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開發行 銀行 財務報 告編 製準則 修正 條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 準 則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十 四 條 第 二 項 之 規 定 訂 定 之 。
第 二 條 公 開 發 行 銀 行 (以 下 簡 稱 銀 行 ) 應 依 其 會 計 事 務 之 性 質 、 業 務 實 際 狀 況 及 發 展 , 暨 管 理 上 之 需 要 , 釐 訂 其 會 計 制 度 , 備 供 查 核 。
前 項 會 計 制 度 之 內 容 , 應 依 所 營 業 務 之 性 質 , 分 別 訂 定 下 列 項 目 :
一、 總說明。
二、 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 會計項目、會計憑證、會計簿籍與會計報表之說明與用法。
四、 會計事務處理準則及程序。
五、 內部會計控制。
六、 管理會計事務處理。
七、 電腦化會計作業處理。
八、 其他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規定 之項目。
第 三 條 銀 行 財 務 報 告 之 編 製,應 依 本 準 則 及 有 關 法 令 辦 理 之 , 其 未 規 定 者 , 依 證 券 發 行 人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準 則 及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辦 理 。
前 項 所 稱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 係 指 經 本 會 認 可 之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國 際 會 計 準 則、解 釋 及 解 釋 公 告 。 第 四 條 財 務 報 告 指 財 務 報 表、重 要 會 計項目 明 細 表 及 其
他 依 本 準 則 規 定 有 助 於 使 用 人 決 策 之 揭 露 事 項 及 說 明 。
財 務 報 表 應 包 括 資 產 負 債 表 、綜 合損 益 表 、 權 益 變 動 表 、 現 金 流 量 表 及 其 附 註 或 附 表 。
前 項 主 要 報 表 及 其 附 註 , 除 新 成 立 之 事 業、 第 四
項 所 列 情 況 ,或 本 會 另 有 規 定 者 外 , 應 採 兩 期 對 照 方 式 編 製。 主 要 報 表並應由 銀 行之 董 事 長、 經 理 人 及 會 計主 管逐 頁 簽 名 或 蓋 章 。
當 銀 行 追 溯 適 用 會 計 政 策 或 追 溯 重 編 其 財 務 報 告 之 項 目 , 或 重 分 類 其 財 務 報 告 之 項 目 時 , 應 依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一 號 第 十 段 及 第 三 十 九 段 規 定 辦 理 。
第 五 條 財 務 報 告 之 內 容 應 能 公 允 表 達 銀 行 之 財 務 狀 況 、財 務 績 效暨 現 金 流 量 , 並 不 致 誤 導 利 害 關 係 人 之 判 斷 與 決 策 。
財 務 報 告 有 違 反 本 準 則 或 其 他 有 關 規 定 , 經 本 會 查 核 通 知 調 整 者 , 應 予 調 整 更 正 。 調 整 金 額 達 本 會 規 定 標 準 時 , 並 應 將 更 正 後 之 財 務 報 告 重 行 公 告 ; 公 告 時 應 註 明 本 會 通 知 調 整 理 由 、 項 目 及 金 額 。
第 六 條 銀 行 有 會 計 變 動 者 ,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會計政策變動:
(一)若銀行為能使財務報告提供交易、其他事項或情況對 銀行財務狀況、財務績效或現金流量之影響,提供可 靠且更攸關之資訊,而自願於新會計年度改變會計政 策者,應將變動之性質、新會計政策能提供可靠且更 攸關資訊之理由,及改用新會計政策追溯適用變更年 度之前一年度影響項目與預計影響數,及對前一年度 期初保留盈餘之預計影響數等內容,洽請簽證會計師 就合理性逐項分析並出具複核意見,作成議案提報董 事會決議通過後,申請本會核准。經本會核准後銀行 應公告申報改用新會計政策之預計影響數及簽證會 計師之複核意見。
(二)如自願於新會計年度改變會計政策者有國際會計準則 第八號第二十三段所定,該變動在特定期間之影響數 或累積影響數之決定在實務上不可行之情形,應依國
數,並將追溯適用在實務上不可行之原因、會計政策 變動如何適用及何時開始適用等內容,洽請簽證會計 師就合理性逐項分析出具複核意見,並對申請變更會 計政策年度查核意見之影響表示意見後,依前揭程序 規定辦理。
(三)除前目影響數之決定在實務上不可行外,銀行應於改 用新會計政策年度開始後二個月內,計算會計政策變 動追溯適用之變更年度之前一年度影響項目及實際 影響數,及對前一年度期初保留盈餘之實際影響數,
提報董事會通過後公告申報並報本會備查;若會計政 策變動之實際影響數與原預計數差異達新臺幣一千 萬元以上者,且達前一年度淨收益百分之一或實收資 本額百分之五以上者,應就差異分析原因並洽請簽證 會計師出具合理性意見,併同公告並申報本會。
(四)除新購資產採用新會計政策處理,得免依前開各目規 定辦理外,其餘會計政策變動若未依規定事先報經核 准即行採用者,採用新會計政策變動當年度之財務報 告應予重編,俟補申報核准後之次一年度始得適用新 會計政策。
二、會計估計事項中有關折舊性、折耗性資產耐用年限與無形 資產攤銷期間之變動,及殘值之變動,應比照前款第一目 及第四目有關規定辦理。
本 條 所 稱 之 公 告 申 報 , 係 指 輸 入 本 會 指 定 之 資 訊 申 報 網 站 。
第 七 條 銀 行 應 依 第 二 章 及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二 十 七 號 規 定 編 製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 並 應 依 第 四 章 規 定 編 製 半 年 度 及 年 度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
銀 行 若 無 子 公 司 者 , 應 依 第 二 章 規 定 編 製 個 別 財 務 報 告 , 並 依 第 二 十 四 條 規 定 編 製 重 要 會 計 項 目 明 細 表 。
銀 行 編 製 期 中 財 務 報 告 , 應 依 第 二 章 、 第 三 章 及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三 十 四 號 規 定 辦 理 。
第 八 條 本 準 則 所 稱 母 公 司 、 子 公 司 及 關 聯 企 業 , 應 依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二 十 七 號 及 第 二 十 八 號 之 規 定 認 定 之 。
本 準 則 所 稱 控 制 、 重 大 影 響 或 聯 合 控 制 , 應 依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二 十 七 號 、 第 二 十 八 號 及 第 三 十 一 號 之 規 定 認 定 之 。
第 二 章 財 務 報 告
第 一 節 資 產 負 債 表
第九條 銀 行 資 產 及 負 債 宜 依 其 性 質 分 類 , 並 按 相 對 流 動 性 之 順 序 排 列 。
第十條 資 產 負 債 表 之 資 產至 少 應 包 括 下 列 各 項 目: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係庫存現金、活期存款及可隨時轉換成定
額現金且價值變動風險甚小之短期並具高度流動性之投 資。
銀行應揭露現金及約當現金之組成部分,及其用以決 定該組成項目之政策。
二、存放央行及拆借銀行同業係存放中央銀行之款項、繳存準 備及拆放銀行同業及同業透支之款項。
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係指非屬按攤銷後成 本衡量、避險之衍生金融資產及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 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四、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係非持有供 交易之權益工具投資,於原始認列時,選擇將該投資後續 公允價值變動列報於其他綜合損益。
