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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學 課程及評估指引 (中四至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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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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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數學教育學習領域

數學

課程及評估指引

(中四至中六)

課程發展議會與香港考試及評核局聯合編訂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教育局建議學校採用

二零零七年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更新)

(2)

( 空 白 頁 )

(3)

目 錄

頁 數

引 言 i

第 一 章 概 論 1

1.1 背 景 1

1.2 課 程 理 念 1

1.3 課 程 宗 旨 2

1.4 與 初 中 課 程 及 中 學 畢 業 後 出 路 的 銜 接 2

第 二 章 課 程 架 構 5

2.1 設 計 原 則 5

2.2 數 學 教 育 學 習 領 域 的 課 程 架 構 6

2.3 高 中 數 學 課 程 的 宗 旨 9

2.4 高 中 數 學 課 程 架 構 9

2.5 必 修 部 分 12

2.6 延 伸 部 分 33

第 三 章 課 程 規 畫 63

3.1 主 導 原 則 63

3.2 規 畫 策 略 64

3.3 學 習 進 程 66

3.4 課 程 統 籌 72

第 四 章 學 與 教 75

4.1 知 識 和 學 習 75

4.2 主 導 原 則 75

4.3 選 擇 學 與 教 模 式 與 策 略 77

4.4 課 堂 互 動 82

4.5 學 習 社 群 84

4.6 照 顧 學 習 差 異 85

4.7 在 學 與 教 中 運 用 資 訊 科 技 85

第 五 章 評 估 87

5.1 評 估 的 角 色 87

5.2 進 展 性 和 總 結 性 評 估 87

5.3 評 估 目 標 88

5.4 校 內 評 估 89

5.5 公 開 評 核 92

第 六 章 學 與 教 資 源 95

6.1 學 與 教 資 源 的 目 的 及 功 能 95

6.2 主 導 原 則 95

(4)

頁 數

6.3 資 源 的 類 別 96

6.4 學 與 教 資 源 的 運 用 99

6.5 資 源 的 管 理 99

附 錄 101

1. 學 與 教 的 參 考 書 目 101

2. 常 用 網 址 110

詞 彙 釋 義 117

參 考 文 獻 121

課 程 發 展 議 會—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數 學 教 育 委 員 會 及 轄 下 工 作 小 組 名 錄

檢 視 中 學 數 學 課 程 專 責 委 員 會 名 錄

(5)

i

引 言

教 育 統 籌 局 ( 教 統 局 , 現 改 稱 教 育 局 ) 於 2005 年 發 表 報 告 書 1, 公 布 三 年 高 中 學 制 將 於 2009 年 9 月 在 中 四 級 實 施,並 提 出 以 一 個 富 彈 性、連 貫 及 多 元 化 的 高 中 課 程 配 合 , 俾 便 照 顧 學 生 的 不 同 興 趣 、 需 要 和 能 力 。 作 為 高 中 課 程 文 件 系 列 之 一,本 課 程 及 評 估 指 引 建 基 於 高 中 教 育 目 標,以 及 2000 年 以 來 有 關 課 程 和 評 估 改 革 的 其 他 官 方 文 件 , 包 括 《 中 學 教 育 課 程 指 引 》

( 2017)和 《 數 學 教 育 學 習 領 域 課 程 指 引 ( 小 一 至 中 六 )》( 2017)。 請 一 併 閱 覽 所 有 相 關 文 件 , 以 便 了 解 高 中 與 其 他 學 習 階 段 的 連 繫 , 並 掌 握 有 效 的 學 習 、 教 學 與 評 估 。

本 課 程 及 評 估 指 引 闡 明 本 科 課 程 的 理 念 和 宗 旨 , 並 在 各 章 節 論 述 課 程 架 構 、 課 程 規 畫 、 學 與 教 、 評 估 , 以 及 學 與 教 資 源 的 運 用 。 課 程 、 教 學 與 評 估 必 須 互 相 配 合 , 這 是 高 中 課 程 的 一 項 重 要 概 念 。 學 習 與 施 教 策 略 是 課 程 不 可 分 割 的 部 分 , 能 促 進 學 會 學 習 及 全 人 發 展 ; 評 估 亦 不 僅 是 判 斷 學 生 表 現 的 工 具 , 而 且 能 發 揮 改 善 學 習 的 效 用 。 讀 者 宜 通 觀 全 局 , 閱 覽 整 本 課 程 及 評 估 指 引 , 以 便 了 解 上 述 三 個 重 要 元 素 之 間 相 互 影 響 的 關 係 。

課 程 及 評 估 指 引 由 課 程 發 展 議 會 與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考 評 局 )於 2007 年 聯 合 編 訂,並 於 2014年 1月 作 首 次 更 新,以 落 實 新 學 制 檢 討 中 有 關 高 中 課 程 及 評 估 的 短 期 建 議 , 務 求 讓 學 生 和 教 師 盡 早 受 惠 ; 第 二 次 更 新 則 包 括 新 學 制 中 期 檢 討 中 課 程 及 評 估 的 建 議。為 配 合 學 校 課 程 持 續 更 新,回 應 於 2014 年 11月 至 2015年 4月 期 間 在「 新 學 制 中 期 檢 討 與 前 瞻 」中 所 收 集 的 意 見 , 以 及 進 一 步 加 強 數 學 課 程 之 縱 向 銜 接 和 與 其 他 學 科 間 的 橫 向 連 繫 , 課 程 發 展 議 會 數 學 教 育 委 員 會 於 2015年 12月 成 立 三 個 專 責 委 員 會 檢 視 及 修 訂 小 一 至 中 六 數 學 課 程 。 是 次 數 學 課 程 的 修 訂 是 建 基 於 《 數 學 教 育 學 習 領 域 課 程 指 引 ( 小 一 至 中 六 )》( 2017) 中 訂 明 的 數 學 教 育 的 課 程 宗 旨 、 課 程 設 計 和 評 估 的 主 導 原 則 。

課 程 發 展 議 會 是 一 個 諮 詢 組 織 , 就 幼 稚 園 至 高 中 階 段 的 學 校 課 程 發 展 事 宜 , 向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提 供 意 見 。 議 會 成 員 包 括 校 長 、 在 職 教 師 、 家 長、僱 主、大 專 院 校 學 者、相 關 界 別 或 團 體 的 專 業 人 士、考 評 局 的 代 表 、 職 業 訓 練 局 的 代 表,以 及 教 育 局 的 人 員。考 評 局 則 是 一 個 獨 立 的 法 定 機 構 , 負 責 舉 辦 公 開 評 核 , 包 括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委 員 會 成 員 分 別 來 自 中 學 、 高 等 院 校 、 政 府 部 門 及 工 商 專 業 界 。

教 育 局 建 議 中 學 採 用 本 課 程 及 評 估 指 引 。 考 評 局 會 根 據 學 科 課 程 而 設 計 及 進 行 各 項 評 核 工 作 , 並 將 印 發 手 冊 , 提 供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的 考 試 規 則 及 有 關 學 科 公 開 評 核 的 架 構 和 模 式 。

1 該報告書名為《高中及高等教育新學制—投資香港未來的行動方案》,下稱「334 報告書」。

(6)

ii

課 程 發 展 議 會 及 考 評 局 亦 會 就 實 施 情 況 、 學 生 在 公 開 評 核 的 表 現 , 以 及 學 生 與 社 會 不 斷 轉 變 的 需 求 , 對 學 科 課 程 作 出 定 期 檢 視 。 若 對 本 課 程 及 評 估 指 引 有 任 何 意 見 和 建 議 , 請 致 函 :

九 龍 油 麻 地 彌 敦 道 405號 九 龍 政 府 合 署 4樓

教 育 局 課 程 發 展 處

總 課 程 發 展 主 任 ( 數 學 ) 收

傳 真 : 3426 9265

電 郵 : ccdoma@edb.gov.hk

(7)

1

第 一 章 概 論

本 章 旨 在 說 明 數 學 科 作 為 三 年 制 高 中 課 程 必 修 科 目 的 背 景 、 理 念 和 宗 旨 , 並 闡 述 本 科 與 初 中 課 程 、 高 等 教 育 , 以 及 就 業 出 路 等 方 面 如 何 銜 接 。

1.1 背 景

本 指 引 是 課 程 發 展 議 會─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數 學 教 育 委 員 會 ( 高 中 ) 根 據 2005 年 5 月 發 表 的 334 報 告 書 的 建 議 , 為 三 年 制 高 中 課 程 而 編 訂 的 。 從 小 學 至 初 中 , 數 學 是 核 心 科 目 。 在 高 中 課 程 中 , 數 學 亦 是 核 心 科 目 之 一 。 數 學 課 程( 中 四 至 中 六 )是 數 學 課 程( 中 一 至 中 三 )的 延 續,並 建 基 於《 數 學 教 育 學 習 領 域 課 程 指 引 ( 小 一 至 中 六 ) 》 ( 2017) 所 訂 立 的 數 學 課 程 發 展 方 向 , 讓 學 生 在 數 學 知 識 、 技 能 、 正 面 價 值 觀 及 態 度 各 方 面 得 以 進 一 步 發 展 。

本 指 引 旨 在 勾 畫 數 學 課 程 ( 中 四 至 中 六 ) 的 整 體 宗 旨 、 學 習 目 標 及 學 習 重 點 。 本 指 引 亦 為 課 程 規 畫 、 學 與 教 策 略 、 評 估 及 資 源 等 方 面 , 提 供 一 些 建 議 , 並 鼓 勵 學 校 因 應 本 身 的 情 況 、 需 要 和 特 質 , 適 當 地 採 用 本 指 引 內 的 建 議 。

