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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實地學習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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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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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實地學習實施要點

【修正後全文】

102 年 9 月 25 日本校 102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審議通過 105 年 3 月 30 日本校 104 學年度第 2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審議通過 106 年 10 月 18 日本校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審議通過 108 年 10 月 16 日本校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會議審議通過

一、 本要點係依據教育部 102 年 6 月 17 日臺教師(二)字第 1020077866B 號函發佈「師 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實施要點」辦理。

二、 本校學生修習中等學校(含特殊教育)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需參加實地學習至少 54 小時,內容包括至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校(班)擬任教類科見習、試教、實習、補救 教學、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

三、 認定權責單位:本校師資培育學系之師資生實地學習時數由師資培育學系認定;非師 資培育學系之師資生實地學習時數由師資培育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認定。

四、實地學習認定範疇包括正式課程與非正式課程,範圍如下:

(一) 正式課程

1. 採計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與教學實習課程實地學習時數

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與分科/分領域(群科)教學實習課程之內容包括見習、

試教、實習、補救教學、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等,均可納入實地學習時數。授課教師必 須事前規劃實地學習時數與內容,並明列於課程綱要,由各師資培育學系或本學院依據 課程綱要認定。

2. 採計分科/分領域(群科)教育服務學習課程實地學習時數

分科/分領域(群科)教育服務學習課程之內容包括見習、試教、實習、補救教學、課業 輔導或服務學習等,均可納入實地學習時數。授課教師必須事前規劃實地學習時數與內 容,並明列於課程綱要,由各師資培育學系或本學院依據課程綱要認定。

3. 採計其他教育專業課程實地學習時數

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課程與選修課程規劃之之內容包括見習、試教、實習、補救教 學、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等,均可納入實地學習時數。授課教師必須事前規劃實地學習 時數與內容,並明列於課程綱要,由各師資培育學系或本學院依據課程綱要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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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非正式課程

1. 採計本學院辦理之師資培育相關活動。其內容包括見習、試教、實習、補救教學、課業 輔導或服務學習等,均可納入實地學習時數。

2. 採計各學院師資培育委員會或師資培育學系辦理之師資培育相關活動。其內容包括見 習、試教、實習、補救教學、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等,均可納入實地學習時數。

3. 採計其他本校學術及行政單位辦理之師資培育相關活動,例如青年踏尋孔子行腳、史懷 哲計畫。其內容包括見習、試教、實習、補救教學、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等,均可納入 實地學習時數。

4. 採計學生自行至校外參與之師資培育相關活動。其內容包括見習、試教、實習、補救教 學、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等,均可納入實地學習時數。本項活動採事先報備制度,學生 應主動將活動相關資料於一週前送至師資培育學系或本學院審查,核可後予以同意採 計,事後檢具相關證明至師資培育學系或本學院認定,始可採計為實地學習時數。

五、實地學習時數認定程序

(一) 本校師資培育學系之學生(含公費生、特殊績優表現師資生、卓越獎學金師資生、外 加師資生、一階生)於取得師資生資格,並於學士班 2 年級第 1 學期後,或參加教育 學程甄選通過取得師資生資格後,始得進行實地學習。

(二) 本校師資培育學系之學生(含公費生、特殊績優表現生、卓越獎學金師資生、外加師 資生、二階生)於取得師資生資格,並於學士班 2 年級第 2 學期後,或參加教育學程 甄選通過取得師資生資格後,始得進行實地學習時數認定作業。

(三) 每學期實地學習累積達 18 小時,可於每學期期中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至師資培育學系 或本學院申請認定。每學期認定日期另行公告於本學院網頁。

(四) 經權責單位審核通過後,由權責單位送請本學院登錄實地學習時數於學生個人成績 單。權責單位須留存師資生實地學習相關資料至師資生取得教師證書,以備教育部稽 核。

(五) 師資生實地學習時數之計算以 1 小時為單位,修習中等學校師資類科者,凡累計滿 18 小時,於成績單顯示「實地學習(一)」;累計滿 36 小時,於成績單顯示「實地學習

(二)」;累計滿 54 小時,於成績單顯示「實地學習(三)」,其成績各顯示為 P。修習 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者,於成績單顯示「實地學習(A)」、「實地學習(B)」、「實 地學習(C)」,其成績各顯示為 P。

