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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03 年全國語文競賽實施要點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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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03 年全國語文競賽實施要點

教育部103 年 5 月 21 日臺教社(四)字第 1030073995 號函備查 教育部103 年 10 月 17 日臺教社(四)字第 1030153531 號函同意修正備查

壹、本要點依據教育部全國語文競賽舉辦原則訂定。

貳、競賽宗旨:為加強推行語文教育,提升全國各級學校師生及民眾語文素養與學習興趣,

以弘揚文化,特舉辦本競賽。

參、組織:設「全國語文競賽籌備會」(以下簡稱大會),由下列單位組成之。

一、主辦單位:教育部 二、承辦單位:雲林縣政府

三、協辦單位:文化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臺灣省政府、財團法人國語日報社 公誠國小、斗六國中、雲林國中、元長國中、石榴國中、鎮東國小、文安國 小、梅林國小、鎮南國小、虎尾國小、九芎國小、水碓國小、僑真國小、文賢 國小、久安國小、東勢國小、溪洲國小、重興國小、 土庫國 小、中溪國小、舊庄國小、斗南國小、油車國小、光復國小、鄉下崙國小、桂 林國小、宏崙國小、文正國小、崇文國小、永定國小、山峰國小、尚德國小、

崙背國小、華山國小、義賢國小、安定國小、龍巖國小、成功國小、安慶國 小、飛沙國小、棋山國小、聯美國小、重光國小、育英國小、興昌國小、仁愛 國小、陽明國小、大新國小、信義國小、豐榮國小、六合國小、鎮西國小、雲 林國小、斗六國小、石榴國小、新光國小、溝壩國小、大美國小、文光國小、

褒忠國小、成龍國小、元新生國小、大同國小 肆、辦理方式:

一、競賽階段:

各競賽單位應參考本要點相關規定,依下列方式先行辦理初賽、複賽,產生各組項 代表參加全國決賽。

(一)初賽:直轄市及準直轄市以區為競賽單位;臺灣省及福建省各縣(市)以鄉(鎮、

市)為競賽單位辦理初賽。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以學校為競賽單位 辦理初賽,其優勝競賽員得直接進入決賽。

(二)複賽:以直轄市、準直轄市及縣(市)為競賽單位。但直轄市及準直轄市,應以 行政區為範圍分二區域辦理複賽,分區方式應於競賽章則中明訂,並 以該辦理複賽區域為參加決賽單位。

(三)決賽:以全國為競賽單位,由教育部主辦,雲林縣政府承辦。

二、決賽單位:除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以學校為競賽單位外,臺灣省暨福建 省以縣(市)為競賽單位,直轄市及準直轄市以行政區為範圍分二區為競 賽單位。

1

(2)

三、決賽組別及對象:

(一)國小學生組(包括就讀公私立國小、國小補校且未滿15 歲之學生)。

(二)國中學生組(包括就讀公私立國中、代用國中、高中附設國中部、國中補校且 未滿18 歲之學生)。

(三)高中學生組(包括就讀公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且未滿20 歲,及 五專前三年學生)。

(四)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不包括研究所學生,且 未具現職教師身 分)。

(五)教師組(包括公私立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之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職教師)。

(六)社會組(除前五目所定各組之身分外,各界人士均得參加)。

四、競賽項目:

(一)演說:

1. 國語(各組均參加)。

2. 閩南語(各組均參加)。

3. 客家語(各組均參加)。

4. 原住民族語(分16種語別:阿美族語、排灣族語、泰雅族語、魯凱族語、

賽夏族語、鄒族語、拉阿魯哇語、卡那卡那富語、卑南族語、雅美(達悟)

族語、邵族語、噶瑪蘭族語、賽德克族語、布農族語、太魯閣族語、撒奇萊雅 族語,每族語分教師組、社會組)。

◎客家語腔調、原住民族語別請參閱(附件 1)

(二)朗讀:

1. 國語(各組均參加)。

2. 閩南語(各組均參加)。

3. 客家語(各組均參加)。

4. 原住民族語(分16種語別::阿美族語、排灣族語、泰 雅族語、魯凱族語、賽夏族語、鄒族語、拉阿魯哇語、卡那卡那富語、卑南族 語、雅美(達悟)族語、邵族語、噶瑪蘭族語、賽德克族語、布農族語、太魯 閣族語、撒奇萊雅族語,每族分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及高中學生組)。

◎客家語腔調、原住民族語別請參閱(附件 1)

(三)作文(各組均參加)。

(四)寫字(各組均參加)。

(五)字音字形(分國語、閩南語及客家語三類,各組均參加)。

五、 競賽員名額:

競賽單位參加各有關競賽項目,除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每項以2 人為 限,其餘各語言各項各組以1 人為限。

六、競賽員資格及限制:

(3)

(一)凡中華民國國民合於本要點競賽組別及對象規定者,均可參加各項競賽。

(二)參加競賽之學生、教師以其就讀學校、服務學校所在地為限。

(三)凡曾獲得本競賽決賽(含97 年度以前)該語言該項該組第 1 名,或近 5 年 內(98 年度至 102 年度)二度獲得 2 至 6 名者,不得再參加該語言該項該 組之競賽;凡曾獲得本競賽決賽(含97 年度以前)小學教師組、中學教師組 該語言該項該組第1 名,或近 5 年內(98 年度至 102 年度)二度獲得 2 至 6 名者,不得再參加本年度「教師組」同項目之競賽。

(四)各競賽員每年每人以參加1 項為限,且不得跨語言、跨項、跨組報名,違者取 消競賽資格。

(五)大陸臺商子女學校學生以戶籍為依據,報名參加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複賽。

(六)社會組限於戶籍所在地(至 103 年 11 月 01 日前須設籍 6 個月以上)或服務機 關所在地(需服務單位出具證明)擇一報名。

(七)各競賽員不得擔任各語言各項各組決賽評判,違者取消競賽資格。

七、各項競賽時限:

(一)演說:

1. 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每人限 4 至 5 分鐘。

2. 高中學生組、社會組、原住民族語教師組,每人限 5 至 6 分鐘。

3. 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教師組(原住民族語除外),每人限 7 至8 分鐘。

(二)朗讀:各組每人均限4 分鐘。

(三)作文:各組均限90 分鐘。

(四)寫字:各組均限50 分鐘。

(五)字音字形:

1. 國語:各組均 10 分鐘。

2. 閩南語:各組均 15 分鐘。

3. 客家語:各組均 15 分鐘。

八、競賽內容範圍:

(一)演說:

1. 國語:各組題目,於競賽員登臺前 30 分鐘,當場親手抽定。

2. 閩南語: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高中學生組講題 3 題,教育大學及大 學教育學院學生組5 題事先公布,在競賽員登臺前 30 分鐘,就已公布講 題親手抽定1 題參賽;教師組、社會組題目於競賽員登臺前 30 分鐘,當 場親手抽定。

3. 客家語:同閩南語。

4. 原住民族語:教師組、社會組各組題目 3 題事先公布,於競賽員登臺前 3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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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鐘,就已公布講題親手抽定1 題參賽。

