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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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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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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三十二輯

汪 娟

馬 小 鶴 霞浦文書《摩尼光佛》科冊的儀文復原 周 西 波 白澤信仰及其形像轉變之考察

林 仁 昱 敦煌本〈大乘淨土讚〉抄錄狀況與運用探究

林 雪 鈴 敦煌講唱文辭〈秋吟一本〉之文學意象與說服敘事 洪 藝 芳 敦煌收養文書的內容及其文化內涵

張 家 豪 敦煌佛傳文學之特色析論

梁 麗 玲 敦煌「小兒夜啼方」中的咒語流變

黃 青 萍 關於北宗禪的研究──五方便門寫本及其禪法 楊 明 璋 文人入聖域

──白居易及其詩文的神聖化想像與中、日寺院 劉 惠 萍 敦煌寫本所見「孫元覺」故事考

──兼論中國「棄老」故事的來源與類型 蔡 忠 霖 從便捷視角審視俗字的書寫心理

簡 佩 琦 敦煌披帽地藏之文本與圖像

釋 大 參 《光世音經》在中原與敦煌的傳播

南華大學敦煌學研究中心

2016 年 8 月

(2)

封面題字 臺靜農先生

創 刊 人 潘重規先生

編輯委員 王三慶 朱鳳玉 李玉珉 柴劍虹 高田時雄 陳懷宇 榮新江 鄭炳林 鄭阿財

主 編 鄭阿財 汪 娟

《敦煌學》稿約

一、本刊為敦煌學專業之刊物,園地公開,歡迎海內外學者賜稿。

二、來稿以未曾發表之中文稿為限。所有稿件經審查通過後始予刊登。

三、論著稿件以二萬字為原則;書評稿以六千字為度。特約稿件不在此限。請儘 量提供與 Microsoft Word 相容之完稿磁片或電子檔。

四、來稿請標明中、英文篇名,並附個人簡歷(含工作單位、職稱)及通訊資料。

五、來稿一經刊登,即致贈作者該刊物一冊及電子檔一份。

六、如需《敦煌學》論文撰寫格式或投稿,請逕寄:621 嘉義縣民雄鄉中正大學 郵局 56 號信箱。或寄電子郵件至:nhdh5770@gmail.com

(3)

霞浦文書《摩尼光佛》科冊的儀文復原--- 汪娟、馬小鶴 1 白澤信仰及其形像轉變之考察--- 周西波 45 敦煌本〈大乘淨土讚〉抄錄狀況與運用探究--- 林仁昱 59 敦煌講唱文辭〈秋吟一本〉之文學意象與說服敘事--- 林雪鈴 85 敦煌收養文書的內容及其文化內涵--- 洪藝芳 103 敦煌佛傳文學之特色析論--- 張家豪 137 敦煌「小兒夜啼方」中的咒語流變--- 梁麗玲 155 關於北宗禪的研究──五方便門寫本及其禪法--- 黃青萍 171 文人入聖域──白居易及其詩文的神聖化想像與中、日寺院--- 楊明璋 197 敦煌寫本所見「孫元覺」故事考

──兼論中國「棄老」故事的來源與類型--- 劉惠萍 215 從便捷視角審視俗字的書寫心理--- 蔡忠霖 237 敦煌披帽地藏之文本與圖像--- 簡佩琦 261

《光世音經》在中原與敦煌的傳播--- 釋大參 299

(4)

Restored Text of Xiapu Manuscript Mani the Buddha of Light---

---Wang Chuan and Ma Xiaohe --- 1 The Baize Cult and Its Changing Images---Chou Hsipo ---- 45 A Study on Miscellaneous Copies and Applications of "The Eulogy of

Mahayana Pure Land" in Dunhuang Manuscripts---Lin Jenyu ---- 59 A Study on the Literary Images and Narrative Persuasion in Dunhuang

Telling and Singing Literature "Qiu Yin Yi Ben" ---Lin Xueling ---- 85 The Content and Cultural Implications of the Dunhuang Manuscripts on

Adoption --- Hung Ifang ----103 An Analysis and Discussion on the Features of the Buddha's Biographies in

Dunhuang Literature --- Chang Chiahao ----137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Spells in the Dunhuang Manuscript "Method for

Healing the Night Crying of Children"--- Liang Liling ----155 A Study on the Northern School Chan: The Manuscripts of Five Skillful

Means and its Dharma Method --- Huang Chingping ----171 Literati entering the Sacred Realm: the Sacred Imgagination in Bai Juyi's

Writings and the Chinese and Japanese Temples---Yang Mingchang ----197 The research of "Sun Yuan jue" story in Dunhuang Manuscripts: Also on the

source and classifications of China "abandon the old" stories---

--- Liu Huiping ----215 An Examination on the Writing Psychology of the Vulgar Characters: A

Convenient Perspective --- Tsai Chunglin ----237 The Texts and Images of Hooded Ksitigarbha in Dunhuang---

---Chien Peichi ----261 The Spread of the Guangshiyin Scripture in the Central Plain and Dunhuang

--- Shi Dacan ----299

(5)

敦煌收養文書的內容及其文化內涵

洪 藝 芳

一、前言

收養是將本無直系血親關係的人,在法律上擬制其有親生子女的關係。意即 收養他人的子女作為自己的子女,在法律上視同親生子女。1在中國古代深受宗 法制度與倫理觀念影響的傳統社會中,對於祭祀祖先、傳宗接代與繼承財產的宗 祧繼承是相當重視的,因而人為的收養行為可以幫助沒有子嗣的家庭達到這個目 的。再者,收養行為蘊含著一定時空背景下豐富的社會文化,所以它不但可以呈 現收養的制度內容,也可以反映思想觀念、宗教信仰、文化傳統等諸多文化內涵。

唐代的收養行為在歷代長期的演變過程中,由於宗族制度與倫理思想等觀念 的影響,再加以此時期是中國歷史上的鼎盛時期,政府為了適應政治經濟文化的 高度發達而對以往的制度作了重大的改革,使得此時期呈現出收養目的多元化、

收養對象範圍擴大、收養者階層複雜、收養方式多樣化、收養法令細緻化與系統 化等特點,收養行為變得更加廣泛而普遍,收養制度也趨於完備。宋代繼承了唐 代,同時也有所發展,而達到完善成熟的階段。2因此,唐宋時期在收養發展史 上可說是重要的一環,研究此一時期的收養現象,自是相當重要而有價值。

記載唐宋時期收養行為的相關文獻,有傳世文獻與出土文獻。在傳世文獻方 面,有正史和律令等官方文獻,以及墓誌銘和小說等文獻,然而這些文獻一來並 非專門針對收養實貌進行完整的紀錄,故內容多零星瑣碎或條文羅列;二來墓誌 銘的內容大多歌功頌德,小說的內容大多荒誕虛構,雖然在某些層面上可以或多 或少的反映當時的社會制度與觀念,但是在性質上,與正史和律令等官方文獻一

澎湖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教授。

1 參戴炎輝、戴東雄《中國親屬法》,臺北:國立臺灣大學法學院福利社,2000 年,頁 399-400。

2 參王曉麗〈唐五代擬制血親研究〉,張國剛主編《中國社會歷史評論》(第 1 卷),北京:中華 書局,1999 年,頁 49-50。參孫運鵬《唐代家庭收養制度研究》,曲阜:曲阜師範大學碩士論 文,2007 年,頁 1。參李凱《宋代收養制度研究》,蘇州:蘇州大學碩士論文,2010 年,頁 10。

(6)

樣,所顯現的多係上層社會的現象,對於平民百姓收養的記載卻是相當匱乏,所 以難以如實的呈現民間收養的情形。相反的,在出土文獻方面,近世敦煌文獻的 發現,在大批契約文書中所保存的八件唐宋時期之收養文書,卻是民間收養行為 的實物見證,也是目前所見最早的收養文書,這些湮沒千載而後世未見流傳的資 料,為研究唐宋時期收養的實際樣貌及其文化內涵,提供了極為可靠而且彌足珍 貴的第一手資料。

