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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0-04 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第19次委員會議會前協商會議紀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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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第 19 次委員會議會前協商會議紀錄

壹、時間:107 年 10 月 4 日(星期四)下午 2 時 貳、地點:行政院第一會議室

參、主持人:羅執行秘書秉成 紀錄:周宥騏 肆、出(列)席人員:詳如簽到表。

伍、主席致詞、介紹本會民間委員:略。

陸、報告案 第 1 案

提案單位︰本院性別平等處、

本會就業及經濟組

案由︰有關本會第 18 次委員會議決議事項暨會前協商會議歷

次交議本院性別平等處、分工小組研議後之辦理情形,

請鑒核案。

決定:關於本會第 18 次委員會議決議事項之辦理情形,列為 本會第 19 次委員會議議案,餘洽悉。

第 2 案

提案單位︰本院性別平等處

案由︰有關研修本院性別平等會議事手冊(草案)及各部會性

別平等專案小組運作原則(草案),請鑒核案。

決定:關於本院性別平等會議事手冊(草案),列為本會第 19 次 委員會議議案,餘洽悉。

第 3 案

提案單位︰本院性別平等處

案由︰有關挺身而進.女力交流-107 年公私部門女性人才交

流研習成果,請鑒核案。

決定:洽悉,委員所提意見,請本院性別平等處列為 108 年度

(2)

之規劃參考,本案不列為本會第 19 次委員會議議案。

第 4 案

提案單位︰本院性別平等處

案由︰有關我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 3 次

國家報告國外專家審查暨發表會議之辦理情形及後續 規劃,請鑒核案。

決定:洽悉,委員所提意見,請本院性別平等處參考,本案 不列為本會第 19 次委員會議議案。

第 5 案

提案單位︰本會衛生、福利及家庭組 報告單位︰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案由︰有關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0-5 歲」幼兒照顧與教育

現行推動情形檢討,請鑒核案。

決定:委員所提意見,請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參考辦理,本案 不列為本會第 19 次委員會議議案。

第 6 案

提案單位︰本院性別平等處

案由︰有關 106 年度性別主流化成果及未來推動方向,請鑒核

案。

決定:洽悉,委員所提意見,請本院性別平等處參考辦理,

本案列為本會第 19 次委員會議議案。

(3)

柒、討論案

提案單位:本會衛生、福利及家庭組 報告單位:內政部

案由︰有關國人已在國外合法登記之跨國同性婚姻,其外籍同 性配偶應如何辦理在臺依親居留,請討論案。

決議:請內政部參考委員所提意見,儘速於 1 個月內召開跨部 會外籍同性配偶應如何辦理在臺依親居留研商會議,本 案不列為本會第 19 次委員會議議案。

捌、臨時動議 第 1 案

提案委員:劉毓秀、何碧珍

連署委員:林春鳳、郭素珍、

黃淑玲

案由︰有關建議增加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家庭支持組之 正式人員員額,以利 0-2 歲公共及準公共化教保服務政 策之研議及督導執行,請討論案。

決議:請衛生福利部儘速盤點人力,並請本院人事行政總處協 處,本案列為本會第 19 次委員會議議案。

第 2 案

提案委員:劉毓秀

連署委員:何碧珍、黃淑玲、黃 怡翎

案由︰建議教育部務必令私立幼兒園於明(108)年 1 月之前完 成修正收費數額,儘速公布全國幼兒園收費實價,以利 準公共化政策之執行,並適時提供家長作為選擇幼兒園 的參考,請討論案。

決議:請教育部依據立法院附帶決議,務必於明(108)年 1 月

(4)

以前公布私立幼兒園誤植部分收費數額,完成修正,勿 再拖延。另請以適當方式,依相關時程規定公布全國幼 兒園收費實價,本案不列為本會第 19 次委員會議議案。

玖、散會。

(下午 4 時 42 分)

(5)

委員發言紀要 壹、報告案 第 1 案

提案單位︰本院性別平等處、

本會就業及經濟組

案由︰有關本會第 18 次委員會議決議事項暨會前協商會議歷

次交議本院性別平等處、分工小組研議後之辦理情形,

請鑒核案。

委員發言紀要 無。

第 2 案

提案單位︰本院性別平等處

案由︰有關研修本院性別平等會議事手冊(草案)及各部會性

別平等專案小組運作原則(草案),請鑒核案。

委員發言紀要

李委員安妮(會後書面意見)