(二)朗讀:

1. 國語:

(1) 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以語體文為題材。

(2) 高中學生組、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以文言文為題材(篇目 事先公布)。

(3) 教師組及社會組以語體文為題材。

2. 閩南語:各組題材,均以語體文為題材(篇目事先公布)。

3. 客家語:各組題材,均以語體文為題材(篇目事先公布)。

4. 原住民族語:各組題材,均以語體文為題材(篇目事先公布)。

以上各項語言之各組題材,均於每位競賽員登臺前8 分鐘,當場親手抽定。

(三)作文:

各組題目均當場公布,除不得用詩歌韻文寫作外,文言、語體不加限制,並 詳加標點符號;限用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書寫。

(四)寫字:

各組書寫內容均當場公布,一律以傳統毛筆書寫楷書(不得使用其它筆類如 自 來 水 筆 等 , 以 教 育 部 公 布 之 標 準 字 體 為 準 , 請 參 閱 :http://stroke- order.learningweb.moe.edu.tw/home.do),字之大小,國小學生組為 5 公分見方,國中學生組為 6 公分見方(以上用 4 尺宣紙 4 開「70 公分×35 公分」書寫);高中學生組為7 公分見方,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

教師組、社會組為8 公分見方(以上用 6 尺宣紙 4 開「90 公分×45 公分」書 寫)。

(五)字音字形:

1.國語:

(1)各組均為 200 字(國語字音、字形各 100 字),限用藍、黑色原子筆 或鋼筆書寫,塗改不計分。

(2)字音以教育部 88 年 3 月 31 日台(88)語字第 88034600 號函公布之

「國語一字多音審訂表」為準。字形以教育部所公布「常用國字標準字 體」之字形為準。

2.閩南語:

(1)各組均為 200 字(閩南語漢字書寫標音、標音書寫漢字各 100 字),

限用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書寫,塗改不計分。

(2)拼音以教育部 95 年 10 月 14 日臺語字第 0950151609 號函公布之

「臺灣閩南語羅馬字拼音方案」正式版為準,詳細內容請參閱:

http://www.edu.tw/FileUpload/3677- 15601/Documents/151609.pdf 及 http://www.edu.tw/FileUpload/3677-

15601/Documents/tshiutsheh.pdf

(5)

(3)漢字使用以教育部公布之《臺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為準,詳細內容請 參閱:http://twblg.dict.edu.tw/tw/index.htm

3.客家語:

(1)各組均為 200 字(客家語漢字書寫標音、標音書寫漢字各 100 字),

限用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書寫,塗改不計分。

(2)拼音以教育部 101 年 9 月 12 日臺語字第 1010161610 號函修正公 布之「臺灣客家語拼音方案」為準,詳細內容請參閱:

http://www.edu.tw/FileUpload/3653- 15592/Documents/hakka_pinyin3.pdf

(3)客家語漢字使用以教育部 100 年 7 月 27 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客家語 常用詞辭典》為準,詳細內容請參閱:

http://hakka.dict.edu.tw/。

九、競賽評判標準:

(一)演說:

1. 語音(發音、語調、語氣):占 45%。

2. 內容(見解、結構、詞彙):占 45%。

3. 臺風(儀容、態度、表情):占 10%。

4. 時間:超過或不足時,每半分鐘扣均一標準分數 1 分,未足半分鐘,以半 分鐘計。

(二)朗讀:

1. 國語:

(1) 語 音 ( 發 音 及 聲 調 ) : 占 50 % ( 以 教 育 部 88 年 3 月 31 日台(88)語字第 88034600 號函公布之「國語一字多音審訂表」為 主)。

(2) 聲情(語調、語氣):占 40%。

(3) 臺風(儀容、態度、表情):占 10%。

2. 閩南語:

(1) 語音(發音及聲調):占 50%。

(2) 聲情(語調、語氣):占 40%。

(3) 臺風(儀容、態度、表情):占 10%。

3. 客家語:

(1) 語音(發音及聲調):占百分之 50%。

(2) 聲情(語調、語氣):占 40%。

(3) 臺風(儀容、態度、表情):占 10%。

4. 原住民族語:

(1) 語 音

(發音及聲調):占50%。

(2) 聲 情

5

(6)

(語調、語氣):占40%。

(3) 臺 風

(儀容、態度、表情):占10%。

(三)作文:

1.內容與結構:占 50%。

2.邏輯與修辭:占 40%。

3.字體與標點:占 10%。

(四)寫字:

1. 筆法:占 50%。

2. 結構與章法:占 50%。

3. 正確與速度:錯別字或漏字每字扣均一標準分數 3 分,未及寫完者,每少 寫1 字扣均一標準分數 2 分。

4. 一律以教育部公布之標準字體為書寫標準。

(五)字音字形:

一律書寫標準字體,每字0.5 分,塗改一律不計分。

十、決賽成績核計:

(一)各語言各項各組個人競賽成績之核計除字音字形項目外,一律採用王炬教授 均一法計列,並於評判委員會議時公布,一併遵行,字音字形分數相同者,

以正確美觀予以評定優勝。

(二)演說與朗讀、字音字形項目之閩南語、客家語,各直轄市、縣(市)及教育大學與 教育院校應組隊參賽,並納入團體計分。

(三)各語言各項各組第一名依實際參加人數之數字給分,前後名次均差1 分。

十一、決賽優勝錄取名額:

(一)個人獎:

各組每項均取優勝前6 名,並於公布成績時,註明各競賽員所代表之競賽單位 名稱及所屬之機關名稱。惟各該項目實際與賽人數未達12 人以上者,依實際 參加人數擇半錄取優勝(四捨五入)。

(二)團體獎:

1. 各競賽單位以該單位得分總和高低排序,如有同分,則依第一名人數多寡 排序;再有同分,則依第二名人數多寡排序,其餘依此類推。直轄市、縣 (市)取團體優勝前 6 名;原住民族語取團體優勝前 6 名;教育大學及大學 教育學院取團體優勝前3 名。

2. 除演說與朗讀項目中各原住民族語組成績另計列團體成績,其餘各語言各 項各組皆列入團體成績。

(三)團體精進獎:

1. 直轄市及準直轄市為兩個競賽單位,其餘各縣(市)均為一個競賽單位,教 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以學校為競賽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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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成績計算方式以上年度(102 年)之團體積分為比較基準,將本年度(103 年)團體積分減去上年度團體積分即為團體精進積分。

3. 各直轄市、準直轄市及縣(市)本年度(103 年)團體成績進入前 6 名之單位,

以及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本年度(103 年)團體成績進入前 3 名 之學校,不列為精進獎評選對象。

4. 直轄市、準直轄市及縣(市)競賽單位依團體精進積分高低順序,取前 6 名;

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競賽單位,取前3 名。如有同分,則依第一 名人數多寡排序;再有同分,則依第二名人數多寡排序,其餘依此類推。

(四)精神總錦標獎:

1. 除承辦直轄市、準直轄市及縣(市)外,每一競賽單位均為獎勵評選對象。本 獎項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以學校為競賽單位;直轄市及準直轄 市以二區,其餘各縣(市)均為一個競賽單位。

