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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私校預算由學校董事會負責審查,不須送教育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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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結果分析與討論

本研究根據文獻探討及藉由具有深刻體驗與研究的學者、校 長與教育行政機關的實務工作者訪談,一則可對文件(獻)分析結 果加以檢證,二則可從學理面與實務面,對本研究主題及其相關 議題作更深入的探究。本研究以臺北市為例,在其他縣市也有同 樣之問題產生,其重點在於私立高中職財務制度實施狀況與面臨 困境、私立高中職財務制度與財務結構是否合理、以及各私立高 中職對目前之財務制度現況改進之意見與建議。茲將研究結果與 分析分為兩節,第一節為私立高中職財務制度分析與討論,第二 節為私立高中職財務結構分析與討論。

第一節 私立高中職財務制度

本節將文件(獻)探討及對於私立高中職財務制度包括預算編 審與執行、基金管理、會計師查帳制度、政府監督與管理、董事 會財務運作等方面進行訪談、分析與討論。有關私立高中職財務 制度之訪談,一共有七個問題,為尊重受訪者以代號 A1-A3 代表 學者專家;B1-B6 代表校長;C1-C2 代表教育行政機關人員,在訪 談紀錄上編上號碼如「訪 A1930305」,表示 93 年 3 月 5 日訪問第 一位學者,茲將研究結果歸納分析,闡述如下:

(2)

一、對私立學校預算之編審與執行之看法

根據前述文獻探討發現私校預算的程序中比較欠缺的是績效 的評估,預算評估主要係根據預算執行之記錄及績效報告,考核 各項措施,是否符合原訂計畫、於所分配的預算中衡量其和行政、

教學、研究及服務等目標任務的達成有否偏頗,考核其績效,及 資源的運用是否符合最大成本效益,最後對考核差異結果,提出 建設性的批評建議,作為改進之道,及下年度資源分配之參考。

美國私校預算由學校董事會負責審查,不須送教育局審核。

日本根據私學振興助成法向所轄機關提出的收支預算書,一定要 有公認會計師或監查法人的監查報告書;無接受補助金的學校,

沒有向所轄機關提出之義務。我國作法和美國、日本差異在於無 論是否接受政府補助必須送教育局審核。至於預算編製審核與執 行方面透過校長與教育行政機關人員之看法,更進一步瞭解問題 之所在以及改進方式:

(一)校長之看法

按照所編列的預算來做,財務上是不會有問題的,其他是內控的問題,

經營者如何看待預算,校長重視預算,預算就是命令(B4930304)。對於編列 的預算,確實的執行、審核,而且在年度結束確確實實來做考核,比訂定很 多法規還有效(訪 B6930309)。

預算編列執行面臨之困境 1.預算編製時間點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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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雜費收費標準約在每年六月下旬公佈,各校必須在 7 月 31 日前送教育局核備,如果超過時間教育局會依照會計制度實施辦 法第十二條規定如期函報並請注意改進。私校無法配合的原因是 人數通常要等開學才能確定,因此預算到底經費要怎麼編列很困 擾,有些學校預決算同時在到隔年 3 月透過董事會做修正後再送 教育局核備,已失去預算的精神(訪 B1930224;訪 B2930204;訪 B3930303)。

2.預算編列項目應給於彈性的空間

預算之收入方面目前學雜費依照省市協商之結果收費,在未 通過彈性收費前必須依照規定編列;支出方面則依照收入之多寡 量入為出編列,這兩三年來教育局主管業務科對私校代收代辦費 審查非常嚴格,必須依照教育局的規定收費,然而私校辦學各有 特色,所須代辦之費用不盡相同,若採取和公立學校同一標準一 樣收費,對私校來說無疑綁手綁腳,受縛甚深(訪 B1930224)。

(二)教育行政機關人員之看法

私校預算的問題,大致核對項目合不合,學雜費收入有沒 有按照我們的規定,招生人數是否超收,站在業務主管科的立 場,我們尊重學校過去的經驗,如果發現跟規定是牴觸的,我們 只好退請學校,就這部分你要來說明。或者你要補送一些資料,

說明為什麼要這樣,這個很合理,倒不是反對或質疑,這個部分 我們會尊重(C1930226)。

預算在編列時在研究發展、效能評估、行銷創意這些方面,

應該要有適當的比例,分析發展避免往後學生減少後所呈現出的 問 題 , 掌 握 脈 動 , 改 變 教 育 的 功 能 及 目 標 , 培 育 人 才 ( 訪 C293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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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關於預算編製審核與執行,不論從文件(獻)探討或 訪談結果發現預算的評估在目前是欠缺的,預算目標任務的達成 有否偏頗,考核其績效,及資源的運用是否符合最大成本效益,

最後對考核差異結果,提出建議,作為改進之道,及下年度資源 分配之參考。我國預算相較美、日作法比較嚴格必須受主管機關 監督。整體看起來私校校長、董事或會計人員如果能夠遵守預算 法的規定,確實執行,私校的財務運作方面應可正常發展。

二、對私校基金轉為有助增加學校財源之投資,如有虧損 應由全體董事補足之看法

根據文件(獻)所提「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規 定:私立學校之經費及「私立學校法」第六十條所定基金之管 理使用,依下列方式為之:(一)存放金融機構;(二)購買公債 及短期票券;(三)購置學校自用之不動產;(四)於安全可靠之 原則下,經董事會同意在基金總額二分之一額度內,轉為有助 增加學校財源之投資。前項第四款之投資,如有虧損,其虧損 額度應由全體董事補足之。

大部分之私校將基金存放於金融機構,公債及短期票劵因 在運作上產生不便很少私校採用,購置不動產必須有龐大之資 金,除非累積之基金很雄厚,否則依照目前之收費只能維持最 低品質之運作,至於經董事會同意在基金總額二分之一額度 內,轉為有助增加學校財源之投資,基本上按照投資基金管理 辦法之規定運作不至於產生財務危機。近幾年來因景氣低迷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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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經濟不景氣,大家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利息收入從 2001 年 1 月 年利率 5%至 2004 年 1 月只剩下 1.5%,對私校來說無疑是雪 上加霜,如果能將資金有效利用轉為有助增加學校財源之投 資,對私校來說是一大福音。對這一點私立高中職尚未聽說有 從事基金投資善加利用的,對此校長認為這種規定不合理限制 私校投資之意願,教育行政機關人員則認為私校財務自我監督 不夠擔心掏空資金,兩者有不同之看法:

(一)校長的看法

校長認為投資金額設限在基金總額二分之一額度內,基本上 已 受 限 制 , 若 虧 損 的 話 還 要 全 部 董 事 來 負 責 不 合 理 ( 訪 B2930224;訪 B5930308)。

私校有盈餘不能分配,虧損的話卻要全部董事負責,這個是 不公平的。應該是指個人有不當的行為或者是在做決策的時候有 偏離常軌而虧損,那樣他要負責。但如果說機制是透明的,而且 是經過一個比較透明民主而公開化的機制,其實責任不應由全體 董事負責(訪 B1930224;訪 B2930224;訪 B3930303;)。