五、避險之衍生金融資產係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 之衍生金融資產,應以公允價值衡量。
六、附賣回票券及債券投資係從事票券及債券附賣回條件交易 時,向交易對手實際支付之金額。
七、應收款項係應收各款項,包括原始產生及非原始產生者,
如應收帳款、應收利息、應收收益、應收承兌票款及其他 應收款。
(一)應收款項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惟未附 息之短期應收款項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原始發票 金額衡量。
(二)資產負債表日應評估應收款項無法收現之金額,提列 適當之備抵呆帳並以淨額列示。
(三)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款項,應單獨列示。
(四)應收承兌票款係依約代客承兌匯票,應於匯票到期前 向客戶收取之支票款項。
(五)應收承購帳款係向出售帳款公司買入未附追索權之應 收帳款。
(六)其他應收款係不屬於應收帳款、應收利息、應收收益、
應收承兌票款、應收承購帳款之其他應收款項。
八、當期所得稅資產係指與本期及前期有關之已支付所得稅金 額超過該等期間應付金額之部分。
九、待出售資產係指依出售此類資產(或處分群組)之一般條 件及商業慣例,於目前狀態下,可供立即出售,且其出售 必須為高度很有可能預期於報導期間後十二個月內回收 金額之資產或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資產。
待出售資產及待出售處分群組之衡量、表達與揭露,
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規定辦理。
十、貼現及放款係押匯、貼現、放款及由放款轉列之催收款項。
貼現及放款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惟若 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原始之金額衡量。
資產負債表日應依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 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及國際會計 準則第三十九號規定評估貼現及放款之減損損失,提列適 當之備抵呆帳,並以淨額列示。
已轉銷呆帳如有回復正常放款或收回者,應調整備抵 呆帳餘額或呆帳費用。
十一、採用權益法之投資係指投資關聯企業,或合資控制者未 採比例合併法認列聯合控制個體之權益。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之評價及表達應依國際會計準則 第二十八號及第三十一號規定辦理。
認列投資損益時,關聯企業編製之財務報表若未符 合本準則,應先按本準則調整後,再據以認列投資損益,
採用權益法所用之關聯企業財務報告日期應與投資者相 同,若有不同時,應對關聯企業財務報告日期與投資者 財務報告日期間所發生之重大交易或事件之影響予以調 整,在任何情況下,關聯企業與投資者之資產負債表日 之差異不得超過三個月。若會計師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二 十四號規定判斷關聯企業對投資者財務報告公允表達影 響重大者,關聯企業之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依照會計師 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與一般公認審計準則之規定辦理 查核。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有提供作質,或受有約束、限制 等情事者,應予註明。
十二、受限制資產係銀行提供非現金擔保品(如債務或權益工 具)予他人,該受讓人依合約或慣例有權出售或再抵押 該擔保品時,銀行應將該非現金擔保品重分類至受限制 資產。
銀行持有之金融資產如有供作附買回交易者,應於 原帳列金融資產會計項目項下,附註揭露金融資產提供 附條件交易之金額,而無須重分類至受限制資產。
十三、其他金融資產係不能歸屬於以上各款之金融資產,若有 累計減損應以扣除其累計減損後之淨額表達。
(一)其他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係指非屬應收 款項、貼現及放款之其他同時符合下列兩條件之金 融資產:
1. 銀行係在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為目的而持有資產之 經營模式下持有該資產。
2. 該金融資產之合約條款產生特定日期之現金流量,
該等現金流量完全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 之利息。其中利息係對與特定期間內流通在外本金 金額相關之貨幣時間價值及信用風險之對價。
符合上開條件之金融資產仍可於原始認列時,將其 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以消除或減少如不指 定將會產生因採用不同基礎衡量資產負債或認列其利益 及損失之衡量或認列不一致之情形。
(二)其他催收款項係非屬放款轉列之其他催收款項(如 由保證、承兌、應收承購帳款及信用卡轉列部分)。
(三)其他什項金融資產係指不能歸屬以上各款之其他金 融資產者。
十四、不動產及設備係指用於商品或勞務之生產或提供、出租 予他人或供管理目的而持有,且預期使用期間超過一個 會計年度之有形資產項目。
不動產及設備之後續衡量應採成本模式,其會計處 理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六號規定辦理。
不動產及設備之各項組成若屬重大,應單獨提列折 舊。
不動產及設備具有不同耐用年限,或以不同方式提 供經濟效益,或適用不同折舊方法、折舊率者,應在附 註中分別列示。
十五、投資性不動產係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具,
而由所有者或融資租賃之承租人所持有之不動產。
投資性不動產之後續衡量應採用成本模式,其會計 處理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四十號規定辦理。
十六、無形資產係指無實體形式之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並同 時符合具有可辨認性、可被企業控制及具有未來經濟效 益。
無形資產之後續衡量應採成本模式,其會計處理應 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八號規定辦理。
十七、遞延所得稅資產係指與可減除暫時性差異、未使用課稅 損失遞轉後期及未使用所得稅抵減遞轉後期有關之未 來期間可回收所得稅金額。
十八、其他資產係指不能歸屬於以上各款之資產。
(一)承受擔保品係依法或洽定承受借戶之原有擔保 品,或補交之物品,以抵還欠款者屬之。承受之 擔保品按承受價格入帳,期末應以帳面價值與公 允價值減出售成本孰低者衡量。
(二)其他什項資產係指不能歸屬以上各款之其他資 產。
第十 一條 資 產 負 債 表 之 負 債至 少 應 包 括 下 列 各 項 目: 一、央行及銀行同業存款係央行存款、銀行同業存款、透
支銀行同業及銀行同業拆放。
二、央行及同業融資係指以貼現之票據、擔保之債權轉向 中央銀行融資或以票據及其他方式向同業融資。
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係指具下列條件 之一者:
(一)持有供交易金融負債。
(二)除依避險會計指定為被避險項外,原始認列時被 指定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下列金融工具應分類為持有供交易金融負債:
1.其發生主要目的為短期內再買回。
2.其屬合併管理之一組可辨認金融工具投資組合之 部分,且有證據顯示近期該組合實際上為短期獲利 之操作模式。
3.除被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外之衍生金融負債。
四、避險之衍生金融負債係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 工具之衍生金融負債,應以公允價值衡量。
五、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係從事票券及債券附買回條件 交易時,向交易對手實際取得之金額。
六、應付款項包括應付帳款、應付利息、承兌匯票及其他 應付款。
