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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整備計畫 第一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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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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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整備計畫

第一節 災害應變計畫及標準作業程序之訂定

一、依「高雄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研訂本區應變計畫,另於災害來臨前,確依 程序執行應變任務,以利災害發生之際,即可依照既定之應變計畫及程序執 行各項應變行動,迅速掌握狀況,達成害搶救之任務。

二、因地震為無預警災害,故計畫及標準作業程序研修訂定時程及執行本區防救 計畫配合防汛期間辦理,於每年5月前完成檢討,必要時視執行狀況隨時檢討 修正。

第二節 災害應變資源整備

一、搶救設備整備

本區搶救災設備機具及器材,結合每季搶(修)救之工程維護廠商,訂定開 口合約廠商(含工程、人力機具)相關契約之簽訂及運作方式,並造冊確實管制 執行。

二、救濟、救急物資整備

(一)運用社會局每年核撥採購天然災害採購民生救濟物資經費,積極充實救濟、救 急物資及器材之整備,並分別儲放於本所及本區優先開設緊急安置所學校。

(二)選定災時緊急救援路徑,並確保暢通,以利災害情況發生時,可確實掌握、調 度救災物資及設備。

(三)救濟物資管理規定,悉依高雄市政府因應天然災害緊急救濟糧食及民生用品儲 存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第三節 災害防救人員之整備編組

一、災害防救人員動員系統

(一)本所緊急應變小組由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並結合災害應變中心執行各項災害 應變措施。

(二)彙整相關防救災組織,調查並收集人力資源及相關聯絡名冊等資料之整備。

二、災害防救人員整備

因地震為無預警災害,每年配合於防汛期前,完成各類防救資源、人員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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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備造冊列管,並適時更新人員異動情形。

第四節 社區與企業災害防救能力之整合與強化

一、透過里、鄰長及各里幹事鼓勵社區居民積極參與社區災害防救組織、企業團 體所舉辦的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並儲備包括水、食物、醫療用品等逃生用 品。

二、社區災害防救組織平時應針對地區災害特性加強初期災害的防止、人員救助 及避難等各種訓練及實施演習,並邀請當地居民參與。

第五節 演習訓練與宣導

一、年度整合演習

為檢視災害防救業務辦理現況成果及提昇災害應變能力,每年配合災害防救 業務主管機關之規劃辦理災害防救演習,由市長召集,依據可能發生之災害規模、

類型辦理年度整合演習,由區指揮官實地演練應變中心運作、應變召集、決策支 援資訊系統應用、監測及預警資料判讀、疏散命令發佈、災情蒐報、避難疏散、

現地搶救災演練、支援作業、緊急動員、跨區支援等各項救災及支援項目。

二、區域應變演習

為檢視災害防救業務辦理現況成果及提昇區域災害應變能力,由區長召集,

依據地區災害特性辦理區域應變演習,針對區域內特殊空間結構或用途之建築物 及場所辦理特殊項目之演習,以提昇整體應變搶救能力,演習項目應包含應變中 心運作、應變召集、決策支援資訊系統應用、監測及預警資料判讀、疏散命令發 佈、災情蒐報、避難疏散、實地救災演練、支援作業、緊急動員等。

區域演習得與業務單位演習合併辦理,亦即災害業務主管機關召集有關單位 及災害想定區之區公所共同辦理,能減少演習經費開銷,並提昇成果。

三、業務單位演習

為檢視災害防救業務辦理現況成果及提昇災害防救業務單位災害應變能力,

由業務單位首長召集,依據災害防救之任務分工辦理業務單位演習,演習項目應 包含緊急應變小組運作、應變召集、災害防救業務演練、災害防救設施設備緊急 操作等。

業務單位演習得視需要配合區域應變演習執行。

四、專業技能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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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區各相關災害防救工作成員應定期接受災害防救講習,講習由指定機關辦 理或委由民間專業機構辦理,邀集專家、學者傳授新知能、新規定、交換工作心 得及災害防救相關事宜,以確保災害防救人員之安全及搶救作業之順利進行,講 習規定及時間另定之。