2. 直轄市、準直轄市及縣(市)團體組最多獎勵前 6 名;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 院學生組最多獎勵前3 名,由評選委員會視各競賽單位表現評定受獎名額。

3. 精神總錦標獎之實施方式,請參照「中華民國 103 年全國語文競賽團體精 神總錦標實施辦法」(附件2)。

伍、決賽辦理時間:訂於103 年 12 月 13、14、15 日(星期六、日、一)3 天舉行。

陸、決賽地點:雲林縣立斗六國中(雲林縣斗六市育英北街69 號)、雲林縣斗六市鎮東國小

(雲林縣斗六市文化路205 號)、雲林縣立雲林國中(雲林縣斗六市明德路 599 號)。

柒、決賽報名方式:

一、各競賽單位應於103 年 10 月中旬(報名截止時間另行通知)前完成網路報名並電話 確認,同時將各語言各項各組競賽報名單(格式另訂),掛號寄送「中華民國 103 年全國語文競賽委員會資訊組」(以郵戳為憑,逾時不受理報名),地址:632 雲 林縣虎尾鎮頂溪里過溪63 號(雲林縣虎尾鎮中溪國小)。

二、報名聯繫電話(05)6222385,聯絡人:雲林縣虎尾鎮中溪國小謝志森校長。

三、網路報名資料與郵寄之競賽報名單如有差異,以郵寄之競賽報名單為主。

捌、決賽獎勵:

一、競賽員部分:除由大會頒發獎狀外,並依下列規定獎勵:

(一)屬學生者,由大會函請其就讀學校,依學校敘獎辦法予以獎勵。

(二)屬公務人員或教師者,由大會函請其服務單位主管機關予以獎勵,第1 名者 記功壹次,第2、3 名者各嘉獎貳次,第 4、5、6 名者各嘉獎壹次。

(三)屬社會人士者,由大會函請其居住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予以適當表揚。

(四)各語言各項各組比賽,未達到前6 名,但是成績達 80 分以上者,給予表現 優異證明書。未達80 分者,頒發參賽證明。

二、指導人員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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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一)直轄市、準直轄市及縣(市)競賽員獲得優勝名次者,其指導人員 1 人(以實際指導人 員為準,不限學校老師)由大會頒發獎狀並函請其主管機關,予以敘獎。第 1 名者記 功壹次,第2、3 名者各嘉獎貳次,第 4、5、6 名者各嘉獎壹次。獲前 3 名之競賽員 其就讀學校校長由直轄市、準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予以嘉獎壹次(獎 勵項目不限)。

(二)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競賽員獲得優勝名次者,其指導人員 1 人(以實際指 導人員為準,不限學校老師)由大會頒發獎狀並函請其主管機關,予以敘獎。第 1 名 者記功壹次,第2、3 名者各嘉獎貳次,第 4、5、6 名者各嘉獎壹次。獲前 3 名之競 賽員,其就讀學校校長、院長分別由教育部、直轄市予以嘉獎壹次(獎勵項目不限)

三、團體獎部分:

(一)直轄市、準直轄市及縣(市)團體成績列前 6 名者,由大會頒給獎盃以資鼓勵,

該直轄市、縣(市)教育局(處)長、業務科(課、股)長、業務承辦人均予獎勵。獲 第1 名者,各記功壹次,2、3 名者各嘉獎貳次,其餘列名者各予嘉獎壹次。

(二)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團體成績列前3 名者,由大會頒給獎盃以資 鼓勵外,該校校長(或教育學院院長)、教務長(或學務長)、相關系所主任 領隊及承辦人員均予獎勵。獲第1 名者,各記功壹次,2、3 名者各嘉獎壹次。

四、團體精進獎部分:

(一)直轄市、準直轄市及縣(市)團體精進成績列前 6 名者,由大會頒給精進獎盃以 資鼓勵,該直轄市及準直轄市、縣(市)教育局(處)長、業務科(課、股)長、業 務承辦人均予獎勵。獲第1 名者各記功壹次,2、3 名者各嘉獎貳次,其餘列 名者各嘉獎壹次。

(二)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團體精進成績列前3 名者,由大會頒給精進 獎盃以資鼓勵。

五、精神總錦標獎部分:

(一)各直轄市及準直轄市、縣(市)經評選委員會決議獲獎之單位,由大會在閉幕典 禮上頒給精神總錦標獎盃以資鼓勵,並給予該直轄市及準直轄市、縣(市)領隊 及帶隊人員嘉獎壹次獎勵。

(二)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經評選委員會決議獲獎之單位,由大會在閉幕典禮 上頒給精神總錦標獎盃以資鼓勵。

玖、附則:

一、各級學校應於本學期內以班級為單位辦理全校性選拔賽,選出參加校外賽代表,不 宜指派學生參加。

二、各直轄市、準直轄市及縣(市)辦理複賽時,應請該縣(市)長(直轄市及準直轄市為教 育局局長)主持典禮;鄉鎮市區辦理初賽時,應請該鄉鎮市區長主持典禮,並得邀 請熱心人士蒞臨觀禮,以昭隆重。

三、各直轄市、準直轄市及縣(市)競賽員參加全國決賽,由教育局(處)長擔任領隊,教育 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由該院校指派有關人員為領隊。各領隊報到時間及領隊 會議時間由大會另行通知。

四、競賽員資格如有不符,該競賽單位領隊應負全責,其競賽成績不予承認,如有冒名

(9)

頂替者(以身分證或戶口名簿為憑)取消團體成績。

五、競賽員須遵守各項競賽注意事項,且應準時完成報到手續。競賽員逾報到時間即不 受理報到,並以棄權論。

六、競賽員臨時發生事故,確不能入場參加競賽時,應事先向大會報備棄權。

七、競賽員資格或有關競賽之申訴,應由領隊或競賽單位代表出具書面申訴書,詳述申 訴理由,向競賽申訴評議會提出。申訴書至遲應於各該競賽成績公布後 1 小時內提 出,逾時不予受理(公布成績時應註明時間)。抗議事項以比賽規則、秩序及比賽 人員資格為限,對評判委員之評分及其他如技術性、學術性者不得提出申訴,申訴 方式請參閱「中華民國103 年全國語文競賽申訴規則」(附件 3)。

八、各參賽單位指導人員(以實際指導人員為準,不限學校老師)名單既經填列,成績公 布後,不得更改。

九、競賽員本次競賽之影音、影像、著作及肖像權等歸屬主辦單位所有,競賽員報名時應 繳交同意書。

拾、本要點經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9

(10)

附件 1

客家語腔調

原住民族語別說明

一、客家語腔調有四縣、海陸、大埔、饒平、詔安、南四縣。

二、原住民16族42 種方言別一覽表如下:

族語 方言別 族語 方言別

阿美語

A.北部阿美語 鄒語 A.阿里山鄒語

B.中部(秀姑巒)阿美語 拉阿魯哇語 A.拉阿魯哇語 C.海岸阿美語 卡那卡那富語 A.卡那卡那富語 D 馬蘭阿美語

排灣語

A.東排灣語

E.恆春阿美語 B.北排灣語

泰雅語

A.賽考利克泰雅語 C.中排灣語

B.澤敖利泰雅語 D.南排灣語

C.汶水泰雅語

魯凱語

A.東魯凱語

D.萬大泰雅語 B.霧台魯凱語

E.四季泰雅語 C.大武魯凱語

F.宜蘭澤敖利泰雅語 D.多納魯凱語

賽夏語 A.賽夏語 E.茂林魯凱語

邵語 A.邵語 F.萬山魯凱語

賽德克語

A.德固達雅語 太魯閣語 A.太魯閣語

B.都達語 噶瑪蘭語 A.噶瑪蘭語

C.德路固語

卑南語

A.南王卑南語

布農語

A.卓群布農語 B.知本卑南語

B.卡群布農語 C.初鹿卑南語

C.丹群布農語 D.建和卑南語

D.巒群布農語 雅美語 A.雅美語

E.郡群布農語 撒奇萊雅語 A.撒奇萊雅語

(11)

中華民國 103 年全國語文競賽團體精神總錦標實施辦法

一、宗旨:鼓勵參賽單位展現優質團隊精神,促使語文教育內涵落實於生活之中,進而弘揚 我國固有優良文化。

二、組織:由大會成立評選小組,聘請評選委員7 人,負責評選競賽單位表現。為落實團體 精神總錦標之公平、公正、客觀之獎勵精神,評選委員名單應於頒獎後方行公布。

三、對象:除承辦直轄市、準直轄市及縣(市)外,每一競賽單位均為獎勵評選對象。本獎項教 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以學校為競賽單位,直轄市及準直轄市以二區,其 餘各縣(市)均為一個競賽單位。

四、評選時間:自各單位第一天報到起,至第三天閉幕典禮止。

五、評選項目及比例:(評分表如附表1、2)

1、「團體出席人數」:20%。

2、「加油及歡呼氣勢」:20%。

3、「參觀比賽秩序」:20%。

4、「休息區整潔場地維護」:20%。

5、「整體表現」:20%。

六、注意事項:獎勵加分項目由各競賽單位提出,交主辦單位彙整並於賽前公布。

11

附件

(12)

中華民國 103 年全國語文競賽團體精神總錦標評分表

(附表1)

直轄市、準直轄市及縣(市)

團體組

編號 競賽單位

團體出 席人數

加油歡 呼氣勢

參觀比 賽秩序

休息區 整潔場 地維護

整體 表現

總 分 100%

名 次

備 註 20% 20% 20% 20% 20%

01 宜蘭縣 02 基隆市 03 新北市南區 04 新北市北區 05 臺北市南區 06 臺北市北區 07 桃園縣南區 08 桃園縣北區 09 新竹縣 10 新竹市 11 苗栗縣 12 臺中市南區 13 臺中市北區 14 彰化縣 15 南投縣

16 雲林縣 不列入競賽受評單位

17 嘉義縣 18 嘉義市 19 臺南市南區 20 臺南市北區 21 高雄市南區 22 高雄市北區 23 屏東縣 24 臺東縣 25 花蓮縣 26 澎湖縣 27 金門縣 28 連江縣

說明

1. 評分請採百分法,評分小數請勿超過二位。

2. 直轄市及準直轄市、縣(市)團體組最多獎勵前六名,由評選委員會視各競賽單 位表現評定受獎名額。

(13)

評委 簽名

13

(14)

中華民國 103 年全國語文競賽團體精神總錦標評分表

(附表2)

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

編號 競賽單位

團體出 席人數

加油歡 呼氣勢

參觀比 賽秩序

休息區 整潔場 地維護

整體 表現

總 分 100%

名 次

備 註 20% 20% 20% 20% 20%

01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02 國立政治大學 03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04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05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06 臺北市立大學 07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 08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 09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10 國立嘉義大學 11 國立臺南大學 12 國立屏東大學 13 國立東華大學 14 國立中正大學 15 國立臺東大學 16 私立輔仁大學 17 私立淡江大學 18 私立中國文化大學 19 私立銘傳大學 20 私立中原大學 21 私立台灣首府大學 22 私立慈濟大學

說明

1. 評分請採百分法,評分小數請勿超過二位。

2. 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最多獎勵前三名,由評選委員會視各競賽單位表 現評定受獎名額。

(15)

評委 簽名

中華民國 103 年全國語文競賽申訴規則

一、目的

為維護競賽公平性,大會特設置「競賽申訴評議會」(以下簡稱申評會),以保障競賽 員權益並處理競賽糾紛。

二、申訴範圍

以違反競賽規則、秩序及競賽人員資格為限,對評判之評分及其他如技術性、學術性之 意見不得提出申訴。

三、組織及運作

(一) 申評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其成員如下:

1、大會評判長(兼任申評會召集人)。

2、由教育部依需要推薦相關學者專家或人員三人至七人。

3、承辦機關代表一人至三人。

(二) 申評會開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除評議結果應有出席委員三分 之二同意外;其餘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超過半數始可作成決議。

(三) 申評會成員對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四) 申訴中心設於雲林縣立斗六國中翔英樓 3 樓會議室。

四、申訴流程

(一) 符合申訴範圍之申訴,應由領隊或競賽單位代表出具書面申訴書(如附表 1),詳 述申訴事由,送申評會辦理,同一案件以一次為限。

(二) 申訴書至遲應於各該競賽成績公布後 1 小時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公布成績時應 註明時間),但確實影響競賽員權益重大者不在此限。

(三) 申評會就書面申訴書進行評議,必要時得通知相關當事人到會說明。

(四) 評議結果除通知申訴人外,應作成書面紀錄。

(五) 受理作業流程:(如附表 2)

五、其他

申訴事件未盡事宜以申評會決議為評議準則,各競賽單位不得提出異議,惟將列入賽 後檢討事項之一。

15

附件

(16)

中華民國 103 年全國語文競賽申訴書(附表 1)

申訴單位 競賽項目 競賽組別

申訴理由

申訴依據

評議結果

申評會 委員簽章

送交時間 103 年 12 月 日 午 時 分 送交單位

中華民國103 年全國語文競賽申訴中心

領隊或競賽單位代表簽名:

聯絡電話:

上 下

(17)

中華民國 103 年全國語文競賽申訴事件處理作業流程圖

(附表2)

17

申訴單位至遲應於成績公 布後 1 小時內至申訴中心收 件處提交申訴申請書

制訂全國語文競

賽申訴規則

成立競賽申評會

辦理程序審查 裁決是否受理 說明並宣達申評會之組

織及運作過程

邀申訴案之競賽相關人員 列席會議說明事件經過

受理申訴之案件 辦理實質審查

申訴之案件說明及處理

依前述評議結果裁定

函覆申訴人(先以電話通知)

(結案)

收件處通知申訴單位 審查結果

申評會委員五人至十一人,其成員如下:

1、大會評判長(兼任申評會召集人)。

2、由教育部依需要推薦相關學者專家或 人員三人至七人。

3、承辦機關代表一人至三人。

1、收件處收取申訴申請表。

2、收件處彙整申訴書交申評會評議。

(18)

