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99學年度第2學期
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紀錄
會議日期:100年3 月9 日(星期三)
會議時間:上午10 時30 分
會議地點:校本部行政大樓 2 樓第一會議室
目 錄
項 目 頁碼
壹、報告事項--- 1
一、主席報告--- 1
二、業務報告--- 1
(一) 師資培育課程業務--- 1
(二)實習輔導業務--- 3
(三)地方教育輔導業務--- 4
(四)就業輔導業務--- 6
三、上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 8
貳、討論事項--- 9
提案一 修訂「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實習課程實施要點」部分條文案--- 9
提案二 修訂本校「中等學校教育學程修習辦法」部分條文案--- 9
提案三 修訂本校「師資培育生教育專業課程修習要點」部分條文案--- 9
提案四 修訂本校「中等學校教育學程甄選要點」部分條文案--- 10
提案五 擬訂本校「延攬產業師資協助教學」補助計畫(草案)--- 10
參、臨時動議--- 10
肆、散會--- 10
伍、附件 附件 1 本校「教育實習課程實施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及修正後條文--- 11
附件 2 本校「中等學校教育學程修習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及修正後條文--15
附件 3 本校「師資培育生教育專業課程修習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及修正後條文19 附件 4 本校「中等學校教育學程甄選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及修正後條文-- 23
附件 5 本校「延攬產業師資協助教學」補助計畫(草案)--- 26
【報告事項】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99 學年度第 2 學期 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紀錄
時 間:100 年 3 月 9 日(星期三)上午 10 時 30 分 地 點:校本部行政大樓 2 樓第一會議室
主 席:林陳涌處長 記錄:林嘉兒 出列席:詳如簽到表
壹、報告事項 一、主席報告(略) 二、業務報告
(一)師資培育課程業務
1、100 年度教育部發展卓越師資培育特色議題計畫案,本處業於 100 年 1 月 28 日以「中等學校師資培育制度與課程精進計畫」為名,依期報請教育 部審核。計畫內容包含「師資培育制度的精進」及「學科/領域的精進」
等兩類,計有教育系、心輔系、特教系、國文系、歷史系、地理系、工 教系、體育系、環教所、科教所、師培處等 11 個單位共同參與。
2、本處為辦理「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試辦計畫」,已進行 99 學年度第 1 學 期卓越師培獎學金獲獎學生之各項審核事宜,包括:學業、操行成績、記 過處份、服務學習課程、義務輔導、教學基本能力、板書研習等,以確認 其續領資格。目前通過審核人數為 34 人,另有 1 人因故休學,未符規定,
爰取消續領獎學金資格。相關資料彙整後於 3 月 16 日前報請教育部備查。
3、教育部於 99 年 12 月 20 日~23 日辦理之全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聯合審 查」會議,本校已核發 99 學年度第 1 學期「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經審核,部分未通過之案件處理說明如下:
(1) 本處對未通過案件業於 100.1.18 召集相關學系(含衛教系、人發系、公領 系、資工系、美術系、音樂系、工教系、科技系、圖傳系、機電系)就其 審核結果說明,並請各學系配合研議修正,以利後續彙報事宜。
(2) 另本處彙整各系所資料後,即以 100.1.26 師大師課字第 1000001540 號函 報教育部,說明各案原委及後續配合修正事項,經教育部審議並以 100.2.1 台中(二)字第 1000017667 號函勉予同意案內學生報考「100 年度高級
【報告事項】
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
(3) 本處另以 100.2.15 師大師課字第 1000002190 號函請各相關學系,務請於 100 學年度前,依部版規定調整分科/領域教材教法及分科/領域教學實 習課程名稱,並完成校內課程修正程序後實施。
4、本校 99、100 學年度奉教育部核定師資培育生名額分別為 720 名及 718 名;另 98 學年度師資培育生名額 720 名,其甄選作業說明如下:
(1)各師培學系依規定已於 99 年 12 月底前完成第 2 階段甄選作業,其錄取名 單業送本處彙辦。
(2)各學系甄定後之全校餘額,本處另依「師培生餘額分配暨遞補作業要點」
規定,按仍有名額需求之學院學生數依比例分配後,函請學院請就院內各 學系之教學特色及專業考量分配之。各學院餘額甄選作業,亦於 100 年 1 月初辦理完竣。
(3)本處爰於 100 年 1 月 5 日將各學系師培生錄取名單公告,並登錄於選課系 統,以利學生選課及師培生資格之管理。各學系錄取名額統計表,亦以 100.1.5 師大師課字第 1000000054 號函知各學系存查。
5、本(99)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經由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之升 學管道,及原住民籍學生經大學考試分發、大學甄選入學等相關入學管 道,以外加名額錄取各師培學系者,本處業依教育部函示分別檢備相關證 明文件造冊函報教育部,並奉該部 99.12.13 台中(二)字第 0990215805 號函,同意渠等學生為外加名額師資生,共計 24 名。本處爰以 99.12.16 師大師課字第 0990022791 號函請相關學系轉知案內學生,得自二年級開 始依規定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6、本處為鼓勵本校優秀師資生直升碩士班,使其除提升學歷強化競爭力外,
更能展現本校培育師資之特色,特擬訂「菁英師資碩士獎學金試辦計畫」。 即凡符合資格者,經申請且審查通過,且符合修習特定課程者,每月可領 取新臺幣 6,000 元,至多領取 2 年(24 個月)的獎學金。本計畫草案業經本 處提報 99 學年度第 5 次學術暨行政主管聯席會通過在案,相關經費擬另 提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辦理。
7、本校「100 學年度中等學校教育學程甄選簡章」,業經本校教育學程甄選 委員會審議通過,並於 1 月 28 日上網公告,本處另函請各系所公告周知 及協助辦理相關甄選事宜。本項甄試日期訂於 4 月 30 日(六)辦理筆試,
計錄取 167 名,另原住民外加名額至多 12 名。
8、本(99)學年度第 2 學期教育專業課程開課資料,各學系業依開課說明 規劃排課事宜,並於日前填送本處彙辦。本學期學系開設之分科教材教法 及分科教學實習計 46 班、其餘教育科目之開設共計有 98 班。
【報告事項】
(二)實習輔導業務
1、為使實習學生明瞭教育實習之權利及各相關規定,本處業於 100 年 1 月 14 日假校本部教育大樓 202 演講廳舉辦「99 學年度第 1 學期教育實習職 前說明會」。
2、99 學年度第 1 學期計有實習學生 825 名(其成績評量經本校指導教授與實習 學校輔導教師共同評定結果為全部及格),另一年制實習教師 23 名,該學期 共計輔導 848 名參與教育實習;99 學年度第 2 學期計有實習學生 61 名。
3、本校 99 學年度第 1 學期各系實習指導教授計 108 名暨各實習學校遴薦擔 任本校「實習輔導教師」計 1487 名,其聘書業於 99 年 10 月底前寄送。
4、為增強實習學生之競爭力,本處於 99 年 10 月 29 日、11 月 26 日針對教 師檢定考試辦理 2 天之「教檢達人」講座研習。
5、為增進師資生教學基本技能與學習態度,分別於 99 年 12 及 100 年 1 月 辦理 2 場師資生板書基本能力研習活動。