歷來對於唐宋收養方面的研究,有 1937 年日本仁井田陞《唐宋法律文書の 研究》3,主要透過唐宋時期的史籍與律令,來探討收養的行為與法律的規定,

進而以兩件敦煌收養文書為中心4,將文書的內容作了解讀,也對收養者、被收 養者、養子與養家的家產、終止收養關係、宣誓詞等進行了初步的說明。此書的 寫成時間較早,雖然在早期敦煌寫卷公布並不完備的情況下,而難以掌握全面性 的資料,但是其為最早關注敦煌收養文書的研究,對研究者有很大的啟發。1942 年仁井田氏又撰寫了《中國身分法史》5,書中仍以史籍與律令為主要研究材料,

討論中國古代收養的種類和收養的要件,並凸顯其與禮法和法律相互牴觸之情 形,而且也針對收養的效果和收養的終止等論題進行探究。此書論述精闢詳實,

無疑是此領域的經典之作。其後學界偶有零星之作,近年來才又再度引起學者的 矚目,研究的腳步漸漸發展開來,主要的論著有:1993 年譚蟬雪《敦煌婚姻文 化》「收養民俗」一節6,對於四件敦煌收養文書7中所見收養的條件、收養的手 續、收養的代價與收養的實際後果作出了簡要的論述。1999 年王曉麗〈唐五代 擬制血親研究〉8,文中根據形成目的之不同,將擬制血親分為以繼嗣、感情需 要、功利性為主要目的等三類,並探討其對社會等級結構、社會風氣、政治局勢 的影響。2006 年陳麗萍〈唐宋時期敦煌地區非正式婚姻子女現象略考〉9,將唐

3 〔日〕仁井田陞《唐宋法律文書の研究》,東京:東京大學出版會,1983 年(1937 年初版),

頁 511-542。

4 仁井田陞所採用的兩件敦煌收養文書為〈宋乾德二年史氾三立嗣文書〉(沙州文錄補)與〈壬 戌年胡再成養男契〉(P.3443)。對於敦煌收養文書之擬題,各家略有不同,為方便論述與對照,

皆依本文所據版本之擬題統一稱說。下文皆同,不另出註。

5 〔日〕仁井田陞《中國身分法史》,東京:東京大學出版會,1983 年(1942 年初版),頁 772-813。

6 譚蟬雪《敦煌婚姻文化》,蘭州:甘肅人民出版社,1993 年,頁 179-183。

7 譚蟬雪所使用的四件敦煌收養文書為〈宋乾德二年史氾三立嗣文書〉(沙州文錄補)、〈壬戌年 胡再成養男契〉(P.3443)、〈吳再昌養男契〉(S.5647)、〈宋太平興國八年養女契〉(P.4525 l)。

8 王曉麗〈唐五代擬制血親研究〉,頁 37-60。

9 陳麗萍〈唐宋時期敦煌地區非正式婚姻子女現象略考〉《敦煌研究》2006 年第 4 期,頁 54-61。

(7)

宋敦煌社會文書中非正式婚姻之子女,依其身世來源分為婚外所生、世俗家庭收 養、僧人收養等三類,並對其在家庭中名分的確定、財產的繼承,以及收養理念 的現實與禮法相互衝突等方面進行探討。此文隨著敦煌寫卷的陸續披露與整理,

在敦煌收養文書的取材上較前人完備,同時提出訟牒、訴狀與遺物憑據等實例來 進行養子相關問題的探討,10更能體現當時收養的真實狀態,可惜對於敦煌收養 文書中的訂約日期、收養原因、商議者、收養代價、違約懲罰、保證語、簽押者 等問題,或未有論及,或雖有觸及,但未有詳細的論析。2007 年孫運鵬《唐代 家庭收養制度研究》11,結合唐代律令、史書、墓誌銘等材料,探究唐代收養的 類型、來源、權利義務,同時考察唐代後期宦官與藩鎮軍閥的收養情形,並揭示 其對社會發展的影響。2009 年乜小紅《俄藏敦煌契約文書研究》第三章〈從俄 藏敦煌〈養男契〉看中國古代的收養制度〉12,由俄藏Дx.12012〈後唐清泰二年

(935)正月敦煌鄉百姓張富深收養外甥進成為男契〉的異姓收養現象,闡明中 國古代律令規定禁止收養異姓為子,但由古代現實生活中收養異姓為子比比皆是 的現象,證實敦煌此件異姓收養的文書係社會生活的實態,其為律令與實際相互 矛盾的產物。2010 年李凱《宋代收養制度研究》13,由法律制度的角度,透過律 令與史籍,探討宋代收養制度的源流、收養目的、收養類型,以及養子在家族、

社會、法律中的身分與影響。再者,有關立嗣繼承的論著,如:〈唐宋時期的立 嗣繼產問題〉、〈宋代立嗣制度探析〉、《唐代繼承制度研究》、〈淺析唐代民間的立 嗣制度〉等14,雖有述及立嗣的緣由、嗣子的來源、立嗣的要件與手續等,但絕 大多數論述的觀點皆著重於藉由財產繼承,以考察嗣子的權利與義務等問題。此 外,尚有一些關於宦官收養行為的論著,如:〈唐五代假子制度的類型及其相關

10 陳麗萍所依據的敦煌收養文書有五件,除了已見於前人的〈宋乾德二年史氾三立嗣文書〉(沙 州文錄補)〈壬戌年胡再成養男契〉(P.3443)〈吳再昌養男契〉(S.5647)〈宋太平興國八年 養女契〉(P.4525 l)之外,再增加〈清泰二年正月一日敦煌鄉張富深養男契〉(Дx.12012)。此 外,尚有與養子相關的實例文書〈奉判令追勘押衙康文達牒〉(Дx.01335)、〈呈司空訴狀〉

(P.2207V)〈唐大順二年戶狀〉(P.3384+羅哲玉舊藏)〈沙州僧崇恩處分遺物憑據〉(P.3410)

等。

11 孫運鵬《唐代家庭收養制度研究》,曲阜:曲阜師範大學碩士論文,2007 年。

12 乜小紅《俄藏敦煌契約文書研究》,上海:上海世紀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頁 32-51。

13 李凱《宋代收養制度研究》,蘇州:蘇州大學碩士論文,2010 年。

14 邢鐵〈唐宋時期的立嗣繼產問題〉,《河北師院學報》(社科版)1994 年第 3 期,頁 47-72。呂 志興〈宋代立嗣制度探析〉《現代法學》第 23 卷第 3 期,2001 年 6 月,頁 132-136。賈靜《唐 代繼承制度研究》,濟南:山東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8 年。宋娟〈淺析唐代民間的立嗣制度〉

《湖北經濟學院學報》(人社科)第 6 卷第 10 期,2009 年 10 月,頁 34-35、40。

(8)

的問題〉、〈唐代藩鎮養子述論〉、〈唐代宦官養子制度探略〉等15,這些研究除了 依據養子不同的特徵,對養子的類型進行分類與說明之外,更從政治與社會角度 加以觀察,從而指出唐五代時期胡族風氣、軍事制度、藩鎮割據等因素,是形成 藩鎮與宦官養子之風盛行的原因。

綜觀前賢對於唐宋收養的研究,根據史籍與律令中有關收養的記載,由法律 與歷史的角度切入,以進行收養制度探究的相關論著,至為可觀。然而,足以展 現民間收養實態的敦煌收養文書之內容,學界卻鮮有專文從事全面且微觀的研 析,至於收養制度背後所隱藏的社會文化內涵,更是乏人問津。有鑑於此,本文 擬在前賢研究成果的基礎上,以目前所見敦煌出土的收養文書共八件為主要研究 材料16,再輔以敦煌漢文與藏文文書中與收養有關之訴訟和遺囑等相關材料17, 進一步針對敦煌收養文書的格式、內容及其文化內涵進行深入的探討。藉以使唐

15 戴顯群〈唐五代假子制度的類型及其相關的問題〉,《福建師範大學學報》(哲社科版),2000 年第 3 期,頁 105-110。毛陽光〈唐代藩鎮養子述論〉《商丘師範學院學報》第 17 卷第 5 期,

2001 年 10 月,頁 52-55。張文斌〈唐代宦官養子制度探略〉《雲夢學刊》第 23 卷第 4 期,2002 年 7 月,頁 42-43。

16 本文據以研究之敦煌收養文書,以唐耕耦、陸宏基編《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蹟釋錄》為主,