中華民國 103 年全國語文競賽著作

授權同意書

茲因 [請填入競賽員姓名](以下稱競賽員)將參加中華民國 103

年全國語文競賽(以下稱本活動),本人係競賽員之法定代理 人,現同意將競賽員參加本活動之影音、影像、著作、肖像權及 任何相關之智慧財產權非獨家、非專屬、不限地域無償授權教育 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以任何方式利用,並得對第三 人進行再授權。惟競賽員仍為前開各項權利之權利人,有權自 行利用相關內容。

競賽員:

學校單位:

指導老師: (簽名)

授權人: (簽名)

與競賽員關係: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 103 年 月 日

*本授權書限由未成年之競賽員及其法定代理人簽署,已成年之競賽員請簽署成年版。

(19)

*本授權書限由已成年之競賽員簽署,未成年之競賽員請簽署法定代理人版。

中華民國 103 年全國語文競賽著作

授權同意書

本人同意將本人參加中華民國 103 年全國語文競賽之影音、影 像、著作、肖像權及任何相關之智慧財產權非獨家、非專屬、不 限地域無償授權教育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以任何方 式利用,並得對第三人進行再授權。惟本人仍為前開各項權利 之權利人,有權自行利用相關內容。

授權人: (簽名)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 103 年 月 日

19

(20)

* 本授權書限由未成年之競賽員及其法定代理人簽署,已成年之競賽員請簽署成年版。

錄影錄音授權書

立書人:

茲因[請填入競賽員姓名](以下稱「競賽員」)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13 日至 15 日參與中華民國 103 年全國語文競賽 之演說/朗讀/競賽活動(以下稱「本活 動」),立書人係競賽員之法定代理人,現立書人謹此同意授權教育部對競賽 員參與本活動之過程,進行錄音及錄影,並聲明如下:

1. 立書人就 競賽員 在本活動所為之演說 /朗讀/競賽內容及所同意之錄音/錄影內 容,非獨家、非專屬、不限地域授權教育部在教育推廣之目的範圍內進行利用,

包括但不限於以實體與數位方式重製、改作、編輯、公開口述、公開演出、公開上 映、公開傳輸或以其他方式利用授權標的,並得對第三人進行再授權。

2. 除前條所列授與教育部之權利外,競賽員仍為相關內容及作品之著作權人,

保有一切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不受本協議書之影響。

3. 競賽員參與本活動所提供之一切內容,均遵守各項法令之規定,絕無侵害任 何他人之著作權或任何其他權利之情事。立書人並保證競賽員參與本活動所提 供/演出之一切內容均係競賽員自行創作,有權對教育部進行本協議書所列之 授權,絕無侵害他人著作權或任何其他權利之情事。

4. 如因本協議書相關事宜有爭議需以訴訟處理時,立書人同意應以中華民國法 律為準據法,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競賽員:

學校單位:

指導老師: (簽名)

立書人: (簽名) 與競賽員關係: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中華民國 103 年 月 日

*本授權書限由已成年之競賽員簽署,未成年之競賽員請簽署法定代理人版。

(21)

錄影錄音授權書

立書人:

茲因立書人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13 日至 15 日參與中華民國 103 年全國語文 競賽之演說/朗讀/競賽活動(以下稱「本活動」),立書人謹此同意授權教育部 對立書人參與本活動之過程,進行錄音及錄影,並聲明如下:

1. 立書人就本活動所為之演說/朗讀/競賽內容及所同意之錄音/錄影內容,非獨家、

非專屬、不限地域授權教育部在教育推廣之目的範圍內進行利用,包括但不限 於以實體與數位方式重製、改作、編輯、公開口述、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公開傳 輸或以其他方式利用授權標的,並得對第三人進行再授權。

2. 除前條所列授與教育部之權利外,立書人仍為相關內容及作品之著作權人,

保有一切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不受本協議書之影響。

3. 立書人參與本活動所提供之一切內容,均遵守各項法令之規定,絕無侵害任 何他人之著作權或任何其他權利之情事。立書人並保證參與本活動所提供/演出 之一切內容均係立書人自行創作,有權對教育部進行本協議書所列之授權,

絕無侵害他人著作權或任何其他權利之情事。

4. 如因本協議書相關事宜有爭議需以訴訟處理時,立書人同意應以中華民國法 律為準據法,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立書人: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中華民國 103 年 月 日

21

(22)

《全國語文競賽決賽評判遴聘原則》

1.由全國語文競賽籌備委員會參考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建立之評判人才資料 庫,慎重遴聘專家學者擔任評判。

2.各組賽事評判之安排應避免服務於同機關(構)之人員同時擔任同一場次。

3.評判應遵守利益衝突迴避原則,於接受聘書前須自行檢視其評判項組是否有 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參加比賽,且評判委員不得擔任直轄市、縣(市)該組競 賽員集訓時之指導人員(噶瑪蘭族語、撒奇萊雅族語、邵族語、 拉阿魯哇語、

卡那卡那富語、萬山魯凱、多納魯凱、茂林魯凱、萬大泰雅語、汶水泰雅語除

外)。如經檢舉而查證屬實者,除通知所屬單位議處外,該評判 3 年內將不

再聘任。

(23)

《全國語文競賽決賽

命題注意事項》

目 組 別 時 限 命 題 注 意 事 項

演 說

國 小 學 生 組 4-5

1. 各組演說題目需考慮競賽員之生活經驗。

2. 題意須十分明確,避免涉及太多概念。

3. 宜避免具有城鄉差距(高鐵、捷運、國外旅遊等等)及過於特異性之題 目,且各題間之難易程度不宜差異過大。

國 中 學 生 組

高 中 學 生 組 5-6 社會組 分

教 育 大 學 及 大 學 教

育學院組 7-8分 教師組

原 住 民 族 語 演 說 教 師組

5-6分

朗 讀

國 小 學 生 組

各組 均為 4 分

1. 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社會組、教師組以「語體文」為題材,字數以 600─800字為宜;高中學生組及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組以「文言 文」為題材。

(內規:所選篇章宜避免與民間出版教材相同)

2. 朗讀文章須結合競賽員生活經驗、文詞優美、題材多元,並適合朗讀。

3. 「語體文」以國語一字多音審訂表為主;古文則以古音或國語一字多 音審訂表皆可。

4. 國語朗讀盡量避免文章出現英文、本土語言之詞彙用語。

5. 閩南語、客家語朗讀語音輕讀、破讀、變調要能正確掌握。

國 中 學 生 組

高 中 學 生 組

社會組 教 育 大 學 及 大 學 教 育學院組 教師組 作

國 小 學 生 組

各組 均為 90 分

1. 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高中學生組、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組,

命題儘量適合各組學生之生活經驗。

2. 教師組不宜侷限在教學經驗、教育題材。

3. 各組命題宜多元多樣,避免政治議題及意識型態之題目。

國 中 學 生 組

高 中 學 生 組

社會組 教 育 大 學 及 大 學 教 育學院組

23

(24)

目 組 別 時 限 命 題 注 意 事 項

教師組

寫 字

國 小 學 生 組

各組 均為 50 分

1. 命題印刷用字與手寫字評判標準,一律採教育部楷書字形檔(教育部 公布之標準字體)(網址: http://www.edu.tw/treasure/filedown.aspx?

