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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0 年 度 委 外 職 前 訓 練 採 購 期 程 公 開 說 明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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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1 0 年 度 委 外 職 前 訓 練 採 購 期 程 公 開 說 明 會

訓練推廣科 吳孟縈 109/9/18

(2)

前言:

 為符合政府採購法建立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

 為使各有意參加本分署委外訓練之單位瞭解

明(110)年度預計採購期程、職類、班數等資訊。

 避免與本分署轄內各地方政府所辦之委外職業

訓練重疊(促進區域職訓資源得以有效運用)。

(3)

本計畫係辦理失、待業者職業訓 練,以招收15歲以上之失、待業 民眾參訓。

對象 辦訓目的

委 辦 訓 練委 外 職 前 訓 練

政府補助個人訓練費用80%,

個人自行負擔20%。

符合特定對象身分之失業民眾,

費用負擔

彌補本分署自辦職類不足,擴大 運用民間訓練資源,增加失業者 參加職業訓練管道,培訓就業技 能,以促進其就業。

本分署以委外方式於轄區內委託 民間訓練單位辦理地方產業需求 職類,建立地點便利、時間彈性 且職類多樣化之優質職訓網絡。

(4)

委 外 辦 理 之 法 規 依 據

依據政府採購法以限制性招標方式(公開徵求),

準用最有利標方式決標,徵選優勝廠商辦理。

可至公共工程委員會電子採購網,或至本分署網站查詢

(5)

第一類 依法設立之公私立大專校院及高中職學校。

第二類 經勞動部登記核准立案之職業訓練機構。

第三類 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其設立章程宗旨與人才培訓 有關,且有辦理與人才培訓有關業務者。

第四類 依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訓練場地應與其經地方教育主管機 關核准設立短期補習班之班址相同。)

第五類 依法設立之公司組織,其營業項目與人才培訓有關者。

第六類 依法登記立案之工(公)會,其章程之設立宗旨與人才培訓有關,

且其辦訓職類應與工(公)會本身之屬性有關者。

投標廠商應備資格

與本案培訓業務有關之下列六類廠商:

(6)

投標廠商資格審查應檢附證明文件:

1. 第一類廠商:公私立高中(職)學校或大專院校立案證明、法人登記證書 (以上影本二擇一)。

2.第二類廠商:勞動部登記核准立案之職業訓練機構設立證書(影本),

辦理職類應與設立證書所登載之職類相符(關)。

3.第三類廠商:應同時檢附(影本)。

(1)法人登記證書。

(2)機構章程(其設立宗旨與人才培訓業務有關)。

4.第四類廠商:短期補習班立案證書(影本)。

參加委外職前訓練重要準備事項- 投標文件準備(1/3)

(7)

5.第五類廠商:

(1)依公司法登記之證明(影本),營業項目應與人才培 訓有關者。

(2)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經濟部全國

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s://gcis.nat.gov.tw/mainNew/index.jsp 6.第六類廠商:應同時檢附(影本)

(1)工(公)會立案證書。

(2)機構章程(其設立宗旨與人才培訓業務有關)。

參加委外職前訓練重要準備事項- 投標文件準備(2/3)

(8)

7.廠商納稅之證明:第二至第六類廠商應檢附(影本),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納稅證明 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 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 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 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 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8.投標廠商聲明書。(第一至第六類廠商應檢附)

9.投標廠商授權書(非負責人出席者應檢附)。(第一至第六類廠商應檢附)

10.廠商參與政府採購案件提供不實投標文件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第一至第六 類廠商應檢附)

11.訓練計畫建議書一式6份。(第一至第六類廠商應檢附)

參加委外職前訓練重要準備事項- 投標文件準備(3/3)

(9)

參加委外職前訓練重要準備事項-課程規劃 (1/3)

訓練期程及課程內容應切合就業市場供需狀況及職能需求,並以養成失業者訓 後立即就業所需技能為主;應不予辦理屬基礎教育、語文、活動、休憩益智、

性情陶冶或課程與就業目標直接關聯性不顯著之訓練班次。

應納入至少三小時之性別平等課程與四小時之就業市場趨勢分析及求職技巧等 課程,並得視需要納入勞動法令、生涯輔導、職業道德與職場工作倫理、人際 溝通等軟性課程或活動。

