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 103 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聯服小組第一次會議紀錄
壹、時 間:103 年 6 月 5 日(星期四)下午 2 時 貳、地 點:桃園國中會議室
參、主持人:林科長光偉 記錄:李佳儒 肆、出列席:如簽到表
伍、主席致詞:(略) 陸、業務單位報告:
柒、提案討論:
案由一:有關依據「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介聘甄選聘任實施要點」,組織
「桃園縣103 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聯合服務小組」,小組委員由本縣各 國中校長擔任(如附件 1,P.3)一案,提請討論。
決 議:照案通過。
案由二:有關本縣「103 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委託辦理統計表」一案(如附件 2,P.4),提請確認。
決 議:確認後通過。
案由三:有關本縣「103 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作業時程表」,提請確認。
說 明:
一、 本年度調整「公告筆試錄取名單及公告試教範圍」時間為7 月 12 日上午 10 時。
另各校「公告自辦代理教師甄選」日期調整至7 月 18 日,惟代理教師甄選報名 及考試日期仍須於新進教師甄選作業完畢後。
二、 檢附本縣新進教師甄選作業時程表(如附件 3,P.5-6)及本(103)年度各縣市新 進教師甄選日期參考表(如附件 4,P.7)各 1 份。
決 議:
一、 本時程表修正第15 項作業項目內容為「各校公告自辦代理代課教師甄選」。
二、 餘照案通過。
案由四:有關本縣「103 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簡章(草案)」(如附件 5,P.8- 24),提請討論。
說 明:本年度增列試教錄取門檻一案,業經本縣103 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研修 小組會議決議通過,試教原始平均成績分數未達 70 分者,不予錄取(詳見 P.13)。
決 議:
一、 本簡章除日期配合本年度甄選作業時程表做修正外,其他修正項目如下:
(一) 簡章編號肆、報名程序:第一階段筆試報名程序:一、報名方式中刪除「本試 係先試後審」等文字(詳見 P.9)。
(二) 簡章編號肆、報名程序:第一階段筆試報名程序:四、報名流程中延後准考 證下載日期至「7 月 11 日(星期五)8 時」(詳見 P.9)。
二、 餘照案通過。
案由五:有關本縣「103 年國中新進教師甄選開缺原則」一案,提請討論。
說 明:
一、 本縣國中介聘與教甄開缺原則為 1 比 1,例如第一次縣內介聘成功名額加第二 次縣內介聘開缺名額即為教甄開缺名額,如有第二次縣內介聘未成功之缺額即 可再累加入教甄缺額。
二、 另為維護特教班學生之權益,一般科目與特教科目缺額應分別計算。
決 議:
一、 本年度需增置專任輔導教師之學校,一般科目與專任輔導教師缺額分別計算。
二、 餘照案通過。
捌、臨時動議:
案 由:有關「103 年新進教師甄選監試人員推薦」一案,提請討論。
說 明:本次教師甄選試務工作需多名監試工作人員,若校長或貴校校內具謹慎細心 、 足堪試務之教職員工,請薦送協助筆試當日試務工作,並請於 103 年 6 月 13 日(星期五)16:00 前傳真推薦單至桃園國中。
決 議:照案通過。
玖、散會:下午3 時 10 分。
附件1 桃園縣 103 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聯合服務小組委員名單
職 稱 服務單位 現職 姓名 職 稱 服務單位 現 職 姓名 主任委員 教 育 局 局長 吳林輝 委 員 平興國中 校長 許文光 副主任委員 教 育 局 副局長 林威志 委 員 東安國中 校長 陳思嘉 副主任委員 教 育 局 副局長 高玉姿 委 員 楊梅國中 校長 江樹嶸 副主任委員 教 育 局 主任秘書 邱祖賢 委 員 仁美國中 校長 謝益修 副主任委員 教 育 局 中教科科長 林光偉 委 員 富岡國中 校長 柯斯媛
副主任委員 桃園國中 校長 劉漢癸 委 員 瑞原國中 校長 林祺文
副主任委員 龍潭國中 校長 陳麗捐 委 員 楊明國中 校長 田應薇
指導委員 教 育 局 人事室主任 鄭明耀 委 員 秀才分校 校長 江樹嶸 指導委員 教 育 局 政風室主任 范志成 委 員 楊光國中小 校長 賴正宗 指導委員 教 育 局 會計室主任 黃訓佳 委 員 瑞坪國中 校長 莊光明 指導委員 教 育 局 特教科科長 湯惠玲 委 員 龍潭國中 校長 陳麗捐 指導委員 教 育 局 特教科科員 林盈均 委 員 凌雲國中 校長 陳妍伶 指導委員 教 育 局 中教科股長 楊佩茹 委 員 石門國中 校長 黃麗米 承辦人 教 育 局 中教科科員 李佳儒 委 員 武漢國中 校長 張美珍
委 員 桃園國中 校長 劉漢癸 委 員 大溪國中 校長 祁樹華
委 員 青溪國中 校長 張秋銘 委 員 仁和國中 校長 王威傑
附件1 桃園縣 103 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聯合服務小組委員名單
職 稱 服務單位 現職 姓名 職 稱 服務單位 現 職 姓名
委 員 文昌國中 校長 宋慶瑋 委 員 八德國中 校長 黃智偉
委 員 建國國中 校長 許黎琴 委 員 大成國中 校長 蔡聖賢 委 員 中興國中 校長 廖家春 委 員 永豐高中國中部 校長 林裕豐
委 員 慈文國中 校長 王冠銘 委 員 大崗國中 校長 何信璋
委 員 福豐國中 校長 易正珍 委 員 幸福國中 校長 陳寶慧
委 員 同德國中 校長 曾素鳳 委 員 龜山國中 校長 徐小玲
委 員 會稽國中 校長 傅瑜雯 委 員 迴龍國中小 校長 蘇彥瑜
委 員 大有國中 校長 陳家祥 委 員 大竹國中 校長 吳清明
委 員 經國國中 校長 陳雅玲 委 員 南崁國中 校長 沈亞丘
委 員 新明國中 校長 詹昭棣 委 員 山腳國中 校長 曾學鉦
委 員 龍岡國中 校長 郭玉承 委 員 光明國中 校長 陳春發
委 員 大崙國中 校長 梁忠三 委 員 大園國中 校長 沈杏熾
委 員 興南國中 校長 張美玲 委 員 竹圍國中 校長 李培濟
