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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避險定義

避險(hedging)簡單的說就是規避風險的行為,操作上必須指定(designating) 避險工具,並以該工具公平價值的變動來抵銷全部或部分避險標的相對之公平 價值或現金流量的變動‧避險既然是個將避險標的與避險工具配套的作業,會 計上就得跟著避險作業配套處理,方能顯現避險效果‧因此避險會計(hedge accounting)要求對稱的認列避險工具與避險標的公平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對損 益影響的抵銷效果,進而透過避險效度(hedge effectiveness),衡量避險工具達成 抵銷特定風險所導致避險標的公平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的程度‧

假如避險工具與避險標的皆是以公平價值認列衡量,且公平價值的變動皆 列入當期損益,並假設避險作業達成完全抵銷的效果,由於兩者的部位是反方 向的,他們公平價值的變動會自動在損益表上抵銷,根本不需要特別制定任何 避險會計的規範‧75問題出在於以目前的會計架構而言,有些項目並不認列入帳,

或者即使認列,並非所有項目皆以公平價值衡量,或者即使是以公平價值認列 衡量,並非所有項目的公平價值變動皆計入當期損益‧假如避險工具與避險標 的在會計上並非配套處理,而是採用不同的認列、衡量、或損益決算方法個別處 理,兩者公平價值的變動將不會在損益表上產生自動抵銷的效果‧因此在現行 雙軌會計之下,如果沒有避險會計規範,往往會造成實際上已避險但會計上卻 顯現曝險,或者是實際上是曝險但會計上卻顯現避險的亂象,這也就是經濟避

74 IAS 39A.112-113D‧

75 又如外幣計價的貨幣資產與貨幣負債,其匯率變動應會在當期損益內自然對沖‧

險與會計避險背道而馳,不可避免的將造成財務報表對使用者的誤導‧

舉個最基本的例子加以說明,假設某一避險標的是以歷史成本入帳,則其 雖然曝露在經濟(價格)風險之下,但會計上卻會顯現出毫無風險‧如果指定某 一以公平價值認列衡量的避險工具來規避該避險標的價格變動的風險,由於避 險標的是以歷史成本衡量,即使兩者價格變動相互抵銷,會計上反而會顯現單 邊的價格風險曝露‧這個例子說明了歷史成本會計最根本的致命傷,一個會隱 藏風險的會計典範,在當今風險已是常態的世界,怎能針對風險管理目標提供 適切的資訊?這致命傷不論是以報表編製者或是以使用者的觀點而言皆然‧

避險標的(hedged item)可以是任何讓企業曝露於公平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風 險的資產、負債、確定承諾、預測未來交易、或國外營運的淨投資,且企業指定對 其採取避險行為‧其中,確定承諾(firm commitment)指的是在特定未來時日,

以特定價格交換特定數量的特定資源之具約束力的合同,預測交易(forecasted transaction)則是雖未承諾,但具高度可能(highly probable)的預期未來交易‧76為 何必須將確定承諾與預測交易納入避險標的的範疇?重點在於避險並不能僅限 於針對既有資產或負債的短視考量,必須具備相當的前瞻性,未來交易只要是 高度可能,並不需要承諾,企業也會有必要將其當作避險標的而防範於未然‧

但前瞻的避險必須有適當的會計處理來配合,因為確定承諾與預測交易二者皆 尚未認列入帳,必須等到至少契約或交易的一方履行後才入帳,然而卻已被要 求在會計上必須顯現出避險效果‧

確定承諾所特定的資源如為金融性質,例如債券、外匯、股票、金融指數、或 甚至商品,很明顯的就是個金融期約,並不歸為確定承諾,像是遠期利率、利率 期貨、遠期外匯、外匯期貨、商品期貨、以及金融指數期貨等,這些金融期約必須 依其條件是潛在有利或潛在不利來認定為是金融資產或是金融負債,並在訂約 時即認列入帳‧特定資源非金融性質時才有可能會歸為確定承諾,必須等到契 約履行時才認列,由於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皆須認列入帳,長久以來深受垢病 的表外問題終於得以解決,但非金融的契約(包括保險契約)仍然存在嚴重的表 外問題‧以石油與天然氣或甚至DRAM 為例,廠商為了供銷的穩定性,通常有 誘因訂定長期合約,而合約價與現貨價間的差異對廠商損益的影響甚鉅,如果 以合約的公平價值入帳,價格變動會立即反映於當期損益,反之則須等到實現 時才認列‧這些合約的風險相對金融期約毫不遜色,假如它們不是執行性契約 而是歸為金融操作性質,則仍視為金融工具‧

避險標的如果分途為持供交易,根本不需要引用避險會計‧分途如為持至

76 IAS 39Q&A.142-1‧高度可能指的是較之比較可能(more likely than not)更可能,必須有可觀察 的事實與攸關情況為依據,考量的事項包括過去類似交易的發生頻率、實踐時的財務與營運能力 重大投入或承諾的的資源、未成交可能導致營運中斷的損失程度、由其它交易來達成相同目的的 可能性、企業的經營計劃、以及預期時間的長短‧

