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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籍人士與國人結婚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暨戶籍登記流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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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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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一:

田野調查實拍的照片

照片1 參觀基隆市衛生局 照片2 拜訪基隆市長

照片3 成人基本教育班元旦聚餐 照片4 參觀基隆市議會

照片5 外籍與大陸配偶機車考照筆試的 講解

照片6 外籍與大陸配偶機車考照路考 的講解

(2)

照片7 生活適應輔導班民俗技藝的 DIY 創作

照片8 生活適應輔導班的團康活動

照片9 基隆市九十四年生活適應輔導班 結業典禮

照片10 基隆市九十三年生活適應輔 導班結業典禮

照片11 內政部專員講解外籍配偶在台 居留、入籍事宜

照片12 生活適應輔導班語言班上課 情形

(3)

照片13 生活適應輔導班美容美髮班作品 展示

照片14 生活適應輔導班美容美髮 班上課情形

照片15 生活適應輔導班電腦班作品 展示

照片16 生活適應輔導班電腦班上 課情形

照片17 菲律賓天主教徒的禮拜情形 照片18 菲律賓天主教徒的聚餐情

(4)

附件二:

東南亞女性外籍配偶在台灣的生活空間研究--問卷調查 各位先生女士:

您好,這是一份有關東南亞女性外籍配偶在台灣之生活空間研究的問卷調 查,希望藉由此問卷能對目前東南亞女性外籍配偶的婚姻現象有深入一點的了 解。本問卷僅提供學術研究之用,問卷資料絕對保密。請您依自己實際情形作答,

這對研究是否順利成功,需要你的支持,敬請給予協助,非常謝謝您。

臺灣師大暑期地理教學碩士班研究生 張雅祝敬啟 第一部份 女性外籍配偶基本資料

1 你的年齡是_____歲?結婚幾年?_____年。來自哪個國家?________。來自哪 個省分?________。屬於哪一族群__________(當地人,華僑)

2 請問您的宗教信仰是_________(佛,道、天主教、基督教、回教、其他)

3 請問您經由何種方式認識您先生?___________(婚姻介紹所、在臺女性外籍 配偶介紹、親朋好友介紹、來台認識、先生到當地認識、其他)

4 請問您目前已領有________(外僑居留證、台灣地區居留証、身分證)

5 請問目前您的職業是________(家管、農、漁、工、商、其他)

6 請問您以何種語言與先生、公婆溝通____________

請問您以何種語言與小孩溝通_________

7 請問您在原鄉的教育程度是_________(不識字、識字、國小、國中、高中、

大學、研究所)

請問您在台灣中文的教育程度是_________(不識字、識字、國小、國中、高 中、大學、研究所)

8 請問您目前的子女數?_____個(男___個、____歲;女___個、____歲)

婚後第幾年生產第一胎?_______年

9 你的結婚對象為哪一族群?_______(客家家庭、閩南家庭、原住民家庭、外 省家庭)

10 為何選擇嫁給台灣的先生?______________(父母鼓勵與決定、台灣物質生 活好、好奇心、其他)

11 請問你的居住(家庭)型態是______________(與公婆同住、夫妻兩人居住、

其他)

第二部份 先生基本資料 1 先生的年齡是幾歲?______

2 先生的教育程度是________(不識字、識字、國小、國中、高中、高職、專科、

大學、研究所)

3 先生的宗教信仰是_______(佛,道、天主教、基督教、回教、其他)

(5)

4 目前先生的職業是________(農、漁、工、商、無固定工作)

請問您願意接受進一步的訪談嗎?否

是。姓名_______________電話 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部分 女性外籍配偶進一步訪談資料 1 瞭解女性外籍配偶在原鄉的成長背景

2 在台灣的生活空間變化(一天、一星期、一個月、數月、一年)

3 在哪些空間與何人接觸?做什麼事?彼此互動的方式、情形如何?談話的內容 及主題又是什麼呢?

4 女性外籍配偶對於這樣的生活空間及社會關係抱持何種的想法及態度?

(6)

附件三:

東南亞女性外籍配偶的成長背景訪談大綱

一、居住地的背景:1 哪一省份?當地的生活、交通環境?

2 鄉下---深山、海邊?

3 都會---繁榮度?

二、家庭背景:1 家裏有哪些人?

2 在家排行第幾?

3 家裏的經濟狀況?

4 父母及兄弟姐妹的工作情況如何?

5 與父母的親子關係如何?父母的管教方式?

6 父母的婚姻關係?父權、相互尊重?

三、個人兒童到青春期的回憶:

1 出身(或排行)時的特殊記事?

2 與兄弟姐妹的手足關係如何?

四、家庭生活:1 平常有生活休閒活動?

2 做什麼消遣娛樂?

3 是個人性的還是和家人、朋友?內容?利用什麼時間、每次多 久?有無隨著年齡而改變?

五、教育程度:1 教育年限?

2 在原鄉,唸幾年書?

3 為什麼只有唸到某個程度?

4 若是唸到大學,選擇異性的機會多,為何會嫁到台灣?

六、工作經驗:1 過去在原鄉有工作嗎?

2 曾經做過什麼工作?

3 工作的情況如何?

4 薪水約臺幣多少?

5 用錢的自主性?薪水都是自己留著用還是要給家裡?

七、宗教信仰:1 信仰何種宗教?

2 是否有參與宗教活動?代表意義?對訪問者的意義?