1.2 課 程 理 念

數 學 科 作 為 高 中 核 心 科 目 , 其 課 程 的 基 本 理 念 如 下 :

 在 科 技 為 本 和 資 訊 發 達 的 社 會 , 數 學 是 一 强 而 有 力 的 工 具 , 幫 助 學 生 掌 握 傳 意 、 探 究 、 推 測 、 邏 輯 推 理 及 運 用 各 種 方 法 解 決 問 題 的 能 力 ;

 數 學 提 供 各 種 獲 取 、 組 織 和 應 用 資 訊 的 方 法 , 並 透 過 圖 像 、 圖 表 、 符 號 、 描 述 和 分 析 , 在 傳 達 意 念 方 面 擔 當 重 要 角 色 。 因 此 , 高 中 階 段 的 數 學 可 以 幫 助 學 生 為 終 身 學 習 奠 定 穩 固 的 基 礎 ; 同 時 可 以 提 供 一 個 平 台 , 幫 助 學 生 在 瞬 息 萬 變 的 世 界 中 獲 取 新 知 識 ;

 現 代 社 會 的 很 多 發 展 、 計 畫 和 決 策 , 在 某 種 程 度 上 都 有 賴 應 用 度 量 、 結 構 、 規 律 、 圖 形 和 數 量 資 料 分 析 。 故 此 , 學 生 在 高 中 階 段 獲 得 的 數 學 經 驗 , 有 助 他 們 成 為 理 解 數 學 的 公 民 並 更 容 易 應 付 工 作 上 的 要 求 ;

 數 學 是 一 個 可 以 幫 助 學 生 更 加 理 解 世 界 的 工 具 , 並 提 供 一 個 修 讀 其 他 高 中 學 科 和 專 上 教 育 的 基 礎 ; 及

 數 學 是 一 種 智 力 的 鍛 鍊。學 生 可 藉 學 習 數 學 科,發 展 想 像 力、積 極 性 、 創 造 力 和 思 考 的 靈 活 性 , 並 發 展 欣 賞 自 然 界 美 的 能 力 。 數 學 是 一 種 訓 練 , 在 人 類 文 化 中 , 擔 當 重 要 的 角 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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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3 課 程 宗 旨

整 體 宗 旨

數 學 教 育 學 習 領 域 整 體 的 課 程 宗 旨 是 培 養 學 生 :

(a) 明 辨 性 思 考1、 創 意 、 構 思 、 探 究 及 數 學 推 理 的 能 力 和 運 用 數 學 建 立 及 解 決 日 常 生 活 、 數 學 或 其 他 情 境 的 問 題 之 能 力 ;

(b) 透 過 數 學 語 言 與 人 溝 通 , 具 備 清 晰 及 邏 輯 地 表 達 意 見 的 能 力 ; (c) 運 用 數 字 、 符 號 及 其 他 數 學 物 件 的 能 力 ;

(d) 建 立 數 字 感 、 符 號 感 、 空 間 感 、 度 量 感 及 鑑 辨 結 構 和 規 律 的 能 力 ; 及 (e) 對 數 學 學 習 持 正 面 態 度 及 欣 賞 數 學 中 的 美 學 及 文 化 。

1.4 與 初 中 課 程 及 中 學 畢 業 後 出 路 的 銜 接 1.4.1 與 初 中 數 學 課 程 的 銜 接

數 學 課 程 ( 中 四 至 中 六 ) 是 中 學 課 程 的 一 部 分 , 建 基 於 《 數 學 教 育 學 習 領 域 課 程 指 引 ( 小 一 至 中 六 ) 》 ( 2017) 所 訂 立 的 發 展 方 向 , 目 的 是 幫 助 學 生 鞏 固 在 基 礎 教 育 中 獲 得 的 學 習 成 果 , 拓 闊 和 深 化 他 們 的 學 習 經 驗 , 進 一 步 加 强 在 數 學 學 習 上 的 正 確 價 值 觀 和 態 度 。 為 確 保 由 初 中 至 高 中 階 段 課 程 的 緊 密 銜 接 , 本 課 程 的 設 計 貫 穿 兩 個 階 段 的 課 程 架 構 。

數 學 課 程 ( 中 四 至 中 六 ) 延 續 初 中 的 設 計 , 幫 助 學 生 面 對 二 十 一 世 紀 的 挑 戰 。 課 程 重 視 培 養 學 生 的 明 辨 性 思 考 、 創 意 、 探 究 以 及 數 學 推 理 、 運 用 數 學 建 立 及 解 決 日 常 生 活 和 數 學 情 境 的 問 題 之 能 力 。

本 課 程 設 有 「 探 索 與 研 究 」 學 習 單 位 , 提 供 機 會 讓 學 生 進 一 步 加 強 探 究 、 溝 通 、 推 理 和 構 思 數 學 概 念 的 能 力 ; 課 程 亦 設 有 「 數 學 的 進 一 步 應 用 」 學 習 單 位 , 讓 學 生 能 把 所 學 的 各 個 數 學 課 題 整 合 , 從 而 認 識 在 初 中 階 段 所 獲 得 對 具 體 事 物 的 經 驗 和 高 中 階 段 抽 象 概 念 之 間 的 關 係 。

1 註:過去譯作「批判性思考」。2015 年起,建議使用「明辨性思考」作為 critical thinking 的中譯,以 強調其要義是謹慎思考,明辨分析。為保持課程文件用語的一致性,所有於 2015 年或以後更新的中、小 學課程文件均會相應更新。我們理解其他華語地區的教育專業部門及群體多採用「批判性思考」或「批 判思維」,我們將按需要予以註明。

(9)

3

1.4.2 與 中 學 畢 業 後 出 路 的 銜 接

數 學 課 程 ( 中 四 至 中 六 ) 的 另 一 目 的 是 為 學 生 中 學 之 後 的 發 展 ( 包 括 接 受 專 上 教 育 、 職 業 訓 練 和 就 業 ) 作 準 備 。 此 課 程 包 括 必 修 部 分 及 延 伸 部 分 。 為 了 擴 大 學 生 在 學 習 和 工 作 上 的 空 間 , 延 伸 部 分 設 有 兩 個 單 元 進 一 步 發 展 學 生 的 數 學 知 識 。 這 兩 個 單 元 是 為 ︰

 有 意 繼 續 進 修 需 要 更 多 數 學 知 識 作 為 基 礎 的 學 科 者 而 設 ; 或

 有 意 發 展 自 然 科 學 、 電 腦 、 科 技 和 工 程 等 事 業 的 學 生 而 設 。

單 元 一 ( 微 積 分 與 統 計 ) 著 重 統 計 和 數 學 的 應 用 。 本 單 元 是 為 在 學 科 或 職 業 上 需 要 對 數 學 , 尤 其 是 對 統 計 , 有 較 廣 闊 和 深 入 理 解 的 學 生 而 設 。 單 元 二 ( 代 數 與 微 積 分 ) 重 視 深 入 的 數 學 內 容 。 本 單 元 是 為 日 後 選 修 數 學 或 從 事 與 數 學 有 密 切 關 聯 的 專 業 的 學 生 而 設 。

學 生 在 公 開 考 試 的 表 現 , 將 會 分 為 必 修 部 分 、 單 元 一 及 單 元 二 來 報 告 , 供 各 方 面 人 士 參 考 。

下 圖 展 示 由 舊 學 制 的 數 學 課 程 過 渡 至 數 學 課 程 ( 中 四 至 中 六 ) 的 情 況 。

舊 學 制 數 學 課 程 數 學 課 程 ( 中 四 至 中 六 )

數 學 課 程 ( 中 四 至 中 六 ) 支 援 學 生 在 多 種 職 業 領 域 中 及 不 同 發 展 路 向 上 的 需 要 , 為 學 生 提 供 不 同 的 選 擇 組 合 , 詳 情 可 參 考 第 二 章 的 內 容 。

中學數學課程

附加數學課程

高級程度/高級補 充程度數學課程

必 修 部 分

延 伸 部 分

( 單 元 一 或 單 元 二 )

(10)

4

( 空 白 頁 )

(11)

5

第 二 章 課 程 架構

數 學 課 程 架 構 設 定 學 生 在 高 中 階 段 須 掌 握 的 重 要 知 識 、 技 能 、 價 值 觀 和 態 度 。 學 校 和 教 師 在 規 畫 校 本 課 程 和 設 計 適 切 的 學 、 教 、 評 活 動 時 , 須 以 課 程 架 構 作 依 據 。

2.1 設 計 原 則

本 課 程 按 以 下 原 則 設 計 :

(a) 建 基 於 基 礎 教 育 階 段 已 涵 蓋 的 知 識

為 保 持 不 同 學 習 階 段 課 程 的 連 貫 性,本 課 程 建 基 於 學 生 在 小 一 至 中 三 基 礎 教 育 階 段 數 學 課 程 所 涵 蓋 的 知 識 、 技 能 、 價 值 觀 和 態 度 而 設 計 。 (b) 提 供 一 個 均 衡 、 有 彈 性 和 多 元 化 的 課 程

新 學 制 實 施 後,會 較 以 往 有 更 多 不 同 程 度 及 性 向 的 學 生 在 高 中 階 段 修 讀 數 學 。 數 學 課 程( 中 四 至 中 六 )提 供 必 修 部 分 及 延 伸 部 分 。 必 修 部 分 作 為 所 有 學 生 的 學 習 基 礎,提 供 必 要 的 數 學 概 念、 技 能 和 知 識 ,以 滿 足 他 們 在 不 同 發 展 路 向 上 的 需 要。延 伸 部 分 包 括 兩 個 單 元,提 供 額 外 的 數 學 知 識,以 滿 足 那 些 想 學 更 多 數 學 或 更 深 入 學 習 數 學 的 學 生 的 需 要 。 數 學 課 程 ( 中 四 至 中 六 ) 為 教 師 提 供 彈 性 , 讓 他 們 能 :

