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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台內地字第0980205571號 修正「標準地名譯寫準則」第五條條文。

附修正「標準地名譯寫準則」第五條條文 部 長 江宜樺

標準地名譯寫準則第五條修正條文

第 五 條 標準地名之譯寫,採第一個字母大寫,其餘字母小寫,除下列情形外,各單字間應以連續不間斷之方式書寫:

一、非首字之中文譯寫後第一個字母為a、o、e時,與前單字間以隔音符號「'」連接。

二、採音譯與意譯不同方式譯寫時,單字間以空格相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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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高雄市私立復華高級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秘字第 0980048416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標準地名譯寫準則」第 5 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 98 年 11 月 9 日以台內地字第 0980205571 號令修正發布,修正條文 請逕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

下載,請 查照。

說明:依據高雄市政府 98 年 11 月 11 日高市府民一字第 0980065141 號函辦理。

正本:本市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外僑學校)

副本:本局秘書室

局長 蔡 清 華

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 2 號 4 樓 承辦單位:秘書室

聯絡電話:07-3368333-2100 聯絡人:陳佩汝

機關傳真:073363755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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