(7)

附件四:

東南亞女性外籍配偶與先生認識的過程、如何進入婚姻、適應情形

一、認識的過程 1 以前是否談過戀愛?

2 對男生有何想像?

3 結交異性的看法?

4 國家、當地社會對男女生的關係、規範、制約?

5 如何認識先生?認識多久?認識過程?

若是婚姻仲介--為何選擇婚姻仲介?會擔心被騙嗎?

--其介紹過程?費用?

--國家政策是否允許?輔導、介紹或是民間仲介?

--除了介紹台灣的男性?是否有介紹其他國家的男性?

--自己是否有選擇權?決定權?

6 女方選擇男方為結婚對象的原因?經濟、個性…等?

7 嫁來台灣,是否考慮文化、族群的不同?

(因嫁來方式的不同,其文化族群的考量是否有所差別?)

8 是何種因素,使女方考慮嫁來遙遠的台灣?

二、結婚的過程:

1 在那兒結婚?結婚方式?在兩地是否都有宴客?排場如何?

2 結婚前要準備的東西(男方、女方)?

3 結婚當天的情形?

4 雙方結婚所花的費用多少?

三、適應情形(生活環境、生活作息、生活習慣、媳婦的角色)

1 剛開始與先生的適應?

2 生活習慣--最喜歡的、最不喜歡的、最能接受的、最不能接受的?

--最大的衝突是甚麼?(飲食、衛生、生活作息)如果解決?

--對這些衝突自己有何感覺、態度如何?

3 公婆、先生與其生活上最大的差異?如何適應?

4 與公婆、先生相處如何?

5 與先生的感情如何?

6 若與公婆、先生相處不好,何種原因使其發生爭執?會採取何種解決方式?

7 其他家庭成員與女方的相處如何?

8 對先生家庭的認同及接受度如何?

9 除了你自己,是否有親戚朋友在台灣?

(8)

附件五:

東南亞女性外籍配偶生活空間的訪談大綱

一、女性外籍配偶在台灣的生活空間(what ,when,where,why,how)

1 一天:-- 一天廿四小時的時間分配?(生活空間變化)

--早上、中午、下午、晚上做什麼事?

--在哪些空間與何人接觸?與家裏的距離多遠?交通工具?

--彼此互動的方式、情形如何?

--談話的內容、主題?

--對於這樣的社會關係抱持何種的想法及態度?

2 一星期:--一星期內有何特殊的事情?(例如晚上到輔導班上課)

--是否知道政府針對女性外籍配偶所舉辦的活動?若知道,如何 得知這個消息?

--是否曾去參加政府針對女性外籍配偶所舉辦的活動?若有,曾 到哪裏參加?

--若無,是受何因素的影響?

3 一個月:一個月內有何特殊的事情?

4 數個月:數個月內有何特殊的事情?

5 半年:半年內有何特殊的事情?

6 一年:一年內有何特殊的事情?

7 女性外籍配偶的生活空間隨著時間與角色的變換有何不同?

二、與原生家庭的連繫

1 與娘家的聯繫方式?電話、寫信?

2 是否會寄東西、寄錢回娘家?

3 多久回娘家一次?全家人一起回去?還是只有您及小孩回去?回去的費 用一趟大約多少台幣?

4 與娘家的聯繫是否隨著居留時間的長短而有所不同?

三、對台灣生活環境的接受度

1 對台灣的生活環境、政治、社會、人有何感想?(最喜歡、最不喜歡的、

最能接受、最不能接受的事情是什麼?)

2 對台灣的認同及接受度如何?

3 你覺得自己是台灣人或者是越南人?

4 以後有機會,是否會考慮回去越南住?

(9)

附件六:

外籍配偶生活適應輔導實施計畫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台(八八)內戶字第八八九一七三八號函頒實施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 台內戶字第0九二00七四四四四二號函頒修正實施

一、依據

(一)依立法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八十八年四月十二日審查本部預算之附帶 決議:「內政部應積極規劃辦理外籍配偶生活適應及語文訓練,輔導 其融入我國生活環境」辦理。

(二)依「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分工表」辦理。

二、目的

落實外籍配偶照顧輔導措施,提升其在臺生活適應能力,使能順利融入 我國生活環境,共創多元文化社會,與國人組成美滿家庭,避免因適應 不良所衍生之各種家庭與社會問題,特訂定本計畫。

三、辦理單位

(一)主辦機關:內政部。

(二)承辦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劃辦理或協調及輔導學校、民間 團體辦理。

四、辦理項目

以提升外籍配偶在臺生活適應能力為重點,施以生活適應、居留與定居、

地方民俗風情、就業、衛生、教育、子女教養、人身安全及有關生活適應 輔導等課程。

五、輔導對象

國人辦妥結婚登記,且已入境停留、居留或定居之外籍配偶,並鼓勵其在 臺共同生活親屬參與。

六、辦理方式

(一)由內政部與直轄市、縣(市)政府參據轄內外籍配偶人數,共同辦理 「外籍配偶生活適應輔導班」。

(二)「外籍配偶生活適應輔導班」每班以不少於十五人為原則,每期授課 二十至六十小時。

(三)「外籍配偶生活適應輔導班」之教師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遴聘學 校教師或相關專業人士擔任為原則。

(四)內政部得指定績效優良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示範教學觀摩活 動,交換經驗,以提升整體輔導效能。

