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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工具概念

未公開發行的權益投資如果公平價值的可靠衡量並非實際可行,必須揭露 其帳面價值以及決定該價值的會計政策‧該投資如果是用來達成企業控管重大 財務風險的目標與政策,更需將此事實加以說明‧該投資於出售或公平價值變 成足以可靠衡量時,會將往年未實現的持有利得或損失於當期認列,此時應將 出售收入或公平價值和其帳面價值一齊揭露‧124

二、金融工具概念

123 JWG-DS.28, 69-73 & 77-130‧

124 JWGSS-DS.183-186‧

金融工具包括現金、權益工具、一方有交付金融工具的義務且他方有不需對 價收取的權利之契約、以及一方有交換金融工具的義務且他方有請求交換的權利 之契約‧資產(正)部位的金融工具就是金融資產,負債(負)部位的就是金融負債,

收取或交付未來經濟利益的契約權利或契約義務即為構成金融工具的成分 (component),交付或交換如須以未來特定事件的發生與否為前提者稱為條件式 金融工具(conditional financial instrument)‧和 IAS 39 的差異在於 JWGSS-DS 直接 以金融工具的四種型態加以定義,並以其部位價值的正負來區分金融資產與金 融負債,所採行的觀點應是SFAS 133 的基本概念,亦即構成金融工具的契約權 利與契約義務大都可以結算交割而產生利得或損失,本身即代表著經濟資源的 流進或流出,已符合資產或負債的定義‧採此概念就不需像IAS 39 一樣,在定 義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時,針對未來經濟效益的產生必須特別以潛在來取代很 可能‧

JWGSS-DS 新增了幾個重要名詞的定義‧現金包含活期存款,約當現金指 的是期限短且流動性高的投資,可隨時轉換成已知額度的現金,且所承受的價 值變動風險甚為輕微‧放款資產(loan asset)是不需對價的從貸款人收取現金或其 他金融工具以解除其契約義務的最常見例子,收取的額度與時間為固定或可認 定,為了與證券化的放款區分,必須強調其為未上市櫃的契約權利‧當放款資 產的信用品質惡化到一定程度,債權人無法依契約按時收取本息或收回債務人 積欠之全額的可能性已高於正常收款,此時應另列為折損放款資產‧

在證券化的潮流下,JWGSS-DS 特別將保留的服務權利或服務義務納入金 融工具的範疇‧替金融資產提供服務時,通常有權收取服務收益,亦即契約所 訂的服務費、遲繳費(late charge)、以及保管代收款(float)等收入來源‧服務收益 如果不少於適足酬勞,視為服務資產,反之為服務負債,適足酬勞(adequate compensation)指的是市場上替代服務提供者所要求含利潤的合理報酬,不考慮 服務提供者本身的效率‧服務資產或服務負債如是因金融資產除列而保留者,

或是個別購置或承受者,應分開入帳,否則當作金融工具的一部份‧金融資產 的金額如降低至某一水準,服務成本將相對的高於服務收益,形成對服務提供 者的負擔,此時服務提供者或其集團成員(affiliate)如有權購買剩餘的部分,該 買權稱為收尾買權(clean-up option)‧

此外,JWGSS-DS 對金融工具的結合也有新的詮釋‧混合契約(hybrid contract)定義為是個含有一組以上拆開後是金融工具的權利與義務,以及一組以 上拆開後不是金融工具的權利與義務之契約‧JWGSS-DS 將混合界定為金融工 具與非金融工具的結合,如果是兩個以上金融工具的結合,則稱為複合金融工 具(compound financial instrument),而 IAS 39 所處理的混合是指將衍生工具混入 金融工具中‧基於自己發行的權益工具不屬金融工具的範疇,可轉換公司債對

持有者而言是個複合工具,對發行者而言卻是個混合工具‧複合工具依全面公 平價值衡量原則,沒有因各部分的會計處理方法不同而需拆解的問題‧混合工 具則必須處理拆解問題,分開後屬於金融工具的部分,持續以公平價值衡量,

至於非金融工具的部分,其初始價值等於整個契約的公平價值扣除金融工具部 分的公平價值後之剩餘價值‧如果無法可靠認定與衡量金融工具的部分,則整 個契約視為金融工具,分開後非金融工具之部分如依其他準則規定應以公平價 值持續衡量,則整個契約亦視為金融工具‧

JWGSS-DS 的金融工具範疇與的 IAS 39 大致相同,但做了進一步的釐清‧

保險契約意指承保人承受保險風險,同意於某些不確定未來事件發生時即支付 投保人的契約,保險風險則涵蓋事件發生次數異於預期(頻率 occurrence)、成本 異於預期(受創 severity)、以及契約期後承保人責任額度變化(後續 development) 等風險‧任何售後保證契約(warranty contract),不論是以產品或服務來支應,

或是以現金或其他金融工具支應,皆符合保險契約的定義‧形式上是保險而無 保險風險的契約,如財務保證、承保人僅承受財務風險的契約、以及標的風險為 氣候、地理、或其他實質事件且保險理賠並不考慮該事件對投保人的影響的契約 仍屬於金融工具的範疇‧授權金與權利金等牽涉非金融資產的使用權之契約權 利或契約義務,依IAS 18.20‧125

依金融資產之定義,可將其分為四大項目:現金與約當現金、非以權益法入 帳的股權投資、無條件取得金融工具的契約權利、以及其它金融資產,因此至少 應將這四大項金融資產在資產負債表上區分開來‧同理,金融負債亦可依其定 義,分為無條件交付金融工具的契約義務以及其他金融負債,也至少應將這兩 大項金融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上區分開來‧此處之其它金融工具項目所指的是有 條件取得或支付金融工具的契約權利或義務、衍生工具、財務保證、混合工具視 為金融工具之部分、複合金融工具、服務資產與負債、以及可用金融工具淨額交 割的非金融工具‧

這些項目仍需於資產負債表上或是附註內將其重要成分繼續區分為類別,

無條件金融資產應區分為交易應收款(trade receivables)、放款、折損放款、持有的 債票券定存單、及其他型別的重大無條件金融資產;無條件金融負債應區分為交 易應付款、活期存款、發行的債票券定存單、及其他型別的重大無條件金融負債

‧其他項目也應繼續區分,例如現金與約當現金可分為報導貨幣與外幣;非以 權益法入帳的權益投資可分為普通股、優先股、合夥權益、以及權益型基金的持 分‧

當金融工具以個別或類別而言,對企業之財務狀況或經營成果具有相當的

125 JWGSS-DS.1-13, 17-26 & 74-76

重要性時,應揭露決定該金融工具現金流量的重要條款與條件,例如本金或類 似名目金額、到期日或執行日、本金收支時程含分期償還或償債基金(sinking fund)的要求、利息與股息、提前結算權、擔保品、限制條件、風險集中或槓桿條款 以及轉換權等‧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