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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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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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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九章 解決大陸台商智財權問題之優先順序

第一節 大陸台商期待優先解決之智財權問題

大陸台商期待優先解決之智財權問題,即為其所最關切之 智財權問題,及最需兩岸協助解決之智財權問題及提供之服務。

一、大陸台商訪視

本次大陸台商訪視當中,台商最關切的智財權問題,包括 智慧財產法制完善、刑事案件立案門檻過高、智財權保護意識未 能普及、地方保護主義盛行、證據蒐集與調查不易、審理遲延及 判決執行故意拖延、營業秘密保護、特殊商標註冊、企業名稱與 商標並存、著(馳)名商標保護、商標權屬糾紛及全國性公司名稱 登記等問題。

二、問卷調查結果與解析

(一)大陸台商最關切的智財權問題

1、調查結果

依據本次問卷調查結果,大陸台商最關切的智財權問題,

填選率三成以上之問題如次(詳本章節附表1 至 5):

(1)政策法規制度:

※ 法 令 修 正 草 案 及 司 法 判 決 等 資 訊 未 能 透 明 公 開

(73.6%)

(43.1%)

(30.8%)

(2)專利商標審查:

(2)

(54.4%)

(50.4%)

(36.8%)

※專利商標申請因兩岸文化差異衍生之

(33.5%)

(31.3%)

(3)執行:

(78.6%)

調

(53.1%)

(49.1%)

調

(30.6%)

(4)司法審判:

(68.6%)

(48.6%)

(47.8%)

(40.4%)

(40.0%)

2、調查結果解析

(1)綜觀調查結果,地方保護主義為目前大陸打假及司法審判工 作的障礙。而有關部門執行不力、部門間缺乏協調配合、法官 專業知識不足、及審判品質良莠不齊及訴訟故意遲延等台商 高度關切的問題,咸是地方保護主義情結所衍生之副作用。

伴隨大陸經濟改革開放,在向市場機制轉軌的過程中,一些 地方追求地方經濟利益最大化,由於管理力度和利益主體的

(3)

問題,很難避免產生地方保護主義情結及其帶來之副作用;

市場相對封閉、排斥外來商品、保護本地商家、假冒偽劣屢禁 不止等都是地方保護主義的表現形式。因此,最高人民法院 院長蕭揚於2006 年 12 月間公開承認:「影響中國司法公 正最大的問題是地方保護主義。」鑒於將地方各級司法機關 置於地方政治、經濟的網絡中的體制設計,必然導致司法權 力地方化。為避免司法權受地方權力的干預,一個重要手段,

就是在經費來源上,讓司法機關徹底脫離地方財政的制約,

保證法院能夠獨立行使審判權,公正地實現其司法職能。因 此,今(2008)年 12 月間大陸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之會 議,原則通過之《中央政法委員會關於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 機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出,基層法院財政將納入中央 財政預算,由中央財政予以保證。這將改變目前由同級財政 負擔的做法,由此改變司法單位依賴地方的現狀。相信將對 打破大陸地方保護主義的現狀能有所改變。整體來說,大陸 透過完善法律機制,以及建立公平經濟環境,來整治各地方 盤根錯節的保護主義,其中包括對稅收制度的改革,規定地 方政府把轄區內國有大中型企業的稅收直接上繳國庫,而不 是由地方政府代管,另未來對官員的升遷任免,除考察其任 期內轄區的經濟發展比率,還要綜合考察該地區的整體經濟 實力。又在加入世貿組織後,來自「體制外」的壓力,或許能 幫助大陸盡快實現「打破地方保護主義藩籬」這個目標。

(2)大陸幅員遼闊,仿冒者以「空間換取時間」及製造、銷售分開,

導致證據蒐集與調查不易。以及刑事採用「定性又定量」的政 策,無法以刑事處罰加以遏止;另損害賠償金額過低,造成 仿冒者肆無忌憚,認為只是其仿冒的「必要成本」,而台商 在損害賠償低及法律事務支出費用高的情形下,結果是「得 不償失」,亦為台商所嚴重關切的問題。

(3)由於大陸近年來商標及專利申請量激增,以致審批時限過於 冗長與及相對導致審查品質良莠不齊、專利商標申請因兩岸 文化差異所衍生之遣詞用字,以及專利審查基準釋疑不足等 問題,亦為台商所極度關切。

(4)大陸高新技術產業重視法制面之完善,傳統產業則偏重執行 面之打擊仿冒盜版,如大陸無專屬規範營業秘密之法律,及 加強行政執法效果相關的法規辦法未盡完善,故智財權相關 法令不足問題,也是台商所高度關切。

(二)大陸台商最需兩岸協助解決之智財權問題及提供之服

(4)

1、調查結果

依據調查結果,大陸台商最需兩岸協助解決之智財權問題 及提供之服務,填選率三成以上之問題及服務如次(詳本章節 附表1 及表 6 至 8):

(1)

(57.7%)

(2) 解 決 兩 岸 商 標 專 利 優 先 權 問 題

(57.3%)

(3) 仿

(52.3%)

(4) 建 立 兩 岸 專 利 審 查 高 速 公 路 機 制

(46.3%)

(5)建立大陸各地與各類產業專家證人或

(39.9%)

(6)

(39.5%)

(7)

(36.7%)

