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資產評價制度之建立:
公平價值會計的國際規範與財報彙整*
陳明道教授
輔仁大學金融研究所 九十一年十二月
*本研究由台灣證券交易所委託及提供財務贊助,然一切言論僅代表作者個人立
場,自應由作者個人負言論之全責‧如有任何意見,請電29052783, email
[email protected] ‧
壹、緒論
近代會計理論大師Edwards、Bell、Chambers、和 Sterling 等,從 1960 年代起 即熱烈地辯論應以何種現值會計(current value accounting)取代歷史成本,成為會 計衡量的基準‧1這個會計思想的革命於1970 年代美國放棄金本位,以及因兩 次石油危機而導致高度通貨膨脹的大環境推助下,終於得以付諸實驗,經由著 名的美國財務會計準則第三十三號公報SFAS 33,要求企業補充揭露現值或物 價指數調整值‧2該實驗雖因補充揭露的資訊是否具有資訊內涵的舉證未具說服 力,且各方認為執行成本過高,不久即告中斷,然而現值會計的革命並未因此 銷聲匿跡,卻以一個意想不到的方式再度呈現‧
雷根總統的金融自由化政策所帶動的金融創新風潮,加上1985 年的美國基 層金融危機,促使美國會計準則理事會(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FASB)於 1986 年 5 月緊急將金融工具與表外融資插入工作計畫中,多年 研究所得的結論是歷史成本根本無法面對表外及衍生性金融工具的會計問題‧3 於2001 年開始實施的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準則 IAS 39 也確立了金融工具 以公平價值為主,歷史成本為例外的衡量原則,衍生性金融工具則幾乎僅能採 用公平價值衡量‧更有甚者,IAS 39 僅被視為一個過渡時期的準則,原本還預 計要在2002 年推出新準則,除了特殊情事之外,將歷史成本完全從金融工具會 計中排除‧
IAS 40 投資用途房地產準則在草案中原本只准採用公平價值衡量,後來發 布的準則因考量很多國家房地產市場的價格透明度仍遠遜於債券、票券、及股票 市場,且鑑價制度尚未健全,仍然保留採用歷史成本的選擇彈性,但強制要求 揭露公平價值,以容許(迫使)該等國家建立透明房地產市場的緩衝時間‧IAS 40 是第一個允許非金融資產採用公平價值衡量的準則,而房地產是最重要的資本 財,其總市值超過股市與債市的加總,影響不可謂不深遠,理當趁早準備‧
IAS 41 農業準則(應部分涵蓋生物科技)表面上看來好像不很重要,但除了 上述針對金融與房地產風暴所發布的會計準則,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
1 Edwards and Bell (1966)提倡重置成本或進入價值(replacement cost or entry value),而 Chambers (1961)和 Sterling (1970)則推行退出或出售價值(exit value or sales value),兩者的交集取決於市場 的活絡性‧
2 美國於 1971 年 8 月擱置美元對黃金的兌換‧攸關金本位與通貨膨脹的探討,參閱 Ibbotson and Brinson (1993)第二及第十二章‧
3 例如期貨根本沒有成本而只有保證金‧專有名詞的詮釋皆於專節整理,尚未詮釋前先以一般 觀念視之即可‧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IASB)似乎已預期在 WTO 的架構下,
一個立即且最大的衝擊會是農業風暴,因而未雨綢繆趁早發布‧IAS 41 或許基 於農產品市場早已相當制度化與透明化,毫不容許任何選擇,要求僅能採用公 平價值衡量,是第一個強制將公平價值用在非金融資產的準則‧4
IASB 後續的計劃也大都是在推廣公平價值的運用,據此,四十年的會計革 命已然在全球資本市場整合以及知識經濟的時代正式宣告成功‧雖然公平價值 的全球適用仍有一段掙扎的適應調整期,但已沒有回頭的可能,試想歷史成本 能應付今日最重要的無形資產衡量問題嗎?美國的SFAS 141 和 142 公報在企業 結合與商譽及無形資產的會計規範上要求僅能採用購買法,也就是被購公司不 論是資產或是負債,也不論是表內或是表外項目皆須以公平價值評價,商譽與 不定期限(indefinite lived)的無形資產不需攤銷但需每年評估折損‧
台灣在步上會計國際調和的路途上,終須接受國際會計革命的事實,而這 是全球資本市場會計與知識經濟會計的必然趨勢,國際證券管理組織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IOSCO)於 2000 年 5 月決議 接受IAS 作為跨國掛牌(cross-border listing)財務報表所遵循的準則,且幾乎所有 的國家皆會遵照辦理‧5思想的轉變遠比條文的承受更形重要,但也更加困難,
IASB 甚至已考慮重寫財務會計架構(Financial Accounting Framework)‧6這個從歷 史成本典範變遷至公平價值典範的會計革命,雖非本土的產物,但在現行歷史 成本架構下,金融和房地產業者的財務報表幾乎無法忠實表達業者經濟實質的 異象(anomalies),卻是全球先後發生的現象,台灣當無例外,所不同的在於:7
一、 先行國家已有十五年的調整適應期,而我們可能最多 只剩三年時間去追上;
二、 先行國家起步時市場已頗健全,公平價值所主要仰賴 的市場價格透明度已是個廣泛接受的事實,而我們的市場 公信力仍待建立;
三、 先行國家已發展出嚴謹的鑑價或拍賣制度以取代市場 不足之處,而我們最多可稱才剛開始;
四、 先行國家的會計專業與高等教育早已步上全球資本市 場會計與知識經濟會計的時代,而我們幾乎仍停留在簿記 與編報表的會計本位思考;
4 IAS 41 另一個相當具有歷史意義的創舉是鼓勵公司提供價量分析的資訊,傳統上該資訊雖屬 於內部管理會計的範疇,但由風險量化資訊從鼓勵揭露過渡到強制揭露的演進時程觀之,價量 分析很快就會變成一項強制揭露的資訊‧換句話說,在資訊透明的趨勢下,內部與外部會計界 限的移動會偏向於擴大外部會計的版圖‧
5 參閱澳洲 AASB 的 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and Harmonisation Policy (July 2001)以及歐盟 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的 EU Financial Reporting Strategy: the Way Forward (2000)‧
6 參閱 IASB 的 Statement by the Board of the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Committee (December 2000),IASC 重組後於 2001 年起正式改名為 IASB‧
7 此處套用 Kuhn (1970)的科學革命觀‧
五、 先行國家的企業已能將公平價值建入其管理資訊系統,
而我們離起步仍有一段很長的距離‧
很顯然的,台灣必須爭取時間早日建立新世紀的會計基礎建設,方能積極 參與資本市場的國際整合,本研究之目的即在於藉助公平價值會計國際規範的 經歷、發展的理念、以及實施的實情,加以系統性的分析與彙整,以作為台灣建 設新世紀會計基礎工程的參考與建議之依據‧基於IOSCO 對 IAS 的支持,且 FASB 在 IASB 改組後已積極參與 IAS 的制定,可預期兩者間的差異將逐漸消失,
而美國也沒有立場拒絕接受IAS,本研究遂以 IASB 的會計規範為主體,補以 FASB 的會計規範,以及參酌國際鑑價準則委員會(International Valuation