6、教育部辦理 99 年度「教育實習績優獎」活動,本校心輔學系曾郁萍、國 文系黃品璇、數學系張力夫獲得教育實習學生楷模獎,本校特教學系指導 教師杞昭安、胡心慈教授、實習學生周妤倩、蘇郁涵、鍾琁郁及文山國中 實習輔導教師獲得實習合作團體獎。
7、經費補助及其他
(1)本校於特約實習學校,以每位實習學生新台幣 2,500 元計算之分攤款,99 會計年度撥款作業已辦理完竣。實習學生數 825 人其補助經費共計 1,727,500 元。
(2)本校業於 99 年 11 月前已將 99 年度教育部補助各師資培育大學辦理落實 教育實習輔導成果及辦理情形報部備查。
(3) 99 年度辦理合格教師任教其他類科或學科領域教師證書(加科登記)計 有 768 件。
(4) 99 學年度應屆畢業生集中試教期間,援例以每名學生 250 元補助特約實 習學校行政支援費、教材、教具費及指導費,相關作業規定已於 100 年 2 月函知各系所及各教學實習指導教師。
8、為提昇教育實習輔導品質,本處擬續辦理「實習教師(學生)實習心得 寫作金筆獎」及「教育實習機構實習輔導計畫金球獎」活動;相關辦法及 推薦表已上網公告,並於 3 月 8 日函知各系所指導教授及各特約實習學 校,並於 4 月 15 日截止報名。
9、教育部委託本校辦理 100 年度「卓越與傳承實習輔導工作研討會」,參與 研習對象為各校教育指導教授、教育實習輔導教師及承辦教育實習輔導業
【報告事項】
務人員,本處擬規劃於 6 月 10 日、6 月 24 日、7 月 8 日分別於北、中、
南 3 區辦理,屆時惠請踴躍報名參加。
(三)地方教育輔導業務
1、發行「Changepaper」電子報
本處每月 5 日發行「Changepaper」電子報,內容整合本處業務訊息、教 育相關法令、教育動態與新知、好書閱讀、活動報導、校園即時訊息、各類 知識情報及業務 Q&A 等,歡迎訂閱,已發行之「焦點話題」如下:
99 年 10 月 教育中的慈悲心與人文關懷 中國文化大學教育系 高強華教授 99 年 11 月 石中數學天地 台北市立石牌國民中學 蘇進發老
師
99 年 12 月 中學資優教育的現況與挑戰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學系 郭靜姿教授
100 年 1 月 專業學習社群之運作與成果 台北市內湖國中 游育芳教務主任
100 年 2 月 動手動腦玩創意-打造技職新活 力
國立東勢高級工業職業中學 賴鴻州教師
100 年 3 月
「陶藝產學子‧永續造校園」
- 後壁高中陶藝教學 國立後壁高級中學 吳建輝主任 另訂於 3 月 19 日(六)辦理「焦點話題」特派員培訓課程,以招募特派 員報導團隊,強化師資培育課程的品質與實務的經驗傳承,培養師大學 生開拓視野與專業實力、落實地方教育輔導功。
2、發行《中等教育》季刊
《中等教育》是臺灣教育界歷史最悠久的教育期刊,為發揮《中等教育》
季刊的影響力,將著眼穩固學術品質兼重實務分享之轉型,以勠力灌溉 中等教育對話平台。歡迎本校師生踴躍賜稿與支持,共同見證臺灣中等教育 發展,徵稿辦法請參閱本處網頁。本年度專題及預定出版日程如下表:
卷期 專號名稱 出版日期
第 62 卷第 1 期 學生管教與師生關係 100 年 3 月 31 日 第 62 卷第 2 期 教師領導 100 年 6 月 30 日 第 62 卷第 3 期 道德教育與品格教育 100 年 9 月 30 日 第 64 卷第 4 期 青少年次文化 100 年 12 月 31 日
【報告事項】
3、辦理「區域/偏鄉/離島地方教育輔導(到校服務)工作」
(1).本校為北區總召集學校,長期深耕本校地方教育輔導工作,規劃以新竹縣 地區中等學校為對象,預計針對其需求辦理 10 場次地方教育輔導工作,
提升教師專業發展知能。並規劃辦理「英語科教材教法工作坊」、「數學科 教材教法工作坊」2 場活動,期能精進教師專業發展知能,達到地方教育 輔導工作效益。
(2).結合本校豐富教學資源,擬與各系所合作辦理地方教育到校輔導工作,目 前已完成相關表件供系所提出申請,並以偏鄉/偏遠/離島地區為優先,積 極服務本校特約實習學校教師,提升中等學校教師專業知能,落實師資培 育大學之地方教育輔導工作。
4、規劃辦理多元化教師專業成長活動
(1)規劃辦理「班級經營與正向管教」研習活動
鑑於「帶好每一個孩子」的精神及理想,落實班級導師的專業實踐與經營 實務,加強教師之正向管教、促進師生良好互動關係,營造友善校園,本 處預定於 4 月 30 日,辦理「班級經營與正向管教」研習,進行班級經營與 正向管教之理論與實際案例剖析,以建構交流平台期能提供解決校園學生 管教之參據。
(2)與國文系合辦「第三屆臺灣、香港、大陸兩岸三地語文教學國際學術研討 會」為提升與培養中、小學國語文能力,4 月 23、24 日協辦國文系規劃研 討會,發表論文,以期提升兩岸三地學生國語文的閱讀能力與學習興趣。
(3)規劃辦理「校園安全危機應變」研習
為增強防災生活知識與技能,將校園安全危機應變融入師資培育教育,規 劃於 5 月下旬以大五實習生為研習對象,邀請專家學者針對校園安全與天 然災害之理論與實務專題演講,並實際體驗天然災害實際的影響與預防措 施。
5、配合辦理本校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受獎學生認證作業
為服務本校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受獎生,本處業於 1 月 8 日辦理至欽賢國 中義務輔導 36 小時,另 1 月 17 日辦理「板書基本能力檢測和受獎生服務 學習(一)成績認證、英語能力檢定認證等作業。
6、辦理初任教師輔導
為瞭解本校師資生參加教師甄選之初任教師就業現況,以及教師專業成長 需求,於 100 年 1 月至 3 月辦理「初任教師就業輔導追蹤調查」,提供本 校未來課程與教學改進及就業輔導之參考,並根據需求規劃辦理多元之教 師專業發展活動。
【報告事項】
(四)就業輔導業務
1、就業大師求才求職作業系統,本(100)年度 1~2 月統計數字如下:
工作機會 校友刊登履歷數 瀏覽人數
2,876 131 302,807
2、職涯輔導講座
(1)99 年度職涯活動說明 如下:講座名稱
參與系所數 辦理場次
名人就業講座 12 39 企業參訪活動 9 14
國家考試講座 全校性 2
校園徵才 全校性 1
留學宣導 全校性 4
企業說明會 全校性 3
青輔會校園講座 2 2
職涯技巧等講座 全校性 3
(2)100 年度預計辦理職涯活動如下:
講座名稱 參與系所 預計辦理場次 名人就業講座 申請中 歡迎踴躍參加 企業參訪活動 申請中 歡迎踴躍參加
國家考試講座 全校性 2
青輔會校園講座 2 2
職涯技巧等講座 全校性 2
校園徵才 全校性 1
企業說明會 全校性 1
延攬產業師資教學 申請中 歡迎踴躍參加
(3)有關「教育部獎勵大專校院設立區域教學資源中心計畫」項目二「提升競 爭力:學生職涯輔導」工作 ,各系所辦理職涯系列活動如下表:
辦理期程:99 年 2 月-100 年 5 月
活動項目 申請場次 申請系所
家長座談會 11 7
企業拜訪與調查 97 7
就業講座 35 14 企業參訪 47 15
企業說明會實習就業面試 12 6
UCAN 新生興趣測驗 37 27
3、校園徵才
【報告事項】
2011 校園徵才活動,預定以「2011 國際文化暨就業留學博覽會」主題,
結合本校國際文化活動及留學資訊展,於 100 年 3 月 18 日擴大舉行,
籍此整合校內各項多元活動,敬請各系所支持並轉知全校師生參與。
4、國家考試獎學金
99 年首度頒發國家考試獎金,共有 9 名學生提出申請 10 個獎項,如下:
姓名 系級別 考試科別 獎金
汪立琪 教政所碩一 99 高考三級-教育行政 5000 池婉華 教政所碩二 99 高考三級-技職教育行政 5000 洪義筌 體育博一 99 高考三級-體育行政 5000 沈舒婷 教政碩三 99 高考三級-教育行政 5000 張硯凱 教政所碩畢 99 高考三級-教育行政 5000 林偉鈞 教政所碩畢 99 高考三級-客家事務行政 5000 莊鈞涵 衛教系學畢 99 高考三級-衛生行政 5000
莊鈞涵 衛教系學畢 99 普考-衛生行政 3000
陳思瑋 體研碩一 99 高考三級-體育行政 5000 陳映璇 教育系碩畢 99 高考三級-技職教育行政 5000 5、畢業生就業狀況調查
本處已於 99 年 10 月函請各系所協助進行畢業生就業狀況調查,其包含 調查 97 學年度(畢業第 2 年)及 98 學年度(畢業第 1 年)學生就業資 料,業已回收各系所資料,將進行建檔與資料統計分析,預計近期完成 報告書。
6、企業職場實習方案
