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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手機信用卡業務 安全控管作業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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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手機信用卡業務 安全控管作業基準」

中華民國 105 年 6 月 3 日

(2)

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手機信用卡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總說明

行動通信設備與無線通訊多元化的發展,手機單純的通話用途隨著無線通信技術成熟的運 用與快速的演進,同時利用晶片的防偽和高可攜性的安全特質,進而衍生許多的日常生活應用。

而結合近端行動通信技術、代碼化 (Tokenisation) 技術及行動交易手機上之安全儲存媒介(SE,

Secure Element)[註一]或主機卡模擬(HCE,Host Card Emulation)[註二]的近端行動交易

(Proximity Mobile Payment)應用,更將信用卡消費與行動支付帶入嶄新科技的里程碑。

近來信用卡業務機構﹙發卡機構﹚相繼與信用卡組織及安全儲存媒介運營業者或虛擬雲端 服務平台業者攜手合作,藉由空中下載發卡的模式及先進的技術,結合信用卡與行動交易手機 上之安全儲存媒介(SE)或主機卡模擬(HCE)做為信用卡消費支付工具,針對特定的使用者在 約定的特約商店中進行體驗測試計劃,如感應式行動付款、下載智慧型海報(Smart Poster)

電子優惠券﹙E-coupon﹚、簡訊電子優惠券服務等,讓使用者在生活應用中明顯感受到更多的便 利與娛樂。基於此成功的經驗,進而開創相關金融商機及業務,也因此建構多元化透通性之支 付環境,同時也透過手機螢幕與鍵盤提供的介面,期能開創市場多功能應用的商機,考量信用 卡新種業務的差異[註三]及風險,為保障持卡人權益,健全信用卡業務發展,同時衡酌市場 之實際需要及業界實務,並參考相關信用卡組織之規範,研訂本手機信用卡業務安全控管作業 基準(以下簡稱本安控基準),俾利信用卡業務機構遵循。

本安控基準主要規範信用卡業務機構﹙發卡機構﹚自主發行或與安全儲存媒介運營業者共 用安全儲存媒介(SE)或使用主機卡模擬(HCE)或使用代碼化服務,針對安全儲存媒介或主機 卡模擬行動交易手機進行代碼化作業或個人化作業(Personalization)之安全控管。倘以接觸 式方式進行晶片個人化作業或信用卡業務機構(發卡機構)獨立使用信用卡應用程式儲存媒介 者,則依據信用卡組織作業規範辦理即可。

發行安全儲存媒介

安全儲存媒介發行方式 信用卡個人化或代碼化作業 方式

安全控管基準 信用卡業務機構﹙發卡機構﹚自主

發行

依傳統信用卡方式,將資料交 付個人化處理中心作業

信用卡組織作業規範

(3)

透過空中傳輸(OTA,Over the Air)方式進行信用卡個人化 作業

信用卡組織作業規範及 本安控基準 與安全儲存媒介運營業者共用安全

儲存媒介

透過空中傳輸(OTA)方式進 行信用卡個人化作業

信用卡組織作業規範及 本安控基準 依傳統信用卡方式,將資料交

付個人化處理中心作業

信用卡組織作業規範

信用卡業務機構(發卡機構)使用代 碼化服務

透過空中傳輸(OTA)方式進行 信用卡代碼化作業

信用卡組織作業規範及 本安控基準

發行主機卡模擬

主機卡模擬發行方式 信用卡個人化或代碼化作業 方式

安全控管基準 信用卡業務機構﹙發卡機構﹚自建

虛擬雲端服務平台自主發行

透過空中傳輸(OTA,Over the Air)方式進行主機卡模擬行 動交易手機個人化作業

信用卡組織作業規範及 本安控基準

信用卡業務機構﹙發卡機構﹚使用 外包之虛擬雲端服務平台

依傳統信用卡方式,將資料交 付外包之虛擬雲端服務平台 作業

信用卡組織作業規範

透過空中傳輸(OTA,Over the Air)方式進行主機卡模擬行 動交易手機個人化作業

信用卡組織作業規範及 本安控基準 信用卡業務機構(發卡機構)使用代

碼化服務

透過空中傳輸(OTA)方式進行 主機卡模擬行動交易手機代 碼化作業

信用卡組織作業規範及 本安控基準

另有關本業務的相關名詞定義於「第二章、手機信用卡業務之定義」。

茲將本基準要點說明如次:

一、信用卡與行動交易手機上之安全儲存媒介的整合應用,依據各信用卡組織公告之規 格與作業規範﹙附錄:手機信用卡交易之信用卡組織規範﹚,發行具近端行動交易

(4)

之手機信用卡業務,信用卡業務機構﹙發卡機構﹚可因業務需求,包含但不限於整 合行動網路營運商﹙MNO, Mobile Network Operator﹚及 TSM﹙Trusted Service Manager﹚服務平台[註四]等不同業者相關的作業,透過空中傳輸(OTA)的技術 及通訊的傳輸方式完成信用卡個人化的作業,經過完成信用卡個人化作業及相關開 通程序後,手機信用卡就如一般感應式的實體信用卡,可在裝有感應設備之信用卡 特約商店以感應交易(Contactless Transaction)進行消費簽帳;本安控基準「第 三章、手機信用卡作業模式」,概述手機信用卡作業模式在作業流程中涉及個人化 資料傳輸之主要途徑,作為信用卡業務機構之參考,業務機構得依內部流程規範、

信用卡組織及金融主管機關在安全控管的機制下訂定細部作業流程。

二、鑒於新技術的應用有別於現行的晶片個人化作業製程,針對使用者晶片內信用卡資 料的流向,增訂本安控基準以為依循;本業務中,若經由 TSM 服務平台提供安全管 理服務,則該 TSM 應經信用卡組織認證。TSM 服務平台主要是提供包含但不限於信 用卡業務機構、安全儲存媒介運營業者等便利且安全可靠的平台,透過此服務平台 與各系統之間運作的整合,為確保安全儲存媒介運營業者與應用服務供應商營運模 式的安全性,服務平台提供金鑰管理以及維護,同時執行包含但不限於公正的安全 策略(Security Policy)及管理安全儲存媒介(SE)中應用程式與其生命週期,整 體作業均在發卡程序規範及卡片個人化標準文件所要求的安全標準程序下進行[註 五];因此,在空中傳輸(OTA)行動網路的環境中,個人化的一切安全操作流程及 安全認證均以此標準程序之協定為基礎,建立安全模式,此外,本安控基準「第四 章、手機信用卡之安全管控」就安全設計通則及特殊安全設計訂定安全的作業原 則。

三、本作業除依據信用卡會員申請書約定條款辦理外,於「第五章、手機信用卡發卡機 構與手機信用卡持卡人間權利義務」亦規範本業務之發卡機構應提供相關操作與使 用說明,並制定完整合約述明與持卡人間權利義務關係。