Standards Committee,IVSC)的相關規範,分析彙整公平價值認列、衡量、與揭露 的問題和方法‧8
由於金融工具會計為公平價值運用的第一個領域,IASB 已完成整套的相關 執行指南(Implementation Guidance),且 2001 年首度實施的財務報表也已公佈而 能從網路上下載年報加以彙整,本研究遂決定將範疇侷限於金融工具會計,以 求規範與實務兼備‧此外,IASB 於 2002 年 6 月在本研究進行期中,發布金融 工具會計IAS 32 攸關揭露和 IAS 39 攸關認列衡量的修正草案(Amendment,簡 稱IAS 32A 及 IAS 39A),由於尚處草案階段,重要修正內容於文中分開表達並 附加底線,以免讀者誤判為已通過的IAS 條款‧
以下第二節簡述金融工具會計準則制定的背景、過程、與重點,第三節探討 公平價值衡量的理論與實務,第四節分析金融工具的概念,第五節至第七節為 金融工具會計的重點,分別探討認列衡量、避險會計、與表達揭露等相關規範,
而金融工具會計實施元年的財務報表則彙整於第八節‧基於IAS 39 原本的定位 是個過渡期準則且IASB 已提出修正草案,特於第九節附加整理 IASB 原預計第 二階段要實施的金融工具全面公平價值起草,以助於了解未來的可能發展方向,
研究之結論與配套措施之建議則總結於第十節
8 參閱 Hunt(2000)‧
貳、發展背景與過程
一、發展背景與重點
於1980 年代初期開始的金融自由化促成匯率與利率的鬆綁,使得市場波動 驟然加劇,加上相關因應稅制調整的落後,乃孕育了金融創新的溫床‧影響之 所及,不僅僅是金融業,所有產業甚至是地方政府,在競爭生存的壓力下也都 急於擁抱金融創新的效益,但經驗的不足與配套措施的欠缺,讓不少先趨者未 蒙其利已深受其害‧而在1990 年代資本市場全球化的帶動下,金融工具的設計 已然更加精密,運用上更加純熟與靈活,再配上資訊科技以及風險管理理念與 技術的突飛猛進,無形中已根本改變了企業的籌資、投資、與經營型態‧週邊環 境迅速變更使得傳統會計規範自然較之相形落伍,甚至成為所謂會計套利的標 的,會計準則制定機構一方面面對解決老問題的急迫性大增,另一方面又得應 付新課題的不斷挑戰,問題的處理上相當棘手‧
金融工具會計準則制定的目的即在於增進使用者了解金融工具對企業財務 狀況、經營績效、與現金流量的影響,祈能不致因重大意外而震驚(no surprise),
為達此目的必須處理七個主要的新舊會計問題,而在回答這些問題的同時,事 實上幾乎等於必須重新思考財務會計的架構:
(一)認列:作為市場風險與信用風險移轉的金融工具和交易是否應於報表 上認列或只需於附註中揭露即可‧
(二)除列:移轉時如附有追索權或其它繼續牽連條款,資產是否仍可視為 出售;如果已經指派用來清償的資產,負債是否即能視為等同償還‧
(三)衡量:金融工具的衡量方法應採用公平價值、攤銷成本、成本市價孰低 法、或是視情況而定‧
(四)避險:曝險的項目和用於風險移轉的金融工具會計上是否應配套處理,
如是的話應如何處理‧
(五)表達:以證券發行者的觀點而言,金融工具及其相關利得或損失應如 何在財務報表上加以區分,例如具雙重性質的金融工具到底應視為負 債或是股東權益,或是應該加以拆分開來,其相關的利得與損失在損 益表上到底應視為利息或是股息‧
(六)互抵:在何種情形下相關的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應可以互相抵銷,報
表上僅需顯示淨額‧
(七)揭露:攸關金融工具的其它資訊應否及如何呈現於財務報表的附註中,
以增進使用者的了解,包括運用金融工具的本質、程度、與目的,影響 金融工具未來現金流量的金額、時程、與不確定性因素,金融工具的會 計政策,以及金融工具的風險與控管政策‧
二、 發展過程
在多方深受金融工具操作所引爆的突發事件衝擊之下,FASB 於 1986 年 5 月緊急將金融工具與資產負債表外融資加入其排定的工作計劃中,隨即於1987 年12 月發布金融工具揭露草案,暫時擱置燙手的認列與衡量問題,先從加強揭 露著手‧然而即使將焦點僅侷限於揭露問題,在當時仍因涵蓋的範圍過廣而窒 礙難行,遂於1989 年 7 月發布修正草案,將資訊揭露範籌再度侷限於含有資產 負債表外風險與信用集中風險的金融工具之後,才得於1990 年 3 月通過 SFAS 105 號公報‧從計劃開始起算到第一個公報通過為止時間已長達近四年,可見 得所需釐清的問題與所需克服的挑戰相當艱鉅‧
接著FASB 將焦點置於公平價值的揭露,於同年 12 月底發布金融工具(含 金融負債)市場價值揭露草案,由於市場價值一詞很容易被聯想而侷限於活絡的 次級市場價格,遂將之改為公平價值以免混淆,而於1991 年 12 月通過 SFAS 107 金融工具公平價值揭露公報,SFAS 107 可說是個會計發展史上的一個重要 里程碑,自此建立了公平價值資訊的攸關性以及其衡量上一般可達成的可靠性,
但為了減緩對中小企業的衝擊,實施上特給予長達三年的準備期‧
經整合各方對SFAS 105 和 107 的看法,大都認為仍有加強揭露的必要,重 點在於企業對財務風險的觀點、如何運用衍生工具、如何控管風險、攸關的會計 政策、經營階層對財務報表日部位的分析、信用風險與市場風險衡量、經紀商從 事衍生工具的程度、以及資產負債表外事項的避險等資訊,並希望能將資訊集中 的揭露且有序的表達,不能再讓報表使用者受到金融工具操作意外消息的打擊
‧FASB 遂於 1994 年 4 月發布衍生金融工具與金融工具公平價值揭露草案以回 應廣泛的需求,但在風險衡量與控管方面因尚無公認的數量方法而僅能採取鼓 勵揭露的實驗性質,並不強制要求,而於同年10 月通過 SFAS 119 號公報‧由 會計發展的觀點而言,SFAS 119 打破了管理會計與財務會計的藩籬,強制公司
內部風險管理政策與方法的對外揭露,意義非常重大‧9
至於金融工具的認列與衡量方面,FASB 首先針對放款著手,於 1992 年 6 月發布債權人放款折損會計草案,要求折損放款以現值、市場價值、或擔保品的 公平價值衡量,由於衡量方法容許多重選擇,在1993 年 5 月通過 SFAS 114 號 公報時七票中有兩票反對,認為應限制為僅能採用公平價值衡量‧10FASB 緊接 著於1992 年 9 月發布債券與權益證券特定投資會計草案,要求公平價值隨手可 得(readily available)的權益證券以及不含放款的所有債券投資皆須依意圖與能力 加以區分,採公平價值與歷史成本並行的雙軌制,由於容許衡量方法與損益認 列依持有之意圖與能力而異,在1993 年 5 月通過 SFAS 115 號公報時七票中也 有兩票反對,認為應強制僅能採用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立即認列為 當期損益‧
鑑於移轉人於資產移轉後,特別是在資產證券化時,仍常與該資產或轉受 人維持著各種形式的複雜牽連關係,以致於資產是否可認定為出售,或是可認 定為用以還債,往往難以判斷‧FASB 於 1995 年 10 月發布金融資產移轉與服務 及債務消滅會計草案,設定資產出售與債務消滅的認定標準,並於1996 年 6 月 通過SFAS 125 號公報‧由於執行上的困難,FASB 先是將有些條款的生效日遞 延一年,但考量仍有許多問題尚待解決,遂於1999 年 6 月發布金融資產移轉會 計草案,並於2000 年 9 月通過 SFAS 140 號公報取代原 SFAS 125 號公報,修訂 資產證券化、資產移轉、以及擔保品的會計準則,並增加相關揭露‧
金融工具會計的重頭戲部分,FASB 終於在 1996 年 6 月發布衍生與類似金 融工具及避險會計草案,距計劃初始已整整十年,但為了對大眾解釋疑慮,仍 遲至1998 年 6 月才難能可貴的全票通過 SFAS 133 號公報‧由於企業與會計師 需要更多時間來學習、了解、與應用,而且資訊系統的修改與測試耗時,FASB 於1999 年 6 月發布 SFAS 137 號公報將生效時間延後一年,從 2000 年 6 月 15 日 以後的會計年度開始實施,但也鼓勵提前實施‧此外,為解決一些應用上的問 題,FASB 又於 2000 年 6 月發布 SFAS 138 號公報加以修正,並立即生效‧至此,
