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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課程與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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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課程與教學

在了解社學師資與學生後,本章將進一步討論社學的課程規劃以及教 學活動,茲分述如後。

第一節 課程

關於社學的課程,將依序說明課程規劃與所用教材。

壹、課程規劃

課程的內容主要是依教育的目的來作規劃。至於社學教育的目的,如 第三章所述,主要有三:教化百姓、啟發童蒙以及進入官學作準備。而這 三個目的還依時間的演變而彼此消長。前期以教化為主要目的,課程由中 央的規定,以太祖規定的《御製大誥》和律、令,以及孝宗規定的冠、婚、

喪、祭之禮為主。其後,朝廷未再針對社學課程作規定。因此,明朝中期 以後,地方上的主張出現啟發童蒙以及進入官學作準備等目的,社學的課 程也有相當的規劃。

一、中央的規定

在中央方面,朝廷對於課程內容的規定相當簡略,僅太祖與孝宗二位 皇帝曾對課程內容頒佈相關的詔令。因為中期以前,社學設立的目的主要 在於教化,是明代社學創置者太祖的主張,其後則要至明孝宗弘治十七年

(1504)的詔令中,才又見相關的規定。

首先,在太祖的主張方面,規定社學應講讀《御製大誥》和律令。至 於什麼時候開始規定,《明史》與《大明會典》的記載不同。其中《明史.

選舉志》載:「社學,自洪武八年,延師以教民間子弟,兼讀《御製大誥》

及本朝律令。」1但《大明會典.禮部》則載:「二十年,令民間子弟讀《御

1 清.張廷玉,《明史》,卷 69,〈選舉一〉,頁 1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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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大誥》。又令為師者,率其徒能誦大誥者赴京,禮部較其所誦多寡次第 給賞,又令兼讀律令。」2根據今人楊一凡的考證,最早完成的《大誥初編》

是在太祖洪武十八年(1385)十一月才頒佈,3因此《明史.選舉志》的說 法是有疑問的。至於通令各級學校講讀的時間,最早見於洪武十九年

(1386)春正月,下詔國子監與天下府州縣學講讀,4故規定社學講讀《大 誥》的時間,則應是在洪武二十年(1387)閏六月甲戌時,當時太祖對禮 部尚書李原名說:「朕製《大誥》三編,頒視天下,俾為官者知所監戒,

百姓有所持循,若能遵守,不至為非。其令民間子弟於農隙之時講讀之。」

5至此,講讀《御製大誥》才成為社學的必備課程。然而《大誥》到了明中 葉時,已鮮為民間所知。6根據楊一凡的考證,《大誥》的峻令,盛行於洪 武,延續於永樂,到洪熙、宣德時已初被擱置不用。7而身經正統、成化、

弘治三朝的陸容寫道:「國初懲元之弊,用重典以新天下,故令行標止,

若風草然。然有面從於一時而心違於身後者數事。如洪武錢、大明寶鈔、

《大誥》、《洪武韶》是已。……《大誥》,惟法司擬罪云有《大誥》減一 等云爾。民間實未之見,況復有講讀者乎!」8因此,《大誥》作為社學課 程中之一部分應是明朝前期的事,同時與《大誥》實施的興廢相伴,採用 情形詳本節「貳、主要教材及其被採用情形」。至於律令方面,則是在洪 武二十四年(1391)才下詔令民間社學子弟兼讀《大明律》9但不管如何,

明初太祖對於社學課程的規劃,主要是以《大誥》等法律知識為主。

其次,在孝宗弘治十七年(1504)的詔令方面,是經過洪武朝後再次 對社學課程作規定。此詔令要求社學中應「講習冠、婚、喪、祭之禮」10 若再從前述陸容的言論看來,《大誥》於此時已不再是社學的重要課程內 容,課程重點也從法律知識轉移至禮儀之類,這亦表示社學作為施行教化 的場所,其內涵亦在轉變。

2 明.李東陽等著,申時行等重修,《大明會典》,卷 78,〈禮部.社學〉,頁 1250。

3 楊一凡,《明大誥研究》,頁 7。

4 《明太祖實錄》,卷 177,洪武十九年春正月庚辰條,頁 1b,總頁 2676。

5 同前引書,卷 182,洪武二十年閏六月甲戌條,頁 8a,總頁 2753。

6 楊一凡,《明大誥研究》,頁 142。

7 同前引書,頁 142。

8 明.陸容撰,佚之點校,《菽園雜記》,卷 10,頁 122-123。

9 明.李東陽等著,申時行等重修,《大明會典》,卷 78,〈禮部.社學〉,總頁 1242。

10 同前引書,頁 23a,總頁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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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中央對於社學課程內容的規定,主要為《御製大誥》、律令以 及禮儀之類,而這些皆符合教化百姓、移風易俗的目的。

二、地方的規劃

地方在社學實際辦理的過程中,初期大抵依循中央的規定,以《御製 大誥》與禮儀之類為主要內容。不過,各地的主事者還是有其辦學的空間,

這可從各地在設置社學時的規定中得到印證,亦可自一些重視辦理社學的 地方菁英所提的構想中得知。尤其是當中期以後社學增加了啟迪童蒙與為 官學作準備目的後,課程內容也逐漸豐富。茲分為如下三類說明:奏請立 社學時所提出的主張、地方菁英所提出的主張以及地方實際辦理時的規 定。

首先,有些官民在上奏請立社學的同時,也提出了對於社學課程的規 劃,如太祖洪武二十四年(1391)十月丙寅,湖廣寶慶衛百戶社人倪基陳 請百家置一師,並以經史教授民間子弟。11這個建議皆被皇帝所採納,觀 其內容仍不離教化百姓、移風易俗。

其次,地方菁英所提出的主張方面,其所規劃的課程通常較具系統,

課程內容也較豐富,不過其主張是否真正落實,則仍待商榷。這部份可以 明中期王陽明、魏校、黃佐、葉春及與呂坤等人為代表。其中魏校對於社 學課程的規劃,還被黃佐與葉春及所採用,而呂坤的規劃亦與前三人的主 張大同小異。茲依序分述如下:

王陽明(1472-1528)任巡撫江西時,曾制定了一套社學教育規條,

其中包括社學課程的設計。而他這套課程的設計實與其強調人倫道德的哲 學觀點關係密切。12他認為教童子,「惟當以孝悌忠信禮義廉恥為專務,其 栽培涵養之方,則誘之歌詩,以發其意志,導之習禮,以肅其威儀,諷之 讀書,以開其知覺。」13在日課程方面,則主張「先考德,次背書誦書,