Node=1123&Index=2&WID=c5ad5187-55ef-4811-8219-e946fe04f725)。

2. 國小、國中、高中組命題儘量以摘錄現行國語文教科書範文內容為原 則。字數多寡、紙張、字形大小、評判方式等競賽實務,授權主辦單位另 行規範。

國 中 學 生 組

高 中 學 生 組

社會組 教 育 大 學 及 大 學 教 育學院組 教師組

國 語 字 音 字 形

國 小 學 生 組

各組 均為 10 分

1. 各組命題題數字音(國字正音)、字形(國字正體)各100題。

2. 國字正體部分請依「常用標準國字字體」所公布之字形為準,並請避開

「異體字」及「同音異形詞」兩可之試題,以維公平評分原則。

3. 國字正音部分以教育部公布之《國語一字多音審訂表》所訂為準。

4. 除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及教師組,具國語語音學基礎,得 加入「ㄦ化韻」、「一、七、八、不」及「隨韻衍聲」為命題範圍,其餘各組 請審慎斟酌。

5. 各組競賽試題請依各組競賽員理解及發揮程度命題,國小、國中組尤請 避免艱深罕用題目。

6. 受限答題時間,命題請留意題目難易度之搭配。

國 中 學 生 組

高 中 學 生 組

社會組 教 育 大 學 及 大 學 教 育學院組 教師組

閩 南 語 字 音 字 形

國 小 學 生 組

各組 均為 15 分

1. 閩南語以教育部95 年 10 月 14 日臺語字第 0950151609 號函公布之「臺 灣閩南語羅馬字拼音方案」正式版及教育部公布之《臺灣閩南語常用詞 辭典》為準。

2. 皆標本調,聲母與韻母書寫要正確且能均衡命題。

3. 調號位置要精準。

4. 能正確掌握破讀。

5. 試題應避免出現方音差、同音詞及特定區域之專有詞彙,若上述情形無 法避免,須將各種答案列出。

6. 各組競賽試題請依各組競賽員理解及發揮程度命題,國小、國中組尤請 避免艱深罕見字題目。

7. 受限答題時間,命題請留意題目難易度之搭配。

國 中 學 生 組

高 中 學 生 組

社會組 教 育 大 學 及 大 學 教 育學院組 教師組

(25)

目 組 別 時 限 命 題 注 意 事 項

客 家 語 字 音 字 形

國 小 學 生 組

各組 均為 15分

1. 客家語以教育部101年9月12日臺語字第1010161610號函修正公布之「臺 灣客家語拼音方案」及教育部100年7月27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客家語常 用詞辭典》為準。

2. 皆標本調,聲母與韻母書寫要正確且能均衡命題。

3. 聲調符號位置要精準,一律以調型標注。

4. 能正確掌握破讀。

5. 試題應避免出現方音差、同音詞及特定區域之專有詞彙,若上述情形無 法避免,須將各種答案列出。

6. 各組競賽試題請依各組競賽員理解及發揮程度命題,國小、國中組尤請 避免艱深罕見字題目。

7. 受限答題時間,命題請留意題目難易度之搭配。

國 中 學 生 組

高 中 學 生 組

社會組 教 育 大 學 及 大 學 教 育學院組 教師組

25

(26)

《全國語文競賽決賽評判標準暨注意事項》

※各項組共同注意事項:

一、評判請依大會規劃之時間到達評判委員報到處,並於競賽前10分鐘抵達競賽會場,且 須立即將行動電話關機,並避免與競賽員交談。中場休息也不宜使用手機,亦須避免 與競賽員有打招呼、交談等互動行為。

二、競賽員如有違規情事發生,請准予上臺並依照原有流程進行,後續事宜則由工作人員 呈報後,由大會依照相關規定處理。

三、評判委員進行評分時,請避免有同分之情事發生。若有上述情形,建議依據競賽員整 體表現在原本分數後面加上小數分數來做區分。評分完畢後,請評判委員在評分表上 簽名,分數如有更改時亦同,並請於評分表檢核無誤後再行離開競賽會場。

四、評分標準請依競賽規定,如有爭議,則由評判組長會同評判委員共同協商確定。

五、各組各項除字音字形外,個人競賽成績之核計,一律採王炬教授均一法計列。

六、各組均應設置評判組長1人,於競賽結束,蒐集其他評判意見後進行講評。講評內容請 依照評判標準作通盤指導,以使競賽員有所精進。請勿針對個人或尚未建立共識之部 分進行評論,以免各組標準不一,讓競賽員無所遵循。

(一)演說與朗讀各組在各競賽場地作十分鐘之講評。

(二)字音字形、寫字、作文於競賽結束後,由組長負責撰寫各組綜合講評文稿資料。

七、為方便聯繫,請評判委員離開會場後,手機務必保持暢通,以利突發狀況之因應。

八、在大會尚未公布成績之前,請勿對外界透露相關內容。

(27)

一、演說

項 目 組 別 時 限 評 分 標 準 注 意 事 項

國 語 演 說

國小學生組

4-5 分

一、語音(發音、語調、語氣):占 45%。

請就發音、語調、語氣三部分進行評 分。「發音」部分,競賽員必須做 到發音正確、咬字清晰、語速快慢 合宜、語氣自然不做作,音量強 弱合宜;「語調」部分要做到音調 有高低起伏、節奏有輕重緩急;

「語氣」部分則需配合演說內容,

情緒有高有低、悲喜分明、波瀾起 伏、收舒有度。

二、內容(見解、結構、詞彙):占 45%。

請就結構、見解、詞彙三部分評分。

競賽員必須做到審題正確、見解 出眾、結構完整前後呼應,詞彙 方面則須語意精準,用法正確。

三、臺風(儀容、態度、表情):占 10%。請就儀容、態度、表情三部 分評分。競賽員必須穿著合宜,

儀 容 端 莊 , 態 度 誠 懇 , 表 情 生 動,且肢體動作得宜。

四、時間:超過或不足時,每半分鐘 扣均一標準分數1分,未足半分 鐘,以半分鐘計。

一、閩南語、客家語及原 住民族語因臺灣各 地腔調或有不同,

請評判委員予以尊 重,勿將自己不熟 悉之發音視為錯誤 發音。

二、閩南語、客家語之講 評,請務必推選能 以該種語言流暢表 達之人員,以展現 評 判 委 員 之 專 業 性。

國中學生組 高中學生組

5-6 分 社會組

教育大學及 大學教育學

院組 7-8分 教師組

閩 南 語 演 說

國小學生組

4-5分 國中學生組

高中學生組

5-6分 社會組

教育大學及 大學教育學

院組 7-8分 教師組

客 家 語 演 說

國小學生組

4-5分 國中學生組

高中學生組

5-6分 社會組

教育大學及 大學教育學

院組 7-8分 教師組

原 住 民 族 語 演 說

社會組

5-6分 教師組

27

(28)