 為 學 生 在 課 程 上 提 供 選 擇 以 滿 足 不 同 需 要 , 例 如 必 修 部 分 , 必 修 部 分 與 單 元 一( 微 積 分 與 統 計 ),或 必 修 部 分 與 單 元 二( 代 數 與 微 積 分 ) ;

 因 應 學 生 的 個 別 情 況 編 排 教 學 次 序 ; 及

 調 適 教 學 內 容 。 (c) 切 合 不 同 學 生 的 需 要

數 學 課 程( 中 四 至 中 六 )提 供 空 間 讓 教 師 組 織 不 同 的 活 動,以 切 合 不 同 學 生 的 學 習 需 要 。 「 探 索 與 研 究 」 學 習 單 位 讓 教 師 為 個 別 學 生 設 計 不 同 的 學 習 活 動。為 幫 助 教 師 進 一 步 調 適 課 程,必 修 部 分 的 內 容 分 為 基 礎 課 題 和 非 基 礎 課 題。基 礎 課 題 是 所 有 學 生 均 應 致 力 掌 握 的 概 念 和 知 識。教 師 可 自 行 決 定 非 基 礎 課 題 的 內 容 是 否 適 合 其 學 生。延 伸 部 分 包 括 兩 個 不 同 導 向 的 單 元。對 於 在 數 學 上 有 較 佳 表 現 的 學 生,或 是 較 有 興 趣 學 習 數 學 的 學 生,又 或 是 需 要 更 多 數 學 知 識 和 技 能,為 日 後 工 作 和 進 修 作 準 備 的 學 生 來 說,他 們 可 從 延 伸 部 分 中,選 擇 修 讀 其 中 一 個 單 元 。 單 元 一( 微 積 分 與 統 計 )著 重 數 學 的 應 用 , 而 單 元 二 ( 代 數 與 微 積 分 )則 較 重 視 數 學 概 念 和 知 識。希 望 學 習 更 多 數 學 的 學 生 可 根 據 自 己 的 興 趣 和 需 要 選 擇 修 讀 最 合 適 的 單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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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d) 達 至 廣 度 和 深 度 之 間 的 平 衡

數 學 課 程( 中 四 至 中 六 )參 考 數 學 學 者 和 數 學 教 育 專 業 人 士 的 意 見 及 海 外 同 等 程 度 的 數 學 課 程,為 高 中 階 段 的 學 生 涵 蓋 最 重 要 和 合 適 的 內 容 。 延 伸 部 分 的 廣 度 和 深 度 為 學 生 提 供 一 個 較 嚴 謹 的 學 習 本 科 的 機 會 。

(e) 達 至 理 論 和 應 用 之 間 的 平 衡

為 幫 助 學 生 建 構 數 學 知 識 和 技 能,高 中 數 學 科 同 樣 重 視 數 學 的 理 論 和 在 日 常 生 活 及 數 學 情 境 中 的 應 用。課 程 亦 包 括 個 別 數 學 課 題 的 發 展 和 歷 史 背 景 , 讓 學 生 明 白 數 學 如 何 從 前 人 的 努 力 中 演 變 出 來 。

(f) 培 養 終 身 學 習 的 能 力

現 代 科 技 日 新 月 異,我 們 須 面 對 知 識 領 域 迅 速 擴 張 和 不 斷 湧 現 的 新 挑 戰。學 生 必 須 學 會 學 習、具 備 明 辨 性 思 考 的 能 力、懂 得 分 析 和 解 決 問 題 及 懂 得 如 何 與 別 人 有 效 地 溝 通,才 能 面 對 現 今 與 日 後 的 種 種 挑 戰 。 本 課 程 亦 提 供 機 會 培 養 學 生 上 述 的 能 力 。

(g) 提 升 正 面 的 價 值 觀 及 積 極 的 學 習 態 度

正 面 的 價 值 觀 及 積 極 的 學 習 態 度 對 數 學 學 習 尤 為 重 要。這 些 元 素 已 滲 透 於 數 學 課 程( 中 四 至 中 六 ) 內 , 特 別 是 透 過 「 探 索 與 研 究 」 單 位 , 期 望 能 幫 助 學 生 培 養 對 學 習 數 學 的 興 趣,令 他 們 熱 心 參 與 數 學 活 動 , 靈 敏 地 及 自 信 地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運 用 數 學,持 開 放 態 度 及 具 有 獨 立 思 考 能 力 。

2.2 數 學 教 育 學 習 領 域 的 課 程 架 構

數 學 教 育 的 課 程 架 構 是 數 學 科 的 學 與 教 活 動 的 整 體 組 織 框 架 。 課 程 架 構 由 互 相 關 連 的 部 分 所 組 成 , 包 括 :

學 科 知 識 和 技 能 , 在 各 範 疇 內 以 學 習 目 標 及 學 習 重 點 表 示 ;

共 通 能 力 ; 及

正 面 的 價 值 觀 和 積 極 的 態 度 。

課 程 架 構 設 定 學 生 由 小 一 至 中 六 各 不 同 的 學 習 階 段 需 要 學 習 、 重 視 及 應 具 備 的 各 種 技 能 , 並 讓 學 校 和 教 師 能 靈 活 調 適 數 學 課 程 , 以 配 合 學 生 的 不 同 需 要 。

下 頁 的 圖 展 示 出 數 學 課 程 架 構 各 個 重 要 部 分 。

(13)

7

數 學 課 程 架 構 圖

9項共通能力

代 數 度 量

圖 形 空 間

數 據 處 理

數 與 代 數 度 量 、 圖 形 與 空 間

數 據 處 理

( 延 伸 部 分 ) ( 必 修 部 分 ) ( 延 伸 部 分 )

單 元 一

( 微 積 分 與 統 計 )

數 與 代 數 度 量 、 圖 形 與 空 間

數 據 處 理

單 元 二

( 代 數 與 微 積 分 ) 進 階 學 習 單 位

數 學 課 程

提 供 學 習 內 容 , 藉 以 發 展 學 生 的 思 維 能 力 及 培 養 學 生 的 共 通 能 力

和 學 習 數 學 的 正 面 態 度

學 習 範 疇

提 供 數 學 課 程 內 一 個 包 含 不 同 課 題 的 學 習 重 點 的 組 織 架 構

學 與 教 及 評 估 的 連 繫

數 學 科 的 整 體 宗 旨 和 學 習 目 標

小一 小六

小一 小六

中一 中三

中四 中六

中一 中三

中四 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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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2.1 學 習 範 疇

學 習 範 疇 是 數 學 知 識 及 概 念 在 組 織 課 程 中 的 分 類 , 其 主 要 作 用 是 將 數 學 內 容 組 織 起 來 , 整 體 地 發 展 學 生 的 知 識 、 技 能 、 價 值 觀 和 態 度 。 數 學 課 程 的 內 容 可 歸 納 為 小 學 的 五 個 學 習 範 疇 和 中 學 的 三 個 學 習 範 疇 。 特 別 地 , 數 學 課 程( 中 四 至 中 六 )的 必 修 部 分 分 為 三 個 學 習 範 疇, 分 別 是「 數 與 代 數 」、

「 度 量 、 圖 形 與 空 間 」 及 「 數 據 處 理 」 。 延 伸 部 分 的 內 容 縱 橫 交 織 , 並 非 以 學 習 範 疇 來 畫 分 其 內 容 。

2.2.2 共 通 能 力

在 數 學 教 育 學 習 領 域 裡 , 共 通 能 力 既 是 過 程 技 巧 , 亦 是 學 習 成 果 。 這 些 共 通 能 力 十 分 重 要,能 夠 幫 助 學 生 學 會 學 習。九 項 共 通 能 力 分 別 是 協 作 能 力 、 溝 通 能 力 、 創 造 力 、 明 辨 性 思 考 能 力 、 運 用 資 訊 科 技 能 力 、 數 學 能 力 、 解 決 問 題 能 力 、 自 我 管 理 能 力 及 自 學 能 力 。

共 通 能 力 並 不 是 數 學 概 念 學 與 教 上 附 加 的 事 物 , 而 是 其 中 的 組 成 部 分 。 共 通 能 力 能 幫 助 學 生 獲 得 和 掌 握 數 學 知 識 及 概 念 。 通 過 數 學 活 動 的 情 境 發 展 學 生 的 溝 通 能 力 、 創 造 力 和 明 辨 性 思 考 能 力 , 有 助 提 升 學 生 達 致 課 程 整 體 目 標 的 能 力 。 數 學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的 應 用 、 數 學 的 進 一 步 應 用 及 探 索 和 研 究 亦 應 受 到 重 視 。

2.2.3 價 值 觀 及 態 度

除 了 知 識 及 技 能 外 , 通 過 數 學 教 育 發 展 正 面 的 價 值 觀 與 積 極 的 態 度 亦 非 常 重 要 。 例 如 具 責 任 感 、 投 入 感 、 持 開 放 態 度 等 價 值 觀 和 態 度 , 對 學 生 確 立 人 生 及 學 習 目 標 是 必 需 的 。 通 過 適 當 的 學 與 教 策 略 可 以 培 育 學 生 正 面 的 價 值 觀 和 積 極 的 態 度 , 這 不 但 有 助 提 升 學 生 的 學 習 效 能 , 亦 有 助 培 養 他 們 的 良 好 品 格 。 整 個 數 學 課 程 ( 中 四 至 中 六 ) 以 及 課 程 的 學 習 重 點 滲 透 著 以 下 的 價 值 觀 及 態 度 , 使 學 生 能 :

