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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檢討
在比較英國與美國對於胚胎及幹細胞研究立法規範的文獻中,許多作者都著 眼於英國新成立的「人類受精與胚胎學法」、「人類受精與胚胎學管理局」與美國 聯邦政府僅重視胚胎及幹細胞研究經費補助的部分。所以做出「英國為一個有明 確相關法律全面性規範研究的國家,而美國只管聯邦經費補助與否的問題,不管 禁止或同意研究的進行,為法律真空的國家」結論。這樣的比較忽略了美國是個 聯邦制國家,存有立法分裂的情況。聯邦政府透過既存的單位如「食品暨藥物管 理局」等,跟既存法律如「公共衛生服務法」與「食品、藥物和化妝品法」等做 原則性的管理。詳細規範研究進行或禁止都是在州政府的層級。分散、去集中化 的法律及管理並不能被解釋為法律真空的國家。
在此,本研究提出「正面表列同意」跟「負面表列禁止」的觀念。「正面表 列」的意思是明文規定人民可以做的事項,凡不在規定內的部分除非經過政府許 可,否則皆為禁止的項目。「負面表列」的意思則是清楚規定法律禁止的項目,
不在規定中的部分都是可以作為的。從本文討論的英國和美國兩個國家可以清楚 看出,英國對於胚胎及幹細胞研究的管理是採「正面表列」的思維,所有研究在 進行之前都必須取得「人類受精與胚胎學管理局」的授權同意。而美國在聯邦政 府的層級則是採取「負面表列」的管理模式,這個模式有助降低研究的障礙,提 高研究活動的效率,鼓勵創意的發生、新技術的產生,符合美國向來「小而美政 府」的傳統,我們不能因此就認定美國是一個法律真空的國家。
再來就是「前端管理」與「終端管理」的觀念。許多人都認為英國「人類受 精與胚胎學管理局」管轄公私部門胚胎及幹細胞研究的授權,管轄範圍遠大於美 國只管轄使用聯邦經費補助的胚胎及幹細胞研究部分,不包括私部門研究的部 分。在英國,公私部門胚胎及幹細胞的研究要經過「人類受精與胚胎學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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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授權同意才能進行。在美國,沒有專門規範研究的法律也無統一授權研究的單 位。但是公私部門胚胎及幹細胞的研究到了要運用在臨床階段時,需要通過「食 品暨藥物管理局」的審核。以爭議的人類複製研究為例,研究者必須取得「食物 暨藥物管理局」的同意才能進行,並非不受規範限制。若要以使用胚胎做研究為 例,來說明美國研究不受規範的情況,也有失妥當。如同上面所述,法律沒有禁 止的部分,就是人民可以作為部分,這個作為也是在法的規範下進行,並非是沒 有規範。因此當我們在看一個研究受不受規範時,必須要綜觀整個研究程序。許 多作者用英國「前端管理」的觀點來看美國「終端管理」的情形,得出「在美國 研究進行不受規範」的結論,這樣的闡述與實證不合。
在英國,與媒體關係良好的是科學界。從墮胎法改革開始到胚胎及幹細胞研 究討論時期,科學界就透過媒體對大眾傳達疾病預防及治療的利益,讓大眾支持 墮胎改革及胚胎研究議題,成功的墮胎法改革減少了胚胎研究立法時的阻礙。在 美國國會及傳播界具影響力的則是擁護生命的利益團體,強調尊重個人生命、人 性尊嚴以及胚胎研究可能的負面發展。對於新興、發展未臻成熟的研究而言,支 持研究的利益團體通常都窄化研究爭議的範圍,聚焦在直接、具體、短期到中期 可馬上被證實的研究利益。反對研究的利益團體則企圖擴大研究爭議的範圍,例 如以後的長期效果,通常以負面為多。因為是新興的研究,還有人們所未知的領 域,因此媒體如何建構及討論研究的議題是很重要的。對於普羅大眾而言,媒體 是教育大眾科學知識重要的來源。從本文英美的兩個例子中可以窺知利益團體如 何影響媒體,使大眾支持或反對研究是很重要的。
總結前幾章所述,關於英美兩國對於胚胎及幹細胞研究各面向的差異整理如 表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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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 1 英美兩國的差異 國家
面向 英國 美國
國家結構 與 政府體制
單一制、內閣制:
中央統一管理,行政部門強大,
政府態度左右研究立法的走向。
聯邦制、總統制:
聯邦政府無法完全主導,各州有 權決定研究進行與否。
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各 自對研究都有其影響力。
道德政治
墮胎議題對於胚胎及幹細胞研 究影響較小。
尊重生命及人性尊嚴,但也考量 科學研究的利益。
墮胎議題對於胚胎及幹細胞研 究影響較大。
維護人性尊嚴,不應將生命工具 化。
官僚體系
由中央「人類受精與胚胎學管理 局」統一授權研究。
主要由「國家衛生研究院」支持 研究預算,由「食品暨藥物管理 局」管理研究臨床部分。
管理模式 前端管理 終端管理 政策 公、私部門研究受到中央統一的
規範。
使用政府經費的研究由政府管 理。
利益團體 支持研究的團體較有力。 擁護生命的團體較有力。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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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於時間等因素,本論文有幾處需要檢討的地方。在討論英國及美國對於墮 胎議題及胎兒、胚胎定位問題時,可以發現美國比英國更強調道德層面,但是在 法律的規範上卻出現不同的結果。英國明確立法禁止哪些研究可以進行,那些研 究不能進行。但是在美國聯邦政府及國會的層級,卻僅是用預算方式來支持或不 支持研究,而不是明確立法禁止研究的進行與否。因此關於道德情感對於胚胎及 幹細胞研究的影響,在未來還必須更深入地去探究原因。
再來是本文對英美兩國間利益團體互相合作的情況著墨不多。英國的利益團 體在 1980 年代針對胚胎及幹細胞研究已經有相當充分的遊說策略及組織,因此 當美國在 1990 年代幹細胞議題開始發酵時,英國跨國性的利益團體有與美國利 益團體有密切合作的情況。透過對於兩國合作情況的瞭解,更能釐清某些遊說策 略在英國可行、在美國卻不行的原因,清楚瞭解英美兩國國情的差異。本文對於 國際組織例如聯合國、歐盟、世界衛生組織等對於相關議題的立場介紹不多,只 著重在兩個主要的生技大國國內政治經濟情況作討論,相較缺乏研究議題國際氛 圍的瞭解與討論。
美國政府在 1980 年代透過國家科學基金會(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
國家衛生研究院等單位推動國內生技產業發展,但唯獨不鼓勵胚胎幹細胞研究。
政府鼓勵大學與產業在生技產業發展上合作的措施,讓許多創投資金(ventral capital)投入生技產業。在這個時期雖然沒有聯邦經費補助胚胎幹細胞研究,但 胚胎幹細胞研究仍募有資金得以持續進行。從大學與產業在胚胎幹細胞研究合作 情形著手,看政府如何規避道德上責難,由私部門來推動爭議研究的發展,把分 析焦點放在私部門行為者相信更能勾勒出這個研究發展的完貌。這些都是未來研 究者可以深入著墨的地方。