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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主要水利法規有四種: (一)水利法、 (二)自來水法、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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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五章 台灣水利組織事權經營管理一元化之整備措施

第一節 法規之研擬與修正

經濟部主管主要水利法規有四種: (一)水利法、 (二)自來水法、 (三)

溫泉法、(四)基隆河整治條例。相關子法如水利法施行細則等十餘種;

其中和水利經營管理與組織事權業務有關;互為競合重疊,急需迫切劃分 清楚解除制肘的法規如下:

(一)新訂「行政院環境資源部」或「行政院水利總署」組織法;及所屬

「東、南、西、北分署」;分署所屬「流域管理局、區域管理局」

各縣(市)政府下水道工程局或水利局(科)組織法:廢除「經濟 部水利署組織條例」暨署下設單位之組織條例:「北、中、南水資 源局」「水利規劃試驗所」 、「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組織條例。

(二)修正「自來水法」因應自來水事業回歸水利主管機關,故修正「自 來水法」 ,將本法移至水利機關之下。

(三)修正「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因應農田水利會回歸水利主管機關,

故擬修正「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將農田水利會之中央主管機關 移轉為水利機關。

(四)修正「下水道法」因應雨水下水道管理回歸水利主管機關,故擬修 正「下水道法」及「污水下水道法」 ,以釐清事權。

(五)修正「海岸法」因應海岸管理;故擬修正「海岸法」,將本法海岸 防護及水利建造物及閘門主管在水利機關。

(六)修正「水土保持法」因應水利事業管理之一致化,故擬修正「水土 保持法」 ,將與水利法中競合之條文配合修正。

(七)修正「森林法」因應水利事業管理之一致化,故擬修正「森林法」,

將與水利法中競合之條文配合修正。

(八)修正「水污染防治法」因應水利事業管理之一致化,故擬修正「水 污染防治法」 ,將與水利法中競合之條文配合修正。

(九)修正「飲用水管理條例」因應水利事業管理之一致化,故 擬修 正「飲

用水管理條例」,將與水利法中競合之條文配合修正。

(2)

第二節 管理制度之因應配套

依據綜合分析現行水利行政組織體制、多頭分工、各行其事、互相競 合、協調不易及行政系統歸屬紊亂之現況欲發揮水利行政之功能惟有政策 與指揮系統一元化方有可期。故而成立隸屬於行政院下之水利部並將水利 事業經營回歸水利法之單一法源,係為根本之道。水利法第一條、第二條 及第三條分別規定:「水利行政之處理及水利事業之興辦﹐依本法之規 定」、「水為天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 響」 、 「本法所稱水利事業,謂用人為方法控馭﹐或利用地面水或地下水,

以防洪、禦潮、灌溉、排水、洗鹹、保土、蓄水、放淤、給水、築港、便 利水運及發展水利」。因此,水利部之主要職掌將基於水資源為國家所有 及水利事業之範籌,進行水資源涵養、開發、利用、水害防治及保育等各 項行政處理及興辦之工作,同時為迎接二十一世紀的來臨、提昇國家競爭 力,更應以前瞻與宏觀之建設觀點,建立水利產業政策,促進水利事業之 多角化經營,塑造水資源之活力與生機。水利部之主要職掌如下:

(一)水利政策及法規之擬定事項。

(二)水利事業之規劃、管理、興辨、審議、督導及協調事項。

(三)水道變更、防護、治理計畫線之審議事項及建立防災體系。

(四)水庫安全、水庫疏浚與水庫集水區治理之督導及協調事項、以及建 立水庫防災體系。

(五)水資源之統籌調配及水權之登記、管理、監督事項。

(六)水源保護區之審核及管理事宜。

(七)水利技師之監督及水利團體、自來水事業之輔導管理及監督。

(八)流域水資源水量、水質之控制、管理、調查及水利試驗事項。

(九)海岸防護、禦潮及管理事項。

(十)水利科技研究發展及水利技術合作事項。

(十一)水資源資訊系統之建立及資料處理、服務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水利行政之處理及水利事業之興辦事項。