行動交易手機的應用,從手機間通話的語音服務,進而發展多媒體開啟數據應用服務,如 今結合服務供應商、金融商品、空中傳輸(OTA)、近距離無線通訊(NFC,Near Field Communication)

等無線通信的技術及 TSM 服務平台,已進入感應式行動應用服務,在高規格安全的作業規範下,

讓行動交易手機擁有更多功能及應用,行動通信帶來金融交易可以在不同時間地點提供服務的 便利性,這是以往傳統資訊架構所無法達成的,近些年在國外針對無線通信的應用,也積極進

(5)

行各種試用計畫,在行動交易手機逐漸走入與生活整合應用階段,整合感應式晶片卡應用已是 相關服務供應商努力推展的目標,就現行信用卡業務而言,已正式邁入另一服務層次,透過異 業結盟合作及成熟的通信技術,在種種安全規範下有效率的將行動交易手機結合信用卡服務做 廣泛的應用,同時也節省發卡成本。本安控基準,從許多構面研訂縝密的安全機制,確實保護 這些信用卡的資訊,同時提供使用者一個既安全又便利的無線行動金融服務。

註一:安全儲存媒介(SE,Secure Element):

儲存應用程式(Application)與相關資料(Data)之安全模組。可依不同方式將信用卡 相關資料寫入,如將資料交付個人化處理中心進行個人化作業,或透過空中傳輸(OTA)

方式下載……等等。

註二:主機卡模擬(HCE,Host Card Emulation):

利用虛擬雲端的技術讓 NFC 行動裝置上的應用程式模擬安全儲存媒介(SE),使用者得以 該行動裝置進行 NFC 交易,同時讓發卡機構將交易帳戶資料存放在安全雲端伺服器中管 理。

註三:有別於傳統信用卡的差異主要是在信用卡資料的安全儲存媒介、信用卡個人化作業及資 料傳輸方式;一般信用卡為實體製卡,客戶個人信用卡資料於信用卡發卡機構製卡時,

即以一般接觸式的方法進行晶片個人化作業,同時錄製於實體信用卡晶片內;而本業務 則可採取信用卡發卡機構自主發行或與安全儲存媒介運營業者共用安全儲存媒介(SE)

或與虛擬雲端服務平台業者合作等可能選項。若客戶向信用卡發卡機構申請並藉由通信 服務,由客戶自行在手機上啟動下載個人信用卡資料的功能,則經由 OTA 的技術及通訊 的傳輸方式,將信用卡相關資料傳輸至客戶特定的行動交易手機上,而完成信用卡個人 化的作業,並經相關開卡程序後,即如現行非接觸式實體信用卡,可在裝有接收設備之 信用卡特約商店以感應交易(Contactless Transaction)消費簽帳,後續消費交易的處 理程序相同。

(6)

註四:TSM 服務平台(Trusted Service Manager): TSM 服務平台能讓下載信用卡相關資訊到手 機的整個流程既效率且安全,它能搭起銀行與電信業者之間的橋樑, 並確保持卡人卡片 資訊是充份安全的。TSM 服務平台依其功能性可區分為 SP (Service Provider) TSM,負 責連結服務供應商;及 SE (Secure Element) TSM,負責連結安全儲存媒介運營業者。

依業務性質可由單一平台或拆分兩個平台負責。

註五:現有的標準發卡程序規範中,安全通道協定(SCP,Secure Channel Protocol)便定義了 初始更新(Initialize Update)及外部認證(External Authenticate)的安全認證程序。

而 EMV 卡片個人化標準文件﹙EMV CPS,EMV Card Personalisation Specification﹚也 定義了對稱加密的安全協定為重要基礎,同時提供交易訊息完整性鑑別(MAC,Message Authentication Code)及加密傳輸等功能作為建立安全通道與認證。

(7)

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手機信用卡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

本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 年 11 月 6 日金管銀票字 第 10100348700 號函准予備查。

本案修正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9 月 3 日金管銀 票字第 10400192460 號函准予備查。

本案修正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 年 6 月 3 日金管銀 票字第 10500131900 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前言:

一、為確保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手機信用卡業務具有一致性安全控管,特訂定本作業基準。

二、本作業基準主要規範信用卡業務機構﹙發卡機構﹚自主發行或與安全儲存媒介運營業者 共用安全儲存媒介(Secure Element)或使用主機卡模擬(HCE)自主發行時,針對安 全儲存媒介或主機卡模擬行動交易手機進行信用卡個人化作業(Personalization)之 安全控管作業。

三、信用卡業務機構﹙發卡機構﹚與安全儲存媒介運營業者共用安全儲存媒介時,安全儲存 媒介運營業者為安全儲存媒介之所有權人,手機信用卡發卡機構具有安全儲存媒介部分 空間-特定安全區域之使用權、控管權;安全儲存媒介運營業者應依據本安控基準及信 用卡組織規範,妥善管理該安全儲存媒介,並與手機信用卡發卡機構共同服務手機信用 卡持卡人。

四、信用卡業務機構﹙發卡機構﹚自主發行安全儲存媒介時,信用卡業務機構﹙發卡機構﹚

為安全儲存媒介之所有權人,手機信用卡發卡機構具有該安全儲存媒介全部空間-全部 安全區域之使用權、控管權;手機信用卡發卡機構可提供安全儲存媒介之特定部分空間 供服務供應商使用。手機信用卡發卡機構應依據本安控基準及信用卡組織規範,妥善管 理該安全儲存媒介,並服務手機信用卡持卡人。

發行安全儲存媒介

安全儲存媒介發行方式 信用卡個人化或代碼化作業 方式

安全控管基準 信用卡業務機構﹙發卡機構﹚自主

發行

依傳統信用卡方式,將資料交 付個人化處理中心作業

信用卡組織作業規範

(8)

透過空中傳輸(OTA)方式進 行信用卡個人化作業

信用卡組織作業規範及 本安控基準 與安全儲存媒介運營業者共用安全

儲存媒介

透過空中傳輸(OTA)方式進 行信用卡個人化作業

信用卡組織作業規範及 本安控基準

依傳統信用卡方式,將資料交 付個人化處理中心作業

信用卡組織作業規範

信用卡業務機構(發卡機構)使用代 碼化服務

透過空中傳輸(OTA)方式進行 信用卡代碼化作業

信用卡組織作業規範及 本安控基準

發行主機卡模擬

主機卡模擬發行方式 信用卡個人化或代碼化 作業方式

安全控管基準

信用卡業務機構﹙發卡機構﹚自建 虛擬雲端服務平台自主發行

透過空中傳輸(OTA,Over the Air)方式進行主機卡模擬行 動交易手機個人化作業

信用卡組織作業規範及 本安控基準

信用卡業務機構﹙發卡機構﹚使用 外包之虛擬雲端服務平台

依傳統信用卡方式,將資料交 付外包之虛擬雲端服務平台 作業

信用卡組織作業規範

透過空中傳輸(OTA,Over the Air)方式進行主機卡模擬行 動交易手機個人化作業

信用卡組織作業規範及 本安控基準

信用卡業務機構(發卡機構)使用代 碼化服務

透過空中傳輸(OTA)方式進行 主機卡模擬行動交易手機代 碼化作業

信用卡組織作業規範及 本安控基準

(9)