培 養 學 習 數 學 的 興 趣 ;

展 示 對 參 與 數 學 活 動 的 熱 忱 ;

發 展 靈 敏 的 觸 覺 , 能 體 會 數 學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的 重 要 性 ;

展 示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應 用 數 學 的 信 心,包 括 闡 明 自 己 的 論 證 及 挑 戰 別 人 的 論 據 ;

願 意 與 他 人 協 作,分 享 意 見 及 經 驗,完 成 數 學 課 業 或 活 動 和 解 決 數 學 問 題 ;

了 解 並 履 行 個 人 的 責 任 ;

持 開 放 的 態 度 參 與 討 論 數 學 問 題,願 意 聆 聽 及 尊 重 他 人 的 意 見,懂 得 重 視 及 欣 賞 他 人 的 貢 獻 ;

(15)

9

獨 立 思 考 , 解 決 數 學 問 題 ;

鍥 而 不 捨 地 解 決 數 學 問 題 ; 及

欣 賞 數 學 的 精 確 性、美 感 和 在 文 化 方 面 的 貢 獻,以 及 其 在 人 類 活 動 上 所 發 揮 的 作 用 。

教 師 應 設 計 合 適 的 學 習 活 動 , 幫 助 學 生 透 過 學 習 數 學 知 識 , 建 立 以 上 的 價 值 觀 和 態 度 。

2.3 高 中 數 學 課 程 的 宗 旨

數 學 課 程( 中 四 至 中 六 )為 數 學 課 程( 中 一 至 中 三 )的 延 續,其 宗 旨 如 下 : (a) 進 一 步 發 展 學 生 的 數 學 知 識 、 技 能 和 概 念 ;

(b) 為 學 生 提 供 個 人 發 展 及 日 後 就 業 途 徑 的 數 學 工 具 ;

(c) 為 希 望 日 後 進 修 數 學 或 與 數 學 有 關 學 科 的 學 生 奠 定 基 礎 ;

(d) 培 養 學 生 的 共 通 能 力,尤 其 是 運 用 數 學 解 決 問 題,推 理 及 傳 意 的 能 力;

(e) 培 養 學 生 對 數 學 學 習 的 興 趣 , 並 建 立 積 極 的 學 習 態 度 ; (f) 培 養 學 生 在 生 活 中 運 用 數 學 的 能 力 和 信 心 ; 及

(g) 協 助 學 生 發 揮 數 學 才 華 。

2.4 高 中 數 學 課 程 架 構

下 圖 展 示 出 數 學 課 程 ( 中 四 至 中 六 ) 的 架 構 :

【 備 注:學 生 可 只 修 讀 必 修 部 分,亦 可 修 讀 必 修 部 分 及 單 元 一( 微 積 分 與 統 計 ) 或 必 修 部 分 及 單 元 二 ( 代 數 與 微 積 分 ) 。 學 生 最 多 只 能 從 延 伸 部 分 中 修 讀 其 中 一 個 單 元 。 】

必 修 部 分 延 伸 部分

數 學 課 程 ( 中 四 至 中 六 )

單 元 一

( 微 積 分 與 統 計 )

單 元 二

( 代 數 與 微 積 分 )

(16)

10

為 配 合 學 生 不 同 的 需 要 、 興 趣 和 取 向 , 數 學 課 程 ( 中 四 至 中 六 ) 由 必 修 部 分 和 延 伸 部 分 組 成 。 所 有 學 生 都 須 要 修 讀 必 修 部 分 。

延 伸 部 分 包 括 兩 個 單 元 , 分 別 是 單 元 一 ( 微 積 分 與 統 計 ) 及 單 元 二 ( 代 數 與 微 積 分 ) 。 延 伸 部 分 的 設 立 , 旨 在 讓 數 學 課 程 ( 中 四 至 中 六 ) 更 有 彈 性 和 多 元 化 , 讓 學 生 可 以 學 到 必 修 部 分 以 外 的 數 學 知 識 。 學 生 可 以 因 應 不 同 的 需 要 和 興 趣 , 最 多 修 讀 其 中 一 個 單 元 。

下 圖 展 示 學 生 修 讀 數 學 課 程 ( 中 四 至 中 六 ) 的 不 同 選 擇 : (1) 學 生 只 修 讀 必 修 部 分 中 的 基 礎 課 題

基 礎 課 題 非 基 礎 課 題

必 修 部 分

(2) 學 生 修 讀 必 修 部 分 中 的 基 礎 課 題 和 部 分 非 基 礎 課 題

基 礎 課 題

非 基 礎 課 題

必 修 部 分

(3) 學 生 修 讀 必 修 部 分 中 的 所 有 課 題

基 礎 課 題 非 基 礎 課 題

必 修 部 分

(17)

11

(4) 學 生 修 讀 必 修 部 分 及 單 元 一 ( 微 積 分 與 統 計 )

必 修 部 分

單 元 一

( 微 積 分 與 統 計 )

(5) 學 生 修 讀 必 修 部 分 及 單 元 二 ( 代 數 與 微 積 分 )

必 修 部 分

單 元 二

( 代 數 與 微 積 分 )

數 學 課 程( 中 四 至 中 六 )為 核 心 科 目,最 多 可 佔 整 個 高 中 課 程 總 課 時 的 15%

( 約 375 小 時 )2。 數 學 課 程 ( 中 四 至 中 六 ) 的 必 修 部 分 和 延 伸 部 分 的 課 時 分 配 建 議 如 下 :

建 議 課 時

( 大 約 時 數 )

必 修 部 分 10%  12.5% ( 250 小 時

313 小 時 ) 必 修 部 分 與

一 個 單 元 15%( 375 小 時 )

2 新高中課程設計以 2,500 小時作為規畫的參考基數。為了讓學校可因應校本情況作規畫,以照顧學校的 多樣性和不同學生的學習需要,以及同時符合國際認可的準則,我們建議學校以 2,400±200 小時作為三 年總課時的彈性範圍。

一直以來,學校投放於學與教的時間受多種因素影響,包括學校整體課程規畫、學生的能力及需要、學 生的已有知識、教學及評估策略、教學風格及學校提供的科目數量等。學校應運用專業判斷,靈活分配 課時,以達到特定的課程宗旨與目標,並配合校情及學生獨特的需要。

(18)

12

2.5 必 修 部 分

必 修 部 分 按 照 數 學 課 程 ( 中 四 至 中 六 ) 設 計 的 原 則 設 計 , 其 中 包 含 兩 個 特 點 。

其 一 , 必 修 部 分 為 所 有 學 生 提 供 學 習 基 礎 , 同 時 具 足 夠 的 彈 性 以 照 顧 不 同 學 生 的 學 習 需 要 。 課 程 內 容 畫 分 為 基 礎 課 題 及 非 基 礎 課 題 。 基 礎 課 題 的 內 容 連 貫,包 括 必 要 的 概 念 和 知 識;而 非 基 礎 課 題 則 提 供 更 豐 富 的 學 習 內 容 。 其 二 , 必 修 部 分 內 容 的 設 計 重 視 數 學 與 人 類 不 同 活 動 的 密 切 關 係 。 學 生 透 過 不 同 的 學 習 活 動 , 認 識 國 際 上 數 學 詞 彙 、 符 號及 解 難 策 略 的 應 用 。 此 外 , 必 修 部分 中 的 「 數 學 的 進 一 步 應 用 」 學 習 單 位 , 能 讓 學 生 認 識 及 欣 賞 他 們 在 初 中 和 高 中 所 學 習 的 不 同 數 學 知 識 之 連 貫 性 。

必 修 部 分 的 學 習 重 點 讓 學 生 理 解 數 學 知 識 和 技 能 的 發 展 及 解 決 問 題 的 應 用 , 包 括 在 現 實 生 活 中 的 應 用 。 此 外 , 透 過 「 統 計 的 應 用 及 誤 用 」、「 排 列 與 組 合 」、「 數 學 的 進 一 步 應 用 」 等 學 習 單 位 , 學 生 可 綜 合 運 用 初 中 和 高 中 的 不 同 數 學 知 識 , 理 解 和 評 價 現 實 生 活 中 較 複 雜 的 情 況 。

2.5.1 必 修 部 分 的 組 織

必 修 部 分 中 , 各 學 習 範 疇 內 各 個 學 與 教 的 重 要 和 關 鍵 的 項 目 , 從 學 習 目 標 到 學 習 重 點 , 均 有 顯 著 的 從 屬 關 係 。 其 中 學 習 目 標 旨 在 闡 述 學 與 教 的 宗 旨 和 方 向 。 在 學 習 目 標 之 下 , 學 習 重 點 的 釐 定 , 旨 在 詳 細 說 明 學 生 須 學 到 的 學 習 內 容。在 課 程 中,學 習 重 點 則 按 內 容 歸 類 並 編 排 入 不 同 的 學 習 單 位 內 。 必 修 部 分 包 含 三 個 學 習 範 疇 , 分 別 為 「 數 與 代 數 」、「 度 量 、 圖 形 與 空 間 」 及「 數 據 處 理 」。 此 外 , 必 修 部 分 亦 設 有「 進 階 學 習 單 位 」讓 學 生 能 綜 合 運 用 各 範 疇 內 的 知 識 和 技 能 , 以 解 決 現 實 生 活 和 數 學 情 境 中 的 問 題 。

2.5.2 必 修 部 分 的 學 習 目 標

必 修 部 分 三 個 學 習 範 疇 的 學 習 目 標 臚 列 如 下 :

(19)

