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醫療器材國外製造廠符合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申請須知 (品質系統文件審查)
一、申請案由:
(一)初次或新增品項案:申請符合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檢查。
(二)後續或後續暨新增品項案:每三年檢查一次,業者應於藥物製造 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六個月前主動提出申請符合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 範後續檢查。
(三)併案:若有品項已提出實地檢查案者,擬併案處理,請填寫實地檢 查案號。
二、申請文件:
輸入醫療器材製造業者符合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申請書(品質系統文 件審查)。
1、每案件以單一藥商申請製造廠單一廠名、廠址為限。
2、正本 1 式 2 份。
3、申請書應填寫內容:
(1) 本次申請案由。
(2) 申請日期。
(3) 藥商名稱、地址、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編號及基本資料。
(4) 製造廠名稱、地址、電子郵件、國別及經緯度;製造廠負責人電話 及傳真。
(5) 製造廠基本資料。
(6) 申請品項一覽表。
(7) 申請認可登錄之醫療器材。
(8) 申請之檢查模式,包括美國廠簡化、歐盟技術合作方案(或與我 國簽訂合作換文之國家或地區)簡化模式及標準模式。
三、申請程序:
(一)繳費:申請規費請依「西藥及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 準」辦理,規費請以現金、郵政匯票或支票(受款人:衛生福利 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繳費,凡申請案件完成公文登錄掛號手續,
且本署已檢送協施評鑑機構審查,若申請撤案,無法辦理退費。
(二)送件:申請文件請併同郵政匯票或支票檢齊後,由專人送達或
以掛號郵寄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地址:11561 台北市 南港區昆陽街161-2 號)受理。
四、共同文件注意事項:
(一)共通注意事項:
1. 文件限用繁體中文及英文;如非繁體中文或英文者,應另附繁 體中文或英文譯本。
2. 原認可登錄函影本(後續管理案適用)。
3. 每一申請案僅能擇一適當模式提出申請。
(二)申請者及製造廠(1.1~2.6)填寫注意事項:
1. 製造廠名稱、地址以英文名稱為主。
2. 製造廠基本資料請與製造廠出具3.1-3.10 的說明文件一致。
(三)製造廠基本資料(3.1~3.10)填寫注意事項:
1. 由製造廠權責人員簽署之一年內說明文件正本。
2. 指明我國被授權藥商之名稱與地址。
3. 倘有兼製請於 3.3 勾選產品類別。
4. 3.4 部分製程委託製造請依各申請品項(請註明申請項次及英文品 名)、品項委託製程階段、受託廠名稱、地址/國別及相關證明文件 載明。
5. 3.5 僅適用後續檢查案件。
6. 3.7 針對台灣地區傷害事件之通報程序文件資訊,內容請參照藥 事法第四十五條之一、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辦法及藥物優良製 造準則第一百二十一條之相關規定,另可參考ISO 13485:2003 Sub-Clause 8.5.1。
7. 3.8 針對台灣地區說明事項之通報程序文件資訊,內容請參照藥 物優良製造準則第六十一條第四項及一百二十一條之相關規定,
另可參考ISO 13485:2003 Sub-Clause 8.5.1。
8. 3.9 針對台灣地區上市後產品回收程序文件資訊,內容請參照藥 事法第八十條、藥物回收處理辦法及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一百二 十一條之相關規定,可參考ISO 13485:2003 Sub-Clause 8.5.1。
(四) 品項一覽表及申請認可登錄之醫療器材填寫注意事項:
(1) 申請品項一覽表之醫療器材名稱建議參考醫療器材管理辦法附 件一之分類分級填寫。後續(暨新增品項)申請案請依原認可登錄
函所列依序先填寫後續品項再增列新增品項(倘有)。
(2) 申請認可登錄之醫療器材(建議參考醫療器材管理辦法附件一填 寫)。
(3) 依申請目的分為新品項或後續品項;並可填寫許可證號或產品 資訊供參(新品項:本部已核准之本品項相關醫療器材許可證號 或本廠產製相關產品資訊;後續品項:本廠已取得本品項相關 之醫療器材許可證號供參)。
(4) 產品功能及特性:請詳細填寫用途、分類分級代碼、等級、植入式 或主動植入式醫療器材、是否包含軟體或藥品、滅菌要求、成份是 否包含人類或動物來源之細胞或組織等。若為牛羊組織請檢附來 源說明。
五、檢查模式填寫注意事項:
(一)美國廠簡化模式:
1. 美國 FDA 出具之查廠報告(EIR):
(1) 檢附自查廠日期起3 年以內 EIR,未能提供 3 年內 EIR 者 請以標準模式申請。
(2) EIR 廠名、廠址須與申請書一致。
(3) 確認EIR 之查廠範圍是否包含案內申請品項:
A.申請案由為初次:至少要包含 1 個新品項 B.申請案由為後續:至少要包含 1 個後續品項
C.申請案由為後續暨新增品項:至少要包含 1 個新品項及 1 個後續品項。
(4) EIR 提及之缺失(Observation),需請製造廠檢附矯正措 施。
(5) EIR 內需具有稽核員(investigator)簽名,得接受電子簽章。
(6) 請檢附製造廠說明函說明最近一次FDA 至原製造廠查廠 日期。
(7) 須檢附符合台灣法規申請書3.7~3.9 規定之程序文件。
2. 美國 FDA 出具之製售證明(CFG):
(1) 檢附核發日期於兩年內之CFG。須檢附正本,若檢附影本 則需於申請書附表6.1.2 載明正本所在案號。
(2) 申請品項眾多可檢附CFG 與品項對照說明。
3. 與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同等效力之符合性驗證合格登錄證書
(ISO 13485 證書):
(1) 確認擬申請製造廠所屬範圍包含擬申請品項。
(2) ISO 13485 證 書 之 產 品 驗 證 範 圍 應 為 manufacture 或 production。
(二)歐盟技術合作方案簡化模式:
1. 歐盟技術合作方案-查廠報告(Audit Report):
(1) 與我國簽訂合作換文(TCP)之國家/地區之驗證單位且 Audit Report 與 ISO 13485 證書為同一驗證單位。
(2) 自查廠日期起1 年內 Audit Report ,或如非一年內須另檢附 由驗證單位說明為最近一次查廠結果之正本文件。
(3) 確認Audit Report 之查廠範圍是否包含案內申請品項:
A.申請案由為初次:至少要包含 1 個新品項 B.申請案由為後續:至少要包含 1 個後續品項
C.申請案由為後續暨新增品項:至少要包含 1 個新品項及 1 個後 續品項。
(4) 查廠報告提及之缺失,需請製造廠檢附矯正措施。
(5) 查廠報告中倘未勾選符合TCP 方案/台灣地區法規或完全未 載明TCP 方案/台灣地區法規時,另需補充申請書 3.7~ 3.9 規定之程序文件。
(6) 查廠報告內需具有稽查員簽名。
2. 歐盟會員國衛生主管機關出具之製售證明:
(1) 須檢附核發日期於2 年內之製售證明正本。需檢附正本,若 檢附影本則需於申請書附表6.2.4 載明正本所在案號。
(2) 申請品項眾多需檢附製售證明與品項對照說明。
3. 與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同等效力之符合性驗證合格登錄證書
(ISO 13485 證書):
(1) 確認擬申請製造廠所屬範圍包含擬申請品項。
(2) ISO 13485 證 書 之 產 品 驗 證 範 圍 應 為 manufacture 或 production。
(三)標準模式:
1. 與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同等效力之符合性驗證合格登錄證書
(ISO 13485 證書):
(1) 產地為美國地區者,得以最高衛生主管機關出具之製售證明 替代之,其內容須載明該製造業者係符合美國之醫療器材優 良製造規範〈Current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2) 確認擬申請製造廠所屬範圍包含擬申請品項。
(3) ISO 13485 證 書 之 產 品 驗 證 範 圍 應 為 manufacture 或 production。
2. 品質手冊:
(1) 品質管理系統之範圍之適切性,並確認品質手冊排除之章節 是否合理(如安裝活動、無菌醫療器材的特別要求、主動植入 式醫療器材與植入式醫療器材之特殊要求等)。
(2) (ii)須檢附製造廠權責人員審查、核可後發行之最新有效版本。
3. 文件總覽表:內容須包含文件名稱、編號及版次,且內容須與申 請書附表三一致。
4. 品質系統程序文件須檢附經製造廠權責人員審查、核可後發行之 最新有效版本。
5. 須檢附申請書 3.7~3.9 規定之程序文件。
6. 全廠配置圖:廠區平面圖中至少標示大門、倉庫、進料、出貨、生 產製造、包裝、檢驗、人員辦公室等。
7. 各類產品製造作業區域圖:標示製造作業區域內之配置、人員、
原物料及成品動線,若申請品項於廠內執行滅菌,標示滅菌設 備所在位置。
8. 主要生產製造及檢驗設備:以本次申請品項之製造及檢驗設備 為主(包含滅菌設備),須將生產製造設備及檢驗設備分列。
9. 各項產品製造流程:
(1) 須依申請品項製程個別檢附,須符合產品特性,可用製造廠 內QC 工程表代替。
(2) 倘若有委託製造,產品製造流程應辨識製造廠與受託製造廠 之製造活動,標示申請項次及品名,並註明受託製造廠負責 之活動,須與申請書3.4 委託製程階段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