不得列入對人體或動物有侵入性、交付或使用藥品等醫療行為,或抵觸各類醫

事人員相關法規之內容。

(10)

參加委外職前訓練重要準備事項-課程規劃 (2/3)

屬創業職類者,得視需要於課程中納入通路行銷、財務控制、經營管理等創業所需之 知能技巧課程。

每日訓練時數以不逾八小時為原則,且訓練不得安排於晚間十時至翌日七時進行。

規劃辦理之訓練班次,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定有訓練課程、時數標準及需事前核備 等規定者,訓練單位應依其規定辦理。(如餐飲類相關課程應納入食安相關課程:食品法 規認識4小時、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至少6小時、食品中毒4小時、認識食品添加物4小時、

認識食材4小時。另加入穆斯林清真料理精神及程序介紹之課程單元至少4小時。)

為尊重智慧財產權,若課程內容包含資訊軟體操作,應使用合法版權軟體。

(11)

參加委外職前訓練重要準備事項-課程規劃 (3/3)

 訓練日期:請於訓練計畫說明書開班計畫表

(附表5)

與訓練職類分析表

(附表6)

分別規劃上半年度(1-6月)及 下半年度(7-12月)兩個順位的 開班時間。

ex:第一順位如果是規劃上半年度,

第二順位則需規劃下半年度的開班時間

(12)

參加委外職前訓練重要準備事項-師資 (1/5)

各班次之師資(含術科助教)條件,應符合計畫規定之最低基本要求,

本分署得視需要提高師資標準。

授課師資條件

(一)符合相關教師資格

(二)符合相關技術專業技能 (三)產業界專業人士

術科助教條件

(13)

參加委外職前訓練重要準備事項-師資 (2/5)

授課師資條件

(一)符合相關教師資格

1.具教育部審定與授課課程相關之合格教(講)師證書影本或各分署所核發 職業訓練師、助理研究員聘書者。

2.具有與授課課程相關之博士學歷畢業者。

3.具碩士學歷畢業,曾任相關課程專任教師累計達1年或兼任教師2年以上者。

4.大學或獨立學院相關學系畢業,曾任相關課程專任教師累計達2年或兼任 教師4年以上者。

5.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畢業,曾任相關課程專任教師累計達3年或兼任教 師5年以上者。

(14)

參加委外職前訓練重要準備事項-師資 (3/5)

授課師資條件

(二)符合相關技術專業技能

1.具與授課課程相關之甲級技術士證照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

2.大學或獨立學院相關科系畢業,並取得與授課課程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者。

3.專科學歷以上畢業,曾任與授課課程相關之專業或技術工作滿2年,並取得 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者。

4.高中(職)學校畢業,曾任相關之專業或技術工作滿4年,並取得與授課課目相 關之乙級技術士證者。

(15)

參加委外職前訓練重要準備事項-師資 (4/5)

授課師資條件

(三)產業界專業人士

1.在技術上有特殊造詣(師傅),具與應聘職類相關之教學工作或專業或 技術工作累計達5年以上者。

2.大專學歷以上畢業,任職事業單位2年以上,其專業技能足以擔任授課 講師者。

3.未符合上述規定者,請檢具其他足以擔任授課師資之相關證明文件,經 評選核可者。

(16)

參加委外職前訓練重要準備事項-師資 (5/5)

術科助教條件

• (一)大專學歷以上畢業,持有與該班次職類群相關之證照、或擔任相關技術 工作累計達2年以上者。

• (二)大專學歷以上相關科系畢業,並任職與課程相關之專業領域行業1年以上 者。

• (三)高中職畢業,持有與該班次職類群相關之證照、或擔任相關技術工作累計 達3年以上者。

• (四)具特殊專業技藝者(師傅),並從事該行業累積達3年以上。

• (五)未符合上述規定者,請檢具其他足以擔任術科助教資格之相關證明文件,

經評選核可者。

(17)

參加委外職前訓練重要準備事項-場地 (1/2)

