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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我們並承諾將設有機制確保提供的課程具備質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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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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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

致:教育局(經辦人:莫冠文先生)

就分配全新土地以成立一所內地課程學校表達意向

回覆表格

重要事項:填寫本表格前,請細心閱讀「回應團體須知」。截止交 表日期為

2021

9

30

日。請在當日下午

5

時前(香港時間)

以電郵(電郵地址

: [email protected]

)或郵寄(香港添馬添美道

2

號 政府總部東翼

6

樓)方式交回表格。如以郵寄方式遞交,郵戳日期 不得遲於截止日期。遲交或尚未填妥的表格概不受理。除非另有 註明,否則同一部分不得剔選

(

)

多於一項。

本 人 / 我 們 謹 代表 所 屬 團 體 就 分配 位 於 天 水 圍 的土 地 以 成 立 一 所 內地課程學校表達意向:

甲部:擬辦學校的資料

(1)

擬辦學校的名稱(如有的話)

(中文名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英文名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在全新土地開辦的課程(註:可剔選多於一項)

註 1

課程 授權/評審機構

 內地課程

(2)

 其他,請註明: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本人/我們並承諾將設有機制確保提供的課程具備質素。

(3)

預計在全新土地提供的學額數目及預計提供時間

註 2

預計可提供的學額數目 (a)小學

營辦第一年:

20__ / 20__

學年

(例如:

2025/26

學年)

營辦第三年#

20__ / 20__

學年

(b)中學

營辦第一年:

20__ / 20__

學年

營辦第三年#

20__ / 20__

學年

(c)預 計 在 營 辦 第 三 年 的 學 額 總 數

(即(a)+(b))

(d)預 計 在 營 辦 第 三 年 目 標 學 生&

分配的學額數目

 本人/我們承諾利用有關全新土地營辦一所提供內地課程的中學 暨小學,並最終會於該校營辦 12 年小學及中學班級。

註:

#請 填上 擬 於該 學 年所 提 供的 學 額的 總 數 。

&目 標 學 生 為 非 本 地 學 生 (「 本 地 學 生 」 是 指 具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分 ( 擁 有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3)

(4)

若須把所有學額分配予目標學生,會否需要修改上文第

(3)

項 的計劃?

會,請註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為滿足目標學生的需求而推行的措施(註:可剔選多於一項)

3

優先錄取來自內地家庭的學生。

預留若干學額予相關商會轉介的學生。

其他安排,請註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

財務要求及支援 (註:請填妥

(a)

(c)

部)

註 4

(a) 以自負盈虧的模式營運

 本 人 / 我 們 承 諾 擬 辦 的 學 校 將 會 是 一 間 以 自 負 盈 虧 的 模式營運的私立學校。

(b) 所有技術評估及措施的費用

 本 人 / 我 們 會 自 費 承 擔 有 關 使 用 全 新 土 地 的 所 有 必 需 的技術評估及措施。

(4)

(c) 資金來源的詳細資料

預算成本

(港幣)

資金來源

(例如:捐款、貸款、資本建 設費、現金儲備、學費等)

資本開支

每年經常開支

(7)

學校的日後營運(註:請填妥

(a)

(b)

部)

(a) 獎學金

 本 人 / 我 們 承 諾 將 預 留 款 項 , 金 額 不 少 於 每 年 學 費 總 收入的 10%,用以向有需要的學生發放獎學金及/或 其他經濟上的援助。

(b) 開放學校校舍及設施

 本 人 / 我 們 承 諾 會 在 不 影 響 擬 議 學 校 日 常 運 作 和 學 生 安 全 的 情 況 下 , 應 政 府 和 社 區 要 求 , 向 其 開 放 學 校 校 舍及設施作舉辦教育、社區或其他活動之用。

請填寫乙部

(5)

乙部:回應團體的背景

(8)

提供相關辦學經驗和能力和證明文件(註:請填妥

(a)

(b)

部)

5

(a) 相關辦學經驗和能力

本人/我們(或我們的附屬/合夥團體 )具有開辦內地 中學及/或小學課程的經驗 —

(i) 辦學年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ii) 營運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iii) 學校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英文)