次習禮,或作課倣,次復誦書講書,次詩歌。」14

11 《明太祖實錄》,卷 213,洪武二十四年冬十月丙寅條,頁 4a,總頁 3153。

12 池小芳,《中國古代小學教育研究》,頁 177。

13 明.王守仁,《王陽明全集》,卷 2,〈訓蒙大意示教讀劉伯頌等〉,頁 87。

14 同前引書,卷 2,〈教約〉,頁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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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校,字子才,江蘇崑山人,自號莊渠,弘治十八年(1505)進士,

嘉靖初起為廣東提學副使,15在其任內便曾毀廣東地區的淫祠為社學,同 時對於社學的課程有其獨到的主張,他認主張對於社學學生應「日以文公

《童蒙須知》,令其演習以收放心,初授以《養蒙大訓》,四言五言口誦,

既熟乃授以《小學》、《近思錄》、《四書》,然後治經觀史。」16魏校 除了提出社學所應實行的課程內容外,還進一步將這些課程加以結構化,

依內容有計劃地安排在社學一天的作息中,其詳細情形如表 5-1 所示。此 外,還規定每月朔望應謁拜孔子,而每月初五、十二、二十、二十七則需 習射。

表 5-1 魏校所規劃之社學日課程簡表 時段 日課程

內容 教材 月課程

早學 看記、背誦 《童蒙訓》以及大學之道。

午學 書寫、歌詠 《詩經》、律詩或絕句

晚學

1. 習禮 2. 學琴

3. 習六書九數五御之法 4. 歌誦、看記

1. 朔望謁聖 2. 初五、十二、二

十、二十七習射。

資料來源:明.魏校,《莊渠遺書》,卷 9,〈嶺南學政〉,頁 28b-33a。

由上可見,魏校所規劃的課程,兼具生活禮節的教導與基本知識的傳 授,教化意味亦濃厚,但卻不見先前規定所應學習的律令等內容。魏校的 這套課程其實是受到朱熹的影響,而其後的黃佐與葉春及亦繼承這套課程 內容,並將之擴大。

黃佐(1490-1566),字才伯,香山人,嘉靖年間進士,曾督廣西學校,

17著有《泰泉鄉禮》,其中卷三〈鄉校〉對如何辦理社學有詳盡的說明。葉 春及(1532-1595),字化甫,歸善人,嘉靖壬子舉人,由鄉舉授福建教諭,

後遷惠安縣知縣,最後官至戶部郎中。18在其擔任惠安縣知縣時,著有《惠 安政書》,共五卷,其中〈社學篇〉主要是說明其在督導當地辦理社學的

15 清.張廷玉,《明史》,卷 282,〈儒林一.魏校〉,頁 7285。

16 明.魏校,《莊渠遺書》,卷 9,〈嶺南學政〉,頁 5a-b。

17 清.張廷玉,《明史》,卷 287,〈文苑三.黃佐〉,頁 7365。

18 同前引書 ,卷 229,〈艾穆.附葉春及〉,頁 6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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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黃、葉兩人對於社學的辦理同樣提出詳盡規劃,其中黃佐還說 明其課程的設計是本於「明道程子文集、東萊呂氏學規,及見行禮部學政,

參用崑山魏氏、泰和歐陽氏社學條約而潤色之。」19

黃佐與葉春及這兩人對於社學課程的規劃,皆主張社學中應教導六 行、六事、六藝。所謂六行是指孝、弟、謹、信、愛眾、親仁;所謂六事 是指灑、掃、應、對、進、退;所謂六藝是指禮、樂、射、御、書、數。

20此外,亦將社學的課程加以結構化,他們參酌魏校的課程安排,亦將一 天的作息分為早學、午學以及晚學,同時每月朔望亦要謁聖,不過在各個 時段中,所實行的內容則略與魏校的不同,比起魏校的課程規劃,不但更 加明確,且更有結構,並兼具彈性,其結構如表 5-2 所示。

表 5-2 黃佐、葉春及所規劃之社學日課程簡表 時段 日課程

內容 教材 月課程

早學

誦書、正句讀 1.《小學》或《孝經》、《三字經》

2.《大學》《中庸》《論語》《孟子》

3.經句。

午學

1. 習書

2. 歌詩:每五日一次 3. 習數:又五日一次

1. 習書與歌詩內容,包括《詩經》中諸 篇或與之相關可歌者、古體律詩與絕 句等。

2. 習數包括九章算法或粗淺的數數等。

晚學

1. 溫書:早學所讀 2. 習禮儀

3. 講解:每五日一次

古人嘉言善行一章,如《黃香扇枕》《陸 績懷橘》之類。

朔望謁聖 並習禮樂

資料來源:明.黃佐,《泰泉鄉禮》,卷 3,〈鄉校〉,頁 4b-11a;明.葉春及,《惠安政書》,卷 11,

〈社學篇〉,頁 39a-46a。

在黃佐與葉春及的這套課程裡,雖然大部份和魏校的課程內容相仿,

不過已較魏校所設計的完備,其不同之處如下:

(一)一天中各時段學習內容略有不同。雖然黃氏三人皆將社學平日的課 程分為早學、午學以及晚學三個階段來實施,不過,對於各時段所

19 明.黃佐,《泰泉鄉禮》,卷 3,〈鄉校〉,頁 11a。

20 明.黃佐,《泰泉鄉禮》,卷 3,〈鄉校〉,頁 4b;明.葉春及,《惠安政書》,卷 11,〈社學篇〉,

頁 39a-b。

(6)

安排的課程內容則有些出入。分述如下:

1. 早學方面,魏校只要教師講解《童蒙訓》以及大學之道即可;21 於黃佐以及葉春及則是以《小學》為主,對於年紀較小的,則以《孝 經》與《三字經》代替,其後才讀《四書》,最後則可以治經,同 時規定不可使用《千字文》、《百家姓》、《幼學詩》等書。22由此可 見,後者對於課程的設計更有計畫,也較具彈性。

2. 在午學方面,魏校主張在午學時段裡,先後進行書寫與歌詠。23 黃佐以及葉春及則以交替進行的方式來設計午學的內容,平時習 書,書寫完畢後,則要學生各讀成誦;然而每隔五日,則不用習書,

改以歌詩代替;又每隔五日,改以習數代替。24由此可見,後者的 課程設計較富變化。至於雙方在習書的教材方面,皆主張用《詩 經》、古體律詩、絕句之類,只是黃佐與葉春及更進一步列出《詩 經》可供書寫與歌誦的篇章。

3. 在晚學方面,魏校所設計的內容較多,包括習禮、學琴、習六書九 數五御之法以及歌詠、誦記等;25至於黃佐與葉春及則只規定溫書 與習禮儀,至於習六書、九數之法則改列於午學的課程當中。在習 禮方面,黃佐與葉春及除了同魏校一樣規定學習「拜揖」的禮節外,