(一)應付帳款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但 未附息之短期應付帳款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 原始發票金額衡量。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帳款,
應與非營業而發生之其他應付款項分別列示。金 額重大之應付關係人之款項,應單獨列示。已提 供擔保品之應付帳款,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 金額,惟應收帳款承購之業務得不列示。
(二)應付利息係應付存款戶或舉借其他債務之利息。
(三)承兌匯票係為客戶匯票承兌到期應付之款項。
(四)應付承購帳款係因買入未附追索權之應收款項而 應支付予出售帳款公司之款項。
(五)其他應付款係不屬應付帳款及應付利息之其他應 付款項,如股利等。經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應付股 息紅利,如已確定分派辦法及預定支付日期者,
應加以揭露。
七、當期所得稅負債係指尚未支付之本期及前期所得稅。
八、與待出售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係指依出售處分群組之 一般條件及商業慣例,於目前狀態下,可供立即出售,
且其出售必須為高度很有可能之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 負債。
九、存款及匯款係指支票、活期、定期、儲蓄等存款及匯 款。
十、應付金融債券係指已發行之金融債券餘額。
十一、特別股負債係發行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二號規 定具金融負債性質之特別股。
十二、其他金融負債係指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金融負債。
(一)其他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係指非屬下 列條件之金融負債:
1.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2.因金融資產之移轉不符合除列要件或因適用持 續參與法而產生之金融負債。
3.財務保證合約。
4.以低於市場之利率提供放款之承諾。
(二)其他什項金融負債係其他不能歸屬於以上各款 之金融負債。
十三、負債準備係指不確定時點或金額之負債。
負債準備之會計處理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七號 及第三十九號之規定辦理。
負債準備應於銀行因過去事件而負有現時義務,且 很有可能需要流出具經濟效益之資源以清償該義務,及 該義務之金額能可靠估計時認列。
銀行應於附註中將負債準備區分為員工福利負債準 備、保證責任準備及其他項目。
十四、遞延所得稅負債係指與應課稅暫時性差異有關之未 來期間應付所得稅金額。
十五、其他負債係指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負債。
第十 二條 資 產 負 債 表 之 權 益項目 及 其 內 涵 與 應揭 露事 項 如 下 :
一、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一)股本係股東對銀行所投入之資本,並向公司登 記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者。但不包括符合負債性 質之特別股。
股本之種類、每股面額、額定股數、已發行且 付清股款之股數、期初與期末流通在外股數之調節 表、各類股本之權利、優先權及限制、由銀行或由 其子公司或關聯企業持有銀行之股份、保留供選擇 權與股票銷售合約發行(轉讓、轉換)之股份及特 別條件等,均應附註揭露。
發行可轉換特別股及海外存託憑證者,應揭露 發行地區、發行及轉換辦法、已轉換金額及特別條 件。
(二)資本公積係指銀行發行金融工具之權益組成部 分及銀行與業主間之股本交易所產生之溢價,
通常包括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溢價、受領贈 與之所得及其他依本準則相關規範所產生者 等。資本公積應按其性質分別列示,其用途受 限制者,應附註揭露受限制情形。
(三)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係由營業結果所產生 之權益,包括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 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 等。
1、法定盈餘公積係依銀行法第五十條之規定應提 撥定額之公積。
2、特別盈餘公積係依相關法令、契約、章程規定 或股東會決議由盈餘提撥之公積。
3、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係尚未分配亦未 經指撥之盈餘(未經彌補之虧損為待彌補虧 損)。
4、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應俟股東大會決議後方 可列帳。但有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之議案者,
應於當期財務報表附註揭露。
(四)其他權益包括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 換差額、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 權益工具投資之利益及損失、現金流量避險中 屬有效避險部分之避險工具利益及損失等累計 餘額。
(五)庫藏股票:庫藏股票應按成本法處理,列為權 益減項,並註明股數。
二、非控制權益係指子公司之權益中非直接或間接歸屬於 母公司之部分。
第 二 節 綜 合損 益 表
第 十三條 銀 行 應 將 某 一 期 間 認 列 之 所 有 收 益 及 費 損 項 目 表 達 於 單 一 綜 合 損 益 表 , 其 內 容 包 含 損 益 之 組 成 部 分 及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之 組 成 部 分 。
前項認列於損益之收入及費用應以性質別為分類基 礎。
當收益或費損項目重大時,銀行應於報表或附註中單 獨揭露其性質及金額。其他非利息淨損益金額達利息以外 淨收益合計百分之五者,應於綜合損益表上單獨列示。
綜合損益表至少包括下列項目:
一、利息淨收益係利息收入減利息費用之淨額。
(一)利息收入係融資授信、各種存款及以攤銷後成本 衡量金融資產所產生之利息收入。
(二)利息費用係收受存款或舉借其他債務及金融負債 所發生之各項利息費用。
二、利息以外淨收益:
(一)手續費淨收益係手續費收入及手續費費用之淨
入;手續費費用係委託辦理各項手續所發生之 費用。
(二)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損 益係買賣或借貸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 融資產及負債,以及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 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所產生之損益、股息 紅利及期末按公允價值評價產生之評價損益。
(三)兌換損益係外幣資產或負債因匯率變動實際兌 換及評價之損益,惟銀行為規避國外營運機構 淨投資風險,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規 定辦理。
(四)資產減損損失及迴轉利益之計算及表達,應依 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規定辦理。
(五)除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淨利 益(損失)係指銀行自帳上移除原已認列之按 攤銷後成本衡量金融資產及負債所產生之淨利 益(損失)。
(六)金融資產自按攤銷後成本衡量重分類至透過損 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淨利益(損失)。
(七)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 係指銀行按其所享有關聯企業及聯合控制個體 之份額,以權益法認列關聯企業及聯合控制個 體之損益。
(八)其他利息以外淨損益係指不屬於上列各項目之 其他非利息淨收益,包括處分不良資產、承受 擔保品及處分不動產及設備之損益等。
三、淨收益係利息淨收益加利息以外淨收益之合計數。