(二)教育行政機關人員之看法

從教育的立場限制是保障學校的正常的機能發展,有這個必 要性。如果不去規範的話,萬一將大部分的資金拿去投資失利的 話,那麼學校老師與學生的權益誰來保障,資金的運用一定要經 過董事會同意,所以董事會有決定權,當投資失利時就要負責(訪 C1930226;訪 C2930226)。

開放所謂的 1/2,因初期大家可能還無法了解整個利益的分 析,所以先開放一部份嘗試,也許十分之一、十分之二,最重要 的還是當學校要做這方面投資時,董事會必須有支持的意願,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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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會既然要做,政府唯一能做的就是要求能有權責相輔的機制來 自我管理,所以基本上已經開放,但還是要實際運作,一步一步 也許 5%,10%慢慢到達 50%,經過檢討評估後,法規還是可以再 進一步的修正,但必須先行運作後才能知道(訪 C2930226)。

(三)建議

1.基金委託專業經理人操作、信託方式或成立基金管理委員會,讓 專業人士或一個財務運用小組來判斷如何幫助學校增加最大之效 益,董事只是決定如何把這些基金授權給什麼樣的機構來做,這 樣一來盈虧不應該歸董事負責。如果有涉及到私相授受的狀況,

就應該制裁甚至應該嚴厲處分(訪 B1930224;訪 B2930224;訪 B4930304)。

2.虧損要董事來負責,應該定一個上限,超過虧損的上限,董事要 去負責,一樣可以保證,不影響財務的營運(訪 B2930224)。

3.比照美國哈佛大學基金的運作方式,哪些比例投資在債券,哪些 項目投資多少,就像專業基金經理人一樣完全在操作基金,可以 減少風險(訪 B4930304)。

4.透過一個監督的制度,法人投資是按月申報或是按季申報,避免 在基金運用的過程中,整個基金的款項進入私人口袋。政府應更 嚴密的監控,監控的目的不在於妨礙別人的生財而是避免弊端的 發生。(訪 B5930308)。

5.成立校辦企業是學校可以蓋工廠,例如學校有電子、資訊科系,

則可設置相關工廠,這是屬於學校的附屬作業組織,高職學校現 在大概都是餐飲科系,如某校在學校對面開設一家餐廳,雖然是 學生的實習餐廳,但也可規劃營業。我還知道有些學校的觀光科,

附設觀光旅館,也是供學生實習使用,亦可提供外人住宿營業。

如果學校朝這一方面來做,變成多了一個財務的來源,假設學校 地點好,但招生不足,學校空出來的校舍可以利用經營百貨公司、

餐廳讓學生實習也可補足財務之不足。學校附屬作業的所得,目 前尚不需要繳稅,學校應該可以去實行,大陸的學校當初因為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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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經費,所以附屬作業蓬勃發展,賺了非常多的錢,增加學校的 財源。有些學校有汽修科附設汽車教練場,則汽車教練場屬於學 校附屬機構。現在學生人數越來越少,一方面要走精緻路線,一 方面學校有閒置的設備與場地,所以更可朝這個方向來做。如果 再配合基金的運用,是相當可行的(訪 B5930308)。

三、政府對私立學校財務監督與管理之看法

「教育經費編製與管理法」第十五條規定:「各級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對公、私立學校應依法進行財務監督」。有關政府對私 校之監督根據文件(獻)探討及訪談結果發現政府監督私校是大 家所認同的,希望私立學校真正的自主及財務在正常的情況之 下順利運作。校長和教育行政機關人員之間出現不同的意見,

在於監督的方式不被私校所接受,透過訪談研究更清楚問題的 癥結所在以及解決方式:

(一)校長之看法

六位校長均認為政府對私校(公益事業團體)的監督是應該 的。(訪 B1930224;訪 B2930224;訪 B3930303;訪 B4930304;

訪 B5930308;訪 B6930309)。

目前監督比較徒具形式,而且對於私校限制過多,因為擔心 私校犯法,所以有更多的限制,甚至小地方管太多,私校不會在 意一百多萬的補助款,有這麼多的稽查沒必要,也沒什麼效益(訪 B1930224;訪 B2930224;訪 B3930303;訪 B5930308;訪 B6930309)。

(二)教育行政機關人員之看法

用機制來設計,所有學校我們要求會計師去簽證,這就是一 個機制。預、決算報表,依法定期報給教育主管機關來核備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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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機制,發現某一些事情或一些危機的時候,我們會個別去查 帳,組成專案小組協同委託之會計師或政風人員來查核學校經 費。主管機關只好訂出一套措施、訂出一套規範,請大家都不要 去違反規定,都要在這個框架之下去執行(訪 C1930226;訪 C2930226)。

私立學校本身做得愈公開,愈透明化,自我管理性越強,相 對的政府的管理就越小(訪 C2930226)。

(三)建議

1.監督的方式應該透過誘導鼓勵的方式,私校如果說願意接受監 督,政府就給多少獎勵,並且就公告給社會大眾,哪些學校接受 政府監督之後財務狀況是很好的,其他不願意接受監督的私校財 務狀況好不好,讓社會大眾去評論(訪 B1930224;B3930303)。

2.評鑑:財務是一個最重要的指標;董事會健全與否;校長是否授 權;學校的合格教師的比率高不高,都是一個很重要的指標及民 眾看這個學校到底是怎麼樣的一個學校(訪 B1930224)。

3.監督的方法有些需要修正,譬如請會計師簽證有一套表格,教育 局又有另一套格式,兩個格式應可以合一,都是同樣的資料不同 格式而已,學校要面對這麼多繁雜的業務,能簡化就簡化,監督 和輔導應該對等(訪 B4930304)。

四、對私立學校財務報表上網公告之看法

根據前述文件(獻)中發現美國及日本私校財報並未規定上 網公告,我國根據「公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公告財務報表 作業原則」第五條規定:「私立學校及附屬機構應於會計年度結 束後四個月內,將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現金收支慨況表、收支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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絀表等報表,依據教育部規定報表格式,於學校網站公告」。希 望私校財務公開化透明化,然而從 2002 年實施財報公告上網至 今,以臺北市私校來說,財報上網公告之學校寥寥無幾,根據 訪談結果校長與教育行政機關人員看法略有不同,大部分私校 對財報上網公告頗有微詞,教育行政機關人員則認為非常有需 要,茲將訪談結果說明如下:

(一)校長之看法

私校財報上網公告透明化之後擔心有心人拿來做文章或覬 覦(訪 B1930224)。

私校財報上網可去除外界對私校污名化,有正面的功能,但 一旦上網以後會被質疑在所難免(訪 B2930224)。

每月財報公告在佈告欄讓師生瞭解或校務會議中報告即 可,上網公告反而製造困擾,意義不大 (訪 B3930303;B5930308)。

私校可分為繳稅與不繳稅學校,繳稅學校帳目直接向國稅局 公開;不繳稅學校屬公益性質就應上網公告(訪 B4930304)。

上網機制是空談,因為目前並沒有很好的評核制度,管理制 度出了問題,也沒有一個退場機制(訪 B6930309)。

(二)教育行政機關人員之看法

我們很期望私立學校將財務報表上網公開,資訊公開透明化 的理念跟做法是對的,取信於社會大眾、學校師生及主管單位(訪 C1930226;訪 C2930226)。

(三)建議

1.希望私校財報不要上網公告,當有人質疑的時候再提出說明即可(訪 B1930224)。

2.目前上網學校很少,要有很多的配套和前提,例如獎補助款提高的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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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學費完全開放彈性,可以減少百姓污名化,增強百姓對私校的信念 (訪 B2930224)。

