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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明國中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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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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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頁,共 2 頁

教育部 函

地址:41341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

傳 真:(02)23967818 聯絡人:陳麗香

電 話:(02)77367484

受文者: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33636D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教育部93年1月16日臺人(二)字第0930001971號函,自 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民國91年5月28日臺(91)人(二)字第91018563 號令,係以:「查依公務員懲戒法第6條、行政院暨所屬各 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之規定,因 案停職並移付懲戒,經刑事判決無罪確定,應回復原職或 與原職務相當之其他職務。惟依國民教育法第9條之規定,

國民中、小學校長採任期制,任期屆滿得回任教職。是 以,國民中、小學校長,於任期屆滿前經刑事判決無罪確 定,應回復原職,如原職已另行派員接替或擬調整職務 者,得回復其他與原職相當之職務;於任期屆滿後經刑事 判決無罪確定,得回復其他與原職相當之職務或回任教 職,如擬再擔任校長,須依國民教育法第9條規定參加遴 選」。本部93年1月16日臺人(二)字第0930001971號函,

係回復臺中市政府函詢國民教育法修法前由該府派任之校

檔  號:

保存年限:

8

1100131396

■■■■■■

12_教育局 ■■■■■■■收文:110/05/24

■■■■■■■

無附件

■■■■■■

A041500_人事室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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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因案停職,經法院判決無罪後申請復職,應依91年5月28 日令釋之意旨辦理。

二、復依現行公務人員懲戒法第7條第1項規定:「依第四條第 一款或第五條規定停止職務之公務員,於停止職務事由消 滅後,未經懲戒法庭判決或經判決未受免除職務、撤職或 休職處分,且未在監所執行徒刑中者,得依法申請復 職。」具體敘明因案停職公務員復職之要件與程序,並未 規範須經無罪判決確定方能申請復職。

三、末查公務員懲戒法業於109年6月10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90006428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且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 機關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亦於103年5月5日廢止,本 部民國91年5月28日臺(91)人(二)字第91018563號令所 援引法規條文已修正或刪除,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0年5 月21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33636B號令廢止。爰此,本 部93年1月16日臺人(二)字第0930001971號函自即日起亦 停止適用。

正本:各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中華民國中小學校長協會、各教師會、各國立學校附設 國民中小學

副本:本部人事處、本部國教署人事室、本部國教署國中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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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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