並參酌沙知《敦煌契約文書輯校》與近年學者的錄校,予以增補。敦煌收養文書共八件,其 擬題及錄文之出處,說明如下:〈壬戌年(920 或 962)胡再成養男契〉(P.3443,釋錄 2-155)〈清 泰二年(935)正月一日敦煌鄉張富深養男契〉(Дx.12012,札記 14)、〈宋乾德二年(964)史氾 三立嗣文書〉(沙州文錄補,釋錄 2-156)〈宋太平興國八年(983)養女契(稿)(P.4525 l,釋 錄 2-157)〈養子契(抄)(P.4075V,釋錄 2-158)、〈吳再昌養男契(樣式)〉(S.5647,釋錄 2-172~174)〈某甲養外甥為男契(樣式)(S.5700,釋錄 2-193~194)〈養男契樣文〉(S.6537V,

輯校 368)。其中文書之略符「S.」代表英國所藏敦煌寫本,「P.」代表法國所藏敦煌寫本,「Дx.」

代表俄國所藏敦煌寫本,卷號之後的「V」表示抄寫於卷背之文書,而「a」、「b」、「c」等,

表示該文書於卷子之出現順序,如:「P.4525 l」指該文書是法藏 4525 號的第 12 種文書。至於 引文之出處「釋錄 2-155」代表唐耕耦、陸宏基編《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蹟釋錄》,北京:書 目文獻出版社,1986-1990 年,第 2 冊,頁 155。「札記 14」代表主要依據余欣〈新刊俄藏敦 煌文獻研讀札記〉《敦煌學輯刊》2004 年第 1 期,頁 14,同時參看陳麗萍〈唐宋時期敦煌地 區非正式婚姻子女現象略考〉,頁 56,以及乜小紅《俄藏敦煌契約文書研究》,頁 200-203,

並且按覈俄羅斯科學院東方研究所聖彼得堡分所等編之寫卷圖錄《俄藏敦煌文獻》(第 16 冊)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 年,頁 19-20。「輯校 368」代表沙知《敦煌契約文書輯校》,南 京:江蘇古籍出版社,1998 年,頁 368。下文標示皆同此表示法,不另出註。

17 本文採用與收養有關之訴訟與遺囑等敦煌文書共四件,其擬題及錄文之出處,說明如下:漢 文文書〈年代未詳(840)沙州僧崇恩處分遺物憑據〉(P.3410,釋錄 2-150~152)、〈宋雍熙二 年(985)六月慈惠鄉百姓張再通牒(稿)〉(S.4489V,釋錄 2-307)〈呈司空訴狀〉(P.2207V,

略考 57-58),以及藏文文書〈比丘尼為養女事訴狀〉(P.T.1080,敦煌吐蕃文獻選 48)。其中文 書之略符「S.」「P.」同前註,「P.T.」代表巴黎國家圖書館所藏伯希和的敦煌藏文卷子。至於 引文之出處「釋錄」同前註,「略考 57-58」代表主要依據陳麗萍〈唐宋時期敦煌地區非正式 婚姻子女現象略考〉,頁 57-58,同時按覈法國國家圖書館等編之寫卷圖錄《法藏敦煌西域文 獻》(第 9 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 年,頁 82。「敦煌吐蕃文獻選 48」代表王堯、

陳踐譯注《敦煌吐蕃文獻選》,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83 年,頁 48。下文標示皆同此表 示法,不另出註。

(9)

至宋初盛行的收養行為得以全面地重現它們的實貌,更有助於瞭解其所蘊含之深 層而多元的文化意涵。特別是並未受到前賢關注的敦煌藏文文書〈比丘尼為養女 事訴狀〉從另一個側面為當時收養文書的訂約日期、收養的對象、養子的義務等 現象提出新的論據,同時也使比丘尼是否收養孩子的歧見獲得釐清。

二、敦煌收養文書的內容

敦煌收養文書是規範收養者與被收養者之間的關係、權利與義務的一種契 約,內容有其基本的格式。為了方便說明並凸顯各收養文書之間的異同,茲將各 收養文書所具備之格式以表格的方式示之如下18

文書之標題與卷號 文書之格式

標題 卷號

收養

收養 原因

商議

被收 養者

養子之義 務與權利

收養 代價

違約 懲罰

保證

簽押

壬 戌 年 ( 920 或

962)胡再成養男契 P.3443 V V V V V V V 清泰二年(935)正

月一日敦煌鄉張富 深養男契

Дx.12012

V V V V V V V V V

宋乾德二年(964)

史氾三立嗣文書 沙州文錄補 V V V V V V V V V

宋太平興國八年

(983)養女契(稿) P.4525 l V V V V V V V V

養子契(抄) P.4075V

V V V

吳再昌養男契

(樣式) S.5647 V V V V V V V V V 某甲養外甥為男契

(樣式) S.5700 V V V V V V V V

養男契樣文 S.6537V

V V

由上表收養文書的格式來看,大致可以得到幾項特點:其一,完整之收養文 書的格式包括:訂約日期(首尾)、收養者、收養原因、商議者、被收養者、養 子之義務與權利、收養代價、違約懲罰、保證語、簽押者等十個部分的內容。其

18 表格中各件敦煌收養文書係依書寫年代先後排序,無法推測出確切年代者,則置於最後。

(10)

二,〈吳再昌養男契(樣式)〉、〈某甲養外甥為男契(樣式)〉和〈養男契樣文〉

等樣文的出現,說明了唐宋時期收養行為在社會上是一個普遍且重要的現象,因 而產生定型化的共通準則範本以供使用參考。樣文中包括八、九個部分的內容,

雖然民間訂定契約時,在內容上會依據實際情形有所增減,未必完全與樣文符 合,但是可以看出唐宋時期的收養文書有其共同的脈絡,其中收養者、被收養者、

養子之義務與權利、違約懲罰、保證語等五個部分為各收養文書必備的內容。其 三,〈宋乾德二年(964)史氾三立嗣文書〉除了卷尾缺損之外,其格式的完備,

表明了收養文書的發展至宋代初期已達到成熟的階段。

透過上述收養文書的格式可知,完整的收養文書包含了十個部分的內容,因 此本文由這十個部分,來探討收養文書的具體內容:

(一)訂約日期

收養文書通常載有訂約日期,但是訂約日期記載於文書的位置、順位與方式 卻有所差別。首先,就訂約日期記載於文書的位置與順位而言,除了〈養子契(抄)〉 和〈養男契樣文〉缺損、〈某甲養外甥為男契(樣式)〉無記載之外,唯有〈吳再 昌養男契(樣式)〉書於卷尾,其他文書皆書於卷首。日期書於卷首者,皆書於 文書的第一項,僅〈清泰二年(935)正月一日敦煌鄉張富深養男契〉書寫的順 序為「敦煌鄉百姓何保圓男進成,年七歲。時清泰貳年乙未歲正月壹日。」即第 一項是收養對象,第二項才是日期,有別於其他文書的記載順序。

其次,就訂約日期記載於文書的方式而言,有以下幾種情形:其一,干支紀 年:如:〈壬戌年(920 或 962)胡再成養男契〉:「壬戌年三月三日」。其二,帝 王年號與干支相配紀年:如:〈清泰二年(935)正月一日敦煌鄉張富深養男契〉:

「清泰貳年乙未歲正月壹日」,「清泰」為後唐末帝李從珂的年號,「乙未歲」為 干支紀年,其他諸如〈宋乾德二年(964)史氾三立嗣文書〉:「乾德二年甲子歲 九月二十七日」與〈宋太平興國八年(983)養女契(稿)〉:「太平興國八年癸未 歲 〔□月□日〕19」,皆以相同的方式記載。其三,寓名、無載與缺損:〈養 子契(抄)〉和〈養男契樣文〉卷首缺損。而〈吳再昌養男契(樣式)〉以寓名的 方式「厶年月日」、〈某甲養外甥為男契(樣式)〉則無記載年月日,由於此兩件

19 引文中〔 〕符號,表示前有缺漏字,括弧內為增補之字。下文皆同此表示法,不另出註。

(11)