第二章、手機信用卡業務之定義:

手機信用卡業務係指信用卡業務機構﹙發卡機構﹚依據信用卡組織公告規格(Specification)

與作業規範,發行具近端行動交易功能之手機信用卡並辦理相關業務。

相關名詞定義如下:

一、安全儲存媒介(SE,Secure Element):

儲存應用程式(Application)與相關資料(Data)之安全模組。可依不同方式將信 用卡相關資料寫入,如將資料交付個人化處理中心進行個人化作業,或透過空中傳輸

(OTA)方式下載等等。安全儲存媒介可有不同選擇,包含但不限於置於手機上之 USIM 卡、Micro SD 卡、手機上之晶片或外部裝置﹙如手機套、貼片…等等﹚。

二、安全區域(SD,Security Domain)

安全儲存媒介(SE)中切分具加密特性之儲存空間。單一安全儲存媒介(SE)可切分 為多個安全區域並支援多個應用程式(Multi-application)。安全儲存媒介(SE)中 各個安全區域之控管者會建立該安全區域之控管金鑰(Key),使用該金鑰僅可控管對 應的安全區域,即安全儲存媒介(SE)中所有安全區域各自獨立,各區域下的應用程 式與相關資料由該區域控管者全權管控,未經授權者無法更改。

三、主機卡模擬(HCE,Host Card Emulation)

利用虛擬雲端的技術讓 NFC 行動裝置上的應用程式模擬安全儲存媒介(SE),使用者 得以該行動裝置進行 NFC 交易,同時讓發卡機構將交易帳戶資料存放在安全雲端伺服 器中管理。

四、近端行動交易(Proximity Mobile Payment)

持卡人使用內含安全儲存媒介或支援主機卡模擬之行動通信設備,於裝有感應設備之 信用卡特約商店以感應交易(Contactless Transaction)消費簽帳。

五、空中傳輸(OTA,Over the Air)

使用無線傳輸方式,對安全儲存媒介或支援主機卡模擬之行動交易裝置進行軟體、參 數設定、相關資料之下載或更新。

六、近端行動通信技術

支援各種信用卡行動交易裝置可採用之無線通信技術。例如:近距離無線通訊(NFC,

(10)

Near Field Communication)技術,以內建 NFC 晶片與感應線圈之 NFC 手機為例,當 其他寫有特定應用程式(Application,如門禁、晶片紅利、支付工具…等等應用程 式)之晶片與 NFC 晶片連結,可運用手機中感應線圈以執行感應式交易。

七、行動交易手機

通過安全儲存媒介運營業者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構之認證、可支援行動交易之工具。

八、行動交易手機製造商 開發製造行動交易手機者。

九、安全儲存媒介運營業者

以提供安全儲存媒介空間供手機信用卡發卡機構使用的業者,包含但不限於具有行動 通信執照的行動網路營運商(MNO,Mobile Network Operator)、提供行動交易手機 上之晶片為安全儲存媒介之行動交易手機製造商等。

十、支付服務供應商(Payment Service Provider)

有別於行動網路營運商,於行動裝置上提供相關行動加值服務者,例如手機信用卡發 卡機構。

十一、手機信用卡發卡機構

信用卡業務機構經主管機關同意開辦手機信用卡業務者,為手機信用卡發行與個人化 作業執行者。

十二、安全儲存媒介(SE)製造商

依據信用卡組織公告規格,提供手機信用卡發卡機構、安全儲存媒介運營業者或行動 交易手機廠商合格安全儲存媒介以存放應用程式及個人化資料者。

十三、TSM(Trusted Service Manager)服務平台

TSM服務平台能讓下載信用卡相關資訊到手機的整個流程既效率且安全,它能搭起銀 行與安全儲存媒介運營業者之間的橋樑,並確保持卡人卡片資訊是充份安全的[註]。 TSM服務平台依其功能性可區分為SP (Service Provider) TSM,負責連結服務供應商;

及SE (Secure Element) TSM,負責連結安全儲存媒介運營業者。依業務性質可由單 一平台或拆分兩個平台負責。

十四、手機信用卡操作介面軟體

(11)

存放於手機或安全儲存媒介中,由手機信用卡發卡機構提供或相關服務供應商提供經 信用卡發卡機構認可後,予手機信用卡持卡人使用、查詢信用卡業務機構提供應用程 式之軟體。

十五、敏感性資料

係指製作成偽冒信用卡之所需資料。

十六、虛擬雲端服務平台

係指藉由主機卡模擬(Host Card Emulation, 簡稱 HCE)技術,下載模擬的信用卡相關 資料至行動交易手機以支援其 NFC 行動交易之雲端平台。

十七、代碼化 (Tokenisation)

運用 EMVCo 組織技術,提供一組與原始資料具有相同格式的代碼,藉以替代原始的敏 感性資料,於可支援近端及網路交易之信用卡特約商店消費。

十八、代碼化服務 (Token Service)

藉由代碼化技術,產生、發行代碼,並管理代碼與卡號、卡號效期等資料之對照、互 轉,代碼生命週期管理等相關作業之服務。代碼化服務系統得由信用卡組織、發卡機 構或代碼化服務業者提供。

十九、代碼化服務業者 (Token Service Provider)

依 EMVCo 組織規定,以提供信用卡發卡機構代碼化服務之服務業者。

二十、數位支付服務供應商(Digital Payment Service Provider)

應用安全儲存媒介、SE TSM 或主機卡模擬等行動交易技術並與信用卡發卡機構合作,

提供信用卡持卡人得以該行動裝置進行近端行動交易、網路交易。例如提供 Apple Pay 的 Apple 公司、提供 Android Pay 的 Google 公司。

註:TSM 服務平台可提供之服務包括下列事項:

(一) 管理/傳輸手機信用卡持卡人認證。

(二) 管理、執行個人化作業相關服務;例如透過OTA空中傳輸方式將應用程式與相關資料下 載至安全儲存媒介中、透過OTA空中傳輸方式對安全儲存媒介執行個人化作業。

(三) 管理安全儲存媒介中應用程式與其生命週期。

(四) 居間為服務供應商與安全儲存媒介運營業者交換、傳遞訊息。

(12)