2、調查結果解析

(1)建構兩岸知識產權溝通平台為台商認為最需要提供之服務,

可見其對現有的如台商協會等服務平台,認為未能滿足其需 求。咸認為建立新的溝通平台確實有助益台商智財權之保護。

(2)建構兩岸知識產權溝通平台(57.7%)與解決兩岸商標專利 優先問題(57.3%)不分軒輊,而此部份又是目前兩岸協 商議題中最難突破的部份,政府應妥善處理。

(3)如前所解析,台商最關切的地方保護主義盛行問題,為打假 工作的嚴重障礙,故台商嚴厲打擊仿冒盜版之需求高居第三 優先順序(52.3%)。

(4)緣「專利審查高速公路」可互相利用專利審查結果,加快專利 申請審查速度,確保申請人在較短時間內獲得專利,並可有 效降低審查工作量。而近年來大陸專利申請量激增,以致審 批時限過於冗長,而為台商所高度關切;如能建立兩岸專利 審查高速公路機制,將可有效降低大陸審查工作量,對審批

(5)

時限之縮短不無助益,所以建立「兩岸專利審查高速公路機 制」亦為台商優先之需求(46.3%)。

(5)緣大陸司法審判及檢察系統的重要人事,非職務任命,除難 免受到各種人際勢力介入外,法官專業知識亦有所不足,審 判品質也良莠不齊,一般案件尚且如此,更別論專業屬性之 專利案,大陸如能建立各地與各類產業專家證人或鑑定人資 料庫,對專利行政及司法訴訟之公正及專業之審判將有所助 益,故其也是台商高度之需求(39.9%)。

(6)商標遭惡意搶註,雖可依大陸商標法第 31 條「申請商標註冊 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 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規定申請撤銷,但「使 用」,不包括在台灣之使用,而難獲得保護,這種不對等的 現 象 有 必 要 加 以 兩 岸 協 商 ; 故 亦 為 台 商 重 要 之 需 求

(39.5%)

(7)有六成三填答台商設有專責部門,處理大陸知識產權相關問 題,其中隸屬決策階層及研發部門各有三成,隸屬法務室等 行政體系則有四成。本項強化台商知識產權管理能力,相對 有三成七之需求。

附表

附表1--最關切的知識產權問題與最需兩岸協助之知識產權問題及提供之服務 觀察值摘要

觀察值

有效的 遺漏值 總數

(6)

個數 百分比 個數 百分比 個數 百分比

$i11.最關切的知識產權問

題.政策法規制度(a) 276 90.5% 29 9.5% 305 100.0%

$i12.最關切的知識產權問

題.專利商標審查(a) 272 89.2% 33 10.8% 305 100.0%

$i13.最關切的知識產權問

題.執行(a) 271 88.9% 34 11.1% 305 100.0%

$i14.最關切的知識產權問

題司法審判(a) 255 83.6% 50 16.4% 305 100.0%

$i2.最需兩岸協助之知識

產權問題及提供之服務(a) 281 92.1% 24 7.9% 305 100.0%

附表2--最關切的知識產權問題—政策法規制度

反應值 觀察值百分比

個數 百分比

$i11.最關 切的知識 產權問題.

政策法規 制度(a)

法令修正草案及司法判決等資訊

未能透明公開 203 39.9% 73.6%

知識產權相關法令不足 119 23.4% 43.1%

加重罰責 54 10.6% 19.6%

刑事案件立案門檻過高 85 16.7% 30.8%

「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不周延 33 6.5% 12.0%

其他 15 2.9% 5.4%

總數 509 100.0% 184.4%

附表3--最關切的知識產權問題—專利商標審查

反應值 觀察值百分比

(7)

個數 百分比

$i12.最關 切的知識 產權問題. 專利商標 審查(a)

專利審查品質良莠不齊 100 9.6% 36.8%

專利審查基準釋疑不足 85 8.2% 31.3%

專利審查人員溝通不良 67 6.4% 24.6%

專利審批時限冗長 148 14.2% 54.4%

專利申請費及年費偏高 68 6.5% 25.0%

專利資料庫不夠健全 63 6.0% 23.2%

商標審查品質良莠不齊 55 5.3% 20.2%

商標審查基準釋疑不足 41 3.9% 15.1%

商標審查人員溝通不良 37 3.6% 13.6%

商標審批時限冗長 137 13.1% 50.4%

商標申請費及年費偏高 48 4.6% 17.6%

商標資料庫不夠健全 42 4.0% 15.4%

商標指定用之商品或服務規範過於 拘束與嚴苛

51 4.9% 18.8%

申請專利商標因兩岸文化差異衍生

之遣詞用字問題 91 8.7% 33.5%

其他 9 .9% 3.3%

總數 1042 100.0% 383.1%

附表4--最關切的知識產權問題—執行

反應值 觀察值百分比

個數 百分比

$i13.最關 切的知識 產權問題.

