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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號 : EDB(JOKC)/COR/16
教 育 局 通 函 第 1 1 4 / 2 0 2 1 號
分 發 名 單 : 各 參 加 幼 稚 園 教 育 計 劃 的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及 設 有 幼 稚 園 班 級 的 學 校 校 監 及 校 長 — 備 辦
副 本 送 : 各 組 主 管 — 備 考
幼 稚 園 教 育 計 劃
購 買 國 旗 及 可 移 動 式 旗 桿 津 貼 目的
本通函旨 在 通知 參加 幼 稚 園 教 育 計劃 (計 劃)的幼 稚園 、 幼 稚 園 暨幼 兒 中心及設有幼稚園班級的學校(以下統稱為「幼稚園」),為幼稚園提供一筆過「 購 買國旗及可移動式旗桿津貼」的詳情。
背景
2. 國旗及國 歌 是一 個國 家 的 象 徵 和 標誌 ,任 何一位公 民都 必 須 予 以 尊重 。 教育局一直鼓勵學校定期展示國旗及舉行升國旗儀式,以顯示對國家的尊重和提高師 生的國家意識。幼稚園亦應幫助幼兒認識香港是國家的一部分及作為中國人的身份 , 認識國旗及升國旗的禮儀,建立對國家的歸屬感,培養國民身份的認同。然而,大 部 分幼稚園的校舍因規模較小、校舍環境等因素,未能安裝固定的旗桿,以供升掛國 旗 及舉行升國旗儀式。就此,我們鼓勵幼稚園購置可移動式旗桿。
詳情
3. 為了幫助 幼 稚 園 教 導 學 生 認識 國 旗、 相關 知識和禮 儀, 以 及培 養他 們 的 國民身份認同,教育局為參加計劃的幼稚園提供一筆過「購買國旗及可移動式旗桿 津 貼」(津貼),協助學校購買國旗及可移動式的旗桿,以便幼稚園在校舍內升掛國旗 及 舉行升國旗儀式。每所幼稚園可獲的津貼上限為 3,000 元。個別幼稚園或已設置國旗 及可移動式旗桿,亦可運用這項津貼以添置或更新相關設備。備有國旗及旗桿的幼 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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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須參照教育局通告第 9/2020 號 「展示國旗和區旗及奏唱國歌」內的指引,包括於 舉辦慶祝元旦日(1 月 1 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日(7 月 1 日)和國慶日(10 月 1 日) 的活動時 升掛國旗及奏唱國歌 。教育局亦 強烈建議學校在重要的日子及特別場 合,例如開學日、開放日、畢業禮、學校周年慶典、中華文化日等升掛國旗及奏唱 國 歌。
4. 學校 須注 意升 降 國 旗 的 正 確方 法,並 確保 旗 幟狀況 良好。 學校 亦有責 任 讓 國 旗 在 有 尊 嚴 和 體面 的 情 況 下 展 示 。 學 校 可 參 閱 以 下 的 網頁 , 了 解 有 關 展 示 國旗 的資料及升掛國旗的禮儀:
(i) 政府總部 禮賓處 網頁 (www.proto col .gov .hk/t c/s how/sh ow.ht ml)
(ii ) 敎育局德 育、公 民及 國民教育組的網 頁(www. edb .go v.hk/t c/flag-rai sin g)
5. 隨 著 經 修 正 的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旗 法 》 (《 國 旗 法 》 )及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國國 徽法 》 (《國徽法》)於本年 1 月 1 日於全國正式施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特區政府)現正著手修訂《國旗及國徽條例》,以實施經修正的《國旗法》及《 國 徽法》內適用於香港的規定,履行特區政府的憲制責任。特區政府剛在本年 8 月 11 日向立法會提交《2021 年國旗及國徽(修訂)條例草案》,供立法會審議。
津貼發放及會計安排