委 員 內壢國中 校長 黃光雄 委 員 觀音國中 校長 蘇美珍
委 員 自強國中 校長 莫麗珍 委 員 草漯國中 校長 劉秀滿
委 員 東興國中 校長 周素娥 委 員 觀音高中國中部 校長 王炎川
委 員 龍興國中 校長 曾榮郎 委 員 新屋國中 校長 楊士煌
委 員 過嶺國中 校長 洪靜芳 委 員 永安國中 校長 范菁華
委 員 中壢國中 校長 羅新炎 委 員 大坡國中 校長 黃博欽
委 員 平鎮國中 校長 陳國維 委 員 介壽國中 校長 蘇佐璽
委 員 平南國中 校長 曾安煌 委 員 青埔國中 校長 林挺世
附件1 桃園縣 103 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聯合服務小組委員名單
職 稱 服務單位 現職 姓名 職 稱 服務單位 現 職 姓名
編號 鄉鎮別 學校名稱 委辦教甄 編號 鄉鎮別 學校名稱 委辦教甄
1 桃園市 桃園國中 是 31 平鎮市 東安國中 是
2 桃園市 青溪國中 是 32 中壢市 新明國中 是
3 桃園市 文昌國中 是 33 中壢市 龍岡國中 是
4 桃園市 建國國中 是 34 中壢市 大崙國中 是
5 桃園市 中興國中 是 35 中壢市 興南國中 是
6 桃園市 慈文國中 是 36 中壢市 內壢國中 是
7 桃園市 福豐國中 是 37 中壢市 自強國中 是
8 桃園市 同德國中 是 38 中壢市 東興國中 是
9 桃園市 大有國中 是 39 中壢市 龍興國中 是
10 桃園市 會稽國中 是 40 中壢市 過嶺國中 是
11 桃園市 經國國中 是 41 楊梅市 楊梅國中 是
12 蘆竹鄉 大竹國中 是 42 楊梅市 仁美國中 是
13 蘆竹鄉 南崁國中 是 43 楊梅市 富岡國中 是
14 蘆竹鄉 山腳國中 是 44 楊梅市 瑞原國中 是
15 蘆竹鄉 光明國中 是 45 楊梅市 楊明國中 是
16 大園鄉 大園國中 是 46 楊梅市 秀才分校 是
17 大園鄉 竹圍國中 是 47 楊梅市 楊光國中小 是
18 大溪鎮 大溪國中 是 48 楊梅市 瑞坪國中 是
19 大溪鎮 仁和國中 是 49 觀音鄉 觀音國中 是
附件 2 桃園縣 103 年國民中學教師甄選委託辦理統計
20 龜山鄉 大崗國中 是 50 觀音鄉 草漯國中 是
21 龜山鄉 幸福國中 是 51 觀音鄉 觀音高中
附設國中部 是
22 龜山鄉 龜山國中 是 52 新屋鄉 新屋國中 是
23 龜山鄉 迴龍國中小 是 53 新屋鄉 永安國中 是
24 八德市 八德國中 是 54 新屋鄉 大坡國中 是
25 八德市 大成國中 是 55 龍潭鄉 龍潭國中 是
26 八德市 永豐高中
附設國中部 是 56 龍潭鄉 武漢國中 是
27 平鎮市 中壢國中 是 57 龍潭鄉 凌雲國中 是
28 平鎮市 平鎮國中 是 58 龍潭鄉 石門國中 是
29 平鎮市 平南國中 是 59 復興鄉 介壽國中 是
30 平鎮市 平興國中 是 60 中壢市 青埔國中 是
附件
3 桃園縣103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作業時程表 103.06.05
項目 日期 星期 時 間 作 業 項 目 出 席 人 員 地 點 1 6/5 四 14:00 教師甄選聯合服務小組第一次會議
(教甄簡章確認 / 電腦報名模擬) 教育局、
聯服小組委員
桃園國中
2 6/13 五 17:30 教師甄選簡章公告
桃園國中 網站 教育局網 站
3 6/27 五 各校清查新進教師甄選各科缺額並回報新進教師各
校需求表(16:00 前) 各校
4 6/30 一 14:00
1、教師甄選聯合服務小組第二次會議(確認各校、
各科缺額、全縣各科考試錄取名額)
2、18:00 上網公告各科缺額、各校需求表、各校複試 錄取標準
教育局、
聯服小組委員
桃園國中
5 6/30~7/4 一~五 線上報名暨 ATM 繳費(6 月 30 日 18:00 起至 7 月 4 日 15:00 止)
6 7/7 一 9:00-10:
00 審查身心障礙考生特殊應考需求服務申請 桃園國中
7 7/10 四
9:00 上網公告試場位置 教育局、聯服小組
(電腦組) 桃園國中
14:00~16:00 開放試場 教育局、聯服小組
(甄選組) 新興高中 8 7/11 五 09:00 103 年國中新進教師甄選筆試及閱卷 教育局、聯服小組
(甄選組) 新興高中
9 7/12 六 10 :00
1、公告筆試錄取名單 2、公告試教範圍
3、成績複查 (14:00~17:00)
教育局、聯服小組
(甄選組) 桃園國中
10 7/14 一 10:00 資格審查協調會 教育局、聯服小組
(登記組、電腦組) 桃園國中
6
項目 日期 星期 時 間 作 業 項 目 出 席 人 員 地 點
11
7/14 一 13:30~16:30 1、筆試錄取人員資格審查
2、筆試錄取人員於資格審查通過後,繳交試教報 名費
教育局、聯服小組 (登記組、電腦組)
桃園國中
7/15 二
08:30~14:00
18:00 公告試教場地及排序 教育局、聯服小
組 ( 電腦組 ) 桃園國中
12 7/15~7/16 二~三 試教場地佈置 聯服工作小組
(場地組)
新興高中 13 7/17 四 07:30~ 103 年國中新進教師甄選試教 教育局、聯服小組
(甄選組) 新興高中
14 7/18 五 09:00 公告錄取排序名單 教育局、聯服小組
(甄選組) 桃園國中 13:00~16:00 成績複查
1 5 7/18 五 各校公告自辦代理代課教師甄選 各校
16 7/21 一
09:00~12:00 新進教師選填志願 教育局、聯服小組 桃園國中 12:00 ~ 1、各校辦理複試(依各校規定時間辦理)
2、各校公告複試錄取名單(依各校規定時間辦
理) 各校
18:00 前 回報聯服工作小組
(各校回傳「新進教師甄選審查結果回報通知書」 桃園國中
17 7/25 五 16:00 教師甄選作業檢討會 教育局、聯服小
組 另訂
7
附件 4 103 學年度各縣市國中新進教師甄選日期參考表
縣市 初試日期 複試日期 備註
基隆市 未定
臺北市 6 月 7 日(六) 6 月 22 日(日) 新北市 6 月 14 日(六) 6 月 28 日(六)
新竹縣 未定
中區聯盟 新竹市 7 月 19 日(六)
臺中市 7 月 19 日(六) 7 月 25 日(五) 預定 彰化縣 7 月 19 日(六) 7 月 27 日(日)
南區聯盟 臺南市 7 月 9 日(三)
高雄市 7 月 9 日(三) 7 月 17 日(四) 備註:
1. 103 年公務人員高考三級暨普通考試日期:
(1) 普考:103 年 7 月 4 日(五)、5 日(六)。
(2) 高考:103 年 7 月 6 日(日)至 8 日(二)。
2. 國中特色招生考試日期:103 年 7 月 12 日(六)、13 日(日)。
3. 本縣國小教甄日期:筆試 103 年 6 月 29 日(六)、複試 103 年 7 月 6 日(日)。
4. 本縣校護甄選:筆試 103 年 7 月 19 日(六)。
桃園縣 103 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簡章(草案)
壹、依據:
一、教師法及其施行細則。
二、師資培育法及其施行細則。
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四、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五、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
六、原住民族教育法及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
貳、報考資格及甄選類別:
一、基本資格:
(一)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
(二) 公立中小學現任教師應出具學校同意書。
(三) 私立中小學現任教師應出具切結書。(甄選報名表內v 選切結即可)。
(四)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 師資培育法公布施行(83 年 2 月 7 日)前:
持有國民中學或初級中學教師登記或檢定合格證書尚在有效期間,應繳驗與擬報考 科別相同之合格教師證及未脫離教學工作10 年以內證明文件(如服務證明或歷年 考績通知書,不含學校聘書),始得報考(舊制人員持有與報考國中各類科相同名 稱之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亦可報考。但不含高中、高職、中等學校不同類科【名稱不 完全相同】)。
2. 師資培育法公布施行(83 年 2 月 7 日)後:
84 年 11 月 16 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實施 後修畢教育學程並實習1 年取得國中教育階段別之合格教師證書者,應繳驗擬報考 科別之合格教師證(證書須在有效期間),始得報名;另實習教師實習屆滿或取得 實習教師並以代課年資折抵教育實習已申請複檢者,得檢附擬報考科別國中實習教 師證及複檢相關證明文件(複檢單位開立已辦理該科複檢證明文件)切結報考。
3. 師資培育法修正(92 年 8 月 1 日)施行後:
修畢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含半年實習),通過教師資格檢定,
取得國中教師證書者,應繳驗擬報考科別【學習領域、主修專長】相同之合格教師證,
始得報考,惟若業已參加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檢定考試及格,刻正申辦擬報考科別教 師證書者(非加科登記者),得以檢附該科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及格證明(如及格成績 單)暨修畢該科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切結報考(僅具有高級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資格 者不得報考)。
4. 合格教師辦理加科登記中尚未取得國民中學擬報考類科合格教師證書者,得檢附現 有之合格教師證書、報考類科師資培育機構領域專長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及專門學 分表、師資培育機構開具之辦理加科登記證明書切結報考。
二、甄選類別及報考人員資格:
報考人僅能選擇符合資格之一類別報名,若同時具有多類別資格者,仍不得重複報考 不同類組。
附件 5
(一) 國中一般學校教師:持領域專長類科合格教師登記證或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或 刻正辦理教師證書者。
(二) 原住民重點學校教師:應具有原住民身分且持領域專長類科合格教師登記證或 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或刻正辦理教師證書者,並按本縣原住民重點學校介壽國 中開列缺額錄取,若成績相同,則錄取之優先順序為泰雅族籍教師,其次為其 他原住民籍教師;分發至該校之教師需在介壽國中服務滿六年,始可介聘至一 般地區或特殊地區服務。有關原住民籍教師甄選部分依「桃園縣103 年原住民國 中重點學校優先進用原住民籍教師試辦要點」辦理。
三、特殊條件:
(一) 因病退休、資遣人員報考者,須檢附公立醫院康復證明及核定退休、資遣公函。
(二) 持國外學歷證件者,畢業學校應為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院校,另加附下列證 明,否則不予受理報名:
1. 經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國外學歷證件影印本及法院公證或民間公證人之中譯本1份。
2. 經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影印本及法院公證或民間公證人之中 譯本1份。
3.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修業期間之出入境日期紀錄證明。
4. 本國最高學歷證書。
四、具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規定情事者或未具 國中教師(登記)資格者、未取得中等學校教師應修習之國民中學教育專業科目、專門科 目及學分者不得報考,縱因事前未察覺而於放榜錄取後發覺者,應予以無條件取消錄 取資格或解聘。
五、以身心障礙應試之考生若有特殊應考需求者,應於網路報名後,持報名表、戶籍謄本、
