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目前會計環境尚未達到足以全面採行公平價值來衡量金融工具的境界,
在過渡時期中,暫以公平價值為主而歷史成本為例外的雙軌制度折衷運用‧由 於衡量方法主要是依據企業持有金融工具的意圖與能力而定,IAS39 遂據此將 金融工具分為持供交易、持至到期、承貸應收、以及可供出售四大用途,分別擬 定其配套的會計處理方法‧31
(一)持供交易(held for trading)
交易用途的金融資產一般反映的現象是主動且頻繁的買進與賣出,因此只 要金融資產取得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從短期的價格波動中賺取利潤或作為自營之 用,則該資產的持有歸為是供交易之用‧金融衍生工具除了適用避險會計之外,
皆視為持供交易,包括負債部位的衍生工具‧金融負債基本上皆須如期付息還 本,並不依企業的意圖與能力區分,但融券必須歸為持供交易的用途,反而是 為了交易所舉借之債務如融資並不一定歸為持供交易,因其本身並非為了從短
30 IAS 32A.29C-29G‧
31 此處使用分途而不用分類一詞在於即使是同類也可因意圖不同而加以區分,且分類一詞在探 討表達與揭露時已有其特定用法‧
期的價格波動中賺取利潤,但近期內意圖買回的金融債務亦歸為持供交易‧金 融資產與金融負債如為某投資組合的一部份,則不論取得原由為何,只要有證 據顯示該投資組合最近確有賺取短期利潤的交易型態,則整個投資組合視為持 供交易‧32
(二)持至到期(held to maturity)
具一定給付型態與一定到期日的金融資產,如果企業有肯定的意圖(positive intent)與能力將之持有至到期日,則歸於持至到期的用途,企業持有的目的應 是在於收取本金加利息而非賺取價差,未來現金流量較不受該金融資產價格變 動的影響‧一定給付型態所指的是給付為固定或其方式是可認定的,而一定到 期日所指的是契約訂有給付時程‧通常權益工具因無固定時效,如普通股股票,
或時效雖定但給付不定,如認股權證或股票選擇權,因此不能歸於此用途‧大 多數的債券與優先股股票皆符合歸為持至到期的條件,即使信用風險相當顯著 , 也不能就據此不容許將之分途為持至到期,但無限期給付利息的永續債券不能 歸為持至到期‧
有無能力持至到期,取決於資金來源的穩定性以及行為上是否受到限制‧
如果沒有持續的資金來源,或者是現有法規及其他限制有可能造成事與願違,
則持有者並無法顯示其有能力達成將金融資產持至到期的意圖‧再則,如果意 圖持有的期間不定、有可能在非無法合理預期的不尋常(non-recurring)狀況下就 加以處分、或者債務人有權以顯著低於攤銷成本的金額清償,就不能認定企業具 有肯定意圖持至到期˙非無法合理預期的不尋常狀況包括市場利率風險、流動性 需求、其他投資機會的報酬、融資來源與條款、以及外匯匯率風險等,這些狀況 皆可合理的預期會常常在變‧33
肯定的意圖並不保證一定能達成,持有者碰到無法合理預期的不尋常孤立 (isolated)事件,有可能在到期日之前不得不賣出原本意圖持至到期的金融資產,
這樣的賣出並不解釋為違反原有的肯定意圖‧無法合理預期的不尋常孤立事件 包括可能性極微的巨變如銀行擠兌、發行人無預期的信用顯著惡化、重要的公司 購併或事業部出售而必須調整利率風險或信用風險曝露政策、免稅優惠取消或稅 賦優惠大幅(significant)降低、投資上限的法規大幅修訂、以及資本適足規範的風 險權數大幅提高等‧IAS 39A 要求債務人信用顯著惡化必須有信用評等為依據 , 不論是經由內部評等或外部評等,但必須能客觀可靠的衡量以及一致性的適用 , 如有證據顯示債權折損即可視為債信顯著惡化‧34
32 IAS 39.18 & 21‧IAS 39 並未對短期下定義,IAS 39Q&A.10-15 則認為企業應自行定義並一致的 適用‧
33 IAS 39.79 & 80‧非無法合理預期的不尋常狀況並不就等於是可以合理預期的尋常情況,中間 夾有灰色地帶,因此必須使用雙重否定的艱澀用語‧
34 IAS 39.85-87‧Significant 一般譯為顯著,在此譯為大幅比較傳神,但不論如何翻譯,何謂顯著 或大幅仍需進一步釐清‧
債券的發行常附加贖回(call)或賣回(put)權,權利的執行即中斷了原定的到 期日‧當持有者擁有賣回權時,如果有可能提前賣回,就不能視為有肯定意圖 持至到期,以可轉換公司債而言,除非持有者肯定不會轉換,否則也不能歸為 持至到期, IAS 39A 更指出給付賣回或轉換權利金和持至到期是相互衝突的‧
當發行者擁有贖回權時,持有者處於被動的地位,如在被贖回時能大致全部 (substantially all)取回帳面金額,則持至贖回仍可視為有肯定意圖持至到期,發 行者贖回只不過是加速到期‧35
