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機關全銜)○○○年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遴薦人員具體事蹟簡介表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性別
最 近 光 面 彩 色 二 吋 照 片
( 請 黏 貼 ) 國民身分證
統 一 編 號
任 公 職 年資(計 算至當年 七 月 底 止 )
自 年 月 至 年 七 月
共 年 月
服 務 機 關 職 稱
聯 絡 電 話 (公) (宅)
(手機)
(E-mail)
經 歷
資 格
查 註
□未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五年內平時考核未受申誡以上或依法 官法發命令促其注意、警告之處分。
□最近三年內考績(成)、成績考核均考列甲等或相當甲等以上等次或職務評定 均達良好。
※選拔當年度人選確定前,如有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十二條 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違法或重大過失情事、或其他重大不良事蹟者,應函請銓 敍部撤回。
傑出貢獻事 蹟適用法規
條 款 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十一條第 款
具 體 事 蹟 摘 要
○○○
(限500 字以內)
具 體 事 蹟
○○○
(表格可自行延伸)
(推薦機關全銜)○○○年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遴薦團體具體事蹟簡介表
團體名稱
(機關正式編制或 臨時任務編組)
團隊成員基本資料 共計 人 (表格若不敷使用,請自行增列)
姓名 身分證字號 出生日期 服務單位 職 稱
職責
(對參選事蹟的主要業務或貢獻)
主要聯絡人資料
姓名 聯絡
電話 (公)
(宅) (手機)
(E-mail)
資 格 查 註
□團體成員均未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五年內平時考核未受申誡 以上或依法官法發命令促其注意、警告之處分。
□團體成員最近三年內考績(成)、成績考核均考列甲等或相當甲等以上等次或職 務評定均達良好。
※選拔當年度人選確定前,如有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十二條 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違法或重大過失情事、或其他重大不良事蹟者,應函請銓敍 部撤回參選之團體或部分團體成員。
傑出貢獻事蹟
適用法規條款 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十一條第 款
具 體 事 蹟 摘 要
○○○
(限500 字以內)
具 體 事 蹟
○○○
(表格可自行延伸)
法規名稱: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 修正時間: 102.3.12
第一條
為提昇公務人員品德修養、激勵工作熱忱、提高服務品質及工作績效,
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有關公務人員之激勵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依本辦法 行
之。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之對象如下:
一、行政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二、公營事業人員。
三、聘任、聘用、僱用及約僱人員。
四、公立學校職員。
前項人員,不包括公立學校校長及教師。
第四條
各機關為提昇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應視機關特性、業務性 質
及發展目標等,採行激勵措施。
前項激勵實施方式及具體作法規定,由銓敘部訂定之。
第五條
各機關為提昇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得採下列方式行之:
一、建立明確之公務倫理規範,各級主管人員並應以身作則,確實考 核
所屬人員生活言行。
二、充實圖書設備,成立讀書會,藉由相互討論,激發人性積極面,
提
昇生命意義。
三、開辦文學、藝術等人文素養課程,培養對生命觀照及社會關懷之 美
德。
四、定期舉辦與品德修養及公務倫理相關之專題演講、研討會或徵文 等
活動,推動心靈革新與型塑良善治理。
五、鼓勵所屬人員參與社區服務及志願服務,激發服務熱忱。
六、定期公開表揚機關內熱心公益或品行優良足資表率者。
七、其他適當方式。
第六條
公務人員個人或團體在本機關內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個人得頒 給
新臺幣五千元以下等值之獎勵;團體得頒給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等值之 獎
勵:
一、盡忠職守,任事負責,及時回應民眾需求,辦理為民服務業務,
經
評選服務績優。
二、熱心服務,不辭勞怨,積極解決重大問題,確有成效。
三、依機關訂定之推動參與建議措施,提出創新改善意見,經評估採 行
確有成效。
四、提出研究發展成果或興革措施,經採行確有成效。
五、執行專案計畫或臨時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績效。
六、團體績效評比結果,達成目標且表現優良。
七、其他工作表現優良且績效卓著。
前項獎勵方式、名額、核定程序及表揚等規定,中央機關由中央二級 或
相當二級以上機關,地方機關由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
政
府、縣(市)議會訂定之。
第七條
現職公務人員品行優良且上年度在本機關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
