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萬芳高級中學國中部學生改過銷過實施要點
98 年 3 月 2 日學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 依據:
(一) 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第19 條。
(二) 本校輔導工作實施計畫。
二、目的:激勵學生向上向善,導正違規行為,提供學生改過銷過機會。
三、對象:被記警告以上的學生。
四、實施方式:
(一) 依懲戒記錄,邀請認輔老師輔導違規行為,說明如下:
懲戒紀錄 認輔老師人數 行為考核期程 自我省思週記 銷過課程
警告1 次 2 人(含導師、原懲戒教師或任課教師) 2 週 2 篇 / 警告2 次 2 人(含導師、原懲戒教師或任課教師) 4 週 4 篇 / 小過1 次 3 人(含導師、原懲戒教師或任課教師) 6 週 6 篇 外加銷過課程 小過2 次 3 人(含導師、原懲戒教師或任課教師) 12 週 12 篇 外加銷過課程 大過1 次 4 人(含導師、原懲戒教師或任課教師) 16 週 16 篇 外加銷過課程
(二) 申請流程:
1. 學生受懲戒後,有誠意悔改者,導師觀察學生行為有明顯改善者,輔導學生申 請。
2. 受懲戒學生需於受懲戒當學期或當學年度內向輔導室提出申請。
3. 欲申請銷過學生填寫「改過銷過申請表」(如附件一),徵求導師或原建議懲戒 單位(教師)同意後,將申請表送至輔導室會簽相關單位,校長核可後實施。
4. 輔導室通知原建議懲戒教師於該生銷過起迄期間,協助觀察該生違規行為的改 善情形,並在學生銷過考核期滿後,加註意見。
5. 輔導考核期間結束,由學生將考核表及自我省思週記送至輔導室核計,彙整建 議銷過名單及原建議懲戒教師之意見,學務會議中討論決議,通過後通知學生,
並由學務處註銷期懲戒記錄。
(三) 要點說明
1. 依考核表(如附件二),導師考核指標至少三項至多五項,基本項目為(1)自 我省思週記(如附件三)、(2)學生記過行為的改善評量,其餘項目由學生與 導師討論後共同訂定。
2. 同一行為時間所記的懲戒,必須一次申請銷過完成,否則不予採記(例:因服 儀不整一次被記兩支警告,若只完成銷一支警告的過程,不予銷過)。
3. 同一申請考核時段只得擇一犯過行為銷過。
4. 每一指標採十點量表評分(1 分為極差,10 分為極優),總考核平均分數達到 7 分以上者可銷所申請之懲戒記錄。
5. 考核期間,由導師及任課教師觀察學生上課及行為表現,共同考核學生之行為。
6. 銷過期間,若再犯相同之違規行為受到懲戒,即終止銷過,但得重新申請之。
7. 小過以上除依上開要點外,另應參加「改過銷過成長課程」並接受考核。
8. 因遲到被懲戒者,需進行到校時間考核(簽到單如附件四),且銷過期間,遲 到日數不超過總日數的五分之一,始予銷過。
9. 若遇畢業班學生或特殊狀況得以專案申請,陳 校長核可後專案簽辦。
五、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提學務會議決議。
六、本實施要點經學務會議通過並陳 校長核可後公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