執行(a)

地方保護主義盛行,未能落實行政 執法工作,及有效執行司法及調 解、仲裁結果

213 25.9% 78.6%

有關部門執行不力 133 16.2% 49.1%

有關部門間缺乏協調配合 83 10.1% 30.6%

有關部門專業不足 78 9.5% 28.8%

有關部門不易溝通 68 8.3% 25.1%

展會知識產權保護不周 79 9.6% 29.2%

證據蒐集與調查不易 144 17.5% 53.1%

海關未能妥善處理沒收侵權貨物後 續的拍賣事宜

15 1.8% 5.5%

其他 10 1.2% 3.7%

總數 823 100.0% 303.7%

(8)

附表5--最關切的知識產權問題—司法審判

反應值 觀察值百分比

個數 百分比

$i14.最關 切的知識產 權問題司法 審判(a)

審判品質良莠不齊 102 13.7% 40.0%

法官專業知識不足 103 13.9% 40.4%

地方保護主義盛行 175 23.6% 68.6%

量刑過輕 49 6.6% 19.2%

損害賠償金額過低 122 16.4% 47.8%

訴訟成本過高 55 7.4% 21.6%

訴訟遲延 124 16.7% 48.6%

其他 13 1.7% 5.1%

總數 743 100.0% 291.4%

附表6--最需兩岸協助之知識產權問題及提供之服務

反應值 觀察值百分比

個數 百分比

$i2.最需 兩岸協助 之知識產 權問題及 提供之服 務(a)

商標搶註問題 111 9.8% 39.5%

解決兩岸商標專利優先權問題 161 14.2% 57.3%

建立兩岸專利審查高速公路機制 130 11.5% 46.3%

嚴厲打擊仿冒盜版 147 13.0% 52.3%

建立大陸各地與各類產業專家證人 或鑑定人資料庫

112 9.9% 39.9%

訂定事據形式要件的認定標準與取 得方法

80 7.1% 28.5%

建構兩岸知識產權溝通平台 162 14.3% 57.7%

定期到大陸舉辦台商知識產權巡迴 講座

48 4.2% 17.1%

發行大陸台商知識產權電子報 66 5.8% 23.5%

(9)

強化台商知識產權管理能力 103 9.1% 36.7%

其他 10 .9% 3.6%

總數 1130 100.0% 402.1%

附表七—產業類型*最需兩岸協助解決之知識產權問題及提供之服務 觀察值摘要

觀察值

有效的 遺漏值 總數

個數 百分比 個數 百分比 個數 百分比

產業類型*最需兩岸協 助解決之知識產權問題 及提供之服務

269 88.2% 36 11.8% 305 100.0%

附表八—產業類型*最需兩岸協助解決之知識產權問題及提供之服務 最需兩岸協助解決之知識產權問題提供之服務

總數 商標

搶註 問題

解決 兩岸 商標 專利 優先 問題

建立 兩岸 專利 審查 高速 公路 機制

嚴厲 打擊 仿冒 盜版

建立 大陸 各地 與各 類產 業專 家證 人或 鑑定 人資 料庫

訂定 證據 形式 要件 的認 定標 準與 取得 方法

建構 兩岸 知識 產權 溝通 平台

定期 到大 陸舉 辦台 商知 識產 權巡 迴講

發行 大陸 台商 知識 產權 子報

強化 台商 知識 產權 管理 能力

其他

$a 4

電子 電器

個數 20 40 32 34 27 18 31 7 18 20 1 60

總數的

%

33.3

% 66.7

% 53.3

% 56.7

% 45.0

% 30.0

% 51.7

% 11.7

% 30.0

% 33.3

% 1.7%413.3

%

(10)

(a )

光電 半導

個數 9 22 19 5 14 11 15 5 4 7 0 26

總數的

%

34.6

% 84.6

% 73.1

% 19.2

% 53.8

% 42.3

% 57.7

% 19.2

% 15.4

% 26.9

% 0.0%426.9

% 資訊

通訊

個數 9 25 18 18 16 14 20 3 7 8 0 29

總數的

%

31.0

% 86.2

% 62.1

% 62.1

% 55.2

% 48.3

% 69.0

% 10.3

% 24.1

% 27.6

% 0.0%475.9

% 精密

器械

個數 3 8 6 8 7 5 9 3 2 4 0 12

總數的

%

25.0

% 66.7

% 50.0

% 66.7

% 58.3

% 41.7

% 75.0

% 25.0

% 16.7

% 33.3

% 0.0%458.3

% 金屬

材料

個數 7 11 11 10 8 4 13 2 3 8 0 21

總數的

%

33.3

% 52.4

% 52.4

% 47.6

% 38.1

% 19.0

% 61.9

% 9.5% 14.3

% 38.1

% 0.0%366.7

% 機械

設備

個數 7 11 8 12 11 6 12 6 3 8 0 20

總數的

%

35.0

% 55.0

% 40.0

% 60.0

% 55.0

% 30.0

% 60.0

% 30.0

% 15.0

% 40.0

% 0.0%420.0

% 運輸

工具

個數 3 3 4 7 4 2 5 1 3 3 0 10

總數的

%

30.0

% 30.0

% 40.0

% 70.0

% 40.0

% 20.0

% 50.0

% 10.0

% 30.0

% 30.0

% 0.0%350.0

%

石化 個數 6 10 7 8 8 3 6 3 4 6 1 14

總數的

%

42.9

% 71.4

% 50.0

% 57.1

% 57.1

% 21.4

% 42.9

% 21.4

% 28.6

% 42.9

% 7.1%442.9

% 塑/橡

膠製

個數 9 7 8 8 4 3 9 6 5 7 1 18

總數的

%

50.0

% 38.9

% 44.4

% 44.4

% 22.2

% 16.7

% 50.0

% 33.3

% 27.8

% 38.9

% 5.6%372.2

% 醫化

生技

個數 2 3 2 2 2 1 4 1 2 2 0 4

總數的

%

50.0

% 75.0

% 50.0

% 50.0

% 50.0

% 25.0

% 100.