七、經費來源

(10)

(一)內政部編列經費分攤或補助。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經費辦理。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結合民間力量,洽請各界提供資源配合辦理。

八、經費分攤或補助方式

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年規劃辦理之班數,由內政部調查彙整後,

依預算編列情形,酌予分攤或補助業務費。

九、宣導措施

各級政府應透過媒體加強宣導,鼓勵外籍配偶踴躍參加及其在臺共同生活 親屬陪同參與。

十、輔導與獎勵

(一)學校或民間團體辦理本項活動,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或不定期 前往訪視與輔導;辦理績效良好者,依權責予以表揚,成績特優者,報 請內政部表揚;轄區學校教師或相關專業人士擔任授課教師,熱心負責 且成效良好者,得予以適當獎勵。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本項活動,著有績效者,得由內政部予以表 揚。

十一、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11)

附件七:

基隆市外籍與大陸配偶生活適應輔導班 招生簡章

一、課程內容:1.語文教學2.認識禮儀與民情風俗 3.外籍配偶(入境、居留、歸化至定 居等)相關規定之解析4.婦幼保健及愛滋病防治5.家庭暴力事件防治6.

人際關係與心理諮商7.就業資訊與社會福利8.戶外動態教學9.烹飪教 學等相關專題講座。

二、班別:外籍與大陸配偶生活適應輔導班各乙班。

三、名額:每班各42 人,額滿為限(不满 30 人,時間與地點另行調整)。

四、開班期間: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三年九月十一日止。

五、上課時數:五十七小時;每週四、週五下午一時卅分至四時卅分。

六、上課地點:基隆市立婦幼福利中心(基隆市安樂區麥金路四八二號) 七、報名日期:93 年 5 月 1 日至 93 年 5 月 31 日止。

八、主辦單位:基隆市政府。

九:協辦單位:基隆市各區戶政事務所。

十、參加對象:設籍於基隆市外籍與大陸配偶。

十一、報名方式:親自或委託家屬報名(不受理電話報名) 十二:報名地點:

中正區戶政事務所

地址:基隆市中正路 674 號 電話:24634911 七堵區戶政事務所

地址:基隆市南興街 37 號 3 樓 電話:24568430 暖暖區戶政事務所

地址:基隆市暖暖街 246 巷 180 號 電話:24575228 仁愛區戶政事務所

地址:基隆市仁五路 20 號 電話:24285515 中山區戶政事務所

地址:基隆市文化路 168 號 電話:24286132 安樂區戶政事務所

地址:基隆市安樂路二段 164 號 1 樓後棟 電話:24312159 信義區戶政事務所

地址:基隆市東信路 35 巷 47 號 2 樓 電話:24652427

歡迎踴躍報名

(12)

附件八:

基隆市九十三年度外籍與大陸配偶生活適應輔導班課程表A 班(東南亞班)

上課時間:自7 月 15 日~8 月 27 日止 每週四、五 13:30-16:30 課程內容

日期

主題 課程 時數

講師

臺語 武崙國小 張秀寬教師

7 月 15 日(四) 基隆風情畫

(一) 國語 深美國小 文家倫教師

國語 深美國小 文家倫教師

7 月 16 日(五) 基隆風情畫

(二) 臺語 武崙國小 張秀寬教師

臺語 武崙國小 張秀寬教師

7 月 22 日(四) 基隆風情畫

(三) 國語 深美國小 文家倫教師

7 月 23 日(五) 家庭保健

最重要(一) 婦幼保健及愛滋病防治 衛生局 林秀敏護理師

國語 深美國小 文家倫教師

7 月 29 日(四) 家庭保健

最重要(二) 臺語 武崙國小 張秀寬教師

臺語 武崙國小 張秀寬教師

7 月 30 日(五) 家庭保健

最重要(三) 國語 深美國小 文家倫教師

國語 深美國小 文家倫教師

8 月 5 日(四) 一同去購物

(一) 臺語 武崙國小 張秀寬教師

臺語 武崙國小 張秀寬教師

8 月 6 日(五) 一同去購物

(二) 國語 深美國小 文家倫教師

8 月 12 日(四) 福利安全

有保障(一) 入境居留取得國籍定居 內政部

國語 深美國小 文家倫教師

8 月 13 日(五) 福利安全

有保障(二) 臺語 武崙國小 張秀寬教師

8 月 19 日(四) 參觀政府

機關(三)

《戶外教學》

參觀市政府、衛生局、

市議會

人力:張秀寬教師 文家倫教師 志工數名

家庭暴力事件防治

及親子教育 8 月 20 日(五) 福利安全

有保障(四)

參觀家暴中心

社會局

8 月 26 日(四) DIY 創作

(五) 民俗技藝 長樂國小 賴憬諺教師

8 月 27 日(五) 福利安全

有保障(六) 人際關係與心理諮商 仙洞國小 錢彩雲校長

(13)

附件九:

基隆市九十四年度外籍與大陸配偶生活適應輔導美容美髮班課程表 上課時間:自7 月 07 日~10 月 03 日止,每週一、四 19:00-21:00

課 程 內 容

日 期

課 程 講 師 上課 教室

上課 地點

1 7 月 7 日(四) 皮膚保養 廖美枝

2 7 月 11 日(一) 皮膚保養 廖美枝

3 7 月 14 日(四) 臉部按摩 廖美枝

4 7 月 18 日(一) 臉部按摩 陳月姑

5 7 月 21 日(四) 臉部按摩、蒸臉 陳月姑

6 7 月 25 日(一) 蒸臉、敷臉 陳月姑

7 7 月 28 日(四) 敷臉 陳月姑

二樓 美容 專業 教室

8 8 月 1 日(一) 按摩、洗髮、吹風 簡淑玲

9 8 月 4 日(四) 按摩、洗髮、吹風 簡淑玲

10 8 月 8 日(一) 按摩、洗髮、吹風 簡淑玲 11 8 月 11 日(四) 按摩、洗髮、吹風 簡淑玲

12 8 月 15 日(一) 冷燙 簡淑玲

13 8 月 18 日(四) 冷燙 簡淑玲

14 8 月 22 日(一) 冷燙 簡淑玲

15 8 月 25 日(四) 髮筒 廖美鳳

16 8 月 29 日(一) 剪髮 廖美鳳

17 9 月 1 日(四) 剪髮 廖美鳳

18 9 月 5 日(一) 剪髮 廖美鳳

19 9 月 8 日(四) 編髮 廖美鳳

20 9 月 12 日(一) 編髮 廖美鳳

一樓 美髮 專業 教室

21 9 月 15 日(四) 防災與救護 消防局

22 9 月 19 日(一) 婦幼保健及愛滋病防治 衛生局 23 9 月 22 日(四) 垃圾分類與資源回收 環保局 24 9 月 26 日(一) 家庭暴力與性侵害事件防治 社會局 25 9 月 29 日(四) 家庭倫理與親子教育 八斗國小 26 10 月 3 日(一) 就業輔導與宣導 2 基隆就業服務站

五樓 禮堂

光 隆 高 級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14)

附件十:

基隆市九十四年度外籍與大陸配偶生活適應輔導家政班課程表 上課時間:自7 月 07 日~10 月 03 日止,每週一、四 19:00-21:00

課 程 內 容

日 期

課 程 時 數 講 師 上課 教室

上課 地點

1 7 月 7 日(四) 家政概論 彭淑玲

2 7 月 11 日(一) 家居環境學與實習 彭淑玲 3 7 月 14 日(四) 家居環境學與實習 彭淑玲 4 7 月 18 日(一) 家居環境學與實習 彭淑玲 5 7 月 21 日(四) 家居環境學與實習 彭淑玲 6 7 月 25 日(一) 家居環境學與實習 彭淑玲

7 7 月 28 日(四) 膳食管理 陳雅琴

8 8 月 1 日(一) 膳食管理 陳雅琴

9 8 月 4 日(四) 膳食管理 陳雅琴

10 8 月 8 日(一) 膳食管理 陳雅琴

11 8 月 11 日(四) 膳食管理 陳雅琴

12 8 月 15 日(一) 洗衣整燙 林紫茵

13 8 月 18 日(四) 洗衣整燙 林紫茵

14 8 月 22 日(一) 家人保健 林佳美

15 8 月 25 日(四) 家人保健 林佳美

16 8 月 29 日(一) 家人保健 林佳美

17 9 月 1 日(四) 嬰幼兒照顧 林紫茵

18 9 月 5 日(一) 嬰幼兒照顧 林紫茵

19 9 月 8 日(四) 嬰幼兒照顧 林紫茵

20 9 月 12 日(一) 嬰幼兒照顧 林紫茵

一樓 103 教

21 9 月 15 日(四) 防災與救護 消防局 22 9 月 19 日(一) 婦幼保健及愛滋病防治 衛生局 23 9 月 22 日(四) 垃圾分類與資源回收 環保局 24 9 月 26 日(一) 家庭暴力與性侵害事件防治 社會局 25 9 月 29 日(四) 家庭倫理與親子教育 八斗國小 26 10 月 3 日(一) 就業輔導與宣導 基隆就業服務

五樓 禮堂

光 隆 高 級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15)

附件十一:

基隆市九十四年度外籍與大陸配偶生活適應輔導電腦班課程表 上課時間:自7 月 07 日~10 月 03 日止,每週一、四 19:00-21:00

課 程 內 容

日 期

課 程 時 數 講 師 上課 教室

上課 地點 1 7 月 7 日(四) 電腦概論 陳素真

2 7 月 11 日(一) 基本指法 陳素真 3 7 月 14 日(四) 英文輸入法 王育菁 4 7 月 18 日(一) 中文輸入法 王育菁 5 7 月 21 日(四) Word-字型設定 黃千娟 6 7 月 25 日(一) Word-段落設定-1 黃千娟 7 7 月 28 日(四) Word-段落設定-2 黃千娟 8 8 月 1 日(一) Word-表格建立 黃千娟 9 8 月 4 日(四) Word-表格編修-1 黃千娟 10 8 月 8 日(一) Word-表格編修-2 黃千娟 11 8 月 11 日(四) Word-插入圖片與物件-1 黃千娟 12 8 月 15 日(一) Word-插入圖片與物件-2 黃千娟 13 8 月 18 日(四) Excel-儲存格設定-1 林進興 14 8 月 22 日(一) Excel-儲存格設定-2 林進興 15 8 月 25 日(四) Excel-函數-1 林進興 16 8 月 29 日(一) Excel-函數-2 林進興 17 9 月 1 日(四) Excel-簡易收支表 羅竹君 18 9 月 5 日(一) Excel-資料排序篩選 羅竹君 19 9 月 8 日(四) 瀏覽器使用、搜尋引擎 羅竹君 20 9 月 12 日(一) E-mail 羅竹君

