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輯
汪 娟
馬 小 鶴 霞浦文書《摩尼光佛》科冊的儀文復原 周 西 波 白澤信仰及其形像轉變之考察
林 仁 昱 敦煌本〈大乘淨土讚〉抄錄狀況與運用探究
林 雪 鈴 敦煌講唱文辭〈秋吟一本〉之文學意象與說服敘事 洪 藝 芳 敦煌收養文書的內容及其文化內涵
張 家 豪 敦煌佛傳文學之特色析論
梁 麗 玲 敦煌「小兒夜啼方」中的咒語流變
黃 青 萍 關於北宗禪的研究──五方便門寫本及其禪法 楊 明 璋 文人入聖域
──白居易及其詩文的神聖化想像與中、日寺院 劉 惠 萍 敦煌寫本所見「孫元覺」故事考
──兼論中國「棄老」故事的來源與類型 蔡 忠 霖 從便捷視角審視俗字的書寫心理
簡 佩 琦 敦煌披帽地藏之文本與圖像
釋 大 參 《光世音經》在中原與敦煌的傳播
南華大學敦煌學研究中心
2016 年 8 月
封面題字 臺靜農先生
創 刊 人 潘重規先生
編輯委員 王三慶 朱鳳玉 李玉珉 柴劍虹 高田時雄 陳懷宇 榮新江 鄭炳林 鄭阿財
主 編 鄭阿財 汪 娟
《敦煌學》稿約
一、本刊為敦煌學專業之刊物,園地公開,歡迎海內外學者賜稿。
二、來稿以未曾發表之中文稿為限。所有稿件經審查通過後始予刊登。
三、論著稿件以二萬字為原則;書評稿以六千字為度。特約稿件不在此限。請儘 量提供與 Microsoft Word 相容之完稿磁片或電子檔。
四、來稿請標明中、英文篇名,並附個人簡歷(含工作單位、職稱)及通訊資料。
五、來稿一經刊登,即致贈作者該刊物一冊及電子檔一份。
六、如需《敦煌學》論文撰寫格式或投稿,請逕寄:621 嘉義縣民雄鄉中正大學 郵局 56 號信箱。或寄電子郵件至:nhdh5770@gmail.com
霞浦文書《摩尼光佛》科冊的儀文復原--- 汪娟、馬小鶴 1 白澤信仰及其形像轉變之考察--- 周西波 45 敦煌本〈大乘淨土讚〉抄錄狀況與運用探究--- 林仁昱 59 敦煌講唱文辭〈秋吟一本〉之文學意象與說服敘事--- 林雪鈴 85 敦煌收養文書的內容及其文化內涵--- 洪藝芳 103 敦煌佛傳文學之特色析論--- 張家豪 137 敦煌「小兒夜啼方」中的咒語流變--- 梁麗玲 155 關於北宗禪的研究──五方便門寫本及其禪法--- 黃青萍 171 文人入聖域──白居易及其詩文的神聖化想像與中、日寺院--- 楊明璋 197 敦煌寫本所見「孫元覺」故事考
──兼論中國「棄老」故事的來源與類型--- 劉惠萍 215 從便捷視角審視俗字的書寫心理--- 蔡忠霖 237 敦煌披帽地藏之文本與圖像--- 簡佩琦 261
《光世音經》在中原與敦煌的傳播--- 釋大參 299
Restored Text of Xiapu Manuscript Mani the Buddha of Light---
---Wang Chuan and Ma Xiaohe --- 1 The Baize Cult and Its Changing Images---Chou Hsipo ---- 45 A Study on Miscellaneous Copies and Applications of "The Eulogy of
Mahayana Pure Land" in Dunhuang Manuscripts---Lin Jenyu ---- 59 A Study on the Literary Images and Narrative Persuasion in Dunhuang
Telling and Singing Literature "Qiu Yin Yi Ben" ---Lin Xueling ---- 85 The Content and Cultural Implications of the Dunhuang Manuscripts on
Adoption --- Hung Ifang ----103 An Analysis and Discussion on the Features of the Buddha's Biographies in
Dunhuang Literature --- Chang Chiahao ----137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Spells in the Dunhuang Manuscript "Method for
Healing the Night Crying of Children"--- Liang Liling ----155 A Study on the Northern School Chan: The Manuscripts of Five Skillful
Means and its Dharma Method --- Huang Chingping ----171 Literati entering the Sacred Realm: the Sacred Imgagination in Bai Juyi's
Writings and the Chinese and Japanese Temples---Yang Mingchang ----197 The research of "Sun Yuan jue" story in Dunhuang Manuscripts: Also on the
source and classifications of China "abandon the old" stories---
--- Liu Huiping ----215 An Examination on the Writing Psychology of the Vulgar Characters: A
Convenient Perspective --- Tsai Chunglin ----237 The Texts and Images of Hooded Ksitigarbha in Dunhuang---
---Chien Peichi ----261 The Spread of the Guangshiyin Scripture in the Central Plain and Dunhuang
--- Shi Dacan ----299
敦煌收養文書的內容及其文化內涵
洪 藝 芳
一、前言
收養是將本無直系血親關係的人,在法律上擬制其有親生子女的關係。意即 收養他人的子女作為自己的子女,在法律上視同親生子女。1在中國古代深受宗 法制度與倫理觀念影響的傳統社會中,對於祭祀祖先、傳宗接代與繼承財產的宗 祧繼承是相當重視的,因而人為的收養行為可以幫助沒有子嗣的家庭達到這個目 的。再者,收養行為蘊含著一定時空背景下豐富的社會文化,所以它不但可以呈 現收養的制度內容,也可以反映思想觀念、宗教信仰、文化傳統等諸多文化內涵。
唐代的收養行為在歷代長期的演變過程中,由於宗族制度與倫理思想等觀念 的影響,再加以此時期是中國歷史上的鼎盛時期,政府為了適應政治經濟文化的 高度發達而對以往的制度作了重大的改革,使得此時期呈現出收養目的多元化、