還規定要學習「事父母之禮」,如定省之類,其它的還有冠禮、昏 禮、祭禮、射禮、鄉飲酒禮、士相見禮,投壺禮等等禮節,所習之 禮較魏校所規定的廣泛。其中溫書一項,則是黃佐與葉春及所強調 的,目的在複習早上所學之內容。26

21 明.魏校,《莊渠遺書》,卷 9,〈嶺南學政〉,頁 30a。

22 明.黃佐,《泰泉鄉禮》,卷 3,〈鄉校〉,頁 5a-6a;明.葉春及,《惠安政書》,卷 11,〈社學 篇〉,頁 40b。

23 明.魏校,《莊渠遺書》,卷 9,〈嶺南學政〉,頁 31a。

24 明.黃佐,《泰泉鄉禮》,卷 3,〈鄉校〉,頁 6a-7a;明.葉春及,《惠安政書》,卷 11,〈社學 篇〉,頁 41a。

25 明.魏校,《莊渠遺書》,卷 9,〈嶺南學政〉,頁 31b-32b。

26 明.黃佐,《泰泉鄉禮》,卷 3,〈鄉校〉,頁 7b-8b;明.葉春及,《惠安政書》,卷 11,〈社學 篇〉,頁 42a-b。

(7)

(二)對於習「射」的取捨方面,魏校規定每月固定四天習射,主張學生 應備古人之一藝,27而黃佐與葉春及的課程中則不見習射的設計,

但未說明理由。

(三)在朔望謁聖方面,魏校規定拜先師畢,退後館,抽籤問講蒙訓之類。

28而黃佐與葉春及則是規定拜完先師後,退後館,學習諸禮,或聽 審音樂,其目的在於「養其耳目血脈,務使溫醇恭敬,不至拘迫,

彼必樂從,而無嬉戲逃避之事矣。」29由此可見,後者較照顧學生 的心理特點。30

(四)關於課外活動的規定方面,魏校規定晚學夜歸後,應在家講誦當日 所教蒙訓之類,並要求身體力行;31黃佐與葉春及還規定假日時,

學生要演習諸風俗,學習朱子《家禮》,並要求參加鄉約講會等活動,

32較魏校更重視教化的重要性。

呂坤(1536-1618),字叔簡,寧陵人,萬曆二年(1574)進士。33

〈社學要略〉中認為,除了灑掃應對等日常生活規範外,還主張初入社學 者,八歲以下的應讀《三字經》、《百家姓》以及《千字文》,因為他認為

「《三字經》,以習見聞;《百家姓》,以便日用;《千字文》,亦有義理。」

同時他還主張「有司先將此書令善寫人寫姜字體34,刊布社學師弟,令之 學習。」35呂坤對於社學課程的規劃中,未見學習禮儀的設計,而是較強 調學生在日常生活中的行為規範。反觀王陽明、黃佐、桂萼等人的主張,

則多強調倫常與習禮。36

27 明.魏校,《莊渠遺書》,卷 9,〈嶺南學政〉,頁 33b。

28 明.魏校,《莊渠遺書》,卷 9,〈嶺南學政〉,頁 33a-b。

29 明.黃佐,《泰泉鄉禮》,卷 3,〈鄉校〉,頁 8b-9a;明.葉春及,《惠安政書》,卷 11,〈社學 篇〉,頁 42b-43a。

30 池小芳,《中國古代小學教育研究》,頁 184。

31 明.魏校,《莊渠遺書》,卷 9,〈嶺南學政〉,頁 32b。

32 明.黃佐,《泰泉鄉禮》,卷 3,〈鄉校〉,頁 8b;明.葉春及,《惠安政書》,卷 11,〈社學篇〉,

頁 42b。

33 清.張廷玉,《明史》,卷 226,〈呂坤〉,頁 5937。

34 明代書法家姜立綱,楷書清勁方正,自成一體,流行天下,人稱「姜字」。見韓錫鐸主編,《中 華蒙學集成》,頁 440。

35 明.呂坤,〈社學要略〉,收於清.陳弘謀,《養正遺規》,頁 31。

36 郭麗明,〈明代初級學校-以社學為中心〉,《中興史學》第 7 期,2001.4,頁 93。

(8)

由上述地方菁英提出社學課程的主張,有二點值得注意。第一,若細 查其所屬的時間及其影響,則可發現魏校、黃佐、葉春及與呂坤等人,多 屬明代後期的地方菁英,均曾入仕,是介於國家與百姓之間的官僚階級,

他們不只提出對社學課程規劃的看法而已,更加以落實。這些地方菁英的 介入,配合漸出現的士紳階級,影響當地社學的發展,象徵著明代後期代 表地方勢力的菁英漸補充代表國家權力的地方官員來在社會控制上的不 足。37第二,地方菁英所主張的社學課程,與明初中央政府所要求的課程 內容相比,除強調教化的目的不變外,教化的內容則已轉變,轉而強調禮 儀與生活規範的教導,並輔以基本知識的傳授,同時也開始使用啟蒙教材 和經書來教導社學學生,對課程的安排亦考慮到循序漸近的原則。其中,

將禮儀列入社學課程中,則是一反古代「禮不下庶人」38之說,將禮的範 圍擴大至士大夫以外的百姓。因為社學學生來自一般平民子弟,於社學中 教導禮儀,則顯示出「禮下庶人」的精神已展開。

最後,在地方實際辦理的規定方面,大體上,社學的課程規劃仍以教 化百姓為目的,不過有部份地區在課程的規劃及教材的採用上已呈現多元 的發展,而逐漸超越上述的範圍。有的主張以啟蒙教材來教導社學學生,

如常德府於成化年間設立社學,並規定對學生課以《養蒙大訓》《孝經》、

《小學》諸書。39有的則在課程規劃上,除了按中央規定要學生學習的法 令外,另採用啟蒙教材,並兼具文、武學,且依學生天資的不同來安排不 同的課程,如廣平府威縣地區的社學即是,其規定社學學生應習御製教民 法令、講解朱子《小學》,歌詠《性理》詩章。並習讀朱子《小學》、《家 禮》等書,講明義理,演習儀文,務使氣質雅飭,志向端嚴。庶可責其大 成。如或限於資質,則令讀律,習字、習算之法。其有膂力者,令其習射、

習韜略,以應武舉。40關於各地採用啟蒙教材的情形,以成化年間擔任南 直隸地區的提學御史陳選較為積極,在其督導淮揚地區設立社學時,曾親 註朱子《小學》,要社師在社學中講習。41另外,有些地區的社學在課程規

