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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濁水溪香圓腳段疏濬土石計畫-收入部分 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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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濁水溪香圓腳段疏濬土石計畫-收入部分 契約書

經濟部水利署 107 年 4 月 25 日經水政字第 10706036110 號函修正

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以下簡稱機關)為辦理「108 濁水溪香圓腳段 疏濬土石計畫-收入部分」土石申購,經公開申購由「○○砂石公司」(以下 簡稱廠商)得標 4.875 萬公噸,經雙方同意訂立契約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契約提貨地點及數量

提貨地點:濁水溪香圓腳段疏濬工區(南投縣竹山鎮) 提貨數量:4.875 萬公噸

第 二 條 契約文件 一、契約條款。

二、河川水庫疏濬採售分離土石申購作業規定及其附件、開(決) 標紀錄、詳細價目表。

三、申購土石提貨注意事項。

四、中文財物變賣公告資料。

第 三 條 本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

以機關解釋為準。若有牴觸者其適用之優先順序為:本契約條 款、河川水庫疏濬採售分離土石申購作業規定及其附件、申購 土石提貨注意事項。

第 四 條 本申購金額計新臺幣陸佰陸拾伍萬肆仟參佰柒拾伍 元整,

詳細價目表附後。

第 五 條 繳款辦法

土石價款應依機關通知(或招標公告)之期限內繳足;土石 價款得以金融機構簽發之即期支票、本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 票並以機關為受款人,向機關一次繳交(以上末日若遇例假日 者,順延至下一工作日);以現金繳納者,應直接匯入機關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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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之第一商業銀行西螺分行,帳號:53230055083,戶名:水 利署水資源作業基金-四河局405 專戶。

第 六 條 廠商依中籤序號排序後為第○○梯次,提貨天數計○○工 作天(經機關認定可提料之作業日)(或採日曆天計算,由各局 視實況擇一為之),預計於○○年○○月○○日開始提貨(或 依機關通知開始提貨)。

廠商提貨梯次,如因不可抗力因素而異動,以機關正式通 知為準,不再辦理契約變更(本項異動,請各局至少用雙掛號 回執之方式為之)。

第 七 條 廠商應繳提貨保證金為新臺幣陸拾陸萬元,由得標廠商訂 約後,自申購保證金轉為提貨保證金。提貨保證金之發還,依 投標須知規定辦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提貨保證金不予發還,已 發還者,並予追繳:

一、 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與申購者。

二、 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申購。

三、 獲准申購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繳交(足)土石價款。

四、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未依通知期限完成提貨者。但其 聲明無須退還已繳交之土石價款且放棄提貨者,不在此限

五、 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土石價款。

六、 其他經認定有影響申購秩序及公正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第二章 履約管理

第 八 條 廠商應按提貨期程,派遣足夠且合法之載運車輛,如期完 成提貨作業。提貨期間,所有廠商載運車輛,均由廠商負責,

並備妥相關車輛相關證件(行照、駕照、保險證等),於開始提 貨前送至機關辦理通行資料(提貨六聯單或機關核發之感應器 具(卡))。

第 九 條 為配合環境保護需求,提貨期間廠商載運車輛駛出地磅站 一律依規定加蓋防塵網並下拉 15 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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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 契約履約期間,廠商載運車輛應配合機關(含檢警調)人員 及保全人員指揮、調度、抽磅等情事。

第 十一條 履約過程中,提貨車輛離開工區後,不得違反環保或交通 等法規,相關裁處責任一律由廠商負責。

第 十二條 提貨車輛駛進工區時車斗應保持淨空,不得載運任何物品。

第 十三條 廠商及提貨車輛人員不得以電子設備等不正方法干擾地磅 設施之準確性。

第 十四條 提貨時間嚴禁提貨車輛行駛台 16 線及台 3 線(集集鐵路以 北) 、雲林縣二崙-154 線-莿桐(饒平)道路(註:154 線與 145 線至 154 線與台 1 線間禁駛時段為 07:00-08:00、12:00- 14:00、16:00-18:00),及彰化縣溪州鄉五伯巷 17 弄(自光 榮路起至民生路止)及大庄村水防道路(縣 152 線至岸角巷)等。