為達成水利事權一元化之目標除於上節擬定之策略外,並擬下述之具體推

動要項:

(3)

(一)配合民國八十六年通過之憲法增修條文,符合精省組織業務調整第 一階段經濟部將所屬水利處與水資源局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先行成立水利署,將兩單位之業務重新整合,以達成行政院精減政 府行政組織之目標。

(二)自來水事業回歸

當前全台灣可用水量中、近八成以上為自來水事業單位及農田 水利會所登記使用,而現行中央體制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總統公布自來水事業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水利主管機關;在直轄市 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為順應水利事權一元化之必 要性,並有效解決自來水事業經營問題,自來水事業由內政部回歸 中央水利主管機關,可將自來水事業單位之營運注入新契機,促進 水資源之永續經營與利用。

(三)農田水利會回歸

目前農田水利會所登記之水權量,幾占全台灣總水量之百分之 七十,而全國水資源利用、綜合開發規劃、調配及水權核發等,於 現行行政體系上,皆屬水利主管機關之權責,故主管農田水利會之 行政體系,在縣(市)主管機關係由建設局水利課督導辦理,然在 中央政府卻由農業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督導辦理,形成主管 機關上、下層級隸屬關係不一致之突兀現象,正因上述督導指揮體 系無法連貫,且中央水利主管機關於水源調配上之阻力,進而影響 了農田水利會之運作功能。

過去農田水利會一直扮演著服務農民及促進農業生產的角 色,但隨著社會結構改變,及為配合政府既定之農業政策,未來農 田水利會所扮演之角色,勢必更加吃重,亟需重新調整因應,而一 躍為水資源之主動積極經營者。因此,為順應台灣地區農田水利事 業之演進潮流,同時為配合國家未來發展,健全與強化水利行政,

以及水資源整體規劃、調配、管理之功能,並達成中央與地方農田

水利事權一致性之行政運作體系,農田水利會必須回歸中央水利主

管機關,並朝多角化方式經營,擴大農田水利會之任務,方能開創

(4)

農田水利會之新生命,而水利主管機關亦能藉其灌溉排水系統擴建 之多目標供水網路,達到統籌與有效運用有限之水資源。

(四)海岸管理回歸

台灣係一海島,四面臨海,島內水量宣洩皆放諸海洋,故水量 無論淤積於陸地或已流入海洋隨著浪潮起伏,都有可能侵害人民之 安危。對「水」可能帶來之天然災害,水利單位皆責無旁貸地興建 河、海堤等水利設施加以抵抗,目前除事業性海堤(如魚港、商港)

外,截至民國九十一年已興建完成約三百九十三公里堤防(護岸) , 且持續海堤之搶修與維護之工作。然目前中央之海岸管理之主管機 關卻為內政部營建署,其除擬具「海岸法外」 ,並根據該法研擬「海 岸防護管理計畫」 ,以為海岸之最高管理原則。

分析上論兩個單位,水利單位已掌控水流、潮汐等資料而進行 海堤及河口工程之規劃設計,而營建署僅以土地及人文之觀點進行 海岸之管理。依目前海岸管理之行政體系,除海堤工程外,平日皆 由營建署主管,惟當水患來臨時才由水利單位進行搶險及搶修工 作。職權在兵分二路之情況下,將落得事前管理與禍害當前行事不 一,而緊急情況下,協調往往無功,無法一貫地執行同一標準,搶 險工作將益形困難,甚至可能因事前管理未考量水利因素,而使水 患未能防患於未然。故海岸管理(海岸防護水利構造物)應回歸水 利主管機關,方能使海岸管理一貫化,進而減低水患危害沿海居民 之生命財產。

(五)雨水下水道管理回歸

由於台灣面積狹小,雨量直接影響河川流量,故水利單位直接 監測雨量與流量等基本資料。而雨水下水道係排除多餘雨水量之一 工具,屬水利事業排水之一部份,理應屬水利單位所管轄範圍,然 目前其中央主管機關卻為內政部營建署,統籌下水道之建設管理。