13

必 修 部 分 的 學 習 目 標

數 與 代 數 範 疇 度 量 、 圖 形 與 空 間 範 疇 數 據 處 理 範 疇 期 望 學 生 能 :

延 伸 數 的 概 念 至 複 數 ;

進 一 步 運 用 代 數 符 號 探 究 及 描 述 數 量 間 的 關 係 ;

運 用 代 數 符 號 概 括 及 描 述 數 列 的 規 律 , 並 應 用 有 關 結 果 解 應 用 題 ;

從 數 值 、 符 號 及 圖 像 角 度 闡 釋 較 複 雜 的 代 數 關 係 ;

處 理 較 複 雜 的 代 數 式 及 關 係 式 , 及 應 用 有 關 知 識 和 技 能 建 立 及 解 較 複 雜 的 現 實 生 活 中 的 問 題 , 並 證 明 所 得 結 果 的 真 確 性 ; 及

應 用「 數 與 代 數 」 範 疇 內 的 知 識 和 技 能 來 概 括 、 描 述 及 傳 遞 數 學 意 念 及 進 一 步 解 各 學 習 範 疇 內 的 應 用 題 。

運 用 歸 納 和 演 繹 方 法 來 學 習 平 面 圖 形 的 性 質 ;

以 適 當 的 符 號、術 語 及 理 由 來 作 與 平 面 圖 形 有 關 的 幾 何 證 明 ;

進 一 步 運 用 代 數 關 係 來 探 究 及 描 述 二 維 空 間 的 幾 何 知 識,並 應 用 有 關 知 識 解 應 用 題 ;

運 用 三 角 函 數 來 探 究 及 描 述 二 維 空 間 和 三 維 空 間 的 幾 何 知 識,並 應 用 有 關 知 識 解 應 用 題 ; 及

應 用 「 度 量 、 圖 形 與 空 間 」 範 疇 內 的 知 識 和 技 能 來 概 括 、 描 述 及 傳 遞 數 學 意 念 及 進 一 步 解 各 學 習 範 疇 內 的 應 用 題 。

理 解 離 差 的 度 量 ;

選 擇 及 運 用 集 中 趨 勢 及 離 差 的 度 量 來 描 述 和 比 較 數 據 ;

進 一 步 研 究 及 判 斷 由 數 據 得 出 的 推 論 的 可 信 性 ;

掌 握 計 數 的 基 本 技 能 ;

應 用 簡 單 公 式 來 建 立 及 解 較 複 雜 的 概 率 問 題 ; 及

綜 合 統 計 及 概 率 的 知 識 , 以 解 較 複 雜 的 現 實 生 活 中 的 問 題 。

(20)

14

2.5.3 必 修 部 分 的 基 礎 課 題 與 非 基 礎 課 題

為 照 顧 不 同 學 生 的 學 習 需 要 , 必 修 部 分 的 內 容 畫 分 為 基 礎 課 題 及 非 基 礎 課 題 。 數 學 課 程 ( 中 四 至 中 六 ) 的 基 礎 課 題 , 內 容 與 初 中 的 基 礎 課 題 連 貫 。 基 礎 課 題 包 括 重 要 概 念 和 知 識 , 所 有 學 生 均 須 致 力 學 習 。 基 礎 課 題 按 以 下 原 則 選 取 :

包 括 學 習 必 修 部 分 的 內 容 所 需 的 基 本 概 念 和 知 識 , 及 其 在 現 實 生 活 中 的 簡 單 應 用 ; 及

由 不 同 環 節 組 成 的 連 貫 自 足 的 學 習 整 體 , 讓 學 生 可 以 從 多 角 度 體 會 數 學 的 不 同 經 驗 。

必 修 部 分 還 包 括 了 比 基 礎 課 題 更 廣 泛 和 更 深 入 的 課 題 — 非 基 礎 課 題 。 非 基 礎 課 題 提 供 更 豐 富 的 學 習 內 容 , 為 只 修 讀 必 修 部 分 的 學 生 打 好 基 礎 , 以 應 付 日 後 升 學 及 工 作 上 的 需 要 。 教 師 可 因 應 學 生 所 需 , 自 行 調 適 非 基 礎 課 題 的 教 學 內 容 。

延 伸 部 分 的 單 元 一 和 單 元 二 的 內 容 建 基 於 必 修 部 分 中 基 礎 課 題 和 非 基 礎 課 題 的 學 習 。 因 此 , 修 讀 延 伸 部 分 任 何 一 個 單 元 的 學 生 應 一 併 修 讀 必 修 部 分 中 的 基 礎 課 題 和 非 基 礎 課 題 。

2.5.4 必 修 部 分 的 學 習 內 容

必 修 部 分 的 課 時 佔 總 課 時 的 10%至 12.5%( 約 250 小 時 至 313 小 時 )。 具 體 的 課 時 分 配 須 視 乎 學 生 的 學 習 途 徑 、 取 向 及 進 度 。

每 個 學 習 單 位 備 有 相 應 的 教 學 時 數( 以 小 時 為 單 位 ),以 協 助 教 師 編 排 和 調 適 教 學 進 度 。 為 方 便 教 師 參 考 , 學 習 重 點 中 的 非 基 礎 課 題 以 底 線 標 示 。

(21)

15

必 修 部 分 的 學 習 內 容

備 注 :

1. 學 習 單 位 分 成 三 個 學 習 範 疇 (「 數 與 代 數 」、「 度 量 、 圖 形 與 空 間 」 和 「 數 據 處 理 」) 和 一 個 進 階 學 習 單 位 。 2. 相 關 的 學 習 重 點 歸 於 同 一 學 習 單 位 內 。

3. 畫 有 底 線 的 學 習 重 點 為 非 基 礎 課 題 。

4. 表 中 「 注釋」 欄 的 內 容 可 視 為 學 習 重 點 的 補 充 資 料 。

5. 學 習 單 位 旁 的 教 學 時 數 旨 在 協 助 教 師 判 斷 課 題 的 教 學 深 度 。 教 學 時 數 僅 作 參 考 之 用 , 教 師 可 因 應 個 別 情 況 自 行 調 節 。

6. 學 校 可 編 配 最 多 313 小 時 ( 即 佔 總 課 時 的 12.5% ) 予 需 要 較 多 課 時 學 習 的 學 生 。

學 習 單 位 學 習 重 點 時 間 注 釋

數 與 代 數 範 疇

1. 一 元 二 次 方 程 1.1 以 因 式 法 解 二 次 方 程 19

1.2 由 已 知 根 建 立 二 次 方 程 已 知 根 只 限 於 實 數 。 1.3 由 繪 畫 拋 物 線 y = ax2 + bx + c 的 圖 像 及 讀

取 該 圖 像 的 x 截 距 解 方 程 ax2 + bx + c = 0

1.4 以 二 次 公 式 解 二 次 方 程 只 修 讀 基 礎 課 題 的 學 生 :

 不 須 以 a ± bi 的 形 式 來 表 示 非 實

 不 須 簡 化 諸 如2

48的 根 式

(22)

16

學 習 單 位 學 習 重 點 時 間 注 釋

1.5 理 解 二 次 方 程 的 判 別 式 與 其 根 的 性 質 之 關 係

由 於 學 生 在 學 習 重 點 1.8 中 認 識 了 複 數 的 存 在 性,因 此 當

< 0 時,學 生 必 須 指 出 「 方 程 沒 有 實 根 」 或 「 方 程 有 兩 個 非 實 根 」。

1.6 解 涉 及 二 次 方 程 的 應 用 題 教 師 應 選 擇 與 學 生 經 驗 有 關 的 應 用 題 。

解 涉 及 諸 如 5

1 6

6

 

x

x 等 較 複

雜 方 程 的 應 用 題 屬 非 基 礎 課 題,並 在 學 習 重 點 5.4 中 處 理 。

1.7 理 解 根 與 係 數 的 關 係 及 以 此 關 係 建 立 二 次 方 程

根 與 係 數 的 關 係 包 括 :

a

b

 

a

c

其 中

 和 

為 方 程 ax2 + bx + c = 0 的 根 且 a  0。

1.8 欣 賞 數 系 ( 包 括 複 數 系 ) 的 發 展 可 討 論 諸 如 數 系 的 分 層、循 環 小 數 與 分 數 互 化 等 課 題 。

1.9 進 行 複 數 的 加 、 減 、 乘 和 除 運 算 只 限 於 a  bi 形 式 的 複 數 。

注 ︰ 二 次 方 程 的 係 數 只 限 於 實 數 。

(23)

17

學 習 單 位 學 習 重 點 時 間 注 釋

2. 函 數 及 其 圖 像 2.1 認 識 函 數 、 定 義 域 和 上 域 、 自 變 量 和 應 變 量 的 直 觀 概 念

10

2.2 認 識 函 數 的 記 法 及 運 用 表 列 、 代 數 和 圖 像 方 法 來 表 達 函 數

以 下 表 達 方 式 亦 可 接 受 :

2.3 理 解 二 次 函 數 圖 像 的 特 徵 二 次 函 數 圖 像 的 特 徵 包 括 :

 頂 點

 對 稱 軸

 開 口 方 向

 與 兩 軸 的 關 係

學 生 須 以 圖 解 法 求 二 次 函 數 的 極 大 值 和 極 小 值 。

2.4 以 代 數 方 法 求 二 次 函 數 的 極 大 值 和 極 小 值

須 包 括 配 方 法 。

學 生 須 解 與 二 次 函 數 的 極 大 值 和 極 小 值 有 關 的 應 用 題 。

1 

 2

(24)