(六) 實地學習時數之認定期程可於一學期集中或分散至多個學期完成,師資生須於畢業前 完成實地學習 54 小時以上,始能申請參與教育實習。

(七) 師資生可多參與實地學習,然超過 54 小時之實地學習時數不予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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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校師資生已修習實地學習時數,將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明列「實地學習時數 已達 54 小時以上」,以符合教育部規定。

七、 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與教學實習課程增列實地學習,始得申請本學院相關 實習經費補助。其他教育專業課程增列實地學習者,於申請本學院相關經費時,得予 以優先補助。

八、 本要點相關作業之書件格式,由本學院定之。

九、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十、 本要點自 103 年 8 月 1 日起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師資生適用,103 年 8 月 1 日前 修習者得適用之。

十一、本要點經本校師資培育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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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實地學習實施要點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因應本校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及師資培育學院自 108 年 8 月 1 日起

組織整併,並更名為師資培育學院,爰修正本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一項第

一款至第三款、第四點第二項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五點第三項及第四項、第

七點、第八點之組織名稱,以及第十一點之組織會議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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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實地學習實施要點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三、 認定權責單位:本校師 資培育學系之師資生實地 學習時數由師資培育學系 認定;非師資培育學系之師 資生實地學習時數由師資 培育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 認定。

三、 認定權責單位:本校師 資培育學系之師資生實地 學習時數由師資培育學系 認定;非師資培育學系之師 資生實地學習時數由師資 培育與就業輔導處認定。

配合本校組織整併變更,原師 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更名為師 資培育學院,爰予以修正。

四、 實地學習認定範疇包括 正式課程與非正式課程,

範圍如下:

(一) 正式課程

1. 採計分科/分領域(群科)教 材教法與教學實習課程實地 學習時數

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 法與分科/分領域(群科)教學 實習課程之內容包括見習、試 教、實習、補救教學、課業輔 導或服務學習等,均可納入實 地學習時數。授課教師必須事 前規劃實地學習時數與內容,

並明列於課程綱要,由各師資 培育學系或本學院依據課程綱 要認定。

2. 採計分科/分領域(群科)教 育服務學習課程實地學習時 數

四、 實地學習認定範疇包括 正式課程與非正式課程,

範圍如下:

(一)正式課程

1. 採計分科/分領域(群科)教 材教法與教學實習課程實地 學習時數

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 法與分科/分領域(群科)教學 實習課程之內容包括見習、試 教、實習、補救教學、課業輔 導或服務學習等,均可納入實 地學習時數。授課教師必須事 前規劃實地學習時數與內容,

並明列於課程綱要,由各師資 培育學系或師資培育與就業輔 導處依據課程綱要認定。

2. 採計分科/分領域(群科)教 育服務學習課程實地學習時 數

同上,予以修正組織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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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科/分領域(群科)教育服 務學習課程之內容包括見習、

試教、實習、補救教學、課業 輔導或服務學習等,均可納入 實地學習時數。授課教師必須 事前規劃實地學習時數與內 容,並明列於課程綱要,由各 師資培育學系或本學院依據課 程綱要認定。

3. 採計其他教育專業課程實地 學習時數

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課程 與選修課程規劃之之內容包括 見習、試教、實習、補救教學、

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等,均可 納入實地學習時數。授課教師 必須事前規劃實地學習時數與 內容,並明列於課程綱要,由 各師資培育學系或本學院依據 課程綱要認定。

(二)非正式課程

1. 採計本學院辦理之師資培育 相關活動。其內容包括見 習、試教、實習、補救教學、

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等,均 可納入實地學習時數。

2. 採計各學院師資培育委員會 或師資培育學系辦理之師資 培育相關活動。其內容包括 見習、試教、實習、補救教 學、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 等,均可納入實地學習時 數。

分科/分領域(群科)教育服 務學習課程之內容包括見習、

試教、實習、補救教學、課業 輔導或服務學習等,均可納入 實地學習時數。授課教師必須 事前規劃實地學習時數與內 容,並明列於課程綱要,由各 師資培育學系或師資培育與就 業輔導處依據課程綱要認定。

3. 採計其他教育專業課程實地 學習時數

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課 程與選修課程規劃之之內容包 括見習、試教、實習、補救教 學、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等,

均可納入實地學習時數。授課 教師必須事前規劃實地學習時 數與內容,並明列於課程綱 要,由各師資培育學系或師資 培育與就業輔導處依據課程綱 要認定。

(二)非正式課程

1.採計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 辦理之師資培育相關活動。其 內容包括見習、試教、實習、

