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 14 條條號查詢結果法規名稱:教師法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第 14 條條號查詢結果法規名稱:教師法"

Copied!
3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2021/4/29 教師法 條號查詢結果-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media=print&pcode=H0020040&norge=14-16%2c30 1/3

第 14 條 條 號 查 詢 結 果

法 規 名 稱 : 教師法

EN

法 規 類 別 :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 害行為屬實。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 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 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 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 處罰,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之必要。

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 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 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 機關查證屬實。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 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教師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 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教師有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由學校逕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 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教師有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十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 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

列印時間:110/04/29 10:29

(2)

2021/4/29 教師法 條號查詢結果-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media=print&pcode=H0020040&norge=14-16%2c30 2/3

第 15 條

第 16 條

第 30 條

准後,予以解聘;有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十一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 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

,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 教師:

一、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 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之必要。

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 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 必要。

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解聘之必要。

四、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 處罰,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五、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之必要。

教師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二 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 後,予以解聘。

教師有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 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 准後,予以解聘;有第五款規定情形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 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

予以解聘。

教師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 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不續聘;其情節以資遣為宜者,應依第二 十七條規定辦理:

一、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二、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 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有前 項第一款情形,學校向主管機關申請教師專業審查會調查屬實,應經教師 評審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現職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介聘:

一、有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尚在調查、解聘或不續聘處理程序中。

二、有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情形,

(3)

2021/4/29 教師法 條號查詢結果-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media=print&pcode=H0020040&norge=14-16%2c30 3/3

尚在調查、停聘處理程序中或停聘期間。

三、有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尚在調查、資遣處理程序 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六)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七)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

(五)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 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六)

(六)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七)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