四樓 電腦

(3)

教室

21 9 月 15 日(四) 防災與救護 消防局 22 9 月 19 日(一) 婦幼保健及愛滋病防治 衛生局 23 9 月 22 日(四) 垃圾分類與資源回收 環保局 24 9 月 26 日(一) 家庭暴力與性侵害事件防

社會局

25 9 月 29 日(四) 家庭倫理與親子教育 八斗國小 26 10 月 3 日(一) 就業輔導與宣導 基隆就業服務

五樓 禮堂

光 隆 高 級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16)

附件十二:

9 4 年 度 同 心 協 力 牽 手 向 前 行

外 籍 、 大 陸 配 偶 家 庭 生 活 教 育 系 列 活 動 親 職 教 育 講 座

一、 活動時間:94 年 8 月 11 日(週四)晚上 6:50-9:00 二、 活動地點:文化局(文化中心)第二會議室(2 樓)

三、 報名方式:請電2427-1724 盧小姐或至家庭教育中心辦公室(文化局 中正路側門 1 樓)報名

* 講 題 : 跟 孩 子 的 夢 想 一 起 飛

* 主 講 人 : 陳 梅 雋 老 師

( 文 化 大 學 企 管 系 講 師 )

本 講 座 歡 迎 外 籍 、 大 陸 配 偶 與 台 灣 家 人 共 同 參 與 , 活 動 前 報 名 或 當 日 前 5 0 名 到 達 會 場 者 , 贈 送 文 宣 品 乙 份 。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主 辦 單 位 : 基 隆 市 政 府

承 辦 單 位 : 基 隆 市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17)

附件十三:

94 年度同心協力牽手向前行

外籍、大陸配偶家庭生活教育系列活動(第一梯次)

*夫妻成長團體:

單元 活動日期 單元主題 課程目標

1 94 年 6 月 9 日(週四)

晚上7:00-9:00 相逢自是有緣 相互認識,形成團體 2 94 年 6 月 16 日(週四)

晚上7:00-9:00 文化生活大不同 了解異國配偶的文化與 生活差異

3 94 年 6 月 23 日(週四)

晚上7:00-9:00 愛到深處無怨尤 討論夫妻相處溝通之道 4 94 年 6 月 30 日(週四)

晚上7:00-9:00 親親寶貝 討論親子教養的方法 5 94 年 7 月 7 日(週四)

晚上7:00-9:00 親族相處非難事 協助配偶和自己的親人 相處

6 94 年 7 月 14 日(週四)

晚上7:00-9:00 我們都是一家人 前五次團體整理與回饋

活動帶領人:閔肖蔓 老師(中央大學輔導老師)。

上課地點:碇內浸信會傳愛社區服務中心(暖暖區源遠路249 巷 48 號)。

報名方式:請至碇內浸信會傳愛社區服務中心或家庭教育中心(文化中心中正 路側門1 樓)或電洽 2457-6218、0932-208-182 謝小姐、2427-1724 盧小姐。

* 全勤參與之夫妻頒發結業證書及全勤文宣品乙份。

指導單位:教育部 主辦單位:基隆市政府

承辦單位:基隆市家庭教育中心 協辦單位:碇內浸信會傳愛社區服務中心

(18)

附件十四:

國籍法 (民國 90 年 06 月 20 日 修正)

(http://www.nanhwa.gov.tw/new_page_32.htm)

中華民國十八年二月五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20 條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總統 (89) 華總一義字第 8900032920 號令 修正公 布全文 23 條;並自公布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總統 (90) 華總一義字第 9000118960 號令 修正公 布第 20 條條文

第 一 章 固有國籍

第 1 條 中華民國國籍之取得、喪失、回復與撤銷,依本法之規定。

第 二 章 國籍之取得 第 2 條

第 3 條

第 4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 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 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 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四 歸化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本法修正公布時之未成年人,亦適用 之。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條 件者,得申請歸化:

一 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 實繼續五年以上。

二 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三 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四 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二款至 第四款條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 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 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

二 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 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

四 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或養父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 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二款及第

(19)

第 5 條

第 6 條

第 7 條 第 8 條 第 9 條

四款條件,亦得申請歸化。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第三條第二款 至第四款條件,並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 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其父或母亦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者。

二 曾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十年以上者。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雖不具備第三條各款條 件,亦得申請歸化。

內政部為前項歸化之許可,應經行政院核准。

歸化人之未婚未成年子女,得申請隨同歸化。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依第三條至第七條申請歸化者,應向內政部為之,

並自許可之日起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外國人依第三條至第七條申請歸化者,應提出喪失其原有國籍之證 明。但能提出因非可歸責當事人事由,致無法取得該證明並經外交機 關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第 三 章 國籍之喪失 第 10 條

第 11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

一 總統、副總統。

二 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

三 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

審計長。

四 特任、特派之人員。

五 各部政務次長。

六 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

七 蒙藏委員會副委員長、委員;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八 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九 陸海空軍將官。

一○ 民選地方公職人員。

前項限制,自歸化日起滿十年後解除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 其規定。

中華民國國民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 國籍:

一 生父為外國人,經其生父認領者。

二 父無可考或生父未認領,母為外國人者。

三 為外國人之配偶者。

四 為外國人之養子女者。

五 年滿二十歲,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人,自願取得外國國籍

(20)

第 12 條

第 13 條

第 14 條

者。依前項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其未成年子女,經內政部許可,

隨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依前條規定申請喪失國籍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內政部不得為喪 失國籍之許可:

一 男子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未免除服兵役義務,尚未服 兵役者。但僑居國外國民,在國外出生且於國內無戶籍者或在年滿十 五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遷出國外者,不在此限。

二 現役軍人。

三 現任中華民國公職者。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雖合於第十一條之規定,仍不喪失國籍:

一 為偵查或審判中之刑事被告。

二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尚未執行完畢者。

三 為民事被告。

四 受強制執行,未終結者。

五 受破產之宣告,未復權者。

六 有滯納租稅或受租稅處分罰鍰未繳清者。

依第十一條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未取得外國國籍時,得經內政 部之許可,撤銷其國籍之喪失。

第 四 章 國籍之回復 第 15 條

第 16 條 第 17 條 第 18 條

依第十一條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

並具備第三條第三款、第四款條件,得申請回復中華民國國籍。

歸化人及隨同歸化之子女喪失國籍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之未成年子女,得申請隨同回復中華民國國籍。

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申請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應向內政部為之,

並自許可之日起回復中華民國國籍。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自回復國籍日起三年內,不得任第十條第一項 各款公職。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五 章 附則 第 19 條

第 20 條 90.6.20 修

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後,五年內發現有與本法之規定不合 情形,應予撤銷。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 者,除國民大會代表由國民大會、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

村 (里) 長由鄉 (鎮、市、區) 公所解除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 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 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與研究機關 (構) 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 (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 及經各級 主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長、副首

(21)

第 21 條 第 22 條 第 23 條

長、聘任之專業人員 (含兼任主管人員) 。

二 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

三 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以契約定期聘用之非主管職務。

四 僑務主管機關依組織法遴聘僅供諮詢之無給職委員。

五 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以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國不易覓得 之人才且不涉及國家機密之職務者為限。

第一項之公職,不包括公立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師、講座、

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

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 時,應於就 (到) 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 (到) 職之日起一年 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 規定。

內政部依本法受理申請許可,核發證書,應收取證書費;其收費標準,

由內政部定之。

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定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22)

附件十五:

國籍法施行細則

(民國 93 年 04 月 08 日 修正)

(http://www.nanhwa.gov.tw/new_page_33.htm )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內政部 (90) 內戶字第 9068204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8 條;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第 1 條 本細則依國籍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依本法規定申請歸化、喪失、回復國籍或撤銷國籍之喪失者,由本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親自申請。

申請歸化、喪失、回復國籍或撤銷國籍之喪失,向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 為之,層轉直轄市、縣 (市) 政府轉內政部許可。

申請喪失國籍或撤銷國籍之喪失,申請人居住國外者,得向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為之,由駐 外館處送外交部轉內政部許可。

申請喪失國籍而有本法第十二條第一款但書規定情形者,應向駐外館處為 之,由駐外館處送外交部轉內政部許可。

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不補 正、補正不全或不能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內政部辦理前項規定之業務,必要時得委由其他相關機關執行之。

第 3 條 本法所稱無國籍人,指任何國家依該國法律,認定不屬於該國國民者。有 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得認定為無國籍人:

一、持外國政府核發載明無國籍之旅行身分證件者。

二、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泰國、緬甸或印尼地區無 國籍人民,持有載明無國籍之外僑居留證者。

三、其他經內政部認定者。

第 4 條 本法第三條至第五條及第十五條所稱於中華民國 (以下簡稱我國) 領域內 有住所,指以久住之意思,住於我國領域內,且持有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 外僑永久居留證者。

第 5 條 本法第三條至第五條所定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包括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 年二月九日修正施行前已取得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之合法居留期 間。

申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其持有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之居 留期間,不列入前項所定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

(23)

一、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 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者。

二、在臺灣地區就學者。

三、以前二款之人為依親對象而取得外僑居留證者。

第 6 條 本法第三條至第五條所稱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 以上或居留繼續十年以上,指其居留期間自申請歸化時,往前推算五年、

三年或十年之期間,應為連續且不中斷。

第 7 條 本法第三條第四款所定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 無虞,其規定如下:

一、以我國國民配偶之身分申請歸化或回復國籍者,應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一) 最近一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二 倍者。

(二) 最近一年於國內金融機構儲蓄存款,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 工資二十四倍者。

(三) 其他經內政部認定者。

二、以前款以外情形申請歸化或回復國籍者,應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一) 最近一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二 倍者。

(二) 國內之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臺幣五百萬元者。

(三)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二款所定為我國所需高科技人 才,經許可在臺灣地區永久居留。

(四) 其他經內政部認定者。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款第一目所定收入,申請人得檢附最近一年度各 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納稅證明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證明之。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所定金額之計算,

包含其在臺灣地區配偶或父母之收入或財產。

第 8 條 依本法第三條至第五條或第七條規定申請歸化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 下列文件:

一、無國籍、喪失原有國籍之證明文件,或依本法第九條但書規定,由外 交機關出具查證屬實之文書。

二、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三、外國人居留證明書及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四、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及在我國居住期間之警察刑 事紀錄證明。但未滿十四歲者,免附。

