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學校公積金的一般資料
以下所提供的資料,是嘗試以問答形式,爲補助學校公積金供款人提供關於這個公積金的一般資料。不過,
以下列載的問題及答案,卻並非詳盡無遺。
問題
I. 補助學校公積金的性質和管理
問 1: 補助學校公積金是甚麽?公積金的目的又是甚麽?
問 2: 公積金在甚麽時候成立?
問 3: 甚麽人有資格參加這個公積金計劃?每名供款人每月供款多少?
問 4: 補助學校公積金由香港法例的哪一部分管轄?
問 5: 政府怎樣捐助公積金?
問 6: 補助學校公積金怎樣管理?
問 7: 公積金在管理和財政方面是否獨立於政府而可自行運作?如果將來政府干預,供款人是否會蒙受損 失?
問 8: 管理委員會有甚麽成員?
II. 補助學校公積金的使用
問 1: 可否將補助學校公積金的一部分用於供款人的福利及醫療服務,或撥作低息貸款?
問 2: 管理委員會怎樣將公積金投資賺錢?
儲備金
問 3: 儲備金有甚麽用途?
問 4: 供款人因離開教師職位而結束其在補助學校公積金帳目時,可否從儲備金中按比例取得利益?
問 5: 儲備金的目標水平是多少?
問 6: 每年股息率是怎樣釐定的?
問 7: 為什麼某些年度會出現派發的股息低於投資回報的情況?
III. 行政和會計安排
問 1: 公積金的會計年度怎樣計算?
問 2: 如供款人在會計年度年中結束其帳目,他在該年度會否享有任何股息?
問 3: 供款人在保留公積金帳目的期間,可否享有任何股息?
問 4: 假若一名新供款人在某一年的學校開學日或九月份的任何一天入職,而該日適逢是其學校學年的首 個工作天,如他要領取 1 0 0 %的政府贈款,則他是否要工作至 1 0 年後的九月一日?
上訴機制
問 5: 如果供款人對有關其帳目的安排或處理有任何疑問,他可以向哪裡查詢或反映意見?
問 6: 如果供款人向補助學校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申訴後,對管理委員會就《補助學校公積金規則》下產生 的任何爭議的裁定仍然感到不滿,他有否上訴的途徑?
IV. 提取補助學校公積金
問 1: 在甚麽情形下可以提取公積金的款項?
問 2: 這些利益可否悉數一次過提取?
問 3: 提取公積金有甚麽手續?
問 4: 退出的供款人何時可獲發放利益?
問 5: 這些利益會以甚麽方式支付?
問 6: 如果供款人已離開香港,怎樣才可提取公積金?
問 7: 供款人是否必須訂立遺囑,說明去世後其公積金應怎樣處理?
問 8: 供款人去世後,他的至親應依循甚麽程序提取利益?
問 9: 一般而言,供款人可獲得甚麽利益?
問 10:如供款人因涉及專業操守的不良行為,或因被定罪而停止受僱為補助學校教師,在提取公積金時,
會否獲發政府的贈款及該等贈款的股息?
問 11:假如供款人已停止擔任教學工作,但並無申請提取公積金,其帳目會被怎樣處理?
問 12:供款人可否在受僱的最後一天之前,獲發放公積金利益?
問 13:供款人退出公積金後,可否再次向公積金供款?
問 14:供款人會否收取他們由帳目終結日至公積金付款期間儲存在銀行的存款利息?
V. 轉職、離職和保留公積金帳目 轉職
問 1: 如果補助學校教師轉往直接資助學校任教,其公積金帳目將會如何處理?
問 2: 供款人如由一間補助學校轉往另一間補助學校任教,應該怎樣做?
保留公積金帳目
問 3: 在處理保留公積金帳目的申請時,通常會考慮些甚麽因素?
問 4: 申請保留帳目有甚麽手續?
問 5: 補助學校公積金供款人如果停止受僱爲補助學校教師,可否申請保留其帳目?
問 6: 假設一名供款人因暫時停止在資助學校任教而獲准保留其補助學校公積金帳目(下稱「公積金帳目」) 至該學年的終結。然而,在獲批的保留期內,他曾短暫重返資助學校任職正規教師及向公積金供款,
然後在同一學年完結前離職。他在較早前獲批准保留公積金帳目的保留期是否仍然有效?如這名供 款人於離職後擬再次保留其公積金帳目,是否必須重新提交保留公積金帳目的申請?