由於雨水量監測與雨水下水道管理分屬於不同單位,設計標準不

一,致洪水時期雨水常無法宣洩,而發生水患。為達成降雨與排水

之平衡性,雨水下水道之管理應回歸中央水利主管機關,方能於豐

(5)

水期使河川排洪與都市排水聯合,達成協調互補作用,以減低都市 淹水之可能性。

(六)推動各縣(市)政府成立水利局或下水道工程局

根據水利法,地方水利建設之主管機關即為縣(市)政府,而 目前全省之縣(市)政府水利人員僅五百餘人,約佔水利單位總人 數之百分之二十一,顯然難以因應龐大之水利事業,又地方自治日 益茁大之情形下,實應再擴充縣(市)政府之職權。故各縣(市)

應成立水利局,並由中央與省合併後提撥部份人力與業務劃歸縣

(市)地方政府,並提升其現有水利課之人力與職權,成立能充分 執行地方水利行政、水利建設計畫及水利事業營運管理功能之專責 機關,並加強水利設施維護管理及水道疏濬治理與管理工作。

第三節 人力資源之調配運用

近六十年來台灣水利建設成就有目共睹,然而台灣經濟高度成長,國 民所得提高,產業結構改變,人口持續增加,都市與產業集中發展,此種 社會經濟環境變遷改變了水利發展環境,水利問題亦隨之改變,今後面臨 各項重要課題甚多。基於上述背景,水利主管機關人力之培育與運用日益 重要;惟有有效提升工作能力,始能克服當前水利困難課題,擬將水利專 業人力之培育與運用有關問題分析如下:

一、提升人力素質:

水利工程建設之規劃、設計、施工及營運管理等不同性質工作必須具 備甚多專業知識,如水文、水理、地質、生態、經濟、藝術等等。當前水 利工程如水庫、攔河堰、攔沙壩、人工湖、堤岸、灌渠等;應以水資源永 續發展為目標,並以社會需求為依歸,這些因素並不能以傳統方法處理,

水利工程師尚須具備更廣泛的工程知識以及人文環境意識,惟目前不論大

專教育與水利機關在職培訓等均未能相互配合,以致水利工作同仁大多僅

具狹義之專門工程技術能力,尚難符合實際工作需要。未來應推動在大專

教育與水利機關在職培訓之內容上增列更多相關課程,期能充實水利人員

工程與非工程之知能。

(6)

二、人力合理運用:

水利工作隨社會經濟發展而改變,其工作重點亦應隨之改變,人力亦 應合理調配運用。如重大水利工程計畫主辦機關常感人力不足,如能調任 用相關機關具專長人力組成團隊工作,不但有助於水利工作之推展,亦有 助於促進各單位人員交流;基於組織精簡政府再造,將來水利部或(水利 總署)之組織架構,其人力之合理配置及業務畫分尚有調整空間。

業務應訂定工作規範:推行工作標準化,以節省人力;部分工作尚可 委由民間單位辦理或合作,例如水資源基本資料搜集供應、水文觀測、水 利工程測量設計與防災保險等,均可有效精簡政府人力。主管機關應予全 面檢討其可行性,並配合檢討改進工程顧問機構管理辦法,落實專業技師 簽證制度,以及落實責任施工制度,以確保民間單位辦理水利工作之品 質,並節省政府人力。

三、適度調高水利工作同仁之職等:

目前水利主管機關同仁之職等較其他單位普遍偏低,不利於吸收且留 住優秀人才;且水利人員待遇與其他機關比較亦數偏低,除了難以吸收大 專以上水利工程科系畢業生外,亦會影響水利從業人員工作之安定與穩定 性,常此以往將造成人力素質及工程品質降低,主管機關應全盤檢討改進。

四、配合環境資源部或(水利總署)的改制,而且變動最少的辦法,分兩 個方式進行:

(一)法制配合;修改水利法,主管機關;凡(水利事業、目的事業單位)

