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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勵辦法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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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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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勵辦法

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30 日高市府四維教高字第 1000068479 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 103 年 5 月 29 日高市府教高字第 10333672400 號令修正

第一條 為獎勵本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

第三條 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本市 國民中學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學生,學業成績學期平均八 十分以上且學期內功過相抵未受警告以上懲處者,得申請發給 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得申請:

一、就讀空中大學、軍警學校、各類進修學分班,或碩、博士 班研究所修業第三年以上。

二、延長修業年限、重修或補修。

前項學業成績為等第者,應由學校出具換算表並換算為原 始分數。

第四條 獎學金發給名額及標準如下:

一、研究所:每學期四十名,每名新臺幣五千元。

二、大學校院、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五年級及二年制專科 學校:每學期三百五十五名,每名新臺幣四千元。

三、本市五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至三年級、高級中學及職業學 校:每學期二百九十名,每名新臺幣二千元。

四、非本市五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至三年級、高級中學及職 業學校:每學期三十名,每名新臺幣二千元。

五、本市國民中學:每學期三百五十名,每名新臺幣一千五 百元。

一年級新生申請發給獎學金者,以申請第二學期獎學金為 限。

獎學金之發給名額,以學期總平均分數高者為優先;分數

(2)

相同者,以先設籍本市者為優先。主管機關並得在預算額度 內調整獎學金發給名額。

第五條 申請獎學金者,應於下列期間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當年度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及上一學期成績證明文件,向 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第一學期:自十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

二、第二學期:自三月一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止。

第六條 主管機關為審核獎學金申請案件,應設審核會;其組織、

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七條 申請人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申領補助或重複申領政府 機關相同性質之其他補助者,主管機關得廢止或撤銷原處分,

並追繳已受領之款項。

核發獎學金之處分作成時,應於處分書載明或敘明前項事 項。

第八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九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一日施行。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15 日勞動部勞動發創字第 1050505497 號 令修正發布第 5、7 條.. 第一條 本辦法依信託法

中華民國 110 年 3 月 2 日府授研品字第 1100048247 號函頒.. 一、 臺

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27 日中市教高字第 1060056071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4 日中市教高字第 1070089819

中華民國 100 年 5 月 3 日中市教特字第 100004838 號函下達 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中市教特字第 1010077865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 108 年 12 月 26 日府授教秘字第 1080297971 號函暨「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工 友人力替代方案」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14 日中市教幼字第 1020025291 號函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中市教幼字第 1020100764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13 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 104 年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勞特字第 1063001251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三日發特字第 1083001675 號函修正第六點附件四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勞職特字第 0960501957 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日勞職特字第 0970503244 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