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彰化縣立高級中等學校
新任校長遴選簡章
一、依據: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二)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
(三)彰化縣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
二、主辦單位:由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成立105學年度彰化縣縣 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選會),辦理有關遴 選作業。
三、報名資格:
(一)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條並有第6條或第10-1條資格者,
且無第31條第1項、第33條所定情事。
(二)報名時仍在職人員之年資採計至105年7月31日,如提前離職致 年資不足者,視為資格不符。
三、出缺學校:彰化縣立成功高中。
四、繳交文件:申請者請以A4 格式直式橫書,將下列各項文件資料依 序備妥,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表(應親筆簽名及蓋章)。
(二)個人自傳及學校經營計畫,計畫內容說明如下::
1、 現職辦學績效或參與學校行政、協助推動教育政策之經驗與成效:
過去於服務學校之創新做法及相關績效。
2、 未來經營規劃:對參與遴選學校之具體規劃,包括辦學理念、經 營策略及未來校務發展規劃等。
3、 上開內容以 A4 直式橫書,標題以標楷體 16 號字,內文以標楷 體14 號字,1.5 倍行高繕打,以 10 頁為上限
(三)學、經歷證明文件,最近4 年成績考核通知書(請逐一加蓋「影本 與正本相符」章)。
【以上第(一)至(三)項資料請以申請學校為單位裝訂成冊,並分別 燒錄電子檔光碟;每1 校光碟及紙本各 14 份,】。
五、遴選審議項目及程序
(一)書面審查
1、 學經歷基本資料(含任用資格)、學校經營計畫書等資料。
2、 申請者於送件時由本府教育處進行審查,如資格不符,經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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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無誤後不受理申請;倘收件後,於遴選前經審查未符資格,
則另行通知當事人領回申請資料,不進入面談審議。
(二)面談審議
1、 申請者口頭報告(每人 5 分鐘為原則)。
2、 由遴選會委員就申請人所提之書面資料及口頭報告進行詢答。
3、 綜合上述審議結論進行遴選(投票)。
六、報名及收件時間、地點
(一)時間:自公告日起至105 年 7 月 18 日(星期一)中午 12 時止,
逾時恕不受理。報名參加遴選人員應親自報名。報名人員應備妥證 明資格之相關文件正本(影本恕不受理),驗畢後即歸還。
(二)地點:彰化縣政府教育處學務管理及課程發展科(彰化縣彰化市 中山路二段416 號 7 樓,電話:04-7531827 王小姐)。
七、面談審議時間、地點
(一) 時間:105 年 7 月 25 日(星期一)下午 2 時。
(二) 地點:彰化市健興路一號2 樓會議室。
八、遴選結果公布
(一)遴選會議辦理完竣後,將遴選結果公告於本府教育處雲端系統網 頁 (網址 http://www.boe.chc.edu.tw)。
(二)獲遴選擔任出缺學校之新任校長,由本府依法定程序聘任之。
九、本簡章如有修正或未盡事宜,由本府教育處適時公告周知。
十、查詢電話:教育處學務管理及課程發展科(04-7531827)。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彰化縣立高級中等學校新任校長遴選申請 表
姓名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性別 身分證統一編號
服務學校 (一般/偏遠) 現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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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到職日
期 年 月 日
本欄僅國中 現職校長需
填寫
□第一任滿
□第二任滿
□第二任中(已達二分之一)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宅)
(公) (手機) 電子信箱
學歷
(由高至
低) 1. 2. 3.
經歷 1. 2. 3.
學年度考核 成績
100 101 102 103
最近4 年獎 懲紀錄
嘉獎 次;記功 次;記大功 次;
申誡 次;記過 次;記大過 次。
資格 請擇一勾選:
(一)現任本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
□任期屆滿。
□連任任期已達 2 分之 1。
(二)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6 條之款項次:
□曾任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五年以上,及各級學校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 之學校行政工作三年以上。
□曾任中等學校教師三年以上,及薦任第九職等以上或與其相當之教育 行政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曾任各級學校教師合計七年以上,其中擔任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至少三 年,及高級中等學校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二年以上。
(三)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0 條之 1(符合該條例 100 年 11 月 15 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校長聘任資格者):
□具有博士學位,曾任中等學校教師一年以上,並曾任分類職位第九職 等或與其相當之薦任教育行政職務二年以上,或國民中學校長二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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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或高級中等學校主任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教育研究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或其他研 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曾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曾任中等學 校教師一年以上,並曾任分類職位第九職等或與其相當之薦任教育行 政職務三年以上,或國民中學校長三年以上,或高級中等學校主任四 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大學教育學系畢業;或其他院、系畢業 曾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曾任中等學校教師一年以上,並曾任 分類職位第九職等或與其相當之薦任教育行政職務五年以上,或國民 中學校長六年以上,或高級中等學校主任七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曾任教育院、系專任副教授及中等學校教師各二年以上,並具學校行政 經驗一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一、以上(一)學、經歷證明文件;(二)最近 4 年成績考核通知書;(三)最近 4 年獎懲紀錄,經確查無誤。
二、申請人確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格,且無第 31 條、第 33 條規 定情事。
原任職單位人事主管簽章:
遴選志願序
1.
2.
3.
申請人簽章: 日期 年 月 日
備註:請勿變動本表格格式,參加遴選人員填寫資料時應將資料填寫繕打於表格內,
並請自行調整字體大小。
經本府教育處審查無誤,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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