37 王國斌認為,菁英的努力只是對官方維持地方社會秩序的努力的一種補充,而不能代替後者。

參見王國斌著,李伯重、連玲玲譯,《轉變的中國-歷史變遷與歐洲經驗的局限》,頁 118。

38 漢.鄭玄注,清.阮元校勘,《禮記注疏》,卷 3,〈曲禮〉,頁 56。

39 明.陳洪謨撰,嘉靖《常德府志》,卷 9,〈學校志〉,頁 12a。

40 明.胡容重修,嘉靖《威縣志》,卷 5,〈文事志.學校〉,頁 24a。

41 明.盛儀等撰,嘉靖《惟揚志》,卷 7,〈公署志.學校〉,頁 16a-17b。

(9)

劃方面,已開始側重準備科考所需的知識,如嘉靖年間,南陽府鄧州地區 於坊鄉興建了十一所社學,其規定社學學生「讀書先《小學》,次《大學》、

《中庸》,然後章句於《五經》。」42而這些正是明代科舉所必考的。其所 規定的課程,不似前述偏重於教化,而是更重視經學教育,其目的當然不 離養其心智、端正志向,但更加希望優秀者日後能進入官學,以成就一番 事業。因此,各自漸發展出官方規定以外的課程內容,至於各地的詳細情 況,可如表 5-3 所示。值得注意的是,這些課程的規劃以及教材的採用皆 受到程朱理學對蒙學看法的影響。

表 5-3 明代各地社學課程內容

書名 內容 出處

廣平府威縣 1.讀御製教民法令 2.講解文公《小學》

3.歌詠性理詩章 4.《家禮》

5.《小學訓釋》

6.《聖諭編》

7.《律詩訓》

8.讀律

9.習字、習算 10.習射、習韜略

嘉靖《威縣志》,卷 5,頁 24a-b。

揚州府 1.《御製大誥》

2.律令

3.習書,日五百字以上 4.陳選注《朱子小學》

嘉靖《惟揚志》,卷 7,頁 16a-17b。

淮安府海州 詩書禮義 隆慶《海州志》,卷 5,頁 4a。

寧國府太平縣 教以習禮歌詩 嘉靖《太平縣志》,卷 4,頁 19b。

兗州府 1.讀《御製大誥》

2.兼讀律令

萬曆《兗州府志》,卷 29 九,

頁 7a-8a。

開封府尉氏縣 1.《御製大誥》

2.律令。

嘉靖《尉氏縣志》,卷 2,頁 43b-44a。

南陽府鄧州 1.《小學》

2.《大學》

3.《中庸》

4.章句於《五經》

嘉靖《鄧州志》,卷 12,頁 10a-11a。

湖廣常德府 1.《養蒙大訓》

2.《孝經》

3.《小學》

嘉靖《常德府志》,卷 9,頁 12a。

42 明.潘庭楠撰,嘉靖《鄧州志》,卷 12,〈學校志〉,頁 10a。

(10)

書名 內容 出處

金華府義烏縣 習喪祭之禮 崇禎《義烏縣志》,卷 4,頁

24b-25a。

瑞州府新昌縣 1.講讀《大誥》

2.教官儀

萬曆《新昌縣志》,卷 7,頁 18b。

福建 1.《大誥》

2.《孝順事實》

3.《四書》

4.經史之類

萬曆《閩書》,卷 32,頁 42a。

泉州府惠安縣 1.《大誥》

2.《孝順事實》

3.《四書》

4.經史之類 5.《孝經》

嘉靖《惠安縣志》,卷 9,頁 8b-9a。

興化府 所訓皆事親敬兄和睦,宗里尊

敬長官等事

萬曆《興化府志》,卷 2,頁 44a-45a。

廣東 1.讀《御製大誥》

2.讀律令

嘉靖《廣東通志》,卷 37,頁 77a-78b

廣州府香山縣 教以四術:

1.書:端坐講解,弟子肅聽 2.詩:歌〈鹿鳴〉〈關睢〉等詩,

以鐘鼓為節

3.禮:演習文公《家禮》或冠或

4.樂:備琴管等八音放假則教之

嘉靖《香山縣志》,卷 4,頁 3b-4b。

廉州府欽州 1.灑掃、應對、進退之節 2.讀書、對偶、字仿之文 3.教子弟以愛親、敬兄、忠君、

弟長之說

嘉靖《欽州志》,卷 5,頁 7a-9b。

說明:排列順序以《明史.地理志》為準。

綜合上述,明代社學的課程內容大致可分為法令、生活規範、知識教 育以及其它等四類:

(一)法令

教化百姓是社學的首要任務,因此大部份的社學在課程規定上更是以 此為重,根據太祖的構想,在學校中增加法律教育,希望學生能夠以法為 學,其理由是「律令載國家法制,參酌古今之宜,觀之者亦可遠刑辟」43

43 《明太祖寶訓》,卷 6,〈育人才.洪武十四年四月丙辰條〉,頁 38b-39a,總頁 512-513。

(11)

因此,除了在洪武十四年(1381)主動將律令加入國子監教材內外,還在 二十四年(1391)起,通令民間社學子弟皆應兼讀律誥。44希望讓人民了 解法令規定,亦達到教化的目的。主要的教材包括《御製大誥》《大明令》

《大明律》等。

其中,《御製大誥》是社學設立之初,由太祖所欽定並通令全國各級 學校應講授,大部分的社學也都遵循此規定。此書含有濃厚的明刑弼教思 想,是明初社學中最為普遍而基本的教材,目的在於教化人民,形式上更 以負面教材來教導人民什麼該做而什麼不該做。

(二)生活規範

除了充滿政治色彩的法律常識外,另一種重要的社學課程內容則是生 活禮節以及道德規範。主要包括了灑掃應對進退之節、冠婚喪祭之禮以及 孝道。其中冠婚喪祭之禮,是孝宗弘治十七年(1505)下詔規定社學要講 授。45至於灑掃應對進退之節應是受到宋儒的影響。宋代部分理學家,如 張載、程頤與程顥,對於兒童教育的看法,皆認為兒童階段的教育應自灑 掃應對進退開始,換言之,應以生活教育與品德教育為主而非知識教育。

46而社學有以此為課程內容,既表示其為啟蒙的性質,同時也顯示其受宋 儒的影響。至於在教材方面有《孝經》、《孝順事實》、朱子《家禮》。

許多地方志中皆提及其原則與方式,如弘治《溧陽縣志》卷二商駱撰

〈新建社學記〉所載:「朝夕講求古人立教之意,與夫嘉言善行,以收其 放心,養其德性。」47嘉靖《韶州府志》卷四則說:「教小兒先要安詳恭敬,

學聖人只從禮義廉恥。」48又萬曆《新會縣志》卷三何廷仁撰〈社學訓規〉:

「今之社學,……,所孝弟忠信福義廉恥之教,概乎無聞,吾為是懼,……。」

49萬曆《保定府志》卷十七所載之〈隆慶五年督學察院申飾學政事略〉也 主張:「今之社學,……,其教法則以孝弟忠信禮義廉恥為專務。」50

44 明.李東陽等著,申時行等重修,《大明會典》,卷 78,〈禮部.學校〉,總頁 1242。

45 同前引書,頁 1250。

46 周愚文,《宋代兒童的生活與教育》,頁 255。

47 明.符觀、汪淮等纂修,弘治《溧陽縣志》,卷 2,〈商駱撰新建社學記〉,頁 27b。

48 明.符錫等纂修,嘉靖《韶州府志》,卷 4,〈學校〉,頁 43a。

49 明.黃淳纂修,萬曆《新會縣志》,卷 3,〈何廷仁撰社學訓規〉,頁 12a。

50 明.馮惟敏等纂修,王國禎等續修,萬曆《保定府志》,卷 17,〈隆慶五年督學察院申飾學政

(12)

(三)知識教育

主要包括讀、寫、算等基本能力的培養,以及應科考之經史方面的基 本訓練。所採用的教材主要可分為啟蒙教材以及一般經籍兩類。在啟蒙教 材方面,如前所述,有《三字經》《百家姓》《千字文》、《童蒙須知》、

《養蒙大訓》等書;在一般經籍教材方面,有朱子《小學》《小學訓釋》、

《大學》、《中庸》、《論語》、《孟子》、《五經》、《近思錄》等書。

(四)其它

各地社學在實際辦理時亦會有因當地需要而有不同的規劃,如江西瑞 州府新昌縣的社學中還教授官儀;51北直隸廣平府威縣則要社學學生習 射、習韜略,又教學生讀《聖諭編》52

總之,還有三點值得注意,其一是某些社學的課程內容,有單一化的 現象,如福建漳州府龍溪縣的社學即是,其境內的居正社學是專習《春 秋》,而履正社學則專習《禮記》。53其二是在生活規範與知識教育的內容 安排上,則可見到元人程端禮的《程氏家塾讀書分年日程》的影子,因在 程氏的讀書計畫中規定,八歲入學之後,應讀《小學》正文;次讀《大學》、

《論語》《孟子》《中庸》正文與《孝經刊誤》;次讀《易》《書》《詩》、

《儀禮》並《禮記》、《春秋》並《三傳》等正文。54根據程端禮的規劃,

上述的教材自八歲約用六、七年的時間,到十五歲以前,就可以讀完《小 學》《四書》諸經正文。部分社學課程的規劃,大致符合了這樣一個想法。

綜合前述,由社學課程的規劃可知,社學的程度相當於小學,與當時 其它的蒙學教育機構相較,皆有使學童自幼學習傳統禮儀規範,培養基本 的識字、寫算能力。只是社學初期課程中所強調的法制教育,使其多了政 治教化的目的。

事略〉,頁 11a-b。

51 明.田琯等撰,萬曆《新昌縣志》,卷 7,〈學校志.社學〉,頁 18b。

52 明.胡容重修,嘉靖《威縣志》,卷 5,〈文事志.學校〉,頁 24a-24b。

53 明.李魁、李愷撰,嘉靖《龍溪縣志》,卷 6,〈學校〉,頁 3b。

54 黃秋月,《從程端禮「讀書分年日程」探究傳統書院學習計畫》,頁 69-70。

(13)

貳、主要教材及其被採用的情形

在了解社學的課程規劃後,可以發現在實施這些課程時,同時還會選 用一些教材來達到教育的目的。在社學中所使用的教材,依其被採用的普 遍程度來看,主要有《御製大誥》《小學》《孝經》《四書》《孝順事實》

等書,其中《小學》《孝經》與《四書》等書,早在明代以前即已廣泛被 各類啟蒙學校所採用,至明代,仍為其它蒙學機構所使用;至於《御製大 誥》與《孝順事實》則是明代才出現,甚至是社學所特有的教材。因此,

以下的分析便將重點置於《御製大誥》與《孝順事實》二書,主要將詳細 說明其作者、成書年代、編纂目的、中心思想、編纂體例、具體內容以及 其被採用的情形。至於《小學》《孝經》與《四書》等書,則僅說明其在 社學中被使用的情形,及其所代表的意義,而不作內容分析。

一、《御製大誥》

(一)作者與成書年代

《御製大誥》是由太祖朱元璋親自編纂、頒行,主要是彙集太祖審訊 和判決官民犯罪的案例,尤其是懲處豪強和貪官污吏的案例,是一部特殊 的法典。此法典共有四編,分別為《御製大誥初編》《御製大誥續編》《御 製大誥三編》以及《大誥武臣》,合稱為「四編《大誥》,以下簡稱為《初 編》、《續編》、《三編》、《武臣》。

四編《大誥》的頒行時間皆不同,根據今人楊一凡的考證,依序為:

《初編》於洪武十八年(1385)十一月頒行;《續編》於十九年(1386)

中頒行;《三編》最早應是在二十年(1387)二月頒行的;而《武臣》則 於同年十二月頒行。55

(二)內容分析

關於四編《大誥》的內容,可分別自編纂目的、中心思想、呈現方式、

教化對象以及具體內容來等五方面來分析。

55 楊一凡,《明大誥研究》,頁 6-8。

(14)

在編纂目的方面,主要是要以「當世事」來警誡臣民,以達到警醒、

教化和懲創奸頑的目的。因為洪武中期,官吏貪贓枉法及豪強兼併、脫避 糧差日趨嚴重,而太祖為維護統治,便要打擊貪官污吏與懲治奸民,故將

「官民過犯」典型案例輯錄成冊,希望天下臣民皆知當為與不當為之事。

並將此書命名為《大誥》,主要是仿效古籍《尚書》中關於記述周公東征 殷遺民時對臣民的訓誡之篇名,取其「陳大道以誥天下」56之意。楊一凡 指出,四編《大誥》的問世,既是朱元璋開國近二十年來「趨民從教」努 力的繼續,也標誌著他把重典政策推行到一個新的階段。57