問 7: 供款人可否在獲准保留公積金帳目的日期屆滿後申請繼續保留其帳目?
問 8: 如供款人沒有向教育局常任秘書長申請保留其帳目,會有甚麽後果?
供款無間年資
問 9: 根據《補助學校公積金規則》,「供款無間年資」的定義是什麽?
問 10:如果供款人放取無薪假期及獲得批准保留其公積金賬目,該些無薪假期會否計算在「供款無間年資」
內?
問 11:假如有一位教師在某補助學校任教,該補助學校其後轉為直接資助學校,而該位教師留在原來學校 任教,並選擇繼續向公積金供款,那麼,他的供款無間年資將會怎樣計算?
問 12:供款人的利益會否受其無薪假期影響?
問 13:如果補助學校教師轉往津貼學校,或津貼學校教師轉往補助學校,在以往任職學校的供款年資是否 獲得承認?
共享教席
問 14:對於參與「共享教職」的教師供款人,他們的公積金有些甚麽安排?
超額教師
問 15:超額教師申請保留其公積金帳目時,是否須提供證明文件?
補助學校公積金的一般資料
I. 補助學校公積金的性質和管理
問1: 補助學校公積金是甚麽?公積金的目的又是甚麽?
答1: 補助學校公積金是根據《補助學校公積金規則》的規定而訂立的一項法定公積金計劃。正如其他界 定供款職業退休計劃一樣,這項計劃是藉著僱員及政府兩方面的供款及公積金的審慎投資活動來獲 取資金,並用這筆資金來達到計劃的目的,即是向辭職、退休、遭解僱或終止合約的補助學校教師 支付整筆款項,或在有關教師去世後將款項撥入其遺產中。
問2: 公積金在甚麽時候成立?
答2: 公積金於一九四五年九月一日成立。
問3: 甚麽人有資格參加這個公積金計劃?每名供款人每月供款多少?
答3: 所有受僱於補助學校,並根據資助則例獲批准執教的教師( 臨時教師以及年滿 5 5 歲或以上而是第 一次受聘於補助學校的教師除外) ,必須參加這個計劃及向公積金供款。倘若按上述形式受僱的教 師是兼任教師、非合格教師或身爲神職人員/ 修道會成員,則可以選擇是否向公積金供款。每月的 供款數額是供款人薪金( 包括經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批准作爲薪金用途的任何津貼) 的 5 %。有關教 師轉職的詳細安排,請參考問題 V-1 及 V-2。
問4: 補助學校公積金由香港法例的哪一部分管轄?
答4: 補助學校公積金,是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香港法例第 2 7 9 章教育條例第 8 5 條的規定而 制定的規則所管轄。
問5: 政府怎樣捐助公積金?
答5: 每月當供款人的供款從其薪金中扣除並存入公積金時,政府的贈款亦會同時撥入公積金。政府就每 名供款人所撥贈款的數額,相等於有關供款人的薪金及經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批准作爲薪金用途的津 貼的總和的:
( a ) 5 %──如供款無間年資不足 1 0 年;
( b ) 1 0 %──如供款無間年資不少過 1 0 年但不足 1 5 年;或 ( c ) 1 5 %──如供款無間年資不少過 1 5 年。
問6: 補助學校公積金怎樣管理?
答6: 除補助學校公積金規則的條文另有規定外,補助學校公積金的行政和管理事宜,均由管理委員會負
責。管理委員會的一切事務,均由出席委員會會議的成員,就有關事務以多數票決定。管理委員會 將視乎需要而召開會議,但卻必須召開週年大會,以考慮司庫提交的年報及經審計署署長審核的基 金帳目結算表,以及宣佈供款人獲派發的週年股息。
公積金的日常管理事宜,是由庫務署署長委任的司庫負責辦理,而教育局則協助司庫記存每名供款 人的帳目。
問7: 公積金在管理和財政方面是否獨立於政府而可自行運作?如果將來政府干預,供款人是否會蒙受損 失?
答7: 公積金的管理及財政事宜,均受公積金規則管制,而公積金規則只有立法機關才可加以修改。
公積金是一個獨立運作的基金,並且財政獨立。公積金的經費來源,包括來自供款人的每月供款、
政府的贈款、各項投資收益及其資產的資本增值。公積金的支出,則包括向退出供款人支付的款項、
每年付給政府的監管費( 用以支付管理公積金所需的經費) 、付給外間投資經理的費用,以及其他附 帶的雜項開支。倘若基金的收入及盈利不足以派發 5 %的週年保證股息,則財政司司長可下令將一 筆免息政府貸款撥給公積金,使公積金有能力宣佈派發保證的股息。
問8: 管理委員會有甚麽成員?
