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六條修正總 說明
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九十四年
一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授權主管機關
定之,並自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發布施行以來,歷經三次修正。茲為擴增
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以下簡稱本準備金)國外投資限額,以增加操作彈
性、提升運用收益及分散國內單一市場風險,爰修正本辦法第六條第三項
規定,放寬本準備金外匯存款及國外投資比率上限,將原投資限制中之運
用範圍涉及存放外匯存款及國外投資者,必須符合「其比率合計不得超過
投資當時本準備金淨額百分之四十五」,修正為「其比率合計不得超過投
資當時本準備金淨額百分之六十」。
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六條修正 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六條 本準備金投資 於前條第一項第五款 及第六款之國內投資 比率,合計不得超過 投資當時本準備金淨 額百分之五十。
本 準 備 金 投 資 於 前 條第一 項第八款之 比率,不得超過投資 當時本準備金淨額百 分之十。
前 條 第 一 項 運 用 範圍涉及存放外匯存 款及國外 投資者 ,其 比率合計不得超過投 資當時本準備金淨額 百分之六十。
本 辦 法 所 稱 投 資 當時本準備金淨額,
指前一個 月月底本準 備金淨額。
第六條 本準備金投資 於前條第一項第五款 及第六款之國內投資 比率,合計不得超過 投資當時本準備金淨 額百分之五十。
本 準 備 金 投 資 於 前條第一項第八款之 比率,不得超過投資 當時本準備金淨額百 分之十。
前 條 第 一 項 運 用 範圍涉及存放外匯存 款及國外投資者,其 比率合計不得超過投 資當時本準備金淨額 百分之四十五。
本 辦 法 所 稱 投 資 當時本準備金淨額,
指前一個月月底本準 備金淨額。
一、本條修正第三項。
二、鑑於本準備金係成長型 基金,運用規模逐年增 加,為提升本準備金運 用收益、增加操作彈性 及分散國內單一市場風 險 , 爰 修 正 第 三 項 規 定,以放寛國外投資比 率上限。
三、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一)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 運用辦法
第八條 本基金運用於 第 五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 第 二 款 、 第 四 款、第六款至第九款 之國外投資比率,不 得超過本基金總額百 分之六十。
(二)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 管及運用辦法
第六條第二項 前項 運用範圍涉及存放外 匯 存 款 及 國 外 投 資 者,其比率合計不得 超過本基金淨額百分 之六十。
(三)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 理運用及監督辦法
第九條 本基金運用於 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至第三款、第五款至 第七款及第十款之國 外投資比率,不得超
過本基金運用總額百 分之六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