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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學系、應用數學科學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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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

【105.08.09 發布】

數學系、應用數學科學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民國 89 年 1 月 11 日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 89 年 4 月 27 日院務會議通過 民國 89 年 5 月 23 日第 2154 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 96 年 3 月 13 日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 96 年 4 月 12 日院務會議通過 民國 96 年 5 月 22 日第 2481 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 97 年 3 月 25 日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 100 年 6 月 21 日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院務議會議通過 民國 100 年 12 月 6 日第 2695 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 102 年 6 月 17 日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 102 年 6 月 28 日院務會議討論通過 民國 102 年 7 月 23 日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102 年 10 月 19 日 102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 年 6 月 14 日 102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依據 104 年 10 月 26 日校人字第 1040082471A 號書函統一修正 依據 105 年 01 月 20 日校人字第 1050005333A 號書函統一修正 依據 105 年 06 月 30 日校人字第 1050050728A 號書函統一修正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國立臺灣大學各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 置準則」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數學系、應用數學科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系所)教評會(以下簡稱本會)職掌為 審議下列事項

一、本系所教師(研究人員)之新(改)聘、聘期、升等、續聘、不續聘、停聘、

解聘、及延長服務。

二、本系所教師之休假研究及教師出國講學、 研究、進修之審議。

三、其他依法令應經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之事項。

教師評鑑覆評不通過之教師,其不續聘程序應依本校教師評鑑準則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系主任(兼所長)為本會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十六名推選 委員按下列方式,在每年六月底以前以無記名票選產生,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選舉方式:本系所每位專任教師就本系所專任教師中,以無記名票選方式至多圈 選十三人,決定十六名推選委員,惟其中具教授資格者應為十二人,若有同票且 必要時,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教師經本校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暫時繼續聘任者,不 得擔任委員職務。

本會低職級委員不得審查新聘、升等及改聘高職級教師案。

(2)

第四條 本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一般議案除相關法規有明文規定外,需 超過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決議。專任教師之新聘、續聘、不續聘、升 等於本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作業要點另訂之。但專任教師之解聘、停聘、不 續聘之決議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有因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 三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 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第五條 本會委員在審查或討論與自身利益有關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

第六條 對升等未獲通過之案件,除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外,並應以具體文字說明不通過之 理由;書面通知應載明升等申請人如不服決定,得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或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第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本校暨本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系所務聯合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報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 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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