答8: 管理委員會有 1 名主席,由補助學校議會推選出任;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或其代表;庫務署署長或其 代表;及 8 名由各指定組別補助學校推選的供款人。管理委員會副主席則由補助學校議會從 8 名供 款人委員中推選出任。
II. 補助學校公積金的使用
問1: 可否將補助學校公積金的一部分用於供款人的福利及醫療服務,或撥作低息貸款?
答1: 所建議的用途有違公積金的目的。此外,根據教育條例的規定,任何供款人均不得以本身的公積金 權益作爲任何債項或索償的抵押品。
問2: 管理委員會怎樣將公積金投資賺錢?
答2: 管理委員會根據財政司司長所批准的投資架構,指示公積金應如何投資。公積金投資活動的日常管 理,由司庫及管理委員會委任的外間投資經理負責。投資的目的,是要使公積金的投資和存款取得 最大的經常收益及資本回報,而風險最小,並且保持公積金的資產有妥善的分佈。關於投資的決定,
是經過仔細評估及衡量投資的穩健程度及回報、資本增值的可能性和涉及的風險後才作出,因此,
公積金只會投資在質素及信貸評級最高的證券( 債券及股票) 。
以上工作由管理委員會通過投資小組委員會進行,小組委員會的成員包括庫務署署長及由管理委員
會推選的成員。投資小組委員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進行下列事務:
( a ) 檢討所作的投資,並審查這些投資是否在核准架構之內及根據公積金的方針而作出;
( b ) 就投資經理的表現與他們進行面談,並徵詢他們對各個金融市場的意見;
( c ) 討論及制訂投資方針;及
( d ) 先在會上就投資方針作出初步討論,然後才正式將建議向管理委員會提出。
儲備金
問3: 儲備金有甚麽用途?
答3: 根據《補助學校公積金規則》第 11 條而成立的儲備金已有很悠長的歷史。它的主要用途包括準備在 經濟逆境下可能出現的投資虧損、支付在收支帳目中根據第 12(1)條派發保證每年百分之五股息 之不敷數目、及向政府歸還先前爲派發股息的貸款。根據第 11 條規定,所有出售或到期證券的盈利 及投資重新估值的收益都會記入儲備金的貸方帳目;反之所有相關的虧損都會記入借方帳目。當儲 備金承擔上述所有項目的入帳結果之後仍有貸方餘額時,管理委員會可考慮在得到行政長官批准後 派發附加股息。
問4: 供款人因離開教師職位而結束其在補助學校公積金帳目時,可否從儲備金中按比例取得利益?
答4: 儲備金的運作,使管理委員會每年在投資回報低於 5%的年度內,仍然能爲供款人宣佈有不少於 5%
的股息。這些儲備金是本公積金自成立以來,所有供款人共同建立的一個保障,使每一位供款人都 可以受惠。所以,個別供款人離開教職並結束帳目時,只能領取本身的供款和應收的政府贈款與及 股息。
問5: 儲備金的目標水平是多少?
答5: 對每年必需承擔 5% 保證股息的基金而言,現時公積金的投資策略是相當進取的;因有超過半數的 資產是股票投資。這個投資策略是爲了要達致長遠目標回報 CPI(B)+ 4%(且不少於每年 5%)。
不過投資市場的波動可以導致個別年度的回報遜於目標,或者不足 5%甚至可能是虧損。因此在好 景時宜未雨綢繆建立儲備金到一定水平,則在投資逆境時也能兌現支付 5% 保證股息的承諾。在 2001 及 2003 年公積金曾兩度聘請顧問研究投資策略及儲備金水平。顧問建議現時的投資策略需要 相當於供款人帳目的 40% 儲備金目標水平,以調節每年投資回報波動下的派息率;顧問亦設計了 一條能客觀地平衡在好景時享有附加股息的期望及增撥儲備金至 40% 目標水平的需要的股息計算 公式。過往公積金曾經歷兩次嚴峻的投資逆境:即是 1998 年亞洲金融風暴及自 2000 年代末開始的 通縮期;雖然儲備金在事件前都稍在 40% 以上的水平,但亦只是僅足夠公積金在逆境之中兌現其 財務上的承諾。這些歷史事件證明儲備金定於 40% 目標水平是有其必要,以應付惡劣的經濟情況。
問6: 每年股息率是怎樣釐定的?