文書為樣文,以致於沒有記載日期,或僅以寓名的方式標示出書寫的格式與位 置,而未有實際收養訂約的日期。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上述敦煌漢文收養文書的日期,主要以干支或帝王年 號與干支相配的方式表示。然而,吐蕃統治敦煌時期有關養女的敦煌藏文文書 P.T.1080〈比丘尼為養女事訴狀〉,日期記載著「兔年」,卻是以十二生肖紀年。

再佐以吐蕃統治敦煌時期其他的敦煌藏文社會經濟文書,亦多數以十二生肖紀 年。20而關於十二生肖紀年的起源地,學界一直存在著漢地、埃及、突厥人居住 地、匈奴等地的諸多爭議。21近年來學者提出了更為有力的論證,鄧文寬〈「吐 蕃紀年法」的再認識〉再次論證其早先的觀點,即吐蕃統治敦煌時期,積極吸收 漢族傳統的干支紀年法,將漢族十干變成木、火、土、鐵、水並各分陰陽,而且 將漢族的十二地支以相應的十二生肖替代,這套吸收漢族的干支紀年法而加以改 造的陰陽五行與十二生肖相配的紀年法始於吐蕃民族。22孔慶典〈中古時期中國 西北民族的生肖紀年〉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礎上,進一步指出八世紀前後的吐 蕃,藏文的契約文書都是採用生肖法紀年,是紀年法中最為廣泛運用的方式。孔 氏又由其內容與傳播情形加以考察,認為吐蕃所繼承的乃是先秦藏緬語族生肖紀 年的傳統。23儘管十二生肖紀年法的淵源至今仍眾說紛紜,但是吐蕃統治敦煌時 期的敦煌藏文文書普遍以十二生肖紀年,卻是不爭的事實,明顯的呈現出其與漢 文文書紀年方式的不同。

(二)收養者

在收養者的資格方面,唐宋律令明文規定:「無子者,聽養同宗於昭穆相當 者。」意即收養者必須符合沒有親生子之條件,方得以收養孩子。24就敦煌收養文

20 參王堯、陳踐譯注《敦煌吐蕃文獻選》,頁 40-59。書中匯集吐蕃統治敦煌時期的敦煌藏文社 會經濟文書共有十七個卷子,其紀年之情形,除了六個卷子無紀年之外,其他的十一個卷子 中,八個卷子以十二生肖紀年,三個卷子以地支紀年,足見以十二生肖紀年者占絕大多數。

21 參孔慶典〈中古時期中國西北民族的生肖紀年〉《西域研究》2010 年第 3 期,頁 1-2。

22 參鄧文寬〈「吐蕃紀年法」的再認識〉,《敦煌研究》2006 年第 6 期,頁 97。文中再次論證其 早先於《敦煌學大辭典》「吐蕃紀年法」詞條中所表述之觀點。

23 參孔慶典〈中古時期中國西北民族的生肖紀年〉,頁 9-13。

24 本文於撰寫過程中使用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漢籍全文資料庫」進行十三經、正史、

政書(《唐律疏議》、詔令奏議(《唐令拾遺》)等資料的檢索,謹此致謝。下文皆同,不另出 註。資料庫檢索所得之資料,進而按覈原典,並以原典作註。見唐.長孫無忌等撰《唐律疏 議》卷十二〈戶婚一〉「養子捨去」條引〈戶令〉「無子者,聽養同宗於昭穆相當者。」臺北:

弘文館出版社,1986 年,頁 237。宋.竇儀等撰,薛梅卿點校《宋刑統》卷十二〈戶婚律》「養

(12)

書中的收養原因來看,除了兩件文書卷首缺損,以及〈壬戌年(920 或 962)胡再 成養男契〉和〈宋太平興國八年(983)養女契(稿)〉沒有記載之外,其餘的收 養文書皆載明收養者之所以收養孩子,係出於「無親生之子」、「孤獨壹身,更無 子息」、「孤獨一身,全無影背」等因素,顯然收養者皆符合唐律「無子」之限制。

在收養者的身分方面,敦煌收養文書中收養者的身分有兩種:一種是家長;

一種是僧人。首先,就家長而言,敦煌收養文書中除了〈養男契樣文〉卷首缺損 之外,收養者為家長者共有六件,唯〈養子契(抄)〉缺損的程度,雖可由卷中「家 資諸雜物色便共承分亭支」判斷其收養者為家長,但無法判定其性別。其餘五件 文書收養者為家長者,性別皆為男性。這是深受中國自古以來宗法制度以父系嫡 長子繼承制為核心的影響,再加以儒家禮教強化了男尊女卑的觀念,於是在家庭 結構中以男子為權力的中心,而女子處於從屬的地位,也因此攸關宗祧繼承的收 養決定權基本上掌握在男方,除非丈夫身亡,妻子暫代家長時方能擁有此權力。

其次,就僧人而言,敦煌收養文書中之收養者為比丘者,僅見於〈宋太平興 國八年(983)養女契(稿)〉載有收養者為比丘:「康會□為釋子,……今得宅僮 康願昌有不屬官女厶,……其女作為養子盡終事奉。」而在敦煌遺囑文書〈年代 未詳(840)沙州僧崇恩處分遺物憑據〉中亦載有比丘崇恩收養媧柴為養女,並 在終老後將婢女作為遺產留給養女:「媧柴小女在乳哺來,作女養育。……老僧 買得小女子壹口,待老僧終畢,一任媧柴驅使。」由此可見,敦煌的比丘可以收 養孩子是無庸置疑的。25至於比丘尼收養孩子的風氣,《南史.郭祖深傳》記載:

「僧尼十餘萬,資産豐沃。所在郡縣,不可勝言。道人又有白徒,尼則皆畜養女,

皆不貫人籍,天下戶口幾亡其半。而僧尼多非法,養女皆服羅紈,其蠹俗傷法,

抑由於此。請精加檢括,若無道行,四十已下,皆使還俗附農。罷白徒養女,聽 畜奴婢。」26某些學者據此,說明南北朝時期僧尼收養孩子的風氣盛行且敗壞世 風,故郭祖深上書建議禁止僧尼收養孩子。但是學者又由唐宋之際的敦煌文獻來

子立嫡」條:「無子者,聽養同宗於昭穆相當者。」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年,頁 217。由 唐宋律文可知,《宋刑統》全部援引自《唐律疏議》〔日〕仁井田陞《唐宋法律文書の研究》,

東京:東京大學出版會,1983 年(1937 年初版),頁 514-515,根據唐宋時期收養的基本法律,

首先提出唐宋時期必須沒有親生子者方能符合收養者的資格。

25 參陳麗萍〈唐宋時期敦煌地區非正式婚姻子女現象略考〉,頁 58。

26 見唐.李延壽撰,楊家駱主編《新校本南史》卷七十〈郭祖深傳〉,臺北:鼎文書局,1981 年,

頁 1721-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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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認為比丘養女的現象依然存在,卻未發現比丘尼收養子女的實例,因而他們 推測唐宋敦煌的尼眾似乎仍被禁止收養子女,或可能是文書缺載的緣故。27然而 事實上,比丘尼養女的事例可見於吐蕃統治時期的敦煌藏文文書 P.T.1080〈比丘 尼為養女事訴狀〉:「一貧窮人所負襁褓之中,抱一周歲女嬰,來到門前,謂:『女 嬰之母已亡故,我亦無力撫養,此女明後日(數日內)即將斃命。你比丘尼如能 收養,視若女兒亦可』我出於怜憫將她收容撫養。」它提供了唐代敦煌地區比丘 尼養女最直接且最可靠的證據。

(三)收養原因

敦煌收養文書中記載收養的原因,主要有兩種:其一,世俗家庭因為無子事 奉與繼承宗祧:晚年的安養與宗祧的繼承,在中國古代社會中至關重要,因而無 子者必須收養孩子以彌補缺憾便成為收養的主要原因。在敦煌七件世俗家庭的收 養文書中,除了兩件卷首缺損的文書以及〈壬戌年(920 或 962)胡再成養男契〉