四、呆帳費用及保證責任準備提存係指針對各項資產所提 列備抵呆帳之費用及提列保證責任準備之費用,各項 資產包括放款、買入匯款、應收帳款承購、應收承兌
票款、保證款項、催收款、信用卡應收帳款及其他應 收款等。
五、營業費用係銀行為從事營業所需投入之費用,應視實 際需要分列明細記載之,主要區分為員工福利費用、
折舊及攤銷費用、其他業務及管理費用。
六、繼續營業單位稅前損益係前列三款之合計數。
七、所得稅(費用)係指包含於決定本期損益中,與當期 所得稅及遞延所得稅有關之彙總數。
八、繼續營業單位本期淨利(淨損)係前列二款之合計數。
九、停業單位損益係指停業單位之稅後損益,及構成停業 單位之資產或處分群組於按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衡量 時或於處分時所認列之稅後利益或損失。
停業單位損益之表達與揭露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 則第五號規定辦理。
十、本期淨利(或淨損)係本會計期間之盈餘(或虧損),
係前二款之合計數。
十一、其他綜合損益係按性質分類之其他綜合損益之各組 成部分,包括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 額、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 投資之利益及損失、現金流量避險中屬有效避險部 分之避險工具利益及損失、確定福利計畫精算損益 等。
十二、本期其他綜合損益(稅後淨額)。
十三、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十四、當期損益歸屬於母公司業主及非控制權益之分攤數。
十五、當期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母公司業主及非控制權益 之分攤數。
十六、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繼續營業單位損 益及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損益之基本
每股盈餘之計算及表達,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 三十三號規定辦理。
第 三 節 權 益 變 動 表
第 十四條 權 益 變 動 表至 少應包 括 下 列 內 容:
一、當期綜合損益總額,並分別列示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 總額及非控制權益之總額。
二、各權益組成部分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所認列追溯適 用或追溯重編之影響。
三、各權益組成部分期初與期末帳面金額間之調節,並單 獨揭露來自下列項目之變動:
(一)本期淨利(或淨損)。
(二)其他綜合損益。
(三)與業主(以其業主之身分)之交易,並分別列 示業主之投入及分配予業主,以及未導致喪失 控制之對子公司所有權權益之變動。
銀行應於權益變動表或附註中,表達當期認列為分配 予業主之股利金額及其相關之每股金額。
第 四 節 現 金 流 量 表
第 十五條 現 金 流 量 表 係提 供 報 表 使 用 者 評 估 銀 行 產 生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之 能 力 , 以 及 銀 行 運 用 該 等 現 金 流 量 需 求 之 基 礎 , 即以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流 入 與 流 出 , 彙 總 說 明 企 業 於 特 定 期 間 之 營 業 、 投 資 及籌資 活 動 , 其表 達 與 揭 露應 依國 際會 計 準 則 第七號 規 定 辦 理 。
第 五 節 附 註
第 十六條 財 務 報 告 為 期 詳 盡 表 達 財 務 狀 況、財 務 績 效及 現 金 流 量 之 資 訊 , 對 下 列 事 項 應 加 註 釋 :
一、銀行沿革及業務範圍說明。
二、聲明財務報告依照本準則、有關法令 (法令名稱)、國 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 製。
三、通過財務報告之日期及通過之程序。
四、已採用或尚未採用本會認可之新發布、修訂後國際財 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之影響 情形。
五、對了解財務報告攸關之重大會計政策彙總說明及編製 財務報告所採用之衡量基礎。
六、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以及與所作假設及估計 不確定性其他主要來源有關之資訊。
七、管理資本之目標、政策及程序,及資本結構之變動,
包括資金、負債及權益等。
八、會計處理因特殊原因變更而影響前後各期財務資料之 比較者,應註明變更之理由與對財務報告之影響。
九、財務報告所列金額,金融工具或其他有註明評價基礎 之必要者,應予註明。
十、財務報告所列各項目,如受有法令、契約或其他約束 之限制者,應註明其情形與時效及有關事項。
十一、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十二、對財務風險之管理目標及政策。
十三、金融債券之發行。
十四、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
出售、轉讓或長期出租。
十五、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十六、重大災害損失。
十七、接受他人資助之研究發展計畫及其金額。
十八、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十九、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二十一、部門財務資訊。
二十二、金融工具應依格式 A 揭露以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 工具之等級資訊、格式B 揭露貼現及放款暨應收 款備抵呆帳評估表及格式 C 揭露貼現及放款暨應 收款備抵呆帳變動表,並應依據與金融工具相關 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揭露。
二十三、金融資產之移轉及負債消滅之相關資訊,應依據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七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三 十九號之規定揭露。
二十四、重要組織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變革。
二十五、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二十六、銀行財務報告應揭露資產品質、免列報逾期放款 或逾期應收帳款、授信風險集中情形、利率敏感 性資產負債分析表及新臺幣及美金到期日期限結 構分析表。(格式D至 I)
二十七、資本適足性。(格式J)
二十八、依信託業法規定辦理信託業務之內容及金額。
二十九、銀行之子公司持有銀行股份者,應分別列明子公 司名稱、持有股數、金額及原因。
三十、私募有價證券者,應揭露其種類、發行時間及金額。
三十一、停業單位之相關資訊。
三十二、受讓或讓與其他金融機構主要部分營業及資產、
負債。
三十三、銀行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時,與金融控股公 司及其他子公司間進行業務或交易行為、共同業 務推廣行為、資訊交互運用或共用營業設備或場 所,其收入、成本、費用及損益之分攤方式。
三十四、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 量表各項目之補充資訊,或其他為避免使用者之
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告之公允表達所必須說明 之事項。
第 十七條 財 務 報 告 對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至通 過財 務 報 告 日 間 所 發 生 之 下 列 期 後 事 項 , 應 加 註 釋 :
一、資本結構之變動。
二、鉅額長短期債款之舉借。(不包含同業拆借及一般客戶 存款)
三、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
出售、質押、轉讓或長期出租。
四、所營業務範圍與營運策略之重大變動。
五、受讓或讓與其他金融機構主要部分營業及資產、負債。