收養對象範圍擴大、收養者階層複雜、收養方式多樣化、收養法令細緻化與系統 化等特點,收養行為變得更加廣泛而普遍,收養制度也趨於完備。宋代繼承了唐 代,同時也有所發展,而達到完善成熟的階段。2因此,唐宋時期在收養發展史 上可說是重要的一環,研究此一時期的收養現象,自是相當重要而有價值。
記載唐宋時期收養行為的相關文獻,有傳世文獻與出土文獻。在傳世文獻方 面,有正史和律令等官方文獻,以及墓誌銘和小說等文獻,然而這些文獻一來並 非專門針對收養實貌進行完整的紀錄,故內容多零星瑣碎或條文羅列;二來墓誌 銘的內容大多歌功頌德,小說的內容大多荒誕虛構,雖然在某些層面上可以或多 或少的反映當時的社會制度與觀念,但是在性質上,與正史和律令等官方文獻一
澎湖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教授。
1 參戴炎輝、戴東雄《中國親屬法》,臺北:國立臺灣大學法學院福利社,2000 年,頁 399-400。
2 參王曉麗〈唐五代擬制血親研究〉,張國剛主編《中國社會歷史評論》(第 1 卷),北京:中華 書局,1999 年,頁 49-50。參孫運鵬《唐代家庭收養制度研究》,曲阜:曲阜師範大學碩士論 文,2007 年,頁 1。參李凱《宋代收養制度研究》,蘇州:蘇州大學碩士論文,2010 年,頁 10。
樣,所顯現的多係上層社會的現象,對於平民百姓收養的記載卻是相當匱乏,所 以難以如實的呈現民間收養的情形。相反的,在出土文獻方面,近世敦煌文獻的 發現,在大批契約文書中所保存的八件唐宋時期之收養文書,卻是民間收養行為 的實物見證,也是目前所見最早的收養文書,這些湮沒千載而後世未見流傳的資 料,為研究唐宋時期收養的實際樣貌及其文化內涵,提供了極為可靠而且彌足珍 貴的第一手資料。
歷來對於唐宋收養方面的研究,有 1937 年日本仁井田陞《唐宋法律文書の 研究》3,主要透過唐宋時期的史籍與律令,來探討收養的行為與法律的規定,
進而以兩件敦煌收養文書為中心4,將文書的內容作了解讀,也對收養者、被收 養者、養子與養家的家產、終止收養關係、宣誓詞等進行了初步的說明。此書的 寫成時間較早,雖然在早期敦煌寫卷公布並不完備的情況下,而難以掌握全面性 的資料,但是其為最早關注敦煌收養文書的研究,對研究者有很大的啟發。1942 年仁井田氏又撰寫了《中國身分法史》5,書中仍以史籍與律令為主要研究材料,
討論中國古代收養的種類和收養的要件,並凸顯其與禮法和法律相互牴觸之情 形,而且也針對收養的效果和收養的終止等論題進行探究。此書論述精闢詳實,
無疑是此領域的經典之作。其後學界偶有零星之作,近年來才又再度引起學者的 矚目,研究的腳步漸漸發展開來,主要的論著有:1993 年譚蟬雪《敦煌婚姻文 化》「收養民俗」一節6,對於四件敦煌收養文書7中所見收養的條件、收養的手 續、收養的代價與收養的實際後果作出了簡要的論述。1999 年王曉麗〈唐五代 擬制血親研究〉8,文中根據形成目的之不同,將擬制血親分為以繼嗣、感情需 要、功利性為主要目的等三類,並探討其對社會等級結構、社會風氣、政治局勢 的影響。2006 年陳麗萍〈唐宋時期敦煌地區非正式婚姻子女現象略考〉9,將唐
3 〔日〕仁井田陞《唐宋法律文書の研究》,東京:東京大學出版會,1983 年(1937 年初版),
頁 511-542。
4 仁井田陞所採用的兩件敦煌收養文書為〈宋乾德二年史氾三立嗣文書〉(沙州文錄補)與〈壬 戌年胡再成養男契〉(P.3443)。對於敦煌收養文書之擬題,各家略有不同,為方便論述與對照,
皆依本文所據版本之擬題統一稱說。下文皆同,不另出註。
5 〔日〕仁井田陞《中國身分法史》,東京:東京大學出版會,1983 年(1942 年初版),頁 772-813。
6 譚蟬雪《敦煌婚姻文化》,蘭州:甘肅人民出版社,1993 年,頁 179-183。
7 譚蟬雪所使用的四件敦煌收養文書為〈宋乾德二年史氾三立嗣文書〉(沙州文錄補)、〈壬戌年 胡再成養男契〉(P.3443)、〈吳再昌養男契〉(S.5647)、〈宋太平興國八年養女契〉(P.4525 l)。
8 王曉麗〈唐五代擬制血親研究〉,頁 37-60。
9 陳麗萍〈唐宋時期敦煌地區非正式婚姻子女現象略考〉,《敦煌研究》2006 年第 4 期,頁 54-61。
宋敦煌社會文書中非正式婚姻之子女,依其身世來源分為婚外所生、世俗家庭收 養、僧人收養等三類,並對其在家庭中名分的確定、財產的繼承,以及收養理念 的現實與禮法相互衝突等方面進行探討。此文隨著敦煌寫卷的陸續披露與整理,
在敦煌收養文書的取材上較前人完備,同時提出訟牒、訴狀與遺物憑據等實例來 進行養子相關問題的探討,10更能體現當時收養的真實狀態,可惜對於敦煌收養 文書中的訂約日期、收養原因、商議者、收養代價、違約懲罰、保證語、簽押者 等問題,或未有論及,或雖有觸及,但未有詳細的論析。2007 年孫運鵬《唐代 家庭收養制度研究》11,結合唐代律令、史書、墓誌銘等材料,探究唐代收養的 類型、來源、權利義務,同時考察唐代後期宦官與藩鎮軍閥的收養情形,並揭示 其對社會發展的影響。2009 年乜小紅《俄藏敦煌契約文書研究》第三章〈從俄 藏敦煌〈養男契〉看中國古代的收養制度〉12,由俄藏Дx.12012〈後唐清泰二年
(935)正月敦煌鄉百姓張富深收養外甥進成為男契〉的異姓收養現象,闡明中 國古代律令規定禁止收養異姓為子,但由古代現實生活中收養異姓為子比比皆是 的現象,證實敦煌此件異姓收養的文書係社會生活的實態,其為律令與實際相互 矛盾的產物。2010 年李凱《宋代收養制度研究》13,由法律制度的角度,透過律 令與史籍,探討宋代收養制度的源流、收養目的、收養類型,以及養子在家族、
社會、法律中的身分與影響。再者,有關立嗣繼承的論著,如:〈唐宋時期的立 嗣繼產問題〉、〈宋代立嗣制度探析〉、《唐代繼承制度研究》、〈淺析唐代民間的立 嗣制度〉等14,雖有述及立嗣的緣由、嗣子的來源、立嗣的要件與手續等,但絕 大多數論述的觀點皆著重於藉由財產繼承,以考察嗣子的權利與義務等問題。此 外,尚有一些關於宦官收養行為的論著,如:〈唐五代假子制度的類型及其相關
10 陳麗萍所依據的敦煌收養文書有五件,除了已見於前人的〈宋乾德二年史氾三立嗣文書〉(沙 州文錄補)、〈壬戌年胡再成養男契〉(P.3443)、〈吳再昌養男契〉(S.5647)、〈宋太平興國八年 養女契〉(P.4525 l)之外,再增加〈清泰二年正月一日敦煌鄉張富深養男契〉(Дx.12012)。此 外,尚有與養子相關的實例文書〈奉判令追勘押衙康文達牒〉(Дx.01335)、〈呈司空訴狀〉
(P.2207V)、〈唐大順二年戶狀〉(P.3384+羅哲玉舊藏)、〈沙州僧崇恩處分遺物憑據〉(P.3410)
等。
11 孫運鵬《唐代家庭收養制度研究》,曲阜:曲阜師範大學碩士論文,2007 年。
12 乜小紅《俄藏敦煌契約文書研究》,上海:上海世紀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頁 32-51。
13 李凱《宋代收養制度研究》,蘇州:蘇州大學碩士論文,2010 年。
14 邢鐵〈唐宋時期的立嗣繼產問題〉,《河北師院學報》(社科版)1994 年第 3 期,頁 47-72。呂 志興〈宋代立嗣制度探析〉,《現代法學》第 23 卷第 3 期,2001 年 6 月,頁 132-136。賈靜《唐 代繼承制度研究》,濟南:山東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8 年。宋娟〈淺析唐代民間的立嗣制度〉,
