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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各級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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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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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澎湖縣政府辦理各級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發給要點

90 年 8 月 30 日 90 澎府教國字 45586 號函 95 年 2 月 8 日府教國字第 0950800339 號函 96 年 2 月 27 日府教國字第 0960800627 號函 98 年 2 月 10 日府教國字第 0980800402 號函 99 年 3 月 1 日府教國字第 0990800782 號函 100 年 2 月 23 日府教國字第 1000800852 號函 104 年 1 月 28 日府教國字第 1040900576 號函 106 年 8 月 2 日府教國字第 1060907216 號函

1、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籍就讀各級學 校清寒優秀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2、 凡設籍本縣並居住六個月以上(戶籍為準)之清寒優秀學生肄業於公私立各 級學校(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限在本縣肄業者)並符合下列各款標準及資格 者得由學校申請之(一年級上學期新生除外)。

(一)大專、研究所成績:操行成績八十分(甲)、學業成績八十分。

(二)高中職學業成績:高中為七十五分、高職為八十分。

(三)國中成績:各學習領域總平均八十分;且各學習領域均達七十分。

(四)國小成績:各學習領域總平均八十分;且各學習領域均達七十分。。

(五)享有公費、補校、進修部、進修推廣部、空中大學、夜間部及未經政府核准立 案學校之學生不得申請。

(六)家境確屬清寒者(以列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本府專案核准為經濟弱 勢之家庭有案者優先)。

五專四、五年級比照大學一、二年級成績計算。五專四年級上學期比照大學一 年級新生不得提出申請,就讀它縣市五專一、二、三年級比照高職組需於本縣 肄業故不得提出申請。

三、獎學金名額如下:

(一)研究所、大專院校學生:研究所(一般生)每學期三名、大專院校每學期四 十名。

(二)高中高職學生:每學期四十名。高中(高中附設職業類科)二十名,高職二 十名,若高中(高中附設職業類科)與高職尚有名額時,可相互遞補之。

(三)國民中學學生:每學期一百名。

(四)國民小學學生:每學期七百名。

前項國民中小學名額由本府依本縣各校學生人數以校分配,但離島各校應至 少加二成計算。

四、獎學金金額每名規定如下:

研究所學生:每學期新臺幣八千元。

大專院校學生:每學期新臺幣四千元。

高中高職學生:每學期新臺幣二千元。

國民中學學生:每學期新臺幣八百元。

(2)

國民小學學生:每學期新臺幣五百元。

5、 獎學金之申請及發給日期如下:(每學年分二次辦理)。

申請日期:第一學期於九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受理申請,第二學期於三 月十五日至四月十五日受理申請。

發給日期:第一學期於十一月發給,第二學期於五月發給。

6、 大專、高中職學校申請獎學金之學生須檢附申請書,前學期學業成績證明書 及設籍本縣之證明、低收入戶證明及本府專案核准為經濟弱勢之家庭證明 (非上述因素者免送)各乙份送本府核辦。

7、 各級學校申請獎學金之學生超過規定名額時,除以低收入戶優先外,並以 智育(學業成績)高低排列錄取。

大專、研究所學校智育如錄取分數相同時再以德育(操行成績) 高低排列錄取、

高中(職)學校智育如錄取分數相同時再以國文成績高低排列錄取,上述錄 取成績均相同時由獎學金審查小組決定之。

高中(職)以上之學生由本府組織之學生獎學金審查小組依規定審查,國民 中小學由各校自行審查並造印領清冊及領據一併簽請縣長核定。

8、 獎學金審查小組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副處長、國教科科長、督學組成,並以教 育處處長為召集人,小組會議時請縣教育會派員列席。

9、 獎學金之款項由本府每年度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經費預算內學生獎助費項下 支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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