為使議事進行順暢,同時也讓決策較能落實,各分工小組會議主席 最好能全程由部會召集人來擔任。否則,我將建議刪除手冊第4頁有關 分工小組會議的(二)召集會議的最後「部會召集人不能出席主持會議 時,由民間召集人主持。」該段文字。

黃委員淑玲

長期以來,本會國際及公共參與組的外交部召集人,未親自主持分 工小組會議,都是由民間召集人主持,其他分工小組都不曾這樣。

第 3 案

提案單位︰本院性別平等處

案由︰有關挺身而進.女力交流-107 年公私部門女性人才交

流研習成果,請鑒核案。

(6)

委員發言紀要 李委員安妮

本案辦理研習滿意度調查所有項目都4.9分,只有在「有助於對國 家重要政策之認知」一項上獲得相對較低的4.7分。面對這些非常傑出 且具高度智慧的參訓人,仍對國家政策認知給予相對低分,這是否意味 著國家政策不管是在對一般民眾說明,或是在與菁英女性對話上都還需 要再加把勁。

第 4 案

提案單位︰本院性別平等處

案由︰有關我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 3 次

國家報告國外專家審查暨發表會議之辦理情形及後續 規劃,請鑒核案。

委員發言紀要 余委員秀芷

這次CEDAW國家審查會議,很多障礙女性參與其中,之後在8月31日 召開CEDAW與CRPD之間重複性的問題討論會議,大家提出許多建議,其 中一個共識及建議就是短、中、長期行動計畫期程太長,多是要2-4年,

還沒執行就已經要進入下次國際審查會議,希望能夠縮短期程。在這之 後我也在各分工小組提出一些建言,例如人身安全部分,障礙女性遭受 家暴之後的安置場所,短、中、長期安置場所,生活居住空間是沒有無 障礙的,很容易因為無法安置必須回到受暴地方當中;健康部分,很多 障礙女性,也有可能是因為年老而成為一位障礙者,所以在婦女健檢因 為器具不適用,無提供相關移位輔具,無法接受到健康檢查如乳房攝影、

子宮頸抹片檢查,我們在網站成立一個統計調查,大部分女性障礙者因 為無法站起來或爬上子宮頸抹片檢查臺,因此被院方拒絕受理,因為沒 有辦法檢查,這些狀況請各部會提出資料,在無法無障礙之前,先提出 資訊,哪些醫院診所是障礙者可以去接受檢查,可是目前接收到的資訊 都是全面性像乳房攝影都跟我說可升降,可升降還有分成是要移位到特 製座椅上,還是可以在輪椅上檢查,這細緻部分無法得到具體資料,希

(7)

望各部會提供資料,也許是我沒有寫清楚真正障礙者需要,各部會資訊 如果不清楚可跟我連絡,讓我充分解說。這次羅政務委員秉成及范雲無 任所大使辦理講座,會前我多次跟外交部溝通,直播中才設有手語翻譯 員,也許是經驗不足,手語翻譯員在燈光較差的地方,因此無法看清楚,

但這也是一個開始。很多女性障礙者也想要參與國際會議,同等獲得重 要資訊的取得權利,在未來舉辦一些活動、培力時,是不是可以提供這 些輔具及手語翻譯員,政府帶頭示範,讓女性障礙者免於陷入交叉歧視,

充分享有社會參與、資訊平權。

何委員碧珍

關於「CEDAW第3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之作業規劃」的後續 追蹤管考部分,目前分為單一主辦機關、多個主辦機關兩種方式,個人 覺得應該可以再加入各部會的性平專案小組,因為落實CEDAW已是部會 性平業務考核的重點項目,所以,國家報告的後續審查追蹤應該也要將 部會性平專案小組機制納入協助才是。或許,審查會議時間會無法與各 部會的性平專案小組時程配合,但沒關係,最主要是權責機制的連貫性,

讓各部會性平專案小組能夠參與協助CEDAW議題。

第 5 案

提案單位︰本會衛生、福利及家庭組 報告單位︰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案由︰有關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0-5 歲」幼兒照顧與教育