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及填妥之「身心障礙考生應考筆試特殊需求服務申請表」,於10
3
年 7 月 7 日 ( 星期一 ) 9時至10時親自至桃園國民中學特殊身分筆試特殊需求申請審查(不受理委託)。
參、簡章公告:
103 年 6 月 13 日 ( 星期五 ) 17 時 30 分 起公告於桃園縣政府教育局網站
(
http://www.tyc.edu.tw/boe/main.php ) 及 桃 園 縣 立 桃 園 國 民 中 學 網 站
(http://www.tyjh.tyc.edu.tw/),請考生自行下載使用,不另行販售。
肆、報名程序:
第一階段筆試報名程序:
一、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報名(本試係先試後審:筆試報名不辦理現場書面證件審查,惟 筆試後資格審查未符者,取消參加試教資格;請考生報名前慎思。)。
二、網路報名:於
103 年 6 月 30 日(星期一) 18 時起至 7 月 4 日(星期五) 15 時 止,
逕自上桃園縣立桃園國民中學網站(http://www.tyjh.tyc.edu.tw/)報名,網路報名須 知及詳細流程請參閱報名網站。
三、繳報名費:於
103 年 6 月 30 日(星期一) 18 時起至 7 月 4 日(星期五) 15 時 止,
筆試報名費為新台幣壹仟壹佰元整,身心障礙考生筆試報名費為新台幣伍佰伍拾元整
(均不含ATM 轉帳費);繳費前請審慎,既經繳費,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四、報名流程:上網填寫報名資料 → 至全國各地自動提款機(ATM,收款銀行:臺灣銀
行)轉帳繳交筆試報名費 → 上網下載並印出准考證(下載日期為
103 年 6 月 30 日
(星期一) 18 時起至
7
月11
日(星期 五 ) 8 時 止。(若准考證遺失則於應考當天持 身分證明文件及照片向甄選聯服小組申請補發)→ 完成線上報名手續 → 攜帶准考證 及國民身分證明文件參加筆試。五、諮詢電話:桃園縣立桃園國民中學 03-3358282 轉 210。
第二階段試教報名程序:
一、報名方式:採現場親自報名或委託報名並進行資格審查,通訊報名不予受理;資格審 查未符者,取消參加試教資格,不得異議。
二、報名及資格審查時間:103 年 7 月 14 日(星期一)13 時 30 分至 16 時 30 分,及
103 年 7 月 15 日(星期二)8 時 30 分至 14 時,逾時不予受理。
三、報名及資格審查地點: 桃園縣立桃園國民中學。
地址:桃園縣桃園市莒光街2 號,電話:03-3358282 轉 210。
四、繳費方式:報名費新台幣陸佰元整。請於報名資格審查通過後持試教繳費三聯單繳費
【繳費前請審慎,既經繳費,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五、請攜帶依下表所列序號夾訂成冊之各項證件正本、影本(影本應一致為A4大小)各1 份送審,所附表件正本驗畢當場發還,影本收存。
「桃園縣103 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審查證件一覽表」
項
目 序號 檢 附 之 證 明 文 件 已取得該科合格 教師證書者
未取得該科合格教 師證書者
★ 報名表(貼妥照片) ● ●
★ 准考證(貼妥照片) ● ●
★ 試教繳費三聯單 ● ●
以下證件請依序排列(本表請放置於所有證件上面,以俾審核)
基 本 證 件
1 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健保卡、護照或駕照(均在有
效期限) ● ●
2 畢業證書 ● ●
3 原住民身分證明(戶籍謄本)
依各考生身分需求準備 4 身心障礙手冊(證明)、特殊應考需求申請表
5 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各乙份
(含中譯本)、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及本 國最高學歷證件
6 退休資遣公函及公立醫院康復證明
7 經歷證明(服務或離職證明或歷年考績通知書) 非現職教師證明10 年內未脫離教 學工作
報 考 資 格 證 件
8 實習教師證 ●
9 教師證書 ● ●
10 複檢證明書 ●
11 教師資格檢定及格證明(如及格成績單)暨修畢師資職
前教育證明書 ●
12 專門科目認定書及專門學分表、加科登記證明書 ●
13 報考同意書(現職公立機關學校者) ● ●
14 切結書(在報名表內切結) ●
備 註
1. 本表列示●為審查時各身分別必備證件;惟審查人員得視個案需要,要求報考人出具其他證明文 件。
2. 報名表及准考證應自行貼妥最近三個月內二吋正面脫帽同式證件照片。
3. 表列證件 1~13 項應於資格審查時備齊正本、影本依序排列。
4. 非現職教師持舊制(登記制)教師證或非師資培育法修正(92 年 8 月 1 日)施行後修畢師資培育 之大學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含半年實習),通過教師資格檢定報考者,另檢附未脫離教學 工作10 年以內之服務或離職證明,始得報考。
伍、考試地點:視報名人數設置試區,於
103 年 7 月 10 日(星期四) 9 時公告於桃園縣立
桃園國民中學網站(http://www.tyjh.tyc.edu.tw/),試場配置圖103 年 7
月
10
日(星期四) 14 時於試區門首公告,試場開放時間103 年 7 月 10 日
(星期四)14 時至 16 時。
一、筆試地點:私立新興高中(桃園縣八德市永豐路563 號),電話:03-3796996。
二、試教地點:私立新興高中。
三、複試地點:各國中。
陸、甄試程序:
一、初試
(一) 筆試:佔初試總分60%
1.科目:
(1)共同科目 100 分(國語文 50 分、教育學科 50 分),佔初試總分 30%。
(請以2B 鉛筆作答)。
(2)專門科目 100 分,佔初試總分 30%。(請以 2B 鉛筆作答)。
2.日期:103
年 7 月 11 日(星期五) 9 時起。
(二) 試教(含專業提問):佔初試總分40%
試教原始成績滿分為100 分,原始成績經轉換為標準化分數(75+5Z)後為試教成 績。
1.日期:103
年 7 月 17 日(星期四) 7 時 30 分起。
2.試教範圍:103
