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露之目的在於提供資訊,以增進了解金融工具對企業財務狀況、績效、及 現金流量的重要性,並協助評估金融工具攸關之未來現金流量的額度、時程、與 不確定性‧揭露的形式、位置與詳細程度並無強制規定,敘述及量化的資料皆可 視該金融工具的本質與相對重要性而定‧揭露時應將金融工具依所提供資訊之 本質適當的分類(class),考量工具的特性、認列與否、以及衡量基礎的異同,且 須提供充分資訊祈能與資產負債報表之相關項目相互勾稽,排除於IAS 32 範疇 之外的金融工具應另成一類揭露‧
(一)補充報告
為了讓使用者有個全盤的了解,不至於迷失在千變萬化的金融工具細節中,
IAS 32 鼓勵企業先行提供金融工具的運用程度、目的、與關聯風險的討論報告,
並於報告中論述金融工具的風險控管政策包含風險曝露的規避、擔保品的要求、
與風險過於集中的避免,金融工具運用的關聯風險則包括市場風險(含外匯風 險)、利率公平價值風險、利率現金流量風險、信用風險、以及流動性風險‧基於 此討論報告並非財務報表的一部份, IAS 32A 將此段改為強制要求,納入風險 管理的揭露範疇‧103
(二)會計政策
會計政策上應陳述金融工具的認列與除列的標準、衡量基礎、以及產生之收 入與費用的認列與衡量基礎,特別是資產證券化、債務實質消滅之資產信託、或 REPO 與 reverse REPO 等交易,資產雖然移轉但仍可能繼續牽連,以及避險工 具、合成工具、以及票面利率不同於通行市場利率之貨幣性金融工具的發行或購 置等之攸關會計政策,更有必要加以揭露‧會計方法有選擇彈性者,揭露所做 之選擇,例如可供出售金融工具公平價值變動是作為股東權益調整項或是列入
101 IAS 39 Q&A Q10-8 的例子很有參考價值,甲公司和乙公司交互放款同一金額,一方收取固定 利率另一方則收取浮動利率,假如能互抵的話根本是個利率交換,否則本質上雖符合衍生工具 的定義,但仍不能將彼此的債權債務互抵‧
102 IAS 32.33-37 & 40-41‧透過集中結算的交易應是以淨額表達‧
103 IAS 32.42-46 及 IAS 32A.46B‧此外因金融工具皆須認列,IAS 32A 遂將 IAS 32 攸關未認列金 融工具的條文皆刪除‧
當期損益,以及每一分途的金融工具之常規買賣是在交易日或交割日認列‧
如以公平價值衡量,應對每一類別的金融工具分開揭露其估計方法,例如 市場牌告價、獨立鑑價或折現法等,以及重要假設,包括提前償還率、信用損失 率與折現率‧以成本衡量的金融工具,企業有必要揭露如何處理購置或發行成 本、折溢價、商品或權益連結的利息、收回具重大不確定性、債務重整、以及公平 價值低於帳面價值等事項‧攸關收入與費用之認列與衡量,應揭露實現與未實 現的利得與損失、以及利息與其他相關的收入與費用列入當期損益的會計基礎,
包括避險工具的利得與損失‧當收入與費用以淨額表達而相對的金融工具並不 能互抵時,如果重大的話,應揭露此表達政策的原因‧由於收入與費用也不能 互抵, IAS 32A 將此點刪除 ‧104
(三)條款與條件
對於每一類別之金融資產、金融負債、以及權益工具,不論認列與否,應揭 露其使用程度與本質,包括影響未來現金流量的重要條款,如果金融工具的法 定形式不同於報表的表達方式時,應於附註中解釋其本質‧對於造成重大潛在 風險曝露的金融工具,不論是單獨或類別,應考量加強揭露的條款包括本金或 名目金額(notional amount)、到期與截止或執行日、提前結算權之執行期與執行價 格、轉換或交換權之執行期與轉換或交換之工具與比率、利息或股息與本金之收 支時程含償債基金與分期付款等規定、質押品、指定貨幣、任何重要的契約約束 如負債比率上限等‧揭露時應突出金融工具間的關係,像是避險關係或是合成 工具的組件等,以提昇資訊的有用性‧105
(四)風險管理
在風險管理目的與政策的說明上,基於預測交易避險的前瞻性,應涵蓋各 種型態之預測交易的避險政策,譬如目的如為未來營收的避險,應指出風險的 本質、營收避險的月份或年度、以及營收避險的比例‧攸關公平價值、現金流量、
與國外營運淨投資的避險,應分開揭露,包含指定的避險工具及其公平價值、標 的風險的本質、預測交易預期發生的期間與影響損益的期間、不再預期會發生的 原預測交易、當期遞延於股東權益調整項的利得與損失與預期認列損益的期間、
以及從股東權益調整項轉列為當期損益的金額‧106
(五)利率風險
每一類別之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不論認列與否,應揭露利率風險的曝露,
如適用的話,應包含契約的重定價日與到期日的較早者以及有效利率‧揭露重 定價日比揭露到期日更有意義,而且如果預期的重定價日或到期日顯著的不同
