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平價值避險
公平價值避險會計的設計原則是避險標的與避險工具的公平價值變動在當期 損益中對沖,因此衍生性的避險工具公平價值的變動,以及非衍生的避險工具 以帳面價值衡量的外匯利得與損失,立即計入當期損益‧為了達到公平價值變 動在損益表上對沖的配套效果,避險標的可歸於特定風險所產生的公平價值變 動之利得或損失,除了應調整其帳面價值之外,亦應立即列入當期損益‧換句 話說,公平價值避險迫使避險標的在避險期間被分途為持供交易,以使其會計
90 IAS 39.133, 143 & 149‧
91 利率並不需要相同,利率交換契約的價值決定於固定與浮動利率間之差點,只要差點相同,
固定與浮動利率是多少並無所謂‧
92時間價值隨時間而消失,並無避險之功能‧當契約的權利與義務之價值正好互抵時,契約的 價值為零‧當權利與義務之價值不等時,契約的價值不等於零‧權利與義務非常不對稱的契約 具有槓桿性質‧
93 IAS 39.147-148 & 151-152‧
處理方法和避險工具一致,不論其原來的分途為何‧避險標的與特定風險無關 的公平價值變動,當然仍依其原會計方法處理‧
避險標的如為孳息(interest bearing)的金融工具,因公平價值避險所產生的帳 面價值調整,可於調整初始時但不得晚於調整截止時,以重新計算的有效利率 於該工具的剩餘年限內攤銷‧
避險會計不適用時(disqualification)回復原會計方法處理‧避險工具到期、出 售、終止、或執行,或是不再滿足避險會計適用標準時,應停止(discontinue)避險 繼續生效‧通常避險工具的有效期限遠短於避險標的,IAS 39 允許採取更新避 險工具或續約(rollover)的方式來延續避險期限,但應敘明於原避險文件所載的 避險策略中‧94
(二)現金流量避險
由於避險標的對損益的影響是發生於未來,為了在未來某一適當時點對沖,
避險工具的利得或損失必須順著遞延,因此避險工具的利得或損失屬於有效避 險的部分列入股東權益調整項,無效或被排除在避險效度評估之外的部分當然 仍依其原會計方法處理‧當被避險的確定承諾或預測交易發生而認列資產或負 債時,避險工具所產生的股東權益調整項應從帳上移除,轉而用於調整新認列 資產或負債的帳面價值,調整的幅度應在其他會計準則如資產折損或存貨計價 的容許範圍內,超出的部分視為無效避險處理‧
新認列之資產或負債將在未來處分或攤提時影響未來的損益,因此透過帳面 價值的調整,避險工具對損益的影響即對稱的遞延到未來‧至於其他不會造成 認列資產或負債的現金流量避險,例如預測銷售,則等到避險標的影響損益之 時,再將避險工具所產生的股東權益調整項從帳上移除,並與避險標的對損益 的影響一起在同期的損益中對沖‧
當避險工具到期、出售、終止、或執行,或是避險不再滿足避險會計的適用標 準時,避險工具於避險有效期間內所認列於股東權益調整項下的累積利得或損 失應繼續保留在股東權益調整項,直到避險標的之交易發生時再依現金流量避 險會計處理‧但如果所承諾或預測的交易不再預期會發生,則應立即從股東權 益調整項轉入當期損益‧95
基於
IAS 39A 將確定承諾從現金流量避險改為公平價值避險,其避險會計的 處理方法必須跟著大幅修正,而且買賣非金融工具的確定承諾如能淨額交額已
94 IAS 39.153 & 155-157‧
95 IAS 39.158-163 及 IAS39Q&A.163-1‧當預測交易不再是高度可能時,還是可以是有可能,並不 一定等於是
視為衍生工具,其會計處理方法當然適用衍生工具的方法‧如果指定未認列的 確定承諾為避險標的,其可歸屬於標的風險且會影響損益的公平價值變動依公 平價值避險的會計方法處理,亦即公平價值的變動認列為當期損益,而累積的 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資產或負債‧此外,作為避險標的之預測交易發生而認列 資產或負債時,避險工具所產生的股東權益調整項並不從帳上移除以調整新認 列資產或負債的帳面價值,而是於新認列之資產或負債影響損益的期間轉列為 當期損益,但如果認列於股東權益調整項下的損失有任何部分可能無法於未來 收回時,則應立即轉列為當期損益‧96
(三)國外營運淨投資避險
由於國外營運淨投資的外匯換算利得或損失是置於股東權益調整項下,亦即 換算調整數,因此避險工具的利得或損失屬於有效避險的部分亦列入換算調整 數,兩者在股東權益調整項下就可對沖,無效部分則從股東權益調整項下移除,
並依其原適用之會計方法處理‧97
96 IAS 39A.29(b), 137, 140, & 160‧
97 IAS 39.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