五、一般訓練

針對災害防救工作成員及一般民眾實施各類災害及狀況模擬之訓練,藉由平 時的演習及災害狀況模擬演練,使災害防救工作成員及一般民眾能熟悉災害來臨 時整個救災作業流程及手續,實施相關的災害應變作為,全面提升災害防救能力。

六、災害防救宣導

(一) 災害防救意識之提升

1. 加強各機關、學校及各公共場所之教育宣導。

2. 結合民間與企業團體推廣防災觀念。

3. 加強鄰、里民眾之防災觀念,並實施鄰、里互助訓練。

4. 依各地區災害特性及運用災害潛勢模擬等資料,選擇適當地區做示範及演練地 區,藉由實地教材,教導民眾災害防救知識及觀念。

(二) 緊急應變小組人員災害防救觀念之提升

1. 區公所內之各任務編組應運用大眾媒體加強防災宣導,並編印防災宣導資料及 手冊。

2. 區內之各任務編組為於災時能順利完成所屬之任務,應定期舉辦講習,以溝通 其觀念。

3. 講習內容應包含建立緊急災害防救體系、介紹災害防救方案、重大災害現場搶 救處理程序、區防災會報之編組運作、防災準備工作及應變措施及災害查報與 通報系統等相關事宜。

第六節 設施、設備之檢修

一、因地震為無預警災害,配合防汛期間辦理定期對責任醫院、學校、消防與警 察單位等重要建設物進行管理、檢核及維護。

二、各任務編組應於防汛期前備妥足量機具、油料、發電機等器材,並維護機具 正常運作。

三、重要建築物之檢修,得視需要委託專業人員為之。

四、針對道路、高架橋、橋樑及地下道進行安全檢查,若有需補強者應即刻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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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務局進行檢修。

第七節 避難場所與設施之設置管理

藉由緊急避難場所之開設、相關設施設備與編組,以及各項先期整備措施等 作為,期使當災害來臨時能立即、安全及迅速安置收容受災民眾,以降低受災民 眾生命與財產之損失。

一、各權責單位事前應訂定「避難設施管理辦法」作為管理依據。

二、避難場所設施之管理,平時即應指定專人或專屬單位負責管理與維護;災時 由開設避難所之學校或單位代為負責檢測、管理。

三、避難設施開設時,應將開設日期、場所、收容人數、聯絡電話、管理負責人 及預定開設期間等資料,依規定格式通報教育局、社會局、當地警察局、消 防局等相關單位。

四、避難設施開設後,避難人員應造冊管理,並佩帶臨時識別證以資辨識,因事 離開避難設施時應向輔導人員請假,並請警察機關負責避難所安全警戒、秩 序維護及進出管制等事項。

五、經指定為避難設施之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應參與部分工作分擔協議及啟動 體制計畫的策定。並將收容者基本資料及災情迅速通報市級、區級災害應變 中心及教育局緊急應變處理小組。

六、避難場所之設備統由區公所、學校、託管單位負責購置、保管及維護。

第八節 避難救災路徑規劃及設定

一、建置避難救災路徑圖

運用各類災害潛勢模擬分析及資料套疊各區、里之現況圖,劃設適當之避難 救災路徑,並完成相關避難圖說,以作為災時災區民眾進行自發性避難行為時之 依據。

二、研擬防救災道路劃設準則及依據

進行災時緊急避難道路、消防輔助道路、救援輸送道路及緊急道路等路徑之 規劃及設定。避難救災路徑劃設完成後,應設置告示牌,並確實執行道路管理,

以防違規停車或佔用道路之狀況產生,影響避難救災路徑通暢。

三、替代路徑之規劃及設定

在發生重大災害導致大規模交通道路癱瘓,替代路線之選定應考量各工程及 養護單位集中搶修,及各緊急救援單位之運送需求。在緊急救援路線計畫目標確 定下,災害發生後,首要使警務、消防及指揮系統維持基本運作,並使救援物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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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送得以順利、災民得以妥善安置,替代路線之選定原則如下:

(一) 參考地震潛勢分析-參考地震潛勢圖,路線的選定以避開沿線有危險建築物、

橋樑及天橋等路線為原則。

(二) 維持各行政區內指揮運作正常-以各行政區為單位,選擇區指揮中心、消防、

警政等救災單位之鄰近主要幹道,以維持區內指揮運作。

(三) 選擇醫療院所、災民救濟場所-考量緊急醫療院所、災民收容場所及救災物 資儲放地點,以使傷患救助、災民安置救濟等事項得以順利進行。

(四) 考量各行政區間救災資源相互支援-維持各行政區間重要幹道的暢通,以利 救災物資相互支援、調度。

(五) 維持對外交通聯繫順暢-考量聯外道路、橋樑、高速公路交流道重要孔道順 暢,以使外界之救援單位可以順利進入市區支援搶救。

第九節 災害應變中心之設置規劃與運作

一、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機

(一)依災害發生時或有災害發生之虞時,依消防局通報,立即成立運作本區災 害應變中心,以執行災害緊急應變事宜。

(二)於區轄內發生重大災害或有發生之虞時,得以書面或口頭報告市長即時成 立該區災害應變中心,並於3日內補提書面報告。

當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預防災害或有效採取災害應變措施,災 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視災害規模、性質及災情報告市長,成立市級或區級災害 應變中心。

各區公所於接獲成立區級災害應變中心之通報後,應由區長擔任指揮官,並 由當地警察分局通知相關編組人員進駐。

二、彌陀區災害應變中心各編組單位

(一)指揮官:由區長兼任指揮官。

(二)副指揮官:由副區長(無副區長由主任秘書擔任)擔任。

(三)搶修組:由區公所經建課課長或由區長指派適當人員兼任組長。

(四)避難組:由區公所民政課課長或由區長指派適當人員兼任組長。

(五)收容組:由區公所社會課課長或由區長指派適當人員兼任組長。

(六)動員組:由區公所民政課課長或由區長指派適當人員兼任組長。

(七)行政組:由區公所秘書(行政)室主任或由區長指派適當人員兼任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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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區災害應變中心各任務編組職掌

(一)指揮官:綜理區災害防救工作。

(二)副指揮官:襄助指揮官處理區災害防救工作。

(三)搶修組:辦理工程機具、人力調度、維生管線搶修、搶險、復舊、協助災 區警戒治安維護、災民救助、緊急救護、積水地區抽水事宜。

(四)避難組:辦理災情查報及彙整傳遞、管制統計、協助災害潛勢地區民眾緊 急避難、疏散撤離、統(登)計事宜。

(五)收容組:辦理臨時災民收容及救濟慰助調度等支援事宜。

(六)動員組:辦理國軍支援協調、衛生醫療、環境清潔、衛生消毒、防疫評估 事宜。

(七)行政組:辦理救災人員、物資、器材、志工輸運、後勤調度支援及其他行 政作業事宜。

四、前進指揮所:根據區內受災現況或可能造成相當規模之災害,於受災地點周 邊,設置臨時前進指揮所,負責指揮緊急應變對策及與相關機關進行聯絡協 調作業,立即將實施災害狀況通報市災害應變中心。

五、應變中心設置、縮小編組及撤除原則

(一)縮小編組時機:災害狀況已不再繼續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時,指揮官得縮小編 組規模,對已無執行應變任務需要者予以歸建。

(二)撤除時機:災害緊急應變處置已完成,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相關機關(構)自 行辦理時,指揮官得視狀況撤除各級災害應變中心。

(三)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如災情重大,得酌留部分編組人員,持續服務區民。

(四)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如有其他災情發生,由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代表受 理。

(五)區級災害應變中心由區長以書面資料報經市長裁示後,得撤除之,並將撤除事 由、時間告知地震災害業管機關工務局。

六、災害應變中心規劃

為確立災害應變中心能充分發揮危機處理的應變功能,應變中心所在的建築 應有足夠的耐震安全能力,並配備各種完善精良的通訊、資訊及軟、硬體設備,

統合通訊網路系統。另災害應變中心設置應有第二災害應變中心之規劃,可相互 支援因應,分散災害風險。

(一)通訊系統設備:

1.有線網路:宜具備內部網路線及對外網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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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無線電通訊:具備消防及警察無線電機組與市級災害應變中心聯繫。