補救教學、課業輔導或服務學 習等,均可納入實地學習時數。

2.採計各學院師資培育委員會 或師資培育學系辦理之師資培 育相關活動。其內容包括見 習、試教、實習、補救教學、

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等,均可 納入實地學習時數。

3.採計其他本校學術及行政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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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採計其他本校學術及行政單 位辦理之師資培育相關活 動,例如青年踏尋孔子行 腳、史懷哲計畫。其內容包 括見習、試教、實習、補救 教學、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 等,均可納入實地學習時 數。

4. 採計學生自行至校外參與之 師資培育相關活動。其內容 包括見習、試教、實習、補 救教學、課業輔導或服務學 習等,均可納入實地學習時 數。本項活動採事先報備制 度,學生應主動將活動相關 資料於一週前送至師資培育 學系或本學院審查,核可後 予以同意採計,事後檢具相 關證明至師資培育學系或本 學院認定,始可採計為實地 學習時數。

位辦理之師資培育相關活動,

例如青年踏尋孔子行腳、史懷 哲計畫。其內容包括見習、試 教、實習、補救教學、課業輔 導或服務學習等,均可納入實 地學習時數。

4.採計學生自行至校外參與之 師資培育相關活動。其內容包 括見習、試教、實習、補救教 學、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等,

均可納入實地學習時數。本項 活動採事先報備制度,學生應 主動將活動相關資料於一週前 送至師資培育學系或師資培育 與就業輔導處審查,核可後予 以同意採計,事後檢具相關證 明至師資培育學系或師資培育 與就業輔導處認定,始可採計 為實地學習時數。

五、 實地學習時數認定程序 (一) 本校師資培育學系之學 生(含公費生、特殊績優表現 師資生、卓越獎學金師資生、

外加師資生、一階生)於取得 師資生資格,並於學士班 2 年 級第 1 學期後,或參加教育學 程甄選通過取得師資生資格 後,始得進行實地學習。

(二) 本校師資培育學系之學 生(含公費生、特殊績優表現 生、卓越獎學金師資生、外加 師資生、二階生)於取得師資 生資格,並於學士班 2 年級第 2 學期後,或參加教育學程甄選

五、 實地學習時數認定程序 (一) 本校師資培育學系之學 生(含公費生、特殊績優表現 師資生、卓越獎學金師資生、

外加師資生、一階生)於取得 師資生資格,並於學士班 2 年 級第 1 學期後,或參加教育學 程甄選通過取得師資生資格 後,始得進行實地學習。

(二) 本校師資培育學系之學 生(含公費生、特殊績優表現 生、卓越獎學金師資生、外加 師資生、二階生)於取得師資 生資格,並於學士班 2 年級第 2 學期後,或參加教育學程甄選

同上,予以修正組織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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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取得師資生資格後,始得 進行實地學習時數認定作業。

(三) 每學期實地學習累積達 18 小時,可於每學期期中檢具 相關證明文件至師資培育學系 或本學院申請認定。每學期認 定日期另行公告於本學院網 頁。

(四) 經權責單位審核通過 後,由權責單位送請本學院登 錄實地學習時數於學生個人成 績單。權責單位須留存師資生 實地學習相關資料至師資生取 得教師證書,以備教育部稽核。

通過取得師資生資格後,始得 進行實地學習時數認定作業。

(三) 每學期實地學習累積達 18 小時,可於每學期期中檢具 相關證明文件至師資培育學系 或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申請 認定。每學期認定日期另行公 告於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網 頁。

(四) 經權責單位審核通過後,

由權責單位送請師資培育與就 業輔導處登錄實地學習時數於 學生個人成績單。權責單位須 留存師資生實地學習相關資料 至師資生取得教師證書,以備 教育部稽核。

七、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 教法與教學實習課程增列實地 學習,始得申請本學院相關實 習經費補助。其他教育專業課 程增列實地學習者,於申請本 學院相關經費時,得予以優先 補助。

七、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 教法與教學實習課程增列實地 學習,始得申請本處相關實習 經費補助。其他教育專業課程 增列實地學習者,於申請本處 相關經費時,得予以優先補助。

同上,予以修正組織名稱。

八、本要點相關作業之書件格 式,由本學院定之。

八、本要點相關作業之書件格 式,由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 定之。

同上,予以修正組織名稱。

十一、本要點經本校師資培育 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 施,修正時亦同。

十一、本要點經本校師資培育 與就業輔導會議通過,陳請校 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因應組織整併,原師資培育與 就業輔導會議更名為師資培育 會議,爰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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