《湖北經濟學院學報》(人社科)第 6 卷第 10 期,2009 年 10 月,頁 34-35、40。
的問題〉、〈唐代藩鎮養子述論〉、〈唐代宦官養子制度探略〉等15,這些研究除了 依據養子不同的特徵,對養子的類型進行分類與說明之外,更從政治與社會角度 加以觀察,從而指出唐五代時期胡族風氣、軍事制度、藩鎮割據等因素,是形成 藩鎮與宦官養子之風盛行的原因。
綜觀前賢對於唐宋收養的研究,根據史籍與律令中有關收養的記載,由法律 與歷史的角度切入,以進行收養制度探究的相關論著,至為可觀。然而,足以展 現民間收養實態的敦煌收養文書之內容,學界卻鮮有專文從事全面且微觀的研 析,至於收養制度背後所隱藏的社會文化內涵,更是乏人問津。有鑑於此,本文 擬在前賢研究成果的基礎上,以目前所見敦煌出土的收養文書共八件為主要研究 材料16,再輔以敦煌漢文與藏文文書中與收養有關之訴訟和遺囑等相關材料17, 進一步針對敦煌收養文書的格式、內容及其文化內涵進行深入的探討。藉以使唐
15 戴顯群〈唐五代假子制度的類型及其相關的問題〉,《福建師範大學學報》(哲社科版),2000 年第 3 期,頁 105-110。毛陽光〈唐代藩鎮養子述論〉,《商丘師範學院學報》第 17 卷第 5 期,
2001 年 10 月,頁 52-55。張文斌〈唐代宦官養子制度探略〉,《雲夢學刊》第 23 卷第 4 期,2002 年 7 月,頁 42-43。
16 本文據以研究之敦煌收養文書,以唐耕耦、陸宏基編《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蹟釋錄》為主,
並參酌沙知《敦煌契約文書輯校》與近年學者的錄校,予以增補。敦煌收養文書共八件,其 擬題及錄文之出處,說明如下:〈壬戌年(920 或 962)胡再成養男契〉(P.3443,釋錄 2-155)、〈清 泰二年(935)正月一日敦煌鄉張富深養男契〉(Дx.12012,札記 14)、〈宋乾德二年(964)史氾 三立嗣文書〉(沙州文錄補,釋錄 2-156)、〈宋太平興國八年(983)養女契(稿)〉(P.4525 l,釋 錄 2-157)、〈養子契(抄)〉(P.4075V,釋錄 2-158)、〈吳再昌養男契(樣式)〉(S.5647,釋錄 2-172~174)、〈某甲養外甥為男契(樣式)〉(S.5700,釋錄 2-193~194)、〈養男契樣文〉(S.6537V,
輯校 368)。其中文書之略符「S.」代表英國所藏敦煌寫本,「P.」代表法國所藏敦煌寫本,「Дx.」
代表俄國所藏敦煌寫本,卷號之後的「V」表示抄寫於卷背之文書,而「a」、「b」、「c」等,
表示該文書於卷子之出現順序,如:「P.4525 l」指該文書是法藏 4525 號的第 12 種文書。至於 引文之出處「釋錄 2-155」代表唐耕耦、陸宏基編《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蹟釋錄》,北京:書 目文獻出版社,1986-1990 年,第 2 冊,頁 155。「札記 14」代表主要依據余欣〈新刊俄藏敦 煌文獻研讀札記〉,《敦煌學輯刊》2004 年第 1 期,頁 14,同時參看陳麗萍〈唐宋時期敦煌地 區非正式婚姻子女現象略考〉,頁 56,以及乜小紅《俄藏敦煌契約文書研究》,頁 200-203,
並且按覈俄羅斯科學院東方研究所聖彼得堡分所等編之寫卷圖錄《俄藏敦煌文獻》(第 16 冊),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 年,頁 19-20。「輯校 368」代表沙知《敦煌契約文書輯校》,南 京:江蘇古籍出版社,1998 年,頁 368。下文標示皆同此表示法,不另出註。
17 本文採用與收養有關之訴訟與遺囑等敦煌文書共四件,其擬題及錄文之出處,說明如下:漢 文文書〈年代未詳(840)沙州僧崇恩處分遺物憑據〉(P.3410,釋錄 2-150~152)、〈宋雍熙二 年(985)六月慈惠鄉百姓張再通牒(稿)〉(S.4489V,釋錄 2-307)、〈呈司空訴狀〉(P.2207V,
略考 57-58),以及藏文文書〈比丘尼為養女事訴狀〉(P.T.1080,敦煌吐蕃文獻選 48)。其中文 書之略符「S.」、「P.」同前註,「P.T.」代表巴黎國家圖書館所藏伯希和的敦煌藏文卷子。至於 引文之出處「釋錄」同前註,「略考 57-58」代表主要依據陳麗萍〈唐宋時期敦煌地區非正式 婚姻子女現象略考〉,頁 57-58,同時按覈法國國家圖書館等編之寫卷圖錄《法藏敦煌西域文 獻》(第 9 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 年,頁 82。「敦煌吐蕃文獻選 48」代表王堯、
陳踐譯注《敦煌吐蕃文獻選》,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83 年,頁 48。下文標示皆同此表 示法,不另出註。
至宋初盛行的收養行為得以全面地重現它們的實貌,更有助於瞭解其所蘊含之深 層而多元的文化意涵。特別是並未受到前賢關注的敦煌藏文文書〈比丘尼為養女 事訴狀〉從另一個側面為當時收養文書的訂約日期、收養的對象、養子的義務等 現象提出新的論據,同時也使比丘尼是否收養孩子的歧見獲得釐清。
二、敦煌收養文書的內容
敦煌收養文書是規範收養者與被收養者之間的關係、權利與義務的一種契 約,內容有其基本的格式。為了方便說明並凸顯各收養文書之間的異同,茲將各 收養文書所具備之格式以表格的方式示之如下18:
文書之標題與卷號 文書之格式
標題 卷號 日
期 收養
者
收養 原因
商議 者
被收 養者
養子之義 務與權利
收養 代價
違約 懲罰
保證 語
簽押 者
日 期 壬 戌 年 ( 920 或
962)胡再成養男契 P.3443 V V V V V V V 清泰二年(935)正
月一日敦煌鄉張富 深養男契
Дx.12012
V V V V V V V V V宋乾德二年(964)
史氾三立嗣文書 沙州文錄補 V V V V V V V V V 缺 損
缺 損 宋太平興國八年
(983)養女契(稿) P.4525 l V V V V V V V V
養子契(抄) P.4075V 缺 損
缺 損
缺 損
缺 損
缺
損 V V V
吳再昌養男契
(樣式) S.5647 V V V V V V V V V 某甲養外甥為男契
(樣式) S.5700 V V V V V V V V
養男契樣文 S.6537V 缺 損
缺 損
缺 損
缺 損
缺 損
缺 損
缺
損 V V
由上表收養文書的格式來看,大致可以得到幾項特點:其一,完整之收養文 書的格式包括:訂約日期(首尾)、收養者、收養原因、商議者、被收養者、養 子之義務與權利、收養代價、違約懲罰、保證語、簽押者等十個部分的內容。其
18 表格中各件敦煌收養文書係依書寫年代先後排序,無法推測出確切年代者,則置於最後。
二,〈吳再昌養男契(樣式)〉、〈某甲養外甥為男契(樣式)〉和〈養男契樣文〉
等樣文的出現,說明了唐宋時期收養行為在社會上是一個普遍且重要的現象,因 而產生定型化的共通準則範本以供使用參考。樣文中包括八、九個部分的內容,