3.電話及傳真機:用來聯繫各相關單位(含有線電話及衛星電話)。

(二)電腦科技設備:

1.電腦設備:手提型電腦、個人工作站(桌上型電腦)及資料伺服器等。

2.電腦輸出設備:印表機等,以便輸出圖形、報表及文字資訊。

3.備援系統設備(建議):

(1)不斷電系統:應變中心所有電腦及電器設備宜配備不斷電系統。

(2)系統資料備份:伺服器上的重要系統資料應異地備份,以備不時之需。

(三)視訊設備:為配合市級災害應變中心召開遠距視訊會議,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宜 具有影音傳輸設備等。

(四)添購發電機、照明及廣播設備,並配發鄰里長喊話器、手電筒等緊急備用器材。

(五)第二災害應變中心

硬體設備功能應考量與第一災害應變中心相同,設備內容力求簡單化及實用 性,必頇能提供即時119、110資訊,且重要防救災資料庫、災情傳遞系統及報案 電話線路應具有自動備援功能。

(六) 前進指揮所

前進指揮所成立之目的,為在重大災情發生的地區,快速蒐集災情、決策、

指揮,減少決策指揮傳遞之時間。為考慮作業方便與災情傳遞通訊設備,可選定 區公所另行會議室為前進指揮所,以利指揮官掌握現場實際情形,做出即時決定。

第十節 相互支援協議之訂定

災害防救相互支援協議的訂定措施在結合人力、機具、設備等救災資源,透 過跨區支援的機制的建構及協議,達到資源分享調用,儘速進行災中搶救及善後 復建工作的推動,以強化災害應變能力並降低災害損失。

一、災害級數判別

(一)第一級:屬區轄內局部地區發生災害。

(二)第二級:屬區轄內全列為受災地區,但區災害應中心機具人力或跨區支援 後尚可以處理之範圍。

(三)第三級:屬區轄內全部列為受災地區,且通訊中斷、區災害應變中心機具 人力或跨區支援後仍無法作處理之災情;第一、二級屬區指揮官可掌握之 範圍,第三級則屬區指揮官已無法掌握處理需請市級災害應變中心協助處 理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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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跨區支援區別順序及跨區緊急支援程序

(一)本區發生災情時:

1.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如遇災情嚴重需向他區請求支援,如均無法提供協助或 支援不足時,則逕向市災害應變中心請求支援。

2.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跨區請求支援時,行政組長應將所需支援之搶救人員、機 具與民生物資等數量及緊急醫療站,災害現場前進指揮所地點、支援運輸交通 動線(含備用交通動線)通報跨區支援單位。

3.跨區支援之單位,接獲本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請求支援,於規定時間內備妥所 需支援項目,立即送至通報災區現場前進指揮所,並依序向指揮官報到後即展 開搶救、善後處理任務。

(二)他區發生災情請求支援時:

1.應詳細紀錄所需支援內容、送達地點、收受人員姓名。

2.區災害應變中心(或緊急應變小組)收容組組員登錄出貨時間、品名、數量,並 由總務組派人、車配合載送。

3.區災害應變中心(或緊急應變小組)搶修組副組長指派組員備妥車輛及人員,負 責支援機具救災。

三、其他

民間互助體系與透過每年與民間廠商訂定開口合約及相關支援內容、程序、

時機、聯繫方式等以契約規範相互合作關係;另外,在平日與民間志工慈善團體 的接觸設置專門對口人員做為統合連繫,於災害發生時受理各界援助,並作有效 運用。

第十一節 緊急醫療整備

當災害及突發性重大災害發生時,為降低民眾生命傷亡損失,應於平時注意 緊急醫療救護與資源整備等工作,相關作為如下:

一、建置本市急救責任醫院緊急醫療救護通訊系統:專用無線電通訊設備、業餘 無線電、有線通訊及緊急醫療資訊網。

二、加強無線電系統之管理,且設專人負責無線電系統之管理與維護。

三、成立區內市立醫院災難醫療救護隊人力編組並每年更新名冊。

四、規劃災難醫療救護隊編組類別,包含醫療執行單位、醫療支援單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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