二、朗讀

項目 組 別 時 限 評 分 標 準 注 意 事 項

國 語 朗 讀

國小學生組

各組 均4 分鐘

一、語音(發音及聲調):占50%。

請就發音、聲調部分評分。「發 音」部分,競賽員必須做到發音 準確、語音流暢、咬字清晰。「聲 調」部分須掌握正確調值、語音輕 讀、破讀、變調。若有錯字、漏字、

改字、增字酌予扣分。

二、聲情(語調、語氣):占40%。請 就語調、語氣兩部分評分。「語 調」部分, 競賽員必須理解文 意,斷句正確,用聲表情,以情 傳神。情緒表達合宜;「語氣」自 然,音量適中,藉由抑揚頓挫、

語速快慢,適當傳遞文章情感。

三、臺風(儀容、態度、表情):占 10%。

請就儀容、態度、表情三部分評分。

競賽員必須穿著合宜 ,儀容端 莊,態度誠懇,表情生動,且肢 體動作得宜。

一、朗讀內容如有錯誤 字 句 , 競 賽 員 能 自 行 勘 誤 且 正 確 讀 出 者 為 佳 ; 選 手 如 照 念 , 亦 不 應扣分。

二、閩南語、客家語及 原 住 民 族 語 因 臺 灣 各 地 腔 調 或 有 不 同 , 請 評 判 委 員 予 以 尊 重 , 勿 將 自 己 不 熟 悉 之 發 音 視 為 錯 誤 發 音。

三、時間未到,篇目內 容 尚 未 讀 完 即 下 台 者 , 視 同 表 演,不予計分 四、閩南語、客家語之

講 評 , 請 務 必 推 選 能 以 該 種 語 言 流 暢 表 達 之 人 員 , 以 展 現 評 判 委員之專業性。

五、「語體文」以國語 一 字 多 音 審 訂 表 為 主 ; 古 文 則 以 古 音 或 國 語 一 字 多音審訂表皆可。

國中學生組 高中學生組 社會組 教育大學及 大學教育學 院組

教師組

閩 南 語 朗 讀

國小學生組

各組 均4 分鐘 國中學生組

高中學生組 社會組 教育大學及 大學教育學 院組

教師組

客 家 語 朗 讀

國小學生組

各組 均4 分鐘 國中學生組

高中學生組 社會組 教育大學及 大學教育學 院組

教師組

原 住 民 族 語 朗 讀

國小學生組

各組 均4 分鐘 國中學生組

高中學生組

(29)

三、作文

項目 組 別 時 限 評 分 標 準 注 意 事 項

國 語 作 文

國小學生組

各組 均90

分鐘

一、 內 容 與 結 構 : 占 50%。

請就內容、結構兩部 分評分。「內容」須確 合題旨,思想積極、

健康,論點合情、合 理,文字清晰生動;

說 理 有 力 , 引 述 適 當,見解出眾、富創 意不落俗套;「結構」

部分須結構嚴謹、行 文流暢、結尾有力、前 後呼應,兼具廣度與 深度。

二、邏輯與修辭:占40%。

請就邏輯、修辭兩部 分評分。文章要邏輯 分明、條理清晰、敘事 明白、舉證得當;用 字遣詞合宜,修辭靈 活優美。

三、字體與標點:占10%。

請就字體、標點兩部 分評分。字體正確工 整,標點運用得宜。

一、作文文言、語體不拘,不得 使用詩歌、韻文寫作。

二、試卷不得書寫姓名、校名或 代表單位名稱,彌封處不得 撕開。

三、限用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 書寫。

國中學生組

高中學生組

社會組

教育大學及 大學教育學 院組

教師組

四、寫字

29

(30)

項 目 組 別 時 限 評 分 標 準 注 意 事 項

國 語 寫 字

國小學生組

各組均 50分鐘

一、筆法:占50%。 力 求橫、豎、撇、捺、

點、鉤、挑等點畫精 準,用筆嚴謹。

二 、 結 構 與 章 法 : 占 50%。力求部首偏 旁搭配合宜、字形端 正,章法整齊。

三、正確與速度:錯別 字或漏字每字扣均 一標準分數3分,未 及寫完者,每少寫1 字扣均一標準分數2 分。

四、一律以教育部公布 之標準字體為書寫 標準。

一、書寫內容當場公布,字體以 教育部楷書字形檔(教育 部公布之標準字體)為準。

二、一律以傳統毛筆書寫。

三、紙張由大會提供。

四、不得書寫規定內容以外之任 何文字或記號,彌封處亦 不得任意撕開。

國中學生組

高中學生組

社會組

教育大學及 大學教育學 院組

教師組

(31)

五、字音字形 項

目 組 別 時 限 評 分 標 準 注 意 事 項

國 語 字 音 字 形

國小學生組

各組均 10分鐘

一、國字正音部分以教育部88 年公布之《國語一字多音 審訂表》所訂為準。注音符 號之聲符、韻符及調號位 置書寫要正確。

二、國字正體書寫一律以教育 部 公 布 之 標 準 字 體 為 標 準。

三、作答時請使用藍、黑筆書 寫,不得使用鉛筆。塗改、

筆畫重複一律不予計分。

一、試卷不得書寫姓名、校名 或代表單位名稱,彌封 處不得撕開。

二、各組均應設置評判組長1 人,於競賽結束後,負 責撰寫各組綜合講評文 稿資料。講評內容請依照 評判標準作通盤指導,

以使選手有所精進。

三、閩南語、客家語因臺灣各 地腔調或有不同, 若出 現與參考答案不同之用 字、發音,請提交評判委 員討論後,再行決定是 否計分。

國中學生組

高中學生組

社會組 教 育 大 學 及 大 學 教 育 學 院組

教師組

閩 南 語

、 客 家 語 字 音 字 形

國小學生組

各組均 15分鐘

一、閩南語以教育部95 年 10 月 14 日 臺 語 字 第 0950151609 號 函 公 布 之

「臺灣閩南語羅馬字拼音 方案」正式版為準及《臺灣 閩南語常用詞辭典》為準。

二、客家語以教育部101 年 9 月 12 日 語 字 第 1010161610 號 函 修 正 公布之「臺灣客家語拼音 方案」為準及教育部100 年7 月 27 日修正公布之

《臺灣客家語常用詞辭典》

為準。

三、皆標本調,聲母與韻母書 寫要正確。

四、聲調符號位置要精準,一 律以調型標注。

五、作答時請使用藍、黑筆書 寫 , 不 得 使 用 鉛 筆,塗 改、筆畫重複一律不予計 分。

國中學生組

高中學生組

社會組

教 育 大 學 及 大 學 教 育 學 院組

教師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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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語文競賽舉辦原則

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10 日臺語字第 0990219606C 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11 日臺語字第 1010055480B 號令修正發布 (自中華民國 101 年 5 月 20 日生效)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行語文教育,培養國人語文能力及學習興趣,辦理全國語 文競賽(以下簡稱本競賽),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競賽之舉辦及相關事項,應依本原則規定辦理,並受本部之監督及考核。