教育部「96 至 98 學年度大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方案」,於 99 年 9 月 開始辦理,期程計 9 個月,每位參加的實習員為期半年之實習,將受補 助每個月 1 萬元津貼給予任用之廠商,本校目前登錄及進行狀況如下:
登錄畢業生 合作廠商 媒合成功數 待審核媒合資料 陸續退出
109 678 29 1 47
【報告事項】
三、上次(99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臨時會)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
提案序 案由 提案單位 決議 執行情形
提案一
修訂「本校輔導實習學生
(教師)至特約實習學校 實習作業要點」部分條文 請討論案。
師 培 與 就 輔 處 實 習 輔導組
照案通過 依決議執行。
提案二
擬訂「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就業輔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草案)請討論案。
師 培 與 就 輔 處 就 業 輔導組
修正後通過
依決議執行,並經 100 年 1 月19日第330 次行政會議臨 時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
提案三
擬訂「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學生國內企業實習辦法」
(草案)請討論案。
師 培 與 就 輔 處 實 習 輔導組
緩議 本案俟業務單位研擬可行方 案後再行提會審議。
提案四
擬訂「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學生海外實習辦法」(草 案)請討論案。
師 培 與 就 輔 處 實 習 輔導組
緩議 本案俟業務單位研擬可行方 案後再行提會審議。
提案五
擬訂「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師資培育自我評鑑實施要 點(草案)請討論案。
師 資 培 育 與 就 業 輔 導處
修正後通過
依決議執行,並經 100 年 1 月19日第330 次行政會議臨 時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
提案六
修訂本校「中等學校師資 職前教育專門課程認定作 業要點」部分條文請討論 案。
師 培 與 就 輔 處 師 培 課程組
照案通過 依決議執行。
提案七
修訂本校「師資培育生甄 選作業要點(97 學年度起 適用)」部分條文請討論 案。
師 培 與 就 輔 處 師 培 課程組
照案通過 依決議執行。
提案八
修訂本校「中等學校教育 學程甄選要點」部分條文 請討論案。
師 培 與 就 輔 處 師 培 課程組
修正後通過
1.依決議執行。
2.經本校專函陳報教育部 核備,並依教育部函復(99 年 12 月 31 日 臺 中 ( 二 ) 字 第 0990230361 號函及民國 100 年 1 月 27 日臺中(二)字第 1000016037 號 函)意 旨 修 正 部 分 條 文 後,提 99 學年度第 2 學期 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 審議。
決定:同意備查。
【討論事項】
貳、討論事項
提案一 提案單位:師培與就輔處實習輔導組 案由:修訂「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實習課程實施要點」部分條文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一、修訂重點說明如下:
1. 為確保本校實習學生素質及實習成效增列條文部分文字。
2. 明文將「全程參加教育實習職前研習及返校座談」納入教育實習「研習活動」
成績評量之內涵。
3. 將實習學生強制納入「學生保險」加保範圍,以保障其實習權益。
二、檢附本校「教育實習課程實施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及修正後條文,如附件 1 ( p11~p14)。
決議:一、照案通過。
二、請羅列實習學生須有何種情事,或違反特定條件時(如違反師道致不適任 實習工作),實習學校方得向本校請求中止實習,俾明定於本校教育實習 合作契約書,確保實習學生權益。
提案二 提案單位:師培與就輔處師培課程組 案由:修訂本校「中等學校教育學程修習辦法」部分條文案,提請 討論。
說明:
ㄧ、修訂重點說明如下:
1.本辦法名稱依據教育部函示,修訂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中等學校師資類科 教育學程修習辦法」。
2.增列第七條之一,於符合特定資格(要件)下,得向本校申請以「接受社會人士 選讀/旁聽課程實施辦法」補修教育學程課程學分之規定。
3.配合業務調整,修訂核發「核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辦理單位。
二、本案擬俟會議決議後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檢附本校「中等學校教育學程 修習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及修正後條文。
決議:修正後通過。如附件 2 (p15~p18)
提案三 提案單位:師培與就輔處師培課程組 案由:修訂本校「師資培育生教育專業課程修習要點」部分條文案,提請 討論。
說明:
ㄧ、修訂重點說明如下:
1 因應教育部來文重申「師資生加修習另一類科教師資格須經甄選」之規定,
配合明訂本校師資生分為中等學校師資類科及特殊教育師資類科。
【討論事項】
2.配合教育部 100.2.10 教育部臺中(二)字第 1000017322 號函修正,將核定 本校之「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表」文字 修正。
3.明訂本校特殊教育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內涵,俾利依循。
二、檢附本校「師資培育生教育專業課程修習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及修正後條 文,如附件 3 (p19~p22)。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四 提案單位:師培與就輔處師培課程組 案由:修訂本校「中等學校教育學程甄選要點」部分條文案,提請 討論 說明:
ㄧ、依據教育部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臺中(二)字第 0990230361 號函及民國 100 年 1 月 27 日臺中(二)字第 1000016037 號函辦理。
二、依前項來文意旨配合修訂說明如下:
1 本要點中規定有關「中等學校教育學程」乙節,其文字應修正為「中等學校 師資類科教育學程」。
2 申請甄選者之資格,如操行、學業表現等應屬重要項目,不宜每學年隨簡章 更動,籲請應將其明定於要點中,以昭公信。
3 錄取名額應以教育部每年核定數為限,應明文避免增額錄取情事,並另敘明 備取生遞補期限。
三、本案擬俟會議決議後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另檢附本校「中等學校教育學 程甄選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及修正後條文,如附件 4 (p23~p25)。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五 提案單位:師培與就輔處就業輔導組 案由:擬訂本校「延攬產業師資協助教學」補助計畫(草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一、為使產學實務與課程教學充分配合,以培育具實務專業人才,特鼓勵本校各 系所就課程本身定位及發展之需要,延攬擅於實作之業界師資協同專任教師 授課,特訂定本計畫。
二、檢附本校「延攬產業師資協助教學」補助計畫(草案)。 決議:修正後通過。如附件 5 ( p26~p27)。
參、臨時動議:無
肆、散會(中午 12 時 30 分)
【附件 1】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實習課程實施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四、實習學生應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實
