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起草的出發點乃公平價值是所有金融工具最攸關的衡量屬性(attribute),
就財務報導而言,除了某些未公開發行的權益工具之外,皆可在合理成本下取 得足夠可靠的衡量,金融工具如持續以公平價值衡量,所提供的資訊是既攸關 又可信賴‧定義上採納Chambers(1966)的觀念,將公平價值界定為企業基於正 常經營的考量,假定於衡量日和獨立他方交易,其資產出售或債務解除所能成 交的估計價格‧Chambers 稱之為市場退出價格(exit price),由非關係的雙方基 於從交易中獲取最大效益或付出最小代價來決定,不含預期的交易成本,和 IAS 39 最大的差異在於 JWGSS-DS 直接要求估計市場的退出價格,此點與
IVSC 較為接近‧集中交易所或其他公開市場,如果會每日牌告最後的交易價格,
市場退出價格指的就是每日收盤價‧
估計公平價值時,最優先採用的順位是相同工具於衡量日的市場退出價格
‧衡量日此價格如出缺,則採用與衡量日相近的價格,但應確實估計時間與經 濟狀況變動對公平價值的影響‧其次為採用類似工具於衡量日的市場退出價格,
亦應確實估計工具間之差異對公平價值的影響‧所謂類似工具,指的是相似的 現金流量型態以及相似的敏感度‧前者意指時間、金額、信用風險、地域、產業、
提前償還機率、與市場接受度(marketability)等的類似;後者指的是它們公平價值
的變動與市場狀況和其他風險因素的變動之間,存在類似的相關性‧例如已證 券化放款可視為未證券化放款的相似工具,其價格可作為估計未證券化放款的 市場賣出價格,但應扣除證券化之下的市場流動性效益與信用增強的影響‧同 理,衡量日相似工具的價格如出缺,則採用與衡量日相近的價格,但應確實估 計時間與經濟狀況變動對公平價值的影響‧除了採用衡量日的市場退出價格之 外,其它價格皆應調整估計之差異‧如果相同工具的市場退出價格的時效性過 低,在調整時差對公平價值的影響時,也應參考相似工具較具時效的價格‧外 幣計價之金融工具應先以外幣公平價值衡量,再以報表日功能貨幣之即期匯率 換算‧
在不同市場上買賣如無法規的障礙,公平價值理應以最有利的價格(most advantageous)估計,也就是最高可得的資產退出價格或最低可行的債務清償價 格,但須調整不同市場間處分成本的差異‧如果交易工具本身是個資產組合,
企業就只能在持有該市場可交易的資產組合時,才能於估計公平價值時考量該 市場的價格,且須調整資產組合間的差異‧121大筆與小筆交易的價格雖可能存 在差異,企業於採用市場退出價格時不需調整持有部位與交易量間的差異‧
除了集中或公開市場的價格之外,也可參考其它價格‧自營商的交易通常 僅牌告進出價,並未報導實際成交價與收盤價‧進價、出價、或一個介於兩者間 的價格,何者可作為金融工具在衡量日的公平價值,必須考量的是交易者持有 的是資產部位亦或是負債部位、交易者本身是否是個自營商、以及該特定工具或 市場的其他因素‧交易熱絡且進出價間差異很小時,理當可採中位價‧反之,
進出價間如果具重大差異,除非中位價能代表衡量日的成交價格,否則並不適 用,在難以決價的情形下,必須參考類似工具或評價技術所估的價格,並以出 進價作為市場退出價格的上下限‧
買賣雙方直接交易(principal-to-principal)或是透過仲介成交的價格資訊能否 取得,常是得視情況而定‧有些產業工會或資訊服務業者會刊載某些金融工具 的價格,但其他金融工具的價格資訊則幾乎全缺‧資訊服務業者所提供的牌告 價,有可能是收集相同或類似工具的成交價,也有可能是依據其自行開發的評 價技術或假設‧企業於決定公平價值時並沒有必要蒐盡所有的價格資訊,但至 少應參考公開的資訊,或可合理從經紀商、產業工會、監理機構、以及其它類似 來源取得的資訊‧
觀測的市場退出價格如果並非是市場於正常互動下的決價,並不適合作為 公平價值的主要依據,但可作為其他方法所估計之公平價值的佐證‧JWGSS-DS 認為只有在交易的一方發生嚴重的財務困難(非導因於整體市場的困境)、受
121 台股 GDR 或 ADR 的持有者於評估其公平價值時,可能有必要考慮此處的論點‧
到其他交易或契約的影響、關係人交易、以及公認(publicly acknowledged)受到錯 誤價格或非法操縱的影響時,才有必要推測(presume)市場退出價格是異常‧假 如因交易過於清淡或不夠頻繁,以致於不太能在衡量日取得相同或相似工具的 市場退出價格,此時可採用符合經濟理論的評價技術之估計值,但如與市場的 退出價格差異過大時,應慎重考量是否需要調整評價技術‧