六、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七、重大災害損失。
八、重大資產折損與債權沖銷。
九、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十、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十一、重要組織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十二、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十三、其他足以影響今後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 之重要事故或措施。
第 十八條 財 務 報告附 註 應分 別揭 露銀 行 及 其 各 子 公 司 本 期 有 關 下 列 事 項 之 相 關 資 訊, 母 子 公 司 間 交 易 事 項 亦 須 揭 露:
一、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
(一)累積買進或賣出同一轉投資事業股票之金額達新 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以上。
(二)取得不動產之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十以上。
(三)處分不動產之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
(四)與關係人交易之手續費折讓合計達新臺幣五百萬 元以上。
(五)應收關係人款項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十以上。
(六)出售不良債權交易資訊(格式K)
(七)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申請 核准辦理之證券化商品類型及相關資訊。
(八)母子公司間及各子公司間之業務關係及重要交易 往來情形及金額。(格式 L)
(九)其他足以影響財務報告使用者決策之重大交易事 項。
二、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保證、期末持有有 價證券情形、累積買進或賣出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達 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之交易及從事衍 生工具交易之資訊。但子公司屬金融業、保險業、證 券業等,且營業登記之主要營業項目包括資金貸與他 人、背書保證及買賣有價證券者,得免揭露上開資訊。
三、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及合計持股情形。(格式 M)
四、赴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及投資情形。
第 十九條 銀 行除 已 依 格 式 N 揭 露 關 係 人 資 訊 外,應依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二 十 四 號 規 定,充 分 揭 露 關 係 人 交 易 資 訊 。
於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 外,亦須考慮其實質關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能證 明不具控制或重大影響者外,應視為實質關係人:
一、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稱之關係企業及其董事、監察人 與經理人。
二、受同一總管理處管轄之公司或機構及其董事、監察人 與經理人。
三、總管理處經理以上之人員。
四、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 構。
關係人交易如有與非關係人交易條件不同之情形,應 予敘明。
第 六 節 財 務 報 表 名 稱
第二 十條 財 務 報 表 之 名 稱及 格 式如 下 : 一、資產負債表。(格式一)
二、綜合損益表。(格式二) 三、權益變動表。(格式三)
四、現金流量表。(格式四)
第 三 章 期 中 財 務 報 告
第 二 十 一 條 銀 行 編 製 期 中 財 務 報 告,應依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三 十 四 號 辦 理 , 並 包 括 下 列 各 期 間 之 期 中 財 務 報 告 :
一、當期期中期間結束日、前一年度結束日及前一年度 可比較期中期間結束日之資產負債表。
二、當期期中期間、當期年初至當期期中期間結束日、
前一年度可比較期中期間及前一年度年初至可比 較期間結束日之綜合損益表。
三、當期年初至當期期末之權益變動表,及前一年度同 期間之權益變動表。
四、當期年初至當期期末之現金流量表,及前一年度同 期間之現金流量表。
第 四 章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第 二 十 二 條 銀 行 編 製 個 體 財 務 報 告,除 對 關 聯 企 業 具 控 制 、 重 大 影 響 或 聯 合 控 制 者 , 其 長 期 股 權 投 資 應 採 權 益 法 評 價 外 , 其 他 會 計 處 理 應 與 第 二 章 及 第 三 章 規 定 一 致 。
個體財務報表當期損益及其他綜合損益應與合併基 礎編製之財務報告中當期損益及其他綜合損益歸屬於母 公司業主之分攤數相同,及個體財務報告業主權益應與 合併基礎編製之財務報告中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相 同。
第 二 十 三 條 銀 行 編 製 個 體 財 務 報 告,得 免 編 製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八 號 所 規 範 之 部 門 資 訊 。
第 二 十 四 條 銀 行 編 製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時,應 編 製 重 要 會 計 項 目 明 細 表 。
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之名稱及格式如下:
一、資產、負債及權益項目明細表: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明細表。(格式五~一)
(二)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明 細表。(格式五~二)
(三)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 融資產明細表。(格式五~三)
(四)避險之衍生金融資產明細表。(格式五
~四)
(五)附賣回票券及債券投資明細表。(格式 五~五)
(六)應收款項明細表。(格式五~六)
(七)待出售資產明細表。(格式五~七)
(八)貼現及放款明細表。(格式五~八)
(九)採用權益法之投資變動明細表。(格式 五~九)
(十)採用權益法之投資累計減損變動明細 表。(格式五~十)
(十一)其他金融資產明細表。(格式五~十 一)
(十二)不動產及設備變動明細表。(格式五
~十二)
(十三)不動產及設備累計折舊變動明細表。
(格式五~十三)
(十四)不動產及設備累計減損變動明細表。
(格式五~十四)
(十五)投資性不動產變動明細表。(格式五
~十五)
(十六)投資性不動產累計折舊變動明細表。
(格式五~十六)
(十七)投資性不動產累計減損變動明細表。
(格式五~十七)
(十八)無形資產變動明細表。(格式五~十 八)
(十九)遞延所得稅資產明細表(格式五~十 九)
(二十)其他資產明細表。(格式五~二十)
(二十一)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 債明細表。(格式五~二十一)
(二十二)避險之衍生金融負債明細表。(格 式五~二十二)
(二十三)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明細表。(格 式五~二十三)
(二十四)應付款項明細表。(格式五~二十 四)
(二十五)與待出售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明細 表。(格式五~二十五)
(二十六)存款及匯款明細表。(格式五~二 十六)
(二十七)應付金融債券明細表。(格式五~
二十七)
(二十八)特別股負債明細表。(格式五~二 十八)
(二十九)其他金融負債明細表。(格式五~
二十九)
(三十)負債準備明細表(格式五~三十)
(三十一)遞延所得稅負債明細表(格式五~