年 7 月 12 日(星期六) 10 時 於桃園縣立桃園國民中學網站公告。
3.試教場地及排序:103
年 7 月 15 日(星期二) 18 時於桃園縣立桃園國民中學網
站公告。二、複試:由各校自行辦理複試
(一) 一般學校教師及原住民重點學校教師之複試方式:1.口試 2.電腦基本能力 3.學 校 需求。
以上各項錄取標準由各校自行規定,並於
103 年 6 月 30 日(星期一) 18 時於
桃園縣立桃園國民中學網站公告。(二) 專任輔導教師之複試方式另須辦理實務演練,其中實務演練以兒童青少年問題 進行 模擬晤談。
(三) 日期:103
年 7 月 21 日 (星期一)下午依各校規定時間至錄取學校報到參加
複試。柒、放榜及成績複查:
一、 筆試:
(一) 放榜:通過筆試之名單於
103 年 7 月 12 日(星期六) 10 時 於桃園縣政府教
育局及桃園縣立桃園國民中學網站公告(不寄發筆試成績亦不作電話通知)。桃園縣政府教育局(網址:http://www.tyc.edu.tw/boe/main.php )。
桃園縣立桃園國民中學(網址:http://www.tyjh.tyc.edu.tw/ )。
(二) 複查:欲複查筆試成績者,於
103 年 7 月 12 日(星期六) 14 時至 17 時 檢
具准考證、筆試成績(需自行上網下載列印)、複查費(分共同科目、專門科目,每科新臺幣100 元整),親至甄選聯服小組(桃園縣立桃園國民中學)申請,逾 時或委託概不受理。
二、 試教:
(一) 放榜:通過試教之排序名單及報到時間於
103 年 7 月 18 日(星期五) 9 時於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及桃園縣立桃園國民中學網站公告(不寄發試教成績亦不作電 話通知)。桃園縣政府教育局(網址:http://www.tyc.edu.tw/boe/main.php )。
桃園縣立桃園國民中學(網址:http://www.tyjh.tyc.edu.tw/ )。
(二) 複查:欲複查試教成績者,於
103 年 7 月 18 日(星期五) 13 時至 16 時檢
具准考證、試教成績(需自行上網下載列印)、複查費(新台幣100 元整),親至 甄選聯服小組(桃園縣立桃園國民中學)申請,逾時或委託概不受理。三、 複試放榜:通過各校教評會審查獲聘之名單於
103 年 7 月 21 日(星期一) 於各校
網頁公告。捌、甄選科目及名額:
實際甄選科目及名額於
103 年 6 月 30 日(星期一) 18 時於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及桃園
縣立桃園國民中學網站公告。桃園縣政府教育局(網址:http://www.tyc.edu.tw/boe/main.php )。
桃園縣立桃園國民中學(網址:http://www.tyjh.tyc.edu.tw/ )。
玖、補充規定:
一、筆試「共同科目」、「專門科目」二科中,有任何一科零分者,不予錄取;缺考者,該科 以零分計算,筆試題型全部為選擇題。
二、筆試錄取人數計算原則(按准考證號碼順序公告):該科缺額為1名時取5人參加試教 該科缺額為2名時取7人參加試教,該科缺額為3名時取8人參加試教,該科缺額為4 名時取9人參加試教,該科缺額為5名(含)以上則取2倍人數參加試教(如錄取最低 分數多人同分時,得增額錄取參加試教)。
三、參加試教者於
103 年 7 月 17 日(星期四)
依排定時間提前30 分鐘攜帶身分證明文 件(身分證、仍在有效期限之汽機車駕照、護照或含照片之健保卡)及准考證至私立 新興高中報到(若逾時未到者,視同放棄)。錄取名單於103 年 7 月 18 日
(星期 五)9 時依總分(筆試成績加上試教成績)高低排序,公告於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及桃 園縣立桃園國民中學網站。試教原始平均分數未達 分者,不予錄取。70
四、初試通過者,於
103 年 7 月 21 日(星期一)
上午(依各科排序名單所定之時間)至 桃園縣立桃園國民中學報到並選填複試學校(每一缺額限填 1 人)後,必須再參加 由該校自行辦理之複試,並於103 年 7 月 21 日(星期一)
下午依各校規定時間至 選填複試學校報到。複試方式、成績評比及辦理複試時間由各校自訂,錄取與否由各 校教評會評定。五、若初試總分相同時,依專門科目、共同科目、試教成績高低排序;再若各項成績均相同 時,以抽籤決定選填順序。最後一個缺額仍有同分情事時,不論人數多寡,均可至最 後缺額學校參加複試,並由該校教評會決定錄取人選,未獲錄取考生不得異議。(若
逾時未到者,均視同放棄)
六、複試通過者,取得正式教師資格,辦理複試學校需於
103 年 7 月 21 日 (星期
一)18 時前回報甄選聯服小組。七、複試錄取未應聘者,視為棄權,並註銷其錄取資格。
八、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不實者,除取消甄選及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應試者自 行負責,或到職後發現偽造不實或未具國中教師資格無法辦理核薪者,均需無條件自 到職日起註銷其資格及職務,報考人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九、凡以切結報考者,未能依切結書內容辦理者,取消錄取資格,不得異議。
十、應屆實習期滿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之公費教師,若有意參加甄選,應主動切結於錄取後 賠償公費,並撤銷原縣市(校)分發,並於
103 年 8 月 30 日 前向原師資培育機構
償還公費並取得證明,始予聘任。十一、參加桃園縣103 年國中教師甄選經公告錄取後,因服法定兵役無法報到者,應檢附 證明文件,向錄取學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經保留錄取資格者,自服役期滿之翌日 起20 日內向學校申請聘任,並統一自新學年度開始聘任。凡未申請保留錄取資格 或逾期未申請聘任者,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十二、經甄選錄取者,應繳交公立醫療院所體格檢查表(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X 光透視)