0%

25.0

% 50.0

% 50.0

% 0.0%525.0

% 紙及

紙製

個數 4 3 2 3 1 0 4 2 0 2 0 6

總數的

%

66.7

% 50.0

% 33.3

% 50.0

% 16.7

% 0.0% 66.7

% 33.3

% 0.0% 33.3

% 0.0%350.0

% 紡織

成衣 服飾

個數 5 5 3 8 3 2 7 3 3 5 2 10

總數的

%

50.0

% 50.0

% 30.0

% 80.0

% 30.0

% 20.0

% 70.0

% 30.0

% 30.0

% 50.0

% 20.0

% 460.0

% 食品

飲料

個數 9 5 5 7 5 1 8 2 3 3 0 13

總數的

%

69.2

% 38.5

% 38.5

% 53.8

% 38.5

% 7.7% 61.5

% 15.4

% 23.1

% 23.1

% 0.0%369.2

%

傢俱 個數 1 0 0 2 1 1 3 1 0 3 0 3

總數的 33.3 0.0% 0.0% 66.7 33.3 33.3 100. 33.3 0.0% 100. 0.0% 400.0

(11)

% % % % % 0% % 0% %

建材 個數 5 4 5 3 1 4 6 2 2 3 2 11

總數的

%

45.5

% 36.4

% 45.5

% 27.3

% 9.1% 36.4

% 54.5

% 18.2

% 18.2

% 27.3

% 18.2

% 336.4

% 流通

銷售

個數 0 2 2 0 0 0 2 0 1 0 0 2

總數的

% 0.0% 100.

0%

100.

0% 0.0% 0.0% 0.0% 100.

0% 0.0% 50.0

% 0.0% 0.0%350.0

% 餐飲

服務

個數 3 3 2 4 1 1 6 2 3 2 0 7

總數的

%

42.9

% 42.9

% 28.6

% 57.1

% 14.3

% 14.3

% 85.7

% 28.6

% 42.9

% 28.6

% 0.0%385.7

% 其他

服務

個數 7 8 6 7 6 4 9 6 6 6 2 16

總數的

%

43.8

% 50.0

% 37.5

% 43.8

% 37.5

% 25.0

% 56.3

% 37.5

% 37.5

% 37.5

% 12.5

% 418.8

% 電子

資訊 產業

個數 37 83 64 56 54 42 62 15 26 35 2 112 總數的

%

33.0

% 74.1

% 57.1

% 50.0

% 48.2

% 37.5

% 55.4

% 13.4

% 23.2

% 31.3

% 1.8%425.0

% 機械

產業

個數 20 32 28 35 29 17 39 11 11 23 0 61 總數的

%

32.8

% 52.5

% 45.9

% 57.4

% 47.5

% 27.9

% 63.9

% 18.0

% 18.0

% 37.7

% 0.0%401.6

% 傳統

產業

個數 43 37 31 44 23 16 48 17 20 33 6 83 總數的

%

51.8

% 44.6

% 37.3

% 53.0

% 27.7

% 19.3

% 57.8

% 20.5

% 24.1

% 39.8

% 7.2%383.1

% 服務

個數 10 13 10 11 7 5 17 8 10 8 2 25

總數的

%

40.0

% 52.0

% 40.0

% 44.0

% 28.0

% 20.0

% 68.0

% 32.0

% 40.0

% 32.0

% 8.0%404.0

%

電子資訊產業:電子電器、光電半導體、資訊通訊

機械產業 :精密器械、金屬材料、機械設備、運輸工具

傳統產業 :醫化、石化、塑/橡膠製品、紙及紙製品、紡織成衣服飾、食品飲料、傢俱、建材 服務業 :流通銷售、餐飲服務、其他服務

第二節 如何解決大陸台商關切之智財權問題

一、在政府方面

(12)

日前江陳在台北圓山飯店舉行第二次海基、海協兩會會談,

並簽署了兩岸「空運、海運、通郵、食品安全」四大協議,完成了 歷史性的階段任務並取得重大成就。尤其提升兩岸人、貨交流的 便捷性,是兩岸經貿交流正常化的里程碑,同時也啟動第三次 江陳會以兩岸金融、經貿相關議題為主軸的必然性。

  兩岸經濟貿易合作的項目,包括有:兩岸簽署投資保障協 定、避免雙重課稅、建立兩岸經貿糾紛調解仲裁機制、推動兩岸 產品標準檢測及認證合作、智慧財產權保護等議題。上述經貿議 題,無論是以「綜合經濟合作協定」框架協議簽署,或各別議題 分別簽署,有關商標、專利、著作權、品種權在內的智慧財產權 保護,仍然是一項攸關台商權益保障,有其重要而不可或缺的 議題。

兩 岸 智 慧 財 產 權 的 保 護 與 合 作 , 雖 然 在 WTO 下 有 TRIPS(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協議)加以規範,但兩岸間 至今仍無法有效依該協議提供合作與保護,尤其兩岸因經貿往 來、社會文化背景,其產生的智慧財產權糾紛類型,與中國大陸 跟歐美國家間的糾紛有很大差異,訴求保護的重點也有所不同。