三十一)
(三十二)其他負債明細表。(格式五~三十 二)
二、損益項目明細表:
(一)利息收入明細表。(格式六~一)
(二)利息費用明細表。(格式六~二)
(三)手續費淨收益明細表。(格式六~三)
(四)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 負債損益明細表。(格式六~四)
(五)採用權益法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 額明細表。(格式六~五)
(六)兌換損益明細表。(格式六~六)
(七)資產減損損失及迴轉利益明細表。(格 式六~七)
(八)其他利息以外淨損益明細表。(格式六
~八)
(九)呆帳費用及保證責任準備提存明細表。
(格式六~九)
(十)員工福利費用明細表。(格式六~十)
(十一)折舊及攤銷費用明細表。(格式六~
十一)
(十二)其他業務及管理費用明細表。(格式 六~十二)
前項第一款所列資產、負債及權益項目明細表,銀 行得依重大性原則決定是否須單獨列示。
第 五 章 關 係 企 業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第 二 十五條 銀 行 關 係 企 業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之 編 製 及 表 達 , 應 依 本 會 所 訂 關 係 企 業 合 併 營 業 報 告 書 關 係 企 業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及 關 係 報 告 書 編 製 準 則 規 定 辦 理 。
依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 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應納入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 表之公司,若與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七號應納入編製 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之公司均相同,且關係企業合併 財務報表所應揭露相關資訊於前揭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 告中均已揭露者,得出具聲明書置於合併財務報告首 頁,無須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
第 六 章 首 次 採 用
第 二 十 六 條 銀 行 首 次 採 用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時,應 依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一 號 規 定 辦 理 。
投資性不動產、非供投資或待出售之不動產、設備 及無形資產於轉換日除依第二十七條規定選擇使用認定 成本豁免項目者外,應按前項規定追溯適用國際會計準 則第四十號、第十六號及第三十八號之規定。
第 二 十 七 條 銀 行 依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一 號 規 定,選 擇 使 用 認 定 成 本 豁 免 項 目 者 ,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投資性不動產,依銀行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屬全數 非自用,並有充分證據顯示存在持續性出租狀態,
且能產生中長期穩定之現金流量者,得以公允價值 作為認定成本,並以該投資性不動產標的之契約租
金採現金流量折現估算之金額為上限,且折現率應 以銀行之加權平均資金成本為準。
二、非屬前款以公允價值作為認定成本之投資性不動 產、非供投資或待出售之不動產、設備及無形資 產,僅得選擇先前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重估價值作 為重估價日之認定成本。
銀行應於附註中揭露前項認定成本之選擇、決定公 允價值之假設、方法及加權平均資金成本。
第一項第一款投資性不動產選擇以公允價值作為認 定成本者,應由具備我國不動產估價師資格且應符合下 列條件之估價師進行鑑價:
一、須具備二年以上之不動產鑑價實務經驗。
二、最近三年無票信債信不良紀錄及最近五年無遭受不 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懲戒之紀錄。
三、不得為銀行之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
四、對所鑑價之投資性不動產地點及類型,於一年內有 相關鑑價經驗。
銀行之子公司亦應依前條及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 理。屬海外子公司者,如其當地國已採用國際財務報導 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且其投資性不 動產於後續衡量採成本模式者,於銀行依國際財務報導 準則第一號規定辦理時,不得以公允價值作為認定成 本,且其後續衡量亦應採成本模式。
第 七 章 附 則
第 二 十 八 條 銀 行 依 內 部 規 範 或 雇 用 契 約 與 員 工 約 定 之 退 休 後 優 惠 存 款 利 率 超 過 一 般 市 場 利 率 所 產 生 之 超 額 利 息 , 於 員 工 退 休 時 , 應 即 適 用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十 九 號 「 員 工 福 利 」 規 定 。
第 二 十九條 銀 行 依 本 法 第 三 十 六 條 規 定 申 報 之 財 務 報 告 及 相 關 附 件 , 應 分 別 裝 訂 成 冊 , 且 於 財 務 報 告
封 面 右 上 角 刊 印 普 通 股 股 票 代 碼 並 製 作 申 報 書 , 相 關 書 件 除 申 報 本 會 外 , 應 同 時 抄 送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暨 期 貨 市 場 發 展 基 金 會 , 供 公 眾 閱 覽 , 股 票 已 於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者 , 並 應 抄 送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於 證 券 商 營 業 處 所 買 賣 者 , 並 應 抄 送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證 券櫃檯買賣 中 心 。
銀行依第六條規定申報之書件,亦應依前項規定抄 送相關單位。
第三 十條 本 準 則 自 中 華 民 國一 百 零 二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
(格式 A)
金融工具公允價值之等級資訊 單位:新臺幣千元 以公允價值衡量之
金融工具項目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計 第一等級 第二等級 第三等級 合計 第一等級 第二等級 第三等級 非衍生金融工具
資產
透過 損益按公允價 值衡量 之金融資產
股票投資 債券投資 其他
指定 為透過損益按 公允價 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透過 其他綜合損益 按公允
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負債
透過 損益按公允價 值衡量 之金融負債
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負債 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
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衍生金融工具 資產
透過 損益按公允價 值衡量 之金融資產
避險之衍生金融資產
負債
透過 損益按公允價 值衡量 之金融負債
避險之衍生金融負債
合計
說明:1、本表旨在瞭解銀行衡量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公允價值之方法。
2、第一等級係指金融商品於活絡市場中,相同金融商品之公開報價,活絡市場係指符合下列所有條件之市場:
(1)在市場交易之商品具有同質性;(2)隨時可於市場中尋得具意願之買賣雙方;(3)價格資訊可為大眾為取得。