沒有說明之外,其他四件都是因為無子而收養,只是在原因的敘述上繁簡不同,

如:〈宋乾德二年(964)史氾三立嗣文書〉簡要說明「無親生之子」,另三件文 書的說明略為詳細,〈清泰二年(935)正月一日敦煌鄉張富深養男契〉:「感得獨 孤一身,全無影背。小時自家懇苦,衣食隨時。忽至病疾,老頭甚需得人侍養。」

〈吳再昌養男契(樣式)〉和〈某甲養外甥為男契(樣式)〉兩件樣文同一套語「今 生孤獨壹身,更無子息,忽至老頭,無人侍養(或養侍)。」雖然一般造成無子 的原因,諸如未婚無子、娶妻未生子、生子死亡等情況28,在敦煌收養文書中並 未敘明,但其收養的緣由具體明確,皆因年老孤獨或疾病纏身需要子嗣侍養而收 養孩子,實際上其收養孩子不只是為了養老送終,更為了最終的目的──延續宗 祀。其二,僧人因為無人照料生活起居:〈宋太平興國八年(983)養女契(稿)〉

比丘康會收養孩子的主要原因為「衣食時常而要覓,是以往來舉動,隨從藉人,

方便招呼,所求稱願。」比丘雖無宗祧繼承的問題,但因其日常生活的衣食所需 與往來行動難以自理,以致於需要收養養女以照顧其生活起居,這與一般世俗家

27 參陳麗萍〈唐宋時期敦煌地區非正式婚姻子女現象略考〉,頁 58。參李正宇〈晚唐至宋敦煌聽 許僧人娶妻生子〉,中國敦煌吐魯番學會《敦煌吐魯番研究》第九卷,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6 年,頁 345。

28 參孫運鵬《唐代家庭收養制度研究》,頁 15-16。參宋娟〈淺析唐代民間的立嗣制度〉,頁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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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收養孩子的主要原因迥然不同。

(四)商議者

收養契約的訂立,除了要有雙方當事人之外,也需要近親到場共同商議選定 養子,如:〈清泰二年(935)正月一日敦煌鄉張富深養男契〉:「五親商量,養外 孫(甥)進成為男。」〈宋乾德二年(964)史氾三立嗣文書〉:「請屈叔侄親枝姊 妹兄弟團座商量,□□欲議養兄史粉堆親男願壽,便作氾三腹生親子。」〈吳再 昌養男契(樣式)〉:「所以五親商量,養外甥某專甲。」〈某甲養外甥為男契(樣 式)〉:「所以與親商量,養外甥某甲。」養子的對象之所以需要近親參與討論並 獲得認可,係因唐宋律皆規定戶絕之家的財產要出賣時,必須先考慮近親,如:

「諸身喪戶絕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資產,並令近親轉易貨賣。將 營葬事及量營功德之外,餘財並與女;無女,均入以次近親;無親戚者,官為檢 校。」29可見無子繼承之戶絕之家的財產,近親有權處理和繼承,但收養養子之 後,財產則由養子繼承,因而養子的選定直接關係到近親財產繼承權的利益,若 養子為非同宗的外甥或外孫等異姓時更是受到關注。30所以訂立收養契約時,養 子的人選經過近親的商量與認定便顯得特別的重要。

(五)被收養者

在被收養者的身分方面,唐宋法律皆規定:「無子者,聽養同宗於昭穆相當 者。」又「異姓之男,本非族類,違法收養,故徒一年;違法與者,得笞五十。

養女者不坐。其小兒年三歲以下,本生父母遺棄,若不聽收養,即性命將絕,故 雖異姓,仍聽收養,即從其姓。」31顯然同宗(同姓)輩分相當之人,是法律對 於被收養者身分最基本的規範,至於異姓,除了基於仁義道德的考量,可以收養 三歲以下的孤兒之外,對於異姓的收養一概禁止。此外,唐宋法律對於被收養者 亦有等級身分的限制,如:「若有百姓養雜戶男為子孫者,徒一年半 ;養女杖一

29 見〔日〕仁井田陞著,栗勁等編譯《唐令拾遺》〈喪葬令〉第三十二「身喪戶絕」條,長春:

長春出版社,1989 年,頁 770。宋.竇儀等撰,薛梅卿點校《宋刑統》卷十二〈戶婚〉「戶絕 資產」條引〈喪葬令〉,頁 222-223。

30 參邢鐵〈唐宋時期的立嗣繼產問題〉,頁 49。參王曉麗〈唐五代擬制血親研究〉,頁 40。

31 見唐.長孫無忌等撰《唐律疏議》卷十二〈戶婚一〉「養子捨去」條,頁 237。宋.竇儀等撰,

薛梅卿點校《宋刑統》卷十二〈戶婚律》「養子立嫡」條:「即養異姓男者,徒一年;與者,

笞五十。其遺棄小兒年三歲以下,雖異姓,聽收養,即從其姓。」頁 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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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若養部曲及奴為子孫者,杖一百,各還正之。」32收養奴婢和部曲等身 分低賤者,亦不被法律所允許,違者將被處以刑罰。33

觀察唐宋敦煌收養文書,除了兩件文書缺損之外,民間被收養者的身分主要 有以下幾種類型:其一,同宗昭穆相當者:〈宋乾德二年(964)史氾三立嗣文書〉:

「養兄史粉堆親男願壽,便作氾三覆(腹)生親子。」此件文書的收養者是兄之 子(侄子),屬於同宗昭穆之人。其二,異姓但有親屬關係者:一為〈壬戌年(920 或 962)胡再成養男契〉:「今則遂養同母弟兄王保住男清朵作為腹子,共弟男 二人同父兒子。」此件文書被收養者的身分較為特殊,其被收養者清朵是 收養者胡再成之同母異父的兄弟王保住之子,因而被收養者雖為收養者之侄子,

卻屬於異姓者。二為〈清泰二年(935)正月一日敦煌鄉張富深養男契〉:「養外 孫進成為男」此件文書被收養者的身分為外孫(甥)34,亦為異姓。另外兩件樣 文〈吳再昌養男契(樣式)〉和〈某甲養外甥為男契(樣式)〉,皆有相同的套語

「養外甥某專甲,易姓名為如。」被收養者的身分為外甥,因其為異姓,故在收 養後必須去其本生家姓,改從養家姓,使其與養家同姓。其三,奴婢與孤女:〈宋 太平興國八年(983)養女契(稿)〉:「康會□為釋子,……今得宅僮康願昌有不 屬官女厶,……其女作為養子盡終事奉。」被收養者為宅僮(家奴)35康願昌的 女兒。再者,依文前所述 P.T.1080〈比丘尼為養女事訴狀〉之內容,被收養者為 一歲之孤女。綜觀上述民間收養的實例可知,被收養者為「同宗昭穆相當者」最 符合法律的規範,當然兄弟之子是優先選擇的對象,至於一歲之孤女則是法律所 破例通融者。然而,民間在被收養者的選擇上,卻也有實際的困難而難以符合法 律的規定,特別是在「同宗昭穆相當者」之中無適合的對象時,即使是法律所禁

32 見唐.長孫無忌等撰《唐律疏議》卷十二〈戶婚一〉「養雜戶等為子孫」條,頁 238。宋.竇 儀等撰,薛梅卿點校《宋刑統》卷十二〈戶婚律》「養子立嫡」條,頁 218-219。

33 有關唐宋法律對於被收養者身分的規範,以及部分敦煌收養文書中之事例與法律相互牴觸之 情形,前賢有不同程度的論及,如:〔日〕仁井田陞《唐宋法律文書の研究》,頁 516-518、536,

又其《中國身分法史》,頁 787-793;譚蟬雪《敦煌婚姻文化》,頁 179-180;陳麗萍〈唐宋時 期敦煌地區非正式婚姻子女現象略考〉,頁 60-61;乜小紅《俄藏敦煌契約文書研究》,頁 36-49。

34 參乜小紅《俄藏敦煌契約文書研究》,頁 203,註九「第九行『外孫』前一字,原寫作『外男』,

被墨塗後,接寫作『外孫』,從第三行『舅』稱推斷,此處實應作『外甥』」。

35 見漢.許慎撰,清.段玉裁注《說文解字注》,臺北:黎明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989 年,