五、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但申請 隨同歸化之未婚未成年子女,免附。

六、未婚未成年人附繳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未婚未成年男子年滿十八

(24)

歲、女子年滿十六歲者,並檢附單身證明。

七、其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歸化,其外僑居留證之居留事由為依 親者,得免附前項第四款所定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第一項第七款所定證明文件,指下列各款文件之一:

一、辦妥結婚登記或收養登記之戶籍謄本。

二、未能檢附前款戶籍謄本者,檢附結婚證明文件或我國法院收養裁定及 其確定證明書。

三、出生證明或親子關係之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第 9 條 依本法第六條規定申請歸化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殊勳相關證明文件。

二、無國籍、喪失原有國籍之證明文件,或依本法第九條但書規定,由外 交機關出具查證屬實之文書。

三、其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第 10 條 外國人為提出本法第九條規定之喪失其原有國籍之證明,得填具申請書,

並檢附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或前條第一款、第三款所定文件,向 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為之,轉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核發準歸化中華民 國國籍證明。

前項所定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之有效期限為一年,僅供外國人持憑向 其原屬國政府申辦喪失原有國籍,不作為已歸化我國國籍之證明。

第 11 條 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申請喪失國籍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

二、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但未滿十四歲或未曾於國內設有戶籍者,免附。

三、無欠繳稅捐及租稅罰鍰之證明。

四、未成年人附繳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

五、役齡男子附繳退伍、除役、退役或免服兵役證明。

六、其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前項第一款所稱證明,指下列各款文件之一:

一、戶籍謄本。

二、國民身分證。

三、戶口名簿。

四、護照。

五、國籍證明書。

六、華僑登記證。

七、華僑身分證明書。

八、父母一方具有我國國籍證明及本人出生證明。

九、其他經內政部認定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七款所定華僑身分證明書,不包括檢附華裔證明文件向僑務委員會

(25)

申請核發者。

第一項第六款所稱證明文件,指下列各款所定文件之一:

一、國內有戶籍者,檢附辦妥結婚登記、認領登記或收養登記之戶籍謄本

二、未能檢附前款所定戶籍謄本者,檢附結婚證明文件、符合我國及外國 法律認領有效成立之證件或我國法院收養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

三、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二項規定申請者,其在國內有戶籍 者,應另檢附戶籍謄本。

四、本法第十二條第一款但書規定之僑居國外國民,應另檢附入出國日期 證明書、遷出國外戶籍謄本及僑居國外身分證明等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第 12 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款但書所稱僑居國外國民,在年滿十五歲當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以前遷出國外者,指僑居國外國民在年滿十五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以前出國,且其戶籍資料已載明遷出國外日期者。

第 13 條 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申請撤銷國籍之喪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 文件:

一、喪失國籍許可證書。

二、原擬取得該外國國籍之政府所核發之駁回、同意撤回其申請案或其他 未取得該國國籍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未成年人附繳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

前項第二款未取得外國國籍之事實,經內政部認有查證之必要時,得轉請 外交部查明。

第 14 條 依本法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申請回復國籍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 下列文件:

一、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二、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及喪失國籍後在我國居住期 間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但未滿十四歲者,免附。

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但申請 隨同回復國籍之未成年子女,免附。

四、未成年人附繳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

五、其他相關戶籍或身分證明文件。

第 15 條 依本法申請歸化、喪失或回復國籍經許可者,由內政部核發歸化、喪失或 回復國籍許可證書。

第 16 條 歸化、喪失或回復國籍許可證書污損或滅失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 列文件,申請換發或補發:

一、污損之證書。但申請補發者,免附。

二、相關戶籍或身分證明文件。

(26)

依前項規定所為之申請,得由原核轉機關層轉內政部或逕向內政部換發或 補發。但依第十三條規定同時申請撤銷國籍之喪失者,無庸換發或補發其 喪失國籍許可證書。

第 17 條 依本細則規定應繳附之文件為外文者,須附中文譯本。

前項所定文件係在外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代表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驗 證;在國外製作者,應經駐外館處認證及外交部複驗。但依第二條第三項

、第四項規定向駐外館處申請,送外交部轉內政部許可者,免經外交部複 驗。

第一項所定中文譯本,除由駐外館處認證外,得由我國公證人認證。

第 18 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稱各該機關,指有權進用該公職人員之機關。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 國公職之規定,於外國人取得我國國籍,仍保留外國國籍者,亦適用之。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所列職務之人員,由各該管主管機關認 定之。

第 19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27)

附件十六:

外國籍人士與國人結婚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暨戶籍登記流程表

內政部 93 年 9 月修訂

申 請 流 程 受 理 機 關

結 婚 登 記 戶 政 事 務 所

一、在國內結婚者:(1)結婚證書(2)外國籍配偶之身分證明文件及經駐外館處認(驗)證之單身證 明及中文譯本(3)戶口名簿(4)國民身分證、印章。

二、在國外結婚者:(1)經駐外館處認(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及中譯本(2)戶口名簿(3)國民身 分證、印章(4)外國籍配偶之身分證明文件(5)外國籍配偶未能隨同國人返國辦理登記者,須 另附經駐外館處認證之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