因此,兩岸智財權保護協商之議題,基本上必須考慮國際一般 慣例與兩岸特殊性,尤其必須有賴兩岸公權力的介入才能落實 執行的,才是本節列入兩岸協商議題之選項。

綜觀本次大陸台商訪視,及本次問卷調查有關大陸台商最 需兩岸協助解決之智財權問題及提供之服務的填選率,所顯示 需兩岸政府透過簽訂兩岸智財權協定,協商解決之優先順序議 題,及大陸相關智財權部門現行有關之回應如下:

(一)兩岸專利、商標審查業務人員定期互訪及交流:

為縮小兩岸在審查面作法之差異,兩岸專利、商標審查業 務人員,可透過協議定期相互安排交換到對方機關,進行 訪問與交流。

兩岸行政機關人員之互訪或更為實質性之交流,目前大陸 對此部分仍不排斥,亦認為多層次的交流是有其必要的,

惟必須藉由民間單位白手套的名義作為邀請單位還是不可 避免的手續。

建構兩岸智財權溝通平台為大陸台商需兩岸提供之服務的 最優先順序,而兩岸智財權主管機關或有關審查業務等部 門的互訪及交流,在目前政治框架或安排下,仍必須藉由 兩岸智財權溝通平台的民間機構來實現;彰顯本項議題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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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之急迫性與兩岸智權溝通平台之建構息息相關,故將其 列為最優先之議題。另如下建立兩岸有關智財權行政部門 聯繫機制之優先順序,亦同此理。

(二)建立兩岸有關智財權行政部門聯繫機制:

在中國大陸商標、專利、著作權業務分別隸屬於國家工商行 政管理總局、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版權局三部門,而台灣 則統歸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兩岸智慧財產權事務與企業 密切,也經常有突發性新聞事件,因此,為使兩岸行政部 門及時掌握狀況及應付兩岸將來經常性往來交流,可以仿 照海基會及海協會模式,確認聯繫人員及建立聯繫機制。

該聯繫機制如果是採用鬆散或默認方式進行,目前大陸無 論是哪一部門均沒有太多疑慮,但是否要給予明確,各單 位尚有不同考量。

(三)兩岸相互承認專利、商標優先權:

所謂「優先權原則」最早規定於「保護工業財產權巴黎公約」

是指公約任何一個成員國的申請人首次在某一成員國提出 商標專利申請案之後,該申請人在特定期限內,倘若再向 其他成員國就相同案件再為提出時,可以將其第一次的申 請日期,作為日後再提出申請案的有效申請日而言,該規 定是巴黎公約成員國必須共同遵守履行的最低要求。

目前狀況是大陸為巴黎公約成員國,台灣不是成員國,大 陸主張只有以「國家」身份或巴黎公約成員國,方得有權援 用優先權制度,更主張TRIPS 沒有明文規定優先權原則為 必 需 遵 守 之 事 項 。 事 實 上 , 台 灣 雖 非 巴 黎 公 約 成 員 國 , TRIPS 也無優先權字眼,但 TRIPS 第 2 條第 2 項已明文規 定:本協議第一至第四部份所有之規定,均不得有損於成 員之間,依照「巴黎公約」「伯恩公約」「羅馬公約」及「積 體電路布局智慧財產權條約」中所已經承擔現有的義務。更 何況最惠國待遇原則為 WTO 所揭櫫之最高原則,自無理 由將台灣排除在外。

依問卷調查所示,建構兩岸智財權溝通平台與解決兩岸專 利商標優先問題為最優先的兩項問題,而優先權問題,又 是目前兩岸協商議題中最難突破的部份,政府應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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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這項具有高度主權象徵的議題,將是未來最難協商 的議題。

經由今(2008)年 11 月「兩岸專利論壇」及「兩岸商標論 壇」兩局交換意見據悉,無論是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國家工 商行政管理總局多語帶保留,兩單位也互相觀望,此事可 能必須由涉台部門協調後,才有明確的表態。

(四)兩岸共同打擊仿冒盜版:

由於大陸已成為世界最大的製造工廠以及台商對外投資最 集中的地區,大陸智慧財產權保護環境之良窳,亦將對台 商影響甚鉅;而智財權保護環境在影響企業進行擴大在大 陸業務和雇傭方面的決策時,具有與影響投資決策方面相 似的重要性;因此兩岸查緝仿冒盜版有關機關可透過協議 交換仿冒盜版訊息及人員定期互訪交流執法經驗,共同打 擊仿冒盜版。

(五)建立兩岸專利審查高速公路機制

緣「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 PPH)可互相利用專利審查結果,加快專利申請審查速度,

確保申請人在較短時間內獲得專利,並可有效降低審查工 作量;而近年來大陸專利申請量激增,兩岸如能建立專利 審查高速公路機制,將可有效降低雙方審查工作量,對審 查時限之縮短不無助益。

目前主要國家間已建立或試行 PPH 制度,有美國及日本自 今(2008)年 1 月起正式施行 PPH、日本及德國自今年 3 月起試行PPH、美歐於今年 9 月啟動一個類似於 PPH 的試 行專案,及美國計畫於今年同英國、加拿大和韓國等啟動 PPH 試點專案,而日本則與歐洲專利局、丹麥、加拿大和澳 大利亞等就實施PPH 進行磋商。