答6: 公積金是根據以下的公式來計算某年的股息率,此公式是由投資顧問提議並得到管理委員會的批
准:
股息率=(儲備金水平-40%)÷(1+40%)+(投資回報×經調整的儲備金水平)
[<--- 發放過量儲備,如有 --->] [<--- 分享投資回報 --->]
“儲備金水平”是指準備股息前儲備金水平,而總股息以不少於 5% 爲限。
第一部分的作用是在儲備金水平超過 40% 這個目標時,過量儲備將成爲總股息一部分記入供款者 戶口。此舉是符合供款者要求在有強勁的投資回報情況下,可與儲備分享增長。如果儲備金水平等 於或低過 40%,此部分的數值將等於零。
第二部分的作用是根據儲備金水平來發放一部分公積金投資回報。此部分回報是按照經過爲發放過 量儲備(如有)而調整後的儲備金水平的比例計算,並成爲記入供款者戶口的總股息一部分。儲備 金水平越高,將記入的股息越大。如果儲備金水平是 40% 以下,該儲備就是公式中 “經調整的儲備 金水平”。如儲備金水平是 40% 或以上,“經調整的儲備金水平”將是 40%。
在此公式下,股息的派發完全維繫於準備股息前儲備金水平及投資回報率。如果儲備金水平低企,
公積金需要補回足夠軟墊來抵抗投資市場的下跌。因此,一部分投資回報需要在好景時累積在儲備 內(即是當儲備越貼近目標水平,越多的回報將發給供款者)。
問7: 為什麼某些年度會出現派發的股息低於投資回報的情況?
答7: 不論公積金的投資回報是否低於 5%、甚或是虧損,公積金每年仍會派發不少於 5%的保證股息。為 達至此目標,公積金設立了儲備金的機制,用以緩衝由市場波動所帶來的不穩定投資回報甚或投資 虧損。儲備金目標水平是 40%。在某些投資回報不理想的年度,儲備金在派息後會跌至很低水平。
故隨後數年,為補充儲備金水平,公積金須將部分投資回報撥入儲備內,讓它回復至 40%的目標水 平。因此,如實際儲備金水平少於 40%(以未派發股息前計算),股息率將會低於投資回報,但一定 不會低於 5%的保證股息。如果儲備金回復至目標水平,加上投資回報理想,可派發的股息自然會 相繼提高。
III. 行政和會計安排
問1: 公積金的會計年度怎樣計算?
答1: 由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
問2: 如供款人在會計年度年中結束其帳目,他在該年度會否享有任何股息?
答2: 會。供款人可以按照他的帳目在該年度中開設期內的總日數,以比例方式,獲得該年度的股息。詳 細計算方法,請參閱補助學校公積金規則第十四條。
問3: 供款人在保留公積金帳目的期間,可否享有任何股息?
答3: 可以。如供款人在某年度內獲准保留公積金帳目,他便可以按照他在該年度中帳目保留的日數,以 比例方式,獲得該年度的股息。 ( 請同時參閱第 III-2 條有關週年股息領取資格的答覆)
問4: 假若一名新供款人在某一年的學校開學日或九月份的任何一天入職,而該日適逢是其學校學年的首 個工作天,如他要領取 1 0 0 %的政府贈款,則他是否要工作至 1 0 年後的九月一日?
答4: 如新供款人在某月的第一天以外的任何一天開始工作,則他會被視爲在該月份的第一天開始工作。
舉例來說,如供款人在一九九四年九月二日開始工作,他會被視爲在一九九四年九月一日開始工作。
若要領取 100 %的政府贈款及所賺取的股息,他將須工作至二零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上訴機制
問5: 如果供款人對有關其帳目的安排或處理有任何疑問,他可以向哪裡查詢或反映意見?
答5: 如供款人對有關其帳目的安排或處理有任何疑問,可以先向其任教的學校及區域教育服務處查詢或 接觸公積金組;如果供款人仍對有關安排感到不滿,可向補助學校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反映意見或申 訴。
問6: 如果供款人向補助學校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申訴後,對管理委員會就《補助學校公積金規則》下產生 的任何爭議的裁定仍然感到不滿,他有否上訴的途徑?