第三章、手機信用卡作業模式

一、手機信用卡發卡機構自主發行安全儲存媒介且手機信用卡個人化並未透過 OTA 方式完 成者,則其資料作業方式依據信用卡組織作業規範辦理。

二、手機信用卡發卡機構透過 TSM 服務平台或代碼化服務系統以空中傳輸(OTA)的技術及 傳輸方式,完成手機信用卡晶片個人化作業或代碼化作業,其作業方式包含:

(一)若為真實卡號個人化作業,使用者向信用卡業務機構申請手機信用卡核准後,信用 卡業務機構將信用卡個人化資料 (Perso Data)、 相關認證資料傳送至 SP TSM 服務平 台。SP TSM 服務平台再向安全儲存媒介運營業者確認相關認證資料之正確性。

(二)若為代碼化作業,則由代碼化系統通知信用卡業務機構,由信用卡業務機構完成使用 者的身分認證,再核准手機信用卡之申請。

(三)倘資料正確,SP TSM 服務平台或代碼化系統,透過網路將個人化資料或代碼化資料送至 SE TSM 服務平台,再由 SE TSM 服務平台執行空中傳輸(OTA)作業,將個人化資料或代碼 化資料加密傳送至持卡人手機,並寫入安全儲存媒介及安全區域中。持卡人啟用信用卡應用程式即 可開啟手機信用卡服務。

本業務資訊傳輸之途徑如下:

註:以上虛線程序為選擇性。

1. 使用者取得申辦之行動交易手機後,向安全儲存媒介運營業者及信用卡發卡機構提 出申請﹙如上圖 1﹚。

(13)

2. 信用卡發卡機構及安全儲存媒介運營業者依內部程序進行「審核」之程序;其中雙 方可針對持卡人信用卡與行動交易手機做身份上的確認﹙如上圖 1.1﹚。

3. 核可後之資料透過安全的資料傳輸方式及程序﹙如上圖 2,3﹚傳送至 SP TSM 服務 平台再至 SE TSM 服務平台;或由代碼化系統將代碼化資料傳送至 SE TSM 服務平台 後再通知信用卡發卡機構﹙如上圖 2,2.1﹚。之後再由 SE TSM 服務平台執行信用卡 及手機資料彙整。

4. SE TSM 服務平台在安控的基礎下透過空中下載的技術,將信用卡的資料或代碼化資 料下載至行動交易手機之 SE/SD 完成信用卡個人化作業或代碼化作業﹙如上圖 4﹚。

5. 結合信用卡與行動交易手機如同現行非接觸式信用卡,經過開卡成功後即可於裝有 接收設備之信用卡特約商店以感應交易(Contactless Transaction)消費簽帳﹙如 上圖 5,6﹚。

三、手機信用卡發卡機構透過虛擬雲端服務平台或代碼化服務系統以空中傳輸(OTA)的技 術及傳輸方式,完成手機信用卡個人化作業或代碼化作業,其作業方式包含:

(一)若為真實卡號個人化作業,使用者向信用卡業務機構申請手機信用卡核准後,信用 卡業務機構將信用卡個人化資料 (Perso Data)、 相關認證資料傳送至虛擬雲端服務平 台。若為代碼化作業,則由代碼化系統通知信用卡業務機構,由信用卡業務機構完 成使用者的身分認證,再將代碼化資料傳送至虛擬雲端服務平台。

(二)倘資料正確,虛擬雲端服務平台透過網路執行空中傳輸(OTA)作業,將信用卡模擬 個人化資料或代碼化資料加密傳送至持卡人手機,並寫入手機作業系統提供給信用 卡應用程式的安全區域中。持卡人啟用信用卡應用程式即可開啟手機信用卡服務。

本業務資訊傳輸之途徑,如下:

(14)

註:

1. 使用者取得申辦之行動交易手機後,向信用卡發卡機構提出申請﹙如上圖 1﹚。

2. 信用卡發卡機構針對持卡人信用卡與行動交易手機做身份上的確認﹙如上圖 1.1﹚。

3. 核可後之資料透過安全的資料傳輸方式及程序傳送至虛擬雲端服務平台或由代碼化 系統將代碼化資料傳送至虛擬雲端服務平台﹙如上圖 2﹚,執行信用卡及手機資料彙 整。

4. 虛擬雲端服務平台在安控的基礎下透過空中下載的技術,將信用卡模擬個人化的資 料或代碼化資料下載至行動交易手機完成信用卡個人化作業﹙如上圖 3﹚。

5. 結合信用卡與行動交易手機如同現行非接觸式信用卡,經過開卡成功後即可於裝有 接收設備之信用卡特約商店以感應交易(Contactless Transaction)消費簽帳﹙如 上圖 4,5﹚。

四、信用卡持卡人直接向數位支付服務供應商申請該數位支付服務時,其作業方式為數位 支付服務供應商透過代碼化系統通知信用卡業務機構,由信用卡業務機構完成使用者的 身分認證,代碼化系統再將代碼化資料傳送至數位支付服務供應商,數位支付服務供應 商下載代碼化資料至行動交易手機完成手機信用卡代碼化作業。持卡人啟用數位支付服 務供應商的應用程式即可開啟手機信用卡服務。

本業務資訊傳輸之途徑,如下:

(15)

註:

1. 使用者於行動交易手機上,輸入信用卡卡號到數位支付服務供應商的應用程式中以 提出申請﹙如上圖 1﹚。

2. 數位支付服務供應商透過代碼化系統要求信用卡發卡機構針對持卡人做身份上的確 認﹙如上圖 1.1 至圖 1.3﹚。

3. 身分確認完成後,由代碼化系統將代碼化資料傳送至數位支付服務供應商﹙如上圖 1.4 至圖 2﹚。

4. 數位支付服務供應商,將代碼化資料下載至行動交易手機完成信用卡代碼化作業﹙如 上圖 3﹚。

5. 代碼化系統通知信用卡發卡機構代碼化資料下載完成﹙如上圖 4﹚。

6. 結合信用卡代碼、數位支付服務供應商應用程式與行動交易手機如同現行非接觸式 信用卡,即可於裝有接收設備之信用卡特約商店以感應交易(Contactless

Transaction)消費簽帳﹙如上圖 5、6﹚。

第四章、手機信用卡之安全管控 安全設計通則:

本通則包含訊息隱密性、訊息完整性、來源辨識性、不可重覆性及金鑰管理之安全要求,

其標準如下:

一、訊息隱密性:應採對稱性加解密系統或非對稱性加解密系統,針對訊息進行全文加密,

(16)

以防止未經授權者取得訊息之明文。

(一)對稱性加解密系統應採用下列演算法之一:

1. 美國國家標準與技術中心(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

以下簡稱 NIST)之三重資料加密演算法(Triple Data Encryption Algorithm;

