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注意事項流程圖
附件一
教師資格考試及格教師證書審查申請檢核表
申請學校: 送件日期:
項次 檢核內容 檢核
通過
師資 培育 之大 學檢 核事 項
1 造具申請人名冊 1 式 3 份(含最近一年內正面半身彩色 1 吋脫帽照片電子檔)並
上傳電子檔 □
2 檢具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核發教師證書彙整及補助名冊 1 份 □
3 檢具本部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核定或備查公文影本 1 份 □
4 校內教師資格審查會議紀錄 1 份 □
5.
經檢視修畢師資職前證明書符合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相關規定,並於校內永久保存 相關佐證文件:
(1) 比對申請人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學分明細,符合本部核定或備查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2) 學分抵免文件(含系所抵免同意書暨抵免理由等)。
(3)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應通過教育部「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 申請認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標準」認定,並附教育部核定之公函影本及修畢師資職前教育 證明(書)影本。
(4) 依師資培育法第 24 條修習幼教(托)專班者之本部核定開班公文、簡章及錄取證明文件。
□
申請 人檢 具文 件
1 教師證書申請書 □
2 學士以上學位學歷文件 □
3 修習教育實習成績及格文件或同意(抵)免教育實習證明 □
4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含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學分明細及修習起迄
時間證明文件) □
5 有效護照或最高學歷英文證件影本 □
6 其他
若因改名或新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致與檢附之學位證書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上所記載之姓名不同者,
須檢附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 1 份。
□ 檢核單
位核章
承辦人 主管 校長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
承辦單 位審查 結果
□通過(製發教師證書) 審查人員核章
□未通過,原因為:
電話聯絡紀錄:
通知人員: 通知時間:
補件時間:
備註 1.檢核單位,請確實依相關規定檢核後於檢核項目打「ˇ」,如有不實,自負法律責任。
2.承辦單位僅受理完成檢核之申請案件,檢核項目勾選如有缺漏,即視為未通過,以退件處理。
3.灰底部分送件單位請勿填寫。
教育部承辦單位受理申請日期: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二
其他任教學科、領域、群科中等學校教師證書審查申請檢核表
申請學校: 送件日期:
項次 檢核內容 檢核
通過
師資 培育 之大 學檢 核事 項
1 造具申請人名冊 1 式 3 份(含最近一年內正面半身彩色 1 吋脫帽照片電子檔)並
上傳電子檔 □
2 檢具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核發教師證書彙整及補助名冊 1 份 □
3 檢具本部核定或備查專門課程公文影本 1 份 □
4 第二專長學分班或增能學分班核定之公文影印本及錄取名單 □
5 校內教師資格審查會議紀錄 1 份 □
6
經檢視任教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符合專門課程學分表及相關規定,並於校內永久 保存相關佐證文件:
(1) 比對申請人專門課程學分明細,符合本部核定或備查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2) 學分抵免文件(含系所抵免同意書暨抵免理由等)。
(3)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應通過教育部「持國外大學以上學 歷申請認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標準」認定,並附教育部核定之公函影本及修畢師資職前 教育證明(書)影本。
(4) 師資生資格證明文件或修習時在職證明等證明文件影本。
(5) 修習英語專長者,附符合相當於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簡稱 CEF)
B2 級(含)以上英語相關考試檢定及格證書(須包含聽、說、讀、寫 4 項檢測)。
□
申請 人檢 具文 件
1 教師證書申請書 □
2 教師證書影本 1 份 □
3 任教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及專門課程學分表影本 □
4 有效護照或最高學歷英文證件影本 □
5 其他
修習第二專長學分班或因國家政策需求辦理之師資類科學科、領域、群科增能學分班者,需先確認其教師 證書無失效問題,爰 82 年 8 月 1 日以前取得教師證書者,請檢附迄今在職證明文件影本。
□ 檢核單
位核章
承辦人 主管 校長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
承辦單 位審查 結果
□通過(製發教師證書) 審查人員核章
□未通過,原因為:
電話聯絡紀錄:
通知人員: 通知時間:
補件時間:
備註 1.檢核單位,請確實依相關規定檢核後於檢核項目打「ˇ」,如有不實,自負法律責任。
2.承辦單位僅受理完成檢核之申請案件,檢核項目勾選如有缺漏,即視為未通過,以退件處理。
3.灰底部分送件單位請勿填寫。
教育部承辦單位受理申請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三
另一類科教師證書審查申請檢核表
申請學校: 送件日期:
項次 檢核內容 檢核
通過
師資 培育 之大 學檢 核事 項
1 造具申請人名冊 1 式 3 份(含最近一年內正面半身彩色 1 吋脫帽照片電子檔)並
上傳電子檔。 □
2 檢具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核發教師證書彙整及補助名冊 1 份。 □ 3 第二專長學分班核定之公文影印本(非專長學分班者免附)1 份。 □ 4 檢具本部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核定或備查公文影本(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1
份。 □
5. 校內教師資格審查會議紀錄 1 份。 □
6.