FASB 金融工具會計計劃可說大致上已告一段落,對大部分的公司而言,2001 年會是第一個可以取得完整金融工具會計資訊的年度,然而SFAS 133 僅是個階 段性產物,FASB 仍以邁向金融工具全面採用公平價值衡量為目標而繼續努力
‧
國際準則方面,IASB 於 1988 年和加拿大註冊會計師協會(CICA, Canadian
9 SFAS 105.50-64,SFAS 107.35-37 和 SFAS 119.19-30‧美國投資人對財務會計準則所具有之不容 忽視的影響力主要是透過投資管理與研究協會(Association of Investment Management and Research,AIMR)‧
10 FASB 又於 1994 年 10 月發布 SFAS 118 號公報,刪除 SFAS 114 對折損放款利息收入認列方法 的規定,改為要求揭露折損放款利息收入的認列方法‧
Institute of Chartered Accountants)聯合開發一個全面的(comprehensive)金融工具 會計準則,包含認列、衡量與揭露.‧初步草案 E40 於 1991 年 9 月發布時引起廣泛 的回應,後經修訂為E48 草案於 1994 年 1 月再度發布,當時很多國家的金融工 具應用實務仍處於演進階段,且有些國家的準則制定機構才剛開始釐清這方面 的思緒‧基於回應的強烈,IASB 決定將計劃拆成兩階段,先從財務報表的表達 與揭露著手,第一階段於1995 年 3 月完成,發布了 IAS 32 號準則,含蓋表達、
互抵與揭露‧
IASB 於 1995 年 7 月與 IOSCO 達成協議,預計於 1998 年底前完成工作計劃 內容中所指定的核心準則後,IOSCO 將考慮支持採用 IAS 作為全球資本市場跨 國籌資與掛牌的會計準則,其中最基本(minimum)的核心準則必須包括金融工具 的認列與衡量、表外項目、避險、以及投資‧IASB 接著於 1997 年 3 月和 CICA 聯 合發表了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會計的討論文章(Discussion Paper, Accounting for Financial Assets and Financial Liabilities),文中的主要論點是全面採用公平價值 衡量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是必要的,如果目的是為了提供使用者具一致性與攸 關性的資訊‧然而此論點對有些產業及有些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而言,實施上 仍是相當困難,各界對於將未實現利得納入當期損益仍覺得並不妥當,特別是 長期負債的部分,且尚無任何國家已全面或計劃將全面採用公平價值衡量金融 工具‧IASB 遂於同年 11 月決定先完成一個過渡時期的認列與衡量準則,E62 草案於1998 年 6 月發布,同年 12 月通過金融工具認列與衡量 IAS 39 號準則,
並於2000 年經由 E66 草案加以小幅的修訂,於 2001 年開始正式實施‧
IAS 32 和 IAS 39 包含了美國 SFAS 105 至 SFAS133 的所有金融工具會計的 範疇,由於尚無任何國家實施全面的金融工具會計準則,為促進準則遵循的一 致性,IASB 於 2000 年 3 月指派執行指南委員會,審核 IASB 幕僚所起草以問題 與解答方式撰寫的執行指南(簡稱 IAS 39Q&A)‧同時,IASB 與各國準則制定機 構成立聯合工作小組(Joint Working Group of Standard Setters,JWGSS),繼續開 發一個完整與調和的金融工具國際會計準則,該小組於2000 年 12 月發表金融 工具與類似項目準則起草(簡稱 JWGSS-DS),目的在於將影響金融工具公平價 值的事件於發生當期立即反映在財務報表上,換句話說就是全面採用公平價值
‧11
經考量會計師事務所、各國會計準則制定機構、監理機構、撰寫IAS 39 執行 指南的IASB 幕僚、以及其它各界所提出的質疑,IASB 旋即於 2002 年 6 月發布 IAS 32 和 IAS 39 的修正草案,澄清雙軌會計所不可避免的複雜問題,並納入解 釋公報與執行指南的主要條文‧同時,IASB 也考慮將 IAS 32 的表達揭露和 IAS
11 IASB, Draft Standard and Basis for Conclusions: Financial Instruments and Similar Items,
(December 2000)‧準則起草雖是以草案的形式呈現,然尚未完成草案的程序,因此另譯為起草較 能傳達原意‧
39 的認列衡量兩號準則合併成單一的金融工具會計準則,並指出以 IAS 32 和 IAS 39 為架構處理金融工具的會計問題將持續相當長的一段時間‧此點意義相 當重大,可解釋為IASB 認為採取全面公平價值會計的時機尚未來臨,因此 IAS 32A 和 IAS 39A 修正草案一通過,我國也可以循其規範制定金融工具會計準則,
而不必擔心馬上又得改為全面公平價值會計的衝擊‧12
參、公平價值理論與實務
一、過渡期的雙軌會計
在全面實施公平價值之前,有必要先舖好歷史成本過渡到公平價值的軌道
‧假設有一資產將要處分,參考資訊可二選一,歷史成本或現行市場價格,請 問何者是決定處分價格的攸關資訊?答案應該是相當明確‧歷史成本誠如成本 與管理會計的觀點,是個沉沒成本(sunk cost),是個過去的事實,未來不論怎麼 做都改不了也避不了,是個徹徹底底的決策無關成本(irrelevant cost),而且是不 論任何決策皆不相關‧既然如此,何以歷史成本主宰了財務會計的歷史?這可 由三方面來探討‧
首先,資產是要使用不是要處分‧即使如此,歷史成本就真會比現行市場 價格更能代表資產的使用價值嗎?市價在眾多情況下反映市場對資產未來現金 流量折現值的判斷,歷史成本只有在資產取得當時比較能反映預期的使用價值,
答案顯然不在於此‧使用價值隨著使用者的意圖(intent)而異,市價也不一定就 具有代表性,此外市價漲漲跌跌,而資產運用所創造的未來現金流量並不一定 會隨著市價起舞,因此以市價衡量所產生的波動可能根本沒有必要‧
如果接受此論點,則必須接受資產價值隨著持有者之意圖而異,需要不同 的會計衡量,和資產本質並不一定相關,而且資產未來現金流量如果不隨市價 而變,則沒有必要將歷史成本改為市價衡量,造成不必要的波動,但這並不表 示就接受歷史成本代表資產的使用價值‧接下來的難題是該如何區分意圖,以 及如何防止謊報意圖或三心二意,不論是情勢所逼或是自願,這些皆非容易克
12 IAS 39A Introduction 3-4‧
服的挑戰,不可避免的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必須仰賴對企業的誠信與意志力的信 心‧
其次,並非所有資產之市價皆隨手可得,有些需要花費相當的時間與成本 去估計現行價值,否則可靠性(reliability)存疑‧但這並不代表歷史成本就相對的 比較可靠,歷史成本反而只有在針對特定資產取得當時的價值是客觀可靠,由 於不同資產在不同物價水準的期間購置,造成歷史成本的加總是橘子加鳳梨加 蘋果,這個大雜物不論用來衡量什麼都不可靠,甚至除了仰賴物價的穩定性之 外,在價值衡量上歷史成本是個可靠性完全無解的衡量基礎‧如果將市價的範 疇擴大為公平價值,一方面開發與創造市場,另一方面研究、發展與驗證公認的 評價技術,逐步克服衡量的可靠性問題,則公平價值適用範圍將更加寬廣,只 有少數實在無法克服的情況下才不得不保留歷史成本‧
再則,損益決算需要歷史成本‧但等到實現時才決算損益是現金基礎會計 的產物,應計基礎會計是要求即使未實現也須每期決算損益,亦即每期價值的 變動照理都應列入當期損益,何以歷史成本會計會如此的扭曲了應計基礎會計?