6. 這項津貼 屬 一次 性的 津 貼 , 教 育 局會 把津 貼直接存 入參 加 計劃 幼稚園 的 銀行帳戶。學校可運用津貼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如有需要,學校亦可以就此使用計 劃下基本單位資助中不屬於教學人員薪酬部分的資助及/或學校經費;如屆時仍有 未 用罄的津貼,學校須把餘款退還教育局。學校須於 2022 年 12 月 31 日或之前,向教 育局遞交使用津貼的報告,詳情請參閱附錄。
7. 幼 稚 園 須 依 循 教 育 局 發 出 的 《 幼 稚 園 行 政 手 冊 》 的 第 4 章 有 關 會 計 程 序,為這項津貼分別備存獨立的帳目,以妥善記錄所有收支項目,並須在提交予教育 局的經審核周年帳目內呈報這些收入及開支。所有帳簿、採購記錄、收據、支款憑單 及發票等必須由幼稚園保存,在有需要時提交教育局。按照慣例,相關記錄須保存不 少於七年。本局提醒幼稚園在使用津貼時,必須依循教育局就學校運用公帑發出的既 定原則與規定,其中包括《幼稚園採購程序指引》,以公平及透明程序進行採購。
8. 幼稚園須 確 保是 項 津 貼 用 於購 置國旗 及可 移 動式的 旗桿 。 購買 的國旗 須 合符規格;至於移動式的旗桿則包括可拆卸、可摺疊及/或手提的旗桿。幼稚園可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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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 需 要 , 調 撥 計 劃 下 基 本 單 位 資 助 中 不 屬 於 教 學 人 員 薪 酬 部 分 的 資 助 及 / 或 學 校 經 費,用於維修或更換相關用品的開支。幼稚園不得將津貼的撥款/餘款與其他資助或 帳項互調。如有需要,教育局可要求幼稚園提供相關文件審核有關津貼的使用。如教 育局發現幼稚園把這項津貼用作其他用途,及/或不符合本通函所列的要求,本局會 要求幼稚園全數歸還所獲的津貼予教育局。
查詢
9. 如 對 本 通 函 有 任 何 查 詢 , 請 聯 絡 所 屬 的 高 級 學 校 發 展 主 任 / 高 級 服 務 主任。
教育 局 常任秘書 長 (蘇 婉儀 代行)
2021 年 8 月 1 6 日
附錄
「購買國旗及可移動式旗桿津貼」運用報告
致 : 教育局常任秘書長
( 經辦人 :________ 區學校發展組/幼稚園及幼兒中心聯合辦事處 *)
* 請刪去不適用者
[ 請於 2022 年 12 月 31 日或 之前填妥本表格並郵寄或傳真至所屬的學校發展組/
幼稚園及幼兒中心聯合辦事處 ]
1 . 本 校 已 運 用 教 育 局 通 函 第 1 1 4 / 2 0 2 1 號 所 述 之 津 貼 作 以 下 用 途 : (
請 於 適 當 空 格 內 加 上 「 」 號
) 購買國旗
購買旗桿
2 . 截 至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 為 止 , 有 關 津 貼
已 全 數 用 完
尚 有 餘 款________________元 本人確認 :
(a) 學 校 已 備 存 獨 立 的 帳 目 , 妥 善 記 錄 「 購 買 國 旗 及 可 移 動 式 旗 桿 津 貼 」 的 收 支 項目 , 並在 提 交予教 育 局的經 審 核周 年帳目 內呈報這些 收 入 及開支 。 所 有 帳 簿 、 採 購 記 錄 、 收 據 、 支 款 憑 單 及 發 票 等 會 由 學 校 保 存 至 少 7 年 , 並 按 教 育 局 要 求 提 交 證 明 文 件 , 以 供 教 育 局 審 查 之 用 。 如 經 審 核 周 年 帳 目 所 述 的 實 際 餘 款 與 上 述 的 不 符 , 學 校 會 盡 快 通知 教 育 局 跟 進 ; 以 及
(b) 如 學 校 未 能 提 供 相 關 文 件 以 作 審 查 、 把 這 項 津 貼 用 作 其 他 用 途 , 或 不符 合本通函所列的要求,學 校 會 全數歸 還 所 獲 得 的 津 貼 予 教 育 局 。
學校英文全名 (須 與印鑑⼀致) :
校監簽署:
校監姓名:
日期:
學 校印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