18

學 習 單 位 學 習 重 點 時 間 注 釋

3. 指 數 函 數 與 對 數 函 數

3.1 理 解 有 理 數 指 數 的 定 義 16 定 義 包 括 和 。

3.2 理 解 有 理 指 數 的 定 律 有 理 指 數 定 律 包 括 :

 a

p a q = a p + q

qp a

a = a p  q

 (a

p)q = a pq

 a

p b p = (ab) p

p

p p

b a b

a

 

 

3.3 理 解 對 數 的 定 義 及 其 性 質 ( 包 括 換 底 公 式 )

對 數 性 質 包 括 :

 log

a 1 = 0

 log

a a = 1

 log

a MN = log a M + log a N

 log

a

N

M = log a M  log a N

 log

a M k = k log a M

 log

b N =

b N

a a

log log

(25)

19

學 習 單 位 學 習 重 點 時 間 注 釋

3.4 理 解 指 數 函 數 和 對 數 函 數 的 性 質 及 認 識 其 圖 像 的 特 徵

性 質 和 特 徵 包 括 :

 函數的定義域

 當 a >1(0 < a < 1)及 x 遞增時,函數

f (x) = a x 和 f (x) = log a x 遞增(遞減)

 y = a

x 與 y = log a x 對稱於 y = x

 兩軸的截距

 (從直觀得)函數遞增率/遞減率

3.5 解 指 數 方 程 和 對 數 方 程 諸 如 4x  3  2x  4 = 0 或 log (x  22) +

log (x + 26) = 2 等可 變 換 為 二 次 方 程 的 方 程 , 在 學 習 重 點 5.3 中 處 理 。 3.6 欣 賞 對 數 在 現 實 生 活 情 境 中 的 應 用 可 討 論 諸 如 以 黎 克 特 制 表 示 地 震 強

度 、 以 分 貝 表 示 聲 音 強 級 等 應 用 。 3.7 欣 賞 對 數 概 念 的 發 展 可 討 論 諸 如 對 數 概 念 發 展 的 歷 史 及

如 何 以 對 數 概 念 設 計 昔 日 的 某 些 計 算 工 具 ( 例 如 : 對 數 尺 和 對 數 表 ) 等 課 題 。

4. 續 多 項 式 4.1 進 行 多 項 式 除 法 14 亦 可 接 受 長 除 法 以 外 的 方 法 。 4.2 理 解 餘 式 定 理

(26)

20

學 習 單 位 學 習 重 點 時 間 注 釋

4.3 理 解 因 式 定 理 學 生 須 運 用 因 式 定 理 因 式 分 解 諸 如

x3

 a

3的 多 項 式 。

4.4 理 解 最 大 公 因 式 和 最 小 公 倍 式 的 概 念 “H.C.F.”、“gcd” 等 簡 稱 皆 可 使 用 。 4.5 進 行 有 理 函 數 的 加 、 減 、 乘 和 除 不 包 括 多 於 兩 個 變 數 的 有 理 函 數 之

運 算 。

有 理 函 數 在 第 三 學 習 階 段 稱 為「 代 數 分 式 」。

5. 續 方 程 5.1 運 用 圖 解 法 解 分 別 為 二 元 一 次 及 二 元 二 次 的 聯 立 方 程 , 其 中 二 元 二 次 方 程 只 限 於 y = ax2 + bx + c 的 形 式

10

5.2 運 用 代 數 方 法 解 分 別 為 二 元 一 次 及 二 元 二 次 的 聯 立 方 程

5.3 解 可 變 換 為 二 次 方 程 的 方 程 ( 其 中 包 括 分 式 方 程 、 指 數 方 程 、 對 數 方 程 和 三 角 方 程 )

三 角 方 程 的 解 只 限 於 0 至 360 的 區 間 。

5.4 解 涉 及 可 變 換 為 二 次 方 程 的 方 程 之 應 用 題

教 師 應 選 擇 與 學 生 經 驗 有 關 的 應 用 題 。

6. 變 分 6.1 理 解 正 變 和 反 變 及 其 在 解 現 實 生 活 問 題 時 的 應 用

7

(27)

21

學 習 單 位 學 習 重 點 時 間 注 釋

6.2 理 解 正 變 和 反 變 的 圖 像

6.3 理 解 聯 變 和 部 分 變 及 其 在 解 現 實 生 活 問 題 時的 應 用

7. 等 差 數 列 與 等 比 數 列 及 其 求 和 法

7.1 理 解 等 差 數 列 的 概 念 及 其 性 質 17 等 差 數 列 的 性 質 包 括 :

 T

n = ½ ( Tn–1 + Tn+1 )

 若 T

1 , T2 , T3 , …為 等 差 數 列 , 則 k T1 + a , k T2 + a , k T3 + a , … 亦 為 等 差 數 列

7.2 理 解 等 差 數 列 的 通 項

7.3 理 解 等 比 數 列 的 概 念 及 其 性 質 等 比 數 列 的 性 質 包 括 :

 T

n2 = Tn1  Tn+1

 若 T

1 , T2 , T3 , … 為 等 比 數 列 , 則 k T1 , k T2 , k T3 , …亦 為 等 比 數 列 7.4 理 解 等 比 數 列 的 通 項

7.5 理 解 等 差 數 列 和 等 比 數 列 的 有 限 項 求 和 公 式 及 運 用 該 些 公 式 解 有 關 的 應 用 題

例 如 ︰ 涉 及 等 差 數 列 或 等 比 數 列 求 和 的 幾 何 題 。

7.6 探 究 某 些 等 比 數 列 的 無 限 項 求 和 公 式 及 運 用 該 公 式 解 有 關 的 應 用 題

例 如 ︰ 涉 及 等 比 數 列 的 無 限 項 求 和 的 幾 何 題 。

(28)

22

學 習 單 位 學 習 重 點 時 間 注 釋

7.7 解 現 實 生 活 中 相 關 的 應 用 題 例 如 ︰ 涉 及 利 息、增 長 或 折 舊 的 應 用 題 。

8. 不 等 式 與 線 性 規 畫

8.1 解 複 合 一 元 一 次 不 等 式 16 須 包 括 涉 及 邏 輯 連 詞 「 和 」 或 「 或 」 的 複 合 不 等 式 。

須 解 三 角 不 等 式 的 問 題 。 8.2 以 圖 解 法 解 一 元 二 次 不 等 式

8.3 以 代 數 方 法 解 一 元 二 次 不 等 式

8.4 在 直 角 坐 標 平 面 上 表 示 二 元 一 次 不 等 式 的 圖 像

8.5 解 聯 立 二 元 一 次 不 等 式 8.6 解 線 性 規 畫 應 用 題

9. 續 函 數 圖 像 9.1 描 繪 及 比 較 不 同 函 數 的 圖 像 , 包 括 常 值 函 數、線 性 函 數、二 次 函 數、三 角 函 數 、 指 數 函 數 和 對 數 函 數 的 圖 像

11 包 括 定 義 域、極 大 值 或 極 小 值 的 存 在 性 、 對 稱 性 、 週 期 性 的 比 較 。

9.2 運 用 y = f (x) 的 圖 像 解 方 程 f (x) = k 9.3 運 用 y = f (x) 的 圖 像 解 不 等 式 f (x) > k、

f (x) < k、f (x)  k 和 f (x)  k

(29)

23

學 習 單 位 學 習 重 點 時 間 注 釋

9.4 從 表 列、符 號 和 圖 像 的 角 度 理 解 函 數 f (x) 的 變 換 , 包 括 f (x) + k、f (x + k)、k f (x) 和 f (kx)

度 量 、 圖 形 與 空 間 範 疇

10. 直 線 方 程 10.1 理 解 直 線 方 程 7 學 生 須 在 給 定 條 件 下 , 諸 如 :

 直 線 上 任 意 兩 點 的 坐 標

 直 線 的 斜 率 及 該 直 線 上 一 點 的 坐

 直 線 的 斜 率 及 其 y 截 距

求 直 線 的 方 程 。

學 生 須 由 直 線 方 程 描 述 有 關 直 線 的 特 徵 , 包 括 :

 斜 率

 與 兩 軸 的 截 距

 某 點 是 否 在 該 直 線 上

不 包 括 法 線 式 。

學 生 須 認 識 斜 率 與 傾 角 的 關 係 。

(30)

24

學 習 單 位 學 習 重 點 時 間 注 釋

10.2 理 解 兩 直 線 相 交 的 各 種 可 能 情 況 學 生 須 從 直 線 方 程 判 斷 兩 直 線 相 交 時 交 點 的 數 目 。

在 第 三 學 習 階 段,學 生 須 解 聯 立 二 元 一 次 方 程 。

注:建 議 教 師 於 中 四 首 學 期 安 排 教 授 此 學 習 單 位 。

11. 圓 的 基 本 性 質 11.1 理 解 圓 上 弦 和 弧 的 性 質 23 圓 上 弦 和 弧 的 性 質 包 括 :

 等 弧 所 對 的 弦 相 等

 等 弦 截 取 等 弧

 由 圓 心 至 弦 的 垂 直 線 平 分 該 弦

 由 圓 心 至 弦( 直 徑 除 外 )的 中 點 的

連 線 垂 直 該 弦

 弦 的 垂 直 平 分 線 經過 圓 心

 等 弦 至 圓 心 等 距

 與 圓 心 等 距 的 弦 相 等

學 生 須 理 解 給 出 三 個 不 共 線 的 點,有 而 且 只 有 一 個 圓 經 過 這 三 點 。

弧 與 所 對 的 圓 心 角 成 正 比 例 的 性 質 應 在 第 三 學 習 階 段 闡 述 弧 長 計 算 公 式 時 討 論 。

(31)

25

學 習 單 位 學 習 重 點 時 間 注 釋

11.2 理 解 圓 上 角 的 性 質 圓 上 角 的 性 質 包 括 :