不能直接歸屬於金融工具的權利與義務之價值,當然不應納入其公平價值,
理應從參考的市場退出價格中扣除,譬如企業基於與客戶往來的關係,能預期 交易對手在展期、續約、繼續來往、執行或不執行所開立的選擇權等決策,而這 些可能帶來的未來淨現金流入如含於市場退出價,應將其扣除‧122如果金融工 具含有嵌入選擇權或其他契約條款,授予企業以高於市場的價格進行結算的權 利,此時選擇權的持有者應以該執行價格來估計公平價值,但需調整執行日前 之時間因素的影響,選擇權的開立者則仍得採用觀測的市場退出價格或評價技 術估計的價格衡量‧
在完全沒有相同或相似工具的市場退出價格可參考的情形下,當然就得採 用評價技術,運用時應納入市場人士所考量的決價因素‧以評價技術衡量金融 工具的公平價值之目的在於估計其市場退出價格,指的是金融資產在衡量日之 市場狀況下循序出售所能收到的金額,金融負債則是付給相同債信等級的第三 者以承受該債務之金額,或是基於正常經營的考量,從非關係人處買回該債券 所需給付之金額‧攸關評價技術之選擇,如有任何市場人士通用且驗證能提供 可靠估計者應即採用,否則應自行開發符合經濟理論的技術,並與實際交易驗 證‧驗證時所比較之退出價格樣本,應包括本身偶而參與之交易,以及可合理 取得之其他交易的公開資訊‧
開發評價技術的核心在於現值概念,市場退出價格代表市場集體對預期現 金流量之現值的估計,反映著金額、時程、不確定性、要求的風險報酬、利潤邊際 與市場接受度‧此外,輸入評價模式之參數或變數的估計值與假設必須和市場 人士所採用者相符,除了市場資訊之外,如利率、匯率、商品價格、以及提前償 還率、逾期或破產統計、以及類似之政府或產業統計等,如採用獨家所有的補助 資訊,不能與市場資訊相牴觸‧總之,現金流量之預期不能偏頗,不可反映無 關之因素,且僅能納入可直接歸屬於構成金融工具之契約權利與義務‧
金融負債的公平價值估計方法與金融資產相似,重點考量之處在於應該如 何反映企業本身的債信‧假使企業認知到如果某項資訊傳到市場,可能會影響 其債信等級,由於難以確定市場的決價是否已納入該資訊,這時並不需要就據 此而調整市場的退出價格‧然而當採用評價技術時,任何法規要求義務揭露的
122 企業和顧客的活期存款與信用卡的交易關係,雖然有些能帶來其它的存款與服務的收益,但 不應將其納入活期存款與信用卡帳戶的評價考量‧
資訊,或是可合理預期市場會自行發現的資訊,企業皆應納入評價考量‧
有些權益投資,例如未上市櫃股票,並無可觀測的市場退出價格,且其它 公平價值的可靠估計方法亦非實際可行,這些稀少的案例是唯一容許得不需持 續採用公平價值衡量的例外,此時不得不繼續倚賴帳面價值,但如有客觀證據 顯示價值折損,必須以估計的可收回價值衡量‧即使是這唯一的例外,在下列 情事之下也不容許:(一)投資未上市櫃股票是其重要業務的企業如創投公司,
(二)開立或持有的衍生工具,其標的風險是未上市櫃股票的價值,以及(三)作為 衍生工具之標的資產的任何投資‧由這三點看來,衍生工具只要是與價值難評 的權益工具連結,則該衍生工具與連結的權益工具兩者就必須用公平價值衡量
‧往後如公平價值的可靠衡量轉變成實際可行,應改為以公平價值衡量,且不 可再次引用例外的規定‧
企業應建立金融工具公平價值評估的適當政策與程序,涵蓋各類重要的金 融工具,並符合其財務運作的架構,且一致性的適用直到可由更精確的估計方 法替代為止,以確保估計與假設是基於可靠與內部一致的基礎‧123
每一重要類別的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皆應揭露其公平價值的估計方法,
說明那些是採觀測的市場退出價格,哪些是採評價技術,如採後者則須進一步 的描述其方法與主要假設‧當公平價值對主要假設的敏感度很高時,應陳述此 事實、替代假設、以及合理估計值的最可能區間‧在報導期間內公平價值的估計 方法與假設如果經過重大的變更,必須另加說明‧任何大筆的金融資產如有可
說明那些是採觀測的市場退出價格,哪些是採評價技術,如採後者則須進一步 的描述其方法與主要假設‧當公平價值對主要假設的敏感度很高時,應陳述此 事實、替代假設、以及合理估計值的最可能區間‧在報導期間內公平價值的估計 方法與假設如果經過重大的變更,必須另加說明‧任何大筆的金融資產如有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