其用水需求及開發均應向水利主管機關提出如(水權)申請配合管 制。以統合事權;並配合用水調度。(立法修正案於第二章第二節 敘及)

(二)組織改造配合:

1、以水利署之現有編制人員為架構,提升成立環境資源部或水利總署。

2、部或水利總署;下設東、南、西、北四個分署。

3、分署下設流域管理局:如(淡水河流域管理局、大甲溪流域管理局、

濁水溪流域管理局、高屏溪流域管理局)或(區域管理局);此部

(7)

分人力以所屬現有水資源局及部分河川局人力平均配置。

4、各縣(市)政府建設局(水利課)配合八十七年全國國土會議決議 擴大並成立下水道工程局或(水利局)執行縣(市)管或代管河川 治理;或污水下水道治理及水利工程、河、海堤養護。(此部分人 力可以所屬河川局人力調配之)

5、直轄市(台北市、高雄市)及福建省連江縣、金門縣政府建設局視 需要成立水利課或水利局;主管轄區水利工程(如水源開發調撥、

河、海堤養護;污水下水道規劃監造)。

6、配置水利警察大隊,經專業訓練後;配合執行國土保育、防止濫採 砂石;污、廢水亂排放之取締。

組織改造除修法取得外並應協調省、縣(市)政府同意,取得組 織編制,人事及辦公室及人事費等問題之處理權;要省、縣(市)及 直轄市首長首肯配合;以免侵犯地方制度法之自治權。除了前述事 項配合完成,才完成(像軍隊)從上至下事權統一的完整架構體系;

新組織架構圖環境資源部如圖 5-1 所示。

(8)

辦理流域內水土保持之治 理工作

環 境 資 源 部

水土保持組 綜合計畫組 水資源規劃調配組 水資源開發組 水資源保育管理組 河海組

農水組 水政組 工程組

防洪及水庫聯合營運組

土地組 材料組

緊急救災處理組 服務中心 技術服務處 水利科技研究所

各縣(市)政府水利局(科)

水利警察大隊(局)

法制室 秘書室 人事室 總務室 會計室 政風室

水 利 署

行 政 院

分區內水資源供需分析及 多目標規劃、調配、水權 核辦與管理

辦理水資源開發及水文調 查事宜

水利行政、法規、水利事 業綜合企劃及研考及財務 籌措等

辦理流域與水利工程之管 理與保護

辦理河川、排水及海堤治 理及管理事宜

推動監辦農田灌溉排水及 水利團體事宜

督導協助自來水事業及辦 理水利事業事宜

辦理水庫之營運、安檢及管 理維護、防洪聯合運轉、及 流域內之水文調查等事宜 辦理工務行政及工程施工 考工事宜

緊急水旱災防救處理 辦理供給材料採購儲運事宜 辦理水利用地取得管理事項

辦理公共關、宣導及溝通事

各項開發案之專業規劃研究

水利行政、河海堤工程養護 水利科技研發及試驗

法律案件之審議、業務行政 涉及法律之審議法律資料之 蒐集、分析及研究事項 執行河川巡防及違規取締事

辦理文書行政、印信、及新聞

辦理歲計、會計事項

辦理文件收發、分配、繕校及 保管、公產、公物之保管、出 納、出版物之印行、庶務 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

辦理政風查察事項

圖5-1環境資源部架構圖

資料來源:水利署提出修正草案

(9)

(水利總署架構)新業務分工如圖 5-2、5-3、5-4、5-5 所示。省縣(市)

及直轄市首長經上項業務統合後;水利專業問題可以放心全部交給水利單 位負責;首長只要督導要求即可,不用費心及煩心遭到民意機關之責難。

第四節 經費之編列

水利行政及水利工程不宜切割,經費之編列統一由中央籌措,視工 程輕重緩急需求來發包施工,依「標的別」區分為防洪、灌溉排水、公 共給水、水利發電、水土保持、水污染防治、新生地開發等項投資;例 如民國四十二年至九十一年度水資源建設資金來源統計表如表 5-1 單 位:百萬元(當年幣值)國外資金 10,245.6(0.9﹪) ,政府撥款 787,591.4