3. 每 月 財 報 公 告 在 佈 告 欄 讓 師 生 瞭 解 , 一 樣 達 到 公 開 化 之 效 果 ( 訪 B3930303)。

4.私立學校不要歸教育局負責,由社會局管理,私校應屬社會教育(訪 B4930304)。

5.根據私校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會計師的查核簽證報表以及財務報表應予 校務會議中報告。所以財務報表只需在校務會議上報告,並不需要上網 公告(訪 B5930308)。

6.私立學校做得很好的,我們應該給他多一些的獎勵,這樣其他的學校就 可以見賢思齊,如果大部分上網,少部分沒有上網的,會受到扣減或者 懲罰,獎懲要合併實施比較有效(訪 C1930226)。

五、對私校會計師財務簽證報告之看法

根據前面文件(獻)分析所提,會計師財務簽證有其功能 性,及賦予非營利組織財務報表信用,提供非營利組織內部控 制及其他事項之建議,建立非營利組織合理之會計制度等,但 是難免有其限制。根據訪談結果將學者專家,校長與教育行政 機關人員相同之論點與相異之處,一一說明如下:

(一)學者之看法

會計師查帳制度對私校財務之弊端無法具體呈現真實情 況,美國安隆事件就是簽證之後還有弊端,實際上是賠錢的財報 看起來還是很正常,而讓投資大眾去投資股票造成損失,會計師 簽證後就倒閉,投資大眾告會計師之事件,臺灣幾年前景文案也 有會計師簽證,還是發生財務弊端(訪 A1930305;訪 A293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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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 A3930311)。

會計師是由私校聘請的,查帳費用是私校自己付費的,在這 樣的情況下會計師很難揭露事實之真象,因此,會計師的獨立性 會受到限制(訪 A1930305,訪 A2930310)。

由教育局派人來查帳是否可以杜絕弊端的問題,對正常的學 校沒有問題,假設有的學校像民間一樣作假帳,則沒有多大的效 果。以過去派會計師查帳的經驗很難,尤其是經過一段時日,很 多程序都已經完成了,其實很難看出端倪,包括有些私校發生問 題,曾經請會計師查,涉及到很多經費的運用,有法規的限制,

包括要調閱銀行的資料,銀行不同意,若找不到最後的證據點 時,其實很多查帳是空談(訪 A3930311)。

學校有必要成立會計檢查制度,這制度多少對私校是有幫助 的,至少可以釐清效益跟金錢來源,但錢是否放在學校的基金是 很重要的,必須要管控,基金的處置有它的管制方式,簽證對私 校財務發展多少都有幫助(訪 A1930305;訪 A3930311)。

(二)校長之看法

會計師查帳制度對私校財務之弊端無法具體呈現真實情況 (訪 B1930224;訪 B5930308;訪 B6930309)。會計師是由私校聘 請,查帳費用也是私校付費的,因此,會計師很難揭露事情的真 相,會計師的獨立性會受到質疑(訪 B1930224)。

認為會計師簽證有其功能性(訪 B2930224;),若由教育局派人 查帳應可減少財務弊端,但是要由政府付費(訪 B1930224;訪 B2930224;訪 B3930303)。

一般查帳不能用少數私校財務有問題就認定多數就有問 題。我們已經接受教育局按照規定請會計師簽證查核,如果有學 校發生問題,政府又不相信這些會計師,另外再請第三者之會計 師來查帳,實為不當(訪 B2930224;訪 B3930303;訪 B4930304)。

由政府負擔費用,可從私校補助款裡面支付,教育局派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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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來查的話,那會計師應該看大問題,小筆的金錢進出,那是沒 有意義的,另外查帳時間以五天計算,一個學校要十萬元,50 所學校花費伍佰萬,伍佰萬在教育局來講,從私校補助款當中撥 出來也是很容易處理的(訪 B1930224)。

會計師的簽證制度,若是由政府聘請的話,擔心有很多的會 計師會刁難,就必須要講條件,這樣就會有弊端發生。會計師也 是要賺錢,只要是人的問題那就很難(訪 B5930308)。

實地的評核就是評鑑制度,經常性的到校評鑑,例如一、兩 年實施一次評鑑,拿出學校所編列預算,預算的資本門用在那 裡,用在學校建設或是設備的採購,一一列出。

自費會計與政府派人來查都一樣,因教育是良心事業,任何 形式的查核是沒有用的且效果不彰的(訪 B6930309)。

(三)教育行政機關人員之看法

查帳的效果雖然有限但還是有其功能,如果學校不按照規 定,未必可以透過查帳的方式發現,會計師查帳會有功能,可是 還是有限。但是至少查帳是一個防弊的機制(訪 C1930226)。

美國安隆事件,就是雇主請的會計師跟公司勾結之後,無法 呈現真實的情況。教育部自己花錢請會計師查帳,就是不信任學 校。因為有些學校確實給主管機關感覺私校跟會計師之間的水乳 交融(訪 C1930226;訪 C2930226)。

有些學校願意接受政府派會計師來查,像這種學校心態比較 健康。我一樣正常我的財務運作,會計師政府來請。我覺得回歸 到教育,人的一個心態就是辦教育真的是個良心,私校應該將基 金全部用在學校的發展,教職員工的福利或是學生學習環境的改 善。政府機關的條文看起來把私立學校當小偷跟強盜,教育主管 機關真的也很無奈,確實發現過這麼多的弊端。法令訂出來就必 須執行,否則教育行政機關人員會失職或瀆職,有些事情雖然願 意尊重學校,可是,來自於社會上其他的壓力,不得不去面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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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私立學校當然會倍覺委屈(訪 C1930226)。

請會計師做查核簽證的動作,也是因為私校本身的管理機制 有問題,所以必須透過會計師查核,真實呈現。很多權限都是模 糊管理,模糊領導,會計師呈現的也很模糊,也許是政策、學校 心態各方面都有問題,但若有政策配合開放,學校也能建立自我 管理嚴謹,透明公開機制,如此就能產生互信,不至於有上有政 策,下有對策的情況發生(訪 C2930226)。

(四)建議

1.會計師簽證高中職通常查帳時間約一週,大專院校約一個月,為 有 效 呈 現 真 實 財 報 應 改 為 半 年 , 才 能 瞭 解 真 實 情 況 ( 訪 A2930310)。

2.私校財務系統除依照規定查核之外,會計人員要輪調,並且必須 嚴守規定三等親內絕不可擔任會計員(訪 A3930311)。

3.行政單位應有權責,隨時有調閱權的時候,相信是會有警惕的作 用。行政單位沒有權,除非這個學校發生財務糾紛要被解散,其 他很難處理(訪 A3930311)。

4.為減少弊端政府應建立評鑑制度,經常性的到校評鑑,例如一、

兩年實施一次評鑑,拿出學校所編列預算,預算的資本門用在那 裡?用在學校建設或是設備的採購,一一列出。自費會計與政府 派人來查都一樣,因教育是良心事業,任何形式的查核是沒有用 的且效果不彰的(訪 B6930309)。