申 請 居 留 簽 證

申請人倘在國外,請 直接向駐外館處申請 居留簽證;申請人倘 已持停留簽證入境,

請向外交部領事事務 局(含臺中、高雄、

花蓮辦事處)申請改 發居留簽證。

一、最近 3 個月內核發之國內戶籍謄本(已有結婚登記並載明配偶國籍及外文姓名) 二、申請人本國政府所核發之結婚登記證明(無婚姻登記制度之國家則繳結婚證書) 三、無犯罪紀錄證明或良民證。

四、衛生署指定之外籍人士體檢醫院或國外合格醫院 3 個月內發給之健康檢查證明。

五、護照(所餘效期在 6 個月以上) 六、照片 2 張。

【以上二至四項文件倘係國外作成者,須先經我國駐外館處認(驗)證,並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已持停留簽證入境者,倘在臺已逾停留期限應即離境,不得申請在臺改發居留簽證。】

申請外僑居留證 直轄市、縣(市)警 察局外事科(課)

一、填寫外僑居留證申請書一份,繳交 1 吋照片 2 張。

二、繳驗護照、居留簽證。

三、檢附申請居留證理由之證明文件,例如辦妥結婚登記之戶籍謄本。

四、繳交居留證費用。(一年期新台幣 1000 元,二年期新台幣 2000 元,三年期新台幣 3000 元)

一、準歸化國籍申請書(含 2 吋半身照片 2 張) 二、合法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三、警察機關核發之外國人居留證明書。(居留期間應連續不中斷)

四、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外國人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五、在我國居住期間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六、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須符合國籍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

七、辦妥結婚登記之戶籍謄本;未能檢附戶籍謄本者,須檢附結婚證明文件、外國籍配偶及我國籍配偶 之國籍身分證明文件,於國內結婚者另繳附外國籍配偶經駐外館處認證之單身證明及中文譯本。

※ 本項證明僅供申請人申請喪失原屬國國籍時,需要我國提供可歸化我國國籍證明者使用之;本項 證明由戶政事務所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有效期限為一年。

※ 如申請人之原屬國政府並未要求須提憑本證明始得許可喪失該國國籍者,則無須申請本證明。

申請「準歸化中華民 國國籍證明」

戶政事務所轉直轄市

、縣(市)政府核發 居留繼續三年以上(每年合計有 183 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

繼續三以上︵每

18 3

※ 逕向原屬國政府或其駐華使領館或授權代表機構洽詢。

洽 原 屬 國 政 府 或 其 駐 華 使 領 館 或 授 權 代 表 機 構

原 屬 國 國 籍

申 請 歸 化 國 籍 戶 政 事 務 所 層 轉 內 政 部 許 可

一、歸化國籍申請書(含 2 吋半身相片 2 張)

二、無國籍、喪失原有外國國籍之證明文件,或依國籍法第九條但書規定,由外交機關出具查證屬實之文 書。

三、合法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四、警察機關核發之外國人居留證明書。(居留期間應連續不中斷)

五、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外國人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六、在我國居住期間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七、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須符合國籍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

八、辦妥結婚登記之戶籍謄本;未能檢附戶籍謄本者,須檢附結婚證明文件、外國籍配偶及我國籍配 偶之國籍身分證明文件,於國內結婚者另繳附外國籍配偶經駐外館處認證之單身證明及中文譯本。

九、證書費(新台幣 1000 元) 居留繼續三年以上(每年合計有183 日以

上合法居留之事實)

一、居留申請書(含 2 吋照片 2 張)。

二、歸化國籍證明文件(影本) 三、證照費新台幣 400 元。

※ 依修正前國籍法取得我國國籍備案者,檢附「內政部核准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一覽表」

內政部警政署入 出境管理局(含臺 中、高雄、花蓮服 務處及金門、馬祖 服務站)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入 出境管理局(含臺 中、高雄、花蓮服 務處及金門、馬祖 服務站)

申請臺灣地區居留證

一、定居申請書(含 2 吋照片 2 張)。

二、臺灣地區居留證。

三、流動人口登記聯單。

四、我國國籍配偶之戶籍謄本。

五、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六、相關證明文件。

七、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姓名及住址。

八、證照費新台幣 400 元。

申請臺灣地區定居證

申請戶籍登記及

請領國民身分證 戶 政 事 務 所

一、境管局通知申請人辦理戶籍登記之副本。

二、戶口名簿(單獨立戶者免附,但須提憑房屋、居住等證明文件)

三、照片 3 張(最近 2 個月內所攝黑白或彩色脫帽未戴有色眼鏡,直 4 公分,橫 2.8 公分,正面半身薄 光面紙相片)

※ 申請人申報戶籍後,即可依規定請領國民身分證。

連續居留一年(或依「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 則」第27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項規定辦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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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標示中華民國製造或中華民國台灣製造,...但輸往美國以外之無邦交國 家或地區者,得標示台灣製造或同義之外文」規定,廠商出口本國產製之貨品

四、 有效:指當月新登記人數外,尚包括有效期間內已辦理登記,延至當月仍需予介 紹者。有效期限一般訂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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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訪查人員應填寫外籍勞工業務訪查表;經入出國管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 無註記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 明影本、有效期限至檢定報名

二、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與在中華 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 留之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提供有 效之居留證明文件及配偶戶口名簿

四、 有效:指當月新登記人數外,尚包括有效期間內已辦理登記,延至當月仍需予介 紹者。有效期限一般訂於

四、 有效:指當月新登記人數外,尚包括有效期間內已辦理登記,延至當月仍需予介 紹者。有效期限一般訂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