13這得追溯到歷史成本會計所依據的保守原則(conservatism):價值低於成本認列 跌價損失,但價值高於成本不認列漲價利得,即所謂的成本市價孰低法(lower of cost or market,LOCOM)‧LOCOM 表面上言之成理,甚至往往與穩健合在一 起而稱為保守穩健,但卻是會計神話的製造機‧
我們可以說一個人行為保守、思想保守、或對未來的前景看法保守,或許這 些描述有其一貫性,但複式會計(double entry accounting)之下根本沒有保守這回 事,只是認列時間點的差異‧現在保守未來就是激進,現在激進未來就是保守,
而且保守的愈嚴重就激進的愈厲害,因此保守原則實質上是鼓勵操縱損益的認 列時點,美式的稱呼是撿櫻桃(cherry picking),好的拿走而差的放著爛,況且撿 櫻桃的最佳時點很可能就是本業獲利不佳或嚴重虧損的年度‧14
企業經營上或許可以因保守而穩健,但會計上保守造成偏來偏去,而穩健 則要求不偏不倚,這根本是兩回事的觀念卻被放在一起誤導,更何況保守原則 的貫徹,仍得仰賴企業與其會計師在市價低於成本時會適時合理的提列跌價損 失,試問一個本身已經是偏頗的原則怎麼教化他人公正‧在當今資本市場經濟 下,企業的股東甚至債權人換來換去,即使是為誰保守都是個無底深淵的問題,
正確的原則應是超然或中性(neutrality)‧資訊本身如果已是偏頗,後果是誤導決
13 股票不賣就不虧在現金基礎會計上是站得住腳的‧
14 就是台灣流行的業外操作,靠會計來作損益平順化(income smoothing),用台語的請鬼拿藥單 來形容非常貼切‧保守原則既不適用於盈餘,也不適用於淨資產‧市值帳面價值比(market value/book vlaue)常用於衡量公司創造價值的能力(或股價的超漲超跌),如果帳面價值只會被低 估而不會被高估,當該比率小於一時,只能解釋為公司無創造價值的能力(或股價超跌),不能 解釋為帳面價值可能被高估‧
策,如何能作為決策的依據?將穩健與超然放在一起,邏輯上才說的過去‧因 此假如接受複式會計沒有保守這回事,則每期價值的變動都應列入當期損益,
那麼以公平價值衡量會是理所當然的事‧
採公平價值基礎的潛在最深遠的影響會是會計實質主義的貫徹,在歷史成 本基礎之下,會計外部責任交代(accountability)的重點在於形式上的原始憑證的 核對與會計準則的遵循,不會真有誘因去追蹤交易的實質與後續發展,遊戲規 則的制定也就跟著著重於原始憑證的充分可靠性與會計政策的一致性‧如果採 公平價值衡量基礎,會計人員非得追蹤交易的實質與後續發展,否則無法交代 其責任,因此最大的挑戰會是會計的專業訓練、專業倫理、執業成本、與社會責 任的全盤重新考量,相信會對會計這個歷史悠遠的行業帶來莫大的衝擊‧社會 對會計的期許絕對不會停留在形式上的滿足即可,會計往實質靠攏可能是縮減 社會與會計人員間對會計資訊認知差異的鴻溝之唯一選擇,卻也是會計專業生 機之所在‧
對於近二十年來影響經濟最大的金融創新與知識產業,歷史成本幾乎都是 束手無策‧衍生性金融工具以小博大的特性,根本沒有成本或成本很小,在歷 史成本架構下只好被趕出財務報表‧無形資產如自行研發,在歷史成本的保守 原則下,需視其商機是否很可能實現來決定要不要把研發成本資本化,但無形 資產的未來效益不是個是非題,效益的大小也不是成本所能衡量‧保守的結果 是促使企業另設有限責任研發合夥或其它個體來從事研發,將來再行購併,不 論是要美化資產負債表或是要美化損益表,皆有現行會計方法可合理化企業的 選擇,市場經濟與知識經濟的發展也到了非得嘗試公平價值不可的地步‧
以金融工具而言,公平價值允許經濟性質大致相同的金融工具能相互比較,
不需考慮持有之目的、發行或購入的時間、以及發行者或購買者的身分,因此提 供一個評估經理人攸關金融工具決策績效的超然基礎‧15然而在當今市場經濟的 現況下,特別是新興市場,全面的實施公平價值會計仍存在相當大的困難,不 敷成本效益的考量,在此過渡時期,採公平價值與歷史成本並行的雙軌會計是 必要的權宜之策‧資產在其意圖用途下的預期現金流量如較不受市價波動的影 響,或者公平價值無法可靠衡量時,仍維持歷史成本基礎,否則採公平價值基 礎‧
15 IAS 32.78‧攸關公平價值基礎相對歷史成本基礎的正反觀點,參閱 JWGSS(1999)及 JWGBA(1999),攸關會計資訊超然的重要性,參閱 Jenkins(2000)‧
二、公平價值衡量
公平價值意指充分認知且有意願的獨立雙方(between knowledgeable, willing parties in an arm’s length)所能接受的資產交易或債務清償的金額‧16資訊對稱代 表公開,自願與獨立代表平等,充分表達了公平的內涵‧公平價值衡量的前提 首先必須假定企業是個繼續經營的個體(a going concern),並無意圖或必要進行 清算,或大幅的縮減營運規模,或不得不在逆勢下進行交易‧雖然公平價值不 是在被迫情勢下交易、非自願出清(involuntary liquidation)、或艱困下出售(distress sale)的價格,但出售當時的狀況仍需納入考量,譬如市場的流動性與深度等因 素‧活絡市場的價格是公平價值的最佳估計值,活絡市場(active market)指的是 交易標的具同質性或標準化、交易價格公開、且通常都能尋得有意願的買賣雙方 的市場,而市場價格(market price)指的就是金融工具在活絡市場買進的應付金 額或是賣出的應收金額‧
公平價值通常是參考交易或市場價格來決定,但有時甚至連價格都不可信 賴,而需另行估計,譬如用信用等級相同的發行人所發行之類似工具的通行 (prevailing)市場利率來估算折現值‧只要是公平價值在其合理區間內的估計值 之變異性(variability)並不顯著,或是可以將合理估計值以機率加權求得,則公 平價值即可認定為足以可靠衡量,例如有活絡市場公開牌告價格的證券、經由獨 立債信評等機構評等且現金流量可合理估計的債券、以及有適當的評價模式且所 需資料因取自活絡市場而可以合理衡量的金融工具‧IAS 39A 更指明只有無牌 告市價的權益工具以及與其連結的衍生工具,才有可能無法可靠衡量公平價值 而有需要特許為例外,而且認為即使是該等工具,在很多情況下公平價值仍然 能夠可靠衡量,特別是原本經由外購而取得者,一般而言皆能可靠衡量‧如果 是運用評價技術衡量,則應與公認的金融工具評價之經濟理論相符,並採用市 場參與者於競價時所考量的所有因素、參數估計、與假設,包括提前償還率、信 用損失率、以及利率或折現率等,以推估衡量日獨立雙方基於一般經營考量的動 因所能達成的價格,且須鑑定其精確性並經由實際交易測試其有效度,市場如 有通用且能提供可靠估計值的方法即應採用‧實務上公平價值估計的公認方法 為:17