5.由教育局派人來查帳並且補助查帳費用,查帳過程中有什麼問題 應該向各校說明,並公佈哪個私立學校財務制度是健全的(訪 B1930224;訪 B3930303;訪 B4930304;)。

綜上所述,就學者來看,三位的看法一致認為會計師查帳 簽證報告無法具體呈現真實內容,因會計師由私校聘請費用自 付,無法揭露真象。但不否認會計師查帳對私校有其功能,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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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釐清效益和金錢來源及基金的管理方式。有三位校長認為會 計師查帳簽證報告無法具體呈現真實內容,有三位認為若由教 育局派人查帳應可減少財務弊端,但是要由政府付費。教育行 政機關人員兩位皆認為會計師查帳簽證報告無法具體呈現真實 內容,但肯定會計師查帳對私校有其功能,可改善私校財務問 題。

從本文研究來看,會計師查帳簽證報告無法具體呈現真實 內容,這是多數人的看法,但是會計師查帳對私校確有其功能,

也是目前無法取代的,美國及日本於每年年度結束後亦必須聘 請具有公信力之會計師查帳,因此,私立學校會計師查帳制度 還是有存在之必要性。

六、對私立學校董事會財務職責之看法

我國「私立學校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私立學校董事會對 財務之職責如下:(一)經費之籌措;(二)預算及決算之審核;(三) 基金之管理;(四)財務之監督。從文件(獻)探討當中發現臺灣、

美國、日本三國董事會皆負有相同的職責:經費的籌措;基金 的管理;財務的監督;審核學校預、決算。我國董事會對基金 之管理及財務之監督並未善盡職責,以致於近幾年來,私立學 校的董事會弊端頻傳,弊端的來源,大多是學校的董事未能掌 握自主性與公共性間之平衡,而以自主為名,其擁有經營、管 理之權,未能掌握董事會與校務行政的分野,導致紛擾不斷,

甚至連學校的資產、基金也遭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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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董事會一方面管理學校財務,一方面扮演監督學校財 務角色,業務繁重難免疏失,因此私校財務弊端是否董事會未 盡監督之責,從學者、校長及教育行政機關人員之不同角色來 看各有異同,玆將訪談結果分析如下:

(一)學者之看法

這問題有點矛盾,私校董事會出資興學,學校人員當然聽他 的,辦不好自行負責,私校財務健全,董事會要怎樣運作也不容 易,如財務要入基金,董事會要怎樣挪用不容易,董事會負監督 之責也是應該的。雖然董事會決議經一定的程序通過,若決定的 經費不合理或經一定程序就公平化,將經費合法化的變成了一個 有效支出,這是有待檢討的(訪 A1930305;訪 A3930311)。

董事會和校長各負一半的責任,校長也要監督,校長是外聘 的,和董事間無親屬關係或利益關係,基本上校長要保護學校,

不能和董事連成一氣,論責任董事責任比較大,有的校長重視聘 書就漠視這些問題(訪 A2930310)。

(二)校長之看法

董事會應負權責,有些學校校長有實權,董事若在不知情下 款項被挪用或發生財務弊端,董事會可以撤換校長或會計人員,

有些學校董事會肆無忌憚校長只是橡皮圖章,如發現不法情事,

依私校法勒令減招或停招(訪 B1930224)。

會計制度很明確,有問題的是少數不按法令規定來做,不能 因少數學校發生問題就認為學校有問題,大多數私校都按規定做 (訪 B2930224)。

董事不向學校拿錢回去,委由校長全權負責,這種情形不應 該負完全責任,假如創校董事是捐資金去辦校,這樣是應該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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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權責要清楚,不能說私校出事什麼都要董事會負責,公立學 校出事校長負責,上級單位如教育局就沒責任,是有點矛盾(訪 B3930303)。

一個私校會發生財務問題,董事會有可能發生問題,總務主 任有可能,校長也可能有問題,這是管理的問題,這是內控的問 題,董事會不能每天來看,那是干涉校政,那麼董事會有沒有問 題,也許有,因校長是他請的,這種本來就是功能偶合之狀態,

應該建立在互信基礎上(訪 B4930304)。

私立學校一般來講,如果董事會本身是出錢的,基本上來 講,他們不是捐資而是籌資,法令上雖然規定是捐資,但事實上 是出資,這是心態上的問題,私立學校由董事會負責籌錢,但只 是負責籌錢和監督而已,實際在用的時候,董事會不可以過問。

就我所知,目前所有私立學校董事會很少不介入的,介入的方式 有董事會的人直接來當校長,有的是董事長有權,校長沒有權,

有的是秘書有權,有的是副校長有權,有很多事執行面是很難 的。所以,私立學校的一些規定及財務問題,各方面都有很大努 力的空間(訪 B5930308)。

一般人對私立學校的看法有些扭曲,其實該負最大責任的是 政府,董事會的行使權與政府落實的監督制度有絕對的關係,政 府沒有勇氣與擔當去落實監督確實的查核制度,董事會所執行的 事項都是合法的,一旦真的出了問題,政府又沒盡到監督責任,

然後把董事會污名化,那麼政府監督協助的責任到底在那裡?國 外的情況則不同,他們有一個地方教育委員會,也是類似像董事 會模式的形成,教育委員會可以到各校去查看,各校的財務必須 透明化,公私立都一樣。

像景文中學董事會與臺北市政府、中央關係非常好,而產生 任何弊端出來政府絕對要負最大的責任。政府並非只有監督更要 協助,只想監督卻不願協助,是不可能的(訪 B6930309)。

(三)教育行政機關人員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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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校的弊端,董事會要負很大的責任。理論上是因為依法的 權責是在董事會,有些私立學校的校長經常在換,在很短的時間 內換了很多的校長,對學校發展不見得是好,適度換是可以的,

換得太過頻繁,總是會對校務產生一些影響。可是有些校長就是 老闆,他一直不換,如果他是一個很正直用心於教育的問題當然 不大。充其量只是違反法規,已經超過幾歲還在擔任校長,臺北 市也有。所以,不能說一定在董事會,但絕大部分在董事會,大 概是沒有錯,董事會如果是真正在辦學的,他不會有那麼多的事 情。法令很重要而且會回歸道德良心,辦教育,你要做生意就去 做生意,你要來辦教育,不要把他當作一個手段或工具來賺錢 (訪 C1930226)。

董事會與學校之間的權責,要有權相對的就得付出責任,目 前私校明顯增加董事會的權責,對校方自主運作方面相對降低,

如何達成雙方權限明確畫分,互相制衡,事實上董事會應充分放 手讓學校去發展,而非處處限制,才能有發展空間(訪 C2930226)。

綜上所述,針對本題兩位學者的看法認為董事會應負權 責,一位認為董事會和校長皆要負責,但董事會的責任較大。

在六位校長的看法中略有不同,有三位認為董事會應負責;一 位認為私校財務制度很健全沒問題;一位校長認為董事不違規 就不應負責,但捐資辦學者應負責,教育局也要負責;另一位 校長認為政府應負最大責任,因董事會職權與政府落實監督查 核制度有關。而兩位教育行政機關人員認為私校財務的弊端頻 傳,董事會要負很大的責任,因為未善盡監督之責。根據文獻 探討發現美國與日本董事會皆負起財務及基金之監督與管理,