答6: 如有供款人對裁定仍然感到不滿,希望上訴,則可按
《補助學校公積金規則》
第 17 條的規定,於獲 悉裁定結果後起計 28 天內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該會秘書的地址如下:行政上訴委員會秘書 香港添馬添美道 2 號 政府總部東翼 3 樓 321 室
IV. 提取補助學校公積金
問1: 在甚麽情形下可以提取公積金的款項?
答1: 除非供款人申請保留其補助學校公積金帳目,並獲得教育局常任秘書長的批准,否則當供款人停止 受僱爲補助學校教師時,其帳目即會結束,而供款人亦會獲發給其應得的款項。關於提款程序,請 參閱問題第 IV-3 條;而關於供款人可得的款項,請參閱問題第 IV-9 條。
問2: 這些利益可否悉數一次過提取?
答2: 退出公積金的供款人,可以悉數一次過領取截至停止受僱當日爲止所應得的利益( 關於這些利益的 詳情,請參閱問題第 IV-9 條) 。如果供款人有權領取任何在其帳目結束後始宣佈的股息,他可另外 獲派發這些股息。
問3: 提取公積金有甚麽手續?
答3: 供款人提取公積金,須依循下列程序:
( a ) 填寫表格 EDB 12 「補助學校公積金提款申請表」,這份表格可於教育局網頁內的「公用表格」
一欄下載;及
( b ) 將表格呈交所屬學校校長/ 校監,由他核證表格上所填報的一切資料正確無誤,然後將表格送 交教育局公積金組辦理付款事宜。
問4: 退出的供款人何時可獲發放利益?
答4: 退出的供款人可以在停止受僱日期之前三個月呈遞申請。如果提款表格填報正確,通常可在教育局 接獲提款申請後或有關教師停止受僱日期( 以較遲者爲準) 的二十三個工作天(如在八月至九月期 間,則爲二十八個工作天)內付款。
問5: 這些利益會以甚麽方式支付?
答5: 付款方式可以是直接由銀行過戶;如供款人已離開香港,則以海外匯款方式付款(註)。海外匯款所需 的任何銀行費用,均須從供款人的公積金利益中扣除。
註:如供款人要求以外幣匯款方式退款,只可從以下十種貨幣選擇其中一種:澳大利亞元、加拿大元、歐羅、日元、紐西蘭元、新 加坡元、瑞士法郎、泰銖、英鎊和美元
問6: 如果供款人已離開香港,怎樣才可提取公積金?
答6: 如果供款人已離開香港,他可以依照上列問題第 IV.3 條所述程序辦理手續,或向教育局公積金組查 詢。
問7: 供款人是否必須訂立遺囑,說明去世後其公積金應怎樣處理?
答7: 這個做法當然最爲理想,但並非必要,因爲無論供款人立有遺囑與否,在他去世後,其公積金都可 以付給他的遺產管理人處理。不過,如果供款人決定立遺囑,則必須根據遺囑條例的規定及規則,
訂立一份妥當的遺囑。不妥當的遺囑,不但會對死者的至親造成不便,並且會使協助死者親人的遺 產承辦處人員在擬備有關承辦遺產的文件時遇到困難。
問8: 供款人去世後,他的至親應依循甚麽程序提取利益?
答8: 欲提取已故供款人應得利益的申請人,必須是遺囑認證書/ 遺產管理書內註明的遺產代理人。申請 人除必須提交下列文件,以支持其提款申請外,有關程序與上述問題第 IV.3 條所述的大致相同:
( i ) 死亡證
這份文件可以向入境事務處的生死及婚姻登記組索取。
( i i ) 遺產稅證書
這份文件可以向稅務局的遺產稅署署長索取。
( i i i ) 遺囑認證書( 如供款人有立遺囑) / 遺產管理書( 如供款人並無遺囑)
這些文件可以向香港高等法院索取。已故供款人的至親宜就怎樣申領這些文件,徵詢法律意見。
有關人士可與教育局公積金組聯絡,查詢提款程序的詳細資料。
問9: 一般而言,供款人可獲得甚麽利益?