在中心思想方面,全書以明刑弼教、律外用刑、重典治吏為中心,其 中明刑弼教是律外用刑與重典治吏的出發點和思想基礎。58所謂明刑弼教 即是「以刑輔教」,亦即以刑法作為道德教化的治世手段,通過刑罰打擊 犯罪,可以使臣民畏法守教,收到以刑去刑的社會效果。59由此可見,太 祖欲藉此書傳達其統治理念。

在呈現方式方面,全書皆是以太祖的口吻來告誡臣民應遵守禁令,用 以規範其行為,並以條目的方式呈現。《初編》有 74 條,《續編》有 87 條,

《三編》有 43 條,《武臣》有 32 條,全計 236 條。至於這些條目的類別 有三:案例、峻令和太祖的訓誡,但三者並不互斥。換句話說,有些條目 三者齊備,有些只有其中二項,60有些則僅以其中一種形式呈現。根據今 人楊一凡的考證,全書有 156 個條目含有案例形式,而無案例的條目有 80 個。其中,在含有案例的條目方面,《初編》有 38 個,《續編》有 49 個,

《三編》37 個,至於《武臣》的 32 個條目則全都含有案例。61

在教化對象方面,從《大誥》的編纂目的可知,教化的對象包括官吏 與士庶。其中以官吏為主,包括了布政司、府、州、縣官,以及邊疆地區 的土官和軍官;士庶則包括了士人與一般民眾,其中一般民眾亦涵蓋了富

56 漢.孔安國傳,唐.孔穎達正義,清.阮元校勘,《尚書注疏》,卷 13,〈周書.大誥〉,頁 86,

總頁 198。

57 楊一凡,《明大誥研究》,頁 13、17。

58 同前引書,頁 58。

59 同前引書,頁 98。

60 同前引書,頁 20。

61 同前引書,頁 19。

(15)

戶與糧長。不過,隨著四編《大誥》陸續的頒佈,所著重的對象也漸漸改 變。除了《武臣》是針對軍官所寫外,由《初編》到《三編》,所著重的 對象從以官吏為主,到逐漸增加對士庶的教化,這樣的改變可從表 5-4 中 可看出。由表 5-4 可知,前三編所欲教化的對象中,針對士庶而編的條目 從《初編》條目總數的 19%,到《續編》條目總數的 26%,再到《三編》

條目總數的 35%;至於同時針對官民的條目也從《初編》的 9%,到《續 編》的 14%,再到《三編》的 23%。詳情如表 5-4 所示:

表 5-4 《御製大誥》教化對象分析表

官吏 士庶 官民皆有

條目總數

專條 比率 專條 比率 共同 比率 初編 74 53 72﹪ 14 19﹪ 7 9﹪

續編 87 52 60﹪ 23 26﹪ 12 14﹪

三編 43 18 42﹪ 15 35﹪ 10 23﹪

武臣 32 32 100﹪ 0 0﹪ 0 0﹪

總計 236 155 66﹪ 52 22﹪ 29 12﹪

資料來源:修改自楊一凡,《明大誥研究》,頁 21 之表格。

由上可知,《御製大誥》主要教化的對象以官吏為主,可見太祖重視治 吏問題,更可見其打擊貪官污吏的決心。但隨著時間的演變,太祖亦逐漸 注意到治民的問題,雖然比例上仍無法與治吏問題相比,但卻顯示出太祖 欲加強其對全國人民的控制。

在具體內容方面,可分別自上述的案例、峻令和訓誡三種類別來討論。

首先,在案例部分,又可從發生或處理時間以及具體罪狀兩方面來看。

在發生或處理時間方面,根據今人楊一凡的考證,在 156 個含有案例形式 的條目中,明確記載發生或處理時間的有 33 個,另外還有 61 個可參閱其 它史籍而加以確定所發生或處理的時間,因此可以確定案例時間的共有 94 個。而這 94 個條目中,除了 2 個明確記載是發生於洪武十七年(1384)

(16)

五月至洪武十八年(1385)三月之間所發生的案件外,其餘皆是在洪武十 八年至二十年(1385-1387)期間發生的,62關於詳細的情形則如表 5-5 所 示。

表 5-5 《御製大誥》案例發生時間分析表 條目

總數 案例 可確定發生

時間之案例 備考

初編 74 38 18 1. 2 條發生於洪武 17 年;

2. 16 條發生於洪武 18 年。

續編 87 49 34

1. 2 條發生在初編頒行後不久。

2. 3 條發生在續編頒行前不久。

3. 13 條發生在洪武 18 年間。

4. 15 條發生在洪武 19 年間。

5. 1 條約發生於洪武 18-19 年之間。

三編 43 37 27

1. 15 條發生在初編或續編頒行後。

2. 2 條發生於洪武 18 年間。

3. 8 條發生於洪武 19 年間。

4. 1 條發生在洪武 18-19 年間。

5. 1 條發生在洪武 20 年。

武臣 32 32 15 1. 5 條發生在洪武 20 年。

2. 10 條發生在武臣頒行前不久。

總計 236 156 94

資料來源:整理自楊一凡,《明大誥研究》,頁 23-41。

由上可知,這些案例與四編《大誥》所頒行的時間差不多,其中,《三 編》有三條與胡惟庸案有關,而《武臣》中亦有一條與胡案有關,這些都

62 楊一凡,《明大誥研究》,頁 23。

(17)

足以證太祖以「當世事」教化「當世人」的企圖。

在具體罪狀方面,若依《大明律》的分類來看,則涉及其中的職制、

公式、戶役、田宅、婚姻、倉庫、課程、錢債、市廛、祭祀、儀制、軍政、

關津、廄牧、郵驛、賊盜、人命、鬥歐、訴訟、受贓、詐偽、犯姦、雜犯、

補亡、斷獄以及營造等罪名;63此外,尚有許多罪狀是當時律令所未涉及 到的,因而這些案例所羅列的罪狀,幾乎將當時社會生活中各種犯罪行為 都囊括在內。至於罪犯多以官吏為主,在 156 個條目中,就有 128 個是屬 於官吏犯罪或官民共犯。大抵而言,又可將上述的罪狀分為官吏受贓、違 法亂政、擾亂賦稅、敗壞倫理與其它等五類,其中以官吏受贓的案例居冠,

約有 59 條,64分述如下:

(1)官吏受贓:包括官吏受賄、貪污、科斂百姓等部分。例如陝西 有司科斂(《初》第九)、山西運糧(《初》第十)、淩說山場竹木(《初 》第十一)、張夢弼私遞贓私(《初》第十五)等等均是。

(2)違法亂政:主要是指官吏未能克盡職責,進而濫用職權、欺壓 百姓,包括了瀆職侵權、官民勾結、斷獄不公、下鄉擾民等情況。如軍人 妄給妻室(《初》第六)、守門阻擋(《武臣》第十)