現行推動情形檢討,請鑒核案。

委員發言紀要 劉委員毓秀

佩服兩個部會同仁關於政策的縝密規劃,也謝謝做了仔細說明。在 此提供兩點意見。其一,教育部在簡報第28頁對於幼兒園規定,收托人 數小於60人收費上限1萬元,61-120人9千元,120人以上不得超過8千元,

但衛福部對準公共化托嬰中心沒有規定,我覺得這個是否要儘速去補救,

因為這樣會鼓勵大家去設立大園所。目前沒有法規有人數限制,地方政

(8)

府也沒有為這個政策而增加人員,所以對於以後管理問題非常擔憂。據 我了解目前私立托嬰中心沒有超過100人的,甚至可能沒有超過90人或 80人的,是不是先清查一下,儘速研商辦法分大小作不同的收費規定,

以利管理,並避免造成誤導。其二,衛福部規定私托進入準公共化薪資 不得低於2萬8千元,但後來放給地方政府去訂,現在有很多縣市(像新 北市等)沒有限制,或訂得很低(2萬4千元,差不多等於最低薪資), 3-4年之後再調高,從邏輯上來說,難度非常高,所以現在就要跟各縣 市政府、園所溝通怎麼調整,不然等3-4年之後很可能大家都不調,但 若補助收起來就等於懲罰家長,政府是沒有辦法這樣做的。這兩件事情 有沒有可能由上層進行考量及予以補救?

黃委員淑英

整體看起來0-2歲幼兒照顧及教育感覺執行的很不錯,但外界反對 意見,我們的因應是什麼?第二個就是我們國家財源有限又減稅,今天 0-5歲經費補助經費來源來自哪裡?第三個我看到0-2歲幼兒津貼補助 廣告,建議應該強調和私幼簽約目的是什麼?說服民眾簽約是為保障托 育品質,所以才要簽約,但在廣告中並沒有強調這部分,我覺得很可惜,

如果我們可以說服家長,就比較能掌握市場。

郭委員玲惠

1、報告資料顯示對托育保育員薪資保障還有可以調整,但資料提及實 際薪資2.9萬元是否包含加班?我們的調整用勞保投保薪資2萬8千 元,這會出很多問題,明年1月1日以後基本工資2萬3千1百元加上時 薪150元,如果加班到法定46時,那他的薪水就到3萬元,所以這裡 未來勢必還有調整空間,是否現在就考量。我建議要清楚是指什麼 樣的薪資,後面是用投保薪資去調整,這裡當然用投保薪資,不能 加加班薪資,所以這部分請教育部與勞動部必須協調,做一致性規 範。

2、教育部回應跟勞動部認知的薪資標準不同,什麼是常態薪資?勞動 部認為的薪資不是這樣認定,因為勞動檢查一定不是這樣看,如果 到時候薪資連加班都算,教育部解釋是指不含加班,什麼都不算是 底薪的概念,勞動部算薪資不是這樣算,勞動部要跟教育部協調一

(9)

下,這要明確不然以後會有問題。

何委員碧珍

兩部會今天的報告資料似有更新,與先前寄送的資料有些檔案張數 及數字的出入,是否請會後再提供新的完整報告予委員參閱。

第 6 案

提案單位︰本院性別平等處

案由︰有關 106 年度性別主流化成果及未來推動方向,請鑒核

案。

委員發言紀要 李委員安妮

1、未來推動性別平等5大項重要議題中的第2項是提升女性經濟,而該 項的詳細說明中,特別強調提升30至39歲及50至59歲這兩個年齡層 女性勞動力參與率,是否意味40至49歲女性沒有勞參的問題?其實 不然,由於女性30歲以後勞參率下降,但是男性是維持上升的,所 以到50至59歲本來男女勞參率就會差距最大。小標的寫法容易讓部 會以為提升40至49歲女性勞參不重要,因此,也導致有些訂出來的 關鍵績效指標變得怪怪的。

2、其實我國女性勞參率無法提升的主要原因在於,我們的勞力市場對 已婚婦女有「留不住」與「回不去」的兩大問題,因此,提升女性 經濟力要做的其實就兩件事,一是把她留住,另一是讓她回來。各 部會根據這樣的原則去訂關鍵績效指標,就不會產生看似無效指標 的東西出來。總而言之,此一重要議題的解決方案,應該從「如何 把她留住,和如何讓她回來」去思考,而不是針對特定年齡層婦女 去訂定關鍵績效指標(因為年齡的勞參是有遞延效果的)。我的意見 並不是要增加重要議題,而是認為有必要釐清該議題的關鍵做法。