3、第二等級係指除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以外之可觀察價格,包括直接(如價格)或間接(如自價格推導而來)自 活絡市場取得之可觀察投入參數,例如:
(1)活絡市場中相似金融商品之公開報價,指銀行持有金融商品之公允價值,係依據相似金融商品近期之交易 價格推導而得,相似金融商品應依該金融商品之特性及其交易條件予以判斷。金融商品之公允價值須配合 相似金融商品之可觀察交易價格予以調整之因素可能包括相似金融商品近期之交易價格已有時間落差(距 目前已有一段期間)、金融商品交易條件之差異、涉及關係人之交易價格、相似金融商品之可觀察交易價 格與持有之金融商品價格之相關性。
(2)非活絡市場中,相同或相似金融商品之公開報價。
(3)以評價模型衡量公允價值,而評價模型所使用之投入參數(例如:利率、殖利率曲線、波動率等),係根 據市場可取得之資料(可觀察投入參數,指參數之估計係取自市場資料,且使用該參數評價金融商品之價
格時,應能反映市場參與者之預期)。
(4)投入參數大部分係衍生自可觀察市場資料,或可藉由可觀察市場資料驗證其相關性。
4、第三等級係指衡量公允價值之投入參數並非根據市場可取得之資料(不可觀察之投入參數,例如:使用歷史 波動率之選擇權訂價模型,因歷史波動率並不能代表整體市場參與者對於未來波動率之期望值)。
5、本格式之分類應與其資產負債表相對應帳面價值之分類一致。
6、採用評價模型衡量金融商品公允價值時,其投入參數若包含可觀察市場資料及不可觀察之參數,銀行應判斷 投入參數是否重大影響公允價值之衡量結果,如不可觀察之投入參數對公允價值之衡量結果有重大影響時,
則應將該類金融商品公允價值分類至最低等級。
7、相同之金融商品,若前後期所採用之評價模型或所歸屬之等級有重大變動時(例如,第一等級及第二等級間 之重大變動、不可觀察投入參數變動對公允價值之衡量結果產生重大改變,重大性應考量該類金融商品之投 資金額、當期評價結果對損益、相關資產、負債或股東權益之影響),應說明其變動情形及發生之原因。
公允價值衡量歸類至第三等級之金融資產變動明細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名稱 期初
餘額
評價損益之金額 本期增加 本期減少
期末 列入損 餘額
益
列入其 他綜合 損益
買進或 發行
轉入 第三等級
賣出、處分 或交割
自第三等級 轉出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量之金融資產 指 定 為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值 衡量 之金融 資產
透 過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按 公 允價 值衡 量之金 融資產
避險之衍生金融資產
合計
公允價值衡量歸類至第三等級之金融負債變動明細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名稱 期初
餘額
評價損益列入當 期損益之金額
本期增加 本期減少
期末 買進或 餘額
發行
轉入 第三等級
賣出、處分 或交割
自第三等級 轉出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量之金融負債 持 有 供 交 易 之 金 融
負債
指 定 為 透 過 損 益 按 公允價值衡量之 金融負債 避險之衍生金融負債
合計
(格式 B)
貼現及放款暨應收款備抵呆帳評估表
貼現及放款
項目 貼現及放款總額 備抵呆帳金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已有個別減 損客觀證據
者
個別評估減 損 組合評估減
損
無個別減損 客觀證據者
組合評估減 損
說明:1、銀行可依產品之信用風險特徵及其內部管理目的自行分類。
2、貼現及放款總額係指原始產生且未扣除備抵呆帳及未扣除(加計)折(溢)
價調整之金額。
應收款
項目 應收款總額 備抵呆帳金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已有個別減 損客觀證據
者
個別評估減 損 組合評估減
損
無個別減損 客觀證據者
組合評估減 損
說明:1、應收款得依各種性質分別列示。
2、應收款總額係指原始產生且未扣除備抵呆帳及未扣除(加計)折(溢)價 調整之金額。
(格式 C)
貼現及放款暨應收款備抵呆帳變動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貼現及放款
期初餘額 本期提列 轉銷呆帳
轉銷呆帳後收回數 匯兌及其他變動 期末餘額
應收款 期初餘額 本期提列 轉銷呆帳
轉銷呆帳後收回數 匯兌及其他變動 期末餘額
說明:應收款得依各種性質分別列示。
(格式 D)
資產品質
逾期放款及逾期帳款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月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業務別\項目 逾期放款金
額(說明 1) 放款總額 逾放比率
(說明 2)
備抵呆帳 金額
備抵呆帳覆 蓋率(說明 3)
逾期放
款金額 放款總額 逾放比率 備抵呆 帳金額
備抵呆帳 覆蓋率 企業金融 擔保
無擔保
消費金融
住宅抵押貸款(說明 4)
現金卡
小額純信用貸款(說明 5)
其他(說明 6) 擔保 無擔保 放款業務合計
逾期帳款金 額
應收帳款餘 額
逾期帳款 比率
備抵呆帳 金額
備抵呆帳覆 蓋率
逾期帳 款金額
應收帳款 餘額
逾期帳款 比率
備抵呆 帳金額
備抵呆帳 覆蓋率 信用卡業務
無追索權之應收帳款承購業務(說明 7)
說明:1、逾期放款係依「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規定之列報逾期放款金額;信用卡逾期帳款係依 94 年 7 月 6 日金管銀(四)字 第 0944000378 號函所規定之逾期帳款金額。
2、逾期放款比率=逾期放款/放款總額;信用卡逾期帳款比率=逾期帳款/應收帳款餘額。
3、放款備抵呆帳覆蓋率=放款所提列之備抵呆帳金額/逾放金額;信用卡應收帳款備抵呆帳覆蓋率=信用卡應收帳款所提列之備抵呆帳金額/逾期帳款金額。
4、住宅抵押貸款係借款人以購建住宅或房屋裝修為目的,提供本人或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所購(所有)之住宅為十足擔保並設定抵押權予金融機構以取得資金者。
5、小額純信用貸款係指須適用 94 年 12 月 19 日金管銀(四)字第 09440010950 號函規範且非屬信用卡、現金卡之小額純信用貸款。
(格式 E)
免列報逾期放款或逾期應收帳款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免列報逾期放款總餘額 免列報逾期應收帳款總餘額 免列報逾期放款總餘額 免列報逾期應收帳款總餘額 經債務協商且依約履行之免
列報金額(說明 1)
債務清償方案及更生方案依 約履行(說明 2)
合計
說明:1、依 95 年 4 月 25 日金管銀(一)字第 09510001270 號函,有關經「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通過案件之授信列報方式及資訊揭露 規定,所應補充揭露之事項。
2、依 97 年 9 月 15 日金管銀(一)字第 09700318940 號函,有關銀行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更生及清算案件之授信列報及資訊揭露規定,所應 補充揭露之事項。
(格式 F)
授信風險集中情形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排名
(說明 1)
公司或集 團企業所 屬行業別 (說明 2)
授信總 餘額 (說明 3)
占本期淨 值比例(%)
公司或集 團企業所 屬行業別 (說明 2)
授信總 餘額 (說明 3)
占本期淨 值比例(%)
1 2 3 4 5 6 7 8 9 10
說明:1、依對授信戶之授信總餘額排序,請列出非屬政府或國營事業之前十大企業 授信戶名稱,若該授信戶係屬集團企業者,應將該集團企業之授信金額予 以歸戶後加總列示,並以「代號」加「行業別」之方式揭露【如 A 公司(
或集團)液晶面板及其組件製造業】,若為集團企業,應揭露對該集團企 業暴險最大者之行業類別,行業別應依主計處之行業標準分類填列至「細 類」之行業名稱。
2、集團企業係指符合「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補充規定」第六條之定義者。
3、授信總餘額係指各項放款(包括進口押匯、出口押匯、貼現、透支、短放、
短擔、應收證券融資、中放、中擔、長放、長擔、催收款項)、買入匯款、
無追索權之應收帳款承購、應收承兌票款及保證款項餘額合計數。
(格式 G)