(一)活絡市場公開牌告價格
持有之金融資產或即將發行之金融負債用買方的進價(或還價,bid price)作 為其公平價值,既有之金融負債或欲購之金融資產則採用賣方之出價(或討
16 除非另有引述,否則名詞的定義請參考 IAS 32.5 及 IAS 39.8 & 10‧
17 IAS 39.95-101 及 IAS 39A.100A-102‧有些專業鑑價機構可能會提供公平價值的估計值‧
價,ask price),當企業之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部位恰好相稱(matched)時,也 可採用進出價的中間值‧
(二)不活絡與量小的價格
公開的牌告價格可能須經過適當的調整才能得出公平價值的可靠估計值,譬 如在衡量日無進出價的情形下,可採用最近成交的價格,但成交日與衡量日 間經濟狀況如有顯著變化,必須經過適當的調整‧大筆交易的牌告價格或許 能洽詢盤商(market maker)得知,參考雷同工具的市值以及採用折現法或選 擇權評價模式等,也可能得出足夠可靠的公平價值估計值‧18
(三)其它市場存在
如有金融工具之零組件市場,公平價值可由攸關的零組件市價為基礎建構之
‧如有類似金融工具的市場,公平價值可用該金融工具市價為基礎建構之‧
IAS 39A 認為當反映一般市場交易的牌告價可以隨手或循序的從交易所、自 營商、經紀商、產業公會、價格資訊服務業者、或監理機構取得時,這些牌告價是 公平價值的最佳證據,如其存在即應採用‧當金融工具的存續期間超出市場交 易之工具時,評價技術應以市場交易工具的價格加以合理的延伸,考量過去經 驗、市場狀況、及可得之資訊,特別是遠期價格‧債券的評價如債務人信用風險 未變,可假設信用差點 (credit spread) 與發行時相同,而以較佳債信債券的標竿 市場利率加上信用差點作為債券評價的折現率‧金融工具群組的公平價值則為 其個別工具之數量與牌告價格乘積的加總‧19
有些金融工具的帳面價值非常接近其公平價值,例如短期的應收帳款,如果 沒有約定利率,通常以原發票金額為公平價值,除非該金額隱含顯著的設算利 息‧同理,活期存款以存款金額為其公平價值,並不考量所謂的核心存款(core deposits)之無形資產‧浮動利率債券只要是初始帳面價值等於本金,則其帳面 價值通常也可繼續作為公平價值,在重定價日時債券利率會隨著市場利率而調 整,因而利率變動一般而言並不影響其公平價值‧
總之,如果連未來公平價值是否可以可靠衡量都不能預期,企業不太可能會 去購買該金融工具,因此購得的金融工具通常應該都能可靠的估計其公平價值
‧採用合理的估計是編製財務報表不可或缺的工作,公平價值的估計和折舊攤 銷率與壞帳損失率的估計沒有兩樣,並不就此損害財務報表的可信度,反而促 使企業更務實的面對市場的脈動‧20
18 大筆交易也是以牌告價格為其公平價值,除非有更客觀的證據譬如和非關係人所訂的契約價 格,參見 IAS 39Q&A.Q100-1‧
19 IAS 39A.99‧
20 IAS 39.74, 76 & 102‧採公平價值會使會計折舊比較符合經濟折舊‧
三、國際鑑價準則
IVSC 是個聯合國的非政府組織會員,由全球各地的專業鑑價協會所組成,
於2001 年已有包括代表 35 個全會員國(Full Member State)的國家協會、11 個國 家的觀察員(Observer)、以及 3 個國家的連絡員(Correspondent)加入,其宗旨在於 發展國際鑑價與報告準則以(一)因應財務報導、國際財產市場、與國際企業社會 的需求,(二)配合開發中與新工業化國家之所需並協助其引進與執行,以及(三) 認定各地或區域準則的差異,為國際相容與調和而努力‧21為了尋求國際鑑價準 則為會計及其它報導準則所認可,同時也為了讓鑑價者認知其它領域準則對鑑 價的需求,IVSC 除了提供會計專業組織攸關鑑價的諮詢與顧問協助之外,在準 則制定與工作計劃上皆與相關的公益專業領域協調,並與國際團體合作以決定 及頒布新的準則‧
IVSC 的三年計劃預計於 2002 年完成發表全集且全面適用的國際鑑價準則,
以代表公認最佳的鑑價專業實務,也稱為一般公認鑑價原則(Generally Accepted Valuation Principles,GAVP),其制定的主要指導目標是(一)提昇財務報導的透 明度與鑑價的可靠性,以便利跨境交易並促進國際財產市場的健全;(二)作為 全球鑑價者的專業標竿,以回應國際需求;以及(三)提供新興與新工業化國家 所需的鑑價與報告準則‧GAVP 分為 IVS 1 市場價值基礎鑑價與 IVS 2 非市場價 值基礎鑑價兩號準則,市場價值(market value)的定義為獨立與自願的買賣雙方,
經過適當行銷而各自在認知與審慎且非強迫的行為下,於鑑價日所應能達成財 產成交的估計價格,也就是最可能合理達成的價格,既是賣方的最佳也是買方 的最有利的合理可得價格‧市場價值的估計乃基於非特殊財產的最高與最佳用 途(highest and best use,HABU),不包含特殊價值,且因為是成交價格,並不考 慮交易成本與稅賦,會計所定義的公平價值如考量適當的行銷期間以及排除迫 切的因素即等同於市場價值‧
特殊價值(special value)指的是超出市場價值的特殊因素價值,僅對具有該 特殊利益的購買者適用,例如因為特殊地點或鄰近特定機關、可與其它財產結合 產生結合效果(marriage value)、或構成繼續經營價值的一部份‧使用價值(value in use)指的是特定財產對特定使用者在特定用途下的價值,而投資價值
(investment value)指的是特定財產對特定投資者在特定投資目的下的價值,兩者 皆是特定的價值,並非基於HABU 交易價值(value in exchange)的市場價值‧此
21 參閱 IVSC(2001)‧
外,保險價值(insurable value)指的是保險契約所訂的價值,公告價值(assessed, rateable, or taxable value)指的是法規所訂攸關財產等級與稅賦的評估價值,而抵 押品放款價值(mortgage lending value)則是由鑑價者審慎評估財產未來的市場性 (marketability),並考量長期可維續觀點、正常與當地市場狀況、以及現有與其它 適當用途,且排除投機因素下所決定的財產價值(應以清晰且透明的方式建入文 件),這些價值的評估雖然可能引用市場價值,但仍是為特定目的而評估的價值,
並非市場價值‧