各班次訓練場地之環境條件、設備數量等級、建築物安全及消防安全等 設施,均須符合安檢規定及投保公共責任意外險,訓練單位於投標時,

應於訓練計畫說明書內敘明其合法性。

如該訓練場地非屬自有場地者,須再檢附 訓練期間有效之租賃契約或使

用同意書(得以租賃、租賃承諾證明或採購中或得標後承諾採購證明代

之;並應於得標後,簽約前完成訓練場地合法取得或租賃作業,並提供

證明文件納入契約書文件)。

(18)

參加委外職前訓練重要準備事項-場地 (2/2)

訓練單位於決(得)標後,應檢附建築物安全及消防安全之相關資格文件,報經 本分署同意後,始得辦理招生。

但訓練場地如設置於公、私立學校內部建物、公有之機關、活動中心或其他公 共集會場所者,得免檢附建築物安全及消防安全之證明文件。(鼓勵單位先行 取得合法場地,如能於計畫書內呈現,將列為給分參考。)

各班次辦理訓練之場地若有符合「無障礙設施」,請於計畫書中敘明並檢附相 關證明文件,本分署得將其納為評選(審)之加分項目。

(19)

參加委外職前訓練重要準備事項-就業輔導

訓練單位應於訓練計畫提報具體就業輔導計畫,敘明預定、可提供就業機會之各廠商、

企業、團體、機構等單位連繫或辦理雇主座談會等具體做法。

至少應提供下列三項就業輔導措施:

(一)訓練總時數1/2起至結訓日內,應邀請三家以上廠商辦理就業說明會或徵才活動。

(二)訓練總時數1/2起至結訓後30日內,應向結訓學員人數二倍以上之相關企業家數,

寄發推薦信或介紹信。

(三)訓練總時數1/2起至結訓後90日內,應每月以郵寄、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方式,

傳送最新與訓練內容相關之就業職缺資訊予未就業學員。

(20)

參加委外職前訓練重要準備事項-特殊班別 (1/2)

依優先參訓對象區分:

(一)新住民專班:主要培訓對象為新住民失業者。

(二)原住民專班:主要培訓對象為原住民失業者。

(三)融合式專班:主要培訓對象為身心障礙失業者。

(四)青年專班:限29歲以下之失(待)業青年為優先

招訓對象。

(21)

參加委外職前訓練重要準備事項-特殊班別 (2/2)

依課程執行方式區分:

(一)產訓專班:

 開訓前即由合作用人單位提供職缺,職缺工作內容需與訓練職類相關,並承諾僱 用結訓學員,由訓練單位與合作用人單位共同研擬訓練與招募計畫。

(二)iCAP職能發展專班 :

 必須引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iCAP職能發展應用平台網站

(https://icap.wda.gov.tw/)公告之職能基準或職能單元,發展職能基準課程或 職能基準單元課程。

 規劃開班班次如已通過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iCAP職能發展,須將相關佐證公函、

證書檢附於訓練計畫建議書中供本分署審查。

(22)

1.

電 腦 多 媒 體 設 計 類

2.

資 訊 軟 體 應 用 類

3.

商 業 行 銷 類

4.

工 業 技 術 類

5.

餐 飲 服 務 類

6.

個 人 專 業 技 術

7.

個 人 專 業 服 務

8.

融 合 式 專 班

| 技 術 類

9.

新 住 民 專 班

10.

原 住 民 專 班

11.

青 年 專 班

110年度本分署預計辦理職類別

(23)

地區

職類 班數 臺南市 嘉義縣市 雲林縣 職類辦理

班數小計

電腦多媒體設計類 5 4 9

資訊軟體應用類 5 4 9

商業行銷類 7 4 3 14

工業技術類 6 2 8

餐飲服務類 6 6 5 17

個人專業技術類 3 3 3 9

個人專業服務類 3 3 3 9

融合式專班-技術類 2 2 1 5

小計 37 23 20 80

GOV

35 8+13 15 71

本 分 署 1 1 0 年 度 各 職 類 預 計 辦 理 班 數 及 各 地 區 分 配 班 數 一 覽 表

( 本 分 署 保 留 彈 性 調 整 之 權 利 )

(24)

地區

職類 班數 臺南市 嘉義縣市 雲林縣 職類辦理

班數小計

新住民專班 2 2 5 9

原住民專班 採不分區方式辦理 3

青年專班 採不分區方式辦理 5

合計

97

備註:

1. 個人專業技術類:家庭水電、平車拷克、3C電器維修、農業園藝、服裝打版…

2. 個人專業服務類:美容(髮)、美甲、芳療、寵物美容、家事服務…

本 分 署 1 1 0 年 度 各 職 類 預 計 辦 理 班 數 及 各 地 區 分 配 班 數 一 覽 表

( 本 分 署 保 留 彈 性 調 整 之 權 利 )

(25)

110年度委外職前訓練經費編列說明 (1/4)

(一)指定報價項目與計價標準:

1.師資鐘點費:每小時以新臺幣(以下同)1,000元為原則,運用特殊外聘專業師資 授課時,得於1,000元至最高2,000元間編列。招生人數達26人以 上,術科得安排1位助教協助教學,編列時數至少應達術科總時數

之1/2,其鐘點費標準每小時以500元編列。

(本分署因應特定課程之規劃,而於術科助教之編制運用另有規定 者,依其規定辦理。)

2.保險費:依據勞工保險局公告之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下限月投保薪資申報之勞 工保險費(每人每月1,230元,每日42元)。(費用如有調整,請依最新 規定費率編列)

3.就業輔導費:每班次每人最高編列4,000元。

(26)

110年度委外職前訓練經費編列說明 (2/4)

(二)開放報價項目與計價標準:

1.學雜費:以每人每小時12元為標準編列(可支用於印刷、文具、紙張等,及與 該班次訓練相關但其他科目無法編列、 支應之項目。

2.術科材料費:支用於參訓學員術科課程(僅可依術科時數編列)所需之課本、材料

(不得用於購置單價1萬元以上設備),各職類參考單價如次頁。

3.行政管理費:以各該班次學雜費、術科材料費、鐘點費等3項費用和之最高12%

編列。

4.場地費:

 每場次編列金額不得超過2,500元,每日最多編列上午、下午各一場次。

 訓練時數在300小時以下之班次,每班次最高編列6萬元。

 訓練時數逾300小時之班次,前300小時以6萬元計算,逾300小時之其他時數,

依比例以每小時200元編列,每班次最高編列10萬元。

(27)

110年度委外職前訓練經費編列說明 (3/3)

5.設備使用或維護費:按每人術科時數每小時最高3元為原則編列,可支用於設備 維修費、設備租賃等。

6.宣導費:請於訓練計畫書說明擬運用之宣傳規劃及相關經費編列(如報紙或有線 電視、刊登天數、次數、篇幅以及預算預估等)。核銷時應檢附事前經 本分署同意且明確標示「廣告」字樣之宣導品樣張或宣導活動相片等佐 證資料,於2萬元額度內檢具相關費用支出收據核實支付。

7.職場實習指導費:訓練單位依職類特性,安排學員至有專人指導管理之事業單位 實習之訓練班次,得按每位指導員每小時500元編列,每位指

導員以指導6名學員為原則,每小時最多可同時編列5位指導員,

且編列時數以不超過訓練總時數1/4為原則。

(28)

110年度委外職前訓練經費編列說明 (4/4)

8.工作人員費:以勞動部公告之當年度基本工資時薪標準編列(110年160元)。

 訓練時數未達300小時之班次,每班次最高編列150小時。

 訓練時數300小時以上,未達450小時之班次,每班次最高編列200小時。

 訓練時數450小時以上之班次,每班次最高編列300小時

補充:

*營業稅:依據財政部104年8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404569220號令核屬政府委 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 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29)

 以110年委外職前訓練班級預算金額規劃表為例:

 預訓人數30人、總訓練時數360小時,學術科比例3:7

分項 編列說明 分項小計

學雜費 12(元)*360(時)*30(人) 129,600

術科材料費 22(元)*252(時)*30(人) 166,320

學科鐘點費 1,000(元)*108(時) 108,000

術科鐘點費 1,000(元)*252(時) 252,000

助教費 500(元)*252(時) 126,000

行管費 上列金額合計781,920*10% 78,192

勞保費 [1,230(元)*3(月)+42(元)*10(天)]*30(人) 123,300

就業輔導費 4000(元)*30(人) 120,000

場地費 60,000元(300小時)+200元*60小時 72,000

宣導費 20,000元 20,000

工作人員費 160(元)*200(時) 32,000

設備使用維護費 3(元)*252(時)*30(人) 22,680

(30)