 一 弧 所 對 的 圓 心 角 為 該 弧 所 對 的

圓 周 角 的 兩 倍

 同 弓 形 內 的 圓 周 角 皆 相 等

 弧 與 所 對 的 圓 周 角 成 正 比 例

 半 圓 內 的 圓 周 角 為 直 角

 若 圓 周 角 是 一 直 角,則 其 所 對 的 弦

是 一 直 徑

11.3 理 解 圓 內 接 四 邊 形 的 性 質 圓 內 接 四 邊 形 的 性 質 包 括 :

 圓 內 接 四 邊 形 對 角 互 補

 圓 內 接 四 邊 形 的 外 角 等 於 其 內 對

11.4 理 解 四 點 共 圓 和 圓 內 接 四 邊 形 的 判 別 法 四 點 共 圓 和 圓 內 接 四 邊 形 的 判 別 法 包 括 :

 若 A 和 D 為 位 於 直 線 BC 同 一 側 的

兩 點 , 並 且

BAC = BDC, 則 A、

B、C 與 D 四 點 共 圓

 若 四 邊 形 有 一 對 對 角 互 補,則 該 四

邊 形 為 圓 內 接 四 邊 形

 若 四 邊 形 的 外 角 等 於 其 內 對 角,則

該 四 邊 形 為 圓 內 接 四 邊 形

(32)

26

學 習 單 位 學 習 重 點 時 間 注 釋

11.5 理 解 圓 切 線 和 其 內 錯 弓 形 的 圓 周 角 的 性 質

性 質 包 括 :

圓 的 切 線 垂 直 於 經 過 切 點 的 半 徑

經 過 半 徑 的 外 端 且 垂 直 於 這 半 徑 的 直 線 是 圓 的 切 線

經 過 切 點 且 垂 直 於 切 線 的 直 線 經 過 圓 心

由 圓 外 一 點 至 圓 作 兩 切 線 , 則 : - 由 外 點 至 切 點 的 長 度 相 等 - 兩 切 線 所 對 的 圓 心 角 相 等 - 圓 心 與 切 線 交 點 的 連 線 平 分

兩 切 線 間 的 夾 角

 若 直 線 與 圓 相 切,則 弦 切 角 等 於 其

內 錯 弓 形 上 的 圓 周 角

 若 直 線 經 過 弦 上 一 端 點 且 與 弦 所

成 的 角 等 於 其 內 錯 弓 形 上 的 圓 周 角 , 則 此 直 線 與 圓 相 切

11.6 運 用 圓 的 基 本 性 質 作 簡 單 幾 何 證 明 證 明 中 可 以 涉 及 第 三 學 習 階 段 的 幾 何 知 識 。

12. 軌 跡 12.1 理 解 軌 跡 的 概 念 6

(33)

27

學 習 單 位 學 習 重 點 時 間 注 釋

12.2 描 述 及 描 繪 滿 足 某 些 已 知 條 件 的 點 之 軌 跡

條 件 包 括 :

 與 一 點 保 持 固 定 距 離

 與 兩 點 保 持 相 等 距 離

 與 一 直 線 保 持 固 定 距 離

 與 兩 平 行 線 保 持 相 等 距 離

 與 兩 相 交 直 線 保 持 相 等 距 離

12.3 以 代 數 方 程 描 述 點 的 軌 跡 學 生 須 求 簡 單 軌 跡 的 方 程,其 中 包 括 直 線 、 圓 和 形 式 如 y = ax2 + bx + c 的 拋 物 線 之 方 程 。

13. 圓方程 13.1 理 解 圓 方 程 7 學 生 須 在 給 定 條 件 下 , 諸 如 :

 圓 心 的 坐 標 及 半 徑 的 長 度

 圓 上 任 意 三 點 的 坐 標

求 圓 的 方 程 。

學 生 須 由 圓 方 程 描 述 有 關 圓 的 特 徵 , 包 括 :

 圓 心

 半 徑

 某 點 在 圓 內 、 圓 外 或 圓 上

(34)

28

學 習 單 位 學 習 重 點 時 間 注 釋

13.2 求 直 線 與 圓 交 點 的 坐 標 及 理 解 直 線 與 圓 相 交 的 各 種 可 能 情 況

學 生 須 求 圓 的 切 線 方 程 。

14. 續 三 角 學 14.1 理 解 正 弦 、 餘 弦 和 正 切 函 數 及 其 圖 像 和 性 質 , 包 括 極 大 值 、 極 小 值 和 週 期 性

25 須 包 括 含

、90  、180   …… 等

的 正 弦 、 餘 弦 和 正 切 的 數 式 之 化 簡 。 14.2 解 三 角 方 程 a sin  = b、a cos  = b、

a tan  = b( 其 解 限 於 0 至 360 區 間 ) 和 其 他 的 三 角 方 程( 其 解 限 於 0 至 360 區 間 )

解 可 變 換 為 二 次 方 程 的 方 程 屬 非 基 礎 課 題 , 並 在 學 習 重 點 5.3 中 處 理 。

14.3 理 解 三 角 形 面 積 公 式 ½ ab si n C 14.4 理 解 正 弦 和 餘 弦 公 式

14.5 理 解 希 羅 公 式 14.6 理 解 投 影 的 概 念

14.7 理 解 一 線 與 一 平 面 的 相 交 角 和 兩 平 面 的 相 交 角

須 包 括 傾 角 的 概 念 。

14.8 理 解 三 垂 線 定 理

14.9 解 二 維 和 三 維 空 間 中 相 關 的 應 用 題 三 維 空 間 的 應 用 題 包 括 求 兩 直 線 的 交 角 、 直 線 與 平 面 的 交 角 、 兩 平 面 的 交 角 、 點 與 點 的 距 離 、 點 與 線 的 距 離 , 和 點 與 面 的 距 離 。

(35)

29

學 習 單 位 學 習 重 點 時 間 注 釋

數 據 處 理 範 疇

15. 排 列 與 組 合 15.1 理 解 計 數 原 理 的 加 法 法 則 和 乘 法 法 則 11

15.2 理 解 排 列 的 概 念 和 記 法 “Prn”、“nPr”、“ nPr” 等 記 法 皆 可 使 用。

15.3 解 不 同 物 件 的 無 重 排 列 應 用 題 須 包 括 諸 如「 求 物 件 的 排 列 , 其 中 三 個 指 定 物 件 必 須 相 鄰 」 等 應 用 題 。 不 包 括 圓 形 排 列 。

15.4 理 解 組 合 的 概 念 和 記 法

Crn”、 “nCr”、 “ nCr”、 “



 

r

n ” 等 記 法 皆 可 使 用 。

15.5 解 不 同 物 件 的 無 重 組 合 應 用 題

16. 續 概 率 16.1 認 識 集 合 的 記 法 , 包 括 併 集 、 交 集 和 餘 集 的 記 法

10 須 包 括 溫 氏 圖 的 概 念 。

16.2 理 解 概 率 加 法 定 律 及 互 斥 事 件 和 互 補 事 件 的 概 念

概 率 加 法 定 律 指 「 P (A  B) = P (A) + P (B)  P (A  B) 」。

16.3 理 解 概 率 乘 法 定 律 和 獨 立 事 件 的 概 念 概 率 乘 法 定 律 指 「 P (A  B) = P (A)  P (B), 其 中 A 和 B 為 獨 立 事 件 。 」

(36)

30

學 習 單 位 學 習 重 點 時 間 注 釋

16.4 認 識 條 件 概 率 的 概 念 和 記 法 須 包 括 法 則 「 P (A  B) = P (A)  P (B | A) 」。

不 包 括 貝 葉 斯 定 理 。 16.5 運 用 排 列 與 組 合 解 與 概 率 有 關 的 應 用 題

17. 離 差 的 度 量 17.1 理 解 離 差 的 概 念 13 17.2 理 解 分 佈 域 和 四 分 位 數 間 距 的 概 念

17.3 製 作 及 闡 釋 框 線 圖 及 運 用 框 線 圖 比 較 不 同 組 別 的 數 據 分 佈

框 線 圖 亦 可 稱 為 「 箱 形 圖 」。

17.4 理 解 分 組 數 據 和 不 分 組 數 據 的 標 準 差 之 概 念

學 生 須 認 識「 方 差 」這 名 稱 和 方 差 等 於 標 準 差 的 平 方 。

學 生 須 理 解 的 標 準 差 公 式 為 :

 =

N x

x1 )2 ( N )2 (

  

  

17.5 運 用 合 適 的 量 度 方 法 比 較 不 同 組 別 數 據 的 離 差

17.6 理 解 標 準 差 在 涉 及 標 準 分 和 正 態 分 佈 的 現 實 生 活 問 題 時 的 應 用

(37)

31

學 習 單 位 學 習 重 點 時 間 注 釋

17.7 理 解 下 列 情 況 對 數 據 的 離 差 之 影 響 : (i) 對 數 據 的 每 一 項 加 上 一 個 相 同 的 常 數 (ii ) 對 數 據 的 每 一 項 乘 以 一 個 相 同 的 常 數 18. 統 計 的 應 用 及 誤

18.1 認 識 抽 取 調 查 樣 本 的 不 同 技 巧 及 製 作 問 卷 的 基 本 原 則

4 學 生 須 認 識 「 總 體 」 和 「 樣 本 」 的 概 念 。

學 生 須 認 識 概 率 抽 樣 和 非 概 率 抽 樣 的 方 法 。

學 生 須 認 識 在 製 作 問 卷 時,有 些 因 素 會 對 問 卷 的 信 度 和 效 度 產 生 影 響,例 如 : 問 題 的 形 式 、 用 語 和 排 序 及 回 應 的 選 擇 。