習半年;以每年八月一日至翌年一 月卅一日或二月一日至七月卅一 日為起訖期間。
實習學生因重大疾病變故或不可 歸責於己之事由,經教育實習機構 及本校核准者,得不受前項在同一 教育實習機構實習之限制。
實習學生經教育實習機構提出中 止實習,並獲教育實習輔導委員會 同意累計達 2 次者,本校不再輔導 實習。
實習學生申請實習時,應依本校 輔導實習作業要點辦理,本作業 要點另訂之。
四、實習學生應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實 習半年;以每年八月一日至翌年一 月卅一日或二月一日至七月卅一 日為起訖期間。
實習學生因重大疾病變故或不可 歸責於己之事由,經教育實習機構 及本校核准者,得不受前項在同一 教育實習機構實習之限制。
實習學生申請實習時,應依本校 輔導實習作業要點辦理,本作業 要點另訂之。
為確保本校實習學 生實習成效增列第 三項,現行條文第 三項變更為第四項
。
十二、教育實習成績之評量於實習結束 當月十五日之前完成,評量項目 及比例如下:
(一)教學實習(含至少一次教學演 示)成績占實習總成績百分之 四十。
(二)導師(級務)實習成績占實習 總成績百分之三十。
(三)行政實習成績占實習總成績百 分之二十。
(四)研習活動(含全程參加教育實習 職前研習及返校座談)成績占實 習總成績百分之十。評量表格由 本校另訂定。
十二、教育實習成績之評量於實習結束 當月十五日之前完成,評量項目 及比例如下:
(一)教學實習(含至少一次教學演 示)成績占實習總成績百分之 四十。
(二)導師(級務)實習成績占實習 總成績百分之三十。
(三)行政實習成績占實習總成績百 分之二十。
(四)研習活動成績占實習總成績百 分之十。
評量表格由本校另訂定。
為使實習學生於實 習前明瞭教育實習 之權利及各相關規 定,爰規範實習學 生於實習前應全程 參加職前研習
二十、實習學生應自費參加本校學生平 安保險。
二十、實習學生得自費參加本校學生平 安保險。
為加強保障學生權 益,依學務處簽案 將實習學生納入強 制加保範圍。
【附件 1】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實習課程實施要點(修正草案)
93 年 3 月 10 日 92 學年度第 2 學期實習輔導會議審議通過 94 年 3 月 16 日 93 學年度第 2 學期實習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95 年 3 月 23 日 94 學年度第 2 學期實習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要點依「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及「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 業原則」訂定之。
二、本校設實習輔導會議,討論實習輔導重要事項。
成立「教育實習輔導委員會」審議特殊個案與急切事宜。
三、本要點所稱「實習學生」,係指依師資培育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修習半年教育實習 課程之本校學生。
四、實習學生應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實習半年;以每年八月一日至翌年一月卅一日或二月 一日至七月卅一日為起訖期間。
實習學生因重大疾病變故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經教育實習機構及本校核准者,得 不受前項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實習之限制。
實習學生經教育實習機構提出中止實習,並獲教育實習輔導委員會同意累計達 2 次 者,本校不再輔導實習。
實習學生申請實習時,應依本校輔導實習作業要點辦理,本作業要點另訂之。
五、本校實習指導教師之遴選原則如下:
(一)有能力指導實習學生者。
(二)有意願指導實習學生者。
(三)具有在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稚園、特殊教育學校(班)或其他教育機構一年以 上之教學經驗者,得優先遴選。
六、實習指導教師每人指導實習學生人數以十八人為原則,指導實習學生六人得酌計授課 時數一小時(按指導人數比例計算),每週最多以三小時計。
實習指導鐘點不計入超支鐘點。前往實習機構輔導時,並得酌支差旅費。
七、本校遴選辦學績優之教育實習機構簽訂實習契約,辦理教育實習;其條件如下:
(一)地理位置便於到校輔導者。
(二)行政組織健全,軟硬體設施齊備,足以提供充分教育實習環境者。
(三)曾獲主管機關校務評鑑評定優良者。
(四)經本校主動推薦者。
八、教育實習機構之實習輔導教師,每位以輔導一名實習學生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實施團 體輔導。
教育實習機構應遴選具有合格教師資格者擔任實習輔導教師,但新增類科或稀少性類 科無足夠合格師資可供遴選者,不在此限。其遴選原則如下:
(一)有能力輔導實習學生者。
(二)有意願輔導實習學生者。
(三)具有教學三年以上之經驗且績優者,但如有特殊情形,經教育實習機構主動推薦 者,不在此限。
【附件 1】
九、教育實習輔導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平時輔導:由教育實習機構在該機構給予輔導。
(二)到校輔導:由本校實習指導教師前往教育實習機構予以指導。
(三)研習活動:由本校辦理返校座談或研習活動,並以每個月一次為原則。
(四)通訊輔導:由本校編輯實習輔導刊物,提供實習學生參閱。
(五)諮詢輔導:由本校或其他研習進修機構設置專線電話,提供實習諮詢服務。
十、實習學生應與教育實習機構之實習輔導教師及本校實習指導教師,研商訂定實習計畫,
並於開始實習一個月內,分送教育實習機構及本校實習指導教師,作為實習輔導及評 量之依據。
前項實習計畫之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教育實習重點項目:以教學實習及導師(級務)實習為主,行政實習及研習活動 為輔。
(二)教育實習計畫,包括教育實習機構概況、實習目標、實習活動、預定進度及評量 事宜。
十一、教育實習成績之評量由本校及教育實習機構為之,雙方各佔百分之五十,以總成績 六十分為及格,不及格者,以重修處理。
教育實習成績不及格者,得重新申請教育實習及繳費。但在原機構重新實習者,以 一次為限。
十二、教育實習成績之評量於實習結束當月十五日之前完成,評量項目及比例如下:
(一)教學實習(含至少一次教學演示)成績占實習總成績百分之四十。
(二)導師(級務)實習成績占實習總成績百分之三十。
(三)行政實習成績占實習總成績百分之二十。
(四)研習活動(含全程參加教育實習職前研習及返校座談)成績占實習總成績百分之十。
評量表格另訂定。
十三、實習學生之教學實習,應以循序漸進為原則。開學後第一週至第三週以見習為主,
第四週起實習學生每週教學實習時間如下:
(一)中等學校:不得超過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之二分之一。
(二)國民小學:不得超過十二節。
(三)幼稚園: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四)特殊教育學校(班)或其他教育機構:依前三款之規定辦理。
實習學生應全時參與本校及教育實習機構規劃之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 政實習及研習等活動。
十四、實習學生之各項實習活動應有專任教師在場指導。
實習學生不得從事下列事項:
(一)獨任交通導護。
(二)單獨帶學生參加校外活動。
(三)代理導師職務。
(四)兼任與實習無關之工作。
十五、實習學生半年實習期間請假日數如下:
(一)事假:三個上班日。
【附件 1】
(二)病假:七個上班日(連續二日以上之病假應檢附醫生證明)。
(三)婚假:十個上班日。
(四)娩假:參考教師請假相關規定,依不同情形給假。
(五)流產假:參考教師請假相關規定,依不同情形給假。
(六)喪假:參考教師請假相關規定,依不同情形給假。
實習學生應參加本校及教育實習機構安排之座談或研習;參加座談或研習者給予公假。