對於特殊及市場有限的財產而言,除了附屬於企業一起出售之外,並不單 獨或極少於市場上出售,其獨特性可能導因於建物的特殊本質、設計、結構、規模 或地點等因素,在市場有限而市價證據闕如的情形下,可採折舊重置成本 (depreciated replacement cost,DRC)評價,該法為財務報導所接受的市場價值評 價的替代方法‧DRC 是以土地在既有用途(existing use)下的市場價值加上改良 物的現在重置成本毛額,並扣除實體的老舊以及各種攸關形式之退化與再生的 備抵項目後所得之金額‧
會計準則的制定是以全面的適用為導向,並不針對各種個別業務,如以鑑 價者所面對的特定需求觀之,甚至可能會造成目標的衝突,鑑價者應認知彼此 間的差異,因此所有的鑑價皆應考量其目的與意圖之用途,特別是用於財務報 導的鑑價,鑑價者應要求資產的分途非常明確,例如房地產可能是固定資產,
是投資財產,甚至是存貨‧
基於提供新興與新工業化國家所需的鑑價準則以協助其健全(consolidate)財 產和資本市場之宗旨,IVSC 特別針對新興市場的鑑價發表見解(commentary),
一方面作為鑑價者的指南,另一方面也協助國際、區域、與國家開發銀行和機構 重整或強化新興市場的金融體系‧22由於法律架構、公開交易資訊、和鑑價師人 數與訓練的欠缺或不足,再加上國家鑑價準則的落伍、市場的高度波動性、與嚴 重的利益衝突,政府又因專業不彰而干預過度,使得新興市場的改革困難重重
‧在此環境限制下,鑑價師採市場價值評價時,必須對市場狀況更加投入,了 解類似資產交易價格所受的影響,並做適度且合理的調整,如果無法或僅能部 分依市場價值鑑價時,則必須揭露此資訊以及所採用的鑑價假設與潛在的影響
‧
新興市場的土地規劃與分區條例往往並不明確或落實存疑,因此最高與最 佳用途的決定常常得仰賴主觀的判斷,當假設的合理性存疑時,必須揭露此情 事,如果不得不採行使用價值或既有用途價值鑑價時,則必須明確指出該鑑價 並非依據市場價值基礎‧市場的限制使得DRC 這個財務報導可接受的市場價值
22 參閱 IVSC Commentary(July 2001)‧
評價替代法,在交易資料稀少而建構成本較易取得的資訊環境下特別有用,但 必須清晰的指出其所受的限制‧此外,觀念的差誤導致鑑價師比較會受到顧客 的特別關照,應與主管機關共同努力以確保鑑價規範明確的頒布、認知、與落實
‧再則新興的特質是開發案往往皆是超大型的計劃,鑑價之前應先取得市場調 查與可行性研究報告‧如由於環境的差異而不得不背離IVS 時,只要是合理、符 合專業倫理與專業能力、以及於鑑價報告中敘明原由,該背離並不構成違反 IVS‧
基於IVSC 的立場是支持並補充其它國際機構所發布的準則,放款鑑價準 則與指南的制定當然得考量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BCBS)所發布的準則與最佳實務,以促進資訊揭露規範的一致性
‧23BCBS 的新資本協定諮詢文告上將市場價值定義為自願的賣方與獨立的買方 在評價日經由私人契約所能將財產出售的價格,假設財產於市場上公開展示、容 許正常的議價期間、以及市場狀況允許循序的處分‧抵押品放款價值則定義為由 未涉入銀行放款決策的外部或內部調查人,基於保守與謹慎評估該財產未來市 場性,考量長期可維續觀點、正常與當地市場狀況、以及現有與適當替代用途,
且排除投機因素下所決定的財產價值,應以清晰且透明的方式建入文件‧IVS 1 對市場價值的定義已廣為各國採納,且得到IASB 的認可,而 IVS 2 對抵押品放 款價值的定義乃採用歐盟的法規,IVSC 已正式回應 BCBS,提出採納公認的 IVS 會更強化新資本協定之功效的見解‧
除了市場價值鑑價基礎與非市場價值鑑價基礎兩個鑑價準則,以及新興市 場鑑價與BCBS 新資本協定的見解之外,IVSC 也已發布了(一)財務報導與放款 目的鑑價兩個運用準則,(二)房地產、租賃權益、廠房設備、無形資產、企業、與考 量有害物質等六個鑑價指南,(三)DRC 和現金流量折現兩個鑑價方法指南,(四) 鑑價報告指南,以及(五)公眾部門資產鑑價見解,24可見得鑑價的範疇廣泛,對 財產與資本市場的影響深遠,值得特別重視並加速引進與推廣‧
23 BCBS 由十大工業國(G10)的中央銀行總裁於 1974 年創立,目的在於尋求共通的銀行監理觀點 與準則,現由 13 個國家的銀行監理機構和中央銀行的資深代表所組成,包括美、英、法、德、義 大利、日本、加拿大、西班牙、瑞典、瑞士、荷蘭、比利時、及盧森堡,並無正式國際監理的權限‧
BCBS 於 1988 年推出巴塞爾資本協定(Basel Capital Accord),以資本/信用風險加權放款比 8%為 資本適足的最低底限,執行期限為 1992 年底‧BCBS 又於 1999 年 6 月發布新資本適足架構 (New Capital Adequacy Framework),並於 2001 年 1 月發表新資本協定諮詢文告(Consultative Document for a New Capital Accord),暫定 2005 年開始實施新架構‧此外,BCBS 於 1997 年發 布有效銀行監理核心原則(Core Principles for Effective Banking Supervision),並於同年 10 月發布 核心原則方法(Core Principles Methodology),促進監理原則的執行與評估,已有超過 120 個國家 採用‧
24 公眾部門資產需要鑑價的情事包括財務報導、民營化計劃、公債發行、效率評估、以及獨占服務 定價等,國際會計師聯合會(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Accountants,IFAC)也正致力於制定國際 公共部門會計準則(International Public Sector Accounting Standards,IPSAS)‧
肆、金融工具概念
金融工具(financial instrument)意指任何使一方產生金融資產,並使另一方 產生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的契約‧以眾所熟知的債券與股票為例,債券對投資 者而言是金融資產,對發行者而言則是金融負債,股票對投資者而言是金融資 產,對發行者而言則是權益工具,兩者顯然都符合金融工具的定義‧此處的契 約泛指雙方或多方間具有清楚的經濟效果與約束力的協定,通常為法定,但可 以是任何形式,並不一定要書面,例如應收、應付帳款也是金融工具‧25