答9: 供款人可獲得的利益數額,須視乎所作供款的數額、供款無間年資的長短,以及停止受僱爲教師的 理由而定。在一般情況之下,有 1 0 年或以上供款無間年資的供款人可獲得的利益,相等於截至停 止受僱當日爲止的累積供款額、政府贈款及補助學校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所宣佈的股息的總和。
如供款人的供款無間年資不足 1 0 年,其可獲得的利益,將相等於截至停止受僱當日爲止的供款額 及該筆供款曾獲派發的所有股息,另加相等於下列百分率的政府贈款數額及該等贈款曾獲派發的所 有股息:
( a ) 如供款人的供款無間年資足 5 年但未足 6 年,則政府贈款爲 5 0 %;
( b ) 如供款人的供款無間年資足 6 年但未足 7 年,則爲 6 0 %;
( c ) 如供款人的供款無間年資足 7 年但未足 8 年,則爲 7 0 %;
( d ) 如供款人的供款無間年資足 8 年但未足 9 年,則爲 8 0 %;
( e ) 如供款人的供款無間年資足 9 年但未足 1 0 年,則爲 9 0 %;
如果供款人的供款無間年資少於 5 年,其應得的利益,相等於截至停止受僱當日爲止的供款額及該 筆供款曾獲派發的股息。
問10: 如供款人因涉及專業操守的不良行為,或因被定罪而停止受僱為補助學校教師,在提取公積金時,
會否獲發政府的贈款及該等贈款的股息?
答10: 不會。
問11: 假如供款人已停止擔任教學工作,但並無申請提取公積金,其帳目會被怎樣處理?
答11: 當供款人停止受僱爲補助學校教師時,其帳目即告結束,並且不會再有股息記存入其帳目。如在憲 報刊登公告後,從帳目結束日期起計 3 年內並無合法申索提出,則供款人帳目貸方餘額的款項須轉 撥入儲備金。
問12: 供款人可否在受僱的最後一天之前,獲發放公積金利益?
答12: 不可以。
問13: 供款人退出公積金後,可否再次向公積金供款?
答13: 已退出的供款人只有在日後重新受僱爲補助學校教師,並且符合問題第 I-3 條所述的參加資格,才 可再次向公積金供款。由於他將被視作新供款人,故他以往的供款年資將不會計算在內。
問14: 供款人會否收取他們由帳目終結日至公積金付款期間儲存在銀行的存款利息?
答14: 按補助學校公積金規則第十三條規定,所有供款人的帳目須在停止受雇為補助學校教員時結束。供 款人應獲得的提取款額是包括他/她的所有供款、按供款無間年資所計算的政府贈款和該筆供款/贈款 所宣布的股息。至於補助學校公積金儲存在銀行的存款所賺取的利息,其實是公積金整體投資回報 的一部分,所有供款人都會受惠。
V. 轉職、離職和保留公積金帳目 轉職
問1: 如果補助學校教師轉往直接資助學校任教,其公積金帳目將會如何處理?
答1: 假如補助學校教師第一次因個人理由而轉往直接資助學校任教,則該教師可選擇繼續參加補助學校 公積金計劃或參加直資學校所提供的其他公積金計劃。如選擇後者,他必須結束其補助學校公積金 帳目。他應向教育局申請由補助學校公積金帳目提取利益。
補助學校教師如果因任教學校轉爲直接資助學校而原任教師仍然在該校任教,其公積金帳目將作下 列安排:
(i) 當補助學校轉爲直資學校後,原已參加補助學校公積金計劃的現職教師,可選擇繼續參加該計劃 (並向該公積金供款),或參加學校所提供的其他公積金計劃。
(ii) 在 (i) 段所述的情況下,如教師在受僱的補助學校轉爲直資學校後選擇繼續參加補助學校公積金 計劃,但隨後又決定轉職,加入另一所直資學校,他可選擇繼續參加該項公積金計劃(並向該公積金
供款),或參加其新僱主安排的其他公積金計劃。但若他隨後再轉往另一所直資學校任教,則必須退 出補助學校公積金計劃。
(iii) 如補助學校教師轉往直資學校任教,他們可選擇繼續參加補助學校公積金計劃(並向該公積金供 款),或參加直資學校提供的公積金計劃。但若他隨後再轉往另一所直資學校任教,則必須退出補助 學校公積金計劃。
(iv) 就上文 (i)、(ii) 及 (iii) 段所述的情況而言,如教師選擇繼續參加補助學校公積金計劃,教師的 僱主(即直資學校)須代替政府向該公積金計劃供款,供款率相等於有關教師留在補助學校任教時 政府承擔的供款率。教師和學校須承擔的供款額,會按教師與直資學校所訂合約中列明的薪酬計算。
(v) 就上文 (i)、(ii) 及 (iii) 段所述的情況而言,如教師選擇繼續參加補助學校公積金計劃,該名教 師受僱於直資學校時向該公積金計劃供款的無間斷服務期,將計入其供款無間年資。
(vi) 就上文 (i)、(ii) 及 (iii) 段所述的情況而言,如教師終結其補助學校公積金計劃帳目,日後若重 返資助學校任教,並在兩個法定公積金計劃的其中一個重新開設帳目,則他在直資學校的服務年期 和帳目終結前的供款無間年資,將不會計入其有關法定公積金計劃下重開帳目的供款無間年資。
問2: 供款人如由一間補助學校轉往另一間補助學校任教,應該怎樣做?