十六、實習學生全勤者,其成績得酌予加分。請假日數超過十個上班日者,其實習成績不 得超過八十分;請假日數超過二十個上班日者,其實習成績不得超過七十分。
十七、實習學生請假八小時以一日計算,應請而未請假者,以雙倍計算。請假超過四十個 上班日者(娩假超過四十五個上班日者),應停止教育實習且不得申請退費。
前 2 項停止教育實習學生重新參加教育實習者,得自行向本校重新申請教育實習並 繳費。
十八、申請參加半年全時之教育實習課程,應於申請時繳交四學分之教育實習輔導費。中 途中止實習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退費。
十九、實習學生參加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期間,得比照參加政府機關主辦之訓練,申請延 期徵集入營。中途因故停止實習,應儘速通知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役政 單位。
二十、實習學生應自費參加本校學生平安保險。
二十一、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十二、本要點經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實施要點除第十二條自九十四學年度第二學期起實施外,其餘自九十五學年度第一學期起實 施。
【附件 2】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中等學校教育學程修習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 修習辦法
國立臺灣師 範大學中等 學校教育學 程修習辦法
依據教育部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臺 中 ( 二 ) 字 第 0990230361 號函及民國 100 年 1 月 27 日臺中(二) 字第 1000016037 號函,
將辦法名稱修訂。
第 七 條之一 具下列資格之一,報經教育部同 意得補修學分者,得依本校「接受社會人士選讀 /旁聽課程實施辦法」補修教育學程課程學分:
一、已逾師資培育法第20條規定申請期限之 本校畢業師資生,經本校以申請當時獲 教育部核定之教育專業課程重新辦理認 定,其學分仍有不足者。
二、本校畢業之師資生經本校認定其學分仍 有不足者。
前述補修學分者,其成績審核及相關收費標 準,悉依本校學則等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無 依教育部民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臺 中 ( 二 ) 字 第 1000007917 號函考量已 逾師資培育法第 20 條規 定之師資生,經師資培育 之大學重新認定師資生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教 育專業課程亦有學分不 足,得申請補修。
第十八條 修畢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 及格者,由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核發修畢師資 職前教育證明書。
第 十 八 條 修畢規定之 師資職前教 育課程,成 績及格者,
由實習輔導 組核發修畢 師資職前教 育證明書。
因應業務調整,並以處的 名義修正,避免更迭頻 繁。
【附件 2】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修習辦法(修正草案)
91 學年度第 1 次教務會議第 1 次臨時會議審議通過 92 學年度第 1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2 學年度第 2 次暨第 3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 93.7.22 台中(二)字第 0930085806 號函修正核定 95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6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 97.1.2 台中(二)字第 0960201360 號函修正核定 98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 98.10.16 台中(二)字第 0980179310 號函修正核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 條 本辦法係依據「師資培育法第五條及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第五條」規定訂 定之。
第 二 條 本校學生參加教師資格檢定前,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前項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普通課程、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半年全時教 育實習課程。
第二章 教育學程修習資格
第 三 條 本校各學系學士班未獲甄選錄取師資培育生資格學生及碩、博士班學生在校期 間,得申請修習教育學程,並自二年級起始得修習。
第 四 條 申請修習教育學程學生,應通過本校辦理之甄選(甄選要點另訂之)。
甄選資格悉依當學年度教育學程甄選簡章之規定;惟延長修業期限之學生,不 得申請參加甄選。
第 五 條 教育學程甄選,於每學年度第二學期辦理,申請日程以公告為準。
錄取員額以教育部核定本校該學年度教育學程之名額為限。
第 六 條 學生申請教育學程甄選,應經主修系所主任或所長同意。
第 七 條 甄選錄取之學生,應於公告期間內辦理選課繳費,逾期未繳費者視同放棄並刪 除該學期選課資料。
前項學生每學期操行成績須列甲等且無記過以上之處分,並不得有其他違法之 情事;違者,取消其教育學程修習資格。
第七條之一 具下列資格之一,報經教育部同意得補修學分者,得依本校「接受社會人士選 讀/旁聽課程實施辦法」補修教育學程課程學分:
一、已逾師資培育法第20條規定申請期限之本校畢業師資生,經本校以申請當時獲 教育部核定之教育專業課程重新辦理認定,其學分仍有不足者。
二、本校畢業之師資生經本校認定其學分仍有不足者。
前述補修學分者,其成績審核及相關收費標準,悉依本校學則等相關法規規定 辦理。
第三章 課程
第 八 條 本校教育學程之教育專業科目包括(一)共同必修: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學課 程、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課程(二)共同選修(三)部分學系依教學需要另行開設之 教育科目。其應修學分總數至少二十六學分,其中必修課程至少十四學分,各 領域必修學分數如下:
【附件 2】
一、教育基礎課程:至少二科,共四學分。
二、教育方法學課程:至少修習三科,共六學分。
三、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課程:包括分科/分領域教材教法、分科/分領域教學 實習,共四至六學分。輔系或研究生得依中等教育學程規定,開設二學分之 教學實習。
第 九 條 教育學程各領域必選修課程名稱、學分數,除依教育部規定外,得依本校培 育師資目標、師資、學生需要及發展特色,經教務會議審查通過後,報請教 育部核定後調整之。
第 十 條 分科/分領域教材教法、分科/分領域教學實習之科目應與半年全時教育實 習科別相同;修習該二科目之前,應至少修習十二個教育學分。
第十一條 教育基礎課程及教育方法學課程必修課程之修習已達規定學分者,超修科目 可視為選修科目。
修習兩科以上分科/分領域教材教法、分科/分領域教學實習者,超修之分 科/分領域教材教法、分科/分領域教學實習,不得視為選修科目。
第十二條 修習教育學程學生應依本校培育中等學校各學科教師專門科目一覽表修習專 門科目。
第十三條 修畢本校培育中等學校各學科教師專門科目一覽表所規定科目學分,得向師 資培育課程組申請專門科目學分之認定。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並修畢其他任 教學科領域專門課程者,得向師資培育課程組申請該學科領域任教專門科目 認定證明書。
第四章 修業年限、成績、學分