頁 103、369。「宅僮」之「僮」《說文‧人部》「僮,未冠也。」而「童」《說文‧立部》「童,

男有辠曰奴,奴曰童,女曰妾。」段注:「今人童僕字作僮,以此為僮子字,蓋經典皆漢以後 所改。」由此可知,「僮」指未成年者,「童」指有罪為奴者,二者本義不同,但經典中「童」

多作「僮」,故此件文書中的「僮」指奴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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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的異姓亦為收養對象的人選,這由兩件契約樣文都是以收養外甥作為寫作的範 例,便充分反映出當時收養異姓的外甥並在收養後改姓的情形,絕非偶然,當是 一個社會普遍的現象。甚至法律嚴禁的低下階級奴婢之女也成了被收養者。可見 民間被收養者的身分,無法一一遵循法律的規範,而呈現出不同的複雜性。

在被收養者的性別方面,就目前所見之敦煌收養文書,反映了兩種情況:其 一,世俗家庭所收養之孩子的性別皆為男性。其二,僧尼所收養之孩子的性別為 女性。由於一般世俗家庭收養孩子的目的主要在於宗族的延續與繼承,而宗法家 族的觀念是以男子為核心,所以被收養者必須為男孩。但是僧尼並無世俗傳宗接 代的束縛,收養孩子一般是出於生活照料的需要,而且或因女性較為細心,所以 僧尼所收養的孩子反而以女孩為主。

(六)養子之義務與權利

收養行為在養父母與養子雙方當事人合意訂定契約之後,不僅確立了收養的 關係,也規範了養子與其養父母之間的義務與權利。36

在養子的義務方面,孝道是中國傳統文化所重視並提倡的行為,唐宋法律中 明確記載養子對於養父母必須善盡孝道,諸如「若養者,與親同。」37以及「諸 養子,所養父母無子而捨去者,徒二年。」38說明了養父母在法律上與本生父母 具有等同的地位,被收養者必須將養父母當作自己的本生父母,承擔孝順養父母 的義務。同時,被收養者不可在養父母無子的情形下擅自離開養父母。

敦煌收養文書中,除了缺損的文書之外,每一件文書都強調孝順。有些文書 僅訂定養子必須履行孝養父母的基本義務,如:〈壬戌年(920 或 962)胡再成養 男契〉:「自養已後,便須孝養二親,盡終之日,不發逆心。」〈宋太平興國八年(983)

養女契(稿)〉:「其女作為養子盡終事奉。」有些文書更由孝順父母,擴及和睦 諸親與鄰里,以及善盡本份努力工作,不東奔西跑閒逛遊蕩,如:〈清泰二年(935)

正月一日敦煌鄉張富深養男契〉:「汝從已後,恭謹六親,溫和鄰里,上交下接,

36 前賢對於唐宋法律與敦煌文書中養子孝順的義務與均分財產的權利,已有部分的論述,如:

〔日〕仁井田陞《唐宋法律文書の研究》,頁 524-525、536-537;譚蟬雪《敦煌婚姻文化》,

頁 181-182;陳麗萍〈唐宋時期敦煌地區非正式婚姻子女現象略考〉,頁 59-60。

37 見唐.長孫無忌《唐律疏議》卷六〈名例六〉「稱期親祖父母等」條,頁 136。

38 見唐.長孫無忌《唐律疏議》卷十二〈戶婚一〉「養子捨去」條,頁 237。宋.竇儀等撰,薛 梅卿點校《宋刑統》卷十二〈戶婚律》「養子立嫡」條,頁 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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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失儒風。懇苦力田,勤耕考夜,緊把基本,就上加添,省酒非行。」〈吳再昌 養男契(樣式)〉:「自後切須恭勤,孝順父母,恭敬宗諸,懇苦力作,侍養六親,

成竪居本。莫信閑人構閃,左南直北39。」(〈某甲養外甥為男契(樣式)〉與此 件樣文幾乎相同)。尤其是〈宋乾德二年(964)史氾三立嗣文書〉規定得更為詳 細,「其男願壽後收□婦漸漸長大,或不孝順父孃,並及姊妹兄弟□且娶妻親之 言,不肯作於活之計,猥情是他願壽親生阿耶,並及兄弟姊妹招換(喚)不□上 下,貪酒看肉,結般盜賊,他人更乃作□者,空身趁出。」舉凡養子不孝順父母 以及友愛兄弟姊妹、對妻子的話語百般順從、與本生家父親兄弟姊妹喝酒享樂、

結交盜賊等,都將被逐出收養家庭。此件文書是以懲罰性的方式,由反面提出養 子的義務。

若因養子對養父母不能恪遵盡孝的義務,養父母可以告官。這由敦煌文書中 涉及養子的兩件訴狀可明確得知,如:〈呈司空訴狀〉:「或有不孝之流,單身便 令驅出,卻惡養男驅逐弟娘,此世□□斯□。……伏望司空□□□察。」便是因 為養子不孝,驅逐養母,而遭養母告官的實證。40又如:特別值得注意的敦煌藏 文文書〈比丘尼為養女事訴狀〉,不僅有訴訟之內容,更有官府的批示:「如今,

由於書辦、孔家全在背後陰加挑撥,彼女變心,威脅於我,聲稱:『我舅氏乃倪 白措也。』一次,通頰衙門一婦女前來,女乃聲稱:『她是我母。』等等。……

風(瘋)言風(瘋)語,越來越多。彼女亦不似以往賣力幹活。為此,呈請將此 女判歸我有,如最初收養之律令。……批示:『按照收養律令,不得自尋主人,

仍照原有條例役使。』」可見當養女不孝,意欲脫離養母時,官府判其不得「自 尋主人」而離開原收養者。

在養子的權利方面,由於養子與養父母在法律上血親的關係,使得養子取得 養家財產繼承的權利。唐代法律規定養子具有繼承財產的權利,而且其主要特點 為「應分田宅及財物者,兄弟均分。」41宋代仍繼續沿用,據《宋刑統》引唐〈戶 令〉:「諸應分田宅者及財物。兄弟均分。……若無父祖舊田宅、邸店、碾磑、部

39 「左南直北」猶東奔西跑,逛蕩。見黑維強《敦煌吐魯番社會經濟文獻詞彙研究》「左南直北」

詞條,北京:民族出版社,2010 年,頁 134。

40 參陳麗萍〈唐宋時期敦煌地區非正式婚姻子女現象略考〉,頁 57-58。

41 見唐.長孫無忌《唐律疏議》卷十二〈戶婚一〉「同居卑幼私輒用財」條引〈戶令〉「應分田 宅及財物者,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財,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承父分。」頁 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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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奴婢見在可分者,不得輒更論分。……兄弟亡者,子承父分。繼絕亦同。兄 弟俱亡,則諸子均分。」42根據上述「繼絕亦同」可知,唐宋時期養子與養父母 之親生子相同,可以繼承養父母的田宅與財物等不動產與動產,甚至奴婢亦屬於 繼承的範圍43,而且與親生子享有均分的同等權利。

敦煌收養文書中,除了〈養男契樣文〉缺損,以及〈吳再昌養男契(樣式)〉 與〈某甲養外甥為男契(樣式)〉兩件樣文沒有記載養子的權利之外,世俗家庭 之養子繼承財產的情形有以下兩種:其一,養父母無子,僅有養子一人,養子有 權繼承養父母全部的財產,如:〈清泰二年(935)正月一日敦煌鄉張富深養男契〉:

「應有莊田、屋舍、家資、活具一物,已上分付養男。」其二,養父母的養子與 親子不只一人,養子有權與其他養子或親子共同平分財產,如:〈壬戌年(920 或 962)胡再成養男契〉:「今則遂養同母弟兄王保住男清朵作為腹子,共弟男 二人同父兒子。……所有城內屋舍城外地水,家資 並共永長會子停 之亭支,一般各取一分。」即養子二人平分財產,一人一份。又〈養子契(抄)〉:

「 家資諸雜物色便共承分亭支」,表示包含養子必有兩人以上,所以需要 遵守「共承分亭支」(均分)。特別是〈宋乾德二年(964)史氾三立嗣文書〉養 子的權利範圍最廣,也記載得最為詳細,「所有家資地水活□〔業〕什物等便共 氾三子息并及阿朵准亭願壽各取壹分,不令偏併。」規定養子願壽與養父的親生 子女(子息以及阿朵准亭)平分所有家產,不可有所偏頗。不僅如此,「自今已 後,其叔氾三切不得二意三心,好須勾當,收新婦榮聘。……若或氾三後有男女,

并及阿朵長成人欺屈願壽,倚大猥情作私,別榮小□□故非理打棒,押良為賤者,

見在地水活業,各取壹分,前件兄弟例,願壽所得麥粟債伍拾碩,便任叔氾三自 折升合,不得論算。」文書中也規定了養父在收養養子願壽之後,不可再三心二 意,而且要替養子娶妻。不僅如此,如果養父之後有了親生子女,其親生子女無 理欺負和毆打養子,或者將養子押良為賤,則親生子女可得的財產由其他人各取 一份均分之,養父原先收養養子的代價「麥粟伍拾碩」,也不得再取回。此段是 由對養父及其家人的規範,來說明養子應該享有的權利。

42 見宋.竇儀等撰,薛梅卿點校《宋刑統》卷十二〈戶婚〉「卑幼私用財」條,頁 221。

43 唐律對於奴婢的規定,諸如《唐律疏議》卷十七〈賊盜一〉「身繫於主」,頁 334;《唐律疏議》

卷四〈名例四〉「同於資財」,頁 88;《唐律疏議》卷六〈名例六〉「律比畜產」,頁 132。可 見奴婢沒有權利與人身自由,身分如同主人的私有財產,因此被列為財產繼承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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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透過上述的敦煌收養文書可知,養子擁有繼承養父母財產的權利,但是 由另一件與養子有關的牒狀〈宋雍熙二年(985)六月慈惠鄉百姓張再通牒(稿)〉

可進一步瞭解,實際上當養子繼承養父母的財產時,也必須承擔養父母所遺留的 債務:「右再通,先者早年房兄張富通便被再通自身傳買(賣)與賈丑子,得絹 陸疋,總被兄富通收例,再通寸尺不見。況再通已經年歲,至到甘州迴來,收贖 本身,諍論父祖地水屋舍。其養男賀通子不肯割與再通分料舍地。……念見再通 單貧,為因兄張富通先廣作債負,買卻再通所有父祖地水,不割支分。伏乞仁恩 特賜,判憑,裁下處分。」此件析產糾紛,係因房兄張富通以絹陸疋的代價,將 張再通賣給賈丑子,且獨占賣身所得。又賣掉再通父祖的土地,而未將財產分割 給再通。經過數年,再通生活貧困,回到甘州,意欲將自己贖回,並且極力爭取 父祖的田產。但是此時房兄張富通可能已經往生,財產由其養男繼承,但其養男 不肯將屋舍田地分割給再通。於是再通告官,請求官員主持公道,裁示富通的養 男償還贖身錢與父祖的田產。根據此件文書的記載,張再通會採取告官的方式向 富通的養男索回應得的財產,表示當時養男除了有「子承父分」的權利之外,亦 有承擔「父債子還」的責任。

此外,敦煌文書中所見僧人的養女亦擁有財產繼承的權利,如:〈宋太平興 國八年(983)養女契(稿)〉:「如或孝順到頭,亦有留念衣物。」以及〈年代未 詳(840)沙州僧崇恩處分遺物憑據〉:「媧柴小女在乳哺來,作女養育。……老 僧買得小女子壹口,待老僧終畢,一任媧柴驅使。」前者可繼承遺產,後者可繼 承婢女。

(七)收養代價

關於收養的代價,雖然唐宋法律並無明文規定,但是養家可依實際情況支付 本生家相應的代價,唯須雙方當事人合意方可達成共識。

敦煌收養文書中有兩件北宋初年的文書記載著收養的代價,提供了當時民間 收養代價方面的珍貴資料。如:〈宋太平興國八年(983)養女契(稿)〉:「現與生 女父孃乳哺恩」,顯示出養家考量本生家對被收養者養育的恩情而付與酬勞,至 於酬勞多寡,無法由文書內容獲知。又如:〈宋乾德二年(964)史氾三立嗣文書〉:

「願壽所得麥粟債伍拾碩」,表示史氾三收養願壽作為養子,其代價是「麥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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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碩」。北宋初敦煌地區的「麥粟伍拾碩」所代表的價值究竟如何?譚蟬雪認為 當時敦煌社會上的行情是寡婦阿吳以三十碩的代價賣掉七歲的兒子(S.3877),

塑匠都料趙僧子以四十碩的代價將兒子典與親家翁,期限六年(P.3964),所以 史氾三契約中的「麥粟債五十碩」的代價基本上屬正常現象。44然而,根據鄭炳 林〈晚唐五代敦煌貿易市場的物價〉的研究,敦煌地區物品之間的比價一般是以 粟麥來折算的。若依據敦煌文書的有關記載來探索土地與麥粟的一般比價關係,

土地的價值由吐蕃佔領敦煌時期至北宋初,其價格不斷的增加。P.4084〈後周廣 順二年(952)三月平康鄉百姓郭憨子牒〉記載「有地五畝,安都頭賣將造園余 便他絹壹匹。」以此換算,相當每畝地 4.4 碩麥。S.1398〈宋太平興國七年(982)

呂住盈、阿鸞兄弟典賣土地契〉記載城北宋渠地一片四畝「斷作地價每畝壹拾貳 碩」。45後周廣順二年(952)每畝地 4.4 碩麥,北宋太平興國七年(982)每畝地 12 碩,而本文〈宋乾德二年(964)史氾三立嗣文書〉之所屬年代介於上述 952 年與 982 年之間,故每畝地的價格,應介於 4.4~12 碩之間。據此推知,史氾三 收養願壽的代價五十碩麥粟,相當於 4~11 畝地,可見其支付收養的代價是非常 高的。

(八)違約懲罰

違約懲罰的訂定,是雙方當事人為了確保義務與權利之履行,故在事前防止 違約的發生,以增加約束力。同時,若當事人未能履行約定,則可於事後強制其 承擔責任,以增加保障性。敦煌收養文書中都訂有違約的懲罰,但每件文書中所 包含的內容不盡相同,為使一目瞭然,茲以表格示之如下:

文書標題與卷號 收養關係終止 財物的懲罰 法律或宗教的懲罰

〈壬戌年(920 或 962)胡 再成養男契〉(P.3443)

若有蹭蹬往 空身逐出門 外,不許橫說道理。

〈清泰二年(935)正月一 日敦煌鄉張富深養男契〉

(Дx.12012)

忽若不盡吾百年,左南直北,……

空手趁出門外。

如先悔者,罰上馬一疋

(匹),充入不悔人。 便招五逆之罪。

〈宋乾德二年(964)史氾 三立嗣文書〉(沙州文錄補)

其男願壽後收□婦漸漸長大,或 不孝順父孃,並及姊妹兄弟□且 娶妻親之言,不肯作於活之計,

1.若或氾三後有男女,并 及 阿 朵 長 成 人 欺 屈 願 壽,倚大猥情作私,別榮

氾三將此文書呈告 官中,倍加五逆之

〔罪〕

44 參譚蟬雪《敦煌婚姻文化》,頁 182-183。

45 參鄭炳林〈晚唐五代敦煌貿易市場的物價〉《敦煌研究》1997 年第 3 期,頁 26。

(21)

文書標題與卷號 收養關係終止 財物的懲罰 法律或宗教的懲罰 猥情是他願壽親生阿耶,並及兄

弟姊妹招換(喚)不□上下,貪 酒看肉,結般盜賊,他人更乃作

□者,空身趁出。

小□□故非理打棒,押良 為賤者,見在地水活業,

各取壹分,前件兄弟例,

願 壽 所 得 麥 粟 債 伍 拾 碩,便任叔氾三自折升 合,不得論算。其□□

分,願壽自收,任便榮

(營)活。

2.家中針草,一無□數。

其□債麥粟伍拾碩,升合 不得欠少,當便□付。

〈宋太平興國八年(983)

養女契(稿)(P.4525 l)