以下簡稱 TDEA 演算法),金鑰有效長度為 112 位元雙金鑰之三重資料加密演算 法(Two Key Triple Data Encryption Algorithm;以下簡稱 2TDEA)或 168 位元 三金鑰之三重資料加密演算法(Three Key Triple Data Encryption Algorithm;

以下簡稱 3TDEA)。

2. NIST 之進階加密標準(Advanced Encryption Standard;以下簡稱 AES 演算法), 金鑰長度為 128、192 或 256 位元。

(二)非對稱性加解密系統應採用下列演算法之一:

1. RSA 加密標準(Rivest、Shamir、Adleman Encryption Standard;以下簡稱 RSA 演算法),金鑰長度 1024 位元(含以上)且必須為 EMVCo 組織公告之有效長度。

2. 橢圓曲線數位簽章演算法(Elliptic Curve Digital Signature Algorithm;以 下簡稱 ECDSA 演算法),質數模數為 256 位元(P-256)。

二、訊息完整性:應採用可防止蓄意篡改訊息之加解密技術,可採對稱性加解密系統進行 押碼(Message Authentication Code, MAC)或非對稱性加解密系統產生數位簽章 (Digital Signature)等機制。

(一)對稱性加解密系統應採用下列演算法之一:

1. TDEA 演算法,金鑰有效長度為 112 位元(2TDEA)或 168 位元(3TDEA)。

2. AES 演算法,金鑰長度為 128、192 或 256 位元。

(二)非對稱性加解密系統應採用下列演算法之一:

1. RSA 演算法,金鑰長度 1024 位元(含以上) 且必須為 EMVCo 組織公告之有效長度。

2. ECDSA 演算法,質數模數為 256 位元(P-256)。

三、來源辨識性:應確保持卡人之正確性,密碼/驗證碼可採用下列任一種持卡人認證方式。

(一)發卡機構設定之固定密碼/驗證碼:採用此方式應有下列之安全設計:

(17)

1. 固定密碼/驗證碼的長度不應少於四位。

2. 不得為相同之數字或連號數字。

3. 固定密碼/驗證碼輸入連續錯誤至多五次即不得再繼續執行後續動作或交易,必 須透過信用卡發卡機構的服務中心,確認身份或狀況後重新啟動相關作業。

4. 輸入固定密碼時不限於以數字輸入,例如可以點陣圖連線替代數字之輸入。

(二)動態密碼/驗證碼:動態密碼/驗證碼係運用動態密碼產生器、簡訊、或以其他方 式運用一次性密碼/驗證碼(One Time Password;以下簡稱 OTP)原理,隨機產 生限定一次使用之密碼/驗證碼者。

(三)經信用卡組織核可之認證方式,例如,生物辨識。

四、不可重覆性:應防止以先前成功之交易訊息完成另一筆交易,可採用序號、日期時間 或時序或密碼學挑戰-回應(Challenge-Response)等機制。

五、金鑰管理(Key Management):金鑰管理應有下列之安全基本原則。

(一)確保金鑰之安全性及品質(避免產生弱金鑰),應以硬體金鑰保護模組(HSM, Hardware Security Module)產生亂碼化金鑰並存放金鑰,同時符合國際資訊安 全規範。

(二)金鑰使用、儲存、備份、傳送與銷毀,應確保金鑰之內容不以任何之形式洩露。

(三)保存金鑰之設備或媒體,於更新或報廢時,應具適當之存取控管程序,以確保金 鑰無洩露之虞。

(四)自主發行或共用安全儲存媒介之防火牆設計須確保內部資料安全,建立保護措施,

避免未經授權之存取或竄改晶片資料。

(五)金鑰交換(Key Exchange)及個人化資料下載( Personalization)應依安全設計通 則之訊息隱密性及訊息完整性。

(六)非發卡機構如須刪除共用安全儲存媒介資料時,其原因、細節及權責應明訂於與 發卡機構之合約中。

(七)執行信用卡個人化作業時,非發卡機構於處理或傳輸信用卡個人化資料後,不得 留存其敏感性資料;代碼化服務系統因代碼化作業之必要而須保留卡號、卡號效 期與代碼之對應則不在此限。

(18)

特殊安全設計:

本安全設計包含安全儲存媒介、行動交易手機、空中傳輸、TSM 服務平台、虛擬雲端服務 平台及行動裝置信用卡應用程式等六大構面之安全要求,其標準如下:

一、安全儲存媒介(SE)

(一)硬體(Hardware)與作業系統(Operation System)應依據信用卡組織規定設計。

(二)信用卡應用程式(Credit Card Application)應採用符合信用卡組織標準之應用 程式。

(三)手機信用卡發卡機構與安全儲存媒介運營業者共用安全儲存媒介運營業者安全儲 存媒介(SE)時,安全儲存媒介運營業者必須取得合作之手機信用卡發卡機構共 用同意後,據以制定作業基準並確實執行,手機信用卡發卡機構應定期要求合作 之安全儲存媒介運營業者提供相關紀錄文件與報告。

二、行動交易手機

(一)手機信用卡操作介面軟體,由手機信用卡發卡機構依信用卡組織規格與行動通信 業界標準設計並建置,提供手機信用卡持卡人使用手機進行應用程式下載、交易 模式設定或讀取信用卡相關資料。

(二)手機信用卡發卡機構得提供手機信用卡持卡人以下列方式啟用信用卡:

1. 手機信用卡發卡機構自主發行安全儲存媒介,且手機信用卡發卡機構事先完成手 機信用卡個人化作業(並未透過 OTA 方式完成者)。持卡人可於取得安全儲存媒 介後依現行電話或網路方式完成卡片啟用。

2. 透過 OTA 空中傳輸進行信用卡個人化資料下載時同時完成卡片啟用:

(1) 須依安全設計通則之來源辨識性進行身分驗證完成後,下載個人化資料並完 成卡片啟用。

(2) 密碼/驗證碼之傳輸須依安全設計通則之訊息隱密性原則進行加密。

(3) 透過 OTA 空中傳輸進行信用卡個人化資料下載完成後,由持卡人依現行電話 或網路方式完成卡片啟用。

(三)手機信用卡發卡機構得提供手機信用卡持卡人使用手機進行交易模式設定如下:

行動交易手機開機的狀況下,持卡人於準備進行交易前,主動操作手機以開啟信

(19)

用卡功能。

(四)手機信用卡發卡機構得提供手機信用卡持卡人於使用手機讀取信用卡相關資料之 方式如下:

1. 一般查詢:信用卡卡號應依簽單規定隱藏部分卡號,持卡人可隨時查詢。

2. 完整卡號查詢:顯示完整信用卡卡號等信用卡相關資料(不含卡片背面末三碼),

須依安全設計通則之來源辨識性原則進行身分驗證確保持卡人之正確性。

(五)手機信用卡交易超過主管機關規定免簽名金額上限時,須依安全設計通則三、來 源辦識性進行身分驗證,始能完成交易,以增加其安全性。若為主機卡模擬交易,

則於交易前都必須依安全設計通則三、來源辦識性進行身分驗證,始能完成交易。

三、空中傳輸

對安全儲存媒介以 OTA 空中傳輸進行信用卡個人化時,應遵循事項如下:

(一) 下載個人化資料前,TSM 服務平台必須確認使用之安全儲存媒介,為持卡人指定 使用之安全儲存媒介。

(二) 個人化資料在空中傳輸過程,皆須依安全設計通則之訊息隱密性原則進行加密。

(三) 前款加密之金鑰應依安全設計通則之金鑰管理原則建立安全防護。

(四) 進行下載個人化資料時,手機信用卡發卡機構應依安全設計通則之來源辨識性原 則設計持卡人身分驗證機制。

對行動交易手機以 OTA 空中傳輸進行模擬信用卡個人化時,應遵循事項如下:

(一) 虛擬雲端服務平台應制定使用者註冊程序,藉此程序確認使用身分後並綁定手機。

(二) 下載模擬個人化資料前,虛擬雲端服務平台必須確認使用之行動交易手機,為持 卡人指定使用之行動交易手機。

(三) 模擬個人化資料在空中傳輸過程,皆須依安全設計通則之訊息隱密性原則進行加 密。

(四) 前款加密之金鑰應依安全設計通則之金鑰管理原則建立安全防護。

(20)

(五) 進行下載模擬個人化資料時,手機信用卡發卡機構應依安全設計通則之來源辨識 性原則設計持卡人身分驗證機制。

四、TSM 服務平台

本服務平台需經信用卡組織認證及依其規範辦理,開發建置時,應考量金鑰管理、網 路與系統、資料安全及實體環境安全等,並列入應具備基本項目如下:

(一) 金鑰管理(Key Management):

應依安全設計通則之金鑰管理原則管理。

(二) 網路與系統(Network and Systems):

1.TSM 服務平台之網路系統設備必須符合下列安全需求:建置安全防護軟硬體,

如 防 火 牆 (Firewall) 、 安 控 軟 體 、 偵 測 軟 體 等 , 同 時 對 所 有 網 路 節 段 (Segment)(包括但不限於連接到公眾網路、DMZ 區網路以及內部企業網路)必須 要以防火牆區隔。

2.對高機密或高敏感性資料,各機構間傳輸網路應採取實體或虛擬之封閉型網路,

如專線或虛擬私有網路 VPN(Virtual Private Network)。

3.卡片個人化格式的資料庫必須要與空中傳輸作業的伺服器以防火牆區隔。

4.卡片發行的資料庫與硬體金鑰保護模組(HSM, Hardware Security Module)必須 單獨置放在一個網路節段,並與公眾網路節段、企業內部網路節段隔開。

5.開放環境必須建置病毒偵測軟體(Virus Detection Software),定期對網路節 點及伺服器進行掃毒。

6.建立備援及故障預防措施,如預備主機、伺服器、通訊設備、線路、週邊設備 等備援裝置,同時建立相關機器設備或機房的安控規範。

7.建立電腦資源存取控制機制與安全防護策略,防範未經授權存取系統資源,並 降低非法入侵之可能性,相關設計應加以考量下列原則:

(1). 依安全設計通則之訊息隱密性原則進行電腦系統密碼檔加密,並控制密碼 錯誤次數,同時必須強制更換應用軟體及網路作業系統之預設密碼。

(21)

(2). 留存交易紀錄(Transaction Log)及稽核追蹤紀錄(Audit Trail)。

(3). 設計存取權控制(Access Control)機制,如使用密碼、晶片卡等。

(4). 系統應依其存放資料重要性與敏感性分級管理。

(5). 簽入(Login)時間控制。

(三)資料安全(Data Security):

服務平台應建立完善之資料安全防護機制,於提供各項服務功能時,應確保個人 資料保護措施,其安全要求如下:

1. 作業程序必須確保行動交易手機與個人化資料必須是一對一關係,同時晶片之 單一安全區域﹙SD﹚僅能被單一組個人化資料寫入。

2. 資料交換之必要性:各項資料,尤其是高機密或高敏感性資料(包括但不限於 持卡人個人資料、信用卡資料),應謹慎評估是否有交換之必要性。

3. 個人化資料的儲存必須以加密的方式保護,加密方式應進行風險評估,以決定 採取何種等級的安全保護措施。

4. 個人化資料於網路上的傳輸,須依安全設計通則之訊息隱密性原則進行加密,

同時採用強化的安全協定和防護措施。

(四)實體環境安全(Physical Security):

服務平台應建置在完善且可靠的機房環境,其保護設施應具備之基本原則及項目 如下:

1. 建置完善的預警機制及防護措施(如門禁、入侵防護、火災防護…等),並且必 須能夠即時的回應及處理。

2. 應定義高安全區域(單一安全區域或是有層次的安全區域),並設有完整的管制 措施。

3. 所有提供個人化傳輸、資料管理、金鑰管理等相關的伺服器軟硬體都必須置放 於高安全區域。

4. 建立全天候(365 天、24 小時)錄影設備,同時必須涵蓋機房出入口與伺服器 所在位置,且錄影資料必須適當留存至少六個月。

(22)

五、虛擬雲端服務平台 五之一

手機信用卡發卡機構可自建本服務平台。本服務平台若為手機信用卡發卡機構自建時,

應考量金鑰管理、網路與系統、資料安全及實體環境安全等,並列入應具備基本項目 如下:

(一) 金鑰管理(Key Management):

1. 應依安全設計通則之金鑰管理原則管理。

2. 信用卡行動交易手機所存放之交易金鑰可為多把,每把金鑰最多僅可供信用 卡行動交易手機交易乙次,交易用過即作廢。由服務平台負責管理信用卡行 動交易手機金鑰之補充。

(二) 網路與系統(Network and Systems):

1.虛擬雲端服務平台之網路系統設備必須符合下列安全需求:建置安全防護軟硬 體,如防火牆(Firewall)、安控軟體、偵測軟體等,同時對所有網路節段 (Segment)(包括但不限於連接到公眾網路、DMZ 區網路以及內部企業網路)必須 要以防火牆區隔。