資產、負債與權益會計上早有明文定義:資產(asset)意指企業經由過去的事 件所控制,且預期能為其帶來未來經濟效益的資源;負債(liability)為資產之反 面,乃過去的事件所產生的現有義務,清償時預期將流出具經濟效益的資源;
權益(equity)則為資產扣除負債後的剩餘值‧但為了發展金融工具會計,除了權 益工具(equity instrument)可以很明顯的定義為表彰企業資產扣除負債後的剩餘 權之外,首先須釐清金融與非金融的資產與負債之界限‧26
一、金融 vs.非金融
金融資產(financial asset)包括現金、由他方收取現金或另一金融資產的契約 權利、與他方在對己方潛在有利(potentially favorable)的條件下交換金融工具的契 約權利、以及其他企業所發行的股票‧金融負債(financial liability)則為交付現金 或另一金融資產給予他方,或與他方在對己方潛在不利的條件下交換金融工具 的契約義務‧定義上乍看之下似有自我打轉(circular)的缺點,其實不然‧假如 是個交換金融工具的契約,交換的工具仍必須是金融資產、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 雖會造成一連串的契約權利或義務,然最終為現金的收支、取得或導致其他企業 發行股票,這點是相當明確‧
區分金融與非金融,定義上的首要重點在於潛在有別於預期‧後者在資產 與負債存在與否的認定時,須對未來具經濟效益之資源的流進或流出要求合理 的可能性且能可靠衡量,如果未達要求,則不認列於資產負債表內,因而引生
25 用金融工具而不用金融商品一詞的原因在於前者範圍較廣,含尚未商品化及嵌入的契約‧
26 IASB, Framework for the Preparation and Presentation of Financial Statements, July 1989, para. 53- 68‧因股票是有限責任,以剩餘權來表達洽可彰顯其有限責任‧
種種的表外(off-balance-sheet)問題‧前者在認定資產與負債時,僅需考量契約條 件在認定當時是潛在有利或是潛在不利,根本上排除了藉著難以預期未來具經 濟效益之資源的流進或流出為由,而不在資產負債表內表達的會計操作空間‧
衍生金融工具由於其風險移轉的性質,未來現金流量具高度不確定性,但 在採用潛在為定義之下,也必須從過去往往被當作表外工具的詬病而完全回歸 為表內工具‧這樣的區分代表著深刻的時代背景的體驗,也可說是近代會計領 域最重要的突破‧切記這是以交換條件的潛在有利或不利來認列為資產或負債,
並不是依交換條件本身來認列應收與應付,與絕大部份金融工具是淨額交割(net settlement)的實情吻合‧假如訂約時的交換條件是中性,如遠期契約或期貨,也 仍需入帳,只是帳面價值為零,以後再視市場的變化是有利或不利調整‧
收取或交付現金或另一金融資產的現有契約權利或義務是另一個區分金融 與非金融的重點,例如實質資產(physical asset)和無形資產(intangible asset)很可 能會創造未來經濟效益,但不是現有收取現金的權利;再如預收、預付和售後保 證的權利義務之標的是產品或服務,不是現金或另一金融資產;還有所得稅負 債與法定賠償責任是基於法律的強制,並非契約,因此也不是金融工具‧
如進一步區分是以現金或以另一金融資產作為收付之標的,金融工具又可 分為貨幣性與非貨幣性‧貨幣性金融工具(monetary financial instrument)是以現 金收付,也就是以固定或可認定的貨幣數量來作為收取或交付的標的之金融資 產或金融負債‧27
二、金融負債 vs.權益工具
金融創新替企業開闢了靈活的籌資管道,同時也為會計增添了諸多挑戰,
甚至往往連負債與股東權益都不易劃分,也就是企業到底是靠舉債還是發行股 票來籌資都存有其灰色地帶‧企業如負有任何應交付自己所發行的權益工具給 他方的義務,這義務並非金融負債,而是股東權益‧購買其他企業所發行的股 票是個投資金融資產的行為,但是購買自己發行的股票,如庫藏股,則是個買 回股東權益的行為,不能當作投資金融資產,必須作為股東權益的減項‧IAS 32A 特別加上買賣自己所發行的權益證券不得認列利得或損失的段落, 這點應 替台灣過去攸關股票發行溢價是否為公司所得的爭論畫上句點‧合併報表下的 少數股權(minority interest)僅是表達合併權益中由少數股東擁有的部分,本身並
27 IAS 32.6, 8, & 11-13‧
非契約,因而既非金融負債,亦非權益工具‧28
企業於盡其契約義務時,如果擁有交付金融資產或發行自己的權益工具給 他方的選擇權,在這情況下區分金融負債與股東權益將相當困難,重點在於權 益工具是否能視為如同已經發行,也就是他方是否已經曝露在該權益工具的價 格風險之下‧假如交付權益工具給他方的數量必須隨著該權益工具的公平價值 變動而調整,使得交付的總公平價值恆等於契約義務的金額,在此情形下該權 益工具的價格風險顯然尚未移轉由他方承擔,因此應視此契約義務為金融負債
‧IAS 32A 以他方並未持有該權益工具,且發行公司保留交付其股權數量變動 的風險為由,將之視為金融負債‧29
反過來說,他方如果已經曝露在企業自己的權益工具價格風險之下,是否 就應當作股東權益?假如交付權益工具給他方的數量是固定的,企業應會在其 公平價值低於契約義務的金額時,才選擇交付權益工具,可見得他方已經承擔 該權益工具價格下跌的風險‧當權益工具的公平價值高於契約義務的金額時,
企業可以在市場上發行該權益工具,將取得的金額用來還債後保留餘額,他方 並無法享受價格上漲的利得‧IAS 39 並未對此問題加以著墨,企業或許可以將 該契約義務視為預收股款,實際交付權益工具給契約他方時,再將預收股款轉 為股本與溢價公積,但如果權益工具是對外發行,則將發行所得的金額計入股 本與溢價公積,並將預收股款轉為金融負債,再以部分發行所得的金額償付‧
另一可能的方法是企業除了將契約義務列為金融負債之外尚擁有一個賣權,可 將一定數量自己的權益工具以契約義務的金額賣給他方,由於標的物是自己的 權益工具,這個賣權不能以金融資產入帳,必須當作股東權益‧
再換個角度繼續推論,假設他方擁有要求企業交付金融資產或發行權益工 具來清償的選擇權‧如果交付權益工具的數量必須隨著公平價值變動而調整,
