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榮民總醫院高齡醫學中心
照顧服務員線上課程完訓實習專班報名表
班別名稱 年 照顧服務員線上課程完訓實習專班
相片浮貼處
(
背面請書寫姓名)
開訓日期 年 月 日 結訓日期 年 月 日 中文姓名 身分證字號 英文姓名 Last Name(姓) First name(名)
性 別
□
男□
女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最高學歷
□
國中(含以下)□
高中職□
專科□
大學□
研究所(含以上)學校名稱 科 系
畢業狀況
□
畢業□
肄業 兵役狀況□
役畢□
免役□
未役□
在役 通訊地址□□□
戶籍地址
□□□
證書寄送地址
□
同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 ) 行動電話
-
電子郵件
緊急通知人姓名 緊急通知人關係 緊急通知人電話 ( )
緊急通知人地址
□□□
訓練前工作經 歷
服 務 單 位 職 稱 任 職 起 迄 年 月 年 月 ~ 年 月
身份證影本粘貼處 (正面)
身份證影本粘貼處 (背面)
報名資料檢驗程序單:(以下請學員勿勾選或註記文字)
□報名表 □訓練費用
□體檢表 □相關同意書
□身分證影本 □已開立/日期: 收據號碼:
□照片二張 □COVID-19 疫苗(黃卡)或 PCR 陰性證明
□衛福部照顧服務員訓練線上課程學習證明 □學員編號: □完訓證明開立 備註
收件時間: 年 月 日 收件人:
壹、報名資格:
一、 具本國國籍,或領有工作證之外籍人士,且年滿 16 歲以上者。
二、參訓者身體健康狀況良好,無不良嗜好及傳染病者。
※備註:參訓者需繳交地區醫院以上之 1 年內體檢表一份,須 在地區醫院以上等級醫療機構進行體檢,體檢項目除一般體檢 項目外,須包括胸部 X 光-肺結核、B 型肝炎抗原及抗體、麻疹、
德國麻疹、皮膚疥瘡等項目。(如抗體為陰性者至少需先完成 一劑疫苗接種)(有特殊原因無法接種疫苗者,需檢附醫師診 斷書佐證)。
三、已於線上完成課程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專業人員數位學習平 台完成線上核心課程(https://ltc-learning.org/mooc/inde x.php#2 課程內容以該數位學習平台所列照顧服務員課程辦 理),並提供報名截止日前 6 個月內之線上課程學習證明。
四、因應 COVID-19 疫情之故,因應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公告全國疫 情調降為二級,參訓學員於訓練期間應遵守防疫規定,學員於 完成 2 劑疫苗注射並滿 14 天,經快篩檢測陰性者可參與訓練,
未完成上述者仍需進行 PCR 檢測。
此致 臺中榮民總醫院
立切結書人: (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簽章)
(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者須經法定代理人(父母或監護人)同意)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臺中榮總照顧服務員線上課程完訓實習專班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訓練單位:臺中榮民總醫院(全銜)(以下簡稱甲方)
受訓學員: (以下簡稱乙方)
訓練班別:110 年度照顧服務員線上課程完訓實習專班自費班 乙方法定代理人:
【乙方如為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者須經法定代理人(父母或監護人)同意】
前開當事人基於確保訓練品質、訓練資源有效利用、保障受訓權益及維持訓練秩 序等之需要,經乙方報名參加甲方開辦之職業訓練,甲、乙雙方同意在訓練期間 約定如下:
第一條 乙方於受訓期間應遵守甲方規定,完成訓練課程。
甲方於訓練期間應對乙方之學科、術科訓練課程之學習結果及操行辦理 評量。
第二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離訓:
一、重大傷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或其他意外傷害,經公 立醫院或區域級以上私立醫療機構診斷證明,需長期治療者。
