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長、縣(市)長、政務及涉密人員,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許可:電話:02-23889393-2687 未涉密之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向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許可:
基隆市服務站電話:02-24276374、臺北市服務站電話:02-23889393-3102、新北市服務站電話:
02-8228-2090、桃園縣服務站電話:03-3314830、新竹市服務站電話:03-5243517、新竹縣服 務站電話:03-5514590、苗栗縣服務站電話:037-322350、臺中市第一服務站電話:04-22549981、
臺中市第二服務站電話:04-25269777、彰化縣服務站電話:04-8349614、南投縣服務站電話:
049-2200065、雲林縣服務站電話:05-5345971、嘉義市服務站電話:05-2166100、嘉義縣服務 站電話:05-3623763、臺南市第一服務站電話:06-2937641、臺南市第二服務站電話電話:
06-5817404、高雄市第一服務站電話:07-2821400、高雄市第二服務站電話:07-6212143、屏 東 縣 服 務 站 電 話 : 08-7661885 、 宜 蘭 縣 服 務 站 電 話 : 03-9575448 、 花 蓮 縣 服 務 站 電 話 : 03-8329700、臺東縣服務站電話:089-361631、澎湖縣服務站電話:06-9264545、金門縣服務 站電話:082-323701、連江縣服務站電話:0836-23741
直 轄 市 長 、 縣 ( 市 ) 長 、 政 務 及 涉 密 人 員 ( 含 退 離 職 )、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以 上 公 務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申 請 表
年 月 日 身
分 代 碼
□政務人員(94) □退離職政務人員(95)
□直轄市長、縣(市)長(94)
□涉及國家機密人員(96)
□涉及國家機密退離職人員(97)
□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不具上開身分者)(13)
□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教育人員(15)
□國安局、國防部、調查局未具公務員身分人員(99)
事 由 代 碼
□參觀訪問(43)
□與業務相關活動(79)
□參加會議(80)
□觀光(33) □探親(03)
□探病(64) □奔喪(35)
□其他(182)事由:
姓 名
出生
日期 民國 年 月 日 國民身
分證統一編號 現( 曾 )
服務單位 職等職稱
電話及傳真
(申請人所屬機 關承辦處室)
聯絡地址
(申請人)
電話及傳真
(申請人)
預 定 起 訖
年 月 日 停 留 地 點 行 程 內 容 邀 請 單 位
探 訪 對 象 大 陸 聯 絡 電 話 備 考
本年度曾赴 大陸地區次數
申 請 人
代申請人 : 簽章 所 屬 中 央 機
關 、 直 轄 市、縣(市)
政 府 或 其 授 權 機 關 審 查 意見
□ 建請許可
□ (機關印信或專用章戳)
核轉日期: 年 月 日 聯絡電話及傳真:
內政部 審查意見
□ 許可
□ 依審查會第 次會議決議:
□ 書面審查 ,並於第 次會議備查
□ 自行撤銷申請,並於第 次會議備查
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
一、 在大陸地區活動期間,首重人身安全之維護。外出參訪、旅遊宜結伴同行,不宜單獨前 往陌生或出入分子複雜場所,並避免接受不當饋贈、招待或涉足不當場所。
二、 為確保自身健康及安全,非必要不宜前往大陸重大疫病地區,以防感染疫病。相關資訊 請查詢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www.cdc.gov.tw)。
三、 在大陸地區活動期間,應秉持對等、尊嚴原則進行交流;以非公務事由申請進入大陸地 區,不得涉及公務相關活動。
四、 請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勿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對大陸人士之要求,應提高 警覺,並注意維護國家機密及一般公務機密,嚴防洩漏或交付法令規定應保守秘密之文 書、圖畫、消息、物品或資訊。
五、 公務員赴大陸地區應確實辦理請假手續,詳實申報請假事由、地點,並據實提出申請,
不得未經申請即擅赴大陸地區或由第三地轉赴大陸地區,違者將依相關法令處罰。
六、 在大陸地區活動期間,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關係條例第五條之一或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擅自 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簽訂協議或為其他任何形式之合作 行為。
(二)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專題研究等各種型態之進修活動。
(三)其他法令所禁止或應經業務主管機關許可而未經許可之事項。
七、 大陸地區邀訪單位刻意變更行程安排或官方單位特殊違常對待時,應提高警覺。因故受 強暴、脅迫、利誘或其他手段,致有違反相關法令之虞,應報告所屬機關、委託機關或 監督機關長官,必要時請法務部調查局協助處理。
八、 為協助各機關建立完整內部管理及協處平臺,返臺上班後一星期內應填寫返臺意見反映 表,現職人員送交所屬機關,機關首長送交上一級機關,受委託人員送交委託機關,管 制赴陸之退離職人員及縣(市)長送交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直轄市長送交行政院備 查。
以上申請表及注意事項申請人均已據實填寫並詳閱確實遵守。
申請人簽章:______________
小叮嚀:
一、證照應妥善保管。
(一) 在大陸地區遺失護照,洽請出發地機船公司協助辦理返臺。
(二) 遺失臺胞證,洽公安部門(110)取得報案證明,向大陸出入境部門申請補發臨時臺胞 證。
二、 在大陸地區遭遇急難事件(傷病、交通事故、搶劫等),協助處理窗口電話如下:
(一) 海基會兩岸人民急難服務中心:00-886-2-25339995。
(二) 大陸相關單位電話:
1.公安報案專線(110)。
2.救護車通報專線(120)。
3.各地旅遊局、臺商協會查號電話 (市內查號台:114;長途查號台:116)。
三、公務員在大陸地區受強暴、脅迫、利誘或其他手段,致有違反相關法令之虞,應立即或於 回臺後一個月內通報所屬機關、委託機關或監督機關長官;必要時,請法務部調查局(免 付費專線電話:02-29161295)協助處理。
四、如係第一次赴陸,建議赴陸前先行參加「赴陸相關規範與程序」相關研習課程,或至「e 等公務園」網站(http://elearning.hrd.gov.tw/)閱讀「公務員,赴陸知多少?」線上 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