如或孝順到頭,亦有留念衣物。

若或半路不聽,……便仰別去。

便還當本所將乳哺恩物 厶,……不許論訟養父家 具。

〈養子契(抄)(P.4075V)

若也聽人構猒,左南直北,拗捩 東西。不聽者,當日□手趁出門 外,……更莫再看。

針草莫與。 便招五逆之子。

〈吳再昌養男契(樣式)

(S.5647)

莫信閑人構閃,左南直北。若不 孝順者,仰至親情,當日 卻,

更莫再看。

如若不憑言約,牙 生翻悔者,便召五 逆之罪。

〈某甲養外甥為男契(樣 式)(S.5700)

若不孝順,仰諸親情,當日 卻,更再看□。

如若不憑言約,牙 生翻悔者,便招五 逆之罪。

養男契樣文(S.6537V) 卻,更莫再看。

如若不憑言約,互 生翻□□便招五逆 之罪。

由上表可知,在違約懲罰的類別方面,敦煌收養文書中違約懲罰的類別有收 養關係終止、財物的懲罰、法律或宗教的懲罰三類,八件收養文書中違約懲罰的 類別僅有收養關係終止一類者,只有一件文書。違約懲罰的類別包含兩類者,有 四件文書,其中三件樣文〈吳再昌養男契(樣式)〉、〈某甲養外甥為男契(樣式)〉

和〈養男契樣文〉,都獨缺財物的懲罰,此或因財物的懲罰,必須視雙方當事人 的實際情況而訂,故難以在樣文中列出範例。違約懲罰的類別包含三類者,有三 件文書,佔全部收養文書的近四成,可見雙方當事人大多會以多方面的懲罰,以 達到有效的共同履行約定,制約違約的一方,並彌補非違約一方所造成的損失。

在違約懲罰的內容方面,本文針對收養關係終止、財物的懲罰、法律或宗教 的懲罰等三類的內容分別加以說明:

第一類,收養關係終止:有關收養關係的終止,唐律規定:「若養處自生子

(22)

及雖無子,不願留養,欲遣還本生者,任其所養父母。」46宋代則規定:「自今 養同宗昭穆相當之子,夫死之後,不許其妻非理遣還。若所養子破蕩家產,不能 侍養,實有顯過,即聽所養母愬官,近親尊長證驗得實,依條遣還,仍公共繼嗣。」

47可見唐宋時期收養關係的終止,決定於收養者一方即可,唯宋代不可無理終止 收養關係,必須是養子有明顯的過錯方可終止收養關係。唐宋敦煌收養文書中收 養關係終止是違約懲罰中必備的一項,而且都是因為養子犯錯而遭到「空身趁出」

(未取分文,逐出家門)終止收養關係。根據文書的記載終止收養關係的原因,

主要有以下幾種:其一,未盡孝道:中國傳統強調孝道,在敦煌八件收養文書中,

有五件文書都是因為養子對養父母不孝而終止收養關係,可見養子不孝是終止收 養關係最主要的原因。其二,閒逛遊蕩等:養子若閒逛遊蕩不務正業或聽人煽動 是非,亦是終止收養關係的原因,如:〈養子契(抄)〉:「聽人構猒,左南直北,

拗捩東西。」等三件文書皆是。其三,犯下過錯:除了上述未盡孝道與閒逛遊蕩 等之外,文書中還記載了養子所犯的其他過錯,如:〈壬戌年(920 或 962)胡再 成養男契〉:「若有蹭蹬往 空身逐出門外,不許橫說道理。」文書中僅規定

「蹭蹬」(犯過失)者逐出門外,至於犯下何種過失,並未加以敘明。而〈宋乾 德二年(964)史氾三立嗣文書〉則是詳細列舉過錯的項目,如:對妻子的話語 百般順從、與本生家父親兄弟姊妹喝酒享樂、結交盜賊等過錯,都是導致終止收 養關係的原因。

第二類,財物的懲罰:敦煌收養文書中有關財物懲罰的對象有兩類,一類是 對於養子的懲罰;一類是對於收養者或先違約者的懲罰。首先,對於養子的財物 懲罰,有以下兩種:其一,未予分文:若養子未能遵守約定,養父母不會將財產,

甚至是一針一草等極微小的東西給予養子,如:〈宋太平興國八年(983)養女契

(稿)〉:「不許論訟養父家具」、〈宋乾德二年(964)史氾三立嗣文書〉和〈養子 契(抄)〉:「針草莫與」。其二,歸還收養的代價:若養子違反約定,養家原先收 養養子時支付給本生家的代價,本生家必須歸還給養家,如:〈宋乾德二年(964)

史氾三立嗣文書〉:「其□債麥粟伍拾碩,升合不得欠少,當便□付。」

46 見《唐律疏議》卷十二〈戶婚一〉「養子捨去」條,頁 237。

47 見元.脫脫等撰,楊家駱主編《新校本宋史》卷一二五〈禮志〉,臺北:鼎文書局,1980 年,

頁 2935。

(23)

其次,對於收養者或先違約者的財物懲罰,有以下兩種:其一,收養者不得 取回收養代價:若收養者違約,則原先收養養子所支付的代價不得取回,如:〈宋 乾德二年(964)史氾三立嗣文書〉記載,若養父史氾三的親生子女對養子願壽 非理的欺負,史氾三便須受到「願壽所得麥粟債伍拾碩,便任叔氾三自折升合,

不得論算。」的懲罰。其二,先違約者繳納罰金(馬)給未違約者:如:〈清泰 二年(935)正月一日敦煌鄉張富深養男契〉:「如先悔者,罰上馬一疋(匹),充 入不悔人。」值得一提的是,當時敦煌地區對於先違約者的懲罰是嚴苛的,如:

〈宋乾德二年(964)史氾三立嗣文書〉中,史氾三收養願壽的代價為「麥粟伍 拾碩」,無論養父史氾三或養子願壽違約都將處以「麥粟伍拾碩」的罰則,而「麥 粟伍拾碩」相當於 4~11 畝地(詳見「收養代價」)。又〈清泰二年(935)正月 一日敦煌鄉張富深養男契〉對於先違約者,處以「上馬一疋(匹)」的罰則。而 一匹馬的價值,根據鄭炳林〈晚唐五代敦煌貿易市場的物價〉針對馬匹與麥粟的 比價關係得知,晚唐五代時期一匹馬的價格一般在 50~55 碩麥粟,48所以一匹 馬的價格也是相當於 4~11 畝地,更何況張富深養男契中的馬是上等馬匹,其價 格應遠高於一般馬匹的價格。可見收養文書中雙方當事人共同約定對違約者加以 嚴懲,無非是藉此有效遏止違約的發生,並達到保障未違約者的作用。

第三類,法律或宗教的懲罰:敦煌八件收養文書中,僅有兩件未有法律或宗 教的懲罰,其他的六件文書,都載有「五逆之罪」。「五逆」一詞,根據《阿闍世 王問五逆經》記載:「有五逆罪,若族姓子、族姓女,為是五不救罪者,必入地 獄不疑。云何為五?謂殺父、殺母、害阿羅漢、鬥亂眾僧、起惡意於如來所。如 是五不救罪,若有男女施行此事者,必入地獄不疑。」49張海峰《唐代佛教與法 律》指出,「五逆」一詞源於佛經,指五種入地獄的惡行,兩種有背恩養,違反 人倫大義,三種壞福田,有害佛教發展。因其包含兩種嚴重違背孝道的行為,故 其後又引申為不孝,如:劉勰《滅惑論》:「五逆不孝」,又如:敦煌《故圓鑒大

48 參鄭炳林〈晚唐五代敦煌貿易市場的物價〉,頁 27。

49 見《阿闍世王問五逆經》(T14,no.508,p.775,c11-15)。本文以中華電子佛典協會「CBETA 電子佛典」(2011)過濾資料,並覈以《大正新修大藏經》,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83 年。

引文出處代表《大正新修大藏經》的冊數、經號、頁數、欄數、行數,如:「T14,no.508,

p.775,c11-15」表示此段引文出自《大正藏》第 14 冊,第 508 經,第 775 頁,第三欄的第 11 至 15 行。下文皆同此表示法,不另出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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