雖然民間訂定契約時,在內容上會依據實際情形有所增減,未必完全與樣文符 合,但是可以看出唐宋時期的收養文書有其共同的脈絡,其中收養者、被收養者、
養子之義務與權利、違約懲罰、保證語等五個部分為各收養文書必備的內容。其 三,〈宋乾德二年(964)史氾三立嗣文書〉除了卷尾缺損之外,其格式的完備,
表明了收養文書的發展至宋代初期已達到成熟的階段。
透過上述收養文書的格式可知,完整的收養文書包含了十個部分的內容,因 此本文由這十個部分,來探討收養文書的具體內容:
(一)訂約日期
收養文書通常載有訂約日期,但是訂約日期記載於文書的位置、順位與方式 卻有所差別。首先,就訂約日期記載於文書的位置與順位而言,除了〈養子契(抄)〉 和〈養男契樣文〉缺損、〈某甲養外甥為男契(樣式)〉無記載之外,唯有〈吳再 昌養男契(樣式)〉書於卷尾,其他文書皆書於卷首。日期書於卷首者,皆書於 文書的第一項,僅〈清泰二年(935)正月一日敦煌鄉張富深養男契〉書寫的順 序為「敦煌鄉百姓何保圓男進成,年七歲。時清泰貳年乙未歲正月壹日。」即第 一項是收養對象,第二項才是日期,有別於其他文書的記載順序。
其次,就訂約日期記載於文書的方式而言,有以下幾種情形:其一,干支紀 年:如:〈壬戌年(920 或 962)胡再成養男契〉:「壬戌年三月三日」。其二,帝 王年號與干支相配紀年:如:〈清泰二年(935)正月一日敦煌鄉張富深養男契〉:
「清泰貳年乙未歲正月壹日」,「清泰」為後唐末帝李從珂的年號,「乙未歲」為 干支紀年,其他諸如〈宋乾德二年(964)史氾三立嗣文書〉:「乾德二年甲子歲 九月二十七日」與〈宋太平興國八年(983)養女契(稿)〉:「太平興國八年癸未 歲 〔□月□日〕19」,皆以相同的方式記載。其三,寓名、無載與缺損:〈養 子契(抄)〉和〈養男契樣文〉卷首缺損。而〈吳再昌養男契(樣式)〉以寓名的 方式「厶年月日」、〈某甲養外甥為男契(樣式)〉則無記載年月日,由於此兩件
19 引文中〔 〕符號,表示前有缺漏字,括弧內為增補之字。下文皆同此表示法,不另出註。
文書為樣文,以致於沒有記載日期,或僅以寓名的方式標示出書寫的格式與位 置,而未有實際收養訂約的日期。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上述敦煌漢文收養文書的日期,主要以干支或帝王年 號與干支相配的方式表示。然而,吐蕃統治敦煌時期有關養女的敦煌藏文文書 P.T.1080〈比丘尼為養女事訴狀〉,日期記載著「兔年」,卻是以十二生肖紀年。
再佐以吐蕃統治敦煌時期其他的敦煌藏文社會經濟文書,亦多數以十二生肖紀 年。20而關於十二生肖紀年的起源地,學界一直存在著漢地、埃及、突厥人居住 地、匈奴等地的諸多爭議。21近年來學者提出了更為有力的論證,鄧文寬〈「吐 蕃紀年法」的再認識〉再次論證其早先的觀點,即吐蕃統治敦煌時期,積極吸收 漢族傳統的干支紀年法,將漢族十干變成木、火、土、鐵、水並各分陰陽,而且 將漢族的十二地支以相應的十二生肖替代,這套吸收漢族的干支紀年法而加以改 造的陰陽五行與十二生肖相配的紀年法始於吐蕃民族。22孔慶典〈中古時期中國 西北民族的生肖紀年〉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礎上,進一步指出八世紀前後的吐 蕃,藏文的契約文書都是採用生肖法紀年,是紀年法中最為廣泛運用的方式。孔 氏又由其內容與傳播情形加以考察,認為吐蕃所繼承的乃是先秦藏緬語族生肖紀 年的傳統。23儘管十二生肖紀年法的淵源至今仍眾說紛紜,但是吐蕃統治敦煌時 期的敦煌藏文文書普遍以十二生肖紀年,卻是不爭的事實,明顯的呈現出其與漢 文文書紀年方式的不同。
(二)收養者
在收養者的資格方面,唐宋律令明文規定:「無子者,聽養同宗於昭穆相當 者。」意即收養者必須符合沒有親生子之條件,方得以收養孩子。24就敦煌收養文
20 參王堯、陳踐譯注《敦煌吐蕃文獻選》,頁 40-59。書中匯集吐蕃統治敦煌時期的敦煌藏文社 會經濟文書共有十七個卷子,其紀年之情形,除了六個卷子無紀年之外,其他的十一個卷子 中,八個卷子以十二生肖紀年,三個卷子以地支紀年,足見以十二生肖紀年者占絕大多數。
21 參孔慶典〈中古時期中國西北民族的生肖紀年〉,《西域研究》2010 年第 3 期,頁 1-2。
22 參鄧文寬〈「吐蕃紀年法」的再認識〉,《敦煌研究》2006 年第 6 期,頁 97。文中再次論證其 早先於《敦煌學大辭典》「吐蕃紀年法」詞條中所表述之觀點。
23 參孔慶典〈中古時期中國西北民族的生肖紀年〉,頁 9-13。
24 本文於撰寫過程中使用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漢籍全文資料庫」進行十三經、正史、
政書(《唐律疏議》)、詔令奏議(《唐令拾遺》)等資料的檢索,謹此致謝。下文皆同,不另出 註。資料庫檢索所得之資料,進而按覈原典,並以原典作註。見唐.長孫無忌等撰《唐律疏 議》卷十二〈戶婚一〉「養子捨去」條引〈戶令〉:「無子者,聽養同宗於昭穆相當者。」臺北:
弘文館出版社,1986 年,頁 237。宋.竇儀等撰,薛梅卿點校《宋刑統》卷十二〈戶婚律》「養
書中的收養原因來看,除了兩件文書卷首缺損,以及〈壬戌年(920 或 962)胡再 成養男契〉和〈宋太平興國八年(983)養女契(稿)〉沒有記載之外,其餘的收 養文書皆載明收養者之所以收養孩子,係出於「無親生之子」、「孤獨壹身,更無 子息」、「孤獨一身,全無影背」等因素,顯然收養者皆符合唐律「無子」之限制。
在收養者的身分方面,敦煌收養文書中收養者的身分有兩種:一種是家長;
一種是僧人。首先,就家長而言,敦煌收養文書中除了〈養男契樣文〉卷首缺損 之外,收養者為家長者共有六件,唯〈養子契(抄)〉缺損的程度,雖可由卷中「家 資諸雜物色便共承分亭支」判斷其收養者為家長,但無法判定其性別。其餘五件 文書收養者為家長者,性別皆為男性。這是深受中國自古以來宗法制度以父系嫡 長子繼承制為核心的影響,再加以儒家禮教強化了男尊女卑的觀念,於是在家庭 結構中以男子為權力的中心,而女子處於從屬的地位,也因此攸關宗祧繼承的收 養決定權基本上掌握在男方,除非丈夫身亡,妻子暫代家長時方能擁有此權力。
其次,就僧人而言,敦煌收養文書中之收養者為比丘者,僅見於〈宋太平興 國八年(983)養女契(稿)〉載有收養者為比丘:「康會□為釋子,……今得宅僮 康願昌有不屬官女厶,……其女作為養子盡終事奉。」而在敦煌遺囑文書〈年代 未詳(840)沙州僧崇恩處分遺物憑據〉中亦載有比丘崇恩收養媧柴為養女,並 在終老後將婢女作為遺產留給養女:「媧柴小女在乳哺來,作女養育。……老僧 買得小女子壹口,待老僧終畢,一任媧柴驅使。」由此可見,敦煌的比丘可以收 養孩子是無庸置疑的。25至於比丘尼收養孩子的風氣,《南史.郭祖深傳》記載:
「僧尼十餘萬,資産豐沃。所在郡縣,不可勝言。道人又有白徒,尼則皆畜養女,
皆不貫人籍,天下戶口幾亡其半。而僧尼多非法,養女皆服羅紈,其蠹俗傷法,
抑由於此。請精加檢括,若無道行,四十已下,皆使還俗附農。罷白徒養女,聽 畜奴婢。」26某些學者據此,說明南北朝時期僧尼收養孩子的風氣盛行且敗壞世 風,故郭祖深上書建議禁止僧尼收養孩子。但是學者又由唐宋之際的敦煌文獻來