(69.07﹪) ,公營事業 228,080.1(20﹪) ,專項基金 19,075.8(1.67﹪),

民間資金 73,243.7(6.42﹪) ,中美基金 9,857.9(0.86﹪) ,其他 12,223.9

(1.07﹪) 。九十一年度水資源建設資金來源統計如下:單位:百萬元(當 年幣值)政府撥款 43,259.2(74.6﹪) ,公營事業 9,897.5(17.1﹪) ,專項 基金 118.7(0.2﹪),民間資金 4,734.1(8.2﹪)。以上數據詳如表 5-2 及 5-3 所列。

又如九十一年度預算數二百六十三億九千八百萬一千八百四十一 元;決算數二百五十四億二百六十六萬五千四百七十八元;決算數占預 算數 96.23﹪而水利工程總經費二千二百七十七萬二千六百三十五元;在 未統合前預算籌措需要由中央、縣(市)政府、地方自籌款;三對等比 例編列,而急迫工程、救災搶險往往預算超支,壓縮預算的結果排擠機 關的正常運作。

目前各級政府財政惡化,都巴望儘速修訂「財稅收支劃分辦法」 ,統

籌分配款能夠增加,解決財源不足的窘境;如由中央統籌編列預算籌措

財源,各個層級政府當樂觀其成。

(10)

(行政院下設水利總署)

開發

分配 水利主管 水利總署

管理 會 協 內政部 控制 商 調 交通部

利用 目的事業主管 農委會 保育 環保署

經濟部 圖 5-2 水利業務主管機關之協調與分工概況

資料來源:摘錄自河川再造研討會 197 頁

(行政院下設水利總署)

標的

給水 審 議 灌溉

工業 目的事業主管 ● 水利主管

防洪 (水利法第 63 條)

遊憩 協 調 航運

發電

圖 5-3 水利業務目的事業機關之協調與分工概況

資料來源:摘錄自 1998 河川再造研討會 197 頁參考修正

(11)

行政院

水利主管機關 地方管理 有關部門

水 利 總 署 各 縣 市 政 府 北 高 市 政 府 經 濟 部 農 委 會 環 保 署 交 通 內 政 部

國 際 間 水 利 技 術 交 流 河 川 防 治 、 防 汛 、 洪 水 預 報 、 海 岸 保 護 水 資 源 整 體 規 畫 水 資 源 供 需 分 析 . 各 用 水 標 的 核 發 及 管 理 水 利 科 技 研 發 及 試 驗 ︵ 防 災 、 系 統 整 合 ︶ 各 項 開 發 案 之 專 業 規 畫 研 究 河 海 堤 管 理 與 施 工 、 水 利 行 政

督 導 農 田 水 利 會 經 營 管 理 督 導 自 來 水 公 司 經 營 管 理 水 利 事 業 處 外 事 處 水 利 資 訊 中 心 河 海 處 水 政 處 企 畫 處 水 源 處 水 利 科 技 研 究 所 技 術 服 務 處 北 中 南 東 ︵ 水 利 分 署 ︶ 按 中 央 統 一 執 行 水 利 業 務 地 方 水 利 事 業 主 管 水 電 建 設 、 工 業 用 水 森 林 保 育 水 質 保 護 、 水 污 染 防 治 航 運 、 氣 象 各 縣 市 水 利 工 程 局 ︵ 科 ︶ 國 土 規 畫 、 都 市 排 水 、 土 地 管 理

水 文 資 料 庫 建 立 與 分 析 水 利 行 政 、 政 策 及 法 規 水 資 源 開 發 調 配 之 執 行

資料來源:摘錄自 1998 河川再造研討會 199 頁參考修正

圖 5-4 行政院下設水利總署之組織架構圖

(12)

(水利署)

下水道、河堤工程監督 下水道、河道整治 河川管理、水土保持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水土保持