責無旁貸,從訪談中大部分亦認為董事會應負全責,因此,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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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私校董事會財務問題應力求公開透明,改善歷年來外界對私 校之形象。

第二節 私立高中職財務結構

本節以文獻探討私立高中職財務結構包括學雜費收入、補助 款收入、捐贈收入等方面進行訪談、分析與討論。有關美國私立 高中職財務結構學雜費為主要收入占 74.47%,其次捐款占 24.41

%為次要收入來源,二者占總收入 98.88%,美國私校未接受政府 補助,日本私校學雜費占 49.81%,次要來源為事業收入占 32.32

%,二者合計占總收入 82.13%,補助款占 10.82%,捐款只有 1.86

%,臺灣學雜費是主要來源,九十一學年度六所學校平均學雜費 占總收入 80.59%,比美國高 6.12%比日本高約 30.78%,補助款 與捐贈比例亦不高,可見臺灣財務結構尚未臻成熟。本研究訪談,

一共有四個問題,第五個問題為外界對私校財務制度評論之改 進,為尊重受訪者以代號 A1-A3 代表學者專家;B1-B6 代表校長;

C1-C2 代表教育行政機關人員,在訪談紀錄上編上號碼如「訪 B1930224」,表示 93 年 2 月 24 日訪問第一位校長,茲將研究結果 分析討論如下:

一、對私立學校高中職學雜費彈性收費之看法

根據前面文件(獻)探討中提到,私立高中係選擇性教育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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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徵收學雜費有其必要性,且要考量國民經濟負擔,教育成 本,公私立差別等多項因素,學雜費究竟應以何種標準徵收方 為合理,世界各國做法亦有差異。經由文獻發現美國及日本學 雜費收費係由董事會決定,根據辦學所需向學生收費,各校收 費高低不同,政府並未干預,目前臺北市私立高中職學雜費收 費由政府統一規定,關於學雜費彈性收費,尚處試辦階段,對 於是否應開放辦理,以下訪談各學者、校長、教育行政機關人 員之看法:

(一)學者之看法

私校辦學應該給更多的彈性,收費如果統一定一個標準,比 較不容易表現特色,每個學校經營有其想法、特色及要求相關的 設備、師資條件,又有辦學的理念,把收費調到比較高,家長也 會接受(訪 A1930305;訪 A2930310)。

高中職應該參照國中小辦理彈性收費,教育本來就應該具有 一致性,條件開放辦理之後,理由是每個學校有其願景、目標及 每個學生需求不一樣,既然在多元化的政策下很多作為應該強調 一致,在私校會計應有一套很嚴謹的一套審核制度,再配合行政 單位全力進行經費的調查(訪 A3930311)。

事先報給教育局主管單位去審查,審查通過之後必須在開學 招生之前公告收費取信家長,這個步驟的機制是要的。對弱勢族 群的問題如再調高收費,他們更讀不起了,因此配套措施調高學 費時政府補助,可以挹注弱勢學生(訪 A1930305)。

目前大專院校彈性學雜費的配套措施是提學雜費百分之三 至五作清寒獎助金,學校對此反彈聲浪大,主要是因這比例太 高,有些學校拿來當招生的誘因,有些學校並沒有發這個獎助 金,卻造有清冊,實際上是空談(訪 A293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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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厚的獎學金在彌補前面所提到的社會制度的不公平,如何 改變先天的不公平,所謂的就學貸款制度,獎學金制度如果普及 化的話,有關弱勢族群問題可以消除(訪 A3930311)。

(二)校長之看法

私立學校彈性收費的問題,如果今天教育是屬於商品,我要 有我的特色,本來辦學就有不同的成本,彈性收費是合理的。私 校必須說明彈性收費的理由及提供的教育品質內涵是什麼(訪 B1930224)。

希望彈性收費因必須聘請外國教師、雙語教學、小班教學,

一個班只有二十五人而且是雙導師制,都是彈性收費的理由。但 是 彈 性 收 費 必 須 一 次 收 費 並 且 要 事 先 公 佈 收 費 金 額 ( 訪 B1930224;訪 B5930308)。

應該開放彈性收費,有些學校還無法調高收費,因學生嚴重 不足,學費再低也沒人來讀,有些學校可以實施,但開放就不要 設限(訪 B2930224;訪 B3930303;訪 B6930309)。

我認為政府應讓私校真實反映成本,然後寬予補助,不管讀 公、私立學校家境清寒的,讀公立學校要補助,讀私立學校也要 補助,家庭環境好的讀公立學校要繳費,讀私立學校也要繳費,

這樣財源就夠了。在臺灣私立高中職有代替政府執行平等教育的 責任,那政府就要付費,弱勢的學生政府要照顧,因家長比較自 卑不敢站出來,讀私校已經沒面子了,還要出來抗爭,這是不成 熟的社會有的現象,我認為應開放,市場機制本來就應該開放,

各學校促使他成長,對學生來講也是良性循環(訪 B4930304)。

私立高中職每個學校的特性不同,彈性收費學校要如何作業 事先應經過規劃,經過會計師的簽證,在上限的範圍內來收取費 用。學校應該量入為出,教學要有配套措施,貴族學校收費高,

家長也願意接受。

比較普遍的學校,就採取大班制,學費較便宜,讓每個人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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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所好,這也是很好的選擇(訪 B5930308)。

(三)教育行政機關人員之看法

太高的學雜費還是吸收不到學生,為什麼要做一些規範,我 們會認為學校因為經營的很好,董事會的健全、校務發展、人事 組織、師生問題、合格教師這些條件基本上都符合之後,我們就 會比較信任跟放心調高學雜費,再挹注到學校本身,這是良性循 環(訪 C1930226;訪 C2930226)。

假設學校都調高了學雜費,對於很多弱勢的學生是一個打 擊,因為文化刺激、社經地位本來就不如一些公教子女在家庭背 景這方面那,公立學校沒有機會就讀必須讀私立學校的情況之 下,私立學校的學費又那麼高對他們來講,對社會來講公平正義 就會受到人家的質疑(訪 C1930226)。

從以上訪談結果得知,三位學者接贊成彈性收費,因辦學 有特色,家長也能接受,但要有審核制度,事先報局及公告收 費,對弱勢族群應給於獎勵與優惠;其中一位學者提到配套措 施有名無實,有些學校拿來當招生獎金已失去意義。六位校長 的看法也都認為應彈性收費,其中有三位認為雖然贊成彈性收 費但卻無法提高收費,因學生來源有限;有校長提到要有特色 並公告收費金額和學者看法一致;另有一位校長校長提到不管 讀公立、私立,只要清寒就應補助,環境好的不管讀公立、私 立都應全額繳費,弱勢族群應由政府照顧。教育行政機關人員 認為學校因為經營的很好,董事會健全、校務發展、人事組織、