子立嫡」條:「無子者,聽養同宗於昭穆相當者。」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年,頁 217。由 唐宋律文可知,《宋刑統》全部援引自《唐律疏議》。〔日〕仁井田陞《唐宋法律文書の研究》,
東京:東京大學出版會,1983 年(1937 年初版),頁 514-515,根據唐宋時期收養的基本法律,
首先提出唐宋時期必須沒有親生子者方能符合收養者的資格。
25 參陳麗萍〈唐宋時期敦煌地區非正式婚姻子女現象略考〉,頁 58。
26 見唐.李延壽撰,楊家駱主編《新校本南史》卷七十〈郭祖深傳〉,臺北:鼎文書局,1981 年,
頁 1721-1722。
看,認為比丘養女的現象依然存在,卻未發現比丘尼收養子女的實例,因而他們 推測唐宋敦煌的尼眾似乎仍被禁止收養子女,或可能是文書缺載的緣故。27然而 事實上,比丘尼養女的事例可見於吐蕃統治時期的敦煌藏文文書 P.T.1080〈比丘 尼為養女事訴狀〉:「一貧窮人所負襁褓之中,抱一周歲女嬰,來到門前,謂:『女 嬰之母已亡故,我亦無力撫養,此女明後日(數日內)即將斃命。你比丘尼如能 收養,視若女兒亦可』我出於怜憫將她收容撫養。」它提供了唐代敦煌地區比丘 尼養女最直接且最可靠的證據。
(三)收養原因
敦煌收養文書中記載收養的原因,主要有兩種:其一,世俗家庭因為無子事 奉與繼承宗祧:晚年的安養與宗祧的繼承,在中國古代社會中至關重要,因而無 子者必須收養孩子以彌補缺憾便成為收養的主要原因。在敦煌七件世俗家庭的收 養文書中,除了兩件卷首缺損的文書以及〈壬戌年(920 或 962)胡再成養男契〉
沒有說明之外,其他四件都是因為無子而收養,只是在原因的敘述上繁簡不同,
如:〈宋乾德二年(964)史氾三立嗣文書〉簡要說明「無親生之子」,另三件文 書的說明略為詳細,〈清泰二年(935)正月一日敦煌鄉張富深養男契〉:「感得獨 孤一身,全無影背。小時自家懇苦,衣食隨時。忽至病疾,老頭甚需得人侍養。」
〈吳再昌養男契(樣式)〉和〈某甲養外甥為男契(樣式)〉兩件樣文同一套語「今 生孤獨壹身,更無子息,忽至老頭,無人侍養(或養侍)。」雖然一般造成無子 的原因,諸如未婚無子、娶妻未生子、生子死亡等情況28,在敦煌收養文書中並 未敘明,但其收養的緣由具體明確,皆因年老孤獨或疾病纏身需要子嗣侍養而收 養孩子,實際上其收養孩子不只是為了養老送終,更為了最終的目的──延續宗 祀。其二,僧人因為無人照料生活起居:〈宋太平興國八年(983)養女契(稿)〉
比丘康會收養孩子的主要原因為「衣食時常而要覓,是以往來舉動,隨從藉人,
方便招呼,所求稱願。」比丘雖無宗祧繼承的問題,但因其日常生活的衣食所需 與往來行動難以自理,以致於需要收養養女以照顧其生活起居,這與一般世俗家
27 參陳麗萍〈唐宋時期敦煌地區非正式婚姻子女現象略考〉,頁 58。參李正宇〈晚唐至宋敦煌聽 許僧人娶妻生子〉,中國敦煌吐魯番學會《敦煌吐魯番研究》第九卷,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6 年,頁 345。
28 參孫運鵬《唐代家庭收養制度研究》,頁 15-16。參宋娟〈淺析唐代民間的立嗣制度〉,頁 34。
庭收養孩子的主要原因迥然不同。
(四)商議者
收養契約的訂立,除了要有雙方當事人之外,也需要近親到場共同商議選定 養子,如:〈清泰二年(935)正月一日敦煌鄉張富深養男契〉:「五親商量,養外 孫(甥)進成為男。」〈宋乾德二年(964)史氾三立嗣文書〉:「請屈叔侄親枝姊 妹兄弟團座商量,□□欲議養兄史粉堆親男願壽,便作氾三腹生親子。」〈吳再 昌養男契(樣式)〉:「所以五親商量,養外甥某專甲。」〈某甲養外甥為男契(樣 式)〉:「所以與親商量,養外甥某甲。」養子的對象之所以需要近親參與討論並 獲得認可,係因唐宋律皆規定戶絕之家的財產要出賣時,必須先考慮近親,如:
「諸身喪戶絕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資產,並令近親轉易貨賣。將 營葬事及量營功德之外,餘財並與女;無女,均入以次近親;無親戚者,官為檢 校。」29可見無子繼承之戶絕之家的財產,近親有權處理和繼承,但收養養子之 後,財產則由養子繼承,因而養子的選定直接關係到近親財產繼承權的利益,若 養子為非同宗的外甥或外孫等異姓時更是受到關注。30所以訂立收養契約時,養 子的人選經過近親的商量與認定便顯得特別的重要。
(五)被收養者
在被收養者的身分方面,唐宋法律皆規定:「無子者,聽養同宗於昭穆相當 者。」又「異姓之男,本非族類,違法收養,故徒一年;違法與者,得笞五十。
養女者不坐。其小兒年三歲以下,本生父母遺棄,若不聽收養,即性命將絕,故 雖異姓,仍聽收養,即從其姓。」31顯然同宗(同姓)輩分相當之人,是法律對 於被收養者身分最基本的規範,至於異姓,除了基於仁義道德的考量,可以收養 三歲以下的孤兒之外,對於異姓的收養一概禁止。此外,唐宋法律對於被收養者 亦有等級身分的限制,如:「若有百姓養雜戶男為子孫者,徒一年半 ;養女杖一
29 見〔日〕仁井田陞著,栗勁等編譯《唐令拾遺》〈喪葬令〉第三十二「身喪戶絕」條,長春:
長春出版社,1989 年,頁 770。宋.竇儀等撰,薛梅卿點校《宋刑統》卷十二〈戶婚〉「戶絕 資產」條引〈喪葬令〉,頁 222-223。
30 參邢鐵〈唐宋時期的立嗣繼產問題〉,頁 49。參王曉麗〈唐五代擬制血親研究〉,頁 40。
31 見唐.長孫無忌等撰《唐律疏議》卷十二〈戶婚一〉「養子捨去」條,頁 237。宋.竇儀等撰,
薛梅卿點校《宋刑統》卷十二〈戶婚律》「養子立嫡」條:「即養異姓男者,徒一年;與者,
笞五十。其遺棄小兒年三歲以下,雖異姓,聽收養,即從其姓。」頁 217。
百。……若養部曲及奴為子孫者,杖一百,各還正之。」32收養奴婢和部曲等身 分低賤者,亦不被法律所允許,違者將被處以刑罰。33
觀察唐宋敦煌收養文書,除了兩件文書缺損之外,民間被收養者的身分主要 有以下幾種類型:其一,同宗昭穆相當者:〈宋乾德二年(964)史氾三立嗣文書〉:
「養兄史粉堆親男願壽,便作氾三覆(腹)生親子。」此件文書的收養者是兄之 子(侄子),屬於同宗昭穆之人。其二,異姓但有親屬關係者:一為〈壬戌年(920 或 962)胡再成養男契〉:「今則遂養同母弟兄王保住男清朵作為腹子,共弟男 二人同父兒子。」此件文書被收養者的身分較為特殊,其被收養者清朵是 收養者胡再成之同母異父的兄弟王保住之子,因而被收養者雖為收養者之侄子,
卻屬於異姓者。二為〈清泰二年(935)正月一日敦煌鄉張富深養男契〉:「養外 孫進成為男」此件文書被收養者的身分為外孫(甥)34,亦為異姓。另外兩件樣 文〈吳再昌養男契(樣式)〉和〈某甲養外甥為男契(樣式)〉,皆有相同的套語
「養外甥某專甲,易姓名為如。」被收養者的身分為外甥,因其為異姓,故在收 養後必須去其本生家姓,改從養家姓,使其與養家同姓。其三,奴婢與孤女:〈宋 太平興國八年(983)養女契(稿)〉:「康會□為釋子,……今得宅僮康願昌有不 屬官女厶,……其女作為養子盡終事奉。」被收養者為宅僮(家奴)35康願昌的 女兒。再者,依文前所述 P.T.1080〈比丘尼為養女事訴狀〉之內容,被收養者為 一歲之孤女。綜觀上述民間收養的實例可知,被收養者為「同宗昭穆相當者」最 符合法律的規範,當然兄弟之子是優先選擇的對象,至於一歲之孤女則是法律所 破例通融者。然而,民間在被收養者的選擇上,卻也有實際的困難而難以符合法 律的規定,特別是在「同宗昭穆相當者」之中無適合的對象時,即使是法律所禁