第十四條 教育學程修業年限至少二年,另加半年全時教育實習;每學期教育專業課程修 習學分數至多九學分,若已修滿畢業學分者,得申請每學期加修一至二科教育 專業課程,未在規定修業年限內修滿應修學分者,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一年至 二年;其延長之年限應併入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定延長修業年限內計算。
第十五條 學生修習教育學程之教育專業科目及學分數,係指其在主修、輔系之 外,加修之科目及學分,不計入主修系所畢業應修學分數內。
第十六條 學生修習教育學程教育專業課程之各科成績,計入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研究 生之成績不計入)。
前項學生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如未達 70 分者,次一學期不得選修教育專業課 程;惟延長修業年限繼續修習者,不受此限。
第十七條 學生每學期修習教育學程教育專業科目學分,併同主修學系科目學分計入學期 修習科目學分總數,其學分總數應依本校學則辦理。
第十八條 修畢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核發修 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第五章 學分費
第十九條 學生修習教育學程應繳交學分費。
【附件 2】
第二十條 學生因修習教育學程而延長修業年限,學士班其每學期修習學分數在九學分以 下者,應繳納學分費;逾九學分以上者,應繳交全額學雜費,研究生則依本校 博、碩士班學生收費標準繳交。
第六章 學分抵免
第二十一條 教育專業科目於前一學位已採計為主修系所畢業應修學分數者,不得辦理抵 免。
第二十二條 自九十一學年度起未通過甄選之學生一律不得預修教育學程科目;預修者其 學分一概不予承認。
第二十三條 研究生修習教育學程之教育專業科目學分一律不列入應修畢業學分。
第二十四條 主修系所專業科目與教育學程科目相同者,不得辦理抵免。
第二十五條 曾在他校修習教育學程之學分,且具備原校教育學程資格,於取得本校教育 學程修習資格後,得辦抵免,但最多不超過應修教育專業科目學分總數二分 之一。
已在前一學位計入畢業應修學分數內之教育專業科目學分,不得辦理抵免。
第二十六條 教育學程教育專業科目學分之抵免,悉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辦理。
第七章 錄取資格之保留與放棄
第二十七條 已具本校教育學程修習資格於本校升學者,得繼續修習教育學程,不受自二 年級起始得修習之規範,其已修習之學分數併入計算。
第二十八條 已辦理放棄教育學程修習資格者,其教育專業科目學分得依主修系所之採 認,計入畢業學分數內。
第八章 教育實習課程與檢定
第二十九條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者,得申請修 習教育實習課程,以每年八月至翌年一月或二月至七月為教育實習起訖期間。
第 三十 條 教育實習課程實施辦法由本校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依據師資培育法及師資 培育法施行細則定之。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自九十六學年度開始修習中等學校教育學程之學生,第七條、
第十六條適用自九十八學年度甄選錄取之學生。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經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 3】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師資培育生教育專業課程修習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四、錄取員額以教育部核定本校該學年 度師資培育學系師資培育生名額為 限,並分為中等學校師資類科及特 殊教育師資類科。
四、錄取員額以教育部核 定本校該學年度師資培 育學系師資培育生名額 為限。
配合教育部「師資生修 習另一類科教師資格須 經甄」之規定,本點明 確說明本校師資培育生 分為中等學校師資類科 及特殊教育師資類科,
以杜爭議。
五、本校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之教 育專業科目包括:(一)共同必修:教育基 礎課程、教育方法學課程、教材教法及 教學實習課程;(二)共同選修:選修各科 目均得依實際需要開設名稱近似之分科 科目。
五、本校教育專業課程包 括(一)共同必修:教育基礎 課程、教育方法學課程、
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課 程 ;(二)共同選修;(三) 部分學系依教學需要另行 開設之教育科目。
配合教育部 100.2.10 教 育 部 臺 中 ( 二 ) 字 第 1000017322 號函修正核 定本校之中等學校教師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 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表 作修訂。
十、本校特殊教育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 程包括(一)一般教育專業課程;(二) 特殊教育專業課程。其應修學分總 數至少四十學分,其中一般教育專 業課程至少十學分,特殊教育專業 課程至少三十學分,各領域修習學 分數如下:
(一)一般教育專業課程:中等學校教育階 段:依中等學校、國民小學教師師 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 及學分所列中等學校教師教育基礎 課程、教育方法學課程必修科目中 選列。
(二)特殊教育專業課程:
1.特殊教育共同專業課程(十學分)皆 為必修。
2.特殊教育各類組專業課程(至少二十 學分)
(1) 資 賦 優 異 類 至 少 必 修 十 二 學 分,選修八學分
(2)身心障礙類至少必修十學分,選 修十學分
十、特殊教育師資職前教 育課程之ㄧ般教育專業 課程,應依部頒之科目 及學分規定,於教育基 礎課程、教育方法學課 程必修科目中選列至少 十學分。
明確說明本校特殊教育 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 內涵,俾利依循。
【附件 3】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師資培育生教育專業課程修習要點(修正草案)
97.3.19 本校 96 學年度第 2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審議通過
壹、 總則
一、為明確規範本校師資培育生修習教育專業課程,特依據師資培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訂 定本校師資培育生教育專業課程修習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貳、修習資格
二、本校各師資培育學系學士班學生在校期間,得申請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並自二年級 起始得修習。
三、申請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學生,應依本校師資培育生甄選作業要點之規定,並通過本 校各學系辦理之師資培育生甄選(甄選作業要點另訂之)。
四、錄取員額以教育部核定本校該學年度師資培育學系師資培育生名額為限,並分為中 等學校師資類科及特殊教育師資類科。
參、課程規定
五、本校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之教育專業科目包括:(一)共同必修:教育基礎課 程、教育方法學課程、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課程;(二)共同選修選修各科目均得依 實際需要開設名稱近似之分科科目。其應修學分總數至少二十六學分,其中必修課 程至少十四學分,各領域必修學分數如下:
(一)教育基礎課程:至少二科,共四學分。