利率敏感性資產負債分析表(新臺幣)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1 至 90 天
(含)
91 至 180 天
(含)
181 天至 1 年
(含) 1 年以上 合計 利率敏感性資產
利率敏感性負債 利率敏感性缺口 淨值
利率敏感性資產與負債比率 利率敏感性缺口與淨值比率
說明:1、銀行部分係指全行新臺幣之金額,且不包括或有資產及或有負債項目。
2、利率敏感性資產及負債係指其收益或成本受利率變動影響之生利資產及付息負債。
3、利率敏感性缺口=利率敏感性資產-利率敏感性負債。
4、利率敏感性資產與負債比率=利率敏感性資產÷利率敏感性負債(指新臺幣利率敏感性資 產與利率敏感性負債)
利率敏感性資產負債分析表(美金)
單位:美金千元,%
項目 1 至 90 天
(含)
91 至 180 天
(含)
181 天至 1 年
(含) 1 年以上 合計 利率敏感性資產
利率敏感性負債 利率敏感性缺口 淨值
利率敏感性資產與負債比率 利率敏感性缺口與淨值比率
說明:1、銀行部分係指全行美金之金額,且不包括或有資產及或有負債項目。
2、利率敏感性資產及負債係指其收益或成本受利率變動影響之生利資產及付息負債。
3、利率敏感性缺口=利率敏感性資產-利率敏感性負債
4、利率敏感性資產與負債比率=利率敏感性資產÷利率敏感性負債(指美金利率敏感 性資產與利率敏感性負債)
(格式 H)
獲利能力
單位:%
項 目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資產報酬率
稅前 稅後
淨值報酬率
稅前 稅後 純益率
說明:1、資產報酬率=稅前(後)損益÷平均資產 2、淨值報酬率=稅前(後)損益÷平均淨值 3、純益率=稅後損益÷淨收益
4、稅前(後)損益係指當年一月累計至該季損益金額
(格式 I)
新臺幣到期日期限結構分析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合計
距到期日剩餘期間金額 0 天至 10
天
11 天至 30 天
31天至90 天 91天至180 天
181 天至 1 年
超過 1 年 主 要 到 期 資
金流入 主 要 到 期 資 金流出 期距缺口
說明:銀行部分係指全行新臺幣之金額。
美金到期日期限結構分析表
單位:美金千元
合計
距到期日剩餘期間金額 0 天至 30
天
31天至90 天 91 天至 180 天 181 天至 1 年 超過 1 年 主要到期 資金
流入
主要到期 資金 流出
期距缺口
說明:1、銀行部分係指全行美金之金額。
2、如海外資產占全行資產總額百分之十以上者,應另提供補充性揭露資訊。
(格式 J)
資本適足性(說明 1)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 度(說明2)
分析項目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自 有 資 本
普通股權益 其他第一類資本 第二類資本 自有資本
加 權 風 險 性 資 產 額
信 用 風 險
標準法 內部評等法 資產證券化 作
業 風 險
基本指標法
標準法/選擇性標準法 進階衡量法
市 場 風 險
標準法 內部模型法 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 資本適足率
普通股權益占風險性資產之比率 第一類資本占風險性資產之比率 槓桿比率
說明:1、本表自有資本、加權風險性資產額及暴險總額應依「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及
「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之規定計算。
2、年度報表應填列本期及上期資本適足率,半年度財報表除揭露本期及上期外,應增加揭露前一 年年底之資本適足率。
3、本表應列示如下之計算公式:
(1)自有資本=普通股權益+其他第一類資本+第二類資本。
(2)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作業風險+市場風險)之資本計提×12.5。
(3)資本適足率=自有資本/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
(4)普通股權益占風險性資產之比率=普通股權益/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
(5)第一類資本占風險性資產之比率=(普通股權益+其他第一類資本)/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
(6)槓桿比率=第一類資本/暴險總額。
4、本表於編製第一季及第三季財務報告得免予揭露。
(格式 K)
出售不良債權交易資訊 一、出售不良債權交易彙總表
年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交易
日期 交易對象 債權組成內 容(說明 1)
帳面價 值(說明
2)
售價 處分損益 附帶約定條件
(說明 3)
交易對象與 本行之關係
(說明 4)
說明:1、債權組成內容,請述明具體債權類型,例如信用卡、現金卡、住宅抵押貸款、應收帳款 等債權。
2、帳面價值為原始債權金額減備抵呆帳後餘額。
3、如有附帶約定條件,請揭露附帶約定條件內容,如利潤分享條件、附買回或附賣回條件。
4、關係請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四號之關係人類型填列,如為實質關係人應具體述明關係 之判斷基礎。
5、本表請註明:「出售不良債權予關係人之詳細交易資訊,請詳格式 N 關係人交易(四)
之揭露。」
二、出售不良債權單批債權金額達 10 億元以上(不含出售予關係人者),應就各該交易揭 露下列資訊:(說明 1)
交易對象:○○○公司 處分日期:○年○月○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債權組成內容 債權金額
(說明 2) 帳面價值 售價分攤(說明 3)
企 業 戶
擔保 無擔保
個 人 戶
擔保
住宅抵押貸款 車貸
其他
無擔保
信用卡 現金卡
小額純信用貸款(說明 4)
其他 合計
說明:1、本表請依實際出售批數自行增列,逐批填列。
2、債權金額係指買方得自債權人求償之債權金額,包括出售不良債權之餘額(未扣除 備抵呆帳前之帳列金額)與已轉銷呆帳金額之和」。
3、售價分攤係將總售價,依銀行於出售債權時對各類出售債權進行可收回價值之評估,
並據以進行售價分攤。
4、小額純信用貸款係指須適用 94 年 12 月 19 日金管銀(四)字第 09440010950 號函規 範且非屬信用卡、現金卡之小額純信用貸款。
(格式 L)
母子公司間業務關係及重要交易往來情形
編號
(說明 1)
交易人名 稱
交易往來 對象
與交易人 之關係
(說明 2)
交易往來情形
科目 金額 交易條件
佔合併淨收 益或總資產 之比率
(說明 3)
說明:1、母公司及子公司相互間之業務往來資訊應分別於編號欄註明,編號之填寫方法如下:
(1)母公司填 0。
(2)子公司依公司別由阿拉伯數字 1 開始依序編號。
2、與交易人之關係有以下三種,標示種類即可:
(1)母公司對子公司。
(2)子公司對母公司。
(3)子公司對子公司。
3、交易往來金額佔合併淨收益或總資產比率之計算,若屬資產負債科目者,以期末餘 額佔合併總資產之方式計算;若屬損益科目者,以期中累積金額佔合併淨收益之方式 計算。
(格式 M)
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
單位:新臺幣千元
被投資公 司名稱 (說明 1)
所在 地區
主要營 業 項目
期末持 股 比率
投資 帳面 金額
本期 認列 之投 資損 益
本行及關係企業合併持股情形(說明 1)
現股股數 擬制持股 備註 股數(說明 2)
合計 股數 持股比例
說明:1、請依金融相關事業及非金融相關事業分別列示。
2、凡本銀行、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及符合公司法定義之關係企業所持有 之被投資公司現股或擬制持股,均應予計入。
3、 擬制持股係指所購入具股權性質有價證券或簽訂之衍生性商品契約(尚未轉換成股 權持有者),依約定交易條件及銀行承作意圖係連結轉投資事業之股權並作為本法 第 74 條規定轉投資目的者,在假設轉換下,因轉換所取得之股份。
(1)「具股權性質有價證券」係指依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有價 證券,如可轉換公司債、認購權證。
(2)「衍生性商品契約」係指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有關衍生工具定義者,如 股票選擇權。
4、本表於編製第一季及第三季財務報告得免予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