18.2 討 論 及 認 識 各 種 日 常 活 動 或 調 查 中 統 計 方 法 的 應 用 及 誤 用

18.3 評 估 從 新 聞 媒 介 、 研 究 報 告 等 不 同 來 源 所 獲 得 的 統 計 調 查 報 告

進 階 學 習 單 位

19. 進 階 應 用 解 較 複 雜 的 現 實 生 活 和 數 學 應 用 題 , 並 在 解 題 過 程 中 尋 找 能 提 供 解 題 線 索 的 資 料 , 探 究 不 同 的 解 題 策 略 或 綜 合 不 同 數 學 環 節 的 知 識 主 要 焦 點 為 :

14 例 如 :

 解 諸 如 稅、分 期 付 款 等 財 務 上 的 簡

單 應 用 題

(38)

32

學 習 單 位 學 習 重 點 時 間 注 釋

(a) 探 究 及 解 現 實 生 活 中 較 複 雜 的 應 用 題 (b) 欣 賞 不 同 數 學 環 節 間 的 關 連

 分 析 及 闡 釋 由 調 查 得 到 的 數 據

 探 究 及 闡 釋 與 現 實 生 活 情 境 有 關

的 圖 像

 探 究 托 勒 密 定 理 及 其 應 用

 為 兩 組 線 性 相 關 性 較 強 的 數 據 建

模 , 以 及 探 討 如 何 將 諸 如

y = m

x

+ c 和 y = k ax 等 簡 單 的 非 線 性 關 係 變 換 為 線 性 關 係

 探 究 斐 波 那 契 數 列 與 黃 金 比 之 間

的 關 係

 欣 賞 密 碼 學 的 應 用

 探 究 塞 瓦 定 理 及 其 應 用

 分 析 數 學 遊 戲( 例 如 : 探 究 注 水 問

題 的 通 解 )

20. 探 索 與 研 究 通 過 不 同 的 學 習 活 動 , 發 現 及 建 構 知 識 , 進 一 步 提 高 探 索 、 溝 通 、 思 考 和 形 成 數 學 概 念 的 能 力

10 此 非 一 個 獨 立 和 割 裂 的 學 習 單 位 。教 師 可 使 用 建 議 的 時 間,讓 學 生 參 與 不 同 學 習 單 位 內 的 活 動 。

總 教 學 時 數 : 250 小 時

(39)

33

2.6 延 伸 部 分

延 伸 部 分 是 為 日 後 進 修 及 工 作 中 需 要 更 多 數 學 知 識 和 技 能 的 學 生 而 設 , 也 為 對 數 學 有 興 趣 和 具 備 足 夠 程 度 、 可 因 修 讀 更 多 的 數 學 而 受 益 的 學 生 提 供 多 一 個 選 擇 。 延 伸 部 分 旨 在 拓 展 學 生 在 必 修 部 分 以 外 的 視 野 。 學 生 若 修 讀 延 伸 部 分 , 須 處 理 一 些 較 必 修 部 分 更 為 複 雜 的 問 題 。

延 伸 部 分 提 供 兩 個 單 元 供 學 生 選 擇 , 分 別 為 單 元 一 ( 微 積 分 與 統 計 ) 及 單 元 二 ( 代 數 與 微 積 分 ) 。 學 生 最 多 只 容 許 修 讀 一 個 單 元 。

單 元 一 ( 微 積 分 與 統 計 ) 是 為 那 些 將 來 在 學 科 或 職 業 上 需 要 更 多 及 更 深 入 的 數 學 知 識、並 希 望 在 高 中 階 段 多 學 習 一 些 數 學 應 用 的 學 生 而 設,它 旨 在 :

 提 供 必 修 部 分 以 外 的 技 能 與 概 念 ;

 強 調 數 學 的 應 用 性 多 於 其 嚴 謹 性 , 從 而 擴 闊 學 生 在 數 學 方 面 的 視 野 ; 及

 提 供 微 積 分 與 統 計 的 直 觀 概 念 、 相 關 基 本 技 能 及 有 用 工 具 , 為 學 生 將 來 深 造 和 就 業 作 準 備 。

單 元 二 ( 代 數 與 微 積 分 ) 是 為 那 些 希 望 從 事 與 數 學 有 關 的 職 業 、 並 希 望 在 高 中 階 段 學 習 更 高 深 的 數 學 知 識 的 學 生 而 設 , 它 旨 在 :

 提 供 必 修 部 分 以 外 的 技 能 與 概 念 ;

 強 調 數 學 的 理 解 , 以 便 學 生 將 來 學 習 涉 及 較 多 數 學 知 識 的 學 科 ; 及

 幫 助 學 生 為 將 來 深 造 和 就 業 作 準 備,建 立 穩 固 的 代 數 與 微 積 分 的 基 礎。

2.6.1 單 元 一 及 單 元 二 的 組 織

單 元 一 ( 微 積 分 與 統 計 ) 及 單 元 二 ( 代 數 與 微 積 分 ) 的 組 織 有 別 於 必 修 部 分 。 單 元 的 內 容 縱 橫 交 織 , 其 課 程 內 容 是 以 領 域 而 非 以 範 疇 來 畫 分 。 兩 個 單 元 均 以 學 習 目 標 顯 示 學 與 教 的 宗 旨 與 方 向 。 每 一 學 習 目 標 再 細 分 為 個 別 的 學 習 重 點 。

單 元 一 ( 微 積 分 與 統 計 ) 分 成 三 個 領 域 , 分 別 是 「 基 礎 知 識 」、「 微 積 分 」 和 「 統 計 」 。 單 元 二 ( 代 數 與 微 積 分 ) 亦 分 成 三 個 領 域 , 分 別 是 「 基 礎 知 識 」 、 「 代 數 」 和 「 微 積 分 」 。 此 外 , 在 課 程 設 計 時 加 入 了 一 個 獨 立 於 以 上 領 域 的 學 習 單 位 , 稱 為 「 進 階 學 習 單 位 」 , 旨 在 增 強 學 生 探 究 、 溝 通 、 推 理 及 建 構 數 學 概 念 的 能 力 。

(40)

34

2.6.2 單 元 一 及 單 元 二 的 學 習 目 標

單 元 一 ( 微 積 分 與 統 計 ) 及 單 元 二 ( 代 數 與 微 積 分 ) 的 學 習 目 標 分 別 臚 列 如 下 :

單 元 一 ( 微 積 分 與 統 計 ) 的 學 習 目 標

基 礎 知 識 微 積 分 統 計

期 望 學 生 能 :

應 用 二 項 展 式 學 習 概 率 與 統 計 ;

以 建 模 、 繪 畫 圖 像 和 應 用 指 數 函 數 及 對 數 函 數 解 應 用 題 ; 及

理 解 指 數 函 數 和 對 數 函 數 的 關 係 , 並 應 用 它 們 解 現 實 生 活 中 的 應 用 題 。

認 識 極 限 作 為 微 積 分 學 的 基 礎 ;

透 過 現 實 情 境 理 解 微 積 分 的 概 念 ;

求 簡 單 函 數 的 導 數 、 不 定 積 分 和 定 積 分 ; 及

應 用 微 積 分 的 知 識 解 現 實 生 活 中 的 應 用 題 。

理 解 概 率 、 隨 機 變 量 、 離 散 和 連 續 概 率 分 佈 的 概 念 ;

以 二 項 、 泊 松 和 正 態 分 佈 理 解 統 計 推 理 的 基 礎 概 念 ;

運 用 統 計 推 理 和 思 考 知 道 何 時 以 及 如 何 應 用 統 計 方 法 作 出 推 斷 和 驗 證 結 論 ; 及

發 展 對 不 確 定 現 象 的 數 學 思 維 能 力 , 並 應 用 相 關 知 識 和 技 巧 解 應 用 題 。

(41)

35

單 元 二 ( 代 數 與 微 積 分 ) 的 學 習 目 標

基 礎 知 識 代 數 微 積 分

期 望 學 生 能 :

認 識 奇 函 數 和 偶 函 數 及 它 們 的 圖 像 ;

理 解 數 學 歸 納 法 原 理 ;

以 二 項 式 定 理 展 開 二 項 式 ;

理 解 簡 單 三 角 函 數,涉 及 複 角 的 重 要 三 角 恒 等 式 和 公 式 ; 及

認 識 e。

理 解 矩 陣 和 最 高 為 三 階 方 陣 的 逆 矩 陣 的 概 念、運 算 和 性 質 ;

解 線 性 方 程 組 ;

理 解 向 量 的 概 念、運 算 和 性 質 ; 及

應 用 向 量 的 知 識 解 二 維 和 三 維 空 間 的 應 用 題 。

理 解 極 限 作 為 微 積 分 學 的 基 礎 ;

理 解 函 數 的 導 數、不 定 積 分 和 定 積 分 的 概 念 和 性 質 ;

求 簡 單 函 數 的 導 數、不 定 積 分 和 定 積 分 ;

求 函 數 的 二 階 導 數 ;

應 用 微 積 分 的 知 識 描 繪 曲 線 ; 及

應 用 微 積 分 的 知 識 解 現 實 生 活 中 的 應 用 題 。

2.6.3 單 元 一 及 單 元 二 的 學 習 內 容

修 讀 必 修 部 分 及 其 中 一 個 單 元 的 課 時 佔 總 課 時 的 15% ( 大 約 375 小 時 )。

每 個 學 習 單 位 備 有 相 應 的 時 數 ( 以 小 時 為 單 位 ) , 以 協 助 教 師 編 排 校 本 課 程 。

兩 個 單 元 的 建 議 學 習 重 點 分 別 臚 列 如 下 :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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