到期,則不能做為利率風險或提前償還風險的避險標的,因不論市場利率為何,

已假定企業有持至到期的肯定意圖與能力,但可以作為匯率風險與信用風險的 避險標的‧權益法下之聯屬公司或合併報表下之從屬公司的股權投資並不採公 平價值衡量認列,因而不能作為公平價值避險的標的‧77無法認定並衡量的風險 也不能,例如公司購併的確定承諾由於牽涉廣泛的企業風險,無法指定特定風 險曝露而對其避險‧

避險標的可以是個別項目或是具有類似風險的組合,如為組合,必須預期 特定風險對個別項目公平價值具有近乎等比例的影響‧78個別金融資產與金融負 債以所含的風險而言本身就是個組合,影響其公平價值或現金流量的風險常是 多重性質,會有需要針對其中之特定風險如匯率、利率、或信用度等避險,只要 能分別認定與衡量,因此可用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曝險的一部分作為避險標的,

例如利率曝險可指定無風險利率或標竿利率的部分作為避險標的,因該部分既 可認定又能分別衡量‧非金融資產與非金融負債除了針對匯率風險之外,就只 能整個作為避險標的,因為分別認定與衡量個別風險對其公平價值或現金流量 的影響非常困難,甚至連零組件的價格變動對其整體價格的影響通常也無法預 期與分別衡量‧79

避險工具(hedging instrument)大都是使用衍生工具,但在規避匯率風險時,

也容許有限度的指定使用非衍生性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當然必須預期它們 公平價值或現金流量的變動將會高度有效的抵銷避險標的相對之公平價值或現 金流量的變動‧以外幣計價之持至到期債券或其他以成本衡量的非衍生工具,

例如公平價值無法可靠衡量者,只要外幣部位可以可靠衡量,其匯率換算利得 或損失即能可靠衡量,因此可以作為外匯避險的工具,但如為非貨幣性, IAS 39A 並不允許其作為外匯避險的避險工具‧

企業最基本的避險方法是透過資產負債管理(asset-liability management, ALM),將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的反向部位對沖,達成所謂的自然避險(natural hedge),不需另行指定避險工具‧為求經濟避險與會計避險的結果相符,自然 避險所牽涉之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分途上應一致,使其能採用相同的認列、衡 量與損益決算方法,以達成會計上對沖的效果‧如果認列、衡量或損益決算方法 不同,就達不到會計上的自然避險,縱使經濟上具備互抵效果‧可見得當需要 引用避險會計時,應是已經超出資產負債管理所可達成的避險範籌,得另行使 用其它避險策略‧

77 IAS 39.150‧IAS 39 在此的解釋乃基於避險會計帳務處理,個人認為可用類似持至到期的觀點 來考量,這方面的投資必須有意圖與能力長期持有,短期價格波動對未來現金流量較不具資訊 內涵‧78 IAS 39Q&A.Q132-1 認為基於此要求,會計上並不能指定以賣股票指數期貨來規避持有股票投 資組合的價格風險,但如股票投資組合分途為持供交易,則自動會在損益表上對沖‧

79 IAS 39.127-130,132 & 135 及 IAS 39Q&A.Q121-2 & 137-12‧存貨也可以是價格風險的避險標 的‧

並非所有的衍生工具皆能作為避險工具,企業自己發行的權益衍生工具是 發行可贖回(callable or redeemable)公司債,該公司可以開立該公司債之買權來 避險‧80

台灣上市公司在歐洲所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ECB)大都具有賣回權、低票面 利率、轉換權、與贖回權,也就是JPMorgan Chase 所稱的 PLYERS(Puttable Low Yielding Equity-linked Redeemable Securities),由於持有人執行賣回權時,發行 公司須補償票面利率與某特定利率間的差額,因此保障持有人該ECB 的最低價 值等於該特定利率債券的現值(應很接近票面)‧發行公司只有在迫使持有人轉換 成股票時才能執行贖回權,而此時轉換價值必須高出特定利率債券的現值,持 有人可享有轉換利益‧因此乍看之下雖然複雜,PLYERS 的價值等於特定利率 債券的現值加上轉換權的價值,也就是PLYERS 的發行公司實質上沒有贖回權, 整避險比率(hedge ratio),運用時可將整個避險工具的一定比例,如 50%等,指 定為避險工具‧此外, IAS 39A 容許將兩個以上的衍生工具組合成一個避險工 具,但該組合的淨部位不能實質上是個開立選擇權‧83

80 IAS 39.122-126, & 134 及 IAS 39Q&A.Q121-2, 122-1, & 124-1‧除了此處的例外,衍生工具並不

80 IAS 39.122-126, & 134 及 IAS 39Q&A.Q121-2, 122-1, & 124-1‧除了此處的例外,衍生工具並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