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草案總說明
臺南市對電子遊戲場業之設置係依據商業登記法及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為管理。衡酌本市轄內電子遊戲場業行業之經營型態、消費客群及學校、社區、社 會普遍意向等,有繼續加強管理之必要,惟如依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及其 施行細則須分別納入各行政區細部計畫土地分區使用管制辦理通盤檢討,屬個 案檢討無一致性且耗費時日,為維護安寧、善良風俗、公共安全及市民健康,制 定「臺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草案。
本自治條例共七條,其要旨分述如下:
一、 立法目的。(第一條)
二、與相關法令之關係。(第二條)
三、 主管機關。(第三條)
四、 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應符合之規定。(第四條)
五、 電子遊戲場業涉及賭博行為者,營業場所同址再行申請設立之限制。(第 五條)
六、 建照用途符合電子遊戲場業使用者,申設電子遊戲場業年限規定。(第六 條)
七、 本自治條例施行日期。(第七條)
臺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草案)逐條說明
條文 說明
第 一 條 臺南市為規範電子遊戲 場業之設置,以維護社會 安寧、善良風俗、公共安全 及市民身心健康,特制定 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之立法目的。
第 二 條 電子遊戲場業之設置,
除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 例及相關法規外,依本自 治條例規定辦理。
本自治條例與相關法令之關係。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 為臺南市政府;執行機關為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
第 四 條 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 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營業場所位於實施都 市計畫地區者,應 符合都市計畫法及 都市土地使用分區 管制之規定;於非 都市計畫地區者,
應符合區域計畫法 及非都市土地使用 管制之規定。
二、營業場所建築物之構造、
設備應符合建築法 令之規定。
三、營業場所之消防安全 設備應符合消防法 令之規定。
四、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
小學、高中、職校、
一、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之公共安全 攸關消費者生命財產安全,爰定本 條文,明示營業場所應符合都市計 畫(區域計畫)、建管、消防、衛生、環 保等法令。
二、電子遊戲場業對環境安寧、青少年身 心健康會影響甚鉅,故明定其營業 場所,應距離對環境安寧有極高要 求之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 一千公尺以上。
醫 院 一 千 公 尺 以 上。
前項第四款規定距離以 二建築基地境界線最近
二點作直線測量。
第 五 條 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涉及 賭博行為者,自命令停業之 日起三年內,該營業場所同 址再行設立電子遊戲場業之 申請,不予受理。
鑒於電子遊戲場業涉及賭博行為者,影 響社會治安甚鉅,房屋所有權人提供他 人使用或自行使用應瞭解使用目地、用 途。雖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 十五條明文規定,所有權人於法令限制 範圍內尚負社會義務,故於不違背憲法 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下,限制所有權 人其不動產之使用及收益,明定電子遊 戲場業涉及賭博行為者,自依法命令停 業之日起三年內,不予受理原址再行申 設電子遊戲場業。
第 六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施行 前,已申領建築執照用途符 合電子遊戲場業使用者,三 年內不受第四條第一項第四 款規定之限制。
就原已申領建築執照用途符合電子遊戲 場業使用者,為保障建物所有人對系爭 建照之信賴利益,爰制定本條排除第四 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
第 七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 行。
本自治條例施行日期。
臺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草案)
第 一 條 臺南市為規範電子遊戲場業之設置,以維護社會安寧、善良風俗 公共安全及市民身心健康,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電子遊戲場業之設置,除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及相關法規 外,並應依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
第 四 條 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營業場所位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 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於非都市計畫地區者,應 符合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
二、營業場所建築物之構造、設備應符合建築法令之規定。
三、營業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消防法令之規定。
四、營業場所之衛生應符合衛生法令之規定。
五、營業場所應符合環保法令之規定。
六、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一千公尺以上。
第 五 條 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涉及賭博行為者,自命令停業之日起三年內,
該營業場所同址再行設立電子遊戲場業之申請,不予受理。
第 六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施行前,已申領建築使用執照用途符合電 子遊戲場業使用者,三年內不受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限制。
第 七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