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費參加職業訓練 ~ 政府補助生活津貼
一、補助對象:
(一)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被保險人非自願性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 參
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於報名時提示相關表件,其訓練生活津貼由勞保局發放。
被保險人非自願性離職後,參加職業工會加勞保作業,即非失業勞工身分,不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二)特定對象身分失業者
1、獨力負擔家計者:年滿15 歲至 65 歲時,以下情形之一者。
一、具下列各目情形之一,且獨自撫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直系血親:
(一)配偶死亡(二)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未尋獲。(三)離婚。 (四)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 或依法拘禁。(五)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六)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
二、因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三、因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死亡、失蹤、婚姻、經濟、疾病或法律因素,致無法履行該義務,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 力之血親者。
2、中高齡者:指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間出具證明者。(以開訓日為計算標準) 3、身心障礙者:指領有身心殘障手冊出具證明者。
4、原住民:指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已登記原住民出具證明者。
5、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指鄉鎮區公所開立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出具證明。
6、長期失業者:(男性學員請另檢具退伍令影本供參)
於開訓日(含)前1 個月內(30 日)至公立就服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且辦理勞工保險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 六個月以上;以求職登記日為基準,往前計算連續失業達一年以上。
7、二度就業婦女:因結婚生育、料理家務或照顧家庭成員等因素退出勞動市場 2 年以上,重返職場之婦女。(以勞工保險明細 最後一筆退保日翌日起算)
8、失業之受家庭暴力及性侵被害人
檢具下列 3 項證明文件其一者:一、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及性侵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二、保護令(通常保 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影本。三、判決書影本
9、更生受保護人:由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或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開立的更生受保護人身份證明書。
10、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
檢具臺灣地區配偶最近 3 個月之戶籍謄本影本及有效期間之居留證明文件影本。
二、補助條件:
(一)非自願性離職者:經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訓,並持該單位開立之「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申請書 暨給付收據」向訓練單位報到提出申請。
(二)特定對象身分:直接逕向培訓單位提出申請。
(三)須參加「全日制」訓練課程:
1.訓練期間 1 個月以上 2.每星期訓練 4 日以上 3.每日訓練日間 4 小時以上 4.每月總訓練時數 100 小時以上
三、補助金額:
(一)非自願性離職者:於受訓期間,每月按申請人離職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60%發給(有撫養親屬者最 高加發 20%),最長補助六個月,如中途離訓或退訓者,由訓練單位通知勞工保險局停止發放。
(二)特定對象身分:每月按基本工資$20,008 元之 60%發給,計$12,005 元,最長補助 6 個月;但申請人如為身心障 礙者,最長發給 12 個月。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補助類別比較表
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補助對象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 特定對象身分失業者 撥款作業時間 開訓日起,每 30 天核撥一次(費時約 7-10
工作天)
開訓日起,每 30 天核撥一次(費時約 3-5 工作 天)
補助金額 申請人離職退保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 保薪資 60%(有扶養親屬者最高加發 20%)
基本工資之 60%
承辦單位 勞保局就保給付科 02-23961266#2862
本分署自辦訓練科 04-23592181#1273
※ 四、補助限制:
(一)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得領取。
(二)已領取軍人退休俸、公營事業退休金者,不得領取。
(三)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者, 領取相關 津貼期間,不得同時請領失業給付。
(四)若同時具有非自願性離職(就業保險法)及特定對象失業(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身分者,應優先請領就業保險法所定之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五)符合申請條件者,2 年內合併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政府機關其他性質之津貼或補助,最長以 6 個月為限;申請人如 為身心障礙者,最長以 1 年為限。
(六)申請期間,若經查證發現有工作之事實者(無論全職/兼職),依規定辦理退訓並停止核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七)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津貼或有溢領情事者,發給津貼單位得撤銷或廢止,並以書面限期命其繳回已領取之津貼。倘因 不實領取津貼經依前項規定撤銷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領本辦法之津貼。
※符合特定對象身分學員,請自行下載相關表件填妥後送至本分署自辦訓練科-王小姐辦理。聯絡電話:04-23592181#1273。
申請身分 應繳文件
共同文件 各別身分證明文件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一、p.1 申請書 二、p.2 就促切結書 三、p.3 查詢個人相 關資料同意書 四、p.4 匯款申請單
(黏貼存褶封面 影本)
五、身分證正反面影 本
六、木頭印章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切結書。
二、本人及受撫養親屬戶口名簿影本(含配偶、直系親屬等)。
三、全戶內年滿15 歲以上至 65 歲配偶及直系親屬之在學證明或無工作 能力證明。
二、中高齡失業者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身心障礙者 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四、原住民 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口名簿影本。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
六、長期失業者 一、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表。
二、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之開訓日前(含)1個月內求職登記證明。
三、最高學歷影本。
四、男性學員須另檢具退伍令影本。
七、二度就業婦女 一、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表。
二、全戶之戶籍資料(記事欄請勿空白) 。
三、受照顧親屬之相關證明文件(重大傷病卡、身心障礙證明或其他可佐 證其無法自理生活且需全天候照顧之相關證明) 。
八、失業之受家庭暴力及性 侵被害人
下列 3 項證明文件提供其一即可:
1、 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及性侵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 2、 保護令(通常報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影本
3、 判決書影本
九、更生受保護人 出監證明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十、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 偶
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居留證影本(展延居留者應含章戳)。
二、台灣地區配偶之戶籍謄本。
※
學生、現役軍人、在職勞工(勞工保險仍加保於公司行號者)不得申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符合特定對象身分,但目前仍加 保於職業工會、漁會、農會或屬裁減續保且確實無工作之失業者,應檢附勞工保險資料明細表提出申請。※ 申請書路徑:本分署首頁→職業訓練→學員專區→津貼申請→津貼申請(最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