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傳染病病患隔離治療及重新鑑定隔離治療之作業流程
醫療院所發現法定傳染病病患或疑似病患
第四類及第五類傳染病 第二類傳染病及第三類傳染病 第一類傳染病
(結核病隔離規定詳如備註2)移送隔離治療 由醫院填寫
「法定傳染病隔離治療建議單
」,並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
是否住院隔離 是 是否為指定隔離治療機構 否
地方主管機關填寫「隔離治療通知 書」,以密件送達病患或其家屬後,轉 院至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或由地方主管機 關臨時指定隔離治療機構,並副知指定 隔離治療機構。
一、移送至(臨時)指定隔離治療機構前,醫療費用 由中央健康保險署支付。
二、移送至(臨時)指定隔離治療機構後,費用由中 央主管機關支付(含本國健保身分、無健保身 分及外國人士),中央健康保險局代辦。
醫療費用由中央健康 保險署支付
否
地方主管機關填寫「隔離治療通知 書」,以密件送達病患或其家屬,並副 知指定隔離治療機構。
是 依中央主管機關之公告
經治療後認為無繼續實施隔離治療必要時,各級主 管機關應即解除其隔離治療之處置,由地方主管機 關填寫「解除隔離治療通知書」,以密件送達病患 或其家屬,並副知指定隔離治療機構。
備註:
1.「法定傳染病隔離治療通知書」及「法定傳染病解除隔離治療通知書」,由隔離治療機構所在地地方主管機關開 立,除送達病患或其家屬,並副知指定隔離治療機構、病患居住地地方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病患隔離治療期 間,如須轉其他隔離治療機構,原隔離治療機構應通知當地地方主管機關,由當地地方主管機關協助轉院及通知接 受轉院之地方主管機關。
2.結核病病患之「法定傳染病隔離治療通知書」及「法定傳染病解除隔離治療通知書」,由結核病病患管理單位所在 地之地方主管機關開立,除送達病患或其家屬,並副知指定隔離治療機構、隔離治療機構所在地地方主管機關及中 央主管機關。結核病病患隔離治療期間,如須轉其他隔離治療機構,原隔離治療機構應通知原作成「法定傳染病隔 離治療通知書」處分之地方主管機關,由該地方主關機關完成法定行政程序並協助轉院,及通知接受轉院所在地之 地方主管機關和原隔離機構所在地地方主管機關。
3.「法定傳染病隔離治療通知書」及「法定傳染病解除隔離治療通知書」之送達:如病患意識不清,則由其家屬代收
;如無家屬,則依行政程序法第85條不能送達者,送達人應製作記載該事由之報告書,提出於行政機關附卷,並繳 回應送達之文書;如拒收,則以公示送達。 2013/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