三、本競賽名稱為中華民國○○年全國語文競賽。

四、本競賽大會會長由本部部長擔任;副會長由文化部部長、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客家 委員會主任委員及承辦機關首長分別擔任。

五、本競賽採初賽、複賽及決賽三個階段辦理:

(一)初賽:直轄市及準直轄市以區為競賽單位;臺灣省及福建省各縣(市)以鄉(鎮、

市)為競賽單位辦理初賽。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以學校為競賽單位辦理初 賽,其優勝選手得直接進入決賽。

(二)複賽:以直轄市、準直轄市及縣(市)為競賽單位。但直轄市及準直轄市,應以行政 區為範圍分二區域辦理複賽,並以該辦理複賽區域為參加決賽單位。

(三)決賽:以全國為競賽單位,由本部主辦,有關機關(構)協辦,並由直轄市、準直轄 市及縣(市)依附表承辦。

各競賽單位辦理本競賽應組織評判團隊,負責評選事宜。

六、本競賽之決賽於每年十一月至十二月間舉辦,其賽程以不超過三日為原則。

七、本競賽各階段辦理單位,應規劃符合各項競賽所需之競賽場地。

八、本競賽決賽承辦機關因故須更改競賽場地或舉辦日期時,應報經本部同意後始得變更。

九、本競賽決賽承辦機關應於本競賽舉辦前成立競賽籌備會(以下簡稱籌備會),其成員如 下:

(一)承辦機關首長(兼任籌備會主任委員)。

(二)本部相關單位代表。

(三)有關機關代表(得隨職務異動而更替) (四)承辦機關代表三人至五人。

(五)其他由承辦機關依需要推薦相關學者專家五人至十二人。

前項籌備會成員名單由本競賽決賽承辦機關報本部核定。

十、籌備會任務如下:

(一)於比賽半年前公告競賽實施要點,並架設專屬網站。

(二)籌備本競賽相關事務,必要時得依實際需要分組辦事;其工作人員由籌備會主任委

(33)

員聘任之。

(三)組織評判團隊,並置大會評判長一人。

(四)本競賽各競賽項目評判,得由各參賽單位推薦具該項目專業素養者,由籌備會遴選 聘任之。各項各組應置評判組長一人,由其負責講評及處理相關事宜。

(五)組成競賽申訴評議會(以下簡稱申評會)。

十一、本競賽舉辦經費,由主(協)辦機關編列預算分攤支應。

十二、本競賽之競賽項目、組別及競賽員資格如下:

(一)項目:

1.演說。

2.朗讀。

3.作文。

4.寫字。

5.字音字形。

(二)組別:

1.國小學生組(包括就讀公私立國小且未滿十五歲之學生)。

2.國中學生組(包括就讀公私立國中、代用國中、高中附設國中部、國中補校且未滿 十八歲之學生)。

3.高中學生組(包括就讀公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且未滿二十歲,及五專 前三年學生)。

4.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不包括研究生,且未具現職教師身分)。

5.教師組(包括公私立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之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職教師)。

6.社會組(除前五目所定各組之身分外,各界人士均得參加)。

(三)競賽員資格:

1.凡中華民國國民合於本原則競賽組別及對象規定者,均可參加各該組該項該語言 競賽。

2.學生、教師以其就讀學校、服務學校所在地為限參加競賽。

3.凡曾獲得本競賽決賽該語言該組該項第一名或近五年內二度獲得第二至第六名者,

不得再參加該語言該組該項之競賽。

4.各競賽員每年每人以參加一項為限,且不得跨語言、跨組報名。

十三、申評會受理競賽員資格或競賽相關之申訴,其成員如下:

(一)大會評判長(兼任申評會召集人)。

(二)由本部依需要推薦相關學者專家或人員三人至七人。

(三)承辦機關代表一人至三人。

前項申評會之組織章程、申訴規則由承辦機關擬訂,併成員名單報本部核定。

十四、本競賽決賽之獎勵如下:

(一)團體優勝獎:依決賽競賽單位獲得之總成績得分,取前六名依序頒發獎牌,以資鼓勵 (二)個人優勝獎:依本競賽舉辦原則規定頒發獎狀,獎狀應載明○○年全國語文競賽、承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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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機關所在地、競賽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至○月○日),由會長署名,

獎狀上方應印有競賽會徽。

(三)承辦機關之獎勵,由本部視其籌辦成效辦理。

(四)參與本競賽籌備工作有功單位及人員之獎勵,由承辦機關依其規定辦理。

(五)參賽單位人員及優勝競賽員之獎勵,由各參賽單位依其規定辦理。

十五、本競賽競賽員如被取消資格,其已領取之獎狀應繳回本競賽承辦機關。

十六、承辦機關應為評判人員、參賽單位隊職員及大會工作人員等參與本競賽所有人員辦理 保險。

十七、承辦機關應於本競賽結束後三個月內撰妥報告書,其內容應包括籌委會組織成員、籌 備處工作小組名單、參賽單位人員名單、競賽種類(項目、組別)、競賽成績、參賽人數 統計(以參賽單位統計,包括初複賽人數)、競賽人數統計(以競賽種類統計)與檢 討及建議等。

 附表: 全國語文競賽直轄市、準直轄市及縣 (市)

輪辦表

辦理年度 直轄市、準直

轄市及縣(市) 辦理年度 直轄市、準直

轄市及縣(市) 辦理年度 直轄市、準直 轄市及縣(市)

99 桃園縣 112 高雄市 125 嘉義市

100 高雄市 113 花蓮縣 126 臺中市

101 彰化縣 114 臺中市 127 彰化縣

102 臺中市 115 基隆市 128 新北市

103 雲林縣 116 新北市 129 雲林縣

104 新北市 117 宜蘭縣 130 臺南市

105 苗栗縣 118 臺南市 131 苗栗縣

106 臺南市 119 臺東縣 132 臺北市

107 嘉義縣 120 臺北市 133 嘉義縣

108 臺北市 121 新竹縣 134 桃園縣

109 南投縣 122 桃園縣 135 南投縣

110 桃園縣 123 屏東縣 136 高雄市

111 新竹市 124 高雄市

註:決賽除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外,偶數年由直轄市及準直轄市輪辦;奇數年由一般縣 市輪辦。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中華民國 100 年 5 月 3 日中市教特字第 100004838 號函下達 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中市教特字第 1010077865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14 日中市教幼字第 1020025291 號函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中市教幼字第 1020100764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13 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 104 年

二、本案中等師資類科學生(特教系以外之學生)修習之「教育專業課程版本」應為106年11月17日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勞特字第 1063001251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三日發特字第 1083001675 號函修正第六點附件四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勞職特字第 0960501957 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日勞職特字第 0970503244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職訓字第 1022500888 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七日發法字第 1036500433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發訓字第

中華民國 108 年 7 月 30 日發就字第 10835006261 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 109 年 7 月 30 日發就字第 1093500929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三十日 教育部台(84)參字第○四二七六三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九日 教育部台(86)參字第八六○一七四一七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