32 見唐.長孫無忌等撰《唐律疏議》卷十二〈戶婚一〉「養雜戶等為子孫」條,頁 238。宋.竇 儀等撰,薛梅卿點校《宋刑統》卷十二〈戶婚律》「養子立嫡」條,頁 218-219。
33 有關唐宋法律對於被收養者身分的規範,以及部分敦煌收養文書中之事例與法律相互牴觸之 情形,前賢有不同程度的論及,如:〔日〕仁井田陞《唐宋法律文書の研究》,頁 516-518、536,
又其《中國身分法史》,頁 787-793;譚蟬雪《敦煌婚姻文化》,頁 179-180;陳麗萍〈唐宋時 期敦煌地區非正式婚姻子女現象略考〉,頁 60-61;乜小紅《俄藏敦煌契約文書研究》,頁 36-49。
34 參乜小紅《俄藏敦煌契約文書研究》,頁 203,註九「第九行『外孫』前一字,原寫作『外男』,
被墨塗後,接寫作『外孫』,從第三行『舅』稱推斷,此處實應作『外甥』」。
35 見漢.許慎撰,清.段玉裁注《說文解字注》,臺北:黎明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989 年,
頁 103、369。「宅僮」之「僮」,《說文‧人部》:「僮,未冠也。」而「童」,《說文‧立部》:「童,
男有辠曰奴,奴曰童,女曰妾。」段注:「今人童僕字作僮,以此為僮子字,蓋經典皆漢以後 所改。」由此可知,「僮」指未成年者,「童」指有罪為奴者,二者本義不同,但經典中「童」
多作「僮」,故此件文書中的「僮」指奴婢。
止的異姓亦為收養對象的人選,這由兩件契約樣文都是以收養外甥作為寫作的範 例,便充分反映出當時收養異姓的外甥並在收養後改姓的情形,絕非偶然,當是 一個社會普遍的現象。甚至法律嚴禁的低下階級奴婢之女也成了被收養者。可見 民間被收養者的身分,無法一一遵循法律的規範,而呈現出不同的複雜性。
在被收養者的性別方面,就目前所見之敦煌收養文書,反映了兩種情況:其 一,世俗家庭所收養之孩子的性別皆為男性。其二,僧尼所收養之孩子的性別為 女性。由於一般世俗家庭收養孩子的目的主要在於宗族的延續與繼承,而宗法家 族的觀念是以男子為核心,所以被收養者必須為男孩。但是僧尼並無世俗傳宗接 代的束縛,收養孩子一般是出於生活照料的需要,而且或因女性較為細心,所以 僧尼所收養的孩子反而以女孩為主。
(六)養子之義務與權利
收養行為在養父母與養子雙方當事人合意訂定契約之後,不僅確立了收養的 關係,也規範了養子與其養父母之間的義務與權利。36
在養子的義務方面,孝道是中國傳統文化所重視並提倡的行為,唐宋法律中 明確記載養子對於養父母必須善盡孝道,諸如「若養者,與親同。」37以及「諸 養子,所養父母無子而捨去者,徒二年。」38說明了養父母在法律上與本生父母 具有等同的地位,被收養者必須將養父母當作自己的本生父母,承擔孝順養父母 的義務。同時,被收養者不可在養父母無子的情形下擅自離開養父母。
敦煌收養文書中,除了缺損的文書之外,每一件文書都強調孝順。有些文書 僅訂定養子必須履行孝養父母的基本義務,如:〈壬戌年(920 或 962)胡再成養 男契〉:「自養已後,便須孝養二親,盡終之日,不發逆心。」〈宋太平興國八年(983)
養女契(稿)〉:「其女作為養子盡終事奉。」有些文書更由孝順父母,擴及和睦 諸親與鄰里,以及善盡本份努力工作,不東奔西跑閒逛遊蕩,如:〈清泰二年(935)
正月一日敦煌鄉張富深養男契〉:「汝從已後,恭謹六親,溫和鄰里,上交下接,
36 前賢對於唐宋法律與敦煌文書中養子孝順的義務與均分財產的權利,已有部分的論述,如:
〔日〕仁井田陞《唐宋法律文書の研究》,頁 524-525、536-537;譚蟬雪《敦煌婚姻文化》,
頁 181-182;陳麗萍〈唐宋時期敦煌地區非正式婚姻子女現象略考〉,頁 59-60。
37 見唐.長孫無忌《唐律疏議》卷六〈名例六〉「稱期親祖父母等」條,頁 136。
38 見唐.長孫無忌《唐律疏議》卷十二〈戶婚一〉「養子捨去」條,頁 237。宋.竇儀等撰,薛 梅卿點校《宋刑統》卷十二〈戶婚律》「養子立嫡」條,頁 217。
莫失儒風。懇苦力田,勤耕考夜,緊把基本,就上加添,省酒非行。」〈吳再昌 養男契(樣式)〉:「自後切須恭勤,孝順父母,恭敬宗諸,懇苦力作,侍養六親,
成竪居本。莫信閑人構閃,左南直北39。」(〈某甲養外甥為男契(樣式)〉與此 件樣文幾乎相同)。尤其是〈宋乾德二年(964)史氾三立嗣文書〉規定得更為詳 細,「其男願壽後收□婦漸漸長大,或不孝順父孃,並及姊妹兄弟□且娶妻親之 言,不肯作於活之計,猥情是他願壽親生阿耶,並及兄弟姊妹招換(喚)不□上 下,貪酒看肉,結般盜賊,他人更乃作□者,空身趁出。」舉凡養子不孝順父母 以及友愛兄弟姊妹、對妻子的話語百般順從、與本生家父親兄弟姊妹喝酒享樂、
結交盜賊等,都將被逐出收養家庭。此件文書是以懲罰性的方式,由反面提出養 子的義務。
若因養子對養父母不能恪遵盡孝的義務,養父母可以告官。這由敦煌文書中 涉及養子的兩件訴狀可明確得知,如:〈呈司空訴狀〉:「或有不孝之流,單身便 令驅出,卻惡養男驅逐弟娘,此世□□斯□。……伏望司空□□□察。」便是因 為養子不孝,驅逐養母,而遭養母告官的實證。40又如:特別值得注意的敦煌藏 文文書〈比丘尼為養女事訴狀〉,不僅有訴訟之內容,更有官府的批示:「如今,
由於書辦、孔家全在背後陰加挑撥,彼女變心,威脅於我,聲稱:『我舅氏乃倪 白措也。』一次,通頰衙門一婦女前來,女乃聲稱:『她是我母。』等等。……
風(瘋)言風(瘋)語,越來越多。彼女亦不似以往賣力幹活。為此,呈請將此 女判歸我有,如最初收養之律令。……批示:『按照收養律令,不得自尋主人,
仍照原有條例役使。』」可見當養女不孝,意欲脫離養母時,官府判其不得「自 尋主人」而離開原收養者。
在養子的權利方面,由於養子與養父母在法律上血親的關係,使得養子取得 養家財產繼承的權利。唐代法律規定養子具有繼承財產的權利,而且其主要特點 為「應分田宅及財物者,兄弟均分。」41宋代仍繼續沿用,據《宋刑統》引唐〈戶 令〉:「諸應分田宅者及財物。兄弟均分。……若無父祖舊田宅、邸店、碾磑、部
39 「左南直北」猶東奔西跑,逛蕩。見黑維強《敦煌吐魯番社會經濟文獻詞彙研究》「左南直北」
詞條,北京:民族出版社,2010 年,頁 134。
40 參陳麗萍〈唐宋時期敦煌地區非正式婚姻子女現象略考〉,頁 57-58。
41 見唐.長孫無忌《唐律疏議》卷十二〈戶婚一〉「同居卑幼私輒用財」條引〈戶令〉:「應分田 宅及財物者,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財,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承父分。」頁 242。
曲、奴婢見在可分者,不得輒更論分。……兄弟亡者,子承父分。繼絕亦同。兄 弟俱亡,則諸子均分。」42根據上述「繼絕亦同」可知,唐宋時期養子與養父母 之親生子相同,可以繼承養父母的田宅與財物等不動產與動產,甚至奴婢亦屬於 繼承的範圍43,而且與親生子享有均分的同等權利。