師生問題、合格教師這些條件都符合之後,就可以調高學雜費,

挹注到學校本身,對彈性收費也樂觀其成。美國與日本私校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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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費皆由學校視經費需求而定,政府並未干預。

我國私校高中職學雜費,無論偏遠地區或都市,全省統一 收費,確實不合理,開放彈性收費能發展私校之特色及提昇教 育品質,私校具有競爭力才能利於不敗之地,時勢所然,相信 很快必能全面實施。

二、對就讀私立高中職學生學雜費補助之看法及學雜費徵 收是否會影響教育機會公平及財政原則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目前發給設籍臺北市私立高中職學生每 人每學期六仟元,這項措施並非給私校之補助款,係直接補助 學雜費給學生,私校學生每學期收費兩萬六仟兩佰五十元,而 公立高中每學期收費七仟八佰五十元,公私立比為 3.34 倍(見 表 4-1),公立高中職教育成本每人每學期約四萬九仟元。由以 上數據顯示,政府挹注私校之經費與公立學校有天壤之別,同 樣為國育才對私校學生是否有失教育機會公平及國家財政原 則,玆將訪談學者、校長及教育行政機關人員之看法分析如下:

(一)學者之看法

政府部門辦學校投資額度自然比較高,通常要平衡公私立之 差異,主管單位教育局採用獎補助款來幫助私校,學校建議補助 學生,會讓學生更願意來就讀私校,學費可以充分的運用。公私 立學費差額將近兩萬元,私立補助六仟元,補的額度還是差很 多,除非補到平,此為矛盾現象 (訪 A1930305)。

私校無法跟公立比,公立學校收入來源根本不是學生,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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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國家教育經費去補貼,私校完全都是學費,除教育部補助六仟 元其餘都要自付,有些學生成績不好不能領獎補助金,必須靠就 學貸款,有些學生頓失父母經濟發生問題就輟學,補助六仟元不 是重點,基於人口減少的原因大環境的競爭力。若政府提高補 助,家長之意願是否會提高?對清寒及社經背景低的家庭或許有 用(訪 A2930310)。

學生沒有考上更好的高中,所以讀了私立學校,其實那是教 育社會學中強調的補償作用,到底是不是合乎教育公平或合乎財 務原則都是很難去論斷的。

公立高中的學生註冊繳一萬多元,私立學校興學是投資性,

是大眾性、公益性,不能談到營收,這是很弔詭的問題,我個人 覺得這是制度上的問題。

會不會影響家長選擇意願,台灣到目前為止,公私立學費是 有差距,但家長對學費的高低已經不是很重要,重要的是教學品 質,至於雙重付出兩層學費:從社會制度給妳補償作用,社會本 來就有階層性,就是因為階層性總會認為制度不公平,但是從另 一個角度來想,私立學校是不是就是最差,在台灣社會裡面已經 改變了,反而是很多家長的選擇,這個部分是值得探討。

如經費許可應再提高補助建議至少一萬元,國家財務還有整 個教育的經費還是有它的限制性,補償不可能是完全性的(訪 A3930311)。

(二)校長之看法

使用者付費,公立學生必須負擔一定的成本,按照比例來 算,要負擔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的單位成本。所以假如說公 立學校收費達到一萬五的話,一年是三萬元,負擔百分之三十的 成本,這是一個說法;第二個說法是從國民的所得來看,每個人 所得當中的百分比,用在教育上應該達到一定的百分比,否則的 話就偏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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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們國內現在對於公立學校的負擔,讀公立學校負擔的 教育費用的百分比,是遠低於世界各國。因為我們現在的國民所 得現在一萬三千多美金,如果說學生的繳費是八千元,那樣去算 比例,是遠低於世界各國,尤其是非義務教育。

我們長期嚴重的扭曲,導致這個機制,公私立差距越來越大 的問題,所以我覺得如果補助能夠再多一些,當然學生選擇私校 的意願會提高。對私立學校來說,一定是拉的越近越有利,從人 權、從教育機會均等的原則,從公平競爭的原則,從社會公平正 義角度來看,這些通通是要做的。我是堅決的主張,公私立學生 的收費差距,要拉越近越好,如果從基礎教育來講,那更是應該 拉近,拉到幾乎一樣。如果從非基礎教育來看,公立學校應該要 提高。公立學校除非政府認為建中就是我刻意要扶持的,將來變 成國家的領導精英,其他的就要提高(訪 B1930224)。

同樣的設備家長希望孩子到公立的學校去就讀,班級人少的 學校,一個老師帶 40 個人跟帶 52 個人品質不一樣,當然會影響 家長選擇。為什麼臺北市教育預算五佰億,給私立學校才多少 錢,私校補助款七仟萬,全臺北市私立中小學每所學校得到一佰 多萬,微乎其微,這個問題牽涉到私校家長雙重繳費,大家都知 道考不上公立的學生才會到私立來,但家長稅一樣繳,讀私校卻 要繳二萬多元的學雜費,台北市教育預算 500 億 80%都花在人 事費上,不合理(訪 B2930224)。

發給就讀私立高中職學生教育補助是個可行政策,可以減輕 家長家庭經濟壓力,目前臺北市補助六仟元、臺北縣補助五仟 元,若能將補助款增加至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額,那對這些私 校學生無疑是一大福音,在國外程度較差或環境不好的學生就讀 公立學校由政府加以照顧,環境好或程度佳之學生就讀私立學 校,獲得較佳學習環境。

在國內就不一樣,成績好的學生讀公立,成績不好的學生讀 私立,以成績為導向,實在是有必要加以討論。

補助款希望能調到一萬元,這樣讓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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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那麼大,使家長本身可以選擇適合學生就讀的學校,減輕家 長負擔,助學貸款對貧苦家庭幫助很大,也希望教育主管單位能 增加貸款金額。(訪 B3930303)。

應該改變補助的方式。政府應該一起照顧公、私立學校,那 就是家庭環境好的讀哪個學校都要付錢,家庭環境不好的讀哪個 學校都不要付錢,政府覺得照顧一個學生要付五萬元,就是讀公 立付五萬,讀私立也要付五萬,私立學校如覺得要超過五萬政府 就付到五萬,私校收費只要兩萬八仟就付兩萬八仟,就是有限 額,認定問題要看政府的智慧,老人年金都可以發了,年收入在 多少之上,目前用成績來考核是不公平的,不是民主社會應做的 (訪 B4930304)。

假設我的孩子不會唸書,考試考到不好的公立學校,只好讀 私立學校,那麼學費要家長自行負擔,別人的孩子會唸書,考上 公立學校,但是公立學校的經費我也有繳稅金,由政府稅收來支 出,我的孩子因為不會唸書,而變成家長要雙重負擔,不但要負 擔自己孩子的學雜費,還要負擔別家孩子的學雜費。

公私立學校的最大差別在於設立的主體不同,公立學校是用 政府的稅收來辦,但是稅收沒有那麼多錢,所以他需求不夠,私 立學校自有資金拿來辦私立學校,所以公私立學校只是辦學籌措 的單位不同,只要學校成立以後,所有的運作依據應該是同一個 法令,不能夠公立學校一直接受補助,私立學校卻要自力更生,