(六)建立兩岸專家證人或鑑定人資料相互提供機制

兩岸可透過協議,建立雙方各類產業(及各地)專家證人 或鑑定人資料相互提供機制,對專利行政及司法訴訟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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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及專業之審判將有所助益。

(七)兩岸著名商標(馳名商標)相互提供保護:

保護著名商標是國際公約及各國商標法相當重要的核心工 作,而著名商標更特別容易受到搶註或仿冒的侵害,尤其 是分處於兩岸各自領域內的著名商標,如何積極協商保護 對方的著名商標即為重要課題。例如:兩岸各自整理著名 商標名冊,並將名冊互換,該著名商標名冊得列為商標審 查人員審查上之參考,有效防止不當取得商標註冊之情形 在商標爭議或評定程序中,不必再為其商標之著名程度費 心提供大量證據,快速有效的彌平爭議。

目前兩岸相互為著名商標提供更好的保護政策,雙方是有 共識,但是否提供名冊,大陸國家工商總局尚有顧慮,其 最大考慮在於著名商標名冊互換,將來香港或其他國家要 求最惠國待遇時,大陸如何因應?因此,不以互換名冊為 名而達資訊之交流,是雙方必須發揮創意以達保護之目的。

因大陸台商高度關切的商標搶註問題,與本「兩岸著名商 標(馳名商標)相互提供保護」議題,及如下之「知名農特產 品產地名稱(地理標示)互相提供簡易的保護措施」「共同制 止商標惡意搶註,適度採用對方領域內的使用證據」息息 相關,另如下之帶有「中國」、「中華」、「台灣」或公眾知曉 的外國地名如「羅馬磁磚」等「特殊爭議商標」之註冊,亦為 本次大陸台商訪視之蘇州羅馬磁磚公司及國內眾多有相同 困境之廠商所高度關切;故將上述相關商標議題,按著名 商標(馳名商標)保護、知名農特產品產地名稱保護、制止商 標惡意搶註之使用證據採用及特殊爭議商標註冊等議題依 序排列如次。

(八)知名農特產品產地名稱(地理標示)互相提供簡易的保 護措施:

2006 年初發生台灣阿里山、日月潭等重要茶葉生產地區的 地名,在中國大陸被申請為註冊商標,造成台灣民眾高度 的關注。雖然事後經由兩岸主管部門積極的介入與善意將 該地名的商標予以撤銷,但以知名農特產品產地名稱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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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情形,仍層出不窮。其發生的主要原因,在於兩 岸商標主管機關對於商標申請案何者是對岸農特產品的產 地名稱或具有地理標示的意涵,根本無從得知,因此,兩 岸可先將知名農特產品產地名稱予以全面整理,互相提供 為商標申請審查時的重要參考資料,並對產地證明商標提 供簡易的註冊程序。

台灣著名農特產品產地名稱在中國大陸被申請為註冊商標 大陸工商總局表示在信息不充份的情形下,確實會造成許 多產地名稱在大陸申請為註冊商標,只要台灣方面對該等 註冊商標提出撤銷案,中國大陸一定會盡力加速審查予以 撤銷,至於,提供名冊加強資訊流通雖可以在審查中予以 核駁,減少事後撤銷的人力資源,但仍會發生與馳名商標 名冊互換相同之問題,在執行上又該如何操作尚待進一步 研究。

(九)共同制止商標惡意搶註,適度採用對方領域內的使用 證據:

兩岸商標主管機關彼此都認為,兩岸之間的惡意搶先註冊 商標是一種不正當的行為且危害正常的經濟活動,具有高 度的可非難性。台灣主管機關通常考量兩岸經貿往來密切、

人民交流頻繁,再衡諸具體個案中,兩個有爭議商標之間 的創意、構圖及接觸可能性後,雖然大陸企業的商標未曾 在台灣法域內有使用事實,但基於維護正常經濟秩序,在 審查中即主動提供保護拒絕搶註商標註冊,或寬鬆的認定 搶註事實而撤銷搶註商標的註冊。

反觀中國大陸雖有商標法第31 條「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 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 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之規定,但實務上所謂「已 經使用」,是指在中國大陸境內之使用,不包括在台灣地 區之使用。然而,台商的商標既然在大陸被惡意搶先註冊 當然不可能干冒被訴商標仿冒之風險而使用,因此,台商 常因無法有效提出在大陸使用之事實,而難獲得大陸法律 之保護,這種不對等的保護措施有必要加以協商,兩岸並 同時對重大的惡意搶註案件,採取有效而迅速的處理,宣 示維護兩岸商標秩序之決心,降低惡意搶註之現象。

本項部份牽涉大陸對於商標法第 31 條之理解與適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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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均採用以在大陸領域內之使用事實為限,但近來司法機 關對此條文之見解已有放寬之情勢。

(十)特殊爭議商標之註冊:

所謂特殊爭議商標是指帶有「中國」、「中華」、「台灣」的商 標,進而以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為商標,例如「羅馬磁磚」

按中國大陸商標法明文規定,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 稱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或公眾知 曉的外國地名,均不得作為商標註冊,以致,在台灣具有 高知名為消費所熟習的商標,例如「中華電信」、「中國石 油」、「中華郵政」、「中華映管」、「台灣啤酒」、「羅馬磁磚」