2.對高機密或高敏感性資料,各機構間傳輸網路應採取實體或虛擬之封閉型網路,

如專線或虛擬私有網路 VPN(Virtual Private Network)。

3.卡片個人化格式的資料庫必須要與空中傳輸作業的伺服器以防火牆區隔。

4.卡片發行的資料庫與硬體金鑰保護模組(HSM, Hardware Security Module)必須 與公眾網路節段、企業內部網路節段隔開。

5.開放環境必須定期對網路節點及伺服器進行入侵偵測(Intrusion Detection)、

弱點掃描(Vulnerability Scanning)或掃毒。

6.建立備援及故障預防措施,如預備主機、伺服器、通訊設備、線路、週邊設備 等備援裝置,同時建立相關機器設備或機房的安控規範。

7.建立電腦資源存取控制機制與安全防護策略,防範未經授權存取系統資源,並 降低非法入侵之可能性,相關設計應加以考量下列原則:

(23)

(1). 依安全設計通則之訊息隱密性原則進行電腦系統密碼檔加密,並控制密 碼錯誤次數,同時必須強制更換應用軟體及網路作業系統之預設密碼。

(2). 留存交易紀錄(Transaction Log)及稽核追蹤紀錄(Audit Trail)。

(3). 設計存取權控制(Access Control)機制,如使用密碼、晶片卡等。

(4). 系統應依其存放資料重要性與敏感性分級管理。

(5). 簽入(Login)時間控制。

(三)資料安全(Data Security):

服務平台應建立完善之資料安全防護機制,於提供各項服務功能時,應確保個人 資料保護措施,其安全要求如下:

1. 行動交易手機內只能儲存信用卡之模擬個人化資料。真實之信用卡個人化資 料必須儲存於虛擬雲端服務平台伺服器上。每一虛擬雲端服務平台伺服器之 信用卡帳戶可同時對應多個行動交易手機。對應時,每一個別行動交易手機 之信用卡帳戶必須綁定該信用卡手機硬體身分識別碼(Hardware Device ID) 以與虛擬雲端服務平台伺服器之信用卡帳戶作對應。

2. 資料交換之必要性:各項資料,尤其是高機密或高敏感性資料(包括但不限於 持卡人個人資料、信用卡資料),應謹慎評估是否有交換之必要性。

3. 個人化資料的儲存必須有安全保護機制,保護方式應進行風險評估,以決定採 取何種等級的安全保護措施。個人化資料的存取必須設定存取權控制,系統並 應留存有關人員存取資料的工作記錄以供查核。

4. 個人化資料於網路上的傳輸,須依安全設計通則之訊息隱密性原則進行加密,

同時採用強化的安全協定和防護措施。

(四)實體環境安全(Physical Security):

服務平台應建置在完善且可靠的機房環境,其保護設施應具備之基本原則及項目 如下:

1. 建置完善的預警機制及防護措施(如門禁、入侵防護、火災防護…等),並且必 須能夠即時的回應及處理。

(24)

2. 應定義高安全區域(單一安全區域或是有層次的安全區域),並設有完整的管制 措施。

3. 所有提供個人化傳輸、資料管理、金鑰管理等相關的伺服器軟硬體都必須置放 於高安全區域。

4. 建立全天候(365 天、24 小時)錄影設備,同時必須涵蓋機房出入口與伺服器 所在位置,且錄影資料必須適當留存至少六個月。

五之二

虛擬雲端服務平台若為手機信用卡發卡機構委外經營者,則需經信用卡組織認證及依 其規範辦理;開發建置時,應考量金鑰管理、網路與系統、資料安全及實體環境安全 等,並列入應具備基本項目如下:

(一) 金鑰管理(Key Management):

1. 應依安全設計通則之金鑰管理原則管理。

2. 信用卡行動交易手機所存放之交易金鑰可為多把,每把金鑰最多僅可供信用 卡行動交易手機交易乙次,交易用過即作廢。由服務平台負責管理信用卡行 動交易手機金鑰之補充。

(二) 網路與系統(Network and Systems):

1.虛擬雲端服務平台之網路系統設備必須符合下列安全需求:建置安全防護軟硬 體,如防火牆(Firewall)、安控軟體、偵測軟體等,同時對所有網路節段 (Segment)(包括但不限於連接到公眾網路、DMZ 區網路以及內部企業網路)必須 要以防火牆區隔。

2.對高機密或高敏感性資料,各機構間傳輸網路應採取實體或虛擬之封閉型網路,

如專線或虛擬私有網路 VPN(Virtual Private Network)。

3.卡片個人化格式的資料庫必須要與空中傳輸作業的伺服器以防火牆區隔。

4.卡片發行的資料庫與硬體金鑰保護模組(HSM, Hardware Security Module)必須 單獨置放在一個網路節段,並與公眾網路節段、企業內部網路節段隔開。

5.開放環境必須定期對網路節點及伺服器進行入侵偵測(Intrusion Detection)、

(25)

弱點掃描(Vulnerability Scanning)或掃毒。

6.建立備援及故障預防措施,如預備主機、伺服器、通訊設備、線路、週邊設備 等備援裝置,同時建立相關機器設備或機房的安控規範。

7.建立電腦資源存取控制機制與安全防護策略,防範未經授權存取系統資源,並 降低非法入侵之可能性,相關設計應加以考量下列原則:

(1). 依安全設計通則之訊息隱密性原則進行電腦系統密碼檔加密,並控制密 碼錯誤次數,同時必須強制更換應用軟體及網路作業系統之預設密碼。

(2). 留存交易紀錄(Transaction Log)及稽核追蹤紀錄(Audit Trail)。

(3). 設計存取權控制(Access Control)機制,如使用密碼、晶片卡等。

(4). 系統應依其存放資料重要性與敏感性分級管理。

(5). 簽入(Login)時間控制。

(三)資料安全(Data Security):

服務平台應建立完善之資料安全防護機制,於提供各項服務功能時,應確保個人 資料保護措施,其安全要求如下:

1. 行動交易手機內只能儲存信用卡之模擬個人化資料。真實之信用卡個人化資 料必須儲存於虛擬雲端服務平台伺服器上。每一虛擬雲端服務平台伺服器之 信用卡帳戶可同時對應多個行動交易手機。對應時,每一個別行動交易手機 之信用卡帳戶必須綁定該信用卡手機硬體身分識別碼(Hardware Device ID) 以與虛擬雲端服務平台伺服器之信用卡帳戶作對應。

2. 資料交換之必要性:各項資料,尤其是高機密或高敏感性資料(包括但不限於 持卡人個人資料、信用卡資料),應謹慎評估是否有交換之必要性。

3. 個人化資料的儲存必須以加密的方式保護,加密方式應進行風險評估,以決定 採取何種等級的安全保護措施。個人化資料的存取必須設定存取權控制,系統 並應留存有關人員存取資料的工作記錄以供查核。

4. 個人化資料於網路上的傳輸,須依安全設計通則之訊息隱密性原則進行加密,

(26)

同時採用強化的安全協定和防護措施。

(四)實體環境安全(Physical Security):