得
被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
一、廉潔自持,不受利誘,有具體事實,足資表揚。
二、熱心公益,主動察覺民眾急難,適時給予協助,事蹟顯著。
三、持續參與社會服務,獲得高度肯定,提昇公務人員形象。
四、主動積極,戮力從公,行為及工作上有特殊優良表現,且服務態 度
優良。
五、對經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重大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
六、對上級交付之重要工作,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
七、辦理為民服務業務,工作績效特優且服務態度良好。
八、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公務人員表率。
第八條
模範公務人員之選拔,中央機關由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地 方
機關由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縣(市)議會辦理,
每年定期舉辦一次。
前項主辦機關及所屬機關依現有職員總人數得選拔模範公務人員名額 如
下:
一、未滿一百人者,採逐年累計方式,於人數滿一百人期間內,選拔 一
人,至滿一百人之次一年度起,重行起算。
二、滿一百人未滿五百人者,得選拔一人。滿五百人未滿一千人者,
得
選拔二人。滿一千人者,得選拔三人;其後每滿一千人,得增加選 拔一人;尾數未滿一千人者不計。
第一項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依符合條件人員之優良事蹟從嚴審議,考 量
機關官等員額之配置比率,並以最近五年內未曾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 者
為優先。其審議及公開表揚方式等規定,由各主辦機關訂定。
第九條
各機關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將上年度符合選拔條件之人員,報送各該主 辦
機關。各主辦機關應組成審議小組公正審議,於每年六月底前將審議 結
果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應登載於被選拔者個人人事資料中,並函送 銓
敘部登記備查。
第十條
各主辦機關應公開表揚獲選之模範公務人員,頒給獎狀一幀及獎金最 高
新臺幣五萬元,當年度並給予公假五日。
第十一條
現職公務人員個人或團體,於第八條第一項機關推薦參選公務人員傑 出
貢獻獎截止日前五年內,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頒給公務人員 傑
出貢獻獎:
一、基於本職專業,長期致力於公益服務,照護弱勢,奉獻社會,事 蹟
卓著。
二、積極參與社會及國家事務,實踐熱愛生命、行善關懷、追求正義 等
,改善社會風氣,具重大貢獻。
三、在工作中有發明、創造,為國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及增進社會公 益
。
四、提出重大革新方案,建立制度有顯著成效。
五、維護公共財產,節約國家資源有顯著成效。
六、防止或挽救重大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減少損失。
七、搶救重大災害、危險或消弭重大意外事故,奮不顧身,處置得宜,
對維護生命、財產有重大貢獻。
八、查舉不法,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寧或澄清吏治有重大貢獻。
九、為國家爭得重大榮譽或利益有具體事蹟。
十、其他具體傑出事蹟值得表揚。
第十二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
一、選拔當年度人選確定前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劾、
糾舉或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或依法官法發命令促其注意、警告之處 分。
二、最近三年內考績(成)、成績考核曾列乙等或相當等次以下或職 務
評定未達良好。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
一、選拔當年度人選確定前,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劾、糾舉,
或五年內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或依法官法發命令促其注意、警告之 處分。
二、有前項第二款規定之情形。
第十三條
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選拔,應本獎優舉賢之旨,兼顧官等、職務、
性
別、機關別等因素,並以最近五年內未曾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者 為
優先。
曾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者,不得以同一事蹟再獲頒公務人員傑出 貢
獻獎。
第十四條
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由考試院主辦,銓敘部承辦,並由第八條第一項 機
關推薦,將符合選拔條件人員及團體之具體事蹟及有關證明文件,函 送
銓敘部彙整後,報請考試院審議。
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選拔,由考試院邀請各界公正人士九人至十一 人
組成評審委員會審議決定之;委員會由考試院副院長擔任召集人。
個人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得依其傑出事蹟或專業屬性,予以選 拔