均無法在大陸順利獲得註冊。事實上,外國企業不太可能 以帶有「中國」、「中華」、「台灣」的名稱在中國大陸申請註 冊,因此,這個問題反而是兩岸所產生特有的問題。

中國大陸在審查實務上,對於商標雖含有國家名稱,但其 整體是報紙、期刊、雜誌名稱或依法登記的企業單位名稱仍 准予註冊。例如「Air China 中國國際航空公司」、「中國消 費者報」、「中國人民大學」。或是考慮某些商標因為長期使 用而具有識別性的事實,而准許其註冊。例如「中華商煙」

「青島啤酒」「北京啤酒」。因此,兩岸應就個案依實際使用 情形加以審酌,如在彼岸市場上足以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 者,則允許廠商以含有「中華」、「中國」、「台灣」或其他地 名「羅馬」,申請商標註冊。

而對於台灣之學校、各級政府單位向大陸申請專利者,大 陸方面有給予專利者(如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國立海 洋生物博物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桃園區農業改良場);

亦有因名稱造成專利取得障礙者(如行政院農委會、行政 院國科會)。台灣方面對於大陸以學校及研究機構申請之 專利及商標案,均受理並予以審查,目前大陸並無以政府 機關名義向台灣提出專利及商標申請註冊案者。

所謂爭議之商標「中國」、「中華」、「台灣」的商標,按目前 兩岸之氛圍,應有可能突破而准予註冊。以「台灣啤酒」商 標為例,在「2008 年兩岸商標論壇」開會之前,雙方已討 論及是否准予註冊,做為論壇之成果,在國家工商行政管 理總局、商標局、中華商標協會支持下,論壇期間已啟動審 查,並決定准予審定註冊,開創民間平台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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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輔導大陸台商智慧財產管理

由於大陸已成為台商對外投資最集中的地區,從數據顯示 近年來台商在大陸從事創新研發及專利申請,均有明顯增 加趨勢,如何加強輔導以強化台商在大陸智慧財產之管理 實為政府未來應積極努力之課題。本次問卷調查結果,強 化台商知識產權管理能力,有三成七之需求;有六成三台 商設有專責部門,處理大陸知識產權相關問題,其中隸屬 決策階層及研發部門各有三成,隸屬法務室等行政體系則 有四成。本次台商訪視,台積電已建置完善智慧財產管理 制度,專利布局全球,構建綿密專利網,並重視員工智財 權訓練。

(十二)開放台灣人報考大陸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

專利業務專門職業,大陸設有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制度,

而台灣則有專利師資格考試制度。以台灣企業或自然人為 申請名義向大陸申請專利的,自2005 年起每年以超過二 萬多件的申請量,僅次於日本並與美國的申請量不相上下 若加上台商以在大陸投資的企業名義申請,則其申請量更 是可觀。專利的申請與保護,牽涉許多營業秘密與信任感 尤其研發中心在台灣的企業更需要專利代理人直接在兩岸 提供專業的服務。

經由今(2008)年 11 月「兩岸專利論壇」兩局交換意見據 悉,大陸提出對等、互惠原則,並表示這是比較中、長期的 問題,需更高層的人才能決定,因此雙方現階段能做的,

是透過幕僚討論,作相關法律分析;但以大陸開放台灣人 可參加會計師、律師、中醫師等考試為例,也沒有同時要求 對等、互惠原則;因此該項議題,大陸或許是藉機抬高其 困難度再予放行以示好,尚非不可為,有賴主管機關慧眼 辨別。

兩岸都是中華民族,同文同種,文化、語言相通,經貿發 展更是互補互利,大陸視每一階段性的發展需要,已經陸 續開放臺灣會計師、醫師與律師等證照;鑒於知識產權相 關議題在兩岸經貿關係上日趨重要,如能開放臺灣人民可 以參加大陸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及執業,除可進一步促進 兩岸知識產權交流、產生積極的專利互動環境、減輕大陸專 利代理人的工作負荷及相對提升大陸專利申請代理之品質 攜手共創雙贏的歷史意義外,並使兩岸經貿發展更加互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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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利,有益於兩岸經貿關係更緊密之結合,促進兩岸經濟 共同繁榮。

二、在民間組織方面

(一)建構兩岸智慧財產權溝通平台

WTO 爭端解決機制的啟動有其嚴格條件,簽訂兩岸智慧財 產權協定也非一蹴可及,有些議題又受制於主權之爭,所以透 過民間、學術另行建立互信的智財權事務溝通平台,實有其必要 性;尤其大陸專利、商標、著作權分屬三個不同部門,將來勢必 分割為三塊,但有些議題又有共同性,因此,大量頻繁接觸將 不可免,所以,仰賴現有具有公信力之民間組織協助做為協商 溝通之平台,也可收事半功倍之效。大陸也認為多層次的交流是 有其必要的,惟目前仍必須藉由民間組織白手套的名義作為邀 請單位還是不可避免的程序。

1、今(97)年兩岸透過民間組織進行智財權交流,成效斐 然:

兩岸智財權主管部門的協商,仍然必須仰賴民間組織做為 溝通的平台,最近兩岸透過民間組織進行智財權交流,成效斐 然。本(97)年全國工業總會在宜蘭舉辦了首屆的兩岸專利論 壇,全國商業總會在四川成都舉辦了首屆兩岸著作權論壇及第 3 屆兩岸商標論壇,提供兩岸智財權主管機關官員交流的平台,