服務平台應建置在完善且可靠的機房環境,其保護設施應具備之基本原則及項目 如下:

1. 建置完善的預警機制及防護措施(如門禁、入侵防護、火災防護…等),並且必 須能夠即時的回應及處理。

2. 應定義高安全區域(單一安全區域或是有層次的安全區域),並設有完整的管制 措施。

3. 所有提供個人化傳輸、資料管理、金鑰管理等相關的伺服器軟硬體都必須置放 於高安全區域。

4. 建立全天候(365 天、24 小時)錄影設備,同時必須涵蓋機房出入口與伺服器 所在位置,且錄影資料必須適當留存至少六個月。

六、行動裝置信用卡應用程式

(一)信用卡應用程式採用憑證技術進行傳輸加密時,應用程式應建立可信任憑證清單 並驗證完整憑證鏈及其憑證有效性。

(二)主機卡模擬行動裝置信用卡應用程式必須經相關檢測機構通過功能測試與安全掃 描以確保應用程式之設計安全。

第五章、手機信用卡發卡機構與手機信用卡持卡人間權利義務

手機信用卡發卡機構除應依信用卡會員申請書約定條款辦理外,並應提供手機信用卡 相關操作與使用說明,並另制定完整合約述明與手機信用卡持卡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合約 內容應包含事項如下:

一、特殊卡片型態、共用安全儲存媒介(SE)之卡片及交易特性、可能風險與相關限制(含 手機信用卡發卡機構與安全儲存媒介運營業者終止合約後之權利義務)。

二、手機信用卡持卡人有卡片遺失、被竊或其他喪失佔有等情事,於通知手機信用卡發卡 機構後,可能之自負額應與一般感應式信用卡相同。

(27)

三、與安全儲存媒介運營業者共用安全儲存媒介(SE)有資料交換需求,應依據個人資料 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於申請書等文件明確告知交換之資料是否包含個人資 料。

第六章、其他

一、信用卡業務機構於開辦手機信用卡業務前,應取得主管機關與信用卡組織之核准,並進 行相關系統測試檢核、內部作業控制並定期稽核。

二、本業務發卡機構倘需與非金融機構進行合作或資料傳輸連結時,應簽訂相關契約,明訂 其須符合本安控基準相關作業安全要求或應配合事項及違反時之處理作法。

三、本安控基準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28)

附錄、手機信用卡交易之信用卡組織規範

一、EMVCo. 規範:

遵循 EMVCo Contactless Mobile Payment 中 Contactless Mobile Payment Architecture Overview 及 EMVCo Handset Requirements for Contactless Mobile Payment 有關手機非 接觸式支付的建構規範及其相關細部準則,針對以晶片卡為主的各項交易事項(包含但不 限於非接觸式行動支付之晶片、手機、通訊協定、支付架構、相關技術…等之必要條件)進 行安全規範。

二、Visa 組織規範:

信用卡業務機構之手機信用卡委外廠商必須遵守 Visa Card Vendor Program 規範,此規範 含括以下安全要求文件:

(一)Global Logical Security Validation Requirements for Card Personalization Vendors

此文件規範相關廠商於開發、建置、卡片組成、資料傳輸、作業處理等各階段必須符合 的金鑰管理、網路與系統、資料安控等安全需求。

(二)Global Physical Security Validation Requirements for Card Vendors

此文件規範相關廠商於卡片生產、磁條錄碼、卡片個人化、晶片嵌入、晶片啟始化、

晶片個人化、卡片儲存、卡片運送、卡片郵寄等作業前後必須符合的實體安全需求。

(三)Visa Global Physical Security Validation Requirements for Data Preparation, Encryption Support and Fulfillment Card Vendors

此文件規範相關廠商提供有關 Visa 產品之資料準備、加密支援、包裝運送、倉庫儲存 派送等服務所必須符合的實體安全需求。

(四)Visa Global Security Requirements for Secure Element Vendors and OTA Service Providers

此文件規範相關機構對安全元件之儲存、嵌入、分送、空中下載個人化及生命周期管理 等作業規定;並規範對行動通信設備提供有關個人化、處理支付帳戶資料等空中傳輸服

(29)

務之廠商所必須符合的安全需求。

(五)Visa Cloud-Based Payments Contactless Specifications

Visa 雲端支付非接觸式技術規格。此文件為發展主機卡模擬的技術文件。

(六)Visa Cloud-Based Payments MST Specification

此文件規範結合磁條安全傳輸技術以支援發展主機卡模擬的技術文件。

三、MasterCard 組織規範

(一)Security Guidelines for Mobile Payment Solutions 行動交易解決方案安全原則 此文件提供近端行動交易解決方案在開發、評估以及導入上的安全原則。除針對目前 已實行之行動交易解決方案之外,亦對於未來更複雜之行動交易解決方案提供安全原 則的參考方針。

(二)Security Requirements for Mobile Payment Personalization 行動交易個人化作業 安全規範定義空中傳輸(OTA)下載及個人化服務提供者需遵守之邏輯和實體安全原 則。

(三)Security Requirements for Mobile Payment Provisioning 行動交易下載及更新安 全規範

針對執行行動交易資料準備、管理和提供之機構,定義其所需遵守之安全層級。此文 件所定義之安全規範,僅保證萬事達卡 PayPass 應用程式與符合 CAST 驗證之安全儲 存媒介(SE)間,安全的空中傳輸(OTA)下載及更新。

(四)MasterCard Cloud-Based Payments – Product Description 萬事達卡雲端支付產品介紹

(五)MasterCard Cloud-Based Payments – Credentials Management System Functional Description

萬事達卡雲端支付憑證管理系統規範

(六)MasterCard Cloud-Based Payments – Transaction Management System Guidelines Description

萬事達卡雲端支付交易處理系統規範

(30)

(七)MasterCard Cloud Based Payments – Mobile Payment Application Functional Description v1-0

萬事達卡 雲端之付手機應用程式功能規範

(八)MasterCard Cloud-Based Payments – UI SDK v1.4 for Android 萬事達卡雲端支付使用者介面原始套件(針對安卓系統)

(九)MasterCard Cloud-Based Payments – Issuer Cryptographic Algorithms 萬事達卡雲端支付發卡銀行加密邏輯

(十)MasterCard Cloud-Based Payments – Issuer Security Guidelines 萬事達卡雲端支付發卡銀行安全規範

四、PCI DSS(Payment Card Industry Data Security Standards)資料安全作業標準 由信用卡組織(American Express, Discover Financial Services, JCB International, MasterCard Worldwide, and Visa, Inc.)成立之 PCI 安全標準委員會(Payment Card Industry Security Standards Council)所制定,為儲存、處理或傳輸信用卡持卡人帳 戶或交易資訊之信用卡業務相關機構必須遵守之安全規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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