(三)承貸應收(loans and receivables originated by the enterprise)
企業直接將金錢、貨物與勞務提供予債務人後所產生的金融資產,例如承作 的放款或賒銷產生的應收帳款等,如果立即或短期內就會轉賣的歸為持供交易,
35 IAS 39.81-82 及 IAS 39Q&A.Q23-2‧當賣回能大致全部收回帳面金額時,如果企業有意圖且有 能力持至賣回,則其未來現金流量並不太受該債券價格風險的影響,此關點與金融資產分途為 持至到期的論點一致‧如以此觀點為考量,則持至賣回應可視同為持至到期,然而 IAS 39 是以 是否具肯定意圖持至到期為考量,因此如有可能執行賣回權,當然不能歸屬為持至到期‧此外 IASB 也是以盡量不允許分途為持至到期為出發點,不得已時才准許例外,IAS 39Q&A.Q83-3 更提醒附賣回權債券持有者,如要歸為持至到期,必須先考慮既然要放棄賣回權又為何要購買
否則歸為承貸應收‧承貸應收通常為支應(核心)顧客需求所產生的金融資產,
未來現金流量取決於債務人是否如期償還,較不受該金融資產公平價值變動的 影響,當然市場利率如果大幅滑落,債務人提前償還的機率會大增‧直接的意 義包括參與其他放款人同時對貸款人放款或參與聯貸(syndication),不包括二手 債權,像是透過金融資產證券化所購得的金融資產‧公司購併時,被購公司的 承貸應收視為收購公司的承貸應收,並非二手債權,但有些表面上看似直接放 款,卻可能實質上是個二手債權,例如直接放款給一個未納入合併報表的特殊 目的個體(special purpose entity,SPE),再由該特殊目的個體去購買其他企業的 放款‧37
(四)可供出售(available for sale)
以上皆非者歸為可供出售,也就是非承貸應收的金融資產,企業無意圖作 為交易之用,也無肯定意圖或能力持至到期,當需要時則隨時可以出售‧
除了IAS 39 的四個分途之外,有必要另加一項:
(五)價值難評(fair value not reliably measurable)
金融資產分途為持供交易或可供出售的前題假設是他們的公平價值能夠可 靠衡量‧這個前題對有些權益工具的投資而言會被推翻,因為欠缺活絡市場的 牌告市價,且其他可合理估計公平價值的方法皆明顯的不適用或無法運作‧價 值難評的尚包括實質上是權益工具的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例如必須用該等權 益工具交割及與其連結的衍生工具,以及報酬與企業績效連結的無特定到期日 之特別參與權(special participation right)等‧雖然 IAS 39 並未將這些金融工具另 行分途,但因其難以採用公平價值,在此特別將之分開,有利後續會計處理的 探討,IAS 39A 也將它們歸為價值難評的權益工具‧38
由金融工具的分途可知,金融負債除了融券等歸為持供交易之外,並未如 同金融資產般的加以區分,此點將造成企業資產負債管理上資產與負債分途不 對稱的困擾‧ IAS 39A 除了允許企業可將原應歸為承貸應收的金融資產指定為 可供出售之外,並允許其將任何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於初始認列時即指定為持 供交易,但於表達與揭露時須添加特別標示以和一般非指定的持供交易者區分
‧此外,企業所承作或參與承作的放款或應收款如有活絡市場的牌告價格,就 不許歸為承貸應收的分途‧此修正不但還給企業資產負債管理的正常運作空間 , 且符合了金融工具以公平價值衡量為主的大方向,但為了避免會計上的操控,
指定為持供交易者不得於初始認列以外的時點轉入,也不得於任何時點轉出改 列其它分途‧
37 IAS 39.19‧也稱為特殊目的載具(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主要是為了資產證券化而成立 的資產轉受單位,在某些情形下需要納入移轉人的合併報表,參見 IAS 27 和 IASB SIC-12‧
38 IAS 39.70-71‧
從金融資產的分途觀之,企業投資組合的劃分非常重要,不同分途最好劃 分為不同投資組合,不論原始劃分投資組合的動因為何‧如此不但在會計處理 與管理上較為明確,也可規避被記點(tainting rule)的風險,造成當年度與往後兩 個會計年度皆不能將任何金融資產歸為持至到期的後果‧此外,金融資產的區 分是以可觀察的用途為依據,而非使用具爭議性的個人價值觀字眼,如投資、投 機或套利等,方有其實際驗證的可行性‧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