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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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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四等考試

類別:法律廉政、財經廉政

科目: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報)概要

一、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所謂「上班或 勤務時間」,所指為何?

答:鑑於公務人員於上班或勤務時間,本應盡忠職守,為全體國民服務,爰於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七條第一項規 定,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惟公務人員依其業務性質,執行職務 之必要行為,如執行蒐證任務、環保稽查,以及警察人員依據相關法令(如: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

中央政府機關首長及特定人士安全警衛派遣作業規定等)負責安全及秩序維護之行為等,則不在禁止之列。

至於,所稱「上班或勤務時間」,依同條第二項規定,係指下列時間:

法定上班時間。

因業務狀況彈性調整上班時間。

值班或加班時間。

因公奉派訓練、出差或參加與其職務有關活動之時間。

二、甲直轄市政府工務局局長乙,因為承辦某陸橋修繕工程招標案涉及弊案,經監察院提出彈劾案。乙隨即提出退休 申請。請問受理申請機關應如何處理?

答:蓋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所定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而應付懲戒者,應將彈劾案連 同證據,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公務員懲戒法第十八條)

依題意所示,甲直轄市政府工務局局長乙,因為承辦某陸橋修繕工程招標案涉及弊案,經監察院提出彈劾案。

承前揭規定,尚無疑義!

又公務員因案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中者,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其經監察院提出彈劾案者,亦同。前項情 形,由其主管長官或監察院通知銓敘機關。(公務員懲戒法第七條)

準此,乙經監察院提出彈劾案,隨即提出退休申請,自屬違反前揭之禁止規定。此時,受理機關應依據公務人 員退休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不予受理乙所提出之退休申請案。

三、丙直轄市政府法制局科長丁取得某大學法學博士,並將其博士論文改寫後,交給三南書局出版並收取版稅。請問 該科長發表著作之行為,是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

答:按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規定第一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

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 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而同法第十四條復規定,公務員 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

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承前揭規定,所稱「公職」範圍,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二號解釋,係指各級民意代表、中央與地方 機關之公務員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皆屬之而言。至於「業務」,雖乏統一規定以資依據,惟依司法院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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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就業務之個案所為解釋,其須領證執業,且須受主管機關監督者,諸如:醫師、律師、會計師以及新聞紙類 與雜誌之編輯人等均屬業務範圍。此外,其工作與本職之性質或尊嚴有妨礙者,就兼任而言,均屬該條法律精 神所不許。(銓敍部 75 年 4 月 8 日 75 台銓華參字第 17445 號函)

至於,公務員發表或著作書籍出版收受報酬,尚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至公務員參加出 版社所舉辦之促銷活動,如有兼售書籍或從事具商業宣傳之行為,則仍有違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銓 敍部 95 年 4 月 28 日部法一字第 0952640683 號電子郵件)是以,題示丁將其博士論文改寫後,交給三南 書局出版、發表之行為,原則上尚非違反公務員服務法。

四、請問考績列丁等被免職人員,嗣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原處分,該免職人員申請復職,應如何處理?

答: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一條規定:「受停職處分之公務人員,經依法提起救濟而撤銷原行政處分者,除得依法 另為處理者外,其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予復職,並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前項之公務人員於復職報到前,

仍視為停職。依第一項應予復職之公務人員,於接獲復職令後,應於三十日內報到;其未於期限內報到者,除 經核准延長或有不可歸責於該公務人員之事由者外,視為辭職。」而所稱「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係指公 務人員保障法第十條第二項:「經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得申請復職;服務機關 或其上級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許其復職,並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復職。」

是以,綜前所述可知,題示考績列丁等被免職人員,嗣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原處分者,該被免職人員得於判決 撤銷原處分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復職。而原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於受理該復職之申請後,除法律另 有規定者外,應許其復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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