如患有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及未繳交公立醫療院所體格 檢查合格表者,均予以註銷錄取資格。
十三、特教專門科目內容包含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
十四、新進教師錄取後,必須參加桃園縣政府舉辦之新進教師研習營及資訊能力檢測,所 需經費由教師負擔。
十五、新進教師錄取後,在初聘及前二次續聘期間,應參加服務學校辦理之教師專業成長 輔導並列為本縣教學視導方案對象。
十六、報名本項教師甄試之考生,即同意「桃園縣103 年度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選介聘委 員會」將個人所屬基本資料作為相關試務作業使用,資料除提供試務相關單位使用 外,其餘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拾、考生應注意依天候氣象預報及其他可能發生之狀況,自行處理交通住宿等問題,若無法 於規定時間內抵達會(試)場,均不得報名或參加考試;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 素,而致上述日程需作變更時,公告於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及桃園縣立桃園國民中學網站。
拾壹、申訴電話專線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中教科:(03)332-2101#7525。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政風室:(03)332-2101#7570。
申訴信箱:[email protected]。
拾貳、本簡章經本縣103 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聯合服務小組決議通過並報桃園縣政府核 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補充及修正事項,經甄選聯合服務小組通過後,公布於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及桃園縣立桃園國民中學網站。
桃園縣103 年度原住民國中重點學校優先進用原住民籍教師試辦要點(草案) 一、依據:
(一) 教師法及其施行細則。
(二)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三) 「原住民族教育法」及「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
二、目標:
(一) 達到原住民族教育法第25 條之規定。
(二) 落實原住民族教育法有關保障原住民族師資任用精神,並保障原住民地區國民中學 原住民師資來源,提昇原住民之教育文化。
(三) 遵守多元、平等、尊重之精神,增進原住民地區教育品質、落實教育機會均等理想。
三、報名資格:
報考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 依原住民身分法及相關規定取得原住民族身分者。
2、 其他報考資格同簡章基本資格之規定。
四、進用學校:桃園縣立介壽國民中學(桃園縣唯一原住民重點國中,90%為原住民學生,
近100%為泰雅族籍)
五、科別及錄取名額:介壽國中提報教師缺額之科目,每科一名,錄取初試成績最優者參加 複試。
六、錄取資格:
(一) 初試通過者,於
103 年 7 月 21 日 ( 星期一 )
下午至介壽國中規定時間報到參加複試。複試方式、成績評比由介壽國中自訂,錄取與否由介壽國中教評會評定。
(二) 複試通過者,可依原住民籍教師成績順序優先錄取介壽國中,若成績相同,則錄取 之優先順序為泰雅族籍教師,其次為其他原住民籍教師。
(三) 筆試錄取人數計算原則,同簡章之補充規定。
(四) 為達成原住民族教育法第25 條第 1 項規定之目標,介壽國中提報教師缺額之科目 若無原住民籍者報考或報考者未通過複試,則該校該類科錄取人數從缺。
七、服務期限:凡依本要點錄取進用之原住民籍合格教師,必需在介壽國中服務滿六年,始 可介聘至一般地區或特殊地區服務。
八、本要點經桃園縣103 年度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聯合服務小組決議通過並報桃園縣政府 教育局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錄原住民族教育法法規
◎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25 條第 1 項:原住民族中、小學、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點學校之專 任教師甄選,應於當年度教師缺額一定比率聘任原住民各族教師;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 二年五月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五年內,其聘任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比率,應不得低於 學校教師員額三分之一或不得低於原住民學生占該校學生數之比率。(中華民國102 年 5 月22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096071 號令修正公布第 23 條、第 25 條條文)
桃園縣 103 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公告表件(草案)
項目 表件名稱 備註
一 報名表(試教) 前列印並詳實填妥 報名試教應考者於報名 二 准考證
三 試教繳費三聯單 前列印並詳實填妥 報名試教應考者於報名 四 審查證件一覽表(證件冊封面) 置於所有證明文件最上方
五 公立學校現職教師報考同意書 依應考者身分準備
六 報名委託書 依需要準備
七 身心障礙考生應考特殊需求服
務申請表 需檢附身心障礙手冊
※ 本公告表件於應考者網路報名時,依個別需求自行列
印後,填妥相關資料於現場繳驗證件時使用。