敦煌收養文書中,除了〈養男契樣文〉缺損,以及〈吳再昌養男契(樣式)〉 與〈某甲養外甥為男契(樣式)〉兩件樣文沒有記載養子的權利之外,世俗家庭 之養子繼承財產的情形有以下兩種:其一,養父母無子,僅有養子一人,養子有 權繼承養父母全部的財產,如:〈清泰二年(935)正月一日敦煌鄉張富深養男契〉:
「應有莊田、屋舍、家資、活具一物,已上分付養男。」其二,養父母的養子與 親子不只一人,養子有權與其他養子或親子共同平分財產,如:〈壬戌年(920 或 962)胡再成養男契〉:「今則遂養同母弟兄王保住男清朵作為腹子,共弟男 二人同父兒子。……所有城內屋舍城外地水,家資 並共永長會子停 之亭支,一般各取一分。」即養子二人平分財產,一人一份。又〈養子契(抄)〉:
「 家資諸雜物色便共承分亭支」,表示包含養子必有兩人以上,所以需要 遵守「共承分亭支」(均分)。特別是〈宋乾德二年(964)史氾三立嗣文書〉養 子的權利範圍最廣,也記載得最為詳細,「所有家資地水活□〔業〕什物等便共 氾三子息并及阿朵准亭願壽各取壹分,不令偏併。」規定養子願壽與養父的親生 子女(子息以及阿朵准亭)平分所有家產,不可有所偏頗。不僅如此,「自今已 後,其叔氾三切不得二意三心,好須勾當,收新婦榮聘。……若或氾三後有男女,
并及阿朵長成人欺屈願壽,倚大猥情作私,別榮小□□故非理打棒,押良為賤者,
見在地水活業,各取壹分,前件兄弟例,願壽所得麥粟債伍拾碩,便任叔氾三自 折升合,不得論算。」文書中也規定了養父在收養養子願壽之後,不可再三心二 意,而且要替養子娶妻。不僅如此,如果養父之後有了親生子女,其親生子女無 理欺負和毆打養子,或者將養子押良為賤,則親生子女可得的財產由其他人各取 一份均分之,養父原先收養養子的代價「麥粟伍拾碩」,也不得再取回。此段是 由對養父及其家人的規範,來說明養子應該享有的權利。
42 見宋.竇儀等撰,薛梅卿點校《宋刑統》卷十二〈戶婚〉「卑幼私用財」條,頁 221。
43 唐律對於奴婢的規定,諸如《唐律疏議》卷十七〈賊盜一〉:「身繫於主」,頁 334;《唐律疏議》
卷四〈名例四〉:「同於資財」,頁 88;《唐律疏議》卷六〈名例六〉:「律比畜產」,頁 132。可 見奴婢沒有權利與人身自由,身分如同主人的私有財產,因此被列為財產繼承的範疇。
雖然透過上述的敦煌收養文書可知,養子擁有繼承養父母財產的權利,但是 由另一件與養子有關的牒狀〈宋雍熙二年(985)六月慈惠鄉百姓張再通牒(稿)〉
可進一步瞭解,實際上當養子繼承養父母的財產時,也必須承擔養父母所遺留的 債務:「右再通,先者早年房兄張富通便被再通自身傳買(賣)與賈丑子,得絹 陸疋,總被兄富通收例,再通寸尺不見。況再通已經年歲,至到甘州迴來,收贖 本身,諍論父祖地水屋舍。其養男賀通子不肯割與再通分料舍地。……念見再通 單貧,為因兄張富通先廣作債負,買卻再通所有父祖地水,不割支分。伏乞仁恩 特賜,判憑,裁下處分。」此件析產糾紛,係因房兄張富通以絹陸疋的代價,將 張再通賣給賈丑子,且獨占賣身所得。又賣掉再通父祖的土地,而未將財產分割 給再通。經過數年,再通生活貧困,回到甘州,意欲將自己贖回,並且極力爭取 父祖的田產。但是此時房兄張富通可能已經往生,財產由其養男繼承,但其養男 不肯將屋舍田地分割給再通。於是再通告官,請求官員主持公道,裁示富通的養 男償還贖身錢與父祖的田產。根據此件文書的記載,張再通會採取告官的方式向 富通的養男索回應得的財產,表示當時養男除了有「子承父分」的權利之外,亦 有承擔「父債子還」的責任。
此外,敦煌文書中所見僧人的養女亦擁有財產繼承的權利,如:〈宋太平興 國八年(983)養女契(稿)〉:「如或孝順到頭,亦有留念衣物。」以及〈年代未 詳(840)沙州僧崇恩處分遺物憑據〉:「媧柴小女在乳哺來,作女養育。……老 僧買得小女子壹口,待老僧終畢,一任媧柴驅使。」前者可繼承遺產,後者可繼 承婢女。
(七)收養代價
關於收養的代價,雖然唐宋法律並無明文規定,但是養家可依實際情況支付 本生家相應的代價,唯須雙方當事人合意方可達成共識。
敦煌收養文書中有兩件北宋初年的文書記載著收養的代價,提供了當時民間 收養代價方面的珍貴資料。如:〈宋太平興國八年(983)養女契(稿)〉:「現與生 女父孃乳哺恩」,顯示出養家考量本生家對被收養者養育的恩情而付與酬勞,至 於酬勞多寡,無法由文書內容獲知。又如:〈宋乾德二年(964)史氾三立嗣文書〉:
「願壽所得麥粟債伍拾碩」,表示史氾三收養願壽作為養子,其代價是「麥粟伍
拾碩」。北宋初敦煌地區的「麥粟伍拾碩」所代表的價值究竟如何?譚蟬雪認為 當時敦煌社會上的行情是寡婦阿吳以三十碩的代價賣掉七歲的兒子(S.3877),
塑匠都料趙僧子以四十碩的代價將兒子典與親家翁,期限六年(P.3964),所以 史氾三契約中的「麥粟債五十碩」的代價基本上屬正常現象。44然而,根據鄭炳 林〈晚唐五代敦煌貿易市場的物價〉的研究,敦煌地區物品之間的比價一般是以 粟麥來折算的。若依據敦煌文書的有關記載來探索土地與麥粟的一般比價關係,
土地的價值由吐蕃佔領敦煌時期至北宋初,其價格不斷的增加。P.4084〈後周廣 順二年(952)三月平康鄉百姓郭憨子牒〉記載「有地五畝,安都頭賣將造園余 便他絹壹匹。」以此換算,相當每畝地 4.4 碩麥。S.1398〈宋太平興國七年(982)
呂住盈、阿鸞兄弟典賣土地契〉記載城北宋渠地一片四畝「斷作地價每畝壹拾貳 碩」。45後周廣順二年(952)每畝地 4.4 碩麥,北宋太平興國七年(982)每畝地 12 碩,而本文〈宋乾德二年(964)史氾三立嗣文書〉之所屬年代介於上述 952 年與 982 年之間,故每畝地的價格,應介於 4.4~12 碩之間。據此推知,史氾三 收養願壽的代價五十碩麥粟,相當於 4~11 畝地,可見其支付收養的代價是非常 高的。
(八)違約懲罰
違約懲罰的訂定,是雙方當事人為了確保義務與權利之履行,故在事前防止 違約的發生,以增加約束力。同時,若當事人未能履行約定,則可於事後強制其 承擔責任,以增加保障性。敦煌收養文書中都訂有違約的懲罰,但每件文書中所 包含的內容不盡相同,為使一目瞭然,茲以表格示之如下:
文書標題與卷號 收養關係終止 財物的懲罰 法律或宗教的懲罰
〈壬戌年(920 或 962)胡 再成養男契〉(P.3443)
若有蹭蹬往 空身逐出門 外,不許橫說道理。
〈清泰二年(935)正月一 日敦煌鄉張富深養男契〉
(Дx.12012)
忽若不盡吾百年,左南直北,……
空手趁出門外。
如先悔者,罰上馬一疋
(匹),充入不悔人。 便招五逆之罪。
〈宋乾德二年(964)史氾 三立嗣文書〉(沙州文錄補)
其男願壽後收□婦漸漸長大,或 不孝順父孃,並及姊妹兄弟□且 娶妻親之言,不肯作於活之計,
1.若或氾三後有男女,并 及 阿 朵 長 成 人 欺 屈 願 壽,倚大猥情作私,別榮
氾三將此文書呈告 官中,倍加五逆之
〔罪〕。
44 參譚蟬雪《敦煌婚姻文化》,頁 182-183。
45 參鄭炳林〈晚唐五代敦煌貿易市場的物價〉,《敦煌研究》1997 年第 3 期,頁 26。
文書標題與卷號 收養關係終止 財物的懲罰 法律或宗教的懲罰 猥情是他願壽親生阿耶,並及兄
弟姊妹招換(喚)不□上下,貪 酒看肉,結般盜賊,他人更乃作
□者,空身趁出。
小□□故非理打棒,押良 為賤者,見在地水活業,