如此一來私立學校永遠沒有辦法和公立學校競爭,然後對私立學 校又限制頗多,如果和一般的私人企業一樣採取開放,辦學不力 就退場(訪 B5930308)。

目前對於私立學校的學生,如果也能共享政府所具備的教育 資源,得讓私立學校的教育單位成本與公立學校的教育單位成本 一樣,一樣的模式那其間的差額如何處理?一個是直接補助、一 個是抵繳稅款,我個人認為抵繳稅款較好,窮人家的孩子就沒有 這麼多的機會,透過升學的模式又無法進入低廉學費的公立學 校,只好進入學費昂貴的私立學校。如果私立學校的教育品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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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提升,這些孩子再上一層的發展仍然還是弱勢,他就會變成臺 灣永遠的弱勢。

公立學校實行小班制,是由政府編列預算並不受影響,但私 立學校如果實行小班制,就得提高學費,家長負擔不起昂貴的學 費。尤其是在招生不足的狀況下,只能降低學費,無法再提高學 費了,如果學費越降越低其教育品質就無法提昇(訪 B6930309)。

(三)教育行政機關人員之看法

我可以贊成提高,政府機關要考慮到,第一個,就是我的財 源夠不夠,因為教育資源其實也是固定的,這一區塊多的話,那 一區塊就少一點;看我們的政策取向,六仟元我們臺北市已經比 臺灣省高了,第二個,要提高資源分配的問題,我們不是沒有能 力在六仟元之後再提高成七仟、八仟不是沒有能力,可是我們這 一個提高之後,相對的我們一定要在別的部分找到財源。

最近幾年來中央的統籌款給臺北市的越來越少,預算基本上 只能維持,所以沒有更多的財源給教育局投注到教育預算,假使 可以得話會優先挹注到這個部分。私立學校都反映希望提高公立 學校的收費,讓公私立之間的差距縮小,既然提高不了我的補 助,就提高公立學校的收費。

我覺得要考慮的層面比較多,社會的觀感,辦學的成本,為 什麼解決的方式要動到公立學校的學雜費,至少這是可以思考的 方向。所以,我覺得單純化來講,還是只提高私立學校的補助單 純一點,曾經有研究報告指出,大概是一比二啦!但是不是一比 二,這個也沒有說有絕對的標準,現在大概是一比三左右,縮短 差距的這個方向是正確的(訪 C1930226)。

選擇就讀私立學校的學生,有部份是因家庭環境不錯,所以 選擇讓小孩就讀私校,另一部份可能是成績不好而家庭經濟也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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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理想的學生,補助私校學生六仟元,主要也是貼補這些學生,

至於將來額度是否提高,也要由預算來衡量,因牽涉到整個國家 的預算基礎,對整個財政而言,必定得做詳細的評估思考,目前 雖然仍有些距離,也只能儘量從公平的方向去做,而對私立學校 的補助,也是希望外界不要以為私校是以賺錢為目的,也希望私 立學校不要把成本反映在學生身上,儘量補助弱勢的人,讓他有 公平的教育機會。

至於是否影響家長選擇私校的意願,影響應該不大,只能說 在他做選擇之後,儘量做到有利於他的做法,但因牽涉到資源分 配的問題,所以就要有其規則(訪 C2930226)。

從以上訪談瞭解,三位學者中有一位學者認為政府挹注公 立學校是理所當然之事,採用補助款來幫助私立學校要視政府 之預算而定,有一位學者認為私校是投資性也是公益性,不能 談營收很弔詭。是否公平的問題有兩位學者認為很矛盾且難論 定,這牽涉制度的問題,另一位學者認為私立根本無法和公立 比,因公立經費完全政府補助。是否影響家長選擇權,學者認 為學費對家長已不重要,家長要的是品質。

校長的看法和學者觀點較不一樣,大部分校長認為會影響 家長之選擇,多數私校有招不到學生之虞,及弱勢子女因環境 因素無法就讀公立學校,讀私校是不得已,不但繳比公立三倍 之學費,甚至家長繳的稅讓政府去負擔其他人讀公立之費用,

因此希望補助多一點最好和公立學雜費很接近,對私校才有生 存之空間。另有一位校長認為政府應改變補助方式,對經濟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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勢學生無論讀公立私立一律政府補助,還有一位校長認為私校 家長多繳的學費可用來抵稅。

教育行政機關人員認為教育資源是固定的,如果要提高補 助那是資源分配的問題,必須另找財源,如果要提高公立學雜 費要考慮社會觀點及辦學成本,認為提高私校補助較單純可行 贊成提高補助。是否影響家長選擇和學者的看法一致,但和多 數私校校長看法不一樣。

因此,對私校學生之學雜費補助,應視政府財政逐年提昇,

畢竟私校也是為國舉才,私人興學減少政府財政負擔挹注學生 身上,讓弱勢學生具有競爭力,為社會貢獻所長,也是國家之 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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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1 公私立高中學雜費比較表

學年度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92

學費

1,240 1,590 1,910 2,250 2,700 3,190 3,760 4,320 4,970 6,060 1,150 1,210 1,270 1,330 1,400 1,470 1,940 1,620 1,700 1,790

2,390 2,800 3,180 3,580 4,100 4,660 5,700 5,940 6,670 7,850 調幅

17.15% 13.57% 12.58% 14.53% 13.66% 22.32% 4.21% 12.29% 17.69%

學費

11,530 13,260 14,450 15,320 16,550 17,540 18,590 19,150 19,730 21,700

雜費

2,920 3,070 3,220 3,380 3,550 3,730 4,920 4,120 4,330 4,550 14,450 16,330 17,670 18,700 20,100 21,270 23,510 23,270 24,060 26,250 高中 調幅

13.01% 8.21% 5.83% 7.49% 5.82% 10.53% -1.02% 3.39% 9.10%

公 私 立 學 雜 費 比(私立 /公立)

6.05 5.83 5.56 5.22 4.90 4.56 4.12 3.92 3.61 3.34

資料來源:整理自八十至九十二學年度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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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私立學校區分為獨立私校與津貼私校之看法

有學者建議私立高中職可依個別學校意願,區分為兩類,

一類為獨立私校,學雜費自定收費標準,政府僅對此類學校給 予一般補助及辦學績優的獎勵;另一類為接受補助之津貼私 校,學雜費受到政府之限制,政府給予一般補助、專案補助及 辦學績優之獎勵,這對於私校是全新的挑戰,茲將訪談學者、

校長、教育機關行政人員之看法如下:

(一)學者之看法

我的看法不是完全分獨立或津貼學校的做法,對私校辦學的 精神和態度,我們應該支持讓他彈性,最後希望他走向獨立學 校,私校辦學穩定的話收費都夠用,給他更多的辦學自由度來吸 引更多的學生,最後走向獨立學校,不要太多限制,招生各方面 像美國什麼都不管,但要做的很好,我看來這兩種學校是一個前 後期狀況,不是分為兩類,永遠平行在發展,早期政府補助,未 來走到完全不受到限制而獨立,學費自由化,我認為私校為什麼 要接受政府補助,自己經營辦學成敗,要自負盈虧,別人也差不 了手,當然要退場時,別人也不能幫太多的忙,補貼政策主要差 別是因學生收費貴,來的素質比較低,現在人少的壓力在於出生 人口降低,這樣學費來源變少。