經檢視修畢師資職前證明書符合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相關規定,並於校內永久保存相關佐證文件:
(1) 比對申請人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學分明細,符合本部核定或備查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2) 學分抵免文件(含系所抵免同意書暨抵免理由等)。
(3)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應通過教育部「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 申請認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標準」認定,並請檢附教育部核定之公函影本及修畢師資職前 教育證明(書)影本。
(4) 師資生資格證明文件或修習時在職證明等證明文件影本。
(5) 修習英語專長者,附符合相當於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簡稱 CEF)B2 級(含)以上英語相關考試檢定及格證書(須包含聽、說、讀、寫 4 項檢測)。
□
申請 人檢 具文 件
1 教師證書申請書。 □
2 教師證書影本 1 份。 □
3 修畢另一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書或證明影本。 □
4 有效護照或最高學歷英文證件影本。 □
5 其他
辦理加另一類科教師證書者,需先確認其教師證書無失效問題,爰 82 年 8 月 1 日以前取得教師證書者,請檢 附迄今在職證明文件影本。
□ 檢核單
位核章
承辦人 主管 校長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
承辦單 位審查 結果
□通過(製發教師證書) 審查人員核章
□未通過,原因為:
電話聯絡紀錄:
通知人員: 通知時間:
補件時間:
備註 1.檢核單位,請確實依相關規定檢核後於檢核項目打「ˇ」,如有不實,自負法律責任。
2.承辦單位僅受理完成檢核之申請案件,檢核項目勾選如有缺漏,即視為未通過,以退件處理。
3.灰底部分送件單位請勿填寫。
教育部承辦單位受理申請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四
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換發審查申請檢核表
申請人服務學校: 送件日期:
項次 檢核內容 檢核
通過
直轄 市、縣
(市)
主管機 關檢核 事項
1 造具申請人名冊 1 式 3 份(含最近一年內正面半身彩色 1 吋脫帽照片電子檔)並
上傳電子檔 □
2 服務學校為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之證明文件 □
3
辦理教師資格登記相關檔案之保存年限至少為 50 年,並依「檔案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定期保存之檔案未逾法定保存年限或未依法定程序,不得銷毀。」;同 條第 3 項規定:「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銷毀之檔案,必要時,應先經電子儲存,
始得銷毀。」,必要時應於屆期後再鑑定始得依規定程序辦理銷毀為宜。
□
申請人 檢具文 件
1 教師證書申請書 □
2 國民身分證正面影本 □
3 大學以上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
4 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或教師證明書或證明文件正本 □
5 有效護照或最高學歷英文證件影本 □
6 取得教師證書後迄今之服務證明影本(需符合偏遠或特殊地區服務滿 5 年之規定) □ 7 其他 □
檢核單 位核章
服務學校 直轄市政府教育
局及縣 (市) 政 府承辦人
承辦人 校長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
承辦單 位審查 結果
□通過(製發教師證書) 審查人員核章
□未通過,原因為:
電話聯絡紀錄:通知人員: 通知時間:
補件時間:
備註 1.檢核單位,請確實依相關規定檢核後於檢核項目打「ˇ」,如有不實,自負法律責任。
2.承辦單位僅受理完成檢核之申請案件,檢核項目勾選如有缺漏,即視為未通過,以退件處理。3.灰 底部分送件單位請勿填寫。
教育部承辦單位受理申請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五
加註特定領域專長國民小學教師證書審查申請檢核表
申請學校: 送件日期:
項次 檢核內容 檢核
通過
師資 培育 之大 學檢 核事 項
1 造具申請人名冊 1 式 3 份(含最近一年內正面半身彩色 1 吋脫帽照片電子檔)並
上傳電子檔 □
2 檢具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核發教師證書彙整及補助名冊 1 份 □
3 檢具本部核定專門課程公文影本 1 份 □
4 校內教師資格審查會議紀錄 1 份 □
5 第二專長學分班或增能學分班核定之公文影印本及錄取名單。 □
6
經檢視任教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符合專門課程學分表及相關規定,並於校內永久 保存相關佐證文件:
(1) 比對申請人教育專門課程學分明細,符合本部核定或備查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2) 學分抵免文件(含系所抵免同意書暨抵免理由等)。
(3)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應通過教育部「持國外大學以上學 歷申請認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標準」認定,並請檢附教育部核定之公函影本及修畢師資 職前教育證明(書)影本。