表揚。
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者,由考試院將其傑出事蹟編印專輯,並公 開
表揚。
前四項遴薦、選拔審議及表揚相關規定,由銓敘部訂定之。
第十五條
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個人每年以八人為限,頒給獎座一座、獎 金
新臺幣二十萬元及給予公假五日;團體每年以二組為限,頒給獎座一 座
及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前項個人給予公假五日,應於表揚次月起六個月內請畢。
第十六條
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事後如發現有不實之情事者,各機關應自知悉 之
日立即查明並函送主辦機關註銷獲選資格、追繳獎金、獎狀及送銓敘 部
登記備查。
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事後如發現有不實之情事者,推薦機關應 自
知悉之日立即查明並函送銓敘部報請考試院審議確認後註銷獲選資格,
推薦機關並應於註銷後追繳獎金及獎座。
第十七條
各主辦機關辦理第六條獎勵及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事項所需經費,得編 列
年度預算;辦理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選拔及表揚所需經費,由銓敘 部
編列預算支應。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名稱: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遴薦選拔審議及表揚要點 修正時間: 102.4.19
一、本要點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以下簡稱激勵辦 法
)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二、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由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
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縣(市)議會等機關(以下簡稱推薦機 關),遴薦五年內具激勵辦法第十一條傑出事蹟之人員或團體參與選 拔,並檢附具體事蹟簡介表及有關證明文件,於當年七月底前函送銓 敘部彙整。具體事蹟簡介表格式如附表一、二。
附表一- 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遴薦人員具體事蹟簡介表 .doc 附表二- 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遴薦團體具體事蹟簡介表 .doc
三、推薦機關對遴薦之人員或團體參選之具體事蹟,應審慎查核,依其 傑
出事蹟填註適用激勵辦法第十一條之款次,並核對其有無激勵辦法第 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不得獲獎之情事。
銓敘部對推薦機關遴薦之人員及團體,應先審查證件及有無激勵辦法 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不得獲獎之情事;如有必要,
得函請推薦機關檢送其他相關資料。
四、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選拔,分為個人獎及團體獎。每年個人獎以 八
人為限,團體獎以二組為限,並得依其傑出事蹟或專業屬性予以選拔
表揚。
團體獎之參選對象,以二人以上成員組成者為限,並應冠以機關名稱 參加選拔。
五、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依激勵辦 法
第十四條規定置評審委員九人至十一人,以考試院副院長為當然委員 兼召集人,餘由考試院聘請專家、學者、社會賢達組成,並由召集人 擔任評審會議主席。
前項召集人出缺或因故無法召集會議時,得由考試院院長指定代理人 為之。
評審委員之遴聘,由銓敘部於當年九月底前函請各界推薦專家、學者 、社會賢達等公正人士,並就應聘之委員人數,加倍遴薦建議名單陳 報考試院院長圈選之。
六、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評選作業得採書面審查、面談及實地訪查等 方
式進行,並由銓敘部擬訂評選程序、期程與方式等相關審議規定,提 請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實施。
七、評審委員會委員與推薦機關遴薦之人員或團體成員有配偶或三親等 以
內血親、姻親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八、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選拔,應於當年十一月底前完成。
九、獲選為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者,由考試院於當年十二月舉辦表揚大 會
公開表揚,請考試院院長主持,頒發獎座一座及個人獎獎金新臺幣二 十萬元、團體獎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並將其傑出事蹟編印專輯,分
送有關機關團體。
十、推薦機關遴薦之人員或團體成員,於選拔當年度人選確定前,如有 職
務異動等情事發生,應即函知銓敘部;其有違法或重大過失之情事、
或其他重大不良事蹟者,應函請撤回。表揚前發現者,亦同。於表揚 後發現有不實之情事者,推薦機關應自知悉之日立即查明並函送銓敘 部報請考試院審議確認後註銷獲選資格,推薦機關並應於註銷後追繳 獎金及獎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