各取壹分,前件兄弟例,
願 壽 所 得 麥 粟 債 伍 拾 碩,便任叔氾三自折升 合,不得論算。其□□
分,願壽自收,任便榮
(營)活。
2.家中針草,一無□數。
其□債麥粟伍拾碩,升合 不得欠少,當便□付。
〈宋太平興國八年(983)
養女契(稿)〉(P.4525 l)
如或孝順到頭,亦有留念衣物。
若或半路不聽,……便仰別去。
便還當本所將乳哺恩物 厶,……不許論訟養父家 具。
〈養子契(抄)〉(P.4075V)
若也聽人構猒,左南直北,拗捩 東西。不聽者,當日□手趁出門 外,……更莫再看。
針草莫與。 便招五逆之子。
〈吳再昌養男契(樣式)〉
(S.5647)
莫信閑人構閃,左南直北。若不 孝順者,仰至親情,當日 卻,
更莫再看。
如若不憑言約,牙 生翻悔者,便召五 逆之罪。
〈某甲養外甥為男契(樣 式)〉(S.5700)
若不孝順,仰諸親情,當日 卻,更再看□。
如若不憑言約,牙 生翻悔者,便招五 逆之罪。
養男契樣文(S.6537V) 構 日 卻,更莫再看。
如若不憑言約,互 生翻□□便招五逆 之罪。
由上表可知,在違約懲罰的類別方面,敦煌收養文書中違約懲罰的類別有收 養關係終止、財物的懲罰、法律或宗教的懲罰三類,八件收養文書中違約懲罰的 類別僅有收養關係終止一類者,只有一件文書。違約懲罰的類別包含兩類者,有 四件文書,其中三件樣文〈吳再昌養男契(樣式)〉、〈某甲養外甥為男契(樣式)〉
和〈養男契樣文〉,都獨缺財物的懲罰,此或因財物的懲罰,必須視雙方當事人 的實際情況而訂,故難以在樣文中列出範例。違約懲罰的類別包含三類者,有三 件文書,佔全部收養文書的近四成,可見雙方當事人大多會以多方面的懲罰,以 達到有效的共同履行約定,制約違約的一方,並彌補非違約一方所造成的損失。
在違約懲罰的內容方面,本文針對收養關係終止、財物的懲罰、法律或宗教 的懲罰等三類的內容分別加以說明:
第一類,收養關係終止:有關收養關係的終止,唐律規定:「若養處自生子
及雖無子,不願留養,欲遣還本生者,任其所養父母。」46宋代則規定:「自今 養同宗昭穆相當之子,夫死之後,不許其妻非理遣還。若所養子破蕩家產,不能 侍養,實有顯過,即聽所養母愬官,近親尊長證驗得實,依條遣還,仍公共繼嗣。」
47可見唐宋時期收養關係的終止,決定於收養者一方即可,唯宋代不可無理終止 收養關係,必須是養子有明顯的過錯方可終止收養關係。唐宋敦煌收養文書中收 養關係終止是違約懲罰中必備的一項,而且都是因為養子犯錯而遭到「空身趁出」
(未取分文,逐出家門)終止收養關係。根據文書的記載終止收養關係的原因,
主要有以下幾種:其一,未盡孝道:中國傳統強調孝道,在敦煌八件收養文書中,
有五件文書都是因為養子對養父母不孝而終止收養關係,可見養子不孝是終止收 養關係最主要的原因。其二,閒逛遊蕩等:養子若閒逛遊蕩不務正業或聽人煽動 是非,亦是終止收養關係的原因,如:〈養子契(抄)〉:「聽人構猒,左南直北,
拗捩東西。」等三件文書皆是。其三,犯下過錯:除了上述未盡孝道與閒逛遊蕩 等之外,文書中還記載了養子所犯的其他過錯,如:〈壬戌年(920 或 962)胡再 成養男契〉:「若有蹭蹬往 空身逐出門外,不許橫說道理。」文書中僅規定
「蹭蹬」(犯過失)者逐出門外,至於犯下何種過失,並未加以敘明。而〈宋乾 德二年(964)史氾三立嗣文書〉則是詳細列舉過錯的項目,如:對妻子的話語 百般順從、與本生家父親兄弟姊妹喝酒享樂、結交盜賊等過錯,都是導致終止收 養關係的原因。
第二類,財物的懲罰:敦煌收養文書中有關財物懲罰的對象有兩類,一類是 對於養子的懲罰;一類是對於收養者或先違約者的懲罰。首先,對於養子的財物 懲罰,有以下兩種:其一,未予分文:若養子未能遵守約定,養父母不會將財產,
甚至是一針一草等極微小的東西給予養子,如:〈宋太平興國八年(983)養女契
(稿)〉:「不許論訟養父家具」、〈宋乾德二年(964)史氾三立嗣文書〉和〈養子 契(抄)〉:「針草莫與」。其二,歸還收養的代價:若養子違反約定,養家原先收 養養子時支付給本生家的代價,本生家必須歸還給養家,如:〈宋乾德二年(964)
史氾三立嗣文書〉:「其□債麥粟伍拾碩,升合不得欠少,當便□付。」
46 見《唐律疏議》卷十二〈戶婚一〉「養子捨去」條,頁 237。
47 見元.脫脫等撰,楊家駱主編《新校本宋史》卷一二五〈禮志〉,臺北:鼎文書局,1980 年,
頁 2935。
其次,對於收養者或先違約者的財物懲罰,有以下兩種:其一,收養者不得 取回收養代價:若收養者違約,則原先收養養子所支付的代價不得取回,如:〈宋 乾德二年(964)史氾三立嗣文書〉記載,若養父史氾三的親生子女對養子願壽 非理的欺負,史氾三便須受到「願壽所得麥粟債伍拾碩,便任叔氾三自折升合,
不得論算。」的懲罰。其二,先違約者繳納罰金(馬)給未違約者:如:〈清泰 二年(935)正月一日敦煌鄉張富深養男契〉:「如先悔者,罰上馬一疋(匹),充 入不悔人。」值得一提的是,當時敦煌地區對於先違約者的懲罰是嚴苛的,如:
〈宋乾德二年(964)史氾三立嗣文書〉中,史氾三收養願壽的代價為「麥粟伍 拾碩」,無論養父史氾三或養子願壽違約都將處以「麥粟伍拾碩」的罰則,而「麥 粟伍拾碩」相當於 4~11 畝地(詳見「收養代價」)。又〈清泰二年(935)正月 一日敦煌鄉張富深養男契〉對於先違約者,處以「上馬一疋(匹)」的罰則。而 一匹馬的價值,根據鄭炳林〈晚唐五代敦煌貿易市場的物價〉針對馬匹與麥粟的 比價關係得知,晚唐五代時期一匹馬的價格一般在 50~55 碩麥粟,48所以一匹 馬的價格也是相當於 4~11 畝地,更何況張富深養男契中的馬是上等馬匹,其價 格應遠高於一般馬匹的價格。可見收養文書中雙方當事人共同約定對違約者加以 嚴懲,無非是藉此有效遏止違約的發生,並達到保障未違約者的作用。
第三類,法律或宗教的懲罰:敦煌八件收養文書中,僅有兩件未有法律或宗 教的懲罰,其他的六件文書,都載有「五逆之罪」。「五逆」一詞,根據《阿闍世 王問五逆經》記載:「有五逆罪,若族姓子、族姓女,為是五不救罪者,必入地 獄不疑。云何為五?謂殺父、殺母、害阿羅漢、鬥亂眾僧、起惡意於如來所。如 是五不救罪,若有男女施行此事者,必入地獄不疑。」49張海峰《唐代佛教與法 律》指出,「五逆」一詞源於佛經,指五種入地獄的惡行,兩種有背恩養,違反 人倫大義,三種壞福田,有害佛教發展。因其包含兩種嚴重違背孝道的行為,故 其後又引申為不孝,如:劉勰《滅惑論》:「五逆不孝」,又如:敦煌《故圓鑒大
48 參鄭炳林〈晚唐五代敦煌貿易市場的物價〉,頁 27。
49 見《阿闍世王問五逆經》(T14,no.508,p.775,c11-15)。本文以中華電子佛典協會「CBETA 電子佛典」(2011)過濾資料,並覈以《大正新修大藏經》,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83 年。
引文出處代表《大正新修大藏經》的冊數、經號、頁數、欄數、行數,如:「T14,no.508,
p.775,c11-15」表示此段引文出自《大正藏》第 14 冊,第 508 經,第 775 頁,第三欄的第 11 至 15 行。下文皆同此表示法,不另出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