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 輸出管制地區
一、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
(一)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管制清單:
1. 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清單。
2. 一般軍用貨品清單。
3. 輸往北韓敏感貨品清單。
4. 輸往伊朗敏感貨品清單。
5. 輸往俄羅斯及白俄羅斯高科技貨品清單。
(二)輸出貨品非屬前述清單內項目,惟其最終用途或最終使用者有 可能用於生產、發展核子、生化、飛彈等軍事武器用途。
前述有可能用於生產、發展核子、生化、飛彈等軍事武器用 途,係指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國外交易對象屬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網站公告之我國戰略性高 科技貨品出口實體管理名單之對象或告知之特定對象。
2.國外交易對象或採購代理商不願說明產品最終用途或最終使 用人,或交易對象幾乎没有經商背景。
3.產品功能與國外交易對象業務需求不符或產品規格與進口國 的技術水準不符。
4.產品出售之價格、貿易條件或付款方式,不符合一般國際貿易 方式。
5.國外交易對象不熟悉產品功能特性,但仍堅持購買該產品或國 外交易對象拒絕例行性安裝、訓練或後續維修服務。
6.無特別理由,國外交易對象對運送日期不確定、運送地點是目 的地以外的地方、貨物的最終收貨人為貨運承攬業者或臨時 變更收貨人或地點。
7.無特別理由,貨物之包裝方式、運送路線或標記異常。
8.交易情形有其他異常情況者。
(三)依出口國政府規定須取得我國核發國際進口證明書或其他相關 保證文件之輸入貨品。
二、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係指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管制清單 內之貨品及輸出貨品非屬前述清單內項目,惟其最終用途或最終 使用者有可能用於生產、發展核子、生化、飛彈等軍事武器用 途。凡經由我國通商口岸過境、轉口或進儲保稅倉庫、物流中心 及自由貿易港區輸往管制地區者,應依「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 入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事先申請許可,始得辦理。
三、輸出管制地區為伊朗、伊拉克、北韓、大陸地區、蘇丹、敘利 亞。
前項大陸地區之輸出管制,限化學機械研磨機、光阻剝除機、光 阻顯影機、快速高溫熱處理機、沉積設備、洗淨設備、乾燥機、
電子顯微鏡、蝕刻機、離子植入機、光阻塗佈機、微影設備等十 二類半導體晶圓製造設備;其他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往大陸地區 適用非管制地區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