颱風、降雨預報 港務、氣象業務督導 下水道、國土規畫 蔗田灌溉排水 水力發電

工業用水、工業水污染防 水污染防治

第二科

環保署 農委會 交通部 內政部 經濟部 高雄市政府

水質保護處 農水處 中央氣象局 航政司 營建署

國營會 台糖公司

台電公司 工業局

環保局 建設局

工務局 水道工程處

自來水營運 農田灌溉排水 水土保持 水污染防治 下水道工程

防洪排水、河道管理

水利工程、下水道工程監督 水污染防治

水土保持

水利行政、河川排水管理、

下水道工程、河海堤養護 自來水

行 政 院

水利政策、法規、水利行 政、統一規畫、水文、水工 試驗、水土資源保育、水權 管理、工程監督、水源開 發、防洪排水、海堤、農田 灌溉排水、水庫營運管理、

水源水量保護、農田水利

(督導)

農田水利

台北市政府

建設局 環保局 工務局

公共工程科 自來水事業處 農田水利會 第三科 第二科 衛工處 養工處 第一科 環保局

農業局

建設局(工務局)

縣市政府水利工程局(科) 自來水公司

農田水利會

縣市政府 環境資源部

主要工作 系統組織

圖 5-5 行政院下設環境資源部之組織架構圖

資料來源:摘錄自 1998 河川再造研討會 198 頁參考修正

(13)

表 5-1 四十二至九十一年度水資源建設資金來源統計

單位:百萬元(當年幣值)

國外資金 新 台 幣 資 金

資金來源

標的別 折合新台幣 政府撥款 公營事業 專項基金 民間資金 中美基金 其 他

合計

金額 246.6 278,922.8 963.5 329.3 70.3 404.5 97.5 281,007.4 防洪 百分比

0.09% 99.26% 0.33% 0.12% 0.03% 0.14% 0.03% 100.00%

金額 1,667.6 160,490.9 2,459.4 47.0 40,228.7 2,251.6 789.6 207,943.8 灌溉排水

百分比 0.80% 77.18% 1.18% 0.02% 19.35% 1.08% 0.38% 100.00%

金額 680.6 142,305.2 116,650.7 6,749.9 221.3 6,024.9 3,552.9 276,185.6 公共給水

百分比 0.25% 51.53% 42.24% 2.44% 0.08% 2.18% 1.29% 100.00%

金額 7,526.0 2,665.0 101,3649 - 21,706.0 1,016.4 - 134,278.3 水力發電

百分比 5.60% 1.98% 75.49% - 16.16% 0.76% - 100.00%

金額 100.2 93,545.1 3,553.9 39.1 56.2 112.0 118.9 97,525.4 水土保持

百分比 0.10% 95.92% 3.64% 0.04% 0.064% 0.11% 0.12% 100.00%

金額 - 106,715.2 2,779.0 11,034.2 442.4 9.0 241.1 121,220.9

水污染防治

百分比 - 88.03% 2.29% 9.10% 0.36% 0.01% 0.20% 100.00%

金額 24.6 2,947.1 335.6 876.3 10,518,9 39.5 7,414.9 22,156.9

新生地開發

百分比 0.11% 13.30% 1.51% 3.95% 47.47% 0.18% 33.47% 100.00%

金額 10,245.6 787,591.4 228,080.1 19,075.8 73,243.7 9,857.9 12,223.9 1,140,318.4 總計 百分比

0.90% 69.07% 20.00% 1.67% 6.42% 0.86% 1.07% 100.00%

資料來源:經濟部水利署,經濟部水利署 92 年水利統計。

(14)

表 5-2 四十二至九十一年度歷年水資源建設資金來源統計

單位:百萬元

年度 政府撥款 公營事業 專項基金 民間資金 中美資金 外幣資金 其他 合計

42 43 44 45 46 47 48.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81.7 6602 76.8 109.2 137.6 152.7 298.6 295.3 424.8 575.2 930.6 740.3 365.1 449.4 702.1 806.4 1,278.3 1,066.5 1,097.1 1,522.5 2,648.9 2,362.2 1,614.7 4,475.5 4,068.2 7,195.4 7,983.4 12,073.2 13,911.5 16,230.2 13,438.0 8,776.7 10,482.9 12,343.1 16,453.6 19,450.3 17,537.2 28,715.2 52,125.3 39,630.7 46,264.3 58,022.7 44,031.5 71,872.7 52,657.5 45,557.0 72,297.8 50,936.1 43,259.2