本人/我們(或我們的附屬/合夥團體) 並沒有開辦內 地中學及/或小學課程的經驗,但有以下的相關辦學經 驗 —

(i) 辦學年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ii) 營運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iii) 學校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英文)

(b) 證明文件

現已取得及 連同回覆表格一併 提交由中央人民政府駐香 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教育科技部發出的支持信件,

以證明本人 /我們(或我們的附屬/合夥團體 )在開辦 內地中學及/或小學課程的經驗和能力。

(6)

(9)

申請團體及擬辦學校的豁免繳稅資格及公司註冊狀況(註:請 填妥

(a)

(b)

部))

(a) 就有關須為根據《稅務條例》(第 112 章)第 88 條下可獲豁 免 繳 稅 的 公 共 性 質 的 慈 善 機 構 或 信 託 的 規 定 , 本 團 體 —

註 6

已符合上述要求。

正就有關資格提出申請。

會安排在校舍分配工作階段就有關資格提出申請。

至於擬辦學校方面,本團體 —

已就擬辦學校取得有關資格提出申請。

會安排在校舍分配工作階段或由教 育局指定的較後日期,

為擬辦學校就有關資格提出申請。

(b) 就 有 關 須 按(i)《 公 司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32 章 或 自 2014 年 3 月 3 日起生效的香港法例第 622 章)而註冊成立或

(ii)其他條例註冊成立的規定,本團體 — 註 7

已符合(i)/(ii)*的要求。(

*

請刪去不適用者)

已就有關註冊提出申請。

會安排在校舍分配工作階段提出註冊申請。

至於擬辦學校方面,本團體 —

已着手為擬辦學校申請有關註冊。

會安排在校舍分配工作階段或由教 育局指定的較後日期,

為擬辦學校提出註冊申請。

(7)

(10)

附加資料(可選擇是否填寫)

本人/我們現提供以下相關的附加資料(中文及英文),以供參考。

(11)

聯絡人

註 8

姓名及職銜: (中文)

(英文)

電話:

傳真:

通訊地址: (中文)

(英文)

電郵:

(8)

(12)

確認理解

(a) 本人/我們明白是次應邀表達的意向並無約束力,既不得視 為在有關的全新土地分配上對任何一方的邀約或邀約依據,

亦不會令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政府負上任何法律義 務;同時不會妨礙香港特區政府或其諮詢組織日後的審視,

亦不會令香港特區政府為履責而採取任何行動,包括不論接 獲的分配申請多寡而給予批准或不給予批准。是次意向表達 過程不會令香港特區政府有義務向任何一方分配或批出全新 土地。本人/我們同意,香港特區政府在任何情況下均無須 基於任何與表達意向有關的理由,對任何一方負上財務或其 他方面的責任,而該等理由包括:

(i) 在分配/批出及移交有關的全新土地時出現任何延誤,

或隨時停止或取消分配或批出該全新土地;或

(ii) 因獲邀表達意向或因擬備相關計劃書而招致的任何費用 或工作;或

(iii) 就有關的全新土地提供的任何書面或口頭資料的準確性 或完整性。

(b) 本人/我們明白是次邀請過程或有需要作出澄清、闡述或修 正的地方。香港特區政府保留在事先無須諮詢或通知的情況 下,隨時改動、修訂或更正是次邀請的任何資料或就此發出 補遺的權利。政府會以傳真或電郵,就任何有關是次邀請的 補 遺 、 修 訂 、 書 面 通 信 、 問 與 答 、 額 外 資 料 或 更 改 發 出 通 知。

(c) 本人/我們明白,本團體在是次意向表達過程就申請有關的 全新土地向政府提供的所有資料,只會用於意向表達工作及 任何其後展開的校舍分配工作。如政府認為合適,可向其他 政府決策局/部門/人員或任何負責校舍分配工作的第三者 披露該些資料。

(9)

簽名:

姓名: (中文)

(英文)

職位:

團體名稱: (中文)

(英文)

日期:

團體印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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