(4) 師資生資格證明文件或修習時在職證明等證明文件影本。
(5) 以年資申請者,附年資證明書等相關資料。
(6) 修習英語專長者,附符合相當於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簡稱 CEF)
B2 級(含)以上英語相關考試檢定及格證書(須包含聽、說、讀、寫 4 項檢測)。
(7) 加註自然專長者,附國民小學教師自然領域學科知能評量精熟證明(3 年有效期限內)影本。
□
申請 人檢 具文 件
1 教師證書申請書 □
2 國民小學教師證書影本 1 份 □
3 任教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及專門課程學分表影本 □
4 有效護照或最高學歷英文證件影本 □
5 其他
修習國民小學加註領域專長學分班或因國家政策需求辦理之師資類科學科、領域、群科增能學分班者,需 先確認其教師證書無失效問題,爰 82 年 8 月 1 日以前取得教師證書者,請檢附迄今在職證明文件影本。
□ 檢核單
位核章
承辦人 主管 校長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
承辦單 位審查 結果
□通過(製發教師證書) 審查人員核章
□未通過,原因為:
電話聯絡紀錄:
通知人員: 通知時間:
補件時間:
備註 1. 檢核單位,請確實依相關規定檢核後於檢核項目打「ˇ」,如有不實,自負法律責任。
2. 承辦單位僅受理完成檢核之申請案件,檢核項目勾選如有缺漏,即視為未通過,以退件處理。
3. 灰底部分送件單位請勿填寫。
教育部承辦單位受理申請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六
附件七 ○○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核發教師證書彙整及補助名冊
編號 姓名 階段別/科目 身分證統一編號 補助金額 備註
新臺幣五百元整 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換 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
總金額 新臺幣 元
承辦人核章: 單位審核校對核章: 單位主管: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八 ○○大學申請核發教師證書彙整及補助名冊 編
號 姓 名
階段別 /科目
教育專業課程 修業起迄時間
專門課程修 業起迄時間
教育實習起迄時間/
實習(抵)免時間
教育部核定師資培育課程日期、文 號及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
備 註 教育專業
課程
專門課 程
第 2 專長學 分班
承辦人核章: 單位審核校對核章: 單位主管:
備註:
一、 填報申請人教育專業課程修業起迄時間,以其通過教育學程甄選資格後起算,不包括預修學分、學分抵 免。
二、 填報申請人專門課程修業起迄時間,如為校內在校生,以其入學年度起算,且不包括他校學分抵免之修業年 限。以具教師證書者申請認定修畢第 2 專長學分班,專門課程修業起迄時間,以申請人實際修習該專班時 間,如修習 2 個以上專班,應逐項列載修業起迄時間。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教師證書申請書(教師資格考試及格)
中 文 姓 名 英 文 姓 名
(請以英文正楷書寫)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統 一 證 號 )
畢結(肄)業系(所)
學校 學院 系學士班(碩士班)
通過 教師 資格 考試 年度
教育 實習 及格
□ 教 育 實 習 期 間 :
□ 實 習 (抵 )免 期 間 :
認定修畢教育專業科 目之階段別 (特教請複選)
□ 幼 兒 園
□ 國 民 小 學
□ 中 等 學 校
□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班 )
申請科別
□ 領 域 科
□ 群 科
□ 領 域
□ 專 長
□ 組 專 長
申請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1 份(請依順序擺放) 有 無
1. 教師證書申請書。 □ □
2.
學士以上學位學歷文件。
(1) 以大學同等學力報考碩(博)士班者,須檢附碩(博)士學位證書中文版影印本 1 份。
(2) 以國外學歷申請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師資培育之大學應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辦 理學歷認定通過之證明文件。
□ □
3.
修習教育實習成績及格文件或同意(抵)免教育實習證明。
(1) 符合師資培育法第 21 條申請教師證書者,得免附本項文件。
(2) 依師資培育法第 22 條或第 24 條(抵)免實習者,須提供抵免教育實習期間之服務證明或離職證 明文件及以下文件:
甲、 依師資培育法第 22 條者,提供教學演示及格證明文件。
乙、 依師資培育法第 24 條者,提供同意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證明文件。
□ □
4.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含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學分明細及修習起迄時 間證明文件)。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應通過教育部「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 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標準」認定,並請檢附教育部核定之公函影本及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影本。
□ □
5. 有效護照或最高學歷英文證件影本。 □ □
6.
