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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害救濟給付標準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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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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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

依藥害救濟法第四條規定,主管機關應訂定藥害救濟給付標準,

並得考量藥害救濟基金財務狀況,依藥害救濟急迫程度,分階段實施。

現行藥害救濟給付標準,因使用藥品產生不良反應導致死亡或障礙者,

最高救濟給付新臺幣(下同)二百萬元,惟該救濟金額係於九十年訂 定,與現今社會經濟情勢有所差異,經衡量政策及財源等面向,且為 提高人民福祉,爰擬具「藥害救濟給付標準」 (下稱本標準)第三條、

第四條、第五條之一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本標準之死亡及障礙之給付上限至三百萬元。 (修正條文第三條、

第四條)

二、 適用案件之條件,係自本標準修正發布日起發生之藥害救濟案 件始適用,修正發布日前發生之藥害救濟事件,仍依修正前所 定額度給付。 (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

行政院公報 第026 卷 第 173 期 20200910 衛生勞動篇

藥害救濟給付標準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

(2)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三條 申請藥害救濟案件

經審議可合理認定係因 使用藥品產生之不良反 應致死者,最高救濟給 付新臺幣三百萬元。附 死者解剖報告,經審議 無法認定其有其他原致 死者,於給付標準範圍 內,酌予救濟給付。未 附死者解剖報告,經審 議,無法認定係因使用 藥品產生之不良反應致 死者,不予救濟給付。

第三條 申請藥害救濟案件 經審議可合理認定係因 使用藥品產生之不良反 應致死者,最高救濟給 付新臺幣二百萬元。附 死者解剖報告,經審議 無法認定其有其他原致 死者,於給付標準範圍 內,酌予救濟給付。未 附死者解剖報告,經審 議,無法認定係因使用 藥品產生之不良反應致 死者,不予救濟給付。

本標準之救濟金額係於九 十年訂定,與現今社會經濟 情勢有所差異,經衡量政策 及財源等面向,且為提高人 民福祉,故調整死亡給付上 限至三百萬元。

第四條 申請藥害救濟案件 經審議後,可合理認定 係因藥品之不良反應致 障礙者,依下述障礙程 度給付;經審議後,無 法合理認定有其他原因 致身體障礙者,亦於最 高額度內,酌予給付。

一、 極 重 度 障 礙 者 最 高 給 付 新 臺 幣 三 百萬元。

二、 重 度 障 礙 者 最 高 給 付 新 臺 幣 二 百 二十五萬元。

三、 中 度 障 礙 者 最 高 給 付 新 臺 幣 一 百 九十五萬元。

四、 輕 度 障 礙 者 最 高 給 付 新 臺 幣 一 百 七十五萬元。

第四條 申請藥害救濟案件 經審議後,可合理認定 係因藥品之不良反應致 障礙者,依下述障礙程 度給付;經審議後,無 法合理認定有其他原因 致身體障礙者,亦於最 高額度內,酌予給付。

一、 極 重 度 障 礙 者 最 高 給 付 新 臺 幣 二 百萬元。

二、 重 度 障 礙 者 最 高 給 付 新 臺 幣 一 百 五十萬元。

三、 中 度 障 礙 者 最 高 給 付 新 臺 幣 一 百 三十萬元。

四、 輕 度 障 礙 者 最 高 給 付 新 臺 幣 一 百 一十五萬元。

本標準之救濟金額係於九 十年訂定,與現今社會經濟 情勢有所差異,經衡量政策 及財源等面向,且為提高人 民福祉,故調整障礙給付上 限至三百萬元,依障礙嚴重 程度按比例調整給付金額。

行政院公報 第026 卷 第 173 期 20200910 衛生勞動篇

藥害救濟給付標準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之一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3)

前項障礙等級,依 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身心 障礙等級認定之。

前項障礙等級,依 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身心 障礙等級認定之。

第五條之一 本標準中華民 國○年○月○日修正發 布 日 起 發 生 藥 害 事 件 者,依第三條及第四條 所定額度給付之;修正 發布日前發生之藥害事 件者,依修正發布日前 所定額度給付之。

一、本條新增。

二、明 定 適 用 案 件 之 條 件,係自本標準修正發 布日起發生之藥害救 濟案件始適用,修正發 布日前發生之藥害救 濟事件,仍依修正前所 定額度給付。

行政院公報 第026 卷 第 173 期 20200910 衛生勞動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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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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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六)

(五)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