使雙方得以就關切之專利、商標及著作權議題交換意見,並就爭 議案件尋求解決途徑。兩岸咸認為現階段應先就專業性議題進行 交流,包括指派經常性業務的聯繫窗口、組團或派員參加另一方 所舉辦之研討會或會議、文獻(含出版品)的交換及審查人員交 流等。對於牽涉兩岸政策及實務作業之複雜性的議題,如專利商 標優先權相互承認及我國專利代理人赴大陸考照等議題,將列 為未來共同努力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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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屆「2008 兩岸專利論壇」:

值此競爭激烈的知識經濟時代,兩岸間如何透過交流,加 強兩岸專利主管機關人員互訪、業務經驗學習分享,建立專利互 惠合作關係,亦實係當前刻不容緩、亟待雙方共同努力之課題。

緣此,工業總會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委託,於今(2008)年 11 月 15 日至 22 日邀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李玉光副局長領 團來台交流參訪,並假宜蘭傳統藝術中心舉辦「2008 兩岸專利 論壇」與「2008 兩岸專利座談」,以期兩岸齊力邁向智慧財產權 新紀元之雙贏目標。

此次兩岸論壇的意義格外重大,不但是歷史性的兩岸官方 首度全面性交流,也是首次在台舉辦,來台官員也是歷年來人 數最多、層級最高,且是前所未有的從法制面、審查實務、專利 人才培訓與管理制度來全面性交換兩岸專利經驗。由於兩岸均正 在修訂專利法,雙方就修正草案進行討論與經驗交流。本次大陸 專利法修正草案提高了授予專利權的標準,增加了促進專利技 術推廣運用的規定,加強了對專利權的保護,同時防止專利權 人濫用權利,以達到專利權人利益與社會公衆利益之間的平衡。

而大陸跟台灣一樣,專利申請案件成長很快,同時面臨審查質 與量的問題,因此在人力、訓練、品質、時效等因素如何取得平 衡,亦是雙方討論與經驗交流的重點之一。此外,兩岸在專利代 理人的制度方面都有很大的變革,雙方也交換彼此在人才訓練、

公會組織與國家考試的實務經驗。

本次論壇也確立了「兩岸專利論壇」每年由兩岸輪流主辦之 架構、指定雙方業務方面之聯繫窗口,以及於明(98)年派遣 專家團來台,就有關專利文獻交換(包括內容、格式及方式等)、

專利優先權相互承認及我國專利代理人赴大陸考執照等技術性 問題,進行了解及討論等交流成果。

(2)首屆「2008 兩岸著作權論壇」

海峽兩岸商務協調會暨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與大陸中國 版權協會與共同舉辦之 2008 年兩岸著作權(版權)論壇,於 今(2008)年 11 月 27 日在四川成都順利舉行。我方由海峽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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岸商務協調會會長暨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理事長張平沼先生 率同產、官、學各界專家,包括智慧財產局王美花局長及經濟部 訴願審議委員會游瑞德主任委員、行政院大陸事務委員會、海峽 兩岸基金會等單位派員參與,在會議中與大陸國家版權局版權 管理司長王自強、段玉萍處長及中國版權協理事長沈仁干等人會 面,就本次論壇議題及未來雙方合作事宜充分交換意見,成果 十分豐碩。

本次論壇係就兩岸「著作權(版權)保護之發展」、「集體管 理運作機制」、「ISP 立法及運作經驗」及「盜版查處與機制」等議 題,分別由大陸及我方之專家進行專題演講。此外,於會議進行 期間,我方代表並與大陸代表就未來兩岸著作權(版權)議題 之合作,達成下列共識:

1、日後如任一方所主辦或協辦涉及著作權(版權)之相關 會議,可邀請他方組團或派員參加;

2、指定聯絡窗口,以利平常業務之連繫;

3、今後我方將透過海峽兩岸商務協調會,大陸方面將透過 中國版權協會等民間單位進行著作權(版權)資料交換;

4、鑒於本次論壇圓滿成功,雙方約定於明(2009)年 11 月於台灣召開第二次兩岸著作權(版權)論壇。

本次論壇係首次由兩岸著作權民間團體邀請產、官、學界 代表所組成,藉由非官方之方式,就著作權議題進行首次交 流,同時並就未來的合作,奠定極為良好之基礎,成果相當 豐碩。

(3)第三屆「2008 兩岸商標論壇」

由大陸中華商標協會與海峽兩岸商務協調會共同舉辦之 2008 年兩岸商標論壇,於今(2008)年 11 月 26 日在大陸四 川成都順利落幕。我方由海峽兩岸商務協調會張平沼會長率同產 官、學各界專家,包括本部智慧財產局王美花局長及訴願審議委 員會游瑞德主任委員等參與,在會議中與大陸國家工商行政管 理總局副總局長付雙建、商標局及商標評審委員會代表會面,雙 方就本次論壇議題充分交換意見。張會長並邀請大陸工商行政管 理總局副總局長付雙建,參加於明年由海峽兩岸商務協調會在 我國舉辦之2009 年兩岸商標論壇。

今年商標論壇係就兩岸「商標法未來修正方向」、「非傳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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