桃園縣 103 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試教報名表
姓名 身分別 □一般生□身心障礙考生□原住民考生
性別 身分證字號 出生日期 民國 年 月 日
住址 電話
畢業 學校
系所 組別
畢業
年月 年 月 證書 字號 最高
學歷 (專科、大學、碩士、博士) 師資培育課程修 畢學校(全銜)
報考資格 領域、科別(主修專長) 證 書 字 號 發證日期 發 證 機 關
合格(實習)教師證 書
複檢(修畢師資職前 教育證明書)資格證 件
經 歷
服務機關學校名稱 職別 服務(離職)證明書字
號 服務期間
貼 相 片 處 與准考證同式 現
職
附註:請攜帶證件正本暨影本依序排列成冊接受審查,正本驗畢當場發還,影本收存。
□身心障礙考生:備身心障礙手冊(證明)。
□原住民考生:備原住民身分證明(戶籍謄本正本)。
報考人簽章
審查人簽章 非身障考生免簽章
非原住民考生免簽章
切 結 書
1.□ 本人保證於複試錄取後,如無法繳交原服務單位(學校)之離職證明書時,所造成 個人權益受損害,願自行負責,絕無異議。
2.□ 本人保證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各款、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一項各款情 事。
3.□ 本人若無法在
103 年 7 月 31 日 前(含)取得領域專長類科合格教師證書( 合格教
師辦理加科登記者於103
年8
月31
日前(含) ) ,願依本簡章補充規定第八條、第九條處置,絕無異議。
切結(報考)人
簽名或蓋章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日
審查項目 審查人簽章 繳交報名費 收費簽章
1.基本資料
2.報考資格 新台幤 600 元正
准考證號碼: 報考科別:
桃園縣 103 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准考證
准考證號碼: 考生姓名:
基本 資料
報考
科別
科
身分證字號 照 片甄 選 程 序
筆試
日期 時間 甄選科目 監試人員簽章
自貼半身脫帽正 面二吋證件相片 一張
,須與報名表同 式
103 年 7 月 11 日
(星期五)
09:00~
10:00 共同科目 11:00~
12:00 專門科目 試教 103 年
7 月 17 日 (星期四)
依網路公告 時間應試
試教
(含專業 提問)
報 到 應 考
附註:1.試場分配情形依簡章規定日期公布。
2.本准考證請妥為保存,如有毀損或遺失,考生應於應試當日攜帶與報名表同式相片和身分證明文件,向桃 園縣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聯合服務小組申請補發。
試場規則:
第一條 應考人於每節考試時應遵守本規則之規定。
第二條 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鈴響時就座。筆試開始15 分鐘後不得進入試場,考試開始 30 分鐘後始得繳卷 離場。試教未於規定時間報到者以棄權論。
第三條 應考人務必攜帶准考證及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仍在有效期限之汽機車駕照、護照或含照片之健保 卡),未攜帶齊全者不准應試。應考人應依座號就座,並將准考證及身分證明文件,置於桌面左上角,
以備核對;應考人就座後請自行檢查答案卡上之號碼、座位號碼及准考證上之號碼是否相符,如發現 不符,應立即告知監試人員處理。
第四條 非應試用品(含發聲設備、行動電話、呼叫器、PDA 等通訊器材請關機)、參考書籍、紙張及個人物品 一律放置於試場前後方,不得置於抽屜中、桌椅下、座位旁或隨身攜帶,違者扣分(扣該科成績十 分)。有關個人之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須事先報備並經檢查通過,方可使用。
第五條 文具自備,不得在場內向他人借用。非考試必需之物品,不得攜入考場。
第六條 嚴禁談話、左顧右盼等任何舞弊行為。試場內取得或提供他人答案作弊事實明確者,或相互作弊事實 明確者,取消考試資格。
第七條 作答完畢後必須將答案卡和試題卷一併送交監試人員,然後離場,屆時未交者一律收卷。
第八條 考試結束鐘(鈴)響畢,監試人員宣布考試結束,不論答畢與否應立即停止作答,待監試人員收卷、
收卡並確認無誤後方可離場。
第九條 考試完畢,答案卡及試題卷應一併繳交,不得攜出試場,違反者,該科考試不予計分。
第十條 答案卡須用黑色2 B 鉛筆畫記,修正時須用橡皮擦將原劃記擦拭乾淨,不得使用修正液(帶)。答 案卡上不得書寫姓名及座號,亦不得做任何標記,或在答案卡上顯示自己身分,違者該科考試不予 計分。答案卡如有劃記不明顯或污損等情事,致電腦無法辨認者,其責任自負,不得提出異議。
第十一條 應考人繳卷時,應將入場證件隨身攜出試場。
第十二條 扣考扣分應由考場監試人員提出,經桃園縣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聯合服務小組召開會議討論後,
提請主任委員簽署後辦理。
第十三條 試場及試區附近,如發現有妨礙試區安寧、擾亂考試秩序或影響考試信譽等情事,桃園縣國民中學新 進教師甄選聯合服務小組立即糾正取締,其情節重大者,移送法辦。
第十四條 如遇空襲警報、地震、應遵照監試人員指示,迅速疏散避難。
第十五條 相關重要規定必要時公告於桃園縣立桃園國民中學及桃園縣政府教育局網站。
桃園縣 103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 (試教)
報名費收據聯(第一聯:考生收執)
准考證號碼 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收費項目 金額(元) 備 註
報名費 600 繳費方式:報名時現場繳費
合 計 600
實收金額:新臺幣陸佰元整
經收人
………
桃園縣 103 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 (試教)
報名費收據聯(第二聯:聯服小組收執)
准考證號碼 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收費項目 金額(元) 備 註
報名費 600 繳費方式:報名時現場繳費
合 計 600