黃委員煥榮

這是我們上屆委員討論出來的方向,這屆有新進委員,對於這些議 題有不同看法,我的意見不是要拿掉這5個議題,而是可以再召開一次 會議加以檢視,可能有委員對內容不熟悉或對這議題有不同看法(包括

(10)

性平會及部會委員都有更替),我們可以重新審視議題,或許有需要修 正或者有精進之處。

何委員碧珍

安妮委員的擔憂及提醒是有道理的,我們在「提升女性經濟力」的 小標上將年齡層指涉的這麼明確,若連關注領域的專家都覺得有放棄其 他年齡層的疑慮了,一般人觀看時恐怕也難免有所誤會。如果部會的年 度關鍵績效指標已經訂定,在不變動指標的情形下,或許小標可以改以

「提升女性勞動參與率及高齡女性經濟安全準備」的字眼代替,讓語意 的涵蓋面更大,既不改變既定關鍵績效指標,未來部會也可以視業務推 動情形,再把相關重要部分適時納進。

劉委員毓秀(會後書面意見)

我記得這是當時時任性平會委員王秀芬根據勞動部統計,明白指出 勞參率下降幅度很大的是30至39歲,40至49歲相對持平,50歲又往下跌,

所以當時委員說我們要先擋住30至39歲掉的15%。至於40至49歲相對持 平,然後在50歲以後又下跌,贊成安妮委員說的後者是前者造成的效果,

但是如果確實根據勞動部的性別統計數據所製作的圖,30至39歲要穩住 這才是關鍵,因為40至49歲是平的。這樣來看,當時訂定是有依據的。

但個人贊成於日後滾動修正時,宜參採安妮委員的意見,修正為「職場 應讓所有年齡層女性留得住、回得來,尤其是30至39歲女性」。

貳、討論案

提案單位:本會衛生、福利及家庭組 報告單位:內政部

案由︰有關國人已在國外合法登記之跨國同性婚姻,其外籍同 性配偶應如何辦理在臺依親居留,請討論案。

委員發言紀要 伍委員維婷

1、剛跟許委員做討論,提出兩個前提及兩個提問,兩個前提針對勞動 部跟法務部,第一個前提討論案案由非常清楚這對伴侶在國外同婚 合法國家已經合法結婚,在臺灣在大法官釋憲之後,中華民國同婚

(11)

也是合法,換句話說兩個國家都是合法結婚之下,但在臺灣是被違 法對待的狀況,這是第一個前提希望跟勞動部、法務部溝通;第二 個前提,我聽到許委員表示上次委員會議由院長裁示要立刻處理的 案件,但不清楚院長已經清楚裁示要協助跨國同婚伴侶,但今天還 要回到分工小組、會前會討論,這是第二前提。我的兩個提問,第 一個內政部提到已經規劃試辦作業,是否可提供試辦作業提供給大 家參考;第二提問關於勞動部、法務部,內政部覺居留相關辦法可 以調整,可以讓他們享有依親居留相關權益,但勞動部覺工作權不 可以,法務部覺繼承權不可以,這樣意思表示法務部、勞動部認為 跨同性伴侶在臺灣是次等公民情況嗎?

2、不管是明年5月我們不可能給同性配偶一個沒有工作權、繼承權狀況,

等7個月的意義,我覺得對在臺灣生活的人是很大人權傷害,事實上 他們沒有居留權每3個月要出去一次,不斷疲於奔命,我們覺這些人 等待是理所當然,這需要思考,剛郭玲惠委員也提到工作權在於你 怎麼定義結婚,這可以好好思考解釋,但我們一切都要等明年5月這 件事,我覺得這不是很好的藉口。

郭委員玲惠

勞動部、法務部說明,處理方式有落差,從法務部解釋比較複雜不 要處理,勞動部覺有空間,如果不是用結婚登記用配偶就可以,如果配 偶沒有辦法登記狀況,同性伴侶是否為法務部認為的配偶?如勞動部所 說工作權要件是要與中華民國居民結婚,但如勞動部其他主管法規寫配 偶部分,是不是那些先開放,舉例而言,有個有註記同性伴侶的勞工,