代碼 訓練職類 材料費(元)人/小時

1322 婚禮顧問師 24

2131 電腦系統設計師及分析師 17

2132 電腦程式設計 17

2139 其他資訊專業人員 17

2141 建築及都市交通計畫 17

2142 土木工程 22

2145 機械工程 18

2153 製圖及測量 20

2420 商業專業人員 26

2607 人力發展及就業服務專業 16

3112 營建工程技術 18

3113 電機工程技術 27

3114 電子及電子通訊工程技術 22

3121 製圖 20

3122 生物科學技術員 28

3129 其他工程科學技術 18

3131 資訊助理 17

3132 資訊設備管制 17

3141 影像及電子設備管制 20

3162 安全、衛生及品質檢驗 21

3411 證券及財物經紀 12

3412 保險業仲介 13

3413 不動產經紀 13

3414 旅遊顧問 20

3415 工商業銷售代表 17

3601 行政秘書 17

3609 其他行政助理專業 28

3921 室內及商業設計人員 28

3922 廣播、電視及其他播報員 33

3923 街頭、夜總會及有關音樂、歌唱及舞蹈人員 24

4112 文字處理及有關機器操作員 16

4114 事務秘書 13

4222 觀光及旅館從業人員 17

5113 響導人員 22

5121 家事服務管理 18

5122 廚師 33

5123 酒及飲料調製 28

5124 餐飲服務 28

5131 褓姆 28

5132 陪病人員(特別看護、居家護理) 22

5141 理燙髮、美容 39

5142 殮葬、遺體防腐化妝 28

5149 其他個人服務工作人員 31

5205 保全人員 17

5320 商店售貨員 28

6011 農藝作物栽培 28

6012 園藝作物栽培 33

6030 農牧綜合經營 28

7123 營建木工 33

7137 建築物電力系統維修 22

7141 油漆工 15

7212 焊接 49

7213 板金、冷作 26

7222 工具製造 34

7231 機動車輛裝修 16

7234 其他機械裝修 21

7241 電機裝修 22

7242 電子設備裝修 20

7244 電信及電力線路架設 33

7313 珠寶及貴金屬製作 33

7321 砂輪成型及陶瓷製坏 24

7324 玻璃、陶瓷及有關製品美飾描繪 24 7331 織品、皮革及有關材質手工藝品製作 24 7332 木材及其他材質手工藝品製作 28

7344 照相 22

7912 穀類食品及糖果製造(食品烘焙) 31

7919 其他食品製作處理 28

7922 家具木工 19

7933 裁縫及製帽 24

7935 織品、皮革及有關打樣工及剪裁工 20

7936 縫紉、刺繡 24

7942 製鞋工 22

8122 鑄造 17

8163 焚化爐、水處理及其他設備操作工 24

8211 工具機操作 11

8251 印刷機操作工 17

8263 縫製機操作工 22

8312 電機設備組裝 19

8422 大客車駕駛員 7

(31)

訓練職類

對應材料費參考表的 訓練職類

(32)

計畫書常見謬誤

 計畫書內容與現行規定不符,未依最新規範編寫或未更新表件 ex:甄試評量表、四項不得報名規定。

 術科材料:

1) 術科材料所編數量及單價要具合理性。

2) 編隨身碟費、碳粉匣、瓦斯費應由學雜費或設備使用維護費支應。

3) 術科課程所需書籍,應列出版年份。

 講師

1) 講師、工作人員無附佐證資料,或不符合所對應的師資資格,或檢附佐證 與授課科目相關性較低。

2) 師資名冊教授科目與課程表不符。

3) 每位授課講師授課時數,最多不得超過總訓練時數之1/2。

 筆試題目:不同班別卻相同筆試題目,或筆試題目無更新,建議具鑑別度。

(33)

簡報完畢,謝謝聆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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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廠商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33 條之 5 或第 33 條之 6

(十四)廠商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33 條之 5 或第 33 條之 6

(十三)廠商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33 條之 5 或第 33 條之 6

(十四)廠商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33 條之 5 或第 33 條之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