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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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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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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機關名稱:

機關代號:        

公務人員考績表

姓 名 到職 民國  年 月 日

請 假 及曠 職

項目 日數 平 時 考 核獎 懲

項 目 次 數 國民身分證

統 一 編 號 送審 民國  年 月 日

職 務

官等

職等 任第   職等

事假 嘉 獎

病假 記 功

職 務 編 號 延長病假 記大功

遲到 申 誡

職 系

(代號) 俸級

俸點 年功俸 級  俸點 早退 記 過

曠職 記大過

規 定 工 作 項 目

項 目 細 目 考 核 內 容 項 目 細 目 考 核 內 容

(65%工作

質量 處理業務是否精確妥善暨數量之多 寡。

操行

(15%

忠誠 是否忠於國家及職守言行一致誠實不 欺。

時效 能否依限完成應辦之工作。 廉正 是否廉潔自持予取不茍大公無私正直 不阿。

方法 能否運用科學方法辦事執簡馭繁有條

不紊。 性情 是否敦厚謙和謹慎懇摯。

主動 能否不待督促自動自發積極辦理。 好尚 是否好學勤奮及有無特殊嗜好。

負責 能否任勞任怨勇於負責。

(10%學識

學驗 對本職學識是否充裕經驗及常識是否 豐富。

勤勉 能否認真勤慎熱誠任事不遲到早退。 見解 見解是否正確能否運用科學頭腦判斷 是非分析因果。

協調 能否配合全盤業務進展加強聯繫和衷

共濟。 進修 是否勤於進修充實學識技能。

研究 對應辦業務能否不斷檢討悉心研究力

求改進。 才能

(10%

表達 敘述是否簡要中肯言詞是否詳實清晰。

創造 對應辦業務有無創造及創見。 實踐 作事能否貫徹始終力行不懈。

便民 處理人民申請案件能否隨到隨辦利民

便民。 體能 體力是否強健能否勝任繁劇工作。

總   評

評 語

直 屬 或 上 級 長 官 考 績 委 員 會 ( 主 席 ) 機 關 首 長

綜 合評 分 分 分 分

簽 章

考 列 甲 等 人 員 適 用 條 款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條第  項第  款第  目 考 列 丁 等 人 員 適 用 條 款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條第  項第  款

備 註 及 重 大 優 劣 事 實

*填寫說明如背頁

填寫說明:

一、 本表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訂定。

二、請假及曠職欄中「事假」 、 「病假」及「延長病假」 3 項目之日數欄,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

行細則第 4 條規定,分別扣除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因安胎事由所請之事、病、延長病

(2)

假之日數。本表未列之假別及受考人因安胎事由所請之假,各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於 備註及重大優劣事實欄中加註受考人請假日數。

三、平時考核獎懲欄中各項目之次數欄,應填入受考人考績年度內核定有案之各項平時考 核獎懲次數。

四、本表工作項目中之「協調」 、 「研究」 、 「創造」 3 細目考核內容,如考核非主管人員時,改 為下列 3 細目:(一)合作:與其他有關人員能否密切配合。(二)檢討:對本身工 作能否不斷檢討悉心研究。(三)改進:對本身工作能否隨時注意改進。

五、總評應依據受考人之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參考各項目之細目考核內容,於評語欄為 綜合性描述,指明優點缺點必須具體肯定,並加計受考人平時考核獎懲增減分數後,

於綜合評分欄綜合評予 100 分以內之整數分數;至本表所列各考核項目之百分比,為 綜合評分中各考核項目之參考權重,係表示各考核項目所占滿分 100 分之最高比例上 限。受考人如係主管人員,亦同,且應對其領導管理能力加以考評。

六、「評語」及「綜合評分」欄由權責長官填入,並予簽章;機關首長對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

機關首長評擬時,亦同。考績委員會依法定職掌,得經決議變更直屬或上級長官評語

或評分;機關首長覆核所屬公務人員考績案,如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除未變更考績

等次之分數調整,得逕行為之外,應交考績委員會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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