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分申請遺屬津貼,但不准是因為沒有結婚登 記,但法條寫的是配偶,且事實上是有註記,縱使明年立法院通過,也 沒有辦法恢復,因為死亡時,不是主管機關認為的配偶。不知法務部覺 得配偶可分為兩種,一種有結婚登記,一種是放寬?如果可以,剛內容 所寫有些不能比照部分應先比照,對配偶權益影響比較大,雖然繼承可 以追溯,但剛例子是不可以追溯,像這列案子應比照剛剛剛所提居留之 案子放寬。

(12)

黃委員淑玲

我們跟許委員討論是否可能依親居留權先行,繼承權及工作權再研 商,可否分成兩階段進行。因為現在離明年5月還有半年,居留權如可 行,是否先辦理,研商工作權、繼承權再說,不然等到12月分工小組時 間拖得太久。

參、臨時動議 第 1 案

提案委員:劉毓秀、何碧珍

連署委員:林春鳳、郭素珍、

黃淑玲

案由︰有關建議增加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家庭支持組之 正式人員員額,以利 0-2 歲公共及準公共化教保服務政 策之研議及督導執行,請討論案。

委員發言紀要 何委員碧珍

本提案,是因前次「三合一政策專案小組」召開時,跟衛福部社家 署家庭支持組討論才知道人力嚴重不足,中央政策推動,理應錢到人也 要到才是,但「0-2歲準公共化托育政策」已於8月上路,錢要給但卻沒 有人可以好好執行。剛才衛福部社家署報告案中提到的諸多推動工作,

包括:政策執行細節規劃;跟上萬家業者、保母的溝通;公聽會舉辦;

與縣市政府的行政流程規劃說明;十餘萬家長的補助核可,以及未來幾 千家參與私托的評鑑考核…等等工作,可以想像負擔何其之重,但我們 發現,目前家庭支持組可用員額卻僅有2人,據知過去因長期負荷大,

資深同仁都找機會盡可能調離了,目前雖有增加約聘僱人員,但因多半 是年輕剛畢業者,缺乏社會及公務經驗,僅能協助部分行政跑腿,對複 雜高壓的業者抱怨及政策執行難以分擔。我們實在無法想像,以這樣薄 弱的執行人力要如何撐起幾百億的重要政策預算,也不禁要問「準公共 化托育」會成功嗎?未來,經費給不出去或給錯了,誰來承擔?坦白說,

以這樣的人力執行如此重要政策,完全不符權責比例,值此提案,目的

(13)

是希望長官能予重視,增加員額並調任有經驗的公務人員進來協助。我 們非常心疼也非常感謝目前家支組同仁爆心、爆肝地在做,政策成功她 們功勞最大,若條件未改屆時執行不力,誰也無權責怪她們。

第 2 案

提案委員:劉毓秀

連署委員:何碧珍、黃淑玲、黃 怡翎

案由︰建議教育部務必令私立幼兒園於明(108)年 1 月之前完 成修正收費數額,儘速公布全國幼兒園收費實價,以利 準公共化政策之執行,並適時提供家長作為選擇幼兒園 的參考,請討論案。

委員發言紀要 劉委員毓秀

教育部根據立法院附帶決議,公告私立幼兒園得於明年1月之前報 部修正收費數額,事實上,眾多的幼兒園報部的收費數額是造假的,現 在給修正,教育部要他們在1月之前報部,但是現在私幼團體採取聯合 行動要求將期限延到明年8月。1月跟8月的差別在於1月在學期中,沒有 辦法在學期中把學費調高,但是延到8月新學期就可以費用調高,這樣 會造成新政策導致漲價的效果。幼兒園收費實價登錄是準公共化政策執 行的必要依據,因此,建議教育部務必堅持維持修正期限為明年1月,

並且根據幼教法第32條規定,儘速公布全國幼兒園收費實價,這樣才能 讓準公共化順利執行,而且提供給家長做為明年選擇幼兒園的參考。

王委員兆慶

謝謝教育部承諾明年1月1日會公布收費金額,請問教育部會公布在 什麼樣平臺,還是縣市政府自己公布?我看幼照法這好像是縣市政府的 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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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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