二、家庭發生不可抗力之災變等重大事故,而無法繼續受訓者。
第三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願無異議同意甲方得視情節,為退訓之處理:
一、於受訓期間,核心課程請假及曠課時數累積達百分之二十以上、或 未能完成所有實作課程、臨床實習課程及綜合討論與課程評量者、
或參訓期間行為不檢情節重大。
二、以偽造文書、不實資料參加訓練。
三、因上述情節退訓者不予以辦理退費手續。
第四條 乙方對於訓練相關設施,應盡善良使用及管理之義務,如可歸責於乙方 之事由而發生損害情事時,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五條 乙方經甲方依據第一條評量其訓練課程成績及操行皆合格者,甲方應發 給結業證明書。
第八條 有關學員差勤管理、申訴管道、離、退訓作業及參訓學員聲明書等相關 訓練規定,由甲方訂定規定辦理,並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具 同等之效力。訓練辦法與本契約牴觸者,其牴觸部分以本契約為主。
第九條 乙方已繳納訓練費用,但因個人因素辦理退訓者,甲方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退費:
一、於實際開訓日前 7 日(含)申請退訓者,將全額退還費用。
二、於實際開訓日前 6 日至開訓當日申請退訓者,將退還已繳費用之 90%。
三、實際開訓日後未逾課程五分之一者,將退還已繳費用之 70%。
四、實際開訓日後已逾課程五分之一但未逾課程三分之一者,將退還已 繳費用之 50%。
五、實際開訓日後已逾課程三分之一以上者,不予退費。
六、本院因故未能開訓者,應全額退還受訓對象已繳費用;因故停訓者,
應按未上課時數比例退還已繳費用。
七、參訓學員如需退費務必保留完整之報名費收據,以利本院退費手續 作業,並依規定,相關匯款收續費用由參訓學員自行吸收。
八、參訓學員如需退費務必保留完整之報名費收據,以利本院退費手續 作業,並依規定,相關匯款收續費用由參訓學員自行吸收。
第十條 乙方應注意遵守事項:
六、應接受醫護人員指導照顧病人。
七、不得在病房喧嘩、酗酒、嚼食檳榔及違反本院相關規定。
八、不得推銷、媒介藥品或醫療器材,及暗示要求病人送禮或紅包等不 當牟利行為。
九、不得向病人及家屬說明解釋病情。
十、病人或其他工作人員之財務,不得代管、借貸、竊取或盜用,違犯 者依法送辦。
十一、照顧服務員未經病人或護理站同意,不得為病人代購物品。若經 同意代購物品,需檢附發票及收據。
十二、照顧服務員不得私自代保管病人財物或代辦提、存財物。
十三、照顧服務員不得要求或接受病人饋贈財物或索取額外之服務費 用。
十四、照顧服務員不得在院內從事販售或推銷任何商業產品,如介紹藥 品、健康食品(營養品)、保險、葬儀等。
十五、照顧服務員對病人基本資料及病情狀況應負保密之責,不得外洩 或提供外界運用。
十六、照顧服務員應遵守本院各項安全及消防規定,不得有影響安全之 行為發生,並有協助防範病人財物遭竊之義務。
以上契約條文經甲、乙方詳細閱讀後簽立,並各持正本一份,以茲遵守。
甲方:臺中榮民總醫院 代表人:陳適安 院長
地址: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 4 段 1650 號高齡醫學中心
乙方: (簽章)
身分證號碼: 出生年月日:
戶籍所在地:
乙方法定代理人: (簽章)(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者須經法定代理人(父母或監護人)同意)
身分證號碼:
戶籍所在地: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訓練單位用印及負責人章)
臺中榮總照顧服務員線上課程完訓實習專班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訓練單位:臺中榮民總醫院(全銜)(以下簡稱甲方)
受訓學員: (以下簡稱乙方)
訓練班別:110 年度照顧服務員線上課程完訓實習專班自費班 乙方法定代理人:
【乙方如為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者須經法定代理人(父母或監護人)同意】
前開當事人基於確保訓練品質、訓練資源有效利用、保障受訓權益及維持訓練秩 序等之需要,經乙方報名參加甲方開辦之職業訓練,甲、乙雙方同意在訓練期間 約定如下:
第一條 乙方於受訓期間應遵守甲方規定,完成訓練課程。
甲方於訓練期間應對乙方之學科、術科訓練課程之學習結果及操行辦理 評量。
第二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離訓:
一、重大傷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或其他意外傷害,經公 立醫院或區域級以上私立醫療機構診斷證明,需長期治療者。
二、家庭發生不可抗力之災變等重大事故,而無法繼續受訓者。
第三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願無異議同意甲方得視情節,為退訓之處理:
一、於受訓期間,核心課程請假及曠課時數累積達百分之二十以上、或 未能完成所有實作課程、臨床實習課程及綜合討論與課程評量者、
或參訓期間行為不檢情節重大。
二、以偽造文書、不實資料參加訓練。
三、因上述情節退訓者不予以辦理退費手續。
第四條 乙方對於訓練相關設施,應盡善良使用及管理之義務,如可歸責於乙方 之事由而發生損害情事時,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五條 乙方經甲方依據第一條評量其訓練課程成績及操行皆合格者,甲方應發 給結業證明書。
第八條 有關學員差勤管理、申訴管道、離、退訓作業及參訓學員聲明書等相關 訓練規定,由甲方訂定規定辦理,並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具 同等之效力。訓練辦法與本契約牴觸者,其牴觸部分以本契約為主。
第九條 乙方已繳納訓練費用,但因個人因素辦理退訓者,甲方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退費:
一、於實際開訓日前 7 日(含)申請退訓者,將全額退還費用。
二、於實際開訓日前 6 日至開訓當日申請退訓者,將退還已繳費用之 90%。
三、實際開訓日後未逾課程五分之一者,將退還已繳費用之 70%。
四、實際開訓日後已逾課程五分之一但未逾課程三分之一者,將退還已 繳費用之 50%。
五、實際開訓日後已逾課程三分之一以上者,不予退費。
六、本院因故未能開訓者,應全額退還受訓對象已繳費用;因故停訓者,
應按未上課時數比例退還已繳費用。
七、參訓學員如需退費務必保留完整之報名費收據,以利本院退費手續 作業,並依規定,相關匯款收續費用由參訓學員自行吸收。
八、參訓學員如需退費務必保留完整之報名費收據,以利本院退費手續 作業,並依規定,相關匯款收續費用由參訓學員自行吸收。
五、應遵守本院一切規定,確實執行上下班簽到,不得遲到早退。
六、應接受醫護人員指導照顧病人。
七、不得在病房喧嘩、酗酒、嚼食檳榔及違反本院相關規定。
八、不得推銷、媒介藥品或醫療器材,及暗示要求病人送禮或紅包等不 當牟利行為。
九、不得向病人及家屬說明解釋病情。
十、病人或其他工作人員之財務,不得代管、借貸、竊取或盜用,違犯 者依法送辦。
十一、照顧服務員未經病人或護理站同意,不得為病人代購物品。若經 同意代購物品,需檢附發票及收據。
十二、照顧服務員不得私自代保管病人財物或代辦提、存財物。
十三、照顧服務員不得要求或接受病人饋贈財物或索取額外之服務費 用。
十四、照顧服務員不得在院內從事販售或推銷任何商業產品,如介紹藥 品、健康食品(營養品)、保險、葬儀等。
十五、照顧服務員對病人基本資料及病情狀況應負保密之責,不得外洩 或提供外界運用。
十六、照顧服務員應遵守本院各項安全及消防規定,不得有影響安全之 行為發生,並有協助防範病人財物遭竊之義務。
以上契約條文經甲、乙方詳細閱讀後簽立,並各持正本一份,以茲遵守。
甲方:臺中榮民總醫院 代表人:陳適安 院長
地址: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 4 段 1650 號高齡醫學中心
乙方: (簽章)
身分證號碼: 出生年月日:
戶籍所在地:
乙方法定代理人: (簽章)(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者須經法定代理人(父母或監護人)同意)
身分證號碼:
戶籍所在地: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訓練單位用印及負責人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