使得交付的總公平價值恆等於契約義務的金額,則該權益工具的價格風險顯然 尚未移轉由他方承擔,因此應視此契約義務為金融負債‧但如果交付權益工具 的數量是固定的,則他方會在其公平價值高於契約義務的金額時,才選擇收取 權益工具,可見得他方已經享有該權益工具價格上漲的利得,當權益工具的總 公平價值低於契約義務的金額時,他方會要求償還契約義務的金額,不會承擔 該權益工具價下跌的風險,因此本質上就像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一樣‧可轉 換公司債從發行人的角度而言是發行一項複合工具,包含金融負債與權益工具 兩組件,從持有人的角度而言是取得一個包含轉換權之嵌入衍生工具的金融債 權,後續會探討如何將兩組件分開‧
28 IAS 32.16-17 及 IAS 32A.29A-29B‧為了區分自己與其他企業所發行的權益工具,在適當時點 會另加「自己」兩個字‧
29 IAS 39.11 及 IAS 32A.22D‧
IAS 39 所採取的風險是否已經移轉的論點,在某些情事下仍難釐清金融資 產與股東權益間之界線,IAS 32A 對此加以修正,提出四種可能情事的處理方 法,並不考慮契約之權利與義務當事人執行選擇權等衍生工具的可能性: ( 一 ) 衍生工具只要交割時是交付固定數量企業自己的權益工具來換取固定金額的現 金或其它金融資產,就應當作股東權益; ( 二 ) 衍生工具只要交割時是以交付固 定金額的現金或其它金融資產來換回固定數量自己的權益工具,例如開立賣權 或附買回契約,這些可能換回的權益工具已不再符合股東權益的定義,應將可 能交付之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它金融資產的現值從股東權益轉列為金融負債,
當衍生工具到期而未執行時,再將金融負債的帳面價值轉列為股東權益; ( 三 ) 衍生工具即使標的風險是企業自己發行的權益工具的價格,只要可以淨額交割 , 就可以作為賺取價差的工具,應不屬於股東權益,不論交割的標的是自己發行 的權益工具或是現金或其它金融資產,且縱使交割方法有多種,仍應當作衍生 工具,除非企業在交割時有權利、意圖、與能力,無條件的以固定數量自己的權 益工具來換取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它金融資產,且此交割方法已是企業所遵循 的實務 (established practice) ;和 ( 四 ) 衍生工具的標的風險只要是全部或部分與自 己發行的權益工具價格無關,就應當作衍生工具,因企業已曝露於自己的權益 工具價格以外的風險‧30
三、金融資產分途
基於目前會計環境尚未達到足以全面採行公平價值來衡量金融工具的境界,
在過渡時期中,暫以公平價值為主而歷史成本為例外的雙軌制度折衷運用‧由 於衡量方法主要是依據企業持有金融工具的意圖與能力而定,IAS39 遂據此將 金融工具分為持供交易、持至到期、承貸應收、以及可供出售四大用途,分別擬 定其配套的會計處理方法‧31
(一)持供交易(held for trading)
交易用途的金融資產一般反映的現象是主動且頻繁的買進與賣出,因此只 要金融資產取得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從短期的價格波動中賺取利潤或作為自營之 用,則該資產的持有歸為是供交易之用‧金融衍生工具除了適用避險會計之外,
皆視為持供交易,包括負債部位的衍生工具‧金融負債基本上皆須如期付息還 本,並不依企業的意圖與能力區分,但融券必須歸為持供交易的用途,反而是 為了交易所舉借之債務如融資並不一定歸為持供交易,因其本身並非為了從短
30 IAS 32A.29C-29G‧
31 此處使用分途而不用分類一詞在於即使是同類也可因意圖不同而加以區分,且分類一詞在探 討表達與揭露時已有其特定用法‧
期的價格波動中賺取利潤,但近期內意圖買回的金融債務亦歸為持供交易‧金 融資產與金融負債如為某投資組合的一部份,則不論取得原由為何,只要有證 據顯示該投資組合最近確有賺取短期利潤的交易型態,則整個投資組合視為持 供交易‧32
(二)持至到期(held to maturity)
具一定給付型態與一定到期日的金融資產,如果企業有肯定的意圖(positive intent)與能力將之持有至到期日,則歸於持至到期的用途,企業持有的目的應 是在於收取本金加利息而非賺取價差,未來現金流量較不受該金融資產價格變 動的影響‧一定給付型態所指的是給付為固定或其方式是可認定的,而一定到 期日所指的是契約訂有給付時程‧通常權益工具因無固定時效,如普通股股票,
或時效雖定但給付不定,如認股權證或股票選擇權,因此不能歸於此用途‧大 多數的債券與優先股股票皆符合歸為持至到期的條件,即使信用風險相當顯著 , 也不能就據此不容許將之分途為持至到期,但無限期給付利息的永續債券不能 歸為持至到期‧
有無能力持至到期,取決於資金來源的穩定性以及行為上是否受到限制‧
如果沒有持續的資金來源,或者是現有法規及其他限制有可能造成事與願違,
則持有者並無法顯示其有能力達成將金融資產持至到期的意圖‧再則,如果意 圖持有的期間不定、有可能在非無法合理預期的不尋常(non-recurring)狀況下就 加以處分、或者債務人有權以顯著低於攤銷成本的金額清償,就不能認定企業具 有肯定意圖持至到期˙非無法合理預期的不尋常狀況包括市場利率風險、流動性 需求、其他投資機會的報酬、融資來源與條款、以及外匯匯率風險等,這些狀況 皆可合理的預期會常常在變‧33
肯定的意圖並不保證一定能達成,持有者碰到無法合理預期的不尋常孤立 (isolated)事件,有可能在到期日之前不得不賣出原本意圖持至到期的金融資產,
這樣的賣出並不解釋為違反原有的肯定意圖‧無法合理預期的不尋常孤立事件 包括可能性極微的巨變如銀行擠兌、發行人無預期的信用顯著惡化、重要的公司 購併或事業部出售而必須調整利率風險或信用風險曝露政策、免稅優惠取消或稅 賦優惠大幅(significant)降低、投資上限的法規大幅修訂、以及資本適足規範的風 險權數大幅提高等‧IAS 39A 要求債務人信用顯著惡化必須有信用評等為依據 , 不論是經由內部評等或外部評等,但必須能客觀可靠的衡量以及一致性的適用 , 如有證據顯示債權折損即可視為債信顯著惡化‧34
32 IAS 39.18 & 21‧IAS 39 並未對短期下定義,IAS 39Q&A.10-15 則認為企業應自行定義並一致的 適用‧
33 IAS 39.79 & 80‧非無法合理預期的不尋常狀況並不就等於是可以合理預期的尋常情況,中間 夾有灰色地帶,因此必須使用雙重否定的艱澀用語‧
34 IAS 39.85-87‧Significant 一般譯為顯著,在此譯為大幅比較傳神,但不論如何翻譯,何謂顯著 或大幅仍需進一步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