(二)教育方法學課程:至少修習三科,共六學分。
(三)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課程:包括分科/分領域教材教法、分科/分領域教學實習,
共四至六學分。輔系或研究生得依中等教育學程規定,開設二學分之教學實習。
六、教育專業課程各領域必選修課程名稱、學分數,除依教育部規定外,得依本校培育 師資目標、師資、學生需要及發展特色,經教務會議審查通過後,報請教育部核定 後調整之。
七、分科/分領域教材教法、分科/分領域教學實習之科目應與半年全時教育實習科別 相同。
八、教育基礎課程及教育方法學課程必修課程之修習已達規定學分者,超修科目可視為 選修科目。
修習兩科以上分科/分領域教材教法、分科/分領域教學實習,取得多科專門科目 學分證明書者,超修之分科/分領域教材教法、分科/分領域教學實習,不得視為 選修科目。
九、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學生應依本校培育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教師專門課程一覽表修習 專門科目。
【附件 3】
十、本校特殊教育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包括(一)一般教育專業課程;(二)特殊教育專業 課程。其應修學分總數至少四十學分,其中一般教育專業課程至少十學分,特殊教 育專業課程至少三十學分,各領域修習學分數如下:
(一)一般教育專業課程:中等學校教育階段:依中等學校、國民小學教師師資職前教育 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所列中等學校教師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學課程必 修科目中選列。
(二)特殊教育專業課程:
1.特殊教育共同專業課程(十學分)皆為必修。
2.特殊教育各類組專業課程(至少二十學分)
(1)資賦優異類至少必修十二學分,選修八學分 (2)身心障礙類至少必修十學分,選修十學分 肆、修業年限、成績、學分
十一、教育專業課程修業年限至少二年,另加半年全時教育實習;每學期教育專業課程修 習學分數至多九學分,若已修滿畢業學分者,得申請每學期加修一至二科教育專業 課程,未在規定修業年限內修滿應修學分者,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一年至二年;其 延長之年限應併入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定延長修業年限內計算。
十二、學生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係指其在主修、輔系之外,加修之科目及學分,不計入主 修學系畢業應修學分數內;惟超修之教育專業科目學分,得依主修學系之採認,計 入畢業學分數內。
十三、學生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之各科成績,計入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
十四、學生每學期修習教育專業科目學分,併同主修學系科目學分計入學期修習科目學分 總數,其學分總數應依本校學則辦理。
伍、學分費
十五、學生在規定修業年限內修習教育專業課程,無需另繳交學分費。
十六、學生因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而延長修業年限,每學期修習學分數在九學分以下者,應 繳納學分費;逾九學分以上者,應繳交全額學雜費。
陸、學分抵免
十七、未通過甄選之學生一律不得預修教育專業課程學分;預修者,其學分一概不予採認,
並不得辦理抵免。
十八、主修學系專業科目與教育專業課程科目相同者,不得辦理抵免。
十九、教育專業課程學分之抵免,悉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辦理。
【附件 3】
柒、錄取資格之保留與放棄
二十、已具本校教育專業課程修習資格,於畢業前仍未修畢規定之科目學分者,倘於本校繼 續升學,得於入學選課前申請繼續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不受自二年級起始得修習之規 範,其已修習之學分數併入計算。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或未繼續升學者,視同放棄修 習資格。
二十一、已辦理放棄教育專業課程修習資格者,其教育專業科目學分得依主修學系之採認,
計入畢業學分數內。
捌、附則
二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十三、本要點經本校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 4】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中等學校教育學程甄選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名稱: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中等學校 師資類科教育學程甄選要點
名稱: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中 等學校教育學程甄選要點
依據教育部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臺 中 ( 二 ) 字 第 0990230361 號函及民國 100 年 1 月 27 日臺中(二)字第 1000016037 號函修正,以資 明確。
一、本要點依據「國立臺灣師範大 學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 修習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一、本要點依據「國立臺灣 師範大學中等學校教育 學程修習辦法」第四條 規定訂定之。
如上開教育部函旨修正
二、申請者之資格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本校各學系未獲甄選為中等學 校師資類科師資培育生資格之學 士班學生及碩、博士班在校學生
(不含延長修業期限之學生),
已完成申請教育學程甄選當學年 度第 2 學期註冊程序並經就讀系 所核准者。
(二)學士班學生:甄選當學年度第 1 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居該班排名 前 70%者。碩、博士班學生:甄 選當學年度第 1 學期學業平均成 績 80 分(含)以上者。
(三)學生每學期操行成績須列甲等 且無記過以上之處分,並不得有 其他違法之情事。
其他甄選資格未盡事宜,悉依當學 年度教育學程甄選簡章之規定。
二、申請中等學校教育學程 甄選,須為本校各學系 學士班未獲甄選錄取師 資 培 育 生 資 格 學 生 及 碩、博士班學生(不含延 長修業期限者),第二學 期在校期間,經就讀系 所核准者,其甄選資格 悉依當學年度教育學程 甄選簡章之規定。
為持續培育優質師資,本 要點除規範甄選程序、成 績計算與錄取方式等原則 外,亦納入申請學生條件 (含操行與學業表現等)之 重要項目。
【附件 4】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六、錄取名額不得超過教育部核定 名額,最低錄取標準由本校教育 學程甄選委員會訂定,達最低錄 取標準者,以總成績高低順序錄 取為正取生至核定之招收名額 額滿為止;在此標準以上之非正 取生,得列為備取生。如正取生 有缺額時,由備取生依成績高低 順序遞補。成績達最低錄取標準 人數不足招收名額時,得不足額 錄取;惟正取生錄取不足額時,
不得列備取生。
最後名次如有二名以上總成績 相同時,依「教育測驗」成績、
「語文測驗」成績、「語文測驗」
之國語文成績順序比較成績高 低,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若成 績仍相同時,則抽籤決定之。備 取生於放榜後次學期加退選前 辦理遞補為限。
甄試項目如有一科缺考或零分 者,則不予錄取。
六、最低錄取標準由本校教育 學程甄選委員會訂定,達 最低錄取標準者,以總成 績高低順序錄取為正取 生至核定之招收名額額 滿為止;在此標準以上之 非正取生,得列為備取 生。如正取生有缺額時,