- - 260.6 260.6 341.7 296.6 721.3 317.4 360.7 322.8 329.6 332.3 413.9 504.8 692.5 565.8 646.2 443.8 347.9 612.2 1,058.9 1,793.1 1,957.9 1,137.8 1,505.8 1,424.5 2,510.5 5,352.5 8,245.6 10,061.8 9,598.3 5,955.7 3,716.4 4,829.7 5,366.4 9,582.5 10,417.7 10,228.4 18,271.6 14,96.2 13,547.8 18,776.4 11,776.3 3,400.1 9,407.4 9,714.3 15,123.8 683.5 9,897.5

- - - - - - - - - - 4.9 10.9 233.7 90.1 7.5 154.4 102.7 80.4 135.6 174.2 557.6 421.0 578.0 450.3 165.2 506.0 - 397.7 375.0 100.0 - 1,372.4 1,408.9 1,165.5 727.6 23.5 50.6 - - - 9,582.6 - 32.5 - 36.8 - - 11.5 118.7

- - - - - - 123.0 171.4 313.3 171.4 123.2 178.2 212.5 206.8 329.5 277.1 258.5 337.8 433.4 512.1 797.2 623.5 1,772.5 1,633.3 1,331.3 777.9 610.4 770.7 820.8 900.8 1,044.1 986.5 1,220.5 1,093.4 1,235.8 1,177.1 1,467.3 2,155.4 2,736.8 2,118.0 2,227.9 3,302.1 10,187.9 6,783.1 3,817.1 3,779.5 5,607.4 3,883.2 4,734.1

48.3 60.6 72.9 69.5 64.0 95.6 239.6 166.8 270.1 136.1 321.4 64.3 82.3 97.0 164.0 203.4 330.9 207.0 190.5 412.3 630.9 665.6 1,124.2 119.2 23.6 33.1 1.1 51.6 102.6 313.3 200.0 156.0 128.2 1,041.9 - 150.0 300.3 250.0 270.0 300.0 300.0 100.0 300.0 - - - - -

3.6 36.6 11.6 12.7 35.6 93.0 167.0 137.6 196.4 265.6 354.5 45.4 63.9 78.8 104.0 324.3 426.6 408.5 515.8 890.3 587.3 59.3 - - 193.0 11.1 - 125.3 999.6 1,251.9 2,201.9 644.3 0.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4 33.1 127.5 - 100.0 - - - 100.0 - - - - 0.4 0.4 0.5 0.2 1,697.7 682.9 - 6,691.4 99.7 944.6 276.2 1,465.9 - - - -

133.6 163.4 421.9 452.0 578.9 637.9 1,549.5 1,088.5 1,565.3 1,471.1 2,064.2 1,371.4 1,371.4 1,426.9 1,999.6 2,331.4 3,043.2 2,544.0 2,723.7 4,156.7 6,408.3 5,924.7 7,147.3 7,816.1 7,287.1 9,948.0 11,205.4 18,771.0 24,455.1 28,858.0 26,473.3 17,892.0 16,957.4 20,474.1 23,783.6 30,383.4 29,772.8 43,046.7 74,086.6 57,024.9 78,614.0 80,300.9 67,272.8 82,332.1 67,384.6 59,050.8 93,029.0 55,514.4 58,009.5 總和 787,591.5 228,080.1 19,075.8 73,243.7 9,857.9 10,45.6 12,223.9 1,140,318.5

百分比 69.07% 20.00% 1.67% 6.42% 0.86% 0.90% 1.07% 100.00%

資料來源:經濟部水利署,經濟部水利署 92 年水利統計。

(15)