104 IAS 32.52-55 及 IAS 39.167-168‧
105 IAS 32.47-51‧
106 IAS 32.43A & 90-93 及 IAS 39.169(a)(b)‧
於契約日時,例如固定利率房貸於利率下跌時提前清償的可能性會提高,可選 擇揭露預期的日期,並解釋預期之假設為何不同於契約日‧除了揭露有效利率 為固定的期間與水準之外,透過利率交換等利率避險工具對有效利率的影響亦 須揭露,非貨幣性金融工具以及衍生工具等本身並無有效利率,則不需揭露‧
攸關利率變動對現金流量或公平價值的影響,應將曝露於利率公平價值風險、利 率現金流量風險、以及無直接利率風險的金融工具加以區分‧即使放款經由證券 化而從帳上除列,企業如仍保有部分的利率風險曝露,此時除了揭露移轉資產 的資訊外,亦應揭露保留利率風險曝露的交易條款,但基於 IAS 39A 對金融工 具移轉除列條文的大幅修正, IAS 32A 將此攸關證券化之條文刪除 ‧同理,如 有未認列的利率風險曝露亦應揭露,例如固定利率放款承諾,此時應提供利率 曝險的本質與程度之資訊‧
假如曝露於利率公平價值或利率現金流量風險的金融工具數量顯著,可將 其帳面價值依一年內到期、一至五年、以及五年以上分組列表表達‧如果利率變 動對企業績效的影響重大,一年內到期者可繼續分為一個月內到期、一至三個月 以及三至十二個月三組,IAS 32A 則要求一至五年的部分也須逐年分組 ‧列表 時可以揭露個別金融工具的利率或各群組的加權平均利率或利率區間,假如有 效利率因貨幣別或信用評等而異,可將其再細分為不同類別‧此外,企業可以 提供利率敏感度分析的資訊,但以直接影響為限,且應指出重要假設等分析基 礎‧107
(六)信用風險
每一類別的金融資產以及其他任何信用曝險,如信用保證等信用衍生契約,
不論認列與否,應揭露如對方違約所可能產生的最大信用風險曝露之最有代表 性的金額,並揭露重大的信用集中風險,但不需揭露估計的未來損失機率,也 不扣除擔保品之公平價值‧不考慮擔保品的潛在可收回價值之目的在於提供一 個信用風險曝露金額的一致性衡量,以及考量最大信用風險曝露金額與帳面價 值間的可能差異‧此外,最大信用風險曝露也要考量保證責任,例如是否於放 款證券化後仍負有保證責任,如附有追索權,應揭露除列資產之本質、契約約定 的未來現金流量的金額與時程、追索責任的條款、以及最大可能損失‧但基於 IAS 39A 對金融工具移轉除列條文的大幅修正, IAS 32A 將此點刪除 ‧
如有抵銷權但並未將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互抵,則揭露其對降低最大信用 風險曝露的可能影響,未認列金融工具的最大信用損失也可能因抵銷權的存在 而不同於揭露之本金或公平價值‧同理,如訂定之主淨抵契約可顯著的降低信 用風險,應另行揭露此一資訊,最好能揭露決定信用風險降低程度的攸關條款,
但應指出金融資產必須先行實現來抵銷金融債務才能真正的降低信用風險,且
107 IAS 32.56-65‧間接影響通常無法可靠預期‧
主淨抵契約所能降低的信用風險隨著每筆交易而異,在短期內就可能會有大幅 的變化‧
信用風險可能集中於單一債務人,或一群償債能力受經濟與其它因素影響 雷同之類似性質的債務人,例如受同一產業、同一地域經濟、或同一債信品質的 影響‧重大信用集中風險的認定,是由經理人依企業與債務人的狀況做判斷,
當信用集中風險可能產生重大損失,且無法由其他攸關企業本質與財務狀況等 揭露而明顯得知時,就須另行揭露造成風險集中的共通性質以及最大信用風險 曝露之資訊,不論認列與否‧108
(七)公平價值
金融工具如帳上非以公平價值衡量,應於附註揭露其公平價值,以便於和 帳面價值比較‧公平價值如無法可靠衡量,譬如受限於時間與成本,應揭露此 一事實,並描述該金融工具、其帳面價值、解釋為何無法可靠衡量、以及提供公 平價值衡量的攸關資訊‧資訊的提供在於幫助報表使用者判斷帳面價值與公平 價值可能差異的程度,如有合理基礎,經理人可提供公平價值與帳面價值間之 關係的意見,假如辦得到的話,可估計公平價值高度可能或合理坐落的區間‧
金融工具如帳上非以公平價值衡量,應於附註揭露其公平價值,以便於和 帳面價值比較‧公平價值如無法可靠衡量,譬如受限於時間與成本,應揭露此 一事實,並描述該金融工具、其帳面價值、解釋為何無法可靠衡量、以及提供公 平價值衡量的攸關資訊‧資訊的提供在於幫助報表使用者判斷帳面價值與公平 價值可能差異的程度,如有合理基礎,經理人可提供公平價值與帳面價值間之 關係的意見,假如辦得到的話,可估計公平價值高度可能或合理坐落的區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