(3)擾亂賦役:包括妄報水災、欺隱田糧和徵收稅糧不時等情形。

如五洲府免糧(《初》第十二)、武進縣夏稅(《初》第十二)、廬州府 夏稅(《初》第十四)、賣放浙西秋糧(《初》第二十三)。

(4)敗壞倫理:主要是指未能遵循人倫關係,以致越禮犯分。包括 凌辱和毆打長官或下屬、未嚴守男女之分等情形。如吏毆官長(《初》第 16)、皂隸毆旗軍(《初》第 17)、皂隸毆舍人(《初》第十八)。因姦 殺人(《武臣》第二十一)、姦宿軍婦(《武臣》第二十二)

(5)其它:包括不收不敬《大誥》或違背《大誥》。

63 同前引書,頁 20。

64 楊一凡,《明大誥研究》,頁 86。

(18)

這些罪行都直接擾亂地方秩序及有害國家經濟命脈,而平民是最直接 的受害者。因此,太祖決心消除吏治敗壞的風氣並重建社會秩序,不得不 在案例的處理過程中,秉持亂世用重典的理念,對這些案例的處理都採用 了較原有律令為重的處分,動輒殺身。

其次,在峻令的部分,依據今人楊一凡的考證,四編《大誥》所制定 的措施或法律有如下 11 種:(1)嚴禁「濫設吏卒」,明令「市民不許為吏 卒」;(2)設寰中士大夫不為君用之法;(3)嚴明職守,防範官吏伺機貪 墨;(4)嚴禁官吏下鄉,明令有司不許聽事;(5)建立民拿害民該吏制度;

(6)建立遣牌喚民制度;(7)對官吏犯貪贓罪者,層層追查,有司負聯 連帶責任;(8)設重法防範官吏貪贓害民;(9)「造言好亂」者治以重罪;

(10)整肅紀綱,禁止吏卒越禮犯分;(11)禁止「官民勾結」。65其中值 得注意的是,太祖不但嚴禁官民勾結,甚至還試圖借由民眾的力量來監 督、懲治貪官污吏,如鄉民除患(《初》第五十九)、吏卒額榜(《續 第十四)、民拿害民該吏(《三》第三十四)等皆是。

在訓誡方面,主要在強調為官之道與維護倫理綱常。前者如官親起稿

(《初》第二)、諭官之任(《初》第五)、刑部追問妄取軍屬(《初 第七)、尚書王旨誹謗(《初》第八)、雨澤奏吞本(《初》第二十)、勾 取逃軍(《初》第二十一);後者如君臣同遊(《初》第一);此外還有 強調教化的重要性,如胡元制治(《初》第三)。

綜合前述可知,《御製大誥》其實是明初所使用的一部特殊法典。其 用意有二:其一是加強《大明律》的實用性;其二是通過《大誥》的廣泛 傳播和普及,教誡士庶,「使人盡知趨吉避凶,不犯刑憲。」66就後者而言,

其手段便是將具有法律效力的《御製大誥》作為教育內容,通命各級學校 應講授與背誦。

(三)採用情形

《御製大誥》是欽定的教材,屬於法令類。太祖頒行的用意即是要將

65 同前引書,頁 87-91。

66 傅衣凌主編,楊國楨、陳支平著,《明史新編》,頁 50。

(19)

它作為教科書來教化臣民,同時也要求臣民嚴守其中的禁令,用以規範自 身的行為,67教化的意味濃厚。為了確保臣民對於《大誥》學習的經常化,

特別是讓後生、幼丁「自幼知所循守」68太祖還在洪武十九年(1386)正 月下詔,頒《大誥》於國子生及各儒學,將之列為全國各級官學的必修內 容,69除規定科舉考試從中出題外70,還採取一系列的具體措施,展開全民 性的講讀運動,亦即在洪武二十年(1387)時,規定「天下府州縣民每里 置塾,塾置師,聚生徒,教誦《御製大誥》。」71此處所說的「塾」當指社 學,換句話說,亦即此時確立《大誥》作為社學的必修課程。其後,太祖 在洪武三十一年(1398)頒佈的〈教民榜文〉中,還特別指出民間子弟資 質純真之時,最宜先讀三編《大誥》,養成先入之見,周知刑名罪律,長 大後皆不犯刑憲,個個成為賢人君子,72而這正是童蒙養正的思想73

考諸地方的實施情形,大部份地區在明初設置社學時,也都規定以《御 製大誥》為基本的教材,如南直隸的揚州府所轄地區、74江西瑞州府的新 昌縣、75福建泉州府的惠安縣、76河南開封府的尉氏縣77、山東兗州府所轄 地區78等地皆是。

太祖為了獎勵各地社學講讀《御製大誥》,還於洪武二十四年(1391)

時,令社師率其徒能誦《大誥》者赴京,命禮部考較其所誦多寡,次第給 賞。79而當時天下有講讀《大誥》師生來朝者 十九萬人,結果賜鈔遣還。

80楊一凡認為,將如此眾多的師生由各地召到京師講讀《大誥》,在中國教

67 楊一凡,《明大誥研究》,頁 14。

68 《明太祖實錄》,卷 214,洪武二十四年十一月已亥,頁 2a,總頁 3159。

69 同前引書,卷 182,洪武二十年閏六月甲戌,頁 8a,總頁 2753。

70 據《明太祖實錄》,卷 212,「洪武二十四年九月乙酉條」載:「詔禮部今後科舉貢於大誥內出 題或策論判語試之」,頁 1a,總頁 3141;又據明.黃佐,《南雍志》,卷 1,〈事紀〉的記載,洪 武二十四年時,太祖還特命禮部云:「《大誥》頒行已久,今後科舉歲貢人員,俱出題試之。」頁 42a,總頁 111。

71 《明太祖實錄》,卷 214,洪武二十四年十一月己亥條,頁 2a,總頁 3159。

72 明.朱元璋撰,《教民榜文》,收於張鹵,《皇明制書》,卷九,頁 12b-13a,總頁 1428-9。

73 詹康,《明代的教化思想》,頁 245。

74 明.盛儀等撰,嘉靖《惟揚志》,卷 7,〈公署志.學校〉,頁 16a。

75 明.田琯等撰,萬曆《新昌縣志》,卷 7,〈學校志〉,頁 18b。

76 明.莫尚簡、張岳撰,嘉靖《惠安縣志》,卷 9,〈學校〉,頁 9a。

77 明.汪心撰,嘉靖《尉氏縣志》,卷 2,〈官政類〉,頁 43b。

78 明.朱泰、游季勳修,包大爟纂,萬曆《兗州府志》,卷 29,〈學校〉,頁 7a。

79 《明太祖實錄》,卷 214,洪武二十四年十一月已亥條,頁 2a,總頁 3159。

80 清.張廷玉,《明史》,卷 93,〈刑法一〉,頁 2284。

(20)