實收金額:新臺幣陸佰元整
經收人
………
桃園縣 103 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 (試教)
報名費收據聯(第三聯:出納組收執)
准考證號碼 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收費項目 金額(元) 備 註
報名費 600 繳費方式:報名時現場繳費
合 計 600
實收金額:新臺幣陸佰元整
經收人
「桃園縣 103 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審查證件一覽表」
項
目 序號 檢 附 之 證 明 文 件 已取得該科合格 教師證書者
未取得該科合格教 師證書者
★ 報名表(貼妥照片) ● ●
★ 准考證(貼妥照片) ● ●
★ 試教繳費三聯單 ● ●
以下證件請依序排列(本表請放置於所有證件上面,以俾審核)
基 本 證 件
1 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健保卡、護照或駕照(均在有效期限) ● ●
2 畢業證書 ● ●
3 原住民身分證明(戶籍謄本)
依各考生身分需求準備 4 身心障礙手冊(證明)、特殊應考需求申請表
5 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各乙份
(含中譯本)、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 及本國最高學歷證件
6 退休資遣公函及公立醫院康復證明
7 經歷證明(服務或離職證明或歷年考績通知書) 非現職教師證明10 年內未脫離教學工作
報 考 資 格 證 件
8 實習教師證 ●
9 教師證書 ● ●
10 複檢證明書 ●
11 教師資格檢定及格證明(如及格成績單)暨修畢師資職
前教育證明書 ●
12 專門科目認定書及專門學分表、加科登記證明書 ●
13 報考同意書(現職公立機關學校者) ● ●
14 切結書(在報名表內切結) ●
備 註
1. 本表列示●為審查時各身分別必備證件;惟審查人員得視個案需要,要求報考人出具其他證明文 件。
2. 報名表及准考證應自行貼妥最近三個月內二吋正面脫帽同式證件照片。
3. 表列證件 1~13 項應於資格審查時備齊正本、影本依序排列。
4. 非現職教師持舊制(登記制)教師證或非師資培育法修正(92 年 8 月 1 日)施行後修畢師資培育之 大學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含半年實習),通過教師資格檢定報考者,另檢附未脫離教學工 作10 年以內之服務或離職證明,始得報考。
(校名)
同意書
(公立學校現職教師務必填用)茲同意本校教師 參加 桃園縣 103 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
該師倘獲錄取,同意依規定向本校辦理 離職手續,並據以發給離職證明書。
學校 名稱:
校
長:
(學校關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月
日
桃園縣 103 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 報 名 委 託 書
本人 因故無法親自報名,今委託 先生(小姐)代理報名。
此致
桃園縣 103 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聯合服務小 組
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受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日
桃園縣 103 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 身心障礙考生應考筆試特殊需求服務申請表
准考證號碼:
姓名 簽章 性別 男 女 出生日期 民國 年 月 日 通訊處
聯絡電話 行動
電話 H O
緊急
聯絡人 姓名 電話
身心障礙 手冊(證
明)
手冊(或證明)字號:
障礙類別:
障礙等級:
障 礙 情 形
視覺障礙:全盲 弱視
肢體障礙:障礙部位 上肢單側慣用手 上肢單側非慣用手
上肢雙手 下肢
其他障礙說明:
申請項目 □ 放大試卷( 號字體)
□ 重謄或代抄答案卷
□ 規則說明或提醒
□ 安排在一樓或獨立試場
繳驗證件 身心障礙手冊(繳交影本正反兩面)
衛生署公告之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 審查結果
查符
不通過 審查人員 簽章
1.考生如需使用特殊作答工具,應自行準備並提出申請核可後始可帶進試場。
2.重謄或代抄答案須由考生唸出答案,由監試人員將答案代抄至答案卷。
3.考生應於
103 年 7 月 7 日 (星期一)上午 9:00 至 10:00,持本申請表及相關證件到桃園
縣立桃園國民中學接受審查,逾時概不受理。4.申請表及核定表均應逐欄填寫清楚,審查結果核定表於當日交由考生簽收。
桃園縣 103 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 身心障礙考生應考筆試特殊需求服務核定表
准考證號碼:
姓名 簽章 性別 男 女 出生日期 民國 年 月 日 通訊處
聯絡電話 行動
電話 H O
緊急
聯絡人 姓名 電話
身心障礙 手冊(證
明)
手冊(或證明)字號:
障礙類別:
障礙等級:
障 礙 情 形
視覺障礙:全盲 弱視
肢體障礙:障礙部位 上肢單側慣用手 上肢單側非慣用手
上肢雙手 下肢
其他障礙說明:
審查結果
(本欄由 甄選委員 會填寫)
核符:通過服務項目
□ 放大試卷( 號字體)
□ 重謄或代抄答案卷
□ 規則說明或提醒
□ 安排在一樓或獨立試場 不通過
甄選委員 會核章
1.考生如需使用特殊作答工具,應自行準備並提出申請核可後始可帶進試場。
2.重謄或代抄答案須由考生唸出答案,由監試人員將答案代抄至答案卷。
3.考生應於
103 年 7 月 7 日 (星期一)上午 9:00 至 10:00,持本申請表及相關證件到桃園
縣立桃園國民中學接受審查,逾時概不受理。4.申請表及核定表均應逐欄填寫清楚,審查結果核定表於當日交由考生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