其他
(1) 若因改名或新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致與檢附之學位證書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上所記載之 姓名不同者,須檢附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 1 份。
(2) 為簡化行政程序,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申 請人應檢具之「通過教師資格成績單」,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查證,申請者免附。
□ □
符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規定申請核發教師證書者,依前揭辦法第十四條第 四項應繳納之新臺幣 500 元規費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日後若要變更教師證書中英文姓名、照片等內 容,需繳交新臺幣 500 元費用並以補(換)發變更流程處理。
若您提供之個人資料不完整或有錯誤,將可能影響您相關權益。
□本人確認提供之資訊無誤,已詳閱並同意接受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附件九
教師證書申請書(第二張以上教師證書)
中 文 姓 名 英 文 姓 名
(請以英文正楷書寫)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統 一 證 號 ) 認定修畢教育專業科
目之階段別 (特教請複選)
□ 幼 兒 園
□ 國 民 小 學
□ 中 等 學 校
□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班 ) 修 課 期 間
申 請 科 別
□ 領 域 科
□ 群 科
□ 領 域
□ 專 長
□ 組 專 長
申請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1 份(請依順序擺放) 有 無
1. 教師證書申請書。 □ □
2. 最近一年內正面半身彩色一吋脫帽照片電子檔。 □ □
3. 已取得之教師證書影本。(加註任教學科者請檢附相同階段別教師證書) □ □ 4. 修畢另一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影本。(加另一師資類科須附) □ □ 5. 任教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及專門課程學分表影本。(加註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長者須附) □ □
6 有效護照或最高學歷英文證件影本。 □ □
7.
其他
(1) 修習第二專長學分班、國民小學加註領域專長學分班或因國家政策需求辦理之師資類科學科、
領域、群科增能學分班者,需先確認其教師證書無失效問題,爰 82 年 8 月 1 日以前取得教師證 書者,請檢附迄今在職證明文件影本。
(2) 若因改名或新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致與檢附之學位證書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上所記載之 姓名不同者,須檢附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或身分證明正式文件 1 份。
(3) 其他符合取證條件之證明文件須留校備查,如 CEF B2 級(含)以上英語檢定證明書影印本(包 含聽、說、讀、寫 4 項檢測成績),或自然領域學科知能評量精熟證明影印本等。
□ □
符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規定申請核發教師證書者,依前揭辦法第十四條第 四項應繳納之新臺幣 500 元規費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日後若要變更教師證書中英文姓名、照片等內 容,需繳交新臺幣 500 元費用並以補(換)發變更流程處理。
若您提供之個人資料不完整或有錯誤,將可能影響您相關權益。
□本人確認提供之資訊無誤,已詳閱並同意接受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十
教師證書申請書(偏遠、特殊地區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
中 文 姓 名 英 文 姓 名
(請以英文正楷書寫)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統 一 證 號 ) 認定修畢教育專業科
目之階段別 (特教請複選)
□ 幼 兒 園
□ 國 民 小 學
□ 中 等 學 校
□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班 )
申請科別
□ 領 域 科
□ 群 科
□ 領 域
□ 專 長
□ 組 專 長
申請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1 份(請依順序擺放) 有 無
1. 教師證書申請書。 □ □
2. 最近一年內正面半身彩色一吋脫帽照片電子檔。 □ □
3. 國民身分證正面影本。 □ □
4. 學士以上學位學歷文件。 □ □
5. 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或教師證明書或證明文件正本。 □ □
6. 有效護照或最高學歷英文證件影本。 □ □
7. 取得教師證書後迄今之服務證明影本 (需符合偏遠或特殊地區服務滿5年之規定) 。 □ □
8. 其他
(1) 服務學校為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之證明文件(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
(2) 若因改名,致與檢附之學位證書或上述檢具文件上所記載之姓名不同者,須檢附三個月內戶籍 謄本正本或身分證明正式文件 1 份。
□ □
符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規定申請核發教師證書者,依前揭辦法第十四條第 四項應繳納之新臺幣 500 元規費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日後若要變更教師證書中英文姓名、照片等內 容,需繳交新臺幣 500 元費用並以補(換)發變更流程處理。
若您提供之個人資料不完整或有錯誤,將可能影響您相關權益。
□本人確認提供之資訊無誤,已詳閱並同意接受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