表 5-3 四十二至九十一年度水資源建設資金來源統計百分比 單位:%

年度 政府撥款 公營事業 專項基金 民間資金 中美資金 外幣資金 其他 合計

42 43 44 45 46 47 48.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61.2 40.5 18.2 24.2 23.8 23.9 19.3 27.1 27.1 39.1 45.1 54.0 26.6 31.5 35.1 34.6 42.0 41.9 40.3 36.6 41.3 39.9 22.6 57.3 55.8 72.3 71.2 64.3 56.9 56.2 50.8 49.1 61.8 60.3 69.2 64.0 58.9 66.7 70.4 69.5 58.8 72.3 65.5 87.3 78.1 77.1 77.7 91.8 74.6

- - 61.8 57.7 59.0 46.5 46.6 29.2 23.0 21.9 16.0 24.2 30.2 35.4 34.6 24.3 21.2 17.4 12.8 14.7 16.5 30.3 27.4 14.6 20.7 14.3 22.4 28.5 33.7 34.9 36.2 33.3 21.9 23.6 22.6 31.5 35.0 23.8 24.7 26.3 17.2 23.4 17.5 4.1 14.0 16.5 16.3 1.2 17.1

- - - - - - - - - - 0.2 0.8 17.0

6.3 0.4 6.6 3.4 3.2 5.0 4.2 8.7 7.1 8.1 5.8 2.3 5.1 2.1 1.5 0.3 7.7 8.3 5.7 3.1 0.1 0.2 12.2

- - - 0.1

- 0.2

- - - - - - 7.9 15.7 20.0 11.7 6.0 13.0 15.5 14.5 16.5 11.9 8.5 13.3 15.9 12.3 12.4 10.5 24.8 20.9 18.3 7.8 5.5 4.1 3.4 3.1 3.9 5.5 7.2 5.3 5.2 3.9 4.9 5.0 3.7 3.7 2.8 4.1 15.1

8.2 5.7 6.4 6.0 7.0 8.2

36.2 37.1 17.3 15.4 11.1 15.0 15.5 15.3 17.3 9.3 15.6

4.7 6.0 6.8 8.2 8.7 10.9

8.1 7.0 9.9 9.8 11.2 15.7 1.5 0.3 0.3 0.0 0.3 0.4 1.1 0.8 0.9 0.8 5.1 - 0.5 1.0 0.6 0.4 0.5 0.4 0.1 0.4 - - - - - -

2.7 22.4

2.7 2.8 6.1 14.6 10.8 12.6 12.5 18.1 17.2 3.3 4.7 5.5 5.2 13.9 14.0 16.1 18.9 21.4 9.2 1.0 2.6 0.1 - 0.7 4.1 4.3 8.3 3.6 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1 0.8 2.0 - 1.4

- - - 0.9

- - - - 0.0 0.0 0.0 0.0 - - 3.9 0.9 - 8.5 0.1 1.4 0.3 2.2 - - - -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資料來源:經濟部水利署,經濟部水利署 92 年水利統計。

數據

表 5-1  四十二至九十一年度水資源建設資金來源統計  單位:百萬元(當年幣值) 國外資金  新  台  幣  資  金    資金來源  標的別  折合新台幣  政府撥款  公營事業  專項基金  民間資金  中美基金  其 他  合計  金額  246.6 278,922.8  963.5  329.3  70.3  404.5  97.5 281,007.4  防洪  百分比  0.09%  99.26% 0.33% 0.12% 0.03% 0.14% 0.03% 100.00%  金額  1,66
表 5-2   四十二至九十一年度歷年水資源建設資金來源統計  單位:百萬元  年度  政府撥款  公營事業 專項基金 民間資金 中美資金 外幣資金  其他  合計  42  43  44  45  46  47  48.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
表 5-3    四十二至九十一年度水資源建設資金來源統計百分比  單位:%  年度  政府撥款  公營事業 專項基金 民間資金 中美資金 外幣資金 其他  合計  42  43  44  45  46  47  48.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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