由備取生依成績高低順 序遞補。成績達最低錄取 標準人數不足招收名額 時,得不足額錄取;惟正 取生錄取不足額時,不得 列備取生。
最後名次如有二名以上 總成績相同時,依「教育 測驗」成績、「語文測驗」
成績、「國語文」成績順 序比較成績高低,成績較 高者優先錄取,若成績仍 相同時,則增額錄取。
甄試項目如有一科缺考或零 分者,則不予錄取。
1.為使學生了解「國語文」
即指「語文測驗」之國語 文,略作文字修正。
2.為避免增額錄取的發生,
修正若成績仍相同時,則 抽籤決定之。
3.另依教育部函示明文規定 錄取名額不得超過教育部 核定名額,備取生於放榜 後第 2 學期加退選前辦理 遞補為限,以杜爭議。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 規規定辦理之。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 相關規定辦理之。
使條文語意更明確
十、本要點經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 會 議 通 過 後 ,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實 施,修正時亦同。
十、本要點經師資培育與就 業輔導會議通過,報請教育 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依教育部函示文字修正
【附件 4】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甄選要點(修正草案)
97.3.19 本校 96 學年度第 2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98.3.11 本校 97 學年度第 2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98.9.23 本校 98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99.3.10 本校 98 學年度第 2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99.12.15 本校 99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第一次臨時會議修正通過 100.3.9 本校 100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年○月○日教育部○○○○○○號函備查
一、本要點依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修習辦法」第四條規定 訂定之。
二、申請者之資格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本校各學系未獲甄選為中等學校師資類科師資培育生資格之學士班學生及碩、博士 班在校學生(不含延長修業期限之學生),已完成申請教育學程甄選當學年度第 2 學期註冊程序並經就讀系所核准者。
(二)學士班學生:甄選當學年度第 1 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居該班排名前 70%者。
碩、博士班學生:甄選當學年度第 1 學期學業平均成績 80 分(含)以上者。
(三)學生每學期操行成績須列甲等且無記過以上之處分,並不得有其他違法之情事。
其他甄選資格未盡事宜,悉依當學年度教育學程甄選簡章之規定。
三、申請學生應依甄選簡章之規定繳交相關表件。
四、甄選採筆試方式,考試科目為:
(一)人格(或性向、職涯)測驗。
(二) 教育測驗。
(三) 語文測驗:國語文(占 60%)、英文(占 40%)。
五、甄選成績計算:
(一)教育測驗與語文測驗成績各占百分之五十。
(二)人格(或性向、職涯)測驗結果不列入甄選成績計算,僅作為未來錄取為教育學 程生後之修習歷程輔導參考使用。惟未參加人格(或性向、職涯)測驗考試科目 者,不得應考「教育測驗」及「語文測驗」科目。
六、錄取名額不得超過教育部核定名額,最低錄取標準由本校教育學程甄選委員會訂定,
達最低錄取標準者,以總成績高低順序錄取為正取生至核定之招收名額額滿為止;
在此標準以上之非正取生,得列為備取生。如正取生有缺額時,由備取生依成績高 低順序遞補。成績達最低錄取標準人數不足招收名額時,得不足額錄取;惟正取生 錄取不足額時,不得列備取生。
最後名次如有二名以上總成績相同時,依「教育測驗」成績、「語文測驗」成績、
「語文測驗」之國語文成績順序比較成績高低,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若成績仍相 同時,則抽籤決定之。備取生於放榜後次學期加退選前辦理遞補為限。
甄試項目如有一科缺考或零分者,則不予錄取。
七、錄取名單經本校教育學程甄選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公布於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網頁,
申請學生應自行上網查詢,且不受理成績複查。
八、甄選業務承辦單位,應於每學年辦理甄選前,擬定甄選簡章,經教育學程甄選委員 會審議通過後,公布於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網頁,免費供申請學生下載。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之。
十、本要點經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通過後,報請教育部備查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 5】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延攬產業師資協助教學」補助計畫(草案)
100.3.9 一、目的
為使產學實務與課程教學充分配合,培育具有實務優質專業人才,特鼓 勵本校各系所就課程本身定位及發展之需要,延攬擅於實作之業界師資 協助專任教師授課,並建立協作機制,特訂定本校「延攬產業師資協助 教學」補助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二、實施期間及方式
1、本案之執行期程自 100 年度起試辦 4 年。
2、申請辦理之系所可視課程需要,於上或下學期間擇適當週次安排相關教 學協助,業界師資(或業界團隊)協助授課時數 8-10 小時。
三、申請單位及名額
1、以本校各系所、學分學程、通識中心為申請單位。
2、每年補助單位名額將以本案年度經費額度內(以 50 萬元為上限)支應為限,
惟當年度各申請案之總經費逾補助經費者,提本校就業輔導委員會議審議。
四、申請方式及時間
每學期於開學日起 1 個月內受理申請,擬申請補助之系所應檢附計畫申請 表(如附件一),內容含計畫摘要表、經費概算表、履歷表、授課大綱,於 截止日前送交本處就業輔導組提出申請,以利後續審查事宜。
五、補助基準及核銷方式:
1、補助每系所師資講授鐘點費、工讀費及撰稿費標準如下:
項目 說明 單價 備註
講課鐘點費 比照本校教師授課時間,支給標
準比照外聘專家學者。 1600 元/時 上限 10 小時 撰稿費 協助本案行政工作學生暨彙整成
果報告事宜 870 元/千字 上限 3 千字 2、鐘點費支出可按月檢附領據及相關證明辦理核銷事宜,其餘費用及最後月
份鐘點費,請檢附成果報告(含光碟)及鐘點單據辦理核銷事宜。另為配合 會計年度核銷,於第一學期辦理者,課程安排請於 12 月 15 日前完成。
【附件 5】
3、受補助系所未依規定辦理者,將停權一年,遇有爭議時由本校就業輔導委 員會議審議。
六、補助基準經費來源
本活動所需經費自就業輔導組教學訓輔成本或配合計畫案經費項下支應。
七、本計畫專責單位為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就業輔導組,並由本校就業輔導委 員會議指導。
八、本計畫經本校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會議通過後,陳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出列席人員簽到表】
【出列席人員簽到表】
【出列席人員簽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