育史上也是盛況空前的,81這同時反映出天下社學對於學習《大誥》這一 內容的具體成效。另外,地方上亦可見獎勵之舉,如廣東廣州府,「令問 刑官,凡犯罪有《大誥》者減等。」82而這些都可證明,明初社學在講讀

《大誥》的成效斐然。

不過根據楊一凡的考證,《大誥》的實施盛行於洪武年間,永樂時雖 有所延續,但到了洪熙、宣德時已被擱置不用。83在講讀方面,洪武年間 雖一再強調列為各級官學的必修課程,而在成祖即位後不久,也曾敕令禮 部云:「太祖高皇帝新製《大誥》三編,使人知趨吉避凶之邈,頒行歲久,

慮民間因循序弛,爾宜申明,仍令天下誦讀,遇鄉飲則講讀如舊。」84 樂三年(1405)二月,他又令有司「選方正之士,講讀《大誥》、律令」。

85不過,至少在永樂十九年(1421)以後,《大誥》已漸停止使用,講讀情 形亦隨之減少,據崇禎《寧海縣志》記載:該地「永樂初復設鄉學十五處,

講讀《大誥》,未幾俱廢。」86至明中葉以後,《大誥》已鮮為人知。87考諸 方志,明代後期也未見將《大誥》列為社學課程的相關記載。

由上述可知,明初《御製大誥》曾一度被當作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特種 刑法,但同時也是用來教化臣民的教科書。然而實際上,雖然《御製大誥》

在太祖的極力倡導下,曾作為各級官學的教科書,但隨著永樂以後《大誥》

之漸廢不用,各級學校講讀情形亦逐漸衰微。即使如此,四編《大誥》仍 有其教育意義,尤其是曾經作為社學的必讀教材。首先是因為四編《大誥》

的字句淺顯易懂,確實適合作為教化全民的教材。其次,內容多為實際案 例所構成,具體易懂,易於達到警醒愚頑的效果,更有利於政令的宣傳。

不過,全書編排沒有完整的理論架構,使全書顯得雜亂無章,並不能算是 一部體例完備的法典,更不是一部具有教育意義的教科書。

二、《孝順事實》

81 楊一凡,《明大誥研究》,頁 127。

82 明.談愷等撰,嘉靖《廣東通志》,卷 37,〈禮樂志二.學校下〉,頁 77a-b。

83 楊一凡,《明大誥研究》,頁 143。

84 《明太宗實錄》,卷 10 下,洪武三十五年秋七月丁未條,頁 6b,總頁 172。

85 《明太宗實錄》,卷 39,永樂三年春二月丁丑條,頁 3b,總頁 654。

86 明.宋奎光撰,崇禎《寧海縣志》,卷 2,〈儒學〉,頁 9b。

87 楊一凡,《明大誥研究》,頁 141-2。

(21)

(一)作者與成書年代

此書是明成祖所敕撰之書。約完成於永樂十八年(1420)五月。88

(二)內容分析

關於四編《孝順事實》的內容,亦可分別自編纂目的、中心思想、呈 現方式、教化對象以及具體內容等五方面來分析。

在編纂目的方面,明成祖感嘆孝道的重要,進而說到:「天經地義,

莫尊乎親;降衷秉彝,莫先于孝。故孝者,百行之本,萬善之原,大足以 動天地、感鬼神,微足以化強暴格鳥獸、孚草木,是皆出于天理民彝之自 然,非有所矯揉而為之者也」89認為有提倡的必要。惟自古以來可供效尤 的孝子(女),雖其孝行為當世人所稱,但被記載下來卻有限,且往往散 見於諸典籍中。因此,成祖遂命官吏蒐集史傳諸書所載孝行卓然可述者,

共二百零七人,將其事例集合成書。希望讓讀者觀其孝行後,能夠興起其 愛親之心。90其中,這些事例,上自虞舜、三代,下至明朝洪武年間所發 生的孝子、孝女的孝行,皆予以收錄。

在呈現方式方面,全書共分為十卷,二百零七則。其中每一則都代表 一位孝子的孝行,故所載孝行卓然可述者的數量有二百零七人,前九卷皆 按時間先後順序排列,而第十卷,則專述孝女的孝行。編寫的方式為,每 則皆有條目,其條目皆以四字成句來表達,前二字為孝子名字,後二字為 孝行事蹟,如「虞舜大孝」「文王問安」等;內容皆是先節錄史籍中關於 孝子的記載,其後針對其孝行加以評論,最後再重新將此人的孝行編成 詩,詩的形式皆是七字一句,四句一組,共有二組。而這些評論與詩皆是 明成祖親製。91

在具體內容方面,根據故事內容的孝行,可分為養親、護親、醫親、

精神關懷、親喪、神蹟、心電感應與其它等八類,詳情如表 5-6 所示。由 表 5-6 可發現,《孝順事實》中以「親喪」類為最多,共有 61 則;其次,

88 《明太宗實錄》,卷 226,永樂十八年六月辛丑條,頁 1b,總頁 2216。

89 明.朱棣,《孝順事實》,〈序〉,頁 1a。

90 同前引書,頁 1b。

91 《明太宗實錄》,卷 226,永樂十八年六月辛丑條,頁 1b,總頁 2216。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20 《傳心法要》 , 《大正藏》冊 48,依序見頁 379 下、頁 380 上、頁 380 中。頁 381 上、頁 381 上。 《宛陵錄》 ,頁 384

24 南懷瑾《禪宗與道家》,《南懷瑾著作珍藏本》卷 4,頁 48,上海:復旦大 學出版社 2000 年 9 月第一版。. 25

29 太虛: 〈議印度之佛教〉 (民國 31 年 10 月) , 《太虛大師全書》 ,第 25 冊,雜藏,書評,一 六,頁 48-49。.. 30

主席身份證明 校監書面 確認 會議紀錄 校訊、學 校網頁資 料等 校友校董 教育條例 40 AP.

六月 五月 五月 六月 十二月 八月. 十二月 一月

卷四〈名例四〉 : 「同於資財」 ,頁 88; 《唐律疏議》卷六〈名例六〉 : 「律比畜產」 ,頁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三十日 教育部台(84)參字第○四二七六三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九日 教育部台(86)參字第八六○一七四一七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條條文

本課程共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由基本網頁概念介 紹開始,帶領學員循序漸進使用 FrontPage 2003 建 立個人網頁;第二階段著墨在 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