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
【109.12.16 發布】數學系、應用數學科學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依據 105 年 01 月 20 日校人字第 1050005333A 號書函統一修正 依據 105 年 06 月 30 日校人字第 1050050728A 號書函統一修正 依據 109 年 03 月 27 日校人字第 1090003191A 號書函統一修正 依據 109 年 11 月 11 日校人字第 1090080606A 號書函統一修正
【完整修正歷程詳條文末】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國立臺灣大學各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 置準則」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數學系、應用數學科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系所)教評會(以下簡稱本會)職掌為 審議下列事項
一、本系所教師(研究人員)之新(改)聘、聘期、升等、續聘、不續聘、停聘、
解聘、及延長服務。
二、本系所教師之休假研究及教師出國講學、研究、進修之審議。
三、其他依法令應經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之事項。
教師評鑑覆評不通過之教師,其不續聘或資遣程序應依本校教師評鑑準則規定辦 理。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系主任(兼所長)為本會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十六名推選 委員按下列方式,在每年六月底以前以無記名票選產生,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選舉方式:本系所每位專任教師就本系所專任教師中,以無記名票選方式至多圈 選十三人,決定十六名推選委員,惟其中具教授資格者應為十二人,若有同票且 必要時,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教師因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案尚在處理程序中,予以暫時繼續聘任者,不得 擔任委員職務。
本會低職級委員不得審查新聘、升等及改聘高職級教師案。
第四條 本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一般議案除相關法規有明文規定外,需 超過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決議。專任教師之新聘、續聘、不續聘、升 等於本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作業要點另訂之。但專任教師之解聘、不續聘、
停聘之出席及決議門檻應依教師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本會委員在審查或討論與自身利益有關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
第六條 本會審查或討論案委員人數應扣除前條及第三條第四項情形之委員人數。
第七條 對升等未獲通過之案件,除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外,並應以具體文字說明不通過之 理由;書面通知應載明升等申請人如不服決定,得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或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第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本校暨本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系所務聯合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並送行政會議備查後,自發布日施行。
【完整修正歷程】
民國 89 年 1 月 11 日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 89 年 4 月 27 日院務會議通過
民國 89 年 5 月 23 日第 2154 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 96 年 3 月 13 日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 96 年 4 月 12 日院務會議通過
民國 96 年 5 月 22 日第 2481 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 97 年 3 月 25 日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 100 年 6 月 21 日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院務議會議通過 民國 100 年 12 月 6 日第 2695 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 102 年 6 月 17 日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 102 年 6 月 28 日院務會議討論通過 民國 102 年 7 月 23 日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102 年 10 月 19 日 102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 年 06 月 14 日 102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依據 104 年 10 月 26 日校人字第 1040082471A 號書函統一修正
1
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
數學系、應用數學科學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條 數學系、應用數學科學研 究所(以下簡稱本系所)教評會
(以下簡稱本會)職掌為審議下 列事項
一、本系所教師(研究人員)之 新(改)聘、聘期、升等、
續聘、不續聘、停聘、解聘、
及延長服務。
二、本系所教師之休假研究及教 師出國講學、 研究、進修之 審議。
三、其他依法令應經系所教師評 審委員會審議之事項。
教師評鑑覆評不通過之教師,其 不續聘或資遣程序應依本校教師 評鑑準則規定辦理。
第二條 數學系、應用數學科學研 究所(以下簡稱本系所)教評會
(以下簡稱本會)職掌為審議下 列事項
一、本系所教師(研究人員)之 新(改)聘、聘期、升等、
續聘、不續聘、停聘、解聘、
及延長服務。
二、本系所教師之休假研究及教 師出國講學、 研究、進修之 審議。
三、其他依法令應經系所教師評 審委員會審議之事項。
教師評鑑覆評不通過之教師,其 不續聘程序應依本校教師評鑑準 則規定辦理。
依據 109 年 11 月 11 日校人字第 10 90080606A 號書函 修正。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系主 任(兼所長)為本會當然委員兼 召集人,其餘十六名推選委員按 下列方式,在每年六月底以前以 無記名票選產生,任期一年,連 選得連任。選舉方式:本系所每 位 專 任 教 師 就 本 系 所 專 任 教 師 中,以無記名票選方式至多圈選 十三人,決定十六名推選委員,
惟 其 中 具 教 授 資 格 者 應 為 十 二 人,若有同票且必要時,以抽籤 方式決定之。
教師因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 案尚在處理程序中,予以暫時繼 續聘任者,不得擔任委員職務。
本會低職級委員不得審查新聘、
升等及改聘高職級教師案。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系主 任(兼所長)為本會當然委員兼 召集人,其餘十六名推選委員按 下列方式,在每年六月底以前以 無記名票選產生,任期一年,連 選得連任。選舉方式:本系所每 位 專 任 教 師 就 本 系 所 專 任 教 師 中,以無記名票選方式至多圈選 十三人,決定十六名推選委員,
惟 其 中 具 教 授 資 格 者 應 為 十 二 人,若有同票且必要時,以抽籤 方式決定之。
教 師 經 本 校 解 聘 、 停 聘 或 不 續 聘,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 暫時繼續聘任者,不得擔任委員 職務。
本會低職級委員不得審查新聘、
升等及改聘高職級教師案。
依據 109 年 11 月 11 日校人字第 10 90080606A 號書函 修正。
2
第四條 本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 之二出席始得開會。一般議案除 相關法規有明文規定外,需超過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 決議。專任教師之新聘、續聘、
不續聘、升等於本系所教師評審 委員會評審作業要點另訂之。但 專任教師之解聘、不續聘、停聘 之出席及決議門檻應依教師法相 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本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 之二出席始得開會。一般議案除 相關法規有明文規定外,需超過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 決議。專任教師之新聘、續聘、
不續聘、升等於本系所教師評審 委員會評審作業要點另訂之。但 專任教師之解聘、停聘、不續聘 之決議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其有因教師法第十四條 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經 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 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 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 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核准。
依據 109 年 11 月 11 日校人字第 10 90080606A 號書函 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