第 十五條 廠商應將得標土石運至廠商之加工場地,且應於加工場地 裝設提貨車輛進出之登記(或刷卡)及影像監控資訊記錄設 備。

廠商被檢舉有「河川水庫疏濬採售分離土石申購作業規定」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情事者,廠商應配合機關或機關 委託之保全公司查證,並依限提供證明將申購土石運至廠商 加工場地之提貨車輛進出登記(或刷卡)及監控輸出影像紀錄 光碟片。

第三章 罰則

第 十六條 違反第九條規定,經機關查證屬實者,每次處以廠商新臺 幣貳千元之罰款,同一載運車輛違規累計達 2 次以上者,處 以停止進場載運 1 日之處分,並通知廠商。

第 十七條 違反第十條規定,經機關查證屬實者,每次處以廠商新臺 幣貳千元之罰款及禁止該車輛進場載運(鎖卡)。

第 十八條 違反第十一條規定,經環保或交通等有關單位裁罰者,每 次處以廠商新臺幣貳千元之罰款,同一載運車輛違規累計達 2 次以上者,禁止該車輛出料(鎖卡),並通知廠商。

第 十九條 違反第十二條規定,經機關查證屬實者,每次處以廠商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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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幣伍萬元之罰款,同一載運車輛違規累計達 2 次以上者,

禁止該車輛出料(鎖卡)。

第 二十條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經機關查證屬實者,每次處以廠商新 臺幣壹拾萬元之罰款及禁止該車輛進場載運(鎖卡),涉刑事 部分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第 二十一條 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經機關查證屬實者,其處罰方式如下:

一、同一載運車輛違規累計達 2 次以上者,禁止該車輛進場載 運(鎖卡)。

二、廠商派遣之載運車輛,違規總累計達 3 次以上者,按次處 以廠商新臺幣貳萬元之罰款,並應告知廠商,如再犯將依 契約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機關將發還剩餘 土石價款與提貨保證金。

第二十二條 廠商未依機關規定之期限繳納罰款者,機關得自提貨保證 金中扣抵之。

第二十三條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終止契約:

一、違反第五條規定,未依機關通知期限內繳足土石價款者。

二、違反第十二、十三條規定,違規總累計達 3 次以上者。

三、廠商有違法進行盜採或超運者。

四、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違規總累計達 3 次以上,經機 關告知後再犯者。

五、廠商於提貨期限結束,其提貨數量未達契約提貨數量之 70%以上。

有前項第二至五款情形者,取消廠商參加機關疏濬土石採售 分離標售案之投標資格一年。

第二十四條 廠商違反第十五條規定,未將申購土石運送至廠商之加工 場地、拒絕機關或機關委託之保全公司查證,或未依限提供提 貨車輛進出登記(或刷卡)及監控輸出影像紀錄光碟片或提供 之紀錄無法證明者,機關應停止出料並終止契約、無息退還未 載運量之價款、所繳提貨保證金不予發還,且取消廠商參加機 關疏濬土石採售分離申購(或標售)案之申購(或投標)資格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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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五條 契約份數及附件:

一、契約書內容由執行機關備妥 1 份交由廠商製作,經雙方代表 人或其授權人簽署契約正本 2 份(機關 1 份,廠商 1 份),

廠商需依規定於正本貼用印花稅票(即依印花稅法之買賣動 產契據規定繳交)。另副本 3 份(機關 2 份,廠商 1 份),由 機關、廠商分別執用。副本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

二、契約附件:投標須知、開標記錄表、中文財物變賣公告各 1 份,

詳細價目表 1 張。

第二十六條 工區如因下列理由而不再出料,機關得終止尚未完成提貨 之契約,並無息退還廠商提貨保證金及尚未提貨之土石價款:

一、砂石運輸便道損毀,經機關決定不再修復並停止疏濬。

二、因測量誤差或河道沖刷等因素,致無法如數供料。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歸責於雙方之原因而不再出料。

第二十七條 廠商提貨至剩餘尾數(以不超過 43 噸砂石車 1 車次依規可實 際載運之土石量為限)時,如基於載運成本考量,可自行決定 切結放棄尾數之提貨,惟不得要求任何賠償或退回該土石價 款,方可申退提貨保證金。

第二十八條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河川水庫疏濬採售分離土石申 購作業規定」及其附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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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 約 人:

機 關: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 代 表 人:李友平 印

地 址:52441 彰化縣溪州鄉中山路三段 640 號 電 話:04-8897773

統 一 編 號:60901308

廠 商:

代 表 人: 印 地 址:

電 話:

統 一 編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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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8 年 月 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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