私校建立自己的特色,長期發展特色用這來吸引學生,收費 做一調整,當然人家會來讀,有些私立很貴還是有人照樣去讀,

有些家長社經背景高的,學校辦得好再貴也會來讀,將來學生選 擇私校是由私校特色來吸引學生(訪 A1930305)。

我個人觀點認為津貼學校較有利,除了學雜費還有獎補助,

每個學校基本上都會收到一年上千萬的獎補助款,提供學校購買 設備,語言教室、電腦教室。目前政府不可能實施獨立學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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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大專院校不要教育部補助款,受到政府限制就少了,學費由學 校自行收費(訪 A2930310)。

這是制度面的問題,將來如果真正考慮公平性的問題,因本 身學校不同需求的發展,英國制度是可以參考的,這對較弱勢的 學生,對比較缺乏競爭力的學校較公平,對那些精英式、願景式、

特殊發展的學校,可以走自己的方向。教育本來就是多樣化的,

如果在現在社會裡面多樣發展的話都可以兼顧到兩極。以台灣目 前的財力足夠,只是政府機構主管有沒有把重點聚焦在教育裡面 (訪 A3930311)。

(二)校長之看法

將來的趨勢就是變成所謂獨立學校,假如未來公立學校一年 收費二萬元,私立學校現在收費五萬元,我們現在也把私立學校 降下來,從五萬多降到三萬元,收費三萬元或是收費二萬五仟 元,比公立學校略高一點,那二萬五仟到五萬元之間的差距,由 政府來貼補,這個就叫津貼學校。

私校辦學有獨特性,有自主性,而且那幾萬元並不需要,就 成為獨立學校,可以彈性收費,可以無限上綱,收費十萬或收八 萬,通通可以,只要有人願意來讀,也不接受政府的補助,就是 獨立學校。

這樣對私立學校發展是否有利,認為和有沒有利是沒有關 係,只是我們怎麼去定位。談到對私立學校發展有沒有利,基本 上跟公立學校差距不大時,對私立學校當然是有利,競爭力會增 強。公立學校一定是備受壓力,但是對於獨立學校,只要有本事,

可以彈性當然是有利的,還是看整個社會的觀念的改變(訪 B1930224)。

此動機是為解決目前私校招生不足的問題,持肯定態度,如 果不是的話開放彈性收費就可以了。十二年國教願參加獨立學校 就像一些私立明星學校,不願意就參加津貼學校(訪 B293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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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私校及津貼私校目前在臺灣來看尚不可行,許多人把辦私立 學校看成是個事業,總是想傳給後代永續經營,雖然有些願接受 政府補助之津貼學校,學校之教師、行政人員的權益如何維持、

土地權狀等都是問題,只要是政府有補助,基本上政府都會介入 學校管理,假如一直都經營不善,教育局是不是一直要補助呢,

權利義務到時就不清楚了(訪 B3930303)。

在臺灣是可行的,津貼學校是代用高中的意思,因為政府要 照顧這些人,必須要選擇幾個學校作代用高中,代用高中是津貼 學校的方式,政府要照顧全民,還是只要照顧精英,要照顧全民 辦學校,就不如去運用現有的學校,像龍門高中花了多少錢,把 這些錢拿來做津貼學校,可以津貼好多私校好的學生,可以照顧 幾萬人,津貼學校的這種定義我這種思維,基本上家長有意見政 府就要照顧(訪 B4930304)。

獨立學校通通都不要補助,有辦法創造自己的特色,即便是 完全用貴族化的,政府也不用管,就像森林學校,再貴也是有人 要去唸。最好是用教育代金,好比說國中畢業的時候,每一個學 生五萬,六個學期三十萬,國中一畢業,政府的支票就發給學生 了。學生可以拿這五萬元去挑選想念的學校,但是如果去獨立學 校的話,那這張支票是作廢的,目前是不太可能實施。

所以我們希望補足差額就好,如果大家繳相同的費用,那對 十二年國教的衝擊不會太大,反而公立學校所受的衝擊會比較 大,我們所爭取的是,學校有公私立之分;但是教育沒有公私立 之分,學生也沒有公私立之分,教育都是作育英才,這個部分要 靠大家一起來努力(訪 B5930308)。

政府即使推動代用的概念,我們也可接受,但是有多少董事 會能夠接受(訪 B5930308)呢?我還是認為應該回歸供需平衡的 問題,當供需平衡的概念具備了,退場機制出來,幾年後數據顯 示出,只需要幾所公立學校幾所私立學校,公立學校可容納多少 學生,私立學校又可容納多少學生,讓大家自由選擇,到時候不 退場的學校招不到學生就不該有所抱怨。退場機制實行後,有那

(33)

些學校董事會願意交出來,再由政府撥經費給學校,把學生分配 給學校。不願意退場的,就變成獨立私校,必須把學校辦得非常 完善,非常有特色,因為是高學費的私立學校。我個人認為以臺 灣的民族性而言,代用的概念在供需平衡的情況下會被接受的可 能性並不大(訪 B6930309)。

(三)教育行政人員之看法

所謂的獨立學校是財務的獨立還是全部的獨立,比如說:教 師要不要有資格,師生比例要不要做規定,學校組織那些處室,

那些編制、那些員額要不要受制於我們的監督管理。可以接受獨 立和津貼這樣子的概念,可是真正要落實我覺得這可能要做很多 的研究和試辦,從示範研究過程裡面再去發現很多問題,才可以 逐漸完善。我們可以在作法上,好像比較趨近於獨立的這種概 念。要達到像香港或是英國他們的狀況,我覺得我們還有一段路 要走。不接受政府的資源補助獎勵,但是要不要接受我們的監 督,要啦!我們即使將來有所謂獨立和津貼,一樣很難做到所謂 的獨立財務之外,其他部分一樣管,我們的社會就是這樣,有時 候談理論是一回事,我們實務上、執行上,常常會有很多的困擾 產生(訪 C1930226)。

個人而言贊同依個別學校意願來區分完全獨立的私校,或由 政府補助的私校,主管機關必須依法監督,若學校不希望由政府 監督,起碼學校要做到自我監督,要有一個開放的機制,例如:

一獨立私校公佈所收的學費,到底能不能反映到教學品質上,政 府所要介入的其實並非收費問題,而在於是否用於教育上,所以 財務須公開,軟硬體設備都得公開,依目前社會的狀況,除非自 我管理的機制很強,強到政府可以不必介入,否則要做到完全獨 立自主的私校很難(訪 C2930226)。

綜上所述,有兩位學者認為可行,其中一位認為不完全分

數據

表 4-1 公私立高中學雜費比較表  學年度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92  學費 1,240  1,590  1,910  2,250 2,700 3,190 3,760 4,320 4,970  6,060  雜 費 1,150  1,210  1,270  1,330 1,400 1,470 1,940 1,620 1,700  1,790  合 計 2,390  2,800  3,180  3,580 4,100 4,660 5,700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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