答2: 假如供款人由一間補助學校轉往另一間補助學校任教,而服務出現中斷,則應使用表格 EDB 72 向 教育局常任秘書長申請批准在其沒有供款期間,保留其公積金帳目。如服務期並無中斷,則供款人 毋須採取任何行動。
保留公積金帳目
問3: 在處理保留公積金帳目的申請時,通常會考慮些甚麽因素?
答3: 每一申請保留公積金帳目的個案,都會作個別考慮。通常,只有在申請人獲批准放取無薪假期或暫 停教職,但有可能重返資助學校任教,才會獲得批准保留其帳目。此外,申請人如因健康理由辭去 教職,或進修與教育有關的課程,或在教育局及本地認可專上院校的教育學院擔任相關的臨時工作,
其申請可能獲特別考慮。如獲批准,申請人的帳目每次將可獲批准保留最多一年,並會定期作出檢 討。
問4: 申請保留帳目有甚麽手續?
答4: 供款人應在本局公積金組向其發出通知書當日起計一個月內(如首次申請保留)或已獲批准保留期最 後一日起計一個月內(如申請繼續保留),遞交已填妥的標準表格(表格編號為 EDB72)。該表格可於 教育局網頁內的「公用表格」一欄下載(公共及行政相關 > 公用表格及文件 > 公用表格)。在遞交 申請時,供款人必須同時提供足夠理據及證明文件,例如曾任職代課或臨時教師的證明文件、醫生證
明書或進修與教育有關的課程的證明,以供本局考慮。
問5: 補助學校公積金供款人如果停止受僱爲補助學校教師,可否申請保留其帳目?
答5: 根據《補助學校公積金規則》,當供款人停止受聘為資助學校(補助或津貼)教員,其補助學校公積 金帳目即告終結。假如供款人正在積極地找尋資助學校教職,但仍未獲得另一補助/津貼學校受僱爲 正規教師(又稱常額教師),或在補助/津貼及其他類別的學校受僱爲臨時教師,該供款人可向教育 局提供理據及證明文件,包括該教席屬臨時性質的證明文件(例如:受僱爲臨時代職人員以代替放 取核准假期的教師)(由於非資助學校一般以合約形式聘請教師,因此,此等服務合約並不被視為臨 時性質),申請在該學年保留其公積金帳目,如獲批准,申請人的帳目可最多保留一年,並須作定期 檢討。在一般情況下本局不接受該學年以前的追溯申請。按《補助學校公積金規則》第 13(3)條 的規定,某供款人如果停止規定的供款,並申請保留其帳目,則除非屬於兩種指定的特殊情况(見 下一段),否則,教育局常任秘書長可按其認爲適當的條款及條件,指示繼續保留此供款人的帳目。
根據《補助學校公積金規則》第 13(3)條的規定,該兩種指定的特殊情况爲:
(i) 因專業方面行爲不當或因被定罪而被迫令退休、解僱或終止合約(不論合約是否完成);
(ii) 他自願退休、辭職或終止合約(不論合約是否完成),以避免因專業方面行爲不當或因被定罪而 被迫令退休、解僱或終止合約。
問6: 假設一名供款人因暫時停止在資助學校任教而獲准保留其補助學校公積金帳目(下稱「公積金帳目」) 至該學年的終結。然而,在獲批的保留期內,他曾短暫重返資助學校任職正規教師及向公積金供款,
然後在同一學年完結前離職。他在較早前獲批准保留公積金帳目的保留期是否仍然有效?如這名供 款人於離職後擬再次保留其公積金帳目,是否必須重新提交保留公積金帳目的申請?
答6: 如供款人在獲批准保留公積金帳目期間短暫重返資助學校任職正規教師並向公積金供款,他的公積 金帳目便會恢復運作。故此,他在較早前獲批准的公積金保留期將由他重新向公積金供款當日起自 動失效。如供款人在離職後擬再次保留其公積金帳目,他必須在離職後一個月內重新提交保留公積 金帳目的申請。
問7: 供款人可否在獲准保留公積金帳目的日期屆滿後申請繼續保留其帳目?
答7: 如申請人欲繼續保留帳目,必須在保留期最後一日起計一個月內向教育局提出申請。在遞交申請時,
申請人必須同時提供足夠理據及證明文件,例如曾任職代課或臨時教師的證明文件、醫生證明書或 進修與教育有關的課程的證明,以供考慮。在一般情況下,教育局不會受理在上述指定日期後提交 的申請。
問8: 如供款人沒有向教育局常任秘書長申請保留其帳目,會有甚麽後果?
答8: 供款人如因轉換僱主或離職,以致在補助學校的服務中斷,而供款人亦未有申請保留其帳目,其帳 目會按《補助學校公積金規則》的規定結束。假如該供款人日後重新受僱為補助學校正規教師,亦 只能被視作新的供款人,而他以往的供款無間斷年資將不會計算在內。因此,供款人如具備充分理 由,又希望在服務暫時中斷期間保留其帳目,則應儘快在指定時間內(請參考第 4 題的答案)向學 校所屬教育局分區學校發展組申請把其帳目保留。
供款無間年資
問9: 根據《補助學校公積金規則》,「供款無間年資」的定義是什麽?
答9: 根據《補助學校公積金規則》(第 279 章附屬法例 C),「供款無間年資」是「就任何教員而言,指某 段服務期間,而在該段期間內該教員──
(a) 無間斷地向基金或常任秘書長爲施行本規則而批准的公積金或退休金供款;及 (b) 沒有在任何時間終結他在基金、該公積金或退休金的賬目……(詳見第二條釋義)」
問10: 如果供款人放取無薪假期及獲得批准保留其公積金賬目,該些無薪假期會否計算在「供款無間年資」
內?
答10: 如果供款人放取無薪假期及獲得批准保留其公積金賬目,由於供款人並沒有無間斷地供款,所以該 些無薪假期不會被計算在「供款無間年資」之內。
問11: 假如有一位教師在某補助學校任教,該補助學校其後轉為直接資助學校,而該位教師留在原來學校 任教,並選擇繼續向公積金供款,那麼,他的供款無間年資將會怎樣計算?
答11: 如果補助學校轉爲直資學校,其原已參加補助學校公積金計劃的現職教師可選擇繼續參加該計劃,
並向公積金供款,或可參加學校所提供的其他公積金計劃。如教師選擇繼續參加補助學校公積金計 劃,該名教師受僱於直資學校時向該公積金計劃供款的無間斷服務期,將計入其供款無間年資。
問12: 供款人的利益會否受其無薪假期影響?
答12: 無薪假期會縮短供款人的供款無間年資。如在扣減無薪假期後,供款人仍擁有不少於 1 0 年供款無 間年資,則可在提取公積金時,享有其供款、政府贈款及股息累積總額的全部利益,即其利益不會 因爲放取無薪假期而受影響或縮減。然而,供款人如剛好擁有 1 0 年年資,但在該段期間放取了一 天( 舉例來說) 無薪假期,則會被視爲擁有少於 1 0 年的年資,並因此只能享有 9 0 %的政府贈款 ( 包括公佈賺取的所有股息) 。有關根據供款無間年資的長短而可獲取的利益比例,請參閱問題第 IV-9 條。
問13: 如果補助學校教師轉往津貼學校,或津貼學校教師轉往補助學校,在以往任職學校的供款年資是否
獲得承認?
答13: 如果有關教師選擇將他的帳目由補助學校公積金轉往津貼學校公積金,或由津貼學校公積金轉往補 助學校公積金,有關的供款年資可獲得承認。
共享教席
問14: 對於參與「共享教職」的教師供款人,他們的公積金有些甚麽安排?
答14: 擔任按《資助則例》所設定職位的教師,不論其職位爲全職或是部分職位,均納入補助學校公積金 供款人範圍內。部分教席教師及全職教師無間斷的教學年資,在計算供款無間年資時並無分別。例 如 3 年 0.4 的部分教席教學年資相等於 3 年的供款年資。
超額教師
問15: 超額教師申請保留其公積金帳目時,是否須提供證明文件?
答15: 超額教師如屬首年申請,他們將會獲批准保留其公積金帳目一年,無須提交正在積極找尋資助學校 教職的證明文件。第一年後,他們